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处理主要限时办结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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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处理主要限时办结事项

•目录如下:

一、出警

二、受理

三、交通事故信息录入

四、询(讯)问

五、检验鉴定

六、交通事故尸体处理

七、机动车领取

八、责任认定中止

九、事故认定与复核

十、违法行为一般程序处理及违法信息转递

十一、调解

十二、调阅案卷

•出警:

交通警察接到处警指令后,白天应当在5分钟内出警,夜间应当在10分钟内出警。

•受理:

当事人未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报警,事后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十条的规定予以记录,并在三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1、经核查道路交通事故事实存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受理,并告知当事人。

2、经核查无法证明道路交通事故事实存在的,应当制作《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不受理)通知书》,注明理由,送达当事人。

3、经核查不属于道路交通事故但属于公安机关管辖范围的案件,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相关部门,并书面告知当事人,说明理由。

4、经核查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案件,应当告知当事人向相关部门报案,并通知相关部门。

现场勘查中需要注意的事项

•一、需要上报总队指挥中心:

•(一)一次死亡三人以上道路交通事故的;

(二)运载危险物品的车辆发生泄漏、爆炸、燃烧等道路交通事故的;

(三)发生外国人及港澳台人员死亡或者造成3名以上外国人及港澳台人员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的;

(四)高速公路上发生五辆以上机动车连环相撞或者同向1公里以内发生3起以上多车相撞的道路交通事故的;

(五)公安民警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或者公安民警交通肇事造成他人死亡的。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根据总队、支队的相关要求发生涉军涉警事故,应当及时报告总队指挥中心。

•如果发生以上道路交通事故,最先达到现场的民警,在初步了解情况后,应将事故相关情况报告中队值班领导和中队值班室,中队值班领导将情况核实清楚后,向大队分管领导汇报事故有关情况,同时中队值班室将有关情况报告大队值班室,大队值班室向大队值班领导报告相关情况,由大队负责向上级有关部门及相关领导进行汇报。

二、特别规定

•1、发生涉及公安民警驾车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需要对公安民警进行酒精检测。(大队规定需要进行抽血检测)

•(依据:《湖南省公安机关禁酒暂行规定》第二十一条民警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处理事故的民警必须及时进行酒精测试。发现酒后驾车的情形,必须立即报告同级公安机关警务督察部门。

处警民警不按规定进行酒精测试的,由其所在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对其进行诫勉谈话。造成后果的,给予行政处分。)

•(如果发生涉及本省以外的公安民警和司法警察是否需要进行酒精检测)

•2、根据大队有关规定,发生死亡道路交通事故的,需要对肇事驾驶人采取抽血检验,检验其是否饮酒或者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

•交通事故信息录入:

•一、交通警察应当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完毕后,二十四小时内将有关信息录入全国道路交通事故信息系统。

•二、交通肇事犯罪嫌疑人逃逸的,应当在刑事案件立案之日起1个月内将逃逸嫌疑人信息录入全国在逃人员信息系统。

•三、发生死亡事故的,需要在二十四小时内内填报《死亡快报表》,通过办公自动化系统上报大队。

•询(讯)问:

交通警察应当在事故现场撤除后二十四小时内,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对交通肇事嫌疑人、其他当事人进行询问,及时对证人进行询问,制作询问笔录。

•1、应当根据需要问明交通方式、驾驶人和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的基本情况以及机动车驾驶证号、准驾车型、领取机动车驾驶证日期、驾驶经历,驾驶前活动、休息、餐饮情况、驾驶时身体状况,所驾车辆状况、保险情况,行驶路线、驾驶时间、行驶速度,交通事故发生经过,临危采取的措施及主观心态等与交通事故有关的情况。

•2、伤者因伤情严重无法接受询问的,应当记录在案,并告知其所就医医疗机构的医护人员或者其陪护人员,及时将伤情变化情况通知办案交通警察,伤者伤情好转能够接受询问的,应当及时进行询问

•3、询问未成年人时,应当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到场,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能到场的,也可以通知未成年人的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或者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并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确实无法通知或者通知后未到场的,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

检验鉴定

•一、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尸体检验应当在死亡之日起三日内委托。

•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检验、鉴定机构约定检验、鉴定完成的期限,约定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十日。

•三、鉴定超过约定二十日期限仍不能做出检验、鉴定的,应当报请支队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

•四、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检验、鉴定结果后二日内将检验、鉴定结论复印件送达当事人。

五、当事人对检验、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送达之日起三日内申请重新检验、鉴定,并提供证据证明原鉴定结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应当批准重新检验、鉴定。

1、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不具有相应鉴定资格的;

2、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

3、有证据证明鉴定结论存在错误的。

重新检验、鉴定以一次为限,结论以重新检验、鉴定结论为准。

对于符合以上条件的,推荐委托另一检验、鉴定机构进行。

六、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在收到重新检验、鉴定报告之日起二日内,将重新检验、鉴定报告的复印件送达当事人。

七、检验、鉴定的内容包括当事人生理、精神状况、人体损伤、尸体、车辆及其行驶速度、痕迹、物品以及现场的道路状况等。由大队负责委托;对于伤残评定、财产损失评估由当事人自行委托,办案单位应当提供具有资质的检验、鉴定机构信息,由当事人自行选择。

八、办案单位除审查检验、鉴定机构的资质和是否盖章签名外,还应当对报告书载明的事故时间、地点、车辆、鉴定结论以及文字表述进行认真审查,对存在错误的应当要求检验、鉴定机构重新作出,或者不予采信。

•交通事故尸体处理:

一、尸体检验、鉴定结论确定后,应当制作尸体处理通知书,通知死者亲属在十日内办理丧葬事宜。

二、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且身份无法确认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道路交通事故发生之日起七日后在设区的市级以上报纸刊登认尸启事。

•交通事故尸体处理:

三、登报后三十日仍无人认领的,应当先由法医提取人身识别检材,对尸体按照《尸体辨认照相、录像方法规则》标准拍照,并采集相关信息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填写《未知名尸体信息登记表》,报设区市公安机关刑事侦查部门留存,再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处理尸体。

四、对未知名尸体的骨灰存放一年,存放证留档备查。一年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殡葬部门处理骨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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