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公司借款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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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公司借款合同

篇一:债权融资的途径及风险防控——境外借款

债权融资的途径及风险防控——境外借款

除了银行贷款和民间借贷,是中国境内的公司向中国境内借款,贷款人和借款人都是中国境内的自然人或自然人。中国境内的公司还可以举借外债,即中国境内的公司向境外的机构或个人借款。

(一)境外借款的概念

境外借款,仅指中国公司向境外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借款,以及向境外企业、其他机构和自然人借款,而且该借款以外币表示。

(二)境外借款的管理

1、管理部门

根据《外债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规定,对于境外借款,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国家外汇管理都是外债关了部门。

2、管理内容

我国对境外借款进行严格的管理,主要的管理内容包括:(1)内资企业境外借款需要经过审批;

(2)外商投资企业境外借款需经备案;

(3)无论内资企业还是外商投资企业境外借款都需要

办理外债登记;

(4)对境外借款还本付息,需经外汇管理局核准。

因此,企业境外借款只有符合国家管理的要求,才合法有效,企业才能顺利地以境外借款途径融资。

(三)内资企业境外借款的申请、审批

1、内资企业申请境外借款的条件

内资企业申请境外借款的条件包括:最近三年连续盈利,有进出口业务许可,并属国家鼓励行业;具有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贸易型公司的净资产与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15%;

非贸易型的公司净资产与总资产的比例不得低于30%;境外

借款与对外担保余额之和不得超过公司净资产等值外汇的50%;外汇境外与外汇担保余额之和不超过其上年度的创汇额。

在实践中,内资企业获得境外借款的难度相对较大。为了规避上述条件,很多内资企业考虑通过返程投资的方式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再以该外商投资企业为主体举借外债,当然还可以考虑通过设立境外子公司的方式向境外银行借款。

另外,随着改革步伐的加大,内资企业境外借款的条件也会逐渐放开。20XX年3月,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分局召开会议表示,最快20XX年年内,上海区域将实行试点,把企业借入短期外债的准入范围从外资企业扩大到大部分中资

企业。同时,深圳前海跨境人民币也在不断的推进,20XX年1月,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分行下发《前海跨境人民币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正式受理深圳各结算代理行提交的前海跨境人民币贷款业务,符合条件的境内企业可从香港经营人民币业务的银行借如人民币资金,签署境内企业便包括合法成立的内资企业。

2、内资企业境外借款的审批

内资企业对外签订借款合同后,应当履行审批手续,并到外汇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境外借款合同须经审批、登记后才能生效,未履行规定的手续或未按规定进行登记的,其对外签订的借款合同无效,银行不得为其开立外债专用账户,借款本息不准擅自汇出。

(四)外商投资企业境外借款备案

外商投资企业境外借款,不需要办理审批手续,只需备案和登记。

外商投资企业借用外债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除另有规定外,外商投资企业借用的短期外债余额和中长期外债发生额之和不得超过商务主管部门批准的投资总额与其

注册资本的差额。(2)外商投资企业首次借用外债之前,其外方股东至少已经完成第一期资本金的缴付。(3)外商投资企业借用外资时,其外方股东应当缴付的资本符合出资合同或企业章程约定的期限、比例或金额要求。

(4)外商投资者企业应当实际可借用外债额度等于为外方股东资本金到位比例乘以“投注差”。

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当外商投资企业因增资、转股和改制等原因,导致外国投资者出资比例低于25%,或企业类型发生改变,无从计算其“投注差”的,则改为参照内资企业借用外债进行管理。其作为外商投资企业时已经发生的外债提款,可按规定的继续办理结汇、还本付息等相关手续,但该企业不得再发生新的借款业务。

(五)外债登记

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境外借款,都需要办理外债等级。外债登记时外汇局对境外借款进行管理的重要程序,境外借款必须办理外债登记,否则无效。

根据国家外汇局《外债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债务人为财政部门、银行之外的其他境内债务人,应在规定时间内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外债签约逐笔等级或备案手续。非银行债务人在办理外债签约登记后,可直接向境内银行申请开立外债账户。

(六)境外借款的使用

企业使用外债资金,要接受外债管理部门的管理和监督。对于重大建设项目使用外债资金。国家发改委依据《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的规定,要派出稽察特派员,对项目的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稽察。

(七)境外借款的担保

企业境外借款,通常会涉及对外担保,即中国境内机构向境外的债权人提供担保,对境内借款人履行境外借款合同进行担保。

我国对跨境担保同样实行严格的管理制度,当然随着改革力度加大,跨境担保的登记范围在不断的缩小,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颁布的《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及其操作指引中的规定,跨境担保结构可分为以下三类:(1)内保外贷;(2)外报内贷;(3)其他形式的跨境担保。内保外贷和外

报内贷,以事后登记管理代替额度制度、事前审批。对于形式的跨境担保,如境内企业为其借用的外债提供对外担保,均无需登记或备案。

(八)境外借款的偿还

企业境外借款,需要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期限还本付息,企业偿还境外借款,同时要遵守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主要是《外债登记管理办法》第四章关于外债偿还的规定。企业可以用外汇资金偿还外债,也可经外汇管理部门核准用人民币购汇偿还外债。企业无法偿还的外债,有担保人的,应当

有担保人负责偿还。担保按照担保合同规定的需要履行对外代偿义务时,应当到外汇管理部门办理对外担保履约核准手续。

篇二:境外贷款融资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境外贷款融资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境外贷款是一些有条件的企业利用国外资源的重要形式,善于利用境外贷款,不仅可以拓

展企业融资的渠道,使企业有更多的机会货比三家、币比三种,降低经营成本,而且可以通过与国外银行的合作,借助其严格的管理系统提高本企业的财务管理水平。

一、决策缜密周全

企业在进行境外贷款决策时,应该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做好一些基础工作,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正确处理与银行的关系,建立、发展合作模式

在市场经济体制下,企业与银行的关系定位于相互合作,共同发展,取得双赢。

企业需要建立战略合作银行计划,根据企业规模、发展阶段、资金需求等实际情况,选择一定数量(大企业可以选择二至三家)银行作为主要合作银行,以长远双赢为基础,建立、巩固、发展合作关系,加强日常沟通工作,必要时,企业的重要决策也请银行介入,以取得银行的理解和支持,成为真正的战略合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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