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法培训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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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万元。
2、不可分性:指债权人在全部债权清偿 之前,可用担保财产的全部来清偿债权, 表现在两个方面:
(1) 在全部债权未清偿前,债权人可对担保物 或保证人的财产在整体上主张担保权
(2) 担保物的部分变化或债权债务的部分变化 均不影响担保权的整体性
3、补充性:是指只有在债务人不履行 或者不能清偿债务时,债权人才能对 担保人主张债权,担保对债权的实现 仅具有补充的意义。
(二)担保的特征
1、从属性
(1)成立上的从属性:主债权不成立或不生 效的,担保也不成立、不生效
<例> 甲欠乙债务100万元,乙、丙签订保证合同,约定甲不能按期 偿还100万时,丙负责偿还。事后证明,甲、乙之债是重大误解, 根本不存在,则丙对乙的保证责任如何?
也就不存在
<例>甲企业向乙企业借款100万元,乙、丙签订抵押合同, 以丙之房屋一栋作抵押。后甲、乙之借款合同被法庭宣告无 效,问:乙、丙抵押合同的效力如何?
优越性:优先于其他普通债权人的 权利,弥补债权性质上的缺陷。
(1)不转移所有权形式 是指以在担保物上设定一定的权利来
保障债权的实现。(这种为保障债权 实现而在一定财产上设定的权利统称 为担保物权
主要形式:抵押、质押、留置、优 先权等。
(2)转移所有权形式 是指转移担保物的所有权或者其他权
《担保法》第5条)
(3)在最高额保证、最高额抵押、最最高额质押 中,担保合同往往先于主合同成立
(参见《担保法》第14条、第59条,《物权法》第203条 、 第222 条)
(4)担保有其自己的成立要件和消灭原因,担保 不成立、无效或者消灭,对其所担保的债权不发生 影响
二、担保的意义
(一)保障债权的实现 (二)促进资金融通和商品流通 (三)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
(参见《担保法》第1条)
三、担保的适用范围
(一)《担保法》
1、适用范围(参见《担保法》第2条第1款) 2 、排除范围(参见《担保法》第2条) (二)《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1、担保适用于民事行为 2 、只适用于民事活动中产生的有债权债务内容的 行为 (三)《物权法》 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 债权,需要担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 定设立担保物权。(《物权法》第171条)
无效(《担保法》第5条第1款、 《物权法》第1wenku.baidu.com2条)
1、从属性
(2)处分上的从属性:主债权转移的,为主债 权设定的担保也随之移转。
(3)消灭上的从属性:主债务消灭,则担保 也随之消灭。
<例>甲欠乙100万元,甲以自己所有的楼房一栋做抵押, 朋友丙以汽车做质押。后甲如期偿还了乙的100万。问: 本案中甲、乙的抵押合同,丙、乙的质押合同,应如 何处理?
(1)一般保证
指保证人与债权人在保证合同中约 定仅对债务人不能履行的债务负补充 履行责任的保证。
(2)连带保证
指保证人与债权人在保证合同中约 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 任。
2.物的担保: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以其 所有的特定财产为债务提供的担保。
主要形式:抵押、质押、留置、定 金、优先权、让与担保、所有权保留 等。
对于担保的补充性,在一般保证中体现得最为明显。 (参见《担保法》第17条第2款)
4 、财产性:担保权本质上是一种 财产权,反映的是财产权关系。
5 、相对独立性
(1)担保的成立必须由当事人约定或依照法律的 规定而发生,与被担保的债权分属两个不同的法律 关系 (2)担保的效力可以不依附于被担保的债权,被 担保的债权无效,并不必然导致担保的无效(参见
终止
1、从属性
(4)诉讼上的从属性
a 诉讼当事人:某一主债权有担保的,当事人之间发 生诉讼的,担保人同债务人一并成为共同被告(《担 保法解释》128条)
b 管辖:主合同与担保合同发生纠纷起诉的,依主合 同确定管辖地法院(《担保法解释》129条)
(5)范围、强度上的从属性
<例>甲欠乙100万元,丙为抵押人,抵押物价值500万元。后 甲不能偿还,连同主债务、利息、违约金、赔偿金及实现债权 费用共计120万元,问:乙能从丙的卖款中最多拿走多少万元?
(一)担保的内涵分析
担保:是指以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 财产或者第三人的信用来保障特定债权 人的债权得以实现的法律手段。
(1)担保的目的是保障特定债权人的债权的 实现
(2)担保是以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的特定财产 或者第三人的信用来保障债权实现的法律手 段
(3)担保是对债的效力的加强和补充
担保权的本质
其债权特征:
四、担保的种类
(一)人的担保和物的担保 1.人的担保:是指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 以其信用为债务提供的担保,其典型 形态为保证。
保证:保证人以自己的信用作为债务 人履行债务的担保,在 债务人不履行 债务时,债权人有权要求保证人代为 履行债务或者承担清偿责任。
弱点:债权人对担保人所享有的担保 利益,在地位上并不优先于担保人的 其他债权人所享有的债权,一旦担保 人的全部财产不足以清偿其负担的全 部债务时,债权人只能对担保人所有 的未设定抵押、质押、留置、定金等 物的担保的财产行驶权利,且须与其 他普通债权人按比例对担保人的财产 行使权利。
担保法
2009—2010学年
第一章 担保与担保法
第一节 担保概诉 第二节 担保合同 第三节 担保法
第一节 担保概概论
一、担保的概念与特征 (一)担保的内涵分析 (二)担保的特征 二、担保的意义 三、担保的适用范围 四、担保的类型 五、担保活动的基本原则
一、担保的概念与特征
(一)担保的内涵分析
1、广义的担保:包括债的一般担保和债 的特 别担保。 2、狭义的担保:仅指债的特别担保。 (《担保法》所称的担保也仅指狭义上的 债的担保)
1.二者均以价值的移动为目的 2.二者均因权利存续而保有价值移动之 效力,均因价值的移动而消灭其效力
3.二者均为着眼于将来利益之权利,而 非现实发生的对人或对物的权利
其物权特征:
1.担保物的特定性 2.担保为典型的对物权 3.担保物权为对担保物交换价值的直接支配 权
4.担保物权限制了担保人对担保物的处分 5.担保物具有追及性 6.担保物权有对世效力 7.担保物权使债权获得优先受偿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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