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整版)云南省设施农用地实施管理细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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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农田建设项目系列管理规定的通知

云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农田建设项目系列管理规定的通知

云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农田建设项目系列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农业厅•【公布日期】2020.08.05•【字号】云农规【2020】3号•【施行日期】2020.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云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农田建设项目系列管理规定的通知各州、市农业农村局:为加强农田建设项目管理,规范化、精细化推进农田建设,促进农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4号),制定了《云南省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前期工作规定(试行)》等系列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1.云南省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前期工作规定(试行)2.云南省农田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规定(试行)3.云南省农田建设项目工程管理规定(试行)4.云南省农田建设项目工程建设监理规定(试行)5.云南省农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规定(试行)6.云南省农田建设项目工程管护规定(试行)7.云南省农田建设项目资产移交规定(试行)8.云南省农田建设项目档案管理规定(试行)云南省农业农村厅2020年8月5日云南省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前期工作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省农田建设项目前期工作流程,提高前期工作质量和水平,根据《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农业农村部门管理的农田建设项目。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项目管理前期工作,是指编制规划、确定年度项目清单并编制初步设计文件、初步设计文件审批和公示、年度实施计划批复等环节。

第二章职责第四条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在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前期,履行以下职责:(一)按照全国农田建设规划,牵头拟定全省农田建设规划,将规划建设任务分解到州(市)。

(二)按照中央下达的年度建设任务,采用因素法分解下达到州(市)、县(市、区)。

(三)建立省级农田建设项目评审专家库,对国家、省级试点项目和其他重点项目进行评审。

云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农田建设项目工程管理规定的通知

云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农田建设项目工程管理规定的通知

云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农田建设项目工程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农业农村厅•【公布日期】2022.12.30•【字号】云农规〔2022〕5号•【施行日期】2023.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云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农田建设项目工程管理规定的通知云农规〔2022〕5号各州、市农业农村局:现将《云南省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工程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云南省农业农村厅2022年12月30日云南省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工程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田建设项目管理,确保项目建设质量,实现项目预期目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政府投资条例》和《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第4号)、《高标准农田建设质量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由各级农业农村部门组织和实施的农田建设项目工程管理。

农田建设除应遵循本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第三条农田建设项目需将农田基础设施建设与农田地力提升协调推进,项目实施前后同步监测耕地质量状况。

农田建设项目建设内容为:(一)田块整治。

(二)灌溉与排水工程。

(三)田间道路工程。

(四)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护工程。

(五)农田输配电工程。

(六)农田地力提升工程(土壤改良工程、障碍土层消除工程、土壤培肥工程)。

(七)损毁工程修复和农田建设相关的其他工程内容。

第四条县(市、区)农业农村局应承担农田建设工程管理的主体责任,负责组织工程建设管理,落实监管责任,开展日常监管。

第五条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加强工程技术方面的储备,为农田建设项目组织实施和建设活动提供技术指导。

第六条农田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费、工程招投标费、工程设计费、监理费等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组织实施第七条农田建设项目应按照批复的初步设计和年度实施计划组织实施,按期完工,并达到项目设计目标。

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

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
(一)被征地单位人均耕地在666.7平方米以上的,安置补助费总额为被征用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下同)的4倍;人均耕地在666.7平方米以下的,每减少50平方米,增加年产值的1倍;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总额最高不得超过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5倍;
(二)征用园地、藕塘的安置补助费,为该地、塘年产值的6倍;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当列入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内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随征用土地方案批准之后,由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在15日内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组织实施。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件到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第二十条 征用下列土地,由省人民政府批准:
(三)被征用土地上的坟墓拆迁、零星树木(包括果树)的补偿标准,由州、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规定;
(四)征用打谷场、晒场应当补偿建场成本费。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发出征地通知后种植或者建造的地上附着物和地下设施,不予补偿;在非法占用土地上建设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不予补偿。
第二十七条 征用城市郊区菜地的,应当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由州、市、县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统一管理,专款用于新开发菜地。昆明市西山区、官渡区每平方米缴纳30元;昆明市各县(含东川区)、曲靖市、玉溪市、县级市和州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所在地的镇每平方米缴纳22.5元;其他县每平方米缴纳15元。
(三)征用渔塘的安置补助费,为该地年产值的4倍;
(四)划拨国有农场、林场、牧场、渔场土地的安置补助费,为该地年产值的5倍;
(五)征用集体的宅基地、建设用地、打谷场、晒场、新开垦3年以下的种植地的,为原土地类别年产值的4倍。
第二十五条 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保持群众原有生活水平,特别是征地后人均耕地不足116.7平方米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适当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被征用土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

云南省设施农用地实施管理细则

云南省设施农用地实施管理细则

云南省设施农用地实施管理细则一、设施农用地的划定和调整根据农业生产的需要和土地利用规划,设施农用地应在合理的地理位置进行划定和调整。

设施农用地的划定应充分考虑土壤质量、气候条件、水资源等自然因素,并尽量避免对生态环境的破坏。

设施农用地的调整应通过土地管理部门的审批和公示程序进行,确保农民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二、设施农用地的管理和利用设施农用地的管理应按照“统筹规划、分类管理、科学利用”的原则进行。

各设施农用地的管理单位应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确保设施农用地的良好秩序。

管理单位要加强设施农用地的保护和维护,防止非法占用和滥用。

同时,对于已经废弃的设施农用地,及时进行整理和恢复,使其能够有效利用。

设施农用地的利用应优先满足农业生产的需要。

各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事业单位和农业科研机构等可以租赁设施农用地进行农业生产。

对于设施农用地的利用,应积极推广可持续发展的农业技术和管理模式,提高农业生产效益和资源利用效率。

同时,要加强设施农用地的科学管理,推广现代农业生产技术和设备,提高农业生产的自动化水平。

三、设施农用地的保护和恢复设施农用地的保护是农业可持续发展的基础,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加大对设施农用地的保护力度。

设施农用地的保护应包括水土保持、防洪排涝等措施,保障设施农业的正常生产和发展。

同时,要加强设施农用地的环境管理,控制农药、化肥等农业面源污染,促进设施农用地生态环境的恢复。

对于已经废弃的设施农用地,应及时进行整理和恢复。

废弃设施农用地的恢复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可以采取退耕还林还草等方式,使其能够再次发挥农业生产的功能。

恢复设施农用地的工作要由土地管理部门牵头,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协作,确保恢复工作的顺利进行。

四、设施农用地的产权和流转设施农用地的权属和流转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进行。

设施农用地的产权归属应明确,各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事业单位等在使用设施农用地时,应依法签订合同,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设施农用地的流转可以通过出租、转让等方式进行,但必须经过土地管理部门的审批和备案。

云南省设施农用地实施管理细则

云南省设施农用地实施管理细则

云南省设施农用地实施管理细则
一、设施农用地的范围和划定
根据云南省的实际情况,设施农用地主要包括温室农业、大棚农业、塑料大棚农业、喷灌农业等类型。

设施农用地的划定应遵循科学规划、统筹安排的原则,并经过相关部门审核批准。

二、设施农用地建设管理
设施农用地的建设应符合农业产业发展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求。

在建设设施农用地前,需要提前编制建设方案,并征得相关部门的审核和批准。

建设过程中需要按照环保要求实施,保护生态环境。

三、设施农用地的使用管理
设施农用地的使用应以农业生产为主要目的,禁止将其变更用途。

设施农用地的年度使用计划应提前编制并报相关部门备案。

设施农用地的租赁和流转应按照相关法律和政策进行,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

四、设施农用地的保护与监管
为了保护设施农用地的利用效益和土地资源,云南省将建立设施农用地保护台账和监管制度。

设施农用地的管理机构需要定期对其进行巡查和评估,确保土地的正常使用。

对于违规占用和破坏设施农用地的行为将进行处罚。

五、设施农用地的服务保障
六、设施农用地的政策支持
云南省将出台一系列优惠政策,鼓励和支持设施农业的发展。

包括土地税费优惠、补贴政策和贷款支持等措施,吸引更多的农民和企业参与设施农业。

总之,云南省设施农用地实施管理细则是为了保障设施农业的可持续发展。

通过严格管理、政策支持和服务保障,加强土地资源的保护和利用效益的提高,推动云南省设施农业的健康发展。

云南省设施农用地实施管理细则

云南省设施农用地实施管理细则

省设施农用地实施管理细则(试行)为进一步规我省设施农用地管理,加强设施农用地备案监管,按照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7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编制《省设施农用地实施管理细则(试行)》,请各地遵照执行。

一、合理界定设施农用地分类和围设施农用地具体分为生产设施用地、附属设施用地以及配套设施用地,分别界定围如下:(一)生产设施用地。

生产设施用地是指在农业项目区域,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

包括:工厂化作物栽培中有钢架结构的玻璃或PC板连栋温室用地等;规模化养殖中畜禽蚕舍(含场区通道、给排水设施)、畜禽有机物处置、引种隔离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水产养殖池塘、工厂化养殖池和进排水渠道等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菌种与菌包(菌棒)生产与培育、出菇场所(棚、房)等食用菌生产设施用地;育种育苗场所、简易的生产看护房(单层,小于15平方米)用地等。

(二)附属设施用地。

附属设施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项目的辅助生产的设施用地。

包括:设施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检验检疫监测、动植物疫病虫害防控等技术设施以及必要管理用房用地;设施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畜禽养殖粪便、污水等废弃物收集、存储、处理,水产养殖尾水生态化处理等环保设施用地;生物质(有机)肥料生产设施用地;设施农业生产中所必需的设备、原料、农产品临时存储,清洗、分拣、榨汁、包装场所用地(含自用饲料加工、包装、晾晒、烘干等)、小型冷库(保鲜储藏)、农资和农机具(含渔业机械)临时存放场所,符合“农村道路”规定的场道路等用地。

(三)配套设施用地。

配套设施用地是指农业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等,从事规模化粮食生产所必需的配套设施用地。

包括:晾晒场、烘干设施、粮经产品保鲜和农资临时存放场所、大型农机具临时存放及维护保养场所等用地。

严禁随意扩大设施农用地围,以下用地必须依法依规按建设用地管理:经营性粮食存储、加工和农机农资存放、维修场所;以农业为依托的休闲观光度假场所、各类庄园、酒庄、农家乐;各类农业园区中涉及餐饮、住宿、会议、大型停车场、工厂化农产品加工、展销等永久性用地。

云南省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云南省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云南省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云南省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管理,确保项目建设质量和资金使用效益,切实解决农村突出环境问题,根据《中央农村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全国农村环境连片整治工作指南(试行)》等要求,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中央农村环境保护资金、中央农村节能减排资金、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支持的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的申报、审查、储备、实施、验收、运行维护及监督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是指为有效解决农村突出环境问题、改善农村环境质量而开展的农村环境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和综合性污染治理项目。

第四条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遵循“突出重点,示范先行;因地制宜,分类指导;整合资源,逐步深化”的原则,严格执行项目报备制、项目法人制、公示制、目标责任制、招投标制、项目监理制、县级财政报账制、公众参与制。

第五条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的重点区域是三峡库区上游、“九大”高原湖泊流域及水污染防治重点区域、重要通道沿线、沿边改革开放试验示范区、少数民族聚居区、国家扶贫集中连片开发重点地区、统筹城乡示范区、生态建设示范区、国家传统村落、“美丽乡村”建设示范点。

第六条农村环境综合整治优先支持群众反映强烈、环境问题突出的村庄,重点区域内项目前期工作扎实、地方政府重视、配套资金有保障、村集体领导管理能力强、基础条件较好(包括制定村庄规划、公共基础设施基本建成等)的村庄。

第七条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内容包括:农村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畜禽养殖污染治理、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历史遗留的农村工矿污染治理,以及其他与村庄环境质量改善密切相关的环境综合整治措施。

第八条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以县(市、区)人民政府为责任主体,以建制村为基本实施单元,原则上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为实施单位;县级环境保护、财政部门负责项目组织申报、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九条建立完善公众参与制度。

云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云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云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云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管理,促进土地资源的高效利用,保护生态环境,提高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能力,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云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管理。

第三条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应按照规划要求,确定项目的范围、目标、内容、周期等,并报云南省土地管理部门备案。

第四条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单位应具备相应的专业人员和技术装备,具有良好的信誉和实力,能够独立承担项目管理的责任。

第五条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单位应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合作,共同推进项目的顺利实施。

第六条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单位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项目的环境评估和社会影响评价,并根据评估结果制定相应的保护措施和补偿办法。

第七条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单位应加强与项目参与方的沟通和协调,保障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公平、公正和公开。

第八条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单位应建立和完善项目的监察机制,确保项目的进度和质量符合要求。

第九条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单位应定期向云南省土地管理部门报告项目的进展情况,并配合相关部门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条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单位应按照规划要求,确保项目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统一第十一条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单位应建立健全项目的档案和资料管理制度,保护和保存项目的相关资料。

第二章项目立项和备案第十二条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单位应在确定项目的范围、目标、内容、周期后,向云南省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立项。

第十三条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单位应向云南省土地管理部门提供项目的相关资料,包括项目计划书、环境评估报告、社会影响评价报告等。

第十四条云南省土地管理部门应在收到项目立项申请后,进行审核,并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第十五条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单位应在获得项目立项批准后,将批准决定书和相关文件报送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第三章项目管理第十六条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单位应成立项目管理领导小组,负责项目的组织、协调和监督。

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

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

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法规类别】土地综合规定【发文字号】云南省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1号【发布部门】云南省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1999.09.24【实施日期】1999.09.24【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修改依据】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25件涉及行政强制的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2014)云南省九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31号)《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已由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1999年9月24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999年9月24日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使用、管理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

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土地管理,制止乱占耕地和滥用土地,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管理和监督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宣传、贯彻执行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二)组织编制和实施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土地资源开发规划和基本农田保护规划、土地复垦规划、土地整理规划、未利用土地开发规划;(三)组织基本农田划定,实施土地用途管制,会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基本农田保护和未利用土地开发,组织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四)组织实施土地资源调查、地籍调查、土地统计、土地动态监测,实施土地权属调查、土地登记发证,调处土地权属争议;(五)组织实施土地使用权出让,管理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作价出资、交易,组织基准地价和标定地价评测,审定评估机构从事土地评估的资格,确认土地使用权价格;(六)负责拟定农用地转用方案,受理使用土地申请,办理土地征用、划拨手续;(七)实施土地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土地违法案件;(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云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前期工作规定的通知

云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前期工作规定的通知

云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前期工作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农业农村厅•【公布日期】2022.12.30•【字号】云农规〔2022〕3号•【施行日期】2023.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云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前期工作规定的通知云农规〔2022〕3号各州、市农业农村局:现将《云南省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前期工作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云南省农业农村厅2022年12月30日云南省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前期工作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省农田建设项目前期工作流程,提高前期工作质量和水平,根据《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2〕55号)》、《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4号)、《高标准农田建设质量管理办法(试行)》、《高标准农田建设通则》(GB/T 30600—2022),结合云南省农田建设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项目管理前期工作,主要包括:规划编制、项目储备库建设、年度建设项目确定、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审批和公示、年度实施计划编制和批复等环节。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央财政资金以及地方财政资金投入的农田建设项目,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社会资金自主实施的农田建设项目,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条农田建设项目实行评审制,省及有条件的州(市)农业农村部门建立农田建设项目评审专家库。

应从专家库抽取或组织具备相应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对农田建设规划、项目储备库、初步设计等进行评审。

第五条农田建设项目建立问责机制。

农田建设项目规划、选址应严格按照《高标准农田建设通则》(GB/T 30600—2022)的规定,因监管不严或未按照相关规定造成农田建设项目选址位于禁止建设区的,将责令相关单位补建,并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云南省土地开发项目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稿

云南省土地开发项目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稿

云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云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申报、入库审批、工程施工、竣工验收、设施管护、资金使用及管理等工作,根据云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云南省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财务管理暂行办法、云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云南省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使用方式的通知等文件精神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云南省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云南省使用中央或地方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部分等省级以上财政性资金安排实施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管理工作;第三条省国土资源厅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国家和省级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入库、实施、竣工验收等行政管理工作;所属土地整理机构具体负责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组织实施,受委托进行项目踏勘复核、入库材料和规划设计初审、项目实施监督及成果初验等技术性、事务性工作;州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行政区域内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监督管理,所属相关事业单位负责项目踏勘、材料初审等技术性事务性工作;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实施管理,所属土地开发整理机构是项目实施的承担单位;第四条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要积极配合,认真履行职能,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申报入库、项目实施、竣工验收、设施管护、资金使用等监督管理并提供技术服务,对拟上报的基本农田面积、灌溉水田面积、项目资金安排明细等有关情况进行核查;所需经费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国土资源厅在省级收取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中解决,按不超过当年国家和省级项目投资预算的2%安排,不得截留、挪用、挤占项目经费;第五条项目管理坚持下列基本原则:一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的原则;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三简化程序、提高效率的原则;四、实行统一组织,分级管理的原则;第二章项目内容第六条国家投资项目是指国家以增加有效耕地面积和提高耕地质量为主要目的,集中资金成规模进行耕地开发整理的项目;建设期1-3年,建设规模和新增耕地率要求如下:土地开发:丘陵山地100-600公顷1500-9000亩,坝区平地400-2000公顷6000-30000亩,新增耕地率60%以上;土地整理:丘陵山地100-1000公顷1500-15000亩,坝区平地400-2000公顷6000-30000亩,耕地率3%以上;土地复垦:丘陵土地60-400公顷900-6000亩,坝区平地200-1000公顷3000-15000亩,新增耕地率40%以上;第七条省级投资项目是指以有效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或增加耕地面积为主要目的,集中资金成规模进行土地整理或开发的项目;建设期为1-2年,建设规模如下:土地开发:60-600公顷900-9000亩,新增耕地率60%以上;土地整理:80-800公顷1200-12000亩,新增耕地率3%以上;土地复垦:40-400公顷600-6000亩,新增耕地率40%以上;因灾害损毁等特殊情况下需要整理复垦的项目,建设规模下限可适当降低;第三章项目申报能审批第八条申报确定项目应遵循的原则: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开发整理规划;二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促进粮食生产;三以整理为主,合理开发,有序利用耕地后备资源;四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五积极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六应与当地基本农田保护面积、灌溉水田面积和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土地出让金等情况相协调;第九条各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批准的县级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和有关要求,建立项目储备库,负责有计划地提出本辖区内当年拟申报的项目建议书;项目建议书的主要内容:一项目区概况;包括自然条件、社会经济条件、土地利用现状、土地权属状况、基础设施状况等;二项目必要性分析;包括新增耕地率、公众意向、土地利用限制因素、应当解决的主要问题及其建议等;三效益评价;包括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四项目区土地利用现状图或复印件项目区范围用红线圈定;第十条各州市国资源管理部门对县市、区申报的项目建议书应及时予以审核,按照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基本情况踏勘大纲云国土资耕200218号附件2组织现场踏勘,做好原始记录,拟制踏勘报告,根据申报确定项目应遵循的原则和建设规模等条件对项目进行筛选入库,并通知项目申报单位进行项目可行性研究;第十一条项目可行性研究由项目申报单位委托在省国土资源厅备案的可研编制单位承担;由项目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国土资源、财政、农业、林业、水利、环保、城建等相关部门和有关专家对项目可研成果进行审查并出具意见,于1月31日前统一按一式二份上报州、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项目入库;州、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各地上报的项目申报材料应组织专家进行初审,对初审合格的项目纳入州、市级项目初选库,并根据省级下达的“投资控制计划”提出本地区当年项目安排建议于3月31日前统一按一式二份上报省国土资源厅申请项目入库;第十二条申请项目入库应提供下列材料:一州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转报文件和项目排序表;二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项目入库的请示;三入库申请表;四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电子文档光盘文字部分要求Word97、表格部分要求Excel97以上版本,图件要求使用Mapgis制图软件;五项目区前两年土地利用现状变更图1:10000,项目区所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或复印件1:10000或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图1:10000-1:50000,项目区总体规划图1:10000;六州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出具的项目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开发整理规划的审核意见;七土地权属证明材料;八涉及农业、水利、环保、城建等有关部门的,该部门出具的审查意见;九农田灌溉用水需提供“经审查同意的取水许可预申请书”;十其他有关资料如反映项目区轮廓和土地利用现状的影像、国片资料等;十一涉及集中连片未利用开发为农用地的,按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出具有批准权限的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十二涉及地方承诺项目配套资金的,还应提交有效的资金证明材料;第十三条省国土资源厅受理项目入库申请后,应在1个月内组织有关专家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初审并提出审查意见;对有争议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还应在专家初审的基础上组织会议审查;对初审合格符合入库条件的项目,提请项目领导小组审定批准纳入省级项目备选库,并行文通知项目申报单位转入规划设计和预算编制阶段;第十四条经批准入库的项目,申报单位应委托在省国土资源厅备案的规划设单位在3个月内完成规划设计方案和预算编制一式十份;规划设计应在实测1:2000地形图上进行,其深度要求能满足项目工程招投标的需要;第十五条规划设计应逐级审查批准入库机关审批,申报规划设计包括下列材料:一项目入库批准文件;二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审查意见;三项目规划及说明;四项目工程设计及说明;五项目预算书包括预算说明、总表、项目分片分项工程预算表、项目申请书、可研摘要书;六项目区规划包括总体规划图和分项规划图,比例尺不小于1:2000;七项目工程设计图册包括土地平整、农田水利、田间道路和其他工程等,要求A3幅面;八其它图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图;九规划设计书及投资预算电子文档光盘文字部分要求Word97、表格部分要求Excel97以上版本、图件要求使用Mapgis制图软件;以上材料要求一式二份,于7月31日前报省国土资源厅;第十六条规划设计和投资预算申报材料由省国土资源厅受理,并及时组织工程建设、投资预算等方面专家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报项目领导小组审定;规划设计和投资预算审查的重点:一项目规划.包括土地利用现状图、项目工程布局图、规划设计报告等具体内容;二项目工程设计;包括土地平整设计是否合理、农田水利和田间道路设计是否符合规范要求、其他工程是否必要与合理;三项目投资预算编制审查;包括:总体性审查、工程量核查、预算标准审查、其他相关审查等;第十七条项目规划设计与投资预算经项目领导小组审定后,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国土资源厅联合下达项目投资计划和项目预算;其中国家投资项目明细于12月31日前分别上报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第四章项目组织实施第十八条县级人民政府或项目领导小组及其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项目投资计划和预算通知,敦促项目承担单位按下列步骤及时做好项目实施的前期准备工作:一组建项目实施机构,建立健全相关制度;二确定项目工程监理单位;三进行土地清查,完善土地权属方案;四项目规划设计单位向项目管理人员进行设计交底;五完善项目施工图设计,确定各单项工程的工程量;六编制招投标工作方案和项目实施方案,报州、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定后再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七组织项目招投标,签定施工合同;八设计单位向施工单位进行技术交底;九发布项目公告;十下达开工令,组织协调项目实施;第十九条项目实施方案根据项目规划设计书和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方案编制要点的有关要求编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建设任务目标;二组织实施机构;三管理制度实施方案;四质量管理;五进度计划;六资金管理;七权属管理;八文件数据管理方案;九检查验收工作方案;十项目运行管理及后评价方案;第二十条项目实施推行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制;项目承担单位组织实施项目,履行项目法人责任,组织工程招投标、委托工程监理等并签定合同;第二十一条项目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等采取市场动作机制确定;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工程建设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确定施工单位,招标公告应在州市级以上公众媒体上发布;项目招投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和县级人民政府的有关要求进行;项目工程监理单位可采取邀请招标方式确定;第二十二条项目承担单位完成项目实施准备后,提出项目开工申请报告,经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项目开始施工并发布项目公告,接受群众和社会的监督;项目公告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建设位置、建设总规模、新增耕地面积、项目总投资、建设工期、土地权属状况、项目承担单位、项目施工单位、项目工程监理单位、项目设计单位等;第二十三条项目承担单位应在施工现场设立指挥部,协调解决施工、工程监理、设计等单位在施工过程中施工进度、工程质量、资金使用和项目规划设计执行中出现的问题;第二十四条项目施工单位按照施工合同及项目规划设计、施工设计和施工技术标准进行施工,对出现质量问题或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负责返修;项目施工单位必须建立质量责任制,确定工程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施工管理负责人;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规划设计和施工设计有差错的,项目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第二十五条项目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规划设计和相关合同,受项目承担单位委托对工程质量实施监理,并承担监理责任;项目工程监理单位应当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监理人员进驻施工现场;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对项目建设工程实施监督,控制工程建设的投资、建设工期和工程质量;单元工程任务完成后,项目工程监理单位应当签署意见;未经项目工程监理单位签署合格意见的,项目承担单位不得拨付工程款,项目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第二十六条项目设计单位对项目实施中有关规划设计的问题应予及时指导;规划设计需要变更的,负责按要求修改;第二十七条在施工过程中,相关单位要按项目计划与支出预算和规划设计组织项目实施;确需变更规划设计的,按以下规定办理:一不涉及项目建设位置、建设总规模、新增耕地面积等总体方案调整和项目总支出预算增减,单项工程指土地开发整理中的土地平整、农田水利、田间道路和其他工程建设任务调整幅度在10%以内或预算直接费调整幅度在3%以内的属于一般变更,由项目所在地县级项目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并报州、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二不涉及项目建设位置、建设总规模、新增耕地面积等总体方案调整和项目总支出预算增减,单项工程建设任务调整幅度在10%-30%之间或预算直接费调整幅度在3%-10%之间的属于较大变更,由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上报州、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批准并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三涉及项目建设位置、建设总规模、新增耕地面积等总体方案调整和项目总支出预算增减,单项工程建设任务调整幅度超过30%或预算直接费调整幅度超过10%以上的属于重大变更,由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逐级向省申报,由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财政厅批准执行;第二十八条因规划设计变更,造成土地权属重新调整的,应按规定对原权属调整方案补充、说明,并报项目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确定;第二十九条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自资金下达之日起,项目所在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于每年7月15日前将项目执行情况半年度报告及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每年1月15日前将上年度项目执行情况报告、年度财务结算报告等报省国土资源厅;对于项目实施过程中,单项工程结束后,应在1个月内完成该工程决算及单项工程档案的归档工作;第五章项目验收第三十条项目验收分为工程中间验收和竣工验收;第三十一条工程中间验收包括:分部工程验收、单位工程验收和单项工程验收;分部工程验收由总监理工程主持,现场监理工程工程师及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质检人员组成验收组,项目承担单位应派代表参加主要分部工程的验收;主要工作内容有:检查单元工程质量评定资料的完备性、认定分部工程质量等级、对遗留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并督促施工单位及时完成;单位工程验收由项目承担单位主持,项目承担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有关人员组成验收组;主要工作内容有:检查施工合同建设任务是否全面完成、检查工程各项技术指标是否达到设计要求、认定单位工程质量等级、检查遗留问题处理情况并提出处理意见;单项工程验收由项目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主持,项目承担单位及监理、施工、拟委托的工程管护等单位有关人员组成验收组,设计单位应派代表参加重要单项工程的验收;主要工作内容有:检查工程是否按批准的设计完成建设任务、检查工程质量并对工程缺陷提出处理要求、认定单项工程质量等级、检查遗留问题处理情况并提出意见;第三十二条全部项目建设任务完成后,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项目领导小组应做好项目建设自检工作;项目建设自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项目施工单位已提交交工报告、工程竣工图、工程保修书;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三有齐备的工程中间验收成果;第三十三条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在自检后3个月内完成工程和财务决算并出具行政审计报告;负责向州、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项目竣工验收申请,准备有关材料,为项目竣工验收做好准备;第三十四条州、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受理竣工验收申请后,应及时组织竣工实验;竣工实验合格的项目,及时向省国土资源厅提出竣工验收申请;第三十五条省国土资源厅受理竣工验收申请后,应及时组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合格的项目,应及时下达验收文件亲将新增耕地纳入省级补充耕地储备库;第三十六条申请项目验收应提交以下材料:一竣工验收申请;二项目竣工报告;内容主要包括:项目情况、项目实施准备情况、项目管理及制度执行情况、工程建设数量质量情况、资金使用与管理情况、土地权属管理和地籍登记情况、投资预期效益分析、工程管护及基本农田划定情况、项目档案管理情况、经验和建议及存在问题的改进措施、附件五表五图等;三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告;四项目竣工审计报告;五项目工程监理总结报告;第三十七条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受理竣工验收申请后,应组织有关专家组成竣工验收组,开展竣工验收;竣工验收组对验收报告内容负责;第三十八条竣工验收时,项目承担单位应向竣工验收组提供以下备查资料:一项目验收申请;二项目竣工报告与有关表、图;三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告;四项目竣工审计报告;五项目工程监理总结报告;六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七入库申请及有关批准文件;八项目规划设计和预算书;九项目实施方案;十有关合同书、协议书和任务委托书;十一项目招投标有关材料;十二项目工程质量监理、检验有关资料;十三项目投资预期效益情况报告;十四土地权属调整情况报告;十五有关影像资料;十六其他有关资料;第三十九条竣工验收组应按下列步骤进行验收:一听取项目建设情况报告;由项目承担单位、监理单位等分别向验收组报告,并接受对项目建设情况的质询;二实地查验工程建设、新增耕地和土地权属调整等情况;三查阅项目有关资料;四反馈项目竣工验收情况;第四十条竣工验收组在验收中如发现弄虚作假、截留、挪用和挤占项目资金等重大问题,应终止验收;第四十一条竣工验收工作结束后,验收组应向项目验收管理机关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竣工验收报告主要内容包括:竣工验收工作情况、项目基本情况、项目组织管理、制度执行情况、项目建设任务完成情况、工程质量、资金使用与管理、项目实施进度、土地权属管理、工程管护、投资预期效益、档案管理、存在问题和处理意见、竣工验收结论、保留意见、竣工验收组成员签字表、被验单位代表签字表等;第四十二条项目验收管理机关审定竣工验收不合格的项目,及时提出整改意见,由项目承担单位负责整改;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项目整改的监督管理工作;整改结束后,按照本细则规定,就整改内容重新进行竣工验收;第四十三条项目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对验收合格的项目要建立统一的保护标志牌,对开发整理的耕地要及时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严格加以保护,不断提高质量;项目区保护标志牌正面撰刻项目简介:包括项目名称、申报和批准单位、项目类型、建设规模、新增耕地、投资总额、建设期限开工竣工时间、主要工程内容以及项目承担、施工、监理、设计单位等;背面撰刻项目竣工平面图;第四十四条项目承担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收集、整理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文件、资料、图件等;建立、健全项目档案,并在项目竣工验收后,及时向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移交项目档案;项目资料应分类归档,主要分为:项目入库审批资料、招投标资料、实施管理资料、合同协议资料、监理资料、施工管理资料、权属管理资料、财务档案、验收资料、影像资料和其他资料;第六章项目资金管理第四十五条项目资金主要来源于收取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费、耕地开垦费、土地出让金等;项目资金衽专款专用,单独核算,不得截留、挪用或挤占;第四十六条项目预算应依据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定额标准等规定进行编制,结合云南省实际对预算中存在的几个问题按下列规定处理:一土地平整工程应依据规划设计文本中的平整方案、施工方法合理套用定额子目,同面积上表土剥离后回填与土地翻耕不得同时计价;采取区域内部局部平整方案的,应在方案中说明范围及规模,并在规划图上标明局部平整区;二土地开发整理土方工程,设计文本施工方案中明确全部适合使用机械施工的,预算时土方工程量按人工、机械施工1:9比例套用定额子目;因地形、施工等条件受限确需人工配合机械施工或全部使用人工施工的,应在规划设计文本施工方法中和预算书摘要中充分说明量化依据;三主材价格依据造价信息确定,实地询价与造价信息有出入的应由物价部门确认,在预算书编制说明中应有充分的依据;四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相关税费按云南省现行规定计取;第四十七条项目资金的开支范围为组织、实施、管理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包括施工费、设备费、其他费用和不可预见费;所发生的各项支出,按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定额标准等规定的用途和比例核定使用;第四十八条工程施工费,是指实施土地平整、农田水利、田间道路和其他各项工程建设发生的支出,由直接费、间接费、利润和税金组成;第四十九条设备费,是指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所必需的机电设备和金属结构设备的购置及安装所发生的支出,包括设备原价、运杂费、运输保险费、采购及保管费、安装工程费等;第五十条其他费用,包括前期工作费、工程监理费、竣工验收费、业主管理费和拆迁补偿费等;。

云南省国土资源厅、云南省农业厅关于印发《云南省设施农用地实施管理细则(试行)》的通知

云南省国土资源厅、云南省农业厅关于印发《云南省设施农用地实施管理细则(试行)》的通知

云南省国土资源厅、云南省农业厅关于印发《云南省设施农用地实施管理细则(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云南省国土资源厅,云南省农业厅
•【公布日期】2016.11.11
•【字号】云国土资〔2016〕174号
•【施行日期】2016.11.1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土地资源
正文
云南省国土资源厅云南省农业厅关于印发《云南省设施农用地实施管理细则(试行)》的通知
云国土资〔2016〕174号
各州、市国土资源局、农业局:
根据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7号)的有关规定,省国土资源厅、农业厅研究制定了《云南省设施农用地实施管理细则(试行)》(简称《细则》)。

请各地按照《细则》要求,切实做好我省设施农用地管理工作。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三年。

附件:云南省设施农用地实施管理细则(试行)
云南省国土资源厅云南省农业厅
2016年11月11日。

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有哪些(云南土地法实施细则)

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有哪些(云南土地法实施细则)

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有哪些(云南土地法实施细则)广大市民朋友:为深入贯彻《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23〕6号)及《云南省农业农村厅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建立联审联管机制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农经发〔2023〕5号)文件精神,切实加强农村宅基地使用管理,高桥镇人民政府决定全面启动农村宅基地联审联管工作,并建立宅基地使用管理长效机制,保护广大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美丽乡村建设、助力乡村振兴,现将具体工作通告如下:一、严格执行“一户一宅”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规定用地面积如下:(一)集镇规划区内,人均占地不得超过20平方米,一户最多不得超过100平方米;农村人均占地不超过30平方米,一户最多不得超过150平方米的标准。

(二)自公告之日起,所有建房必须办理相关手续,集镇规划内建房按原相关要求办理,农村建房必须先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规划建设许可证》、《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后才能启动建设,建完必须接受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

未获得建房许可擅自建设的一律按违建依法处置(依据相应情形依法整改、罚款或强制拆除)。

二、严格规范农村宅基地申请条件农村村民必须依法依程序申请宅基地。

农村村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宅基地:1.农村居民户无宅基地的;2.农村居民户成年子女确需另立门户,而已有的宅基地低于分户标准的;3.因国家或者集体实施城市规划、集镇村庄规划等,需要拆迁安置的;4.原宅基地影响规划,需要收回而又无宅基地的;5.依照规划,向中心村、集镇或者村民集中点聚集的;6.因发生或防御自然灾害,需要拆迁安置的;7.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均不予许可申请宅地基:1.不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的;2.年龄未满十八周岁或其他不符合分户条件的;3.原住房出卖、出租、赠与他人或者改作生产经营用途有要求建设的;4.不符合“一户一宅”有关规定的;5.违法占地或者违法建房未处理结案的;6.户口已迁出不在当地居住的;7.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批准的其他情形。

云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稿]

云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稿]

云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云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申报、入库审批、工程施工、竣工验收、设施管护、资金使用及管理等工作,根据《云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云南省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财务管理暂行办法》、云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云南省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使用方式的通知》等文件精神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云南省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云南省使用中央或地方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部分等省级以上财政性资金安排实施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省国土资源厅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国家和省级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入库、实施、竣工验收等行政管理工作。

所属土地整理机构具体负责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组织实施,受委托进行项目踏勘复核、入库材料和规划设计初审、项目实施监督及成果初验等技术性、事务性工作。

州(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行政区域内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监督管理,所属相关事业单位负责项目踏勘、材料初审等技术性事务性工作。

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实施管理,所属土地开发整理机构是项目实施的承担单位。

第四条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要积极配合,认真履行职能,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申报入库、项目实施、竣工验收、设施管护、资金使用等监督管理并提供技术服务,对拟上报的基本农田面积、灌溉水田面积、项目资金安排明细等有关情况进行核查。

所需经费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国土资源厅在省级收取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中解决,按不超过当年国家和省级项目投资预算的2%安排,不得截留、挪用、挤占项目经费。

第五条项目管理坚持下列基本原则:(一)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的原则;(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三)简化程序、提高效率的原则;(四)、实行统一组织,分级管理的原则。

云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云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云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正文:---------------------------------------------------------------------------------------------------------------------------------------------------- 云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试行)(1987年2月16日云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第三章土地的利用和保护第四章国家建设用地第五章乡(镇)村建设用地第六章奖惩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土地管理,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和我省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云南省区域内的一切土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土地都应当执行《土地管理法》和本办法。

第三条土地是国家的宝贵资源,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

各级人民政府应采取行政、经济和法律的综合手段,依法统一管理和使用土地,保护耕地,维护排灌工程设施,改良土壤,提高地力,防治水土流失,制止荒废、破坏耕地的行为。

严禁乱占耕地和滥用土地。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置土地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的统一管理工作。

县人民政府委派土地管理员负责区(镇)的土地管理工作,并协助乡(镇)人民政府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土地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二)主管本区域内土地的调查、登记、统计和发证等工作;(三)负责审查、上报、批准本区域内土地的征用、划拨工作;(四)组织有关部门编制本区域内的土地开发、利用总体规划;(五)对本区域内的土地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做好协调工作;(六)制止乱占耕地和滥用土地,会同有关部门查处违法占地案件,调处、解决土地纠纷;(七)统一征收土地管理的各项费用,并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八)参加城乡建设项目的选址,初步设计的会审,并参加竣工后的工程验收;(九)办理奖惩事宜。

云南省自然资源厅、云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永久基本农田保护有关工作的通知-

云南省自然资源厅、云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永久基本农田保护有关工作的通知-

云南省自然资源厅、云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永久基本农田保护有关工作的通知正文:---------------------------------------------------------------------------------------------------------------------------------------------------- 云南省自然资源厅、云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永久基本农田保护有关工作的通知各州、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为切实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和改进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1号)要求,巩固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成果,有效解决划定不实、补划不足、非法占用及重大建设项目占用补划、矿业权设置、生态退耕与永久基本农田保护政策衔接等问题,完善保护措施,提高监管水平,结合我省实际,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巩固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成果耕地是我国最为宝贵的资源,永久基本农田是耕地的精华,已划定的永久基本农田特别是城市周边永久基本农田不得随意占用和调整。

为巩固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成果,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按照“总体稳定、局部微调、量质并重”的原则,结合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成果,全面开展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成果核实整改。

其中,对2017年6月30日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完成前,将建设用地、设施农用地、人工湿地、景观绿化工程用地错划为永久基本农田的,按划定不实问题类型处理,从现有永久基本农田中调出。

对2017年7月1日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成果验收后未经批准或不符合规定的各类建设项目、临时用地、农村基础设施、农村党员活动室、设施农用地、以及人工湿地、景观绿化工程等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由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依规严肃处理,责令其恢复原种植条件,确实难以恢复的,经县级自然资源、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核实,州市级自然资源、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论证审核后,从现有永久基本农田中调出。

云南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2008)-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49号

云南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2008)-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49号

云南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2008)正文:---------------------------------------------------------------------------------------------------------------------------------------------------- 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49号)《云南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已经2008年9月28日云南省人民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秦光荣2008年10月30日云南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第一条根据国务院令第511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或者个人,为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条例》、《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第三条耕地占用税纳税人主要依据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认定。

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标明建设用地人的,建设用地人为纳税人;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未标明建设用地人的,申请用地人为纳税人。

未经批准占用耕地的,实际用地人为纳税人。

第四条耕地占用税计税面积主要依据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核定,必要时应当进行实地勘测。

纳税人实际占用耕地面积与批准占用耕地面积不一致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核定耕地占用税计税面积。

第五条各县(市、区)耕地占用税的适用税额,按照本办法所附的《云南省各县(市、区)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表》执行。

占用林地、牧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以及渔业水域滩涂等其他农用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征收耕地占用税。

经济技术开发区的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在当地适用税额基础上提高20%。

大型水电站工程建设占用耕地,按照每平方米24元的适用税额征收耕地占用税;其他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占用耕地,按照每平方米20元的适用税额征收耕地占用税,当地适用税额低于每平方米20元的,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征收耕地占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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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云南省设施农用地实施管理细则(试行)为进一步规范我省设施农用地管理,加强设施农用地备案监管,按照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7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编制《云南省设施农用地实施管理细则(试行)》,请各地遵照执行。

一、合理界定设施农用地分类和范围设施农用地具体分为生产设施用地、附属设施用地以及配套设施用地,分别界定范围如下:(一)生产设施用地。

生产设施用地是指在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

包括:工厂化作物栽培中有钢架结构的玻璃或PC板连栋温室用地等;规模化养殖中畜禽蚕舍(含场区内通道、给排水设施)、畜禽有机物处置、引种隔离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水产养殖池塘、工厂化养殖池和进排水渠道等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菌种与菌包(菌棒)生产与培育、出菇场所(棚、房)等食用菌生产设施用地;育种育苗场所、简易的生产看护房(单层,小于15平方米)用地等。

(二)附属设施用地。

附属设施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项目的辅助生产的设施用地。

包括:设施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检验检疫监测、动植物疫病虫害防控等技术设施以及必要管理用房用地;设施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畜禽养殖粪便、污水等废弃物收- 1 -集、存储、处理,水产养殖尾水生态化处理等环保设施用地;生物质(有机)肥料生产设施用地;设施农业生产中所必需的设备、原料、农产品临时存储,清洗、分拣、榨汁、包装场所用地(含自用饲料加工、包装、晾晒、烘干等)、小型冷库(保鲜储藏)、农资和农机具(含渔业机械)临时存放场所,符合“农村道路”规定的场内道路等用地。

(三)配套设施用地。

配套设施用地是指农业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等,从事规模化粮食生产所必需的配套设施用地。

包括:晾晒场、烘干设施、粮经产品保鲜和农资临时存放场所、大型农机具临时存放及维护保养场所等用地。

严禁随意扩大设施农用地范围,以下用地必须依法依规按建设用地管理:经营性粮食存储、加工和农机农资存放、维修场所;以农业为依托的休闲观光度假场所、各类庄园、酒庄、农家乐;各类农业园区中涉及餐饮、住宿、会议、大型停车场、工厂化农产品加工、展销等永久性用地。

二、严格控制设施农用地规模按照严格保护耕地和集约节约用地的原则,结合当地农业生产实际,按不高于规定限额标准,从严控制设施用地规模,具体确定如下:(一)附属设施用地规模。

工厂化作物栽培的,附属设施用地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的5%以内,最多不超过10亩;规模化种植的附属设施用地,原则上控制在种植面积的1.5%以内,最多不超过10亩;山地种植基地生产的附属设施用地控制在上述标准的80%以内;规模化畜禽养殖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 2 -则上控制在项目规模7%以内,其中规模化养牛、养羊等大牲畜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比例控制在10%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5亩;水产养殖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7%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0亩。

(二)配套设施用地规模。

根据各类农业经营主体规模化粮经作物生产需要确定配套设施用地规模,生产规模30亩以上至500亩(含)以下的,配套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种植面积的0.6%以内,最多不超过3亩;超过上述种植面积的,配套设施用地面积按种植面积规模0.6%适当扩大,但最多不超过10亩。

三、科学引导设施建设合理选址县级人民政府要建立由乡(镇、街道)组织,属地国土、农业、林业、水务、环保、规划所(站、中心)共同参与的“一乡镇六部门”联合踏勘选址机制,增加设施农用地选址的系统性和科学性。

位于城市(镇)规划区范围内,经踏勘论证确需建设的,要因地制宜引导经营者集中建设。

各地设施农业建设项目应与农业产业发展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统一,与城市总体规划和区域生态环境保护相衔接,严格界定设施农用地分类和范围。

要根据农业产业发展规划、区域产业布局、农业生产计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切实加强设施农用地管理,设施建设应尽量利用荒山荒坡、滩涂等未利用地和低效闲置的土地,尽量不占或少占耕地,原则上不得占用基本农田,各类畜禽养殖、水产养殖、工厂化作物栽培等设施建设禁止占用基本农田。

对于按照国土资发〔2014〕127号文规定确需占用基本农田的,要按照数量相等、质量相当的原则进行补划,- 3 -在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未完成基本农田补划前,不得通过设施农用地备案。

确需占用耕地的,应尽量占用劣质耕地,避免滥占优质耕地,通过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架空或预制板铺面隔离等工程技术措施,尽量减少对耕作层的破坏。

要因地制宜的引导和鼓励农业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在设施农业和规模化粮食生产发展过程中,互相联合或者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共同兴建粮食仓储烘干、晾晒场、农机库棚等设施,提高农业设施使用效率,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

四、规范设施农用地管理设施农用地实行备案管理,由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农业主管部门进行备案,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统一编号。

具体备案流程、备案材料和审核内容如下:(一)经营者申请。

设施农用地使用前,经营者应拟定设施建设方案提出用地申请,明确项目名称、建设地点、设施类型和用途、数量、标准和用地规模等,经村(居)委会同意,报送当地乡(镇、街道),乡(镇、街道)在收到申请,组织选址踏勘并意向同意后,报县级国土资源局、农业局按规定程序审查后备案。

(二)签订用地协议。

经营者申请经初步审查后,与乡(镇、街道)和村集体经济组织协商土地使用年限、土地用途、土地复垦要求及时限、土地交还和违约责任等有关土地使用条件。

协商一致后,建设方案和土地使用条件通过乡(镇、街道)、村政务公开等形式向社会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天;公示期结束无异议的,乡(镇、街道)、村集体经济组织和经营者三方签订用地协议。

- 4 -涉及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经营者应依法先行与承包农户签订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征得承包农户同意。

使用国有农(林)场建设农业设施的,由生产经营者向农(林)场提出申请,报农(林)场主管部门同意后,与项目所在地乡(镇、街道)三方签订土地租赁协议、编制建设方案。

设施农用地备案时,不再编制土地勘测定界报告和土地复垦方案,但应提交土地利用现状图(局部)、界址点坐标成果表和设施农用地复垦监管协议书。

各地应建立土地复垦备案制,设施农用地备案前,由经营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乡(镇、街道)按有关规定签订土地复垦监管协议书。

经营者承诺到期完成复垦,恢复原状等内容,由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对生产设施用地加强跟踪管理,如经营者到期不复垦,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督促落实,确保耕地数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等内容,报乡(镇、街道)、县(市、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存档。

设施农用地年限届满,由经营者自行复垦,由乡(镇、街道)监督验收,报县(市、区)国土、农业部门备案。

(三)用地备案。

乡(镇、街道)要充分发挥管理作用,协助做好建设方案和土地使用条件的公示工作,并在签订三方用地协议后5个工作日内将用地协议与设施建设方案及相关材料报县级国土资源、农业主管部门备案,不符合设施农用地有关规定、未经备案的不得动工建设。

县级国土资源局、农业局根据各自职责,及时核实备案信息。

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审核项目选址和设施用地是否合理、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附属设施用地与配套设施用地是否超过规定面积、是否落实耕地保护措施和土地复垦内容,是否存- 5 -在将非农建设用地以设施农用地名义备案等问题。

县级农业主管部门负责审核项目设立是否符合农业产业发展规划、建设内容是否符合设施农业经营和规模化粮食生产要求、附属设施和配套设施建设是否符合有关技术标准,以及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审核通过或发现存在问题的,分别由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农业主管部门15个工作日内,将备案审核情况告知乡(镇、街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经营者,由乡(镇、街道)督促纠正。

要坚持农地农用的原则,确保农地农用。

经营者必须按照备案用途和协议约定使用土地,不得改变土地用途,禁止擅自或变相将设施农用地用于其他非农建设;不得超过用地标准,禁止擅自扩大附属设施用地规模或通过分次申报用地变相扩大附属设施用地规模;不得擅自改变直接从事或服务于农业生产的设施性质,禁止擅自将设施用于其他经营。

设施农用地使用年限届满,使用者如确有需要继续使用的,应提前3个月提出续期申请,符合条件的按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不符合条件没有通过审查备案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监督其自行组织拆除复耕,确保设施农业项目到期复垦。

设施农业经营主体在设施农用地使用年限内发生变更的,应按要求重新签订相关协议,并重新申请报备。

(四)备案材料要求。

主要包括:1、设施农用地备案申报表;2、土地利用现状图(局部)和界址点坐标成果表;3、经营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乡(镇、街道)三方用地协议及公示证明材料(公示照片等);- 6 -涉及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经营者应提供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协议)复印件;4、土地复垦承诺书和土地复垦监管协议书;5、公司营业执照、项目法人代表身份证明材料;经营者为农户的,提供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委托代理的,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和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明材料;五、进一步加强设施农用地服务与监管(一)公开设施农用地管理政策。

各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农业主管部门应通过政府或部门网站及其他形式,加大设施农用地相关政策宣传,主动服务、加强指导、简化程序,及时解决出现的问题,严格落实设施农用地备案前公示、备案结果公告程序,促进设施农业健康发展。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主动公开设施农用地分类与用地规模标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基本农田保护、土地复垦、用地协议签订与备案等有关规定要求;农业主管部门主动公开行业发展政策与规划、设施类型和建设标准、农业环境保护、疫病防控等相关规定要求,以便设施农业经营者查询与了解有关政策规定。

(二)加强设施农用地监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将设施农用地管理纳入日常管理工作中,加强监督领导,协调各部门联动,建立巡查制度。

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设施农用地的实施跟踪,监督设施农用地的土地利用,如实开展土地变更调查和台帐登记工作,并以季度报的方式向省国土资源厅上报辖区内设施农业用地的备案管理台账。

- 7 -县级农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设施农业建设和经营行为的日常监管,做好土地流转管理和服务工作。

乡(镇、街道)负责监督经营者按照协议约定具体实施农业设施建设,落实土地复垦责任,并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做好土地承包合同变更和土地复垦工作。

设施农用地使用年限到期仍将继续使用的,设施农业经营主应当在使用期满前3个月,按要求再次签订相关协议后重新申请报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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