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用国际标准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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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2.3 也可以把技术性修改或其它有关信息直接标注在此国际标准相应条款旁边,但标注 的内容与原条款必须能够被清楚地区分开来。 4.3.2.4 为与已存在的国家标准系列一致,此国家标准名称可以与所采用的国际标准不同, 但必须把所采用的国际标准名称也同时印在封面上。 4.3.2.5 应把在采用此国际标准之前已出版的相应技术勘误和修订包括在采标文本之内。 4.3.3 翻译(带或不带原文)。 4.3.3.1 如果国家标准是相应国际标准的译文,则可以用一种或二种语言 (即包括一种 IEC 官方语言)出版。 4.3.3.2 以一种语言出版的国家标准,如声明与某国际标准相同,则表示此国家标准与此国 际标准的译文完全相同。 4.3.3.3 以二种语言,即以 IEC 官方语言及另一种语言出版的国家标准可以注明以哪种文字 文本为准。若不注明,则表示二种文字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4.3.3.4 无论是以一种还是二种语言出版的国家标准都可以用标注方式注明对相应国际标 准的编辑性修改和 /或技术性修改。这些标注应放在所涉及条款的后面,并在国家标准序言 或前言中指出。 4.3.3.5 以一种语言出版的国家标准应标明它是哪种 IEC 官方语言文本的译本。 4.3.4 改写。 4.3.4.1 如果一个国际标准作为国家标准出版,且此国家标准不是此国际标准的翻版,则称 为改写。 4.3.4.2 如果一个国际标准被改写为国家标准,则不管此国家标准是否与相应国际标准有差 异,均应声明此国家标准是改写。如果此国家标准与相应国际标准有差异,则应按段落“5” 中的规定把差异标出。 4.3.4.3 虽然改写是采标方法之一,但这种方法难以对国家标准和相应国际标准作清楚的比 较,一致性程度(即采标程度)也难以确定,与其它国家的相应国家标准的一致性也难以确定。 4.4 采标方法的选用 4.4.1 若采标文本中没有编辑性或技术性修改,则段落 “4.1”至“4.3”中的任一种方法都是适 宜的。对使用 IEC 官方语言的国家,建议采用重印(“4.3.2”)方法。对于使用非 IEC 官方语言 的国家建议采用原文后面附上译文的方法。 4.4.2 若有编辑性或技术性修改,建议采用重印 (“4.3.2”)方法,或翻译(“4.3.3”)方法,并把 修改内容标注在文本中或写在前言中。 5 对编辑性修改和技术性修改的标识方法 5.1 总则 5.1.1 如果采标文本仅作了很少量的编辑性或技术性修改,则有关信息可以放在前言或序言 中。 5.1.2 在文本中,所有技术性修改和编辑性修改应用方框或黑底线标注在所涉及的条款后 面。
(1)单行格式: 国家标准号+IEC 编号 例如 GB×××××IEC××××× (2)双行格式: 国家标准号 IEC 编号 例如:GB×××××
IEC××××× 6.2 对采标程度是修改的文本,只允许使用国家标准编号 7 采标程度的标定方法 7.1 采标程度及缩写
由于国际标准通常是全球工业界、研究人员、消费者和法规制定部门最好经验的结晶, 反映了各国的共同需要,因此,采用国际标准是消除贸易技术壁垒的重要基础之一。这一点 已在 WTO/TBT 中被充分肯定。
但是由于地域、国家及人身安全、环境保护以及技术等原因,在有些情况下,完全采 用 国际标准是不实际的。因此,在具有正当理由的条件下,WTO/TBT 允许国家标准与相应国 际标准存在差异。 0.3 如果国家标准的文本结构和版式与相应国际标准不同,则在采用此国际标准时难度就 会增大。因此建议各国应尽可能按 ISO/IEC 导则第三部分的规定起草和编写国家标准。
这也包括在国家标准中仅采用了相应国际标准中的少量条款,或少量重要条款。 注:这类采标程度属于没有采用国际标准。 4 采标方法 本条款给出的采标方法适用于前 2 种采标程度(段落“3.2”和“3.3”)情况。 不管用什么方法采标,采用国际标准的国家标准均应把所采用的国际标准明确标出。通 过“封面方法”或“再版方法”采用国际标准时,应在采标文本的显著位置标出相应国际标准的 编号、名称、出版日期以及采标程度。 当采用国际标准时,应把该标准已出版的全部修订和技术更正包括在内。 注:对采用该国际标准以后出版的修订和技术更正应尽快采用。 4.1 批注方法 4.1.1 如果负责国家标准制定的机构声明某国际标准具有与国家标准同等地位,则应发布批 注公告。每个批注公告只能涉及一个国际标准。 4.1.2 批注公告可以给每个批准的国际标准一个特定的编号,也可用该国际标准原有的编 号。 4.1.3 批注公告应作为独立文件刊登在官方刊物上。 4.2 封面方法 4.2.1 当采标程度是“等同”或“修改”时,可以在国际标准上加国家标准封面出版。在封面上 应印有国家标准编号。 每个封面只能用于 1 个国际标准。 4.2.2 应把采标信息包括编辑性修改等内容刊登在封面上。技术性修改及修改原因应作为附 件给出。 4.2.3 封面方法的优点是不需要重复印刷,只需把印有国家标准编号的封面附在相应国际标 准文本上即可。 4.3 再版方法 4.3.1 再版方法包括重印(“4.3.2”)、翻译(“4.3.3”)和改写(“4.3.4”)。 4.3.2 重印。 4.3.2.1 把国际标准作为国家标准重新印刷出版。 此国家标准可包括下述内容: (1)国家标准序言; (2)译文; (3)此国际标准的技术勘误和/或修订; (4)编辑性修改或技术性修改; (5)采用此国际标准的信息。 4.3.2.2 采用此国际标准的信息应包括下述内容: (1)国际标准的名称、编号和出版日期; (2)对本国家标准负责的国家团体(技术委员会); (3)编辑性修改的详细内容; (4)技术性修改和文本结构改变情况以及解释。
本指南提供: (1)确定采用国际标准程度的办法; (2)在国家标准中采用国际标准的方法; (3)采标文本与相应国际标准间差异的标识方法; (4)采标文本的编号方法; (5)采标程度的标记方法。 2 名词术语和定义 2.1 采标(采用国际标准作为国家标准) 以国际标准为基础制定的国家级标准文件出版物或批准某国际标准具有与国家级标准 文件相同的地位和资格。此国家级标准文件与相应国际标准之间的差异均必须予以标明。 2.2 编辑性修改 不涉及标准技术内容的任何修改。 2.3 技术差异
本中保持不变。 5.2.2 如果参考文献目录中所列国际标准已被采用作为Βιβλιοθήκη Baidu家标准,则应在采标文本的前言或 序言中予以说明,并给出相应国际标准的编号。
同样,若所列国际标准没被采标,则也应予以说明。说明这类关系的通常作法是在前言 中用表格给出所有参考文献目录中的国际标准状态。 6 等同采用国际标准的国家标准的编号方法 6.1 如果国际标准被全文采用,采标程度是等同,则可采用单行或双行编号格式
采用国际标准指南
为促进我国采标工作,现将 IEC/ISO 最近起草的《采用国际标准指南》译出介绍如下, 供国内有关领导和标准化工作者参考。
——译者
0 序言 0.1 本指南提供了国家标准采用国际标准的方法以及采标程度的标识方法,从而提高各国 采用国际标准以及标识采标程度的一致性。对采标程度以及对与国际标准的差异采用统一方 法进行标识将有助于各国之间的交流,避免采标上的模糊混乱,促进国际贸易。 0.2 目前,国际标准在国家级别的标准上广泛采用,被生产厂、贸易组织、采购方、消费 者、检测试验室、管理机构及其他有关方面广泛使用。
标注的格式: (1)对编辑性修改,用“国家注释:”; (2)对技术性修改,用“国家差异:”。 5.1.3 所有技术性修改和编辑性修改也可以用黑底线标出,然后把有关解释和说明以附录形 式给出。 5.2 对其它国际标准的参考 5.2.1 如果被采用的国际标准中的在参考文献目录中包括其它国际标准,则不管这些标准是 否对此采标文本有效,也不管它们是否已被采用作为国际标准,此参考文献目录应在采标文
注:国家标准可能不仅包括相应的国际标准,而且还包括不属于此国际标准的附加条 款。 在这种情况下,即使没对所包含的国际标准作任何修改,采标程度也只能是 “修改”或是“非 等效”。至于是“修改”还是“非等效”,这取决于技术差异是否被清楚地标识和解释。 3.4 非等效
国家标准与相应国际标准在技术内容和文本结构上不同,它们之间的差异没有清楚地标 识。
采标文本与相应国际标准在技术内容上的不同。 2.4 改变措词
在采标文本中,用本国通用的单词或语句代替相应国际标准中的某些单词或语句。 例如在某些国家里用电梯(elevators)代替电梯(lifts)。 2.5 文本结构 文本中条款、分条款、段落、表格、图表、附录的排列顺序。 3 采标程度(一致程度) 3.1 为把国家标准与相应国际标准相比较,迅速明了它们之间的关系,对它们之间的一致 程度进行标识是必要的 由于采用国际标准时情况各异,把采标程度过份详细的划分没有实际意义。在本指南 中, 把采标程度分为三类。为找出采标文本与相应国际标准之间的差异,必须对它们的全部内容 进行点对点的比较。 当国家标准与相应国际标准等同 (段落“3.2”)或仅对国际标准作了某些修改 (段落“3.3”) 的情况下,可以认为该国家标准采用了相应的国际标准。 等同采用国际标准使透明度得到保证。保证标准的透明度是促进国际贸易的基本条件。 在这里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即使两个标准化团体在采用国际标准时各自仅作了一些他们认为 很小的修改,这些修改也可能会迭加在一起从而导致两个采用同一国际标准的国家标准相互 不可接受。而等同采用国际标准则可以完全避免上述问题。 3.2 国家标准满足下述条件时,采标程度是“等同” A.技术内容、文本结构和措词相同,或者 B.技术内容相同,但可能包含下述少量编辑性修改: (1)用小数点“.”取代小数点“,”; (2)对印刷错误(如拼写错误)的改正; (3)取消用 2 种官方语言出版的标准中的一种语言; (4)把对相应国际标准的修订和勘误包括在内; (5)改变原国际标准名称与现国家标准名称一致; (6)在文本中用“本国家标准”取代“本国际标准”; (7)如果采标国家使用不同的计量系统,出于信息目的,换算单位制量值。 3.3 按下述条件对国际标准进行修改时,采标程度是“修改” 在采标时,允许对相应国际标准作技术性修改,但必须予以清楚地标明并给出解释。采 标文本应在结构上与相应国际标准相同。对文本结构的修改只有在不影响对两个标准 (国家 标准和国际标准)的内容和文本结构很容易进行比较的条件下,才是被允许的。为了保证透 明和溯源,强烈建议 1 个国家标准仅采用 1 个国际标准。在某些情况下,在一个国家标准中 采用几个国际标准可能也是适宜的,但在这种情况下,必须用表格形式对所作的修改作出标 识和解释,使用户能够很容易地对涉及的标准内容进行比较。 对国际标准做的修改可以包括“3.2”中所述的编辑性修改,同时还可以包括下述修改: (1)国家标准的内容少于相应国际标准。国家标准仅用于此国际标准所适用的几种情况 中的一种情况。 (2)国家标准的内容多于相应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比相应的国际标准要求更为严格,增 加了新的内容,如附加实验等。 (3)国家标准中提供另一种替代选择。国家标准中提供一个相同地位的替代条款,即它 能够作为国际标准规定的某款的替代条款。 (4)对国际标准中的部份内容作了修改,即国家标准与相应国际标准部分内容是相同的 , 部分要求是不同的。
即使是在段落 “0.2”所述的情况下,也应尽一切努力把采标文本与相应国际标准的差异 减到最小。当采标文本与国际标准存在差异时,应把这些差异清楚地标识出来并说明理由。 把差异清清楚楚标识出来有助于消除这些差异。因为当把这些差异清清楚楚标识出来后,“是 否还有必要保留这些差异”这一问题就会被反复提出并加以研究。而没有被清楚标识的差异, 即使当其存在的理由已不存在时,也可能被忽视而没能被及时提出和处理。 0.4 建议在采标文本中尽可能详细地给出采标情况的有关信息。这些信息应置于国家标准 的显著位置(如标题页或前言中),并在标准目录、年报和所有相关媒介上刊登。 1 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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