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国家主权与人权位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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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 论人权高于主权

国际法 论人权高于主权

论人权高于主权人权就是指,“人,因其为人而应享有的权利。

”人权是生来就有的,是人最基础的权利人权概念产生后,很长时间内被认为是国内管辖事务。

随着联合国的成立,人权从国内领域走向国际领域,一些西方学者从人权的国际保护角度开始提出了“人权高于主权”的观点。

但是,由于当时的国际环境,这些观点没有进入西方思想界和政治界的主流。

近年来,美国的对外事务,特别是与发展中国家进行的外交事务,都常扛着一面大旗---人权高于主权,并以此为由干涉多国内政事务。

由此,“人权高于主权”的理论渐为世人所知,也引来了全世界国际关系研究者的激烈争论。

当然,绝大多数发展中国家多数发达国家的学界和政府都对这一理论持反对态度。

不过,我认为人权高于主权是人类社会发展必然的国际关系原则,主权是为了维护和捍卫人类的人权而存在的,人权是本质,主权是表现。

只不过这一理论才有一二十年的历史,而现今的全球经济社会发展的不平衡和整体的政治水平不高,往往大国强国会以此向小国弱国施压,所以现在还不能为大多数国家所接受,但是这并不能否认这一理论是国际关系的一个最本质的原则。

由于美国在对外事务中中滥用这一理论,导致了大多数发展中国家反对这一理论,随着全球经济社会的发展,人类社会将会认可并接受这一准则。

“人权高于主权论”是在美国理论界最先形成的一种人权理论。

20世纪90 年代,美国理论界正式形成了“人权高于主权”的理论。

人权与主权的关系问题成为国际人权领域中争论最激烈的一个重大的理论和现实问题。

这一理论主要有三方面内容:一是人权不是一国内部管辖的事情,人权是没有国界的。

如果一个国家有不尊重人权的现象,别国均可以关心或干涉。

二是国家主权应当受到限制和弱化。

三是“不干涉内政原则”已经过时,要让位于人权保护这一更高目标。

国际社会有权对世界任何国家的人权状况予以关注和采取行动。

为人道主义干涉目的而使用武力是符合国际人权法的。

这一理论是在20世纪90年代后期特别是美国以此旗号进行科索沃战争后才引起强烈反响的。

论国家主权与国际人权的辩证关系(一)

论国家主权与国际人权的辩证关系(一)

论国家主权与国际人权的辩证关系(一)内容提要]国家主权在国际关系上是最高的权威,国家主权原则,早已上升为国际社会公认的国际法原则,是当代国际法最基本、最重要的原则。

但是,国家主权不是绝对的,而是有制约和限制的。

国家主权是相互的,国家在行使主权时,不得侵犯别国主权。

人权,本质上属于一国国内管辖的事项,但是,人权又不是纯属国内管辖的事项,人权受国际法的保护,人权原则也是国际法的重要原则,人权具有国际性;然而,人权原则尚未成为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坚持国家主权,才能保护国际人权。

国家主权高于国际人权。

“人道主义干涉”的理论观点,违背当代国际法,其实质是否定国家主权,干涉别国内政。

关键词]国家主权,国际人权,主权高于人权,人道主义干涉一。

主权与人权的理论概念(一)主权与国家主权。

主权概念产生于16世纪中叶,1577年,法国学者博丹(JeanBodin,1540-1596)在其发表的《论共和国》(另译为《国家六论》)一书中,对“主权”这一古老的概念赋予了全新的意义。

博丹认为,主权是一国的最高权力,不受任何限制,而只受神法、自然法以及万国公法的约束。

(1)《奥本海国际法》认为,主权是最高权威,即一个独立于世界上任何其他权威之外的权威。

因此,依照最严格和最狭隘的意义,主权含有全面独立的意思,无论在国土以内或国土以外都是独立的。

(2)我国国际法学家周鲠生(1889-1971)认为,主权是国家具有的独立自主地处理自己的对内和对外事物的最高权力。

分析起来,国家主权具有两方面的特性,即在国内是最高的,对国外是独立的。

(3)直至现代,国际法及其理论一再重申国家主权的不可侵犯性。

国家主权被世界各国所公认,国家主权不容否定或贬低。

主权即国家主权,是指国家对内的最高权和对外的独立权。

所谓对内的最高权,是指主权国家在国内完全按照自己的意志处理国内管辖的事务。

所谓对外的独立权,是指国家在国际关系上是最高的权威,在国家之上,再没有超国家的权威,国家在行使国家权力时完全自主,不受任何外来的干涉。

人权保护与国家主权的平衡研究

人权保护与国家主权的平衡研究

人权保护与国家主权的平衡研究近年来,在全球范围内,对于人权保护与国家主权之间的平衡问题存在着不断的争议和探讨。

尽管人权是普世的价值观,但各国的历史、文化、政治制度和社会背景千差万别,因此,在实践中如何平衡人权保护和国家主权是一项重大的挑战。

首先,我们需要认识到,人权保护是建立在国家主权基础之上的。

一个国家的主权意味着该国有权独立地制定和执行其国内法律,以维护国家的稳定和秩序。

在国际关系中,各个主权国家之间也应该相互尊重和平等相待。

因此,国家主权是保障国际和平与稳定的基础。

然而,人权的普遍性和不可分割性也是无可争辩的。

人权是指每个人所享有的基本权利,包括生命、自由、尊严、平等等方面。

这些权利是与生俱来的,应该受到保护和尊重。

因此,各国必须承担起责任,确保人权得到充分尊重,并加以保护。

在寻求人权保护与国家主权之间的平衡时,我们可以借鉴一些成功的实践和案例。

例如,国际人权法和国家的宪法和法律可以形成一个框架,用于确保人权的保护和实现。

这些法律和规定可以明确规定人权的底线,以及国家在实践中应遵守的原则和义务。

通过这种方式,国家可以在保护人权的同时,维护其国家主权。

此外,在国际层面,国际组织和多边机构可以发挥重要的作用。

这些机构可以对人权状况进行监督,提出建议和指导,以促进人权保护的改善。

同时,各国之间也可以通过对话和协商等方式,共同致力于平衡人权和国家主权之间的关系。

然而,我们也必须意识到,在实践中,平衡人权保护和国家主权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

在一些特殊情况下,例如恐怖主义、内乱和经济危机等,国家可能被迫采取一些临时措施,以维护国家的安全和稳定。

这些措施可能对人权产生一定的限制,因此需要在实践中寻求一种平衡。

最后,我们应该强调人权保护和国家主权不是对立的关系,而是相互依存的。

保护人权有利于促进社会的发展和进步,进而为国家的繁荣和稳定提供了坚实的基础。

相反,一个稳定和强大的国家有能力更好地保护和实施人权。

【演讲稿】浅析人权与国家主权演讲范文

【演讲稿】浅析人权与国家主权演讲范文

三一文库()/演讲稿范文/演讲稿〔浅析人权与国家主权演讲范文〕[摘要]随着全球化的发展,人权的国际属性日益突现,西方一些学者认为:人权问题已越出国家界限成为全球问题,人权保护没有国界,人权高于国家主权。

*从人权与主权的概念入手,逐步分析两者对立统一的辨证关系即国家主权是人权的基础、但国家主权的行使受到人权保护的限制、两者是相互交织彼此联系的关系不可将两者对立开来,并提出正确对待人权与主权的方法。

一、人权与国家主权的概念人权,“人权是指一个人作为人所享有或应享有的基本权利”,是人类社会最高形式和最具普遍性的权利。

①它包括生命权和生存权、政治权和公民权、经济社会和文化权、民族权与和平权、发展权与环境权等等,这些权利是密不可分的。

从17~18世纪资产阶级革命时期第一次提出人权概念到第一次世界大战爆发为止,人权都具有国内性,属于一国国内管辖的事项,一国如何对待其本国国民,本质上属于该国的主权和内政。

由于第二次世界大战对人权的肆意践踏和破坏,国际社会才对人权问题给予广泛的关注和重视。

1945年,《联合国宪章》第一次将“人权”规定在这个普遍性的国际组织宪章中,并将尊重全体人类的人权及基本自由作为联合国的一项宗旨。

特别是1948年《世界人权宣言》的通过,将人权正式纳入了国际法的范畴。

国际社会才用联合国宪章、国际人权宣言、公民与政治权利宣言、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其他单一议题人权条约以及区域性人权条约等确认人权。

但是,基本人权并不属于国际法调整的范围,它仍然属于一国的内政。

由于各国的历史背景、社会习俗、文化传统、意识形态等不同,对生存权、平等权、自由权、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权利等基本人权,只有国家的立法才能规定,也只有通过国家的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采取一系列的措施才能保证实现,因此人权问题主要是国内法的问题。

由此可见,人权具有两个属性:国内性和国际性②,但主要属性是国内性。

二、人权与国家主权在新时期的关系随着全球化的不断发展,西方许多学者已经形成一种相当普遍的观点,他们认为国家主权已经失去了昔日无所不包的至上权威性。

国际法中的主权与人权的关系研究

国际法中的主权与人权的关系研究

国际法中的主权与人权的关系研究在国际关系的舞台上,主权和人权是两个不可忽视的概念。

主权代表着一个国家在国际社会中的独立地位和权力,而人权则代表着每个个体的基本福祉和尊严。

然而,在国际法中,主权与人权之间的关系并不一致,这引发了广泛的讨论和争议。

首先,主权与人权之间的冲突是不可避免的。

一个国家拥有主权意味着它有权决定自己内外政策的方向,包括对人权问题的立场。

当一个国家的主权与其它国家或国际组织的人权标准相冲突时,就会产生主权与人权之间的紧张关系。

例如,一些国家可能主张维护国家安全的需要而限制公民的个人自由权利。

这种情况下,主权往往优先于人权。

然而,国际社会普遍认为,人权应该是普遍而不可侵犯的。

这就引发了主权与人权之间的平衡问题。

国际法试图通过建立人权法律框架来促进主权和人权之间的平衡。

《联合国人权宣言》和《国际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等国际法文书确立了人权的普遍性原则和国际社会应当遵守的义务。

这些法律框架承认国家有主权,但也限制了国家行使主权的范围,以保护个体的基本权利。

在国际法体系中,国家的主权是相对的。

国际社会承认了国家作为主权实体的地位,但同时国家在国际社会中也要遵守国际人权标准。

这表明主权与人权之间的关系是相互制约的。

当一个国家违反了国际人权标准,国际社会有权利干预并要求该国改变其行为。

这体现了主权与人权之间的相互关系,国家的主权并不是无限制的。

在实践中,国际法对主权和人权的平衡存在一定的挑战。

国家主权往往成为限制人权保护的借口。

一些国家可能会以维护国家安全、文化差异或国家优先利益为由,限制公民的自由和平等权利。

面对这种情况,国际社会需要更加积极地参与,通过外交手段和国际合作来推动国家遵守人权标准,并在必要时采取制裁措施。

同时,国际社会也应当尊重国家主权,尤其是在涉及国内事务和文化差异的问题上。

每个国家都有不同的历史背景和文化传统,对人权的理解和实践会有差异。

这就需要国际社会在推动人权普遍化的同时,也要尊重国家的主权和民族自决权。

演讲材料-浅析人权与国家主权演讲范文 精品

演讲材料-浅析人权与国家主权演讲范文 精品

浅析人权与国家主权演讲范文[摘要]随着全球化的发展,人权的国际属性日益突现,西方一些学者认为人权问题已越出国家界限成为全球问题,人权保护没有国界,人权高于国家主权。

本文从人权与主权的概念入手,逐步分析两者对立统一的辨证关系即国家主权是人权的基础、但国家主权的行使受到人权保护的限制、两者是相互交织彼此联系的关系不可将两者对立开来,并提出正确对待人权与主权的方法。

一、人权与国家主权的概念人权,人权是指一个人作为人所享有或应享有的基本权利,是人类社会最高形式和最具普遍性的权利。

①它包括生命权和生存权、政治权和公民权、经济社会和文化权、民族权与和平权、发展权与环境权等等,这些权利是密不可分的。

从17~18世纪资产阶级革命时期第一次提出人权概念到第一次世界大战爆发为止,人权都具有国内性,属于一国国内管辖的事项,一国如何对待其本国国民,本质上属于该国的主权和内政。

由于第二次世界大战对人权的肆意践踏和破坏,国际社会才对人权问题给予广泛的关注和重视。

1945年,《联合国宪章》第一次将人权规定在这个普遍性的国际组织宪章中,并将尊重全体人类的人权及基本自由作为联合国的一项宗旨。

特别是1948年《世界人权宣言》的通过,将人权正式纳入了国际法的范畴。

国际社会才用联合国宪章、国际人权宣言、公民与政治权利宣言、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其他单一议题人权条约以及区域性人权条约等确认人权。

但是,基本人权并不属于国际法调整的范围,它仍然属于一国的内政。

由于各国的历史背景、社会习俗、文化传统、意识形态等不同,对生存权、平等权、自由权、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权利等基本人权,只有国家的立法才能规定,也只有通过国家的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采取一系列的措施才能保证实现,因此人权问题主要是国内法的问题。

由此可见,人权具有两个属性国内性和国际性②,但主要属性是国内性。

二、人权与国家主权在新时期的关系随着全球化的不断发展,西方许多学者已经形成一种相当普遍的观点,他们认为国家主权已经失去了昔日无所不包的至上权威性。

论国家主权与人权位阶

论国家主权与人权位阶

论国家主权与人权的位阶摘要:人权与国家主权的位阶的界定,对于认识国际中日益频繁使用的人道主义干预的不足与缺陷,使之不断发展与完善尽快走出困境并成为能取代传统国际霸权的国际关系新规范模式有重要意义。

本论文通过对国家主权、人权的概念进行阐述,以及国内外对于国家主权与人权位阶的观点来说明国家主权与人权并非对立的概念,他们是辩证统一的关系。

关键词:国家主权人权1、人权与国家主权概述人权与主权是国际人权法中的两个基本概念。

国家主权的概念是起源于近代欧洲的,被孟德斯鸠、布丹等著名的启蒙学者发展成为了系统的政治理论。

我国学者绍津先生在其编写的《国际法》一书中定义主权是国家的对内最高权和对外的独立地位。

所谓的对内最高权就是指国家对其本国的统治权。

它包括:对本国境内的人和物之属地优越权,对本国国民的属人优越权等。

对外的独立地位是指国家在国际法上具有独立的人格,在于别国交往的过程中不受别国的管辖和支配,地位平等。

人权是现代法最基本的价值之一,是近代欧洲启蒙运动的产物,在与神权和封建专制的斗争中,新兴资产阶级就把人权作为一个有力的政治武器利用并在获得政权后把人权纳入了法制化的轨道中。

世界人权宣言提出这样一个概念:在公领域的人权是普世性的、不可分割的,并且是每个健全个人生命所与生俱来的。

也就是说一切人,不分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见、国籍、社会出身、财产、出生或其他身份等区别,都有资格享有人权。

这是人权的非常显著特征。

2、国内外关于国家主权与人权的位阶的观点2.1 国外一些学者关于国家主权与人权的位阶的观点早在16世纪,西班牙法学家维多利亚(1483-1546)就提出,按照国际法,对于拒绝给予本国臣民以基本人权的国家,可以进行干涉。

随着全球化的不断发展,西方许多学者已经形成这样一种观点,即:人权保护没有国界,人权高于国家主权。

他们认为由于整个世界的互动性与相互依赖性的强化,国际政治与国内政治的连结日益紧密化,国家主权已经失去了昔日无所不包的至上权威性,人权问题已经越出国家界限成为了全球问题。

主权与人权

主权与人权

浅析人权与国家主权随着全球化的发展,人权的国际属性日益突现,西方一些学者认为:人权问题已越出国家界限成为全球问题,人权保护没有国界,人权高于国家主权。

本文从人权与主权的概念入手,逐步分析两者对立统一的辨证关系即国家主权是人权的基础、但国家主权的行使受到人权保护的限制、两者是相互交织彼此联系的关系不可将两者对立开来,并提出正确对待人权与主权的方法。

一、人权与国家主权的概念人权是指“人,因其为人而应享有的权利”,是人类社会最高形式和最具普遍性的权利。

它主要的含义是:每个人都应该受到合乎人权的对待。

人权的这种普适性和道义性,是它的两种基本特征。

按享受权利的主体分,人权包括个人人权和集体人权两种。

前者是指个人依法享有的生命、人身和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各方面的自由平等权利;后者是指作为个人的社会存在方式的集体应该享有的权利,如种族平等权、民族自决权、发展权、环境权、和平权等。

按照权利的内容来划分,人权包括公民、政治权利和经济、社会、文化权利两大类。

前者是指一些涉及个人的生命、财产、人身自由的权利以及个人作为国家成员自由、平等地参与政治生活方面的权利;后者是指个人作为社会劳动者参与社会、经济、文化生活方面的权利,如就业、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社会保障、文化教育等权利。

总之,人权是涉及社会生活各个方面的广泛、全面、有机的权利体系,是人的人身、政治、经济、社会、文化诸方面权利的总称。

它既是个人的权利,也是集体的权利。

主权是一个国家对其管辖区域所拥有的至高无上的、排他性的政治权力,简言之,为“自主自决”的最高权威,也是对内立法、司法、行政的权力来源,对外保持独立自主的一种力量和意志。

主权的法律形式对内常规定于宪法或基本法中,对外则是国际的相互承认。

因此它也是国家最基本的特征之一。

国家主权的丧失往往意味着国家的解体或灭亡。

主权,即为国家主权,是国家的最重要属性,是国家在国际法上所固有的独立处理对内对外事务的权力。

人权与主权

人权与主权

人权和主权,到底是什么关系?人权和主权之间的关系,并不暧昧。

可是,由于集权国家的执政者,总是有能力以主权代表的形象出现,所以,在他们看来,主权第一,人权第二,主权高于人权,人权从属于主权;西方学者和政治家,则坚持相反的观点。

他们认为,人权是第一位的,主权是第二位的,人权高于主权,主权应该为人权服务。

人权和主权,到底是什么关系呢?对此,我和西方人想得一样。

“爱国者”听了这句话,又该骂我“奴颜婢膝”和“卖国贼”了。

我不怕,我希望所有攻击我的人,把“枪口”对准我下面的论据。

要是,“爱国者”能指出其中一条是错的,我就认输。

当然,我相信,这种情况是永远不会出现的。

历史地考察人权和主权之间关系的话,显然,民族国家,只是在近代才出现的一个政治概念和社会组织形式。

人类,在一个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内,都是过着“无组织、无纪律”的自由生活,更谈不上什么国家和国家主权。

可我们不能因此而否认,每一个人都具有与生俱来的权利,这就是天赋人权。

如果,将人权置于主权之下,作为主权的附属品,那么,人类早期的先民们,岂不是全都白活了,或者说,他们根本就不该活着啊。

因为,他们生活的年代,既没有国家,也没有国家观念;没有国家,也就没有主权;没有主权,何来人权。

人权最重要、最基本的权利,就是生存权。

这样推理下去,国家出现之前的人们,生存的权利何来?生存的价值何在呢?没有人敢说先辈们活得没有意义,可偏有人说主权高于人权。

这种混账话,只有脑力残疾,才说得出来。

此其一,从时间上看,人权先于主权。

从主权的构成来分析的话,我们能更清楚地看到,国家以及国家主权只是一个人为的、空虚的概念,是一个无形的框架。

只有在这个“空壳”中,置入人民,国家才能从半空中落到实处,成为一个实在的社会存在。

主权,是一个国家所有人的、一部分(不是全部)权利集合,这部分权利是人民让渡给政府的。

政府和人民之间,是一种“委托——代理”关系。

人民是委托者,政府是代理者,政府是为人民打工的。

国家主权与国际人权辩证关系

国家主权与国际人权辩证关系

全球疫苗接种计划
各国参与全球疫苗接种计划,共享疫苗资源,既保障了 各国主权,也促进了全球公共卫生安全。
气候变化合作
各国在气候变化领域进行合作,共同应对全球性挑战。 这种合作模式既尊重了各国主权,又促进了全球环境保 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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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国家主权是国家区别于其他社 会实体的主要标志,它赋予国 家以特殊的地位和尊严。
03
国家主权通常被认为是国家所 固有的,是一种自主自决的最 高权威。
国家主权的特征
绝对性
国家主权的绝对性是指国家主权至高 无上、不可分割、不可侵犯。
自主性
国家主权的自主性是指一个国家独 立自主地处理自己内外事务,管理
03
国家主权与国际人权的辩 证关系
国家主权与国际人权的联系
国家主权是人权的根本保 障
国家主权是保障一国独立、自主和发展的关 键,同时也为人权的实现提供了重要的保障 和支持。
国际人权是衡量国家主权 的重要标准
国际人权是指在国际法框架下,各国应该尊 重和保障的人权,其逐渐成为衡量一个国家
主权的重要标准。
国际人权包括公民权利、政治权利、经济权利、社会权利和文化权利等,这些权利都是人类在生存和 发展中所必需的。
国际人权的法律框架
国际人权的法律框架包括国际人权 公约、国际人权标准和国际人权决 议等。
VS
这些法律框架为各国政府和国际组 织提供了指导和规范,以确保人们 的基本权利得到尊重和保护。
国际人权的发展历程
需要完善国际人权机制,确保其公正、合理和有效 。
05
案例分析
国家主权在国际人权领域的实践案例
尼加拉瓜诉美国案
尼加拉瓜政府指控美国公司在该国境内进 行石油开采,侵犯了该国主权。此案中, 国际法院强调了国家对其领土内自会的谴责 。此案反映了国家在国际法上有义务维护 和平,并不得进行核扩散。

主权与人权

主权与人权

人权与主权关于人权与主权的问题我已思考良久,第一次接触大约是在十多年之前,小学社会课上写道“国家主权神圣不可侵犯,主权之乎者也,主权如此云云”,自此在党的教育之下主权在我心中崇高无比,却从来没有想过人权是什么。

当伊拉克战争落下帷幕,当萨达姆沦为阶下囚,我曾经悲痛不已,为之惋惜。

但当十几年后的卡扎菲暴尸荒野,穆巴拉克囚于牢笼,我却为此而庆幸。

践踏人权者被人民惩处、接受人民的审判本就是道理循环,这才叫报应不爽。

试想没有人哪来的国家,没有国家,主权又从何谈起,无人权何来主权,反之而论岂非本末倒置??主权随着国家的诞生而产生也必将随着国家的灭亡而消失,但只要人类存在,人权就将伴随着人类文明。

因此,人权是普遍的、永恒的,主权只能在一定历史时期存在。

从人权与主权的关系上来说,主权应该是用来保护国家之内每一个人都享有人权,否则谈论主权毫无价值。

在萨达姆统治下的伊拉克,虽然拥有主权,但伊拉克人民的人权实在少得可怜。

众所周知,海湾完战争后联合国对伊拉克制裁致使伊拉克经济陷入困境,伊拉克人民举步维艰但萨达姆及其亲随却始终过着奢华的生活,而且在萨达姆统治时期各种暗杀镇压比比皆是,整个伊拉克几乎就是萨达姆家族的后花园……相似的,还有卡扎菲、穆巴拉克、金正日以及非洲的穆加贝之流,国家沦为了个人权欲的工具,我们与其说是在尊重这些国家的主权不如说是尊重其个人财产神圣不受侵犯。

如此的“国家主权”有尊重的必要吗?我想任何一个有良知的人都是否定的。

一个国家无权干涉另一个国家的内政,在这种情况下,我不否认国家主权高于人权。

然而,当一个国家的统治者对本国人民所犯下的暴行已超出人类所能容忍的底线(如纳粹德国对犹太人的大屠杀),或者当一个国家发生极为严重的天灾人祸(例如大地震、大饥荒),以至于这个国家无法独自应付灾祸时,那么,别的国家就有权对这个国家进行人道主义干涉。

在这种情况下,人权高于主权是对的。

有些人认为:各个国家都有自己特殊的国情,因而否认人权的普适性。

论人权与主权的关系

论人权与主权的关系

论人权与主权的关系一、人权与主权人权和主权是国际法中的两个重要概念。

人权是指人类作为个体应该享有的基本权利和自由,而主权则是指国家对其领士和人民的最高权力。

在国际法中,人权和主权的关系一直是备受关注的问题。

本文将从人权和主权的定义入手,分析其相互关系,并探讨国际法在处理两者关系中的作用。

二、人权与主权的定义1.人权的定义。

人权是指人类作为个体应该享有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这些权利包括生命权、财产权、言论自由、宗教信仰自由等。

人权是普遍的、不可剥夺的,是每个人的基本权利。

2.主权的定义。

主权是指国家对其领土和人民的最高权力。

主权是国家的基本属性,是国家独立自主地处理内外事务的最高权力。

主权包括对内最高权和对外独立权,是国家的根本属性。

三、人权与主权的相互关系1.相互依存人权和主权是相互依存的关系。

人权的保障需要主权的维护,而主权的行使也需要以保障人权为前提。

一个国家如果没有对人权的尊重和保障,其主权也会受到质疑和挑战2.相互促进人权和主权是相互促进的关系。

一方面,保障人权可以增强国家的凝聚力和向心力,提高国家的治理水平;另一方面,行使主权也可以促讲人权的实现和发展。

在保障人权的过程中国家需要行使主权来制定相关法律和政策,为人权的实现提供保障。

同时,在行使主权的过程中,也需要尊重和保障人权,以维护国家的稳定和发展四、国际法在处理人权与主权关系中的作用1.保障人权的国际法规范国际法通过制定一系列规范来保障人权的实现。

例如,《世界人权宣言》规定了人类应该享有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等国际公约也对人权的保障作出了具体规定。

这些规范为各国在保障人权方面提供了法律基础和指导。

2.维护主权的国际法规范国际法也通过制定一系列规范来维护国家的主权。

例如,《联合国宪章》规定了各国的平等权利和独立自主的外交政策,《国家领土完整原则宣言》等国际公约也对维护国家主权作出了具体规定。

这些规范为各国在维护主权方面提供了法律基础和指导。

主权和人权

主权和人权

主权又称国家主权,指的是一个国家独立自立处理自己内外事务,管理自己国家的最高权力。

主权是国家区别于其他社会集团的特殊属性,是国家的固有权利。

这表现为:1,对内最高权,即国家对它领土内的一切人(享有外交豁免权的人除外)和事物以及领土外的本国人实行管辖的权力,有权按照自己的情况确定自己的政治制度和社会经济制度;2,对外独立权,即国家完全自主地行使权力,排除任何外来干涉;3,自卫权,即国家为维护政治独立和领土完整而对外来侵略和威胁进行防卫的权力。

主权是国家作为国际法主体所必备的条件,互相尊重国家主权是现代国际法确认的一条基本原则。

丧失主权,就会沦为其他国家的殖民地和附属国。

主权和领土有着密切的联系,国家根据主权对属于它的全部领土行使管辖权,反过来,主权也必须有领土才能存在和行使。

)主权的概念和基本内容。

主权,即国家主权,是国家的最重要属性,是国家在国际法上所固有的独立处理对内对外事务的权力。

主权不可分割,不可让予。

主权是国家最主要、最基本的权利,是国家所固有的,并非由国际法所赋予的。

国际法中的国家主权原则只是对这一权利予以确认和保护。

主权作为国家的固有权利,表现为三个方面:对内的最高权、对外的独立权和防止侵略的自卫权。

所谓对内最高权,是指国家行使最高统治权,国内的一切中央和地方的行政、立法和司法机关都必须服从国家的管辖;还指国家的属人优越权和属地优越权。

所谓对外独立权,是指按照国际法原则,在国际关系中享有独立权,即独立自主地、不受任何外力干涉地处理国内外一切事务,如国家有权按照自己的意志,根据本国的情况,自由选择自己的社会制度、国家形式、组织自己的政府、制定国家的法律、决定国家的对内对外政策等等。

这就是国家行使主权权利的自主性和排他性。

所谓自卫权,是指国家为了防止外来侵略和武力攻击而进行国防建设,在国家已经遭到外来侵略和武力攻击时,进行单独的或集体的自卫的权利。

所谓人权,是指在一定的社会历史条件下每个人按其本质和尊严享有或应该享有的基本权利。

论国家主权和人权的关系

论国家主权和人权的关系

论国家主权和人权的关系摘要:人权与国家主权是紧密相连的两大政治权利,两权内外相交(既主要属于国内问题,又具有国际性),既一致又有区别,不可混淆,更不能相互排斥。

在人权普遍性的视野下,正确处理人权与主权的关系,处理好促进人权国际保护和尊重国家主权的关系。

人权是主权的存在目的,主权是人权的实施保证,反对将人权的国际保护与国家主权对立起来,主张两者的协调一致和高度统一。

关键词:人权国家主权人权国际保护一、人权的概念人权(基本人权或自然权利)是指“人,因其为人而应享有的权利”。

它主要的含义:每个人都应该受到合乎人权的对待。

是人类社会最高形式和最具普遍性的权利。

人权的这种普适性和道义性,是它的两种基本特征。

从17~18世纪资产阶级革命时期第一次提出人权概念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人权都具有国内性,属于一国国内管辖的事项,一国如何对待其本国国民,本质上属于该国的主权和内政。

1945年,《联合国宪章》第一次将“人权”规定在这个普遍性的国际组织宪章中,1948年《世界人权宣言》,将人权正式纳入了国际法的范畴。

但是,基本人权并不属于国际法调整的范围,它仍然属于一国的内政。

由于各国的历史背景、社会习俗、文化传统、意识形态等不同,人权的基本存在形式、具体要求只有国家的立法才能规定,因此人权问题主要还是国内法的问题。

人权的本质特征和要求是自由和平等。

人权的实质内容和目标是人的生存和发展。

没有自由、平等作保证,人类就不能作为人来生存和发展,就谈不上符合人的尊严、本性的生存和发展,也就谈不上人权。

另一方面,自由、平等是为人的生存和全面发展服务的。

自由、平等的目的是人,是使人摆脱一切压迫、剥削和歧视,获得有尊严的生存和全面自由的发展。

一旦脱离人的生存和发展,自由和平等就必然会流于形式,变得空洞无物、失去意义。

因此,所谓人权,就其完整的意义而言,就是人人自由、平等地生存和发展的权利,或者说,就是人人基于生存和发展所必需的自由、平等权利。

国家权力与个人自由的平衡问题研究

国家权力与个人自由的平衡问题研究

国家权力与个人自由的平衡问题研究近年来,国家权力与个人自由的平衡问题越来越成为公众关注的焦点。

随着科技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人民对于自由、权利和公平的追求不断提高,同时,国家为了保护人民安全和维护社会稳定,也需要对个人自由进行一定的限制和管控。

如何在国家权力和个人自由之间寻求一种平衡,成为了一个值得深入探讨的重要课题。

一、国家权力和个人自由的含义和界限国家权力,是指由国家拥有的、对公民行为实施合法控制、强制力和制约力的权力。

它是国家治理的基础和保障,无法缺少。

然而,国家权力也容易引起人民的不满和抵触。

因此,国家权力必须在一定的制度和程序下进行行使,尊重公民的合法权利和利益,以确保它不被滥用和扩张。

个人自由,则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自由、权利和利益。

它是人的基本属性和尊严的标志,不容侵犯。

个人自由包括了言论自由、思想自由、信仰自由、集会自由、私人财产权等等,它们被纳入了一系列的法律和条例中,并正式保护在了各个国家的宪法中。

二、国家权力与个人自由之间的关系国家权力和个人自由之间的关系,是相互制约和合理平衡的关系。

一方面,国家权力的行使需要尊重公民的自由权利和人权保障,不能随意侵犯个人权利,制度保障和程序制约都是必要的。

另一方面,个人的自由行使也不能影响国家的管理和社会的稳定,要遵守法律规定和社会道德标准,不能危害公共利益和社会安定。

在各国法律中,国家权力的行使有一定的范围和限制,不能超越自己的职责和权限。

个人自由则也不能影响公共秩序和国家安全,遵纪守法、诚实守信、积极发扬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

三、国家权力与个人自由的平衡在国家权力和个人自由的平衡中,必须寻求一个相对稳定和合理的平衡点。

在实际应用中,平衡点的位置随着不同国家、不同社会和不同历史时期的变化而发生调整。

对于各国政府,它们需要在制定具体政策和政治措施时,考虑到国家的利益和公民的自由权利,精确把握社会的脉动和需要,以期实现国家权力和个人自由之间的平衡与协调。

试论为什么国家主权高于人权

试论为什么国家主权高于人权

试论为什么国家主权高于人权主权是一个国家的灵魂,是国家最主要、最基本的权利,是国家所固有的,并非由国际法所赋予的。

是国家最本质、最根本的属性,失去了主权,一个国家就失去了其存在的根本。

我认为一个国家必须要有足够强大的独立主权,才能让人权得到有效的实施和保障,主权是一切人权的前提。

什么是主权?主权,即国家主权,是国家的最重要属性,是国家在国际法上所固有的独立处理对内对外事务的权力。

主权不可分割,不可让予。

主权是国家最主要、最基本的权利,是国家所固有的,并非由国际法所赋予的。

国际法中的国家主权原则只是对这一权利予以确认和保护。

主权作为国家的固有权利,表现为三个方面:对内的最高权、对外的独立权和防止侵略的自卫权。

所谓对内最高权,是指国家行使最高统治权,国内的一切中央和地方的行政、立法和司法机关都必须服从国家的管辖;还指国家的属人优越权和属地优越权。

所谓对外独立权,是指按照国际法原则,在国际关系中享有独立权,即独立自主地、不受任何外力干涉地处理国内外一切事务,如国家有权按照自己的意志,根据本国的情况,自由选择自己的社会制度、国家形式、组织自己的政府、制定国家的法律、决定国家的对内对外政策等等。

这就是国家行使主权权利的自主性和排他性。

所谓自卫权,是指国家为了防止外来侵略和武力攻击而进行国防建设,在国家已经遭到外来侵略和武力攻击时,进行单独的或集体的自卫的权利。

什么是人权?人权,通常是指国际法和国内法规定的,个人为维护其尊严所必要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包括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以及公民和政治权利。

人权从17~18世纪资产阶级革命时期第一次提出人权概念到第一次世界大战爆发为止,人权都具有国内性,属于一国国内管辖的事项,本质上属于该国的主权和内政。

由于第二次世界大战对人权的肆意践踏和破坏,国际社会才对人权问题给予广泛的关注。

1945年,《联合国宪章》第一次将“人权”规定在这个普遍性的国际组织宪章中,并将尊重全体人类的人权及基本自由作为联合国的一项宗旨。

主权与人权

主权与人权

四、中国的主权与人权
中国,一个多民族的国家,但我们在同一家园下,互敬互爱互助。我们有着自己的传统, 中国,一个多民族的国家,但我们在同一家园下,互敬互爱互助。我们有着自己的传统, 有着自己的民族特征,中华民族五千年的灿烂文明,历经无数变迁,但无论在那个朝代, 有着自己的民族特征,中华民族五千年的灿烂文明,历经无数变迁,但无论在那个朝代, 也不管中国当时的经济如何,国力和国际地位如何,中国人的本质始终不变,那就是“ 也不管中国当时的经济如何,国力和国际地位如何,中国人的本质始终不变,那就是“主 权高于人权!”,多少历代的中华儿女,在捍卫国家的主权时,以国家社稷为重,把个人 权高于人权! 多少历代的中华儿女,在捍卫国家的主权时,以国家社稷为重, 权利乃至于生命权利置之度外。或者,这在某些外国人(特别是高喊“人权高于主权! 权利乃至于生命权利置之度外。或者,这在某些外国人(特别是高喊“人权高于主权!” 的人)的眼中会感到不可思议。但我们就是这样,因为我们懂得“无国安能有家” 的人)的眼中会感到不可思议。但我们就是这样,因为我们懂得“无国安能有家”,而没 有了主权,谈何人权?更不用谈民主了。 有了主权,谈何人权?更不用谈民主了。 一八四零年鸦片战争以来,我们受尽外来侵略势力的欺负凌辱。而当时, 一八四零年鸦片战争以来,我们受尽外来侵略势力的欺负凌辱。而当时,面对侵略者 的血腥屠杀和毫无人道的奸淫虏掠,我们为什么不对他们喊: 你们侵犯了我们的人权! 的血腥屠杀和毫无人道的奸淫虏掠,我们为什么不对他们喊:“你们侵犯了我们的人权!” 那是因为当时我们清楚地知道:那是没用的! 那是因为当时我们清楚地知道:那是没用的!因为当时我们没有了具有真正独立完整意义 的主权,我们的主权在被人严重地侵犯了。在主权都得不到尊重的时候, 的主权,我们的主权在被人严重地侵犯了。在主权都得不到尊重的时候,我们还能跟侵略 者们谈人权吗?所以,贫穷积弱的我们高喊: 起来,不愿做奴隶的人们! 而且, 者们谈人权吗?所以,贫穷积弱的我们高喊:“起来,不愿做奴隶的人们!”而且,整个 中华民族都为此而进行了前赴后继的英勇斗争, 中华民族都为此而进行了前赴后继的英勇斗争,多少炎黄子孙无悔地献出了自己宝贵的生 为的是什么?为的就是一个完整的大中华,为的就是捍卫完整的主权。我们的斗争, 命,为的是什么?为的就是一个完整的大中华,为的就是捍卫完整的主权。我们的斗争, 我们的牺牲,都是围绕“主权”。务实的中国人知道,没有了主权,什么人权,什么民主, 我们的牺牲, 都是围绕“ 主权” 务实的中国人知道,没有了主权,什么人权, 什么民主, 一切都是假的。我们深刻的认识到:主权高于一切,只有保证国家的主权不受侵犯, 一切都是假的。我们深刻的认识到:主权高于一切,只有保证国家的主权不受侵犯,才能 保证人权的存在,而人权则保证民主的存在和发展。今天,中国人民民已经站起来了, 保证人权的存在,而人权则保证民主的存在和发展。今天,中国人民民已经站起来了,中 国人民当家作主了。今年3月召开的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宪法 国人民当家作主了。今年 月召开的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宪法 修正案,正式将“尊重和保障人权”等许多与人民切身利益息息相关的内容写入宪法。 修正案,正式将“尊重和保障人权”等许多与人民切身利益息息相关的内容写入宪法。这 一切,都是我们的民主建设的成果。正因为我们有了自己不容侵犯的主权,所以, 一切,都是我们的民主建设的成果。正因为我们有了自己不容侵犯的主权,所以,我们在 这一前提下,逐步的推进我们的民主建设,并且取得了世人有目共睹的成就。 这一前提下,逐步的推进我们的民主建设,并且取得了世人有目共睹的成就。

国家主权【浅析人权与国家主权演讲范文】

国家主权【浅析人权与国家主权演讲范文】

《国家主权【浅析人权与国家主权演讲范文】》摘要:人权“人权是指人作人所享有或应享有基权利”是人类社会高形式和具普遍性权利,④国不能违背国际法关人权般强制性规则而人权国际保护则首先必须尊重国主权实现人权程也是国主权行体现,无论是人人权还是集体人权无论是政治权利还是社会、济、化权利国国法调整和保护是主要、直接、有效途径[摘要]随着全球化发展,人权国际属性日益突现,西方些学者认人权问题已越出国界限成全球问题,人权保护没有国界人权高国主权从人权与主权概念入手,逐步分析两者对立统辨证关系即国主权是人权基础、但国主权行使受到人权保护限制、两者是相交织彼系关系不可将两者对立开并提出正确对待人权与主权方法、人权与国主权概念人权“人权是指人作人所享有或应享有基权利”是人类社会高形式和具普遍性权利①它包括生命权和生存权、政治权和公民权、济社会和化权、民族权与和平权、发展权与环境权等等这些权利是密不可分从7~8世纪产阶级革命期次提出人权概念到次世界战爆发止人权都具有国性属国国管辖事项国如何对待其国国民质上属该国主权和政由二次世界战对人权肆践踏和破坏国际社会才对人权问题给予广泛关和重视95年《合国宪》次将“人权”规定这普遍性国际组织宪并将尊重全体人类人权及基由作合国项宗旨特别是98年《世界人权宣言》通将人权正式纳入了国际法畴国际社会才用合国宪、国际人权宣言、公民与政治权利宣言、济社会化权利国际公约、其他单议题人权条约以及区域性人权条约等确认人权但是基人权并不属国际法调整围它仍然属国政由各国历史背景、社会习俗、化传统、识形态等不对生存权、平等权、由权、政治、济、化和社会权利等基人权只有国立法才能规定也只有通国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采取系列措施才能保证实现因人权问题主要是国法问题由可见人权具有两属性国性和国际性②但主要属性是国性二、人权与国主权新期关系随着全球化不断发展西方许多学者已形成种相当普遍观他们认国主权已失了昔日无所不包至上权威性随着整世界动性与相依赖性强化国际政治与国政治连结日益紧密化人权问题已越出国界限成全球问题人权保护没有国界人权高国主权我认人权与国主权关系问题上简单地完全肯定或否定其任何方面都是难以阐明这关系主权与人权都是国际法原则主权原则是基国际法原则人权原则也是国际法重要原则④国不能违背国际法关人权般强制性规则而人权国际保护则首先必须尊重国主权实现人权程也是国主权行体现因人权与国主权是辨证统关系⑤人权与主权始致终是不可分割首先国主权是人权基础或基保障方面国主权反映并保护人权基要和容人权不是抽象而是具体是由主权国根据己具体国情通立法并保障其实现无论是人人权还是集体人权无论是政治权利还是社会、济、化权利国国法调整和保护是主要、直接、有效途径因人权容重要、基部分通常也是由国法予以确认、保证实施国人权状况直接反映了国民主政治状况各国应不断创造条件不断改善国人民人权状况而加以努力另方面离开了国主权人权也就无从谈起丧失了主权国人民是没有什么“权利”和“由”可言只能沦落帝国主义、殖民主义统治下“二等臣民”甚至“三等臣民”甚至连起码生存权也得不到保障古今外事实都充分地证明了这国权基础作用还当国人权遭到其他国损害践踏特别是受到其他国、民族侵略只有主权国才可能利用国际法积极开展外交斗争揭露他国违法和违犯人权行争取世界人民支持因人权绝对不能离开主权否则便成了无水其次国主权行使受到人权保护限制⑥由国主权表现对高统治权和对外独立权因对主权制约指也是国和国际社会两方面制约国由各国宪法和法律都规定了公民应享有各种基权利和由这就构成了对国主权“对高权”限制代表国行事政府制定和实施政治、济、社会、化等各方面方针、政策必须受它立法机关制定宪法和法律约束国法政治设定了尊重人权、保护人权法律义使得政府行使对高权国进行统治不得所欲否则就构成违法行就会遭致国人民反对乃至反抗这种限制可以防止国政府独断专制局面形成国际上由现代国际法将人权国际保护作项重要容《合国宪》和系列国际条约各国政府普遍设立了保护人权国际法律义这就构成了对国主权“对外独立权”限制国主权与人权是相交织、彼系关系国法涉及人权国际法也涉及人权而人权领域涉及所有问题方面人权保护无疑是引起冲突主要方面如人权国际、国保护围非常明确那么人权和主权关系就会比较清楚矛盾也就不会这样尖锐突出例如般认国公民政治权利社会、济、化权利保护少数民族、保护妇女、儿童等等都属国主权围管辖事项任何外国或国际组织、国际集团都无权干预但是如国上述围某些方面严重损害其公民正当权利无疑会受到国际社会普遍指责象南非前政府推行种族隔离、种族歧视和种族迫害制严重地侵犯和践踏基人权就受到了合国国际社会强烈谴责甚至制裁而南非当局是难以用“不干涉政”由而将其拒门外所以人权与国主权相关系上应该强调其对立统性那种将两者隔离开、对立起观是不正确国际社会不存任何超越国主权上人权也不允许行使侵犯公认基人权主权三、推动人权与国主权和睦发展从以上人权与国主权关系分析不难看出两者有统有对立了调和他们矛盾、促进人权与主权和睦发展现提出如下方法首先以坚持国主权原则以尊重人尊严基价值取向加强国民主与法制建设根据国际法规定坚持国主权原则方面要国享有主权享有独立地处理国和国外事权力不受任何外干涉;另方面要国行使主权应当尊重别国国主权不得侵犯别国国主权或干涉别国政不得把己志强加人任何国以保护国际人权借口公然入侵别国或粗暴地干涉别国政其行身就是破坏国主权就是对国际人权严重侵犯又因人权虽然受制国权但人权又能反作用国权人权实现和保障工作做得就能巩固国主权人民得到了实实处看到了国制处他就会拥护政府切破坏国主权行作斗争从而巩固国独立主权而国部民主与法制建设又是国国人权有效保护途径所以不断加强国民主与法制建设有利保护国主权和促进人权实现其次以国际人权保护相关条约依据以多边对话方式处理有争议国际人权问题⑦由人权问题已超出了国界限成种普遍国际现象人权国际保护又是以国际条约或区际性条约予以确认所以处理有争议人权问题通合国对存严重人权问题国进行合理、有效干预已得到国际社会普遍认可但由国际社会关人权标准、人权普遍性与特殊性关系以及国际干预限、方式等具体问题直存不看法特别是当事国与其他国激烈争议尤突出以单方理很难这些有争议问题而且实践通长期、建设性积极对话已促进了各国人权状况改善因多边对话方式是国际人权争议合理、有效方法[参考目]、《法理学》张显主编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学出版社999年版、《试论人权性质》倪学伟 3、《国际法》王铁崖主编法律出版社995年北京版、《论国主权与人权》王虎华《法学》999年6期6、《对国主权基特征再认识》刘早荣《武汉学学报》社科版00年期7、《试论欧人权观念差异与认要素》刘林盖伊·希斯考特《欧洲》000年5期浅析人权与国主权。

试说主权与人权

试说主权与人权

试说主权与人权普遍意义上所讲的主权(Sovereignty)是一个国家对其管辖区域所拥有的至高无上的、排他性的政治权力,简言之,为“自主自决”的最高权威,也是对内立法、司法、行政的权力来源,对外保持独立自主的一种力量和意志。

主权的法律形式对内常规定于宪法或基本法中,对外则是国际的相互承认。

因此它也是国家最基本的特征之一。

国家主权的丧失往往意味着国家的解体或灭亡。

而人权(基本人权或自然权利)是指“人,因其为人而应享有的权利”。

它主要的含义是:每个人都应该受到合乎人权的对待。

人权的这种普适性和道义性,是它的两种基本特征。

在当今的国际社会,维护和保障人权是一项基本道义原则。

是否合乎保障人权的要求已成为评判一个集体(无论是政治上的还是经济上的)优劣的重要标准。

但是,在具体实践的层面上,对于人权的具体定义,以及保障人权的具体方式都存在着相当大的争议,甚至引发了很严重的冲突。

在当今主流社会的宪政体制中,宪法一般都将人权明细化和法制化。

但是人权作为“人因其为人而应享有的权利”,并不是宪法赋予的,宪法的作用仅仅是保障和实现人权的一种手段。

在历史上,也曾有用实证法否定人权的先例,比如法西斯政权为其种族灭绝提供合法的途径。

关于主权与人权的关系,有人认为:国家主权是人权的基础,也是国际法及国际关系的基础,国家主权高于人权;也有人认为:人,是组成国家的最基本的要素,如果一国连人民的最基本的权利和利益都保障不了,维护主权、维护国家人格将无从谈起,所以人权高于主权。

从历史角度说,人权与主权的关系,在不同的历史条件、国内外背景下,都是不同的。

因此,两者的关系不能简单化地、强词夺理地一概而论,而应该辩证地看待。

说“人权是每个人天生拥有的”,必然带来一个问题:靠个人能够保护自己的人权吗?当人们说,要用法律制度来保护人权的时候,实际上就是说要用主权来保护人权。

当今世界上,没有国籍的人,就可以看作是没有主权保护的人,没有国籍的人能否将“天生拥有”的人权在自己身上兑现,绝对是令人怀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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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国家主权与人权的位阶
摘要:人权与国家主权的位阶的界定,对于认识国际中日益频繁使用的人道主义干预的不足与缺陷,使之不断发展与完善尽快走出困境并成为能取代传统国际霸权的国际关系新规范模式有重要意义。

本论文通过对国家主权、人权的概念进行阐述,以及国内外对于国家主权与人权位阶的观点来说明国家主权与人权并非对立的概念,他们是辩证统一的关系。

关键词:国家主权人权
1、人权与国家主权概述
人权与主权是国际人权法中的两个基本概念。

国家主权的概念是起源于近代欧洲的,被孟德斯鸠、布丹等著名的启蒙学者发展成为了系统的政治理论。

我国学者绍津先生在其编写的《国际法》一书中定义主权是国家的对内最高权和对外的独立地位。

所谓的对内最高权就是指国家对其本国的统治权。

它包括:对本国境内的人和物之属地优越权,对本国国民的属人优越权等。

对外的独立地位是指国家在国际法上具有独立的人格,在于别国交往的过程中不受别国的管辖和支配,地位平等。

人权是现代法最基本的价值之一,是近代欧洲启蒙运动的产物,在与神权和封建专制的斗争中,新兴资产阶级就把人权作为一个有力的政治武器利用并在获得政权后把人权纳入了法制化的轨道中。

世界人权宣言提出这样一个概念:在公领域的人权是普世性的、不可分割的,并且是每个健全个人生命所与生俱来的。

也就是说一切人,不分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
教、政见、国籍、社会出身、财产、出生或其他身份等区别,都有资格享有人权。

这是人权的非常显著特征。

2、国内外关于国家主权与人权的位阶的观点
2.1 国外一些学者关于国家主权与人权的位阶的观点
早在16世纪,西班牙法学家维多利亚(1483-1546)就提出,按照国际法,对于拒绝给予本国臣民以基本人权的国家,可以进行干涉。

随着全球化的不断发展,西方许多学者已经形成这样一种观点,即:人权保护没有国界,人权高于国家主权。

他们认为由于整个世界的互动性与相互依赖性的强化,国际政治与国内政治的连结日益紧密化,国家主权已经失去了昔日无所不包的至上权威性,人权问题已经越出国家界限成为了全球问题。

甚至还有些学者认为国家主权已经成为在世界范围内实现人权的一个障碍,为了促进和保护人权,必须限制和取消主权。

为此,有人主张把各国政府撇在一边,由”世界议会”通过立法,由”世界政府”保护人权。

这是一种将人权与主权对立起来的观点。

英国学者保尔.西格哈德认为如果一个主权国家政府对其统治下的人民残暴不仁,其忤逆足以”震撼人的良心”时,其他国家干预甚至武力干涉都不为过。

2.2 中国国内关于国家主权与人权的位阶的观点
我国多数学者认为国家主权高于人权。

他们普遍认为人权及其保护,本质上属于国内管辖的范围,一个国家和人民对内没有权威,对外不能独立,就不可能真正地享有人权和人权保护。

因此只有在坚持国家主权的前提下,国际人权才得以遵守和实施;也只有在坚
持国家主权的前提下,国内人权也才能得以保障。

笔者个人对邓小平先生的观点非常认同。

邓小平先生在20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国际格局发生重大变化之际提出了”国权”之一概念。

不仅重复了中国主权立场,还包含了更为深刻和丰富的内涵。

国权的核心和基础是国家主权,但它不是其全部内涵。

首先,就主体而言,国权主张人权是针对享受人权的主体,是多数人的人权的有机整合。

其次,就其内涵和实现而言,国权所主张的人权是社会的和具体的权利,内涵十分丰富,其真正全面的实现是一个长期的艰巨的过程。

再次,就其实现性而言,国权在我国首要是生存权和发展权。

中国是占世界人口五分之一的大国,中国摆脱贫困,稳定发展对世界和平稳定有重要意义。

最后,究其国际属性而言,人权从属国家主权和国家利益,服从于国际关系的基本准则。

邓小平先生的理论还解决了经济全球化与国家主权的关系。

他认为经济全球化尽管对传统主权构成了侵蚀,但它并没有从根本上否认主权。

因为经济全球化是建立在主权国家共同参与的基础上的,至少在相当长的时间内,它的规范功能的发挥主要取决于主权国家的态度和配合。

3、我国大众对国家主权与人权的位阶的观点
3.1 国家主权高于人权
在笔者的问卷调查中笔者发现绝大多数中年人认为国家主权是
高于人权的。

他们多认为人权高于主权在执行上就现在而言有许多不可操作性是不切具体实际,尤其在今天。

国家逐渐形成至今,在
国与国的关系中,国家主权是群体人权的最高表现形式。

一般而言,作为个人政治权利和公民权利的人权,以及作为国内少数民族权利的人权,均是一个主权国家内部的事务,对这些人权问题的处理是国家主权的一个重要体现。

显然,在这里,作为群体人权最高表现形式的国家主权高于作为个人或少数民族权利的人权。

3.2 人权高于国家主权
在对人权与国家主权的位阶的问题上,有一些人由于对国家主权、人权等概念的错误理解,导致的其得出了各种比较偏激的理论。

例如有人认为:凡是人的国度,人权高于主权是为政府和民众普遍认可的常识,那些不承认这一常识的,多半是妄图继续保持牢牢控制住”子民”一切权利的专制国家的肉食者,他们所奉若至宝的”主权”,说到底,不过是”主子权”罢了。

还有人认为:人权高于主权,是人权观观念的进步,也是国际政治的进步。

还有些人认为:从《共产党宣言》里说”工人没有祖国”,以及列宁”输出革命”的理论,可以看出,马克思、恩格斯、列宁也是主张”人权高于主权”的。

3.3 国家主权与人权同样重要
还有一些人主张国家主权与人权同样重要。

在不同的情况下,两者的地位可能有所侧重,即人权是对内的,主权是对外的,两者适用不同的地方。

一般来说,一个国家无权干涉另一个国家的内政,在这种情况下,主权高于人权是对的。

然而,当一个国家的统治者对本国人民所犯下的暴行已超出人类所能容忍的底线(如纳粹德国
对犹太人的大屠杀),或者当一个国家发生极为严重的天灾人祸(例如大地震、大饥荒),以至于这个国家无法独自应付灾祸时,那么,别的国家就有权对这个国家进行人道主义干涉。

在这种情况下,人权高于主权是对的
4、我个人对于国家主权与人权的位阶的观点
4.1 国家主权与人权是辨证统一的关系
笔者认为国家主权与人权并不是一对相互冲突甚至相互对立的
概念,恰恰相反,它们之间具有内在的同一性和统一性。

纵观当代的国际人权保护制度,人权与主权也并非是对立的,它们都拥有应有的地位,共同地为维护世界和平和正常的国际秩序,为增进人类的正义事业发挥着重要作用。

笔者认为国家主权与人权的关系应该是辩证统一的。

国家主权和人权都是国际法的基本原则,是国际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国家主权是相互的,国家在行使主权时,不得侵犯别国的主权;国家不能违背国际法关于人权的一般强制性规则,而人权的国际保护则首先必须尊重国家主权,实现人权的过程也是国家主权行为的体现。

笔者认为在人权与国家主权的关系问题上,简单地完全肯定或否定其中的任何一个方面,都是难以阐明这一关系的。

主权与人权都是国际法的原则,主权原则是最基本的国际法原则,人权原则也是国际法的重要原则。

国家不能违背国际法关于人权的一般强制性规则,而人权的国际保护则首先必须尊重国家主权,实现人权的过程也是国家主权行为的体现。

因此人权与国家主权是辨证统一的关系,人权与主权自始致终是不可分割的。

作者简介:张浩,籍贯:河北承德;出生年月:1987年1月;性别:女;民族:满族;专业:河北大学研究生学院2010级法律硕士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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