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规程(PPT66页).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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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产品执行国家、行业、地方标准时,按国家、行业、 地方标准要求进行质量判定。
▪ 当产品执行企业标准(含明示质量指标)时,按其企业标 准要求进行质量判定,但如主要项目的检验结果低于国家 、行业、地方标准中推荐性条款要求时,应在检验报告备 注栏中同时注明主要项目的实测值和标准值。
4.1.2 质量判定检验结论分类
4.2.1 监督检查管理系统检验结果的表述
当检验结果为“不合格”时: 【综合判定结果】栏目选择“不合格”, 【产品检验情况】栏目中注明不合格检验项目
名称。
4.2.1 监督检查管理系统检验结果的表述
检测结果录入时: 【检测项】中所列各检验项目,其顺序、名 称应与评价规则一致。
4.2.1 监督检查管理系统检验结果的表述
判定依据: ▪ 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和省局批准发布的产 品质量监督检查评价规则。
4.1 质量判定和监督检查的检验结论分类 4.1.1 产品质量判定总则
▪ 当产品的国家、行业、地方标准中 强制性条款和执行的企业标准(含明示 质量指标)各技术要求不一致时,应按 其中最严要求进行质量判定;
4.1.1 产品质量判定总则
1.1.3 现场检验要求
涉及百度文库场检验的,承担产品质 量监督抽查工作的检验机构(以下 简称承检机构)应在现场对检验结 果进行确认,企业应在相应的检验 原始记录上签章。
1.1.4 现场检查
抽样中发现产品存在严重质量问 题、企业生产假冒伪劣产品和无证、 无照生产等情况,抽样人员应停止抽 样并及时报告企业所在地县(市、区) 质监局,各有关县(市、区)局接到 报告后应依法组织查处。
拒检的处置
▪ 经县级局进行说服教育后,被检单位仍拒 绝检查的,所在地县级局可依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 进行处理,并把处理结果上报市局,由市 局汇总后报省局监督稽查处。
▪ 对企业最终拒绝抽样的,检验机构应按照 检验不合格论处。将其录入监督信息软件 中,并在检验情况栏注明‘拒检’;市、 县局应在上报省局的同时,及时将拒检企 业的相关情况予以曝光。”。
承检机构应汇总承检产品的企业抽查情况, 在抽样月份的30日前报送企业所在地的市级局, 由各市级局汇总后报省局。计划内企业无法抽到 样品的,要说明原因。
2 企业信息调查
3 监督检验样品管理
承检机构要建立监督抽查样品的管 理规范,应有样品登记、编号等流转记 录。配备必要的设备设施,在规定条件 下保存备样,确保备样的有效性。对检 验结论为不合格的产品,其备样应保留 至被抽查企业不合格后处理工作结束后 方可处置。
个月的25日前将抽样方案送达指定抽样单
位,对有特殊要求的产品,抽样方案中应
详细注明。抽样单位应加强对抽样人员的
业务培训和监督,确保抽样工作的公正性、
科学性和有效性,在指定抽样月份的25日
前将样品及相关材料送至有关承检机构。
▪ 《浙江省检验机构管理条例》
第三十六条“抽样人员应当向被检 验人出示抽样身份证明。受委托检验 机构的抽样人员还应当出示委托抽样 任务书。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 工作规程
二○○九年九月
1 抽样
1.1 抽样有效性要求
1.1.1 人员要求
抽样时,应至少有两名抽样人员参 加,并向受检单位出示文件或复印件、 单位介绍信或证明本人身份的证件。
1.1.2 抽样单 抽样应统一使用省局编制的
《浙江省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抽样单》 (附件1),加盖抽样单位公章, 承担抽样工作责任。
产品符合企业标准要求,但评价规则所列全部 主要项目的检验结果出现一个或一个以上低于国家 、行业、地方标准中推荐性条款要求时: 【标准要求】应同时注明国家(或行业、或地方) 推荐性标准(标准代号)的要求和企业标准(经备 案的标准代号)的要求, 【判定】列选择“缺陷”。
4.2.2 检验报告中的检验结论表述
抽样人员不得参与所抽样品的检验 活动,但因现场抽检确需参与的除 外。”
1.3 抽样情况汇总
抽样单位应及时填写《产品质量监督企业抽 查情况汇总表》(附件2)。抽检分离的产品, 抽样单位应于抽样月份的25日前将企业抽查情况 汇总表报送有关承检机构,并抄送企业所在地的 市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市级局)。
▪ 受委托承担抽样工作的检验机构, 未经监督抽查任务下达部门同意,不 得再委托其他单位抽样。
1.1.7 违反有效性要求的, 受检单位有权拒绝抽样。
1.2 抽检分离产品的抽样
▪
承检机构内部抽检分离的产品,抽样
人员不得承担检验项目的主检和复核。
▪
对实施单位抽检分离的产品,承检机
构不得自行抽样,应在指定抽样时间前一
▪ “符合本次监督检查要求” ▪ “不合格” ▪ “符合企业标准要求,
不符合国家(行业、地方)标准要求”
4.2 检验结论表述
4.2.1 监督检查管理系统检验结果的表述
检验结论为“符合企业标准要求,不符合国家(行业 、地方)标准要求”时:
【按企业明示指标判定】栏目中选择“符合”, 【综合判定结果】栏目选择“待提高”, 【产品检验情况】栏目中应注明具体不符合推荐性 条款要求的检验项目名称。
▪ 检验结论判定为“符合本次监督检查要求”时: 依据《××××评价规则》要求,对所抽样品
的××个项目进行了检验,所检项目符合评价要求 。检验结论:符合本次监督检查要求。
4.2.2 检验报告中的检验结论表述
注意事项
▪ 已抽样品企业拒绝送样的,抽样人 员应自行带回,企业拒绝的,应及 时上报省局。
1.1.5 抽查范围
严格按任务下达部门确定产 品、受检单位等范围和要求进行 抽样。
不得抽样的情形
▪ 有违程序的抽样 ▪ 未检验合格的产品,也就是非合格待销产品 ▪ 出口产品 ▪ 超监督抽查范围的产品
1.1.6 委托抽样要求
4 检验与判定
承检机构在承担监督抽查任务时, 严格按评价规则的要求进行抽样和检验 ,如发现检验项目未通过计量认证的, 必须立即中止抽样和检验,并书面报告 监督抽查任务下达部门。受委托的承检 机构,未经任务下达部门同意,严禁将 检验任务分包给其他检验机构。
4 检验与判定
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的检验依据: ▪ 国家、行业、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指 标(含经备案且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
▪ 当产品执行企业标准(含明示质量指标)时,按其企业标 准要求进行质量判定,但如主要项目的检验结果低于国家 、行业、地方标准中推荐性条款要求时,应在检验报告备 注栏中同时注明主要项目的实测值和标准值。
4.1.2 质量判定检验结论分类
4.2.1 监督检查管理系统检验结果的表述
当检验结果为“不合格”时: 【综合判定结果】栏目选择“不合格”, 【产品检验情况】栏目中注明不合格检验项目
名称。
4.2.1 监督检查管理系统检验结果的表述
检测结果录入时: 【检测项】中所列各检验项目,其顺序、名 称应与评价规则一致。
4.2.1 监督检查管理系统检验结果的表述
判定依据: ▪ 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和省局批准发布的产 品质量监督检查评价规则。
4.1 质量判定和监督检查的检验结论分类 4.1.1 产品质量判定总则
▪ 当产品的国家、行业、地方标准中 强制性条款和执行的企业标准(含明示 质量指标)各技术要求不一致时,应按 其中最严要求进行质量判定;
4.1.1 产品质量判定总则
1.1.3 现场检验要求
涉及百度文库场检验的,承担产品质 量监督抽查工作的检验机构(以下 简称承检机构)应在现场对检验结 果进行确认,企业应在相应的检验 原始记录上签章。
1.1.4 现场检查
抽样中发现产品存在严重质量问 题、企业生产假冒伪劣产品和无证、 无照生产等情况,抽样人员应停止抽 样并及时报告企业所在地县(市、区) 质监局,各有关县(市、区)局接到 报告后应依法组织查处。
拒检的处置
▪ 经县级局进行说服教育后,被检单位仍拒 绝检查的,所在地县级局可依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 进行处理,并把处理结果上报市局,由市 局汇总后报省局监督稽查处。
▪ 对企业最终拒绝抽样的,检验机构应按照 检验不合格论处。将其录入监督信息软件 中,并在检验情况栏注明‘拒检’;市、 县局应在上报省局的同时,及时将拒检企 业的相关情况予以曝光。”。
承检机构应汇总承检产品的企业抽查情况, 在抽样月份的30日前报送企业所在地的市级局, 由各市级局汇总后报省局。计划内企业无法抽到 样品的,要说明原因。
2 企业信息调查
3 监督检验样品管理
承检机构要建立监督抽查样品的管 理规范,应有样品登记、编号等流转记 录。配备必要的设备设施,在规定条件 下保存备样,确保备样的有效性。对检 验结论为不合格的产品,其备样应保留 至被抽查企业不合格后处理工作结束后 方可处置。
个月的25日前将抽样方案送达指定抽样单
位,对有特殊要求的产品,抽样方案中应
详细注明。抽样单位应加强对抽样人员的
业务培训和监督,确保抽样工作的公正性、
科学性和有效性,在指定抽样月份的25日
前将样品及相关材料送至有关承检机构。
▪ 《浙江省检验机构管理条例》
第三十六条“抽样人员应当向被检 验人出示抽样身份证明。受委托检验 机构的抽样人员还应当出示委托抽样 任务书。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 工作规程
二○○九年九月
1 抽样
1.1 抽样有效性要求
1.1.1 人员要求
抽样时,应至少有两名抽样人员参 加,并向受检单位出示文件或复印件、 单位介绍信或证明本人身份的证件。
1.1.2 抽样单 抽样应统一使用省局编制的
《浙江省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抽样单》 (附件1),加盖抽样单位公章, 承担抽样工作责任。
产品符合企业标准要求,但评价规则所列全部 主要项目的检验结果出现一个或一个以上低于国家 、行业、地方标准中推荐性条款要求时: 【标准要求】应同时注明国家(或行业、或地方) 推荐性标准(标准代号)的要求和企业标准(经备 案的标准代号)的要求, 【判定】列选择“缺陷”。
4.2.2 检验报告中的检验结论表述
抽样人员不得参与所抽样品的检验 活动,但因现场抽检确需参与的除 外。”
1.3 抽样情况汇总
抽样单位应及时填写《产品质量监督企业抽 查情况汇总表》(附件2)。抽检分离的产品, 抽样单位应于抽样月份的25日前将企业抽查情况 汇总表报送有关承检机构,并抄送企业所在地的 市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市级局)。
▪ 受委托承担抽样工作的检验机构, 未经监督抽查任务下达部门同意,不 得再委托其他单位抽样。
1.1.7 违反有效性要求的, 受检单位有权拒绝抽样。
1.2 抽检分离产品的抽样
▪
承检机构内部抽检分离的产品,抽样
人员不得承担检验项目的主检和复核。
▪
对实施单位抽检分离的产品,承检机
构不得自行抽样,应在指定抽样时间前一
▪ “符合本次监督检查要求” ▪ “不合格” ▪ “符合企业标准要求,
不符合国家(行业、地方)标准要求”
4.2 检验结论表述
4.2.1 监督检查管理系统检验结果的表述
检验结论为“符合企业标准要求,不符合国家(行业 、地方)标准要求”时:
【按企业明示指标判定】栏目中选择“符合”, 【综合判定结果】栏目选择“待提高”, 【产品检验情况】栏目中应注明具体不符合推荐性 条款要求的检验项目名称。
▪ 检验结论判定为“符合本次监督检查要求”时: 依据《××××评价规则》要求,对所抽样品
的××个项目进行了检验,所检项目符合评价要求 。检验结论:符合本次监督检查要求。
4.2.2 检验报告中的检验结论表述
注意事项
▪ 已抽样品企业拒绝送样的,抽样人 员应自行带回,企业拒绝的,应及 时上报省局。
1.1.5 抽查范围
严格按任务下达部门确定产 品、受检单位等范围和要求进行 抽样。
不得抽样的情形
▪ 有违程序的抽样 ▪ 未检验合格的产品,也就是非合格待销产品 ▪ 出口产品 ▪ 超监督抽查范围的产品
1.1.6 委托抽样要求
4 检验与判定
承检机构在承担监督抽查任务时, 严格按评价规则的要求进行抽样和检验 ,如发现检验项目未通过计量认证的, 必须立即中止抽样和检验,并书面报告 监督抽查任务下达部门。受委托的承检 机构,未经任务下达部门同意,严禁将 检验任务分包给其他检验机构。
4 检验与判定
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的检验依据: ▪ 国家、行业、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指 标(含经备案且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