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5-恳请贵院对涉嫌寻衅滋事罪的王某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之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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恳请贵院对涉嫌寻衅滋事罪的王某

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之

法律意见书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区分局(以下称南山区公安分局)认为王某有酒后闹事致两人轻微伤的行为,于20xx年xx月xx日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对其刑事拘留,现南山区公安分局已于20xx年x月xx日就王某向贵院提请审查逮捕。

我们受王某的委托以及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在王某等人涉嫌寻衅滋事罪一案中担任王某的辩护人,我们根据了解到的案情认为:

第一,王某等人虽然有与他人打斗的行为,但该起打斗事出有因,王某主观上没有“无事生非”的寻衅滋事故意,而且王某在矛盾发生后有谋求对方原谅的行动表示,反映出其主观上亦没有“借故生非”的寻衅滋事故意, 因此王某的行为不符合寻衅滋事罪对主观构成要件的要求;

第二,对方在矛盾的激化方面有主要责任,而王某的行为不符合寻衅滋事罪要求的“单方积极性”特征,不能仅仅因为客观上发生了打斗事件且造成对方两人轻微伤的结果而以寻衅滋事罪追究王某的刑事责任;

第三,王某自动投案后如实陈述了案件事实,其没有逃跑等可能妨碍刑事诉讼顺利进行的情形,不符合逮捕的条件,再结合矛盾双方愿意调解、王某的配偶李某已经怀孕九个月等情况,本案也没有逮捕王某的必要性。

因此,我们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向贵院提出以下具体法律意见,恳请贵院对王某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一、王某等人涉嫌寻衅滋事罪一案的基本事实

20xx年x月x日,王某因为次日需要前往香港而来到深圳市,并与几名在深圳工作的朋友相约聚餐。20xx年x月x日凌晨,王某与朋友小羊、小龙以及小龙的朋友小帅相约到南山区蛇口客运站附近吃宵夜。

王某与小羊宵夜过程中,听到邻桌有人说话口音熟悉,便以为碰到老乡,过去与邻桌攀谈聊天并敬酒,双方喝了几杯酒后,王某因为积极劝酒而与对方发生口角。王某与对方发生口角后,对方作势要殴打王某,小羊发现王某与邻桌发生了矛盾,便过去将王某拉回来,并向对方道歉说:“要打人的话就打我吧,不要打他(王某)”,对方便掐住了小羊的脖子。王某为了避免事情闹大,便拿起桌面的啤酒瓶大力地敲打了自己的头部三下,说“这样可以了吧”。但是对方四人没有罢休,拿起啤酒瓶子对王某、小羊等人进行了围殴,在此过程中王某被对方用啤酒瓶扎伤,过来拉架的小龙亦被殴打,王某则因为醉酒以及自己敲打了头部而意识模糊,自始至终没有参与打斗。对方两人因为小羊、小龙等人的反抗动作亦有受伤。

随后,公安机关接到附近群众报案后到场制止打斗,王某等人被送到医院接受治疗。20xx年x 月x日,王某等人到医院进行伤情鉴定,后来鉴定结果显示王某和小羊是轻微伤,小龙是轻伤。王某到公安机关接受了询问并制作了笔录,随后回广州正常工作。20xx年xx月x日,王某接到深圳市南山区公安局电话,要求其到深圳就打斗一事进行调解。20xx年xx月xx日,王某前往南山区公安分

局,但南山区公安分局并没有进行调解,而是告知王某等人之前伤情鉴定的结果。随后,南山区公安分局认为整个事件没有王某主动过去敬酒就不会发生,而打斗事件造成对方四个人中有两人受轻微伤,属于“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情形,因此以王某等人涉嫌寻衅滋事罪刑事立案。与此同时,由于小龙受轻伤,与王某等人进行打斗的四人亦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刑事立案,目前仍有两人尚未归案。

另外,王某等人与对方打斗时已经凌晨,周边商铺均已关门,在宵夜店吃烧烤的人也不多,基本没有往来行人。

二、王某等人虽然有与他人打斗的行为,但该起打斗事出有因,王某没有“无事生非”的寻衅滋事故意,而且王某在矛盾发生后有谋求对方原谅的行动表示,反映出其亦没有“借故生非”的寻衅滋事故意,因此王某的行为不符合寻衅滋事罪对主观构成要件的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

简称为《寻衅滋事刑事案件解释》)第一条规定:“行为人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

.................

无事生非

....,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

“行为人因日常生活中的偶发矛盾纠纷,借故生非

....,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矛盾系由被害人故意引发或者被害人对矛盾激化负有主要责任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对“寻衅滋事行为”区分为《寻衅滋事刑事案件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无事生非型”和第二款规定的

“借故生非型”,并对“借故生非型”的寻衅滋事行为进行了解释:

在日常生活中偶发矛盾纠纷,如与他人无意碰撞后,即小题大做、借题发挥,实施随意殴打他人或者任意毁损他人财物等行为的,明显不属于解决纠纷的合理方式,明显超出解决纠纷的合理限度,尽管事出有因,也可认为是借故寻衅,破坏社会秩序,对此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

根据上述最高院司法解释的规定及指导案例的说明,认定行为人犯寻衅滋事罪,必须主观上有无事生非、借故生非的故意,本案中王某主观上没有寻衅滋事的故意,客观上一直没有动手参与打斗,在双方发生矛盾时也已经以实际行动向对方表示歉意,而小羊等人也是在对方作势动手打人之后前来劝架的,因此王某等人主观上并没有寻衅滋事的故意,南山区公安分局以涉嫌寻衅滋事罪立案追究王某等人刑事责任显然有误。

(一)王某过去与邻桌攀谈不是为了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没有“无事生非”的故意,因此王某主动过去与对方喝酒的行为不能被理解为寻衅滋事

根据我们会见王某以及向公安机关了解到的情况,王某之所以过去与邻桌攀谈,是听到邻桌有人说话口音熟悉,以为是老乡便想过去结识一下,由此可以反映出王某并没有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而积极挑衅对方的目的。

事实上,王某过去与邻桌攀谈后,双方有说有笑,王某知道了对方并不是老乡,三十多岁,是钻井平台的工作人员等细节,也与对方也碰杯多次。我们据此认为这些细节都能够反映出王某一开始过去与对方喝酒的行为主观上并不抱有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的目的,因而不是寻衅滋事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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