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基本知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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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中国商事及经济法律制度

第四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基本知识

(一)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结构

中国和其他国家一样,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别。狭义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仅指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为名称的法律,即关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基本法:广义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指调整消费者权益保护关系的法律规范总和,包括所有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规范。所谓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结构是就广义而言的,它包括:

1.消费者权益保护基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起着消费者权益保护基本法的地位和作用。

2.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功能性法律规范

除上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外,还有一些法律。它们不是仅为保护消费者权益制定的,但这些法律或它们中的部分法律规范却有着明显的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功能,因而称为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功能性法律规范。主要是:

(1)防止危害消费者生命、身体和财产的法律《食品卫生法》。

(2)防止因计量问题使消费者受到不利的法律。这主要是指《计量法》。

(3)规制标准化工作,维护消费者利益的规范。这主要是指《标准化法》。该法的规定,在

使商品具有满足消费者有关规格、质量、安全、卫生要求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4)确保自由、公平竞争,保证消费者自由选择权的规范。消费者权益的充分实现有赖于自由、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因此,建立和维护自由、公平竞争秩序的法律规范,实质上也是保护消费者权益,特别是实现消费者自由选择权的法律规范。这里主要是指《反不正当竞争法》

(5)防止因价格侵害消费者权益的法律规范。1997年12月29日颁布的《价格法》是这类规范的核心部分。该法同时将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作为其立法宗旨之一,并且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与其进行交易;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制定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昕取消费者的意见;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制定后,由制定价格的部门向消费者公布;消费者可以对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提出调整意见。这些规定,都有利于防止不当价格对

消费者的侵害。

(6)加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明确产品质量责任,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法律规范。这里主

要是指《产品质量法》。

(7)规范广告活动,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法律规范。1994年10月27日公布的《广告法》也通过规范广告活动实现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目的。该法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

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第4条);广告内容应当有利于人民的身心健康,促进商品和服务质量的提高,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第7条);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能够使消费者辨明其为广告(第13条)。

(二)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基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作为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基本法,无疑是中国消费者权

益保护法律制度的核心。

1.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基本原则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基本原则除了民法、商法确认的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原则

以外,还有以下特有的原则:

(1)消费者权益优先保护。在市场经济活动中,一方是庞大的企业和企业集团,一方是分散、

力薄的消费者,他们的利益极容易受到侵害。因此,应对消费者实行优先保护的原则。所谓消费

者权益优先保护,是指当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和其他权益的保护发生竞合之时,应优先保护消费者

权益;当消费者权益的保护适用《消费者权益保妒法》,也适用其他法之时,应优先适用消费者

权益保护法。

(2)国家保障与社会监督相互结合。调整好消费与生产的关系,是社会经济顺利发展的保障。

而调整消费与生产的关系,是一个庞大的系统过程。因此,既需要国家保障,也需要社会监督。

所谓国家保障,即国家(尤其是政府)以社会公共管理者的名义调整消费与生产的关系,它是国家

适度干预社会经济生活的重要内容之一。所谓社会监督,就是运用社会的力量支持消费者实现自

己的权利。

2.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特点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主要特点是:

(1)突出消费者权利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地位。

①安全保障权。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不受侵害,是消费者的一项最重要的权利。消费者权

益保护,首先就要保护消费者的人身和财产的安全。因此,《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7条规定,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②知悉真情权。即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

能、规格、等级、主要成分、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

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第(8 条)这是消费者实现自主选择权的重要前提。

③自主选择权。即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启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

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

选。”第(9 条)

④公平交易权。即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第10 条)

⑤获得赔偿权。“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

得赔偿的权利。”第(11 条) 这是对消费者安全保障权的补充。

⑥依法结社权。单个消费者是弱者,为了同损害消费者权益的现象进行斗争,必须组织起来。为此,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赋予了消费者组织消费者团体的权利。

⑦获得消费知识权。随着科学技术的迅速发展,产品品种的更新速度很快,服务范围和服务

方式变化很大。消费者要想使自己的权益获得充分保障,就必须享有获得有关商品、服务的消费

及消费者权益等知识的权利。因此,《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3 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同时,相应规定了消费者的义务,即“消费者应当努力掌握所需商品或者服务的知识和使用技能,正确使用商品,提高自我保护意识。”

⑧维护尊严权。虽然,“消费者是上帝”说法已广泛流传于社会,但真正在交易中将消费者作

为“上帝”对待,并不那么容易。甚至,有的经营者并不把消费者的人格尊严放在眼中。因此,在

人格和民族风俗习惯已受到《民法通则》和民族区域自治法保护的情况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仍将其作为消费者权利予以特别保护。即“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第14 条)

⑨监督批评权。即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检举、控告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中的违

法失职行为,有权对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提出批评、建议。”(第15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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