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残油污染物接收处理证明签发业务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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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残油(污染物)接收处理证明》签发业务流程

一、执法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

(三)《关于做好港务监督向船舶签发船舶残油接收处理证明工作的通知》(水监字[1987]29号)

(四)《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

二、岗位职责

受理人负责《船舶残油接收处理证明》申请的受理、审核;负责有关材料的归档、台帐登记等工作。

三、工作流程

(一)受理

1、受理人收到《船舶残油接收处理证明》申请后,应对申请是否属本机构管辖范围、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等进行审查,申请材料应包括:(1)《船舶防污文书申请书》;

(2)接收单位出具的载明接收残余油类物质的种类、数量、时间、地点、接收方法等内容的单据;

(3)经核准的船舶排放残油、含油污水作业申请书

(4)《油类记录簿》及其复印件;

(5)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2、对资料齐全、文书填写完整的,受理人予以受理并审核;无法当场办结的,应向申请人出具加盖受理专用章的《海事业务受理通知书》;受理情况要进行登记。

3、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机构职权范围的,受理人应当及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并向申请人出具加盖受理专用章的《海事业务不予受理通知书》。

4、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受理人应当告知并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5、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人应当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向申请人出具加盖受理专用章的《海事业务补正通知书》。

6、申请人应在复印件上署名及签注日期,受理人经审查与原件一致,将原件退回申请人。

(二)审核

1、受理人审核同意后,制作加盖防污证书专用章的《船舶残油接收处理证明》。

2、受理人审核不同意,制作加盖危险货物管理专用章的《不予海事行政许可决定书》。

(三)办理与告知

1、由受理人将《船舶残油接收处理证明》或《不予海事行政许可决定书》送达申请人或通知申请人领取。

2、办理完毕后,受理人在《船舶防污证书文书发放台帐》中登记。

(四)归档

办理完毕后,受理人应及时将《船舶防污文书申请书》、申请材料、《船舶残油接收处理证明》或《不予海事行政许可决定书》复印件等材料进行归档。

四、参考执法标准

(一)《船舶防污文书申请书》内容填写完整、规范。

(二)审核要点:

1、在作业结束后;

2、接收残余油类物质的种类、数量与《油类记录簿》的记载内容相符

(三)1个工作日内办结。

(四)受理的材料齐全合格,审批的程序规范,受理情况登记清楚。

(五)印章使用正确、规范,台帐记录、档案收集完整。

五、执法文书及台帐

(一)《船舶防污文书申请书》(略)

(二)《船舶防污证书文书发放台帐》(略)

(三)《海事业务受理通知书》(略)

(四)《海事业务不予受理通知书》(略)

(五)《海事业务补正通知书》(略)

(六)《船舶残油接收处理证明》

(七)《不予海事行政许可决定书》(略)

船舶残油接收处理证明

编号:

籍轮于年月日

由本港污油回收接收处理吨残油(油泥、污油水),

特此证明。

主管机关:

时间:年月日

CERTIFICATE OF DISPOSAL OF OIL RESIDUES

This is to certify that the M.V. OF

Nationality discharged tons of oil

Residues(oil sludge,oil water)into reception facilities in this Port for disposal on

Administration

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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