安全生产法行政处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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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管,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依法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行政处罚,特制定本自由裁量标准。

第二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适用于从事各类经营、生产、工作活动,并涉及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主要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后果、社会影响等因素,确定适用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

第四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适用于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对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的决定,并对行政处罚决定提供一定的指导。

第二章行政处罚种类第五条根据违法行为的不同性质和情节,行政处罚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责令改正:对于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消除安全隐患。

(二)罚款:对于违法行为造成的轻微后果的,可以处以罚款。

(三)停产停业整顿:对于违法行为造成的严重后果或者有重大安全隐患的,可以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消除安全隐患。

(四)吊销许可证书:对于重大违法行为造成的特别严重后果或者严重危害社会,可以吊销相关许可证书。

(五)其他行政处罚措施:根据实际情况,可以采取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处罚措施。

第三章行政处罚幅度第六条行政处罚幅度的确定,以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后果等为依据,综合考虑以下因素:(一)对违法行为造成的后果评估,包括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等。

(二)对违法行为情节的评定,包括过失程度、违法行为主观恶性、时间持续等。

(三)对违法行为的社会影响评估,包括对社会公共利益的影响程度。

(四)行政处罚前后改正情况,包括是否主动改正、整改措施的有效性等。

第七条罚款的幅度根据违法行为的不同情节分为三档:(一)情节轻微的,罚款金额不超过人民币五万元。

(二)情节较重的,罚款金额介于人民币五万元至人民币十万元之间。

(三)情节严重的,罚款金额超过人民币十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本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为了统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适用于依法进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对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的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机构。

第三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应当遵循依法、公正、公开的原则,明确事实和线索的效力、法定处罚条款、处罚种类、幅度和依据、处罚程序、证据收集和保存等具体问题。

第二章事实和线索的效力第四条对于涉嫌违法的事实和线索,可采用书面、口头、电子等方式进行报告,报告人应当实名提出,并明确提供相关证据和材料。

第五条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对报告人提供的事实和线索进行核实,并取证保存。

经核实的事实和线索,视为辅助证据进行处罚。

第三章法定处罚条款第六条本标准所称法定处罚条款,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规定的行政违法行为的条款。

根据具体情况,应当选择适用的法定处罚条款进行处罚。

第四章处罚种类第七条行政处罚种类主要包括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责令整改和吊销许可证等处罚。

第五章处罚幅度和依据第八条行政处罚幅度主要根据被处罚单位的违法行为性质、后果、社会影响以及违法所得情况等综合因素进行确定。

第九条行政处罚依据主要包括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以及违法行为的具体情况,应当明确在文书中列示。

第六章处罚程序第十条行政处罚程序主要包括调查取证、听证、处罚决定以及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等环节。

第十一条行政处罚的调查取证应当全面、准确、及时。

可以采取询问、勘验、检查、抽样等方式进行。

第十二条对于需要听证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听证结果应当作为裁量的依据之一。

第十三条行政处罚决定应当明确处罚的事实、处罚的依据、处罚的种类和幅度。

第十四条对于行政处罚不服的当事人,有权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是什么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是什么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是什么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是指国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违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或者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要求,造成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单位或者个人进行的行政处罚。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的目的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促使违法行为人改正错误,遏制违法行为的发生。

一、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国家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二、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内容1. 警告: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较轻的单位或者个人,可以给予警告处罚,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2. 罚款: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较重的单位或者个人,根据实际情况可以给予罚款处罚,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3. 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对严重违法行为的单位,可以暂扣或者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4. 追究刑事责任:对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单位或者个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实际情况,可以细化每个处罚种类的条款,包括应用条件、基准、调整依据等等)三、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的程序1. 立案调查:接到举报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后,相关部门应当立即组织调查,并制作调查报告。

2. 结案审批:根据调查报告,相关部门对案件进行审批,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并编制处罚书。

3. 送达通知:将处罚书送达给被处罚单位或者个人,告知其权利义务,并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履行。

4. 履行检查:对处罚决定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确保被处罚单位或者个人履行处罚决定并改正违法行为。

四、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的附加措施1. 公示:将处罚事实、处罚种类、处罚理由等信息公示,增加透明度,对违法行为进行警示教育。

2. 注销登记:对被处罚单位的注册证照或者其他登记文件进行注销,限制其经营活动。

3. 民事赔偿:要求被处罚单位或者个人对因违法行为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失进行赔偿。

4. 其他附加措施: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对违法行为人采取其他附加措施,如限制人身自由等。

安全生产法处罚标准

安全生产法处罚标准

安全生产法处罚标准安全生产法是我国的一部重要法律法规,旨在保障国家和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在保障安全生产的过程中,对于违法者和失职失责者的处罚是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它不仅能起到震慑作用,还能有效地减少事故的发生和损失的扩大。

安全生产法中对于处罚标准的规定就是一项重要内容。

根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对于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单位或个人,根据其责任大小,可以分别给予警告、罚款、停产整顿、责令关闭、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措施。

首先是警告,当单位或个人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尚未造成事故,但违法行为属于轻微的,可以给予警告处罚,以起到教育和提醒的作用。

其次是罚款,对于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造成一般事故的,可以依法处罚款。

根据《安全生产法实施条例》的规定,造成一般事故的单位,罚款金额为生产发生事故所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的3%至5%;造成较大事故的单位,罚款金额为直接经济损失的5%至10%;造成重大事故的单位,罚款金额为直接经济损失的10%至30%。

对于个人,违法行为属于轻微的,罚款金额为每人每次1000元至5000元不等。

停产整顿是指对违法违规行为严重的单位,责令停产整顿,期间无法进行生产经营活动,以达到纠正违法行为的目的。

责令关闭是指对违法违规行为极其严重的单位,责令关闭,使其停止生产经营并注销执照。

吊销许可证是指对于持有相关安全许可证件,但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造成重大事故的单位,吊销其许可证,不再允许其从事相关安全生产活动。

总之,安全生产法对于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单位或个人是有明确的处罚标准的,根据其违法行为的轻重,可以给予不同的行政处罚措施。

这些处罚措施的存在,对于维护社会安全、减少事故的发生和损失具有重要意义,从而更好地保障我们的生命财产安全。

安全生产法行政处罚标准

安全生产法行政处罚标准

安全生产法行政处罚标准安全生产法行政处罚标准第一章总则为了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管和惩处违规行为,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及其相关法规,制定本行政处罚标准。

第二章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行政部门可以对以下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1. 违反安全生产法规定的行为;2. 瞒报、谎报、篡改、隐瞒安全生产事故信息等行为;3. 对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的检查、监督行为进行妨碍、虚假配合等行为;4. 违反职业卫生、环境保护要求等行为。

第三章罚则依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对不同类型的违法行为,行政部门可以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 警告;2.罚款;3. 关停;4. 吊销许可证或执照;5.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辞职或撤职;6. 其他适当的行政处罚。

第四章处罚标准1. 违反安全生产法规定的行为:警告,并限期整改;罚款金额为违法所得或者处罚决定机关认定的依法应当处以的罚款数额的2倍以下;违法所得或者罚款金额较大的,可以并处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

2. 瞒报、谎报、篡改、隐瞒安全生产事故信息等行为:罚款金额为事故损失或者事故情况的认定机关认定的依法应当处以的罚款数额的2倍以上5倍以下;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

3. 对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的检查、监督行为进行妨碍、虚假配合等行为:罚款金额为不达到安全生产法规定的标准或者情节严重的企事业单位年检查费用的1倍以上2倍以下。

4. 违反职业卫生、环境保护要求等行为:罚款金额为违法所得或者处罚决定机关认定的依法应当处以的罚款数额的1倍以上2倍以下;违法所得或者罚款金额较大的,可以并处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

第五章处罚程序行政处罚应当依法严格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进行,并且应当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六章其他对于屡次违反安全生产法规定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相关行政部门可以依法采取限期整顿、停产整顿等强制措施,并将其列入安全生产失信名单,公开曝光。

该行政处罚标准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如有违反,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5号)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5号)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5号)范本1:一、总则为了加强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监督管理,维护社会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二、违法行为的认定1.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是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2.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行为:(1) 未按照规定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的;(2) 未依法设立安全管理机构、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组织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3) 未按照标准配置、使用安全生产设施设备的;(4) 未制定应急救援预案、未组织演练或演练不达标准的;(5) 运输、搬运危险化学品未按照规定采取安全措施的;(6) 未按照规定定期进行安全生产检查、隐患排查整治的;(7) 向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等审批工作人员行贿的。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根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性质和情节轻重,可以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 警告;2. 罚款;3. 吊销许可证;4. 暂扣、查封安全生产设备设施等。

四、行政处罚的程序1. 安全监管机构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后,应当立即立案调查,并告知当事人有关权利义务。

2. 安全监管机构对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取证,听取当事人的申辩意见,并形成调查报告。

3. 安全监管机构根据调查报告,依法决定行政处罚,并书面告知当事人。

4. 当事人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五、附则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法律名词及注释:1. 行政处罚: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法规、行政规章的行为人给予罚款、警告、吊销许可证、查封等一定程度的制裁措施。

2. 安全生产许可证:指在特定领域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时,需要经过安全监管机构审核批准的许可证书。

范本2:一、总则为规范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处罚工作,依法维护安全生产秩序,确保公民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安全生产法 行政处罚

安全生产法 行政处罚

安全生产法行政处罚安全生产法是我国国家安全生产工作的基本法律,是维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法律依据。

在实施安全生产法中,对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需要进行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不仅是对违法行为的惩罚,更是对安全生产企业的监督和管理,促进企业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的重要手段。

下面我将结合相关法律条文,来阐述安全生产法的行政处罚问题。

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国家有关部门对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依照其职责和权限,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警告、罚款、责令停产整顿或者直接责令停产停业、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违法行为已造成事故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罚款、停职、降职、撤职、开除和追究刑事责任等处分。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对于违反安全生产法规定的行为,行政处罚可以采取多种形式。

首先,可以通过批评教育和警告来提醒违法行为的当事人,引导其认识到违法行为的危害性和严重性,从而实现修复行为并避免类似违法行为的再次发生。

此外,对于轻微违法行为,可以对违法行为的当事人予以罚款。

罚款既能够对违法行为进行经济处罚,同时也可以通过经济利益的刺激,推动违法行为的当事人主动改正和积极履行安全生产职责。

对于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尤其是对恶意违法行为,可以采取更为严厉的处罚措施。

根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可以责令停产整顿或直接责令停产停业,以达到让违法行为的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整改违法行为的目的。

此外,对违法行为已造成事故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罚款、停职、降职、撤职、开除和追究刑事责任等处分,以严肃违法者的责任,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

综上所述,安全生产法对于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进行了明确的行政处罚规定。

根据法律的要求,行政处罚可以采取批评教育、警告、罚款、责令停产整顿或直接责令停产停业等形式,对于严重违法行为可采取更为严厉的处罚。

通过行政处罚的有效实施,可以推动企业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职责,促进安全生产工作的开展,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 号,经2022 年11 月9 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2022 年1 月1 日起施行。

为了制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规范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工作,依照行政处罚法、安全生产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规程的违法行为(以下统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合用本办法。

全文共六章六十八条。

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行政处罚的种类、管辖第三章行政处罚的程序第一节简易程序第四章行政处罚的合用第五章行政处罚的执行和备案第六章附则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 号新修订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已经2022 年11 月9 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22 年1 月1 日起施行。

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2003 年5 月19 日公布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01 年4 月27 日发布的《煤矿安全监察程序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局长李毅中二○○七年十一月三十日为了制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规范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工作,依照行政处罚法、安全生产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规程的违法行为 (以下统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合用本办法。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照本办法和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对煤矿、煤矿安全生产中介机构等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或者决定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企业违反安全生产法处罚清单标准

企业违反安全生产法处罚清单标准

企业违反安全生产法处罚清单标准企业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基础单位,但企业的发展必须建立在保障员工安全的基础上。

为了保障企业员工的权益和安全,我国实施了一系列的安全生产法规,企业必须严格遵守。

然而,实际情况中仍有一些企业存在违反安全生产法规的行为,为了对这些企业进行惩罚和警醒其他企业,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的安全生产法处罚清单标准。

一、违反安全生产法规的企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一条规定,违反安全生产法规规定,发生重大事故的,除承担刑事责任外,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依照下列情形给予行政处罚:1.未执行安全生产法规的规定,未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发生事故,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2.违反安全生产标准的规定,发生事故,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3.在重要部位或者关键岗位上不配备安全管理人员或者不足额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4.未按照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所投保费用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5.违反其他安全生产法规,发生事故,责令限期改正,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罚。

二、企业安全生产法违规行为我国针对违反安全生产法规的企业制定了一系列的惩罚措施。

以下列出了常见的企业安全生产法违规行为:1. 不执行安全生产法规规定,未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行为:•未及时排除安全隐患,存在被告知而无动于衷的情况;•未按照要求督促施工人员佩戴安全帽等个人防护装备;•未进行安全培训或者培训不到位;•未按照要求进行设备检修,存在因设备故障引发事故的情况;•未落实作业人员证书、劳动合同及劳动监管制度等方面的要求。

2. 违反安全生产标准的行为:•未按照国家安全生产标准规定对场所、设施进行检查测试,存在超标现象;•未按照国家安全生产标准规定进行接地、防雷等安全措施;•未配备安全管理人员或者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足额的情况。

新《安全生产法》违法处罚条款解读课件

新《安全生产法》违法处罚条款解读课件

新《安全生产法》违法处罚条款解读课件《安全生产法》是我国安全生产领域的基础性法律,为了进一步加强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新版《安全生产法》对违法行为的处罚条款进行了一系列修改和补充。

下面就新版《安全生产法》中的违法处罚条款进行详细解读。

一、一般违法处罚规定1. 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标准:按照《安全生产法》规定,对于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不按照安全生产要求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

2. 违反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处罚:《安全生产法》明确规定,企事业单位的领导人员对安全生产事故负有责任,并规定了具体的处罚办法,如责令停职、降职、撤职等。

3. 对于妨碍安全检查的处罚:《安全生产法》规定,对于阻碍、妨碍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履行职责的行为,可以处以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

同时,对于故意隐瞒、提供虚假资料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严重违法处罚规定1.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处罚:新版《安全生产法》加大了对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处罚力度。

对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可以处以罚款,并吊销相关许可证。

2. 事故隐瞒、拒不报告的处罚:《安全生产法》明确规定,对于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后,企事业单位隐瞒、拒不报告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处以巨额罚款。

3. 非法生产、经营危险物品的处罚:对于非法生产、经营危险物品的,新版《安全生产法》规定可以处以巨额罚款,并追究刑事责任。

4. 处罚的责任追究:新版《安全生产法》强化了对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

对于生产经营单位的违法行为,可以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三、重大事故追责规定1. 生产安全事故责任的追究:《安全生产法》对于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追究做出了明确规定。

对于发生重大事故的,企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处以巨额罚款。

2. 安全事故责任保险:新版《安全生产法》规定,企事业单位应当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以应对因事故而产生的经济赔偿责任。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一:背景和引言为了加强对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依法严肃处理违反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二:违法行为分类及罚款金额(一)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分类1.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行为罚款金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条规定,罚款人民币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

2. 未组织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行为罚款金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罚款人民币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3. 未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行为罚款金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罚款人民币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

(二)其他违法行为的处理1. 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罚款金额:根据实际情况综合考虑,最低为人民币1万元,最高为人民币30万元。

2. 涉及事故的违法行为根据事故性质、原因等实际情况综合考虑,罚款范围在人民币10万元至人民币100万元之间。

三:罚款标准细则(一)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轻微的处罚标准1.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性质轻微,后果不严重,未造成人员伤亡的,罚款金额为5万元至10万元。

2.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性质轻微,未造成人员伤亡,但后果较严重的,罚款金额为10万元至20万元。

(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一般处罚标准1.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后果较严重,但未造成人员伤亡的,罚款金额为20万元至30万元。

2.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后果严重,造成一人死亡的,罚款金额为30万元至50万元。

3.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后果严重,造成多人死亡或重大财产损失的,罚款金额为50万元至100万元。

(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严重处罚标准1.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后果特别严重,造成多人死亡或数人重伤的,罚款金额为100万元至200万元。

2.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后果极其严重,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或环境破坏的,罚款金额为200万元至300万元,并可能吊销相关许可证。

安全生产法的行政处罚

安全生产法的行政处罚

安全生产法的行政处罚
根据《安全生产法》,对于违反安全生产法的行为,相关部门有权进行行政处罚。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安全生产法的行政处罚内容:
1.责令停产停业或者短期停工整顿:对于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存在重大违法行为的企业,相关部门可以责令其停产停业或者进行短期停工整顿,以确保人员和财产安全。

2.罚款:对于违反安全生产法的企业,相关部门可以依法对其进行罚款。

罚款金额根据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和造成的后果而定,通常会根据固定金额或者按日计算罚款金额。

3.收缴违法所得:对于通过违法手段获得的经济利益,相关部门可以依法进行收缴。

4.责令限期整改:对于存在一些轻微违法行为或者安全隐患,相关部门可以责令企业限期整改,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消除违法行为或者安全隐患。

5.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等证照:对于严重违法行为或者多次违法的企业,相关部门可以暂扣或者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等相关许可证照。

请注意,以上行政处罚仅为常见情况,具体行政处罚内容将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后果等因素进行确定。

安全生产法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安全生产法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安全生产法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1. 前言为了保障生产经营单位和职工的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国家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法律明确规定了各类安全生产事故的责任和处罚,其中行政处罚是最常见的。

本文将介绍安全生产法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包括行政处罚的种类、适用范围、处罚依据等内容,以便生产经营单位和职工了解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并遵守相关规定。

2. 行政处罚种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可以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处罚种类包括:1.警告:用以告诫和教育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要求其改正违法行为。

2.罚款:对违法单位或者个人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罚款数额不得超过违法所得或者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失的一倍;无违法所得和未造成损失的,处罚数额不得超过10万元。

3.暂扣或者吊销有关许可证、执照、证明文件或者其他证件:对违法单位或者个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证明文件或者其他证件暂扣或者吊销的行政处罚。

4.暂停生产经营活动:对存在严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单位,可以暂停其生产经营活动,以消除事故隐患。

5.其他行政处罚: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对存在严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单位实施的行政处罚。

3. 行政处罚的适用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因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的单位或者个人,有权要求行政机关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包括对工人的伤害、安全保障设施不到位、未经许可擅自生产等。

同时,要求企业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制订和实施安全生产制度,落实管理责任,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

在适用行政处罚时,必须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具体情况,同时考虑到单位或者个人在事故中所承担的责任大小,以及单位或者个人的经济情况等因素。

4. 处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3.《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条例》4.《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5.作为一名安全生产从业者,我们必须认真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不断提高安全生产意识和责任意识,确保自身安全和提升企业的安全生产水平。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22)全文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22)全文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22)全文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22)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监督管理,维护社会安全稳定,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合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第三条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分为普通违法行为和重大违法行为两类。

第四条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目的是惩罚违法行为,起到预防和威慑的作用,保护人民群众的安全利益。

第二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种类第五条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行为:一、未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的;二、未按照规定制定安全操作规程、操作规则的;三、未按照规定落实职工应当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设施的;四、未按照规定建立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的;五、未按照规定开展安全教育和培训的;……第六十条在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中,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条依法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前,应当听取当事人的申辩意见。

第三章行政处罚的程序第七十一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行政处罚决定的名称;二、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三、违法行为的事实、证据和依据;四、适合的法律和法规;……第八十条受处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第四章行政处罚的执行第八十一条受处罚当事人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应当认真执行,不得拒绝、逃避或者迟延履行。

第八十二条行政处罚决定应当自作出之日起15日内执行。

……第九十一条对拒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依照《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采取下列措施:一、责令改正;二、处以罚款;三、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资格证书;四、吊销生产许可证;……第五章附则第九十二条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其他事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安全生产法行政处罚标准

安全生产法行政处罚标准

安全生产法行政处罚标准安全生产法行政处罚标准1. 引言安全生产是维护社会稳定和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任务。

为了规范安全生产行为,保障公众的人身安全,我国制定了《安全生产法》。

该法对于行业从业者和企业提出了严格的要求,并规定了相应的行政处罚标准。

本文将对安全生产法行政处罚标准进行详细解读。

2. 行政处罚的种类根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行政处罚分为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等不同的种类。

具体行政处罚的方式和程序,需要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和情节进行判断。

3. 行政处罚的依据安全生产法对于行政处罚的依据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违反《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导致安全事故发生的;拒不整改违章建设或废品收购企业等存在的安全隐患的;伪造、变造、买卖生产许可证、产品质量证明文件等违反法律规定的;拒不配合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或者怠于履行安全生产所负责的;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导致其他人员受伤亡的。

4. 行政处罚标准的划分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的严重程度,安全生产法对行政处罚标准进行了明确划分。

主要分为轻微违法行为、一般违法行为和严重违法行为三个等级。

对于轻微违法行为,可以处以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罚款金额一般在5000元人民币以下;对于一般违法行为,可以处以罚款、责令停产停业等行政处罚,罚款金额一般在1万元人民币至10万元人民币之间;对于严重违法行为,可以处以吊销许可证、责令停产停业等行政处罚,罚款金额一般在10万元人民币以上。

5. 行政处罚的程序安全生产法行政处罚的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环节:监管部门发现违法行为,依法进行调查取证;监管部门依法进行警告、罚款等决定,并通知当事人;当事人可以提出陈述申辩,并提供相关的证据;监管部门依据实际情况决定行政处罚的种类和标准;当事人可以选择接受行政处罚或者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6. 行政处罚的公示根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向公众公示。

监管部门应当保障公示的透明度和真实性,使公众能够了解违法行为和相应的行政处罚决定。

安全生产法行政处罚标准是怎么样的

安全生产法行政处罚标准是怎么样的

安全生产法行政处罚标准是怎么样的【安全生产法行政处罚标准】一、行政处罚的基本概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处罚是指监管机关依法对违反安全生产法规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的经济处罚措施。

行政处罚的目的是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共利益,促进安全生产。

行政处罚分为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等具体措施。

二、行政处罚的标准1. 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单位处罚标准根据《安全生产法》第66条的规定,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单位,可以依法采取以下行政处罚措施:(1)罚款措施:最高可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具体罚款金额根据违规行为的严重程度、违法所得、造成的损失等因素综合考虑。

(2)责令停产停业措施: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严重违法行为或拒不改正的单位,可以责令停产停业,并限期整改。

整改不合格的,继续停产停业,并处以罚款。

(3)吊销许可证措施:对违法行为严重、后果严重、情节恶劣的单位,可以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吊销许可证后,单位无法继续从事相关生产活动。

2. 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个人处罚标准根据《安全生产法》第68条的规定,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个人,可以依法采取以下行政处罚措施:(1)罚款措施:最高可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具体罚款金额根据违规行为的严重程度、违法所得、造成的损失等因素综合考虑。

(2)限制从事相关职业活动:对严重违法、后果严重的个人,可以限制其从事与安全生产相关的职业活动。

限制期限根据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而定。

三、行政处罚程序行政处罚的程序包括以下几个环节:1. 立案调查:监管机关接到举报或发现安全生产违规行为后,将依法立案调查,收集相关证据。

2. 告知被处罚人权利:监管机关在调查过程中会通知被处罚人有权提出申辩、出庭申诉等。

3. 行政处罚决定:监管机关根据调查取证的结果,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被处罚人。

4. 处罚执行:被处罚单位和个人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处罚决定,如罚款、整改等。

附件: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3.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实施细则》4.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处罚决定书范本》法律名词及注释:1. 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生产立法的基本法律。

安全生产法行政处罚标准

安全生产法行政处罚标准

一、安全生产法行政处罚标准是怎么样的
安全生产法行政处罚标准是需要根据情节的严重程度来进行罚款警告或者没收违法所得等相关的行政处罚。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如下:
1.警告;
2.罚款;
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开采的煤炭产品、采掘设备;
4.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止建设、责令停止施工;
5.暂扣或者吊销有关许可证,暂停或者撤销有关执业资格、岗位证书;
6.关闭;
7拘留;
8.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二、安全生产事故赔偿标准
找法网提醒您,安全生产事故赔偿标准如下:
1.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三、安全生产法中规定从业人员的义务
1.自律遵规的义务,即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4.自觉学习安全生产知识的义务,要掌握本职工作所需
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5.危险报告义务,即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时,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法条依据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法条依据
页码
违法行为
执法依据
1 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 格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
3
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规定如实告知从业 人员有关的安全事项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 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 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 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 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 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 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 一款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 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 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
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4 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 三款
标准的
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
施工单位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 (现罚)
8 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 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
二款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
施工单位
(现罚)
28 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出详细说明

安全生产法行政处罚

安全生产法行政处罚

安全生产法行政处罚安全生产法是我国专门针对安全生产的一部法律,旨在保障员工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根据安全生产法,对于违反法律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可以进行行政处罚。

下面就是关于安全生产法行政处罚的文章,总共700字。

安全生产法作为我国安全生产领域的基本法律,对于违法行为的惩罚也十分明确。

根据安全生产法规定,对于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可以采取行政处罚措施,以确保安全生产的正常进行。

一、单位的行政处罚根据安全生产法规定,对于单位的违法行为,可以采取以下行政处罚措施:1. 警告:对于轻微违法行为或者首次违法行为,可以给予单位以警告,并要求其限期改正。

2. 罚款:对于严重违法行为,可以给予单位以罚款,并要求其立即改正。

罚款的数额应该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后果来确定。

如果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未缴纳罚款或者罚款数额太低,可以采取连续处罚,即每天处以一定的罚款。

3. 暂扣、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对于违法行为严重、后果严重的单位,可以暂时或者永久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暂扣、吊销后,单位必须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并进行整改后重新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

4. 接管、关闭、停产停业:对于严重违法行为、后果特别严重或者发生重大事故的单位,可以进行接管、关闭或者停产停业。

接管期限、关闭时间或者停产停业时间应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后果来确定,同时也要考虑到对员工和社会的影响。

二、个人的行政处罚对于个人的违法行为,根据安全生产法可以采取以下行政处罚措施:1. 警告:对于轻微违法行为或者首次违法行为,可以给予个人以警告,并要求其限期改正。

2. 罚款:对于严重违法行为,可以给予个人以罚款,并要求其立即改正。

罚款的数额应该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后果来确定。

如果个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缴纳罚款或者罚款数额太低,可以采取连续处罚,即每天处以一定的罚款。

3. 暂时禁止从事相关工作:对于违法行为较严重的个人,可以暂时禁止其从事涉及安全生产的相关工作,直至其改正为止。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实施标准(一)违法行为描述: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二条规定: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对其作出的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结果负责。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九条规定: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实施标准:对机构和有关人员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1.没有违法所得的,对机构处5000 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各处5000 元的罚款;2.违法所得不足5000 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对机构单处或者并处5000 元以上2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各处5000 元以上1 万元以下的罚款;3.违法所得5000 元以上2 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对机构并处违法所得2 倍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各处1 万元以上2 万元以下的罚款;4,违法所得2 万元以上5 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对机构并处违法所得 3 倍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各处 2 万元以上3 万元以下的罚款;5.违法所得5 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对机构并处违法所得4 倍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各处 3 万元以上4 万元以下的罚款;6.违法所得10 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对机构并处违法所得5 倍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各处4 万元以上5 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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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三)未按照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如实告知从业人员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四)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
3
第八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撤职处分或者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九)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一)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
按本条规定执行
(二)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按本条规定执行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罚款
严重违法
行为
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储存危险物品,违法所得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3倍罚款
特别严重
违法行为
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储存危险物品,违法所得100万元以上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5倍罚款
7
第八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三)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
按本条规定执行
(四)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轻微违法
行为
发现2处以下的应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而未设置的
处1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违法
行为
发现2处以上4处以下的应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而未设置的
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撤销其相应资格。
轻微违法行为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5千元的
处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千元的罚款
一般违法行为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违法所得5千元-2万元的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违法所得5万元-10万元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4倍罚款,对直接责任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特别严重违法行为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罚款,对直接责任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
轻微违法
行为
有1名特种作业人员未按规定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的
处5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违法
行为
有2-3名特种作业人员未按规定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的
(三)未按照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如实告知从业人员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轻微违法
行为
有3℅以下的从业人员上岗作业前或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前,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或者未按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如实告知从业人员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一)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或者不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
(二)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
(三)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
按本条规定执行
8
第八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按本条规定执行
(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轻轻微违法行为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矿山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有1人未按规定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的
轻微违法行为
发生1至2人重伤事故的
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违法行为
发生3人以上重伤事故的
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违法行为
发生1至2人以上死亡事故的
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特别严重违法行为
发生3人以上死亡事故的
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
序号
行政处罚依据

裁量阶次
违法行为表现情形
行政处罚标准
1
第七十九条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处罚
(九)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轻微违法
行为
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1个月以内的
处1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违法
行为
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1 -3个月的
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违法 行为
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3个月以上的
处1万元以上3万元下罚款
严重违法
行为
发现4处以上的应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而未设置的
处3万元以上5万元下罚款
(五)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按本条规定执行
(六)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轻微违法
行为
对安全设施、设备未按规定进行检测、维护、保养超过规定期限但未超出一个月的
处5千元以下的罚款
较较重违法行为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矿山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有2人未按规定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
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严重违法行为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矿山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有3人以上或者主要负责人未按规定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
(二)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三)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
轻微违法
行为
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储存危险物品,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5万元以下的
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违法
行为
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储存危险物品,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违法
行为
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储存危险物品,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
处5千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违法
行为
有3℅-5℅的从业人员上岗作业前或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前,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或者未按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如实告知从业人员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违法
行为
有5℅以上的从业人员上岗作业前或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前,未经安全生产教育或者未按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如实告知从业人员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培训的
(四)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五)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六)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七)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八)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未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
轻微违法行为
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1个月内的
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违法行为
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的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违法行为
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的
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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