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供热监管维护供热市场秩序的

合集下载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城区2021—2022年度采暖期提前供热工作的通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城区2021—2022年度采暖期提前供热工作的通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城区2021—2022年度采暖期提前供热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公布日期】2021.10.14
•【字号】哈政办规〔2021〕12号
•【施行日期】2021.10.1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民政其他规定
正文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做好城区2021—2022年度采暖期提前供热工作的通知
哈政办规〔2021〕12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为应对寒流导致的气温骤降,确保城市居民室温稳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做好城区2021—2022年度采暖期提前供热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前供热时间。

本采暖期于10月16日供热(提前4天)。

二、全面做好供热工作。

各供热单位要按照供热期标准组织生产,提高供热服务水平,确保居民室温达标;控制二次网回水温度,确保二次网回水温度25℃以上。

三、加强供热监管工作。

各区政府要监管供热企业全面落实提前供热有关要
求,组织街道办事处对供热企业开展检查,并对供热企业提前供热事实进行认定,为兑现激励补贴提供依据。

四、给予激励补贴。

按照市发改委、市财政局核定的标准对供热企业给予一定激励补贴。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10月14日。

黑龙江供热管理条例

黑龙江供热管理条例

黑龙江供热管理条例黑龙江省城市供热(2011年8月12日黑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15年4月17日黑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关于废止和修改黑龙江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等五十部地方性法规的》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供用热管理,保障安全稳定供热,规范供热采暖行为,改善民生,节约能源,维护热用户、供热单位和热源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城市规划区及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地区内从事供热规划、建设、经营、管理的单位、个人和热用户,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城市供热(以下简称供热),是指在城市规划区及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地区内由热源产生的蒸汽、热水通过管网为热用户提供生产和生活用热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热源单位,是指为供热单位提供热能的单位。

本条例所称供热单位,是指取得供热许可证,利用热源单位提供或者自行生产的热能从事供热经营的单位。

本条例所称热用户(以下简称用户),是指消费供热单位热能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冬季采暖是本省城镇居民的基本生活需求,供热事业是直接关系公众利益的基础性公用事业。

本条例所称的热是具有不可选择性的公用服务性特殊商品。

供热实行政府主导,引入竞争机制,鼓励外资企业、民营企业和个人投资、参与经营。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发展热电联产和区域锅炉等集中供热方式,制定取消分散锅炉供热的计划,并按照城市供热专项规划逐年提高集中供热比例。

第五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供热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本条例。

市(地,下同)、县(市、区,下同)供热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供热管理工作。

省农垦总局、省森林工业总局负责垦区和重点国有林区的供热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财政、价格监督、质量技术监督、电力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供热管理工作。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建筑节能技术和设计规范,推广科学先进、节能环保的供用热方式和技术。

2023年黑龙江省供热管理规定

2023年黑龙江省供热管理规定

2023年黑龙江省供热管理规定黑龙江省供热管理规定(2023年)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黑龙江省供热管理,推动供热行业的健康发展,提高供热服务的质量和效率,保障广大居民的供暖需求,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黑龙江省范围内的各类供热单位、市政供热企事业单位以及供热用户。

第三条供热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要求,通过优化供热设施、提升供热设备效能等手段,不断改善供热服务质量。

第四条市政供热企事业单位应当按照政府的要求和标准,为城市居民提供良好的供热服务,确保供热质量和供热安全。

第五条供热用户有权利享受到良好的供热服务,有义务配合供热单位的工作,维护供热设备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第二章供热计量第六条供热单位应当安装供热计量设备,对供热的热量进行计量,并定期检验和维护计量设备的准确性和正常运行。

第七条供热计量数据应当真实可靠,不得篡改、造假。

供热单位应当向供热用户提供供热计量数据,并按照双方约定的计量标准进行计费。

第八条供热用户有权利要求供热单位提供供热计量数据,并得到相应的计费明细。

如有疑问,可以向供热单位提出质疑,并要求进行复核。

第九条市政供热企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供热计量管理制度,确保供热计量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三章供热设备第十条供热单位应当定期检验和维护供热设备的安全性能,确保供热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十一条供热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规定,设备年检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二条供热设备的更新改造应当按照相关技术标准和程序进行,确保设备的性能和效能得到提升。

第十三条供热设备使用寿命达到规定年限后,应当进行报废或更新改造,不得继续使用。

第十四条供热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监测系统,定期对供热设备进行检测,发现问题及时解决,确保供热安全。

第四章供热管网第十五条供热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供热管网管理制度,确保供热管网的安全性和正常运行。

第十六条供热管网应当定期检测,发现问题及时修复,确保供热管网的完好。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2013至2014年度城市供热工作的通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2013至2014年度城市供热工作的通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2013至2014年度城市供热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9.26•【字号】哈政办综[2013]41号•【施行日期】2013.09.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2013至2014年度城市供热工作的通知(哈政办综〔2013〕41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中直、省属在哈单位,驻哈部队:为全面做好2013至2014年度城市供热工作,确保全市人民安全温暖越冬,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强化监管措施(一)建立供热隐患排查整治常态化管理机制。

各区政府、各供热企业要把供热隐患排查整治作为一项长期性工作,实施常态化管理。

各区政府要充分发挥街道办事处的作用,做好供热隐患排查工作,一是对供热弃管隐患排查实行按街区、按楼栋分片包保责任制;二是对供热企业设施设备隐患排查和供热运行隐患排查实行供热企业监管责任制;三是对供热企业新、改、扩建供热工程施工安全和施工工期实行项目监管责任制。

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要尽快完善供热隐患排查自查及整治体系建设,指导各区政府和各供热企业隐患排查整治工作。

(二)进一步推进供热质量监测系统建设。

充分发挥全市供热指挥调度平台作用,做好供热质量监测。

一是对供热企业运行参数实时监测,确保供热质量;二是对供热运行异常状况实行预警预报,及时发现供热运行故障,快速响应;三是24小时受理用热居民政策咨询和投诉,及时答复、转办并跟踪督办。

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要加快完善平台功能建设,扩大平台监管覆盖面,逐步实现平台监管全覆盖。

各区政府要相应建立二级平台,实现供热监管资源共享。

市、区财政部门要安排好资金,为平台建设和运行提供资金支持。

(三)完善供热质量考核机制。

实施两级供热质量考核机制,市政府与各区政府、各区政府与辖区内供热企业分别签订供热责任状,对各区政府和供热企业的供热质量进行考核。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城市供热收费标准的通知-哈政办发[2006]2号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城市供热收费标准的通知-哈政办发[2006]2号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城市供热收费标准的通知
正文:
----------------------------------------------------------------------------------------------------------------------------------------------------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调整城市供热收费标准的通知
(哈政办发[2006]2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中直、省属在哈单位,驻哈部队:
近年来,由于燃煤、水、电、人工等费用持续上涨,加之供热标准提高,全市城市供热成本大幅上升。

为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印发关于建立煤热价格联动机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2200号)和《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保障全市城市供热工作正常运行,促进城市供热质量稳定提高,确保人民群众住上暖屋子;经市政府同意,决定调整城市供热收费标准。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凡以煤炭为燃料,采用锅炉供热和使用热电联产热网供热的用户,其供热收费标准按每平方米使用面积计算,居民由现行的31.15元上调34.55元;非居民用户上调37.35元。

过去各供热期拖欠的热费仍按原标准执行。

二、以电、气、油等为燃料供热的用户,其供热收费标准可由供热单位与用户协商确定。

三、本通知自本年度供热期(2005年10月20日至2006年4月20日)起执行,《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供热收费标准的通知》(哈政发[2000]13号)同时废止。

二00六年一月二十三日
——结束——。

哈尔滨供热管理条例

哈尔滨供热管理条例

哈尔滨供热管理条例
哈尔滨供热管理条例是指对于哈尔滨市供热工作进行管理的法规和规定。

具体内容如下:
1.供热单位的义务:
供热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及时、稳定、安全地向用户提供供热服务,并保证供热设施的正常运行。

2.用户的权利和义务:
供热用户有权享受到稳定的供热服务,同时也有义务按照规定支付供热费用,并妥善使用供热设备。

3.供热费用的收取:
供热费用按照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进行收取,收费标准应当合理公平,并通过合法途径进行公示。

4.供热设施的安全:
供热单位应当定期检查供热设施的安全性能,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并向用户提供安全使用的相关知识。

5.安全管理:
供热单位应建立健全供热事故应急预案,及时处理供热设施故障,保障用户安全。

6.违法行为的处罚:
对于违反供热管理条例的行为,供热单位将依法进行处罚,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以上是关于哈尔滨供热管理条例的一些基本内容,具体情况还需根据哈尔滨市相关法规来确定。

哈尔滨供热管理条例_条例_

哈尔滨供热管理条例_条例_

哈尔滨供热管理条例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第235号《哈尔滨市城市供热办法》已经20xx年10月19日市人民政府第8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哈尔滨供热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供热管理,规范供热采暖行为,维护热用户、供热单位和热源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及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地区内从事供热规划、建设、生产、经营、管理的单位、个人和热用户,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供热,是指由热源产生的蒸汽、热水通过管网为热用户提供生产采暖和生活采暖用热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热源单位,是指利用自行生产的热能为供热单位提供热能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供热单位,是指取得供热许可证,利用热源单位提供或者自行生产的热能从事供热经营活动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热用户(以下简称用户),是指消费供热单位热能采暖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城市供热遵循统一规划、属地管理、保障安全、规范服务、促进节能环保和优化资源配置的原则。

第五条城市供热应当以集中供热为主,限期取消能耗高、污染重、效能低的供热方式。

鼓励研究、推广、采用建筑节能技术以及先进的供热方式、技术和设备,提高供热的科技水平和供热质量;鼓励使用清洁能源。

第六条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供热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本办法。

区、县(市)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的供热管理,具体工作由区、县(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依据职责负责辖区内供热相关工作。

社区居民委员会协助街道办事处开展供热相关工作。

发展与改革、城乡建设、城乡规划、国土资源、价格监督、质量技术监督、环境保护、财政、工商、水务、公安交通、安全生产、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供热管理相关工作。

第七条市供热协会应当促进行业自律,建立行业服务、协调、激励和惩戒等机制,推进供热行业健康发展。

第八条市、县(市)人民政府对在城市供热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哈尔滨市2011—2013年加强和改进城市供热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哈尔滨市2011—2013年加强和改进城市供热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哈尔滨市2011—2013年加强和改进城市供热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6.28•【字号】哈政办综[2011]45号•【施行日期】2011.06.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哈尔滨市2011-2013年加强和改进城市供热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哈政办综〔2011〕45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委、办、局: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制定的《哈尔滨市2011-2013年加强和改进城市供热工作实施方案》予以转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二○一一年六月二十八日哈尔滨市2011-2013年加强和改进城市供热工作实施方案(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二○一一年六月二十八日)2011-2013年是我市实施“北跃、南拓、中兴、强县”发展战略的关键期,也是促进城市供热发展的重要机遇期。

为切实加强和改进城市供热工作,大幅提高供热承载功能,保障人民群众冬季生活,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市委全会和市委、市政府供热专题会议精神,紧紧围绕建设现代大都市发展目标,以“做主人、敢担当,谋发展、惠民生”为己任,立足于哈尔滨市地处北方高寒地带,冬季供热关系民生、稳定和人民群众生活幸福指数,具有生存性、保障性属性的实际,紧紧抓住规划滞后、基础设施薄弱、管理不到位、市场不规范等主要矛盾和突出问题,推动城市供热规划、建设、改造、改革、管理等方面的有机融合、相互促进和整体进步,加快提升城市供热的承载功能、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为改善民生和建设现代大都市做出积极贡献。

二、工作目标(一)超前建设,构建热源保障能力新格局。

适应老城区“中兴”巨变、新城区外延拓展新形势,加快运作一批集中供热项目,新增集中供热热源能力10070万平方米,城市集中供热普及率达到85%,构建老城区有升级替代集中供热热源、新城区有集中供热热源保障的格局。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2021至2022年度城市供热工作的通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2021至2022年度城市供热工作的通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2021至2022年度城市供热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9.16•【字号】哈政办规〔2021〕11号•【施行日期】2021.09.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政其他规定正文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2021至2022年度城市供热工作的通知哈政办规〔2021〕11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中直省属在哈单位,驻哈部队,各有关单位:为全面加强2021至2022年度供热管理工作,确保人民群众温暖过冬,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供热单位要切实履行供热主体责任(一)全面做好各项供热准备工作。

要提前做好供热设施检修和燃煤储备工作。

10月10日前,设施检修率和完好率要达到100%,具备正常供热运行条件;10月20日前,燃煤储备率要达到或超过计划用煤量的50%以上。

要提前做好供热系统上水、试压、设备调试等各项准备工作,提前开展供热系统冷热态试运行和供热系统平衡调节,确保10月20日供热质量全面达标,充分做好供热期前气温骤降提前供热的准备。

(二)确保供热安全和供热质量。

要全面落实安全生产相关规定,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及责任制,层层落实供热运行安全责任。

要认真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和隐患排查整治,增强司炉操作人员、管网巡检人员安全防范意识,加强供热设施巡检巡查,发现问题要立即整改、消除隐患。

要以居民室温达标为目标,调整供热运行参数和供热运行时间,具备连续供热条件的企业要实行24小时连续供热,不具备连续供热条件的要延长供热时间,坚决杜绝推迟供热、提前停热、人为限热等侵害群众利益的行为。

(三)全面提高供热服务水平。

要全面推行供热服务公示制、承诺制,在居民区显著位置公示供热单位名称、供热时间、服务标准、服务电话等。

要向社会公开24小时供热服务电话,及时处理居民报修或投诉问题,力争投诉办结率达到100%。

哈政办综200882号

哈政办综200882号

哈政办综…2008‟82号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2008至2009年度供热期应对热煤价格上涨确保全市安全供热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委、办、局,各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哈尔滨市2008至2009年度供热期应对热煤价格上涨确保全市安全供热实施方案》予以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八年十月十四日哈尔滨市2008至2009年度供热期应对热煤价格上涨确保全市安全供热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应对热煤价格上涨保证全省正常供热的意见》和8月21日市政府专题会议精神,妥善应对供热风险,保证全市安全供热,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坚持科学发展、和谐发展的理念,积极应对热煤价格大幅上涨、供热成本急剧攀升、供热单位热煤储量严重不足可能引发的城市供热危机,采取政府主导、提前防范、热煤价格联动和强化供热监管等综合配套措施,化解全市供热危机和供热风险,实现供热安全运行、居民安居乐业、社会和谐稳定的目标。

二、工作目标(一)确保热煤储备。

整个供热期购储热煤460万吨,保证采暖期城市供热燃料供应。

(二)确保供热运行。

强化供热运行管理,实现安全稳定运行。

— 2 —(三)确保供热质量。

居民住宅室温合格率达到99.8%,社会群众满意率达到99.8%。

三、主要任务(一)提前做好供热前各项准备1.抓好热煤储备。

积极应对热煤价格上涨、市场供应趋紧、铁路运输困难等严峻形势,加强与龙煤集团、铁路部门的沟通协调,落实热煤采购计划和运输计划。

督促供热单位筹措落实购煤资金,全力推进热煤储备,保证供热燃料供应。

10月20日前全市供热单位储煤320万吨,储煤率达到70%;元旦前累计完成储煤400万吨;春节前累计完成储煤430万吨。

2.抓好供热设施检修。

对陈旧老化、潜在故障隐患的供热锅炉和管网设施要做到应修尽修,设施检修率和完好率2项指标均达到100%。

10月20日前全面完成全市供热设施检修任务,为开栓供热创造条件。

哈尔滨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第8号

哈尔滨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第8号

哈尔滨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正文:----------------------------------------------------------------------------------------------------------------------------------------------------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第8号)《哈尔滨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已经一九九五年九月十二日市人民政府第八十五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一九九五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代市长汪光焘一九九五年九月二十八日哈尔滨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供热管理,节约能源,减少污染,适应生产和人民生活需要,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内的城市供热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供热,是指利用热电联产、区域锅炉、自备电站、工业余热、燃气、核能等集中供热和分散锅炉供热。

本办法所称热源单位,是指为供热单位生产、提供热能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供热单位,是指利用热源单位提供的热能从事供热经营、既生产热能又从事供热经营或生产热能为本单位职工供热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用户,是指使用城市供热的单位(含产权单位和使用单位)和个人(含产权人和使用人)。

第四条城市供热应当坚持发展集中供热,限制和改造效率低、污染大的分散锅炉供热,实行统一规划,行业管理,多家经营的原则。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实行有利于城市供热事业发展的政策,鼓励城市供热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供热的现代化水平。

第六条市市政公用建设管理部门是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供热的行业管理工作。

市规划、房产、计划、环保、劳动、物价、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权限做好城市供热管理工作。

第七条对在供热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八条城市供热发展规划由市人民政府指定有关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查批准。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城市供热工作的意见-黑政办发[2013]50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城市供热工作的意见-黑政办发[2013]50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城市供热工作的意见制定机关公布日期施行日期文号黑政办发[2013]50号主题类别城市建设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城市供热工作的意见(黑政办发〔2013〕50号)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为进一步做好城市供热工作,保障安全稳定供热,确保群众冬季住上暖屋子,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意见》(国发〔2013〕36号)要求,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维护群众切身利益为根本出发点,以安全稳定供热、满足群众需求为目标,以节能减排为着力点,完善配套政策,切实提高供热保障能力,推动供热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二、工作任务(一)积极推进集中供热工作。

1加快集中供热热源建设。

要大力推进集中供热热源建设,科学规划热源建设规模,提高集中供热能力,到2015年年底,地级以上城市基本取消分散小锅炉供热,县级以上城市集中供热率达到70%以上。

地级以上城市和规模较大的县(市),在进行集中供热工程建设的同时,要全面分析热源分布,积极推进备用机组、调峰锅炉等备用热源建设,保证供热安全。

各地要根据热源实际情况,积极实施多热源环状管网供热运行方式,实现各热源有效互为备用,提高供热系统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2推进老旧供热管网改造。

要大力推进老旧管网改造,科学制定本地现有运行15年以上老旧管网年度改造计划,到2015年年底,全省市县要完成6926公里老旧管网改造任务,管网事故率显著降低。

供热办法

供热办法

哈尔滨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发布单位:哈尔滨市人民政府文号: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第8号发布日期:1995年09月28日生效日期:1995年10月01日失效日期:2002年01月15日经一九九五年九月十二日市人民政府第八十五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一九九五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一九九五年九月二十八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供热管理,节约能源,减少污染,适应生产和人民生活需要,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内的城市供热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供热,是指利用热电联产、区域锅炉、自备电站、工业余热、燃气、核能等集中供热和分散锅炉供热。

本办法所称热源单位,是指为供热单位生产、提供热能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供热单位,是指利用热源单位提供的热能从事供热经营、既生产热能又从事供热经营或生产热能为本单位职工供热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用户,是指使用城市供热的单位(含产权单位和使用单位)和个人(含产权人和使用人)。

第四条城市供热应当坚持发展集中供热,限制和改造效率低、污染大的分散锅炉供热,实行统一规划,行业管理,多家经营的原则。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实行有利于城市供热事业发展的政策,鼓励城市供热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供热的现代化水平。

第六条市市政公用建设管理部门是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供热的行业管理工作。

市规划、房产、计划、环保、劳动、物价、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权限做好城市供热管理工作。

第七条对在供热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八条城市供热发展规划由市人民政府指定有关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查批准。

第九条新建、扩建、改建的供热工程(含分散锅炉建设)必须符合城市供热发展规划,按基本建设程序报批后,方可进行建设。

第十条城市供热工程的设计、施工;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并执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黑龙江供热管理条例

黑龙江供热管理条例

黑龙江供热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供用热管理,保障安全稳定供热,规范供热采暖行为,改善民生,节约能源,维护热用户、供热单位和热源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城市规划区及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地区内从事供热规划、建设、经营、管理的单位、个人和热用户,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城市供热(以下简称供热),是指在城市规划区及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地区内由热源产生的蒸汽、热水通过管网为热用户提供生产和生活用热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热源单位,是指为供热单位提供热能的单位。

本条例所称供热单位,是指取得供热许可证,利用热源单位提供或者自行生产的热能从事供热经营的单位。

本条例所称热用户(以下简称用户),是指消费供热单位热能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冬季采暖是本省城镇居民的基本生活需求,供热事业是直接关系公众利益的基础性公用事业。

本条例所称的热是具有不可选择性的公用服务性特殊商品。

供热实行政府主导,引入竞争机制,鼓励外资企业、民营企业和个人投资、参与经营。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发展热电联产和区域锅炉等集中供热方式,制定取消分散锅炉供热的计划,并按照城市供热专项规划逐年提高集中供热比例。

第五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供热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本条例。

市(地,下同)、县(市、区,下同)供热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供热管理工作。

省农垦总局、省森林工业总局负责垦区和重点国有林区的供热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财政、价格监督、质量技术监督、电力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供热管理工作。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建筑节能技术和设计规范,推广科学先进、节能环保的供用热方式和技术。

加强对供热事业的管理和监督,提高供热科学管理水平,保证供热质量。

第二章供热规划与建设第七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供热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编制供热专项规划。

供热专项规划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评审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由市、县供热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推进供热计量收费实施方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推进供热计量收费实施方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推进供热计量收
费实施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哈政办规[2017]54号
【发布部门】哈尔滨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7.10.10
【实施日期】2017.10.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推进供热计量收费实施方案的通知
(哈政办规〔2017〕54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哈尔滨市推进供热计量收费实施方案》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10月10日
哈尔滨市推进供热计量收费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供热计量改革工作部署和要求,逐步实行按用热量收费,降低供热能耗,提高供热效率,推进供热行业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落实节能减排任务为目标,以实施供热系统和建筑节能为重点,加速推进供热计量改革,促进供热节能降耗,逐步实行按用热量收费,建立和完善符合我市实际的城镇供热新体制,促进供热事业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实施范围和工作目标
(一)基本原则
1.政府主导,企业主体。

充分发挥政府的主导和监管作用,明确职责,落实任务,加强考核。

充分调动供热单位推进供热计量工作实施主体的积极性,实现节能节费、供用热双方共赢。

2.因地制宜、先易后难。

对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等公共建筑,供热单位要带头实行供热计量收费。

中共哈尔滨市委办公厅、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2004至2005年度城市供热工作的通知

中共哈尔滨市委办公厅、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2004至2005年度城市供热工作的通知

中共哈尔滨市委办公厅、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2004至2005年度城市供热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10.15•【字号】哈办发[2004]45号•【施行日期】2004.10.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中共哈尔滨市委办公厅、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2004至2005年度城市供热工作的通知(哈办发[2004]45号)各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办委,市直各党组、党委(工委),中直、省属在哈单位,驻哈部队:抓好城市供热工作既是保障居民冬季生活、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举措,也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

为切实做好2004至2005年度城市供热工作,确保全市人民住上“暖屋子”,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加强供热管理,进一步提高供热质量(一)做好供热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10月20日前,各供热单位燃煤储存率要达到计划的70%,供热设施检修率和完好率要达到100%,居民住宅分户供热改造工程要完成竣工验收和系统调试,温炉试运行要提前进行并达到供热条件。

(二)努力提高供热质量。

2004年10月20日至2005年4月20日供热期期间,具备连续供热条件的供热单位要实行连续供热,不具备条件的要延长供热时间,确保居民住宅居室温度达到16℃,力争达到18℃。

自供热单位要对供热范围内的居民供热负全责,按照省、市有关规定,切实加强管理,确保供热质量达到规定标准。

(三)确保供热生产稳定运行。

各供热单位要按照“谁供热谁管理,谁收费谁维修”的原则,认真落实供热运行、设施维修责任,坚持24小时值班制度,落实应急措施和维修、抢修队伍,随时处理解决各类突发故障。

(四)加强供热运行安全管理。

供热锅炉、压力安全附件必须经过专业部门检测、校验合格后方可运行;司炉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要严格执行操作规程,确保生产安全。

(五)加强对供热工作的管理、指导和监督。

黑龙江省供热管理条例

黑龙江省供热管理条例

黑龙江省供热管理条例黑龙江省城市供热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供热管理,发展城市供热事业,合理利用能源,保护环境,维护热源单位、供热单位和用户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规划、建设、经营、使用城市供热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市供热,是指由热电联产、区域锅炉、工业余热(含自备电站)、地热、核供热和分散锅炉等所产生的蒸汽、热水通过管网供给生产和生活用热。

第三条城市供热实行统一规划和管理,发展集中供热,鼓励利用先进的供热方式和设施,限制污染大、耗能多的分散锅炉供热的原则。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省城市供热工作,并组织实施本条例。

市、县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供热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供热工作。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供热工作的领导,切实解决供热工作中的问题,保证正常供热,并实行市、县长负责制。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城市供热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与设备,提高城市供热的科学技术水平。

第七条对在城市供热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八条城市供热规划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

市、县供热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城市供热规划。

编制城市供热规划应当做到远近结合、合理布局、统筹安排、分期实施。

第九条市、县城市供热规划,应当经市、县人民政府审查同意,报省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由市、县供热主管部门监督实施。

第十条新建、扩建、改建城市供热工程,应当符合城市供热规划,并经当地市、县供热主管部门同意。

城市规划区内的新建、扩建、改建热电工程项目,应当以热定电进行建设。

第十一条城市新建房屋、旧城连片改造区和热力网敷设区内的供热,应当实行集中供热,采用先进的供热方式和设施。

现有的分散锅炉供热,应当限期改造。

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2022修订版)

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2022修订版)

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2022修订版)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2022修订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城市供热管理,维护社会利益,保护生态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城市供热,是指在城市范围内,利用热源设施向供热用户提供热力。

第三条城市供热的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合理的原则。

第四条城市供热工程的建设、改造、扩建应当符合规划要求和技术规范,保证供热质量和安全。

第五条发展城市供热应当按照优先利用清洁能源、节能、减排的原则,加强热网改造、热源优化,提高供热效率,降低供热成本。

第六条城市供热工程的所有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履行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等方面的责任。

第七条城市供热应当遵循市场化原则,实行价格与成本相衔接、供需平衡、监管有力的市场机制。

第八条城市供热工程应当实行综合管理,明确各方责任,建立健全管理体系,加强监管,保障供热质量和安全。

第二章热力的生产和供应第九条热力的生产应当选择清洁、环保、节能的方式,鼓励利用余热、余压、余电等能源,降低能源消耗和排放。

第十条热力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和规定建立生产管理制度,确保热力质量和安全。

第十一条管理热力供应的企业应当在供热季节前进行准备工作,储备足够的燃料和备件,做好配套设施和电力保证措施,确保供热正常运行。

第十二条热力供应企业应当按照市场化原则制定价格,合理确定供暖范围和标准,确保供暖的覆盖面和质量。

第三章用户接入和服务第十三条用户接入城市供热应当遵循有序、公平、合规的原则,按照规定手续办理接入手续,并缴纳各项费用。

第十四条供热服务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供热服务,保障用户权益,加强与用户的沟通和协作。

第十五条用户应当按照规定缴纳供热费用,遵守供热公司的管理规定,保护供热设施和环境,不得侵犯他人权益。

第四章监管和处罚第十六条城市供热管理部门应当负责对城市供热工程实施监管,加强安全监测,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罚。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供热监管维护供热市场秩序的通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供热监管维护供热市场秩序的通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供热监管维护供热市场秩序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9.28•【字号】哈政办综[2008]78号•【施行日期】2008.09.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供热监管维护供热市场秩序的通知(哈政办综〔2008〕78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中直省属在哈单位,驻哈部队:我市地处北方高寒地带,城市供热是居民群众的基本生存条件,关系到社会和谐稳定。

为有效应对和防范供热风险,保证全市正常供热,根据《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应对热煤价格上涨保证全省正常供热的意见》(黑政发〔2008〕65号)有关规定,现就加强城市供热监管、维护供热市场秩序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建立供热弃管预警防范机制各区、县(市)政府要把解决供热弃管问题作为工作重点,适时组织力量对辖区内供热单位设施检修和燃煤储备情况进行逐一排查,对不具备开栓供热条件的供热单位进行重点督办,防范各类弃烧、弃管行为。

供热主管部门要加大供热资源整合力度,制定《分散供热锅炉房撤除并网实施方案》,通过实施撤并网,进一步优化供热资源配置,提升供热企业抗风险能力,推进供热企业重组整合,实现规模化、集团化经营,有效防范供热弃管问题的发生。

二、落实各项供热接管措施大型集中供热企业要切实发挥稳定供热市场的主导作用,承担起保障供热安全的社会责任。

对发生供热弃管的区域,在集中供热网辐射范围内或周边有集中供热热源的一律实行就近并网,不具备并网条件的由供热主管部门指定大型供热企业接管。

对拒不接受并网和接管的大型供热企业,视为不承担社会责任和不具备供热能力,不再批准其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及发展新的热用户。

供热主管部门要结合区域热源热网分布情况,制定特殊情况下临时接管应急预案,确保在发生供热弃管等无法保证供热安全时,立即启动临时接管程序。

哈尔滨市城市供热办法

哈尔滨市城市供热办法

哈尔滨市城市供热办法 The document was prepared on January 2, 2021哈尔滨市城市供热办法《哈尔滨市城市供热办法》经2011年10月19日哈尔滨市人民政府第85次常务会议通过,2011年10月25日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第235号发布。

该《办法》分总则、供热规划与建设、供热与用热、热费管理、供热设施管理、供热保障、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9章63条,自2011年10月25日起施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1995年9月28日发布的《哈尔滨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和2002年1月15日发布的《关于修改〈哈尔滨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的决定》予以废止。

基本信息编辑本段政府令第235号《哈尔滨市城市供热办法》已经2011年10月19日市人民政府第8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林铎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五日哈尔滨市城市供热办法编辑本段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供热管理,规范供热采暖行为,维护热用户、供热单位和热源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及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地区内从事供热规划、建设、生产、经营、管理的单位、个人和热用户,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供热,是指由热源产生的蒸汽、热水通过管网为热用户提供生产采暖和生活采暖用热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热源单位,是指利用自行生产的热能为供热单位提供热能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供热单位,是指取得供热许可证,利用热源单位提供或者自行生产的热能从事供热经营活动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热用户(以下简称用户),是指消费供热单位热能采暖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城市供热遵循统一规划、属地管理、保障安全、规范服务、促进节能环保和优化资源配置的原则。

第五条城市供热应当以集中供热为主,限期取消能耗高、污染重、效能低的供热方式。

鼓励研究、推广、采用建筑节能技术以及先进的供热方式、技术和设备,提高供热的科技水平和供热质量;鼓励使用清洁能源。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供热监管维护供热市
场秩序的通知(2018)
【法规类别】市政公用与路桥
【发文字号】哈政办规[2018]20号
【发布部门】哈尔滨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8.06.08
【实施日期】2018.06.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供热监管维护供热市场秩序的通知
(哈政办规〔2018〕20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城市供热是居民群众的基本生存条件,关系到社会和谐稳定。

为保证供热运行安全、提高供热服务质量,有效应对和防范供热风险,根据《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和《哈尔滨市城市供热办法》有关规定,现就加强城市供热监管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完善供热监管体制
建立健全市区街三级管理体系。

市供热主管部门要全面做好政策研究、综合协调、指导考核、监督检查等工作。

各区县(市)政府作为本区域供热监管的责任主体,要全面做好辖区内供热隐患排查整改、企业监管、投诉处理、应急保障等工作;要建立以区县
(市)长负总责,区县(市)供热主管部门牵头负责,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配合的工作机制。

各区县(市)供热主管部门要全面掌握本地区供热基本情况,加强供热监管,督促各供热单位及时处理居民投诉问题;要切实履行供热安全监管职责,全面抓好辖区内供热安全监管工作。

街道办事处要做好居民室温现场检测工作,加大供热问题督办力度,做好辖区内供热企业供热质量的监督评价;要充分发挥社区居委会作用,对辖区内每处热源落实监管责任人,建立一对一包保责任制。

城乡规划、城管、发改、市场监管、安监等部门要各司其责、相互配合,形成供热监管合力,推进城市供热工作安全有序运行。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