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国家主权与人权位阶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论国家主权与人权的位阶

摘要:人权与国家主权的位阶的界定,对于认识国际中日益频繁使用的人道主义干预的不足与缺陷,使之不断发展与完善尽快走出困境并成为能取代传统国际霸权的国际关系新规范模式有重要意义。本论文通过对国家主权、人权的概念进行阐述,以及国内外对于国家主权与人权位阶的观点来说明国家主权与人权并非对立的概念,他们是辩证统一的关系。

关键词:国家主权人权

1、人权与国家主权概述

人权与主权是国际人权法中的两个基本概念。国家主权的概念是起源于近代欧洲的,被孟德斯鸠、布丹等著名的启蒙学者发展成为了系统的政治理论。我国学者绍津先生在其编写的《国际法》一书中定义主权是国家的对内最高权和对外的独立地位。所谓的对内最高权就是指国家对其本国的统治权。它包括:对本国境内的人和物之属地优越权,对本国国民的属人优越权等。对外的独立地位是指国家在国际法上具有独立的人格,在于别国交往的过程中不受别国的管辖和支配,地位平等。人权是现代法最基本的价值之一,是近代欧洲启蒙运动的产物,在与神权和封建专制的斗争中,新兴资产阶级就把人权作为一个有力的政治武器利用并在获得政权后把人权纳入了法制化的轨道中。世界人权宣言提出这样一个概念:在公领域的人权是普世性的、不可分割的,并且是每个健全个人生命所与生俱来的。也就是说一切人,不分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

教、政见、国籍、社会出身、财产、出生或其他身份等区别,都有资格享有人权。这是人权的非常显著特征。

2、国内外关于国家主权与人权的位阶的观点

2.1 国外一些学者关于国家主权与人权的位阶的观点

早在16世纪,西班牙法学家维多利亚(1483-1546)就提出,按照国际法,对于拒绝给予本国臣民以基本人权的国家,可以进行干涉。随着全球化的不断发展,西方许多学者已经形成这样一种观点,即:人权保护没有国界,人权高于国家主权。他们认为由于整个世界的互动性与相互依赖性的强化,国际政治与国内政治的连结日益紧密化,国家主权已经失去了昔日无所不包的至上权威性,人权问题已经越出国家界限成为了全球问题。甚至还有些学者认为国家主权已经成为在世界范围内实现人权的一个障碍,为了促进和保护人权,必须限制和取消主权。为此,有人主张把各国政府撇在一边,由”世界议会”通过立法,由”世界政府”保护人权。这是一种将人权与主权对立起来的观点。英国学者保尔.西格哈德认为如果一个主权国家政府对其统治下的人民残暴不仁,其忤逆足以”震撼人的良心”时,其他国家干预甚至武力干涉都不为过。

2.2 中国国内关于国家主权与人权的位阶的观点

我国多数学者认为国家主权高于人权。他们普遍认为人权及其保护,本质上属于国内管辖的范围,一个国家和人民对内没有权威,对外不能独立,就不可能真正地享有人权和人权保护。因此只有在坚持国家主权的前提下,国际人权才得以遵守和实施;也只有在坚

持国家主权的前提下,国内人权也才能得以保障。

笔者个人对邓小平先生的观点非常认同。邓小平先生在20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国际格局发生重大变化之际提出了”国权”之一概念。不仅重复了中国主权立场,还包含了更为深刻和丰富的内涵。国权的核心和基础是国家主权,但它不是其全部内涵。首先,就主体而言,国权主张人权是针对享受人权的主体,是多数人的人权的有机整合。其次,就其内涵和实现而言,国权所主张的人权是社会的和具体的权利,内涵十分丰富,其真正全面的实现是一个长期的艰巨的过程。再次,就其实现性而言,国权在我国首要是生存权和发展权。中国是占世界人口五分之一的大国,中国摆脱贫困,稳定发展对世界和平稳定有重要意义。最后,究其国际属性而言,人权从属国家主权和国家利益,服从于国际关系的基本准则。邓小平先生的理论还解决了经济全球化与国家主权的关系。他认为经济全球化尽管对传统主权构成了侵蚀,但它并没有从根本上否认主权。因为经济全球化是建立在主权国家共同参与的基础上的,至少在相当长的时间内,它的规范功能的发挥主要取决于主权国家的态度和配合。

3、我国大众对国家主权与人权的位阶的观点

3.1 国家主权高于人权

在笔者的问卷调查中笔者发现绝大多数中年人认为国家主权是

高于人权的。他们多认为人权高于主权在执行上就现在而言有许多不可操作性是不切具体实际,尤其在今天。国家逐渐形成至今,在

国与国的关系中,国家主权是群体人权的最高表现形式。一般而言,作为个人政治权利和公民权利的人权,以及作为国内少数民族权利的人权,均是一个主权国家内部的事务,对这些人权问题的处理是国家主权的一个重要体现。显然,在这里,作为群体人权最高表现形式的国家主权高于作为个人或少数民族权利的人权。

3.2 人权高于国家主权

在对人权与国家主权的位阶的问题上,有一些人由于对国家主权、人权等概念的错误理解,导致的其得出了各种比较偏激的理论。例如有人认为:凡是人的国度,人权高于主权是为政府和民众普遍认可的常识,那些不承认这一常识的,多半是妄图继续保持牢牢控制住”子民”一切权利的专制国家的肉食者,他们所奉若至宝的”主权”,说到底,不过是”主子权”罢了。还有人认为:人权高于主权,是人权观观念的进步,也是国际政治的进步。还有些人认为:从《共产党宣言》里说”工人没有祖国”,以及列宁”输出革命”的理论,可以看出,马克思、恩格斯、列宁也是主张”人权高于主权”的。

3.3 国家主权与人权同样重要

还有一些人主张国家主权与人权同样重要。在不同的情况下,两者的地位可能有所侧重,即人权是对内的,主权是对外的,两者适用不同的地方。一般来说,一个国家无权干涉另一个国家的内政,在这种情况下,主权高于人权是对的。然而,当一个国家的统治者对本国人民所犯下的暴行已超出人类所能容忍的底线(如纳粹德国

对犹太人的大屠杀),或者当一个国家发生极为严重的天灾人祸(例如大地震、大饥荒),以至于这个国家无法独自应付灾祸时,那么,别的国家就有权对这个国家进行人道主义干涉。在这种情况下,人权高于主权是对的

4、我个人对于国家主权与人权的位阶的观点

4.1 国家主权与人权是辨证统一的关系

笔者认为国家主权与人权并不是一对相互冲突甚至相互对立的

概念,恰恰相反,它们之间具有内在的同一性和统一性。纵观当代的国际人权保护制度,人权与主权也并非是对立的,它们都拥有应有的地位,共同地为维护世界和平和正常的国际秩序,为增进人类的正义事业发挥着重要作用。笔者认为国家主权与人权的关系应该是辩证统一的。国家主权和人权都是国际法的基本原则,是国际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主权是相互的,国家在行使主权时,不得侵犯别国的主权;国家不能违背国际法关于人权的一般强制性规则,而人权的国际保护则首先必须尊重国家主权,实现人权的过程也是国家主权行为的体现。笔者认为在人权与国家主权的关系问题上,简单地完全肯定或否定其中的任何一个方面,都是难以阐明这一关系的。主权与人权都是国际法的原则,主权原则是最基本的国际法原则,人权原则也是国际法的重要原则。国家不能违背国际法关于人权的一般强制性规则,而人权的国际保护则首先必须尊重国家主权,实现人权的过程也是国家主权行为的体现。因此人权与国家主权是辨证统一的关系,人权与主权自始致终是不可分割的。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