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释义:第十一条
第十一章合同法(习题及答案)
第十一章合同法一、名词解释1、合同2、要约3、要约邀请4、缔约过错责任5、无效合同6、合同变更7、合同解除8、代位权9、撤销权10、抗辩权11、法定抵销12、提存13、违约责任14、违约金15、不可抗力二、单项选择题1、刘林于1998年4月4日向沈清发出要约,要约中规定本要约于1998年4月15日之前有效,要约于4月6日中午12:00到达沈清,那么()。
A.刘林可以在1998年4月15日之前撤回要约B.沈清若在1998年4月17日作出的承诺也有效C.刘林可以在4月6日中午12:00之前撤回要约D.刘林可以在1998年4月15日之前撤销要约2、下列不属于要约失效的情况是()。
A.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B.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C.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D.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3、下面关于合同成立要件表达不正确的是( )。
A.合同必须存在一方或多方当事人B.订约当事人对一般条款达成合意C.合同的订立应有要约和承诺阶段D.应以实际交付物作为成立要件4、《合同法》第28条规定,“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 )”。
A.为新要约B.为原要约C.为新承诺D.为原承诺5、下面不属于《合同法》第15条规定的要约邀请行为是( )。
A.寄送的价目表B.拍卖公告C.招股说明书D.悬赏广告6、《合同法》第33条规定“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
签订确认书时( )。
A.合同成立B.承诺生效C.合同生效D.合同不一定成立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依据我国《合同法》,该合同( )。
A.成立B.不成立C.成立与否取决于双方当事人的意见D.成立与否取决于接受方8、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是()合同。
A无效 B可以撤销 C效力待定 D有效9、甲乙两厂于5月3日签订合同,约定7月3日交货。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全文标准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全文标准解读第一章总则合同法全文共分为七章,分别是总则、合同的成立、合同的效力、合同的履行、合同的变更和转让、合同的权利义务及其保护、合同的终止。
本文将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总则部分进行解读。
第一条:本法所称合同,是指合同参照法律的有关规定,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
第一条明确了合同的定义,即当事人根据法律规定,通过协议来建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
合同是民事活动的基本形式之一,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领域内,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订立的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条规定了适用范围,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订立的合同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这一规定保障了合同法的普遍适用性。
第三条:当事人订立合同,有平等自治的权利。
第三条规定了当事人订立合同时的权利,即当事人在平等的基础上自主决定合同的内容和条款。
这一规定体现了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规定了订立合同时的原则,即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
这意味着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自愿参与、平等地协商、公平地交换利益,并且要讲究诚实信用。
第五条: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不受依法撤销或者变更。
第五条规定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保护,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得被侵犯,合同不得被依法撤销或变更。
这一规定保障了当事人的权益和合同的稳定性。
第六条:当事人应当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合同义务。
第六条规定了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时应当遵守的原则,即诚实信用。
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和诚实信用原则履行自己的义务,保证合同的有效履行。
第七条: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第七条规定了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的要求,即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这一规定保障了合同的稳定性和合同约定的有效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维护交易安全与公平,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及其他相关法律关系。
第三条【合同的定义】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协议。
第四条【合同的基本原则】当事人在合同中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自主平等地进行交易。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第五条【要约与承诺】1.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2.承诺是接受要约的意思表示。
承诺应当与要约的内容相一致。
第六条【合同的成立】合同自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时成立。
第七条【形式要求】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合同的形式,但法律规定必须采用书面形式的合同除外。
第三章合同的履行第八条【履行地点】合同履行地点由当事人约定,未约定的,由法律规定的地点履行。
第九条【履行方式】1.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式履行合同。
2.履行合同的方式及时间因合同性质不同而有所不同。
第十条【不履行合同的责任】1.一方未履行合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2.违约方应当赔偿对方因违约所受到的损失。
第四章合同的变更与解除第十一条【合同的变更】合同的变更应当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符合合同法相关规定。
第十二条【合同的解除】1.当事人可以依法解除合同。
2.合同解除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第五章附则第十三条【法律适用】本法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别是与合同法相抵触的法律、法规,应以本法为准。
第十四条【法律责任】违反本法规定的,当事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本法自_年_月____日起施行。
以上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概要性内容。
具体条文及细节可参照正式法律文本,确保完整与准确性。
此法乃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一部分,旨在为市场经济发展提供法制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释义 ( 第十一条 [公证机构证明业务] ).doc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释义( 第十一条[公证机构证明业务] ) -第十一条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
公证机构办理下列公证事项:(一) 合同;(二) 继承;(三) 委托、声明、赠与、遗嘱;(四) 财产分割;(五) 招标投标、拍卖;(六) 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收养关系;(七) 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学位、职务、职称、有无违法犯罪记录;(八) 公司章程;(九) 保全证据;(十) 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日期,文书的副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十一)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申请办理的其他公证事项。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公证的事项,有关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
【释义】本条是关于公证机构证明业务的规定。
公证机构的业务范围是公证机构根据法律规定和公证机构的职责权限可以办理的公证法律事务,包括本条规定的证明业务范围和本法第十二条规定的与证明活动有关的法律事务。
其中,公证机构的证明是公证机构最主要、最基本的业务。
本法第二条规定公证的证明对象为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三大类,本条第一款具体列举了十一项证明业务的内容。
本条第一款所称“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是指公证程序的启动源于当事人提出申请。
也就是说,对于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事项,当事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是否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此所谓自愿公证事项。
一、合同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而且是民事法律行为的一种重要形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合同当事人依法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合同公证,可以有效地防止因签订合同的当事人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资格,或者因合同条款不完善甚至内容违法等导致合同的法律效力受到影响,保障交易安全。
二、继承继承是继承人依法承受被继承人遗产的民事法律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财产。
最新合同法(热门7篇)
最新合同法(热门7篇)篇一:合同法合同法第54条规定了合同当事人在合同订立后仍具有变更和撤销合同的权利,并对合同变更和撤销权作出条件限制,只有在重大误解和显示公平两种情况下才允许变更或撤销并规定了不允许撤销的例外。
合同法55条与第54条有着密切的联系,它补充说明了合同撤销权消失的情况。
解读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四条集体合同订立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依法订立的集体合同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
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合同对当地本行业、本区域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
本条是关于集体合同的生效时间及其法律效力的规定。
一、关于集体合同的生效订立集体合同对于保障劳动者各项重要权益的实现、协调稳定企业和职工劳动关系、保障企业生产经营顺利进行等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为了保证集体合同的正确实施,必须强化劳动行政部门对集体合同运作过程的监督和指导作用。
因此法律规定,由劳动行政部门对集体合同进行审查,不仅是订立集体合同的必经程序,也是集体合同的生效条件。
劳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集体合同签订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第一款的内容,实际上是保留了劳动法中原有的规定。
该款规定在实践中可能产生两种后果:一是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二是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异议的,例如,集体合同的约定内容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集体合同的双方主体不合法等,集体合同不能即行生效。
具体地说,劳动行政部门如何审查集体合同呢?参照《集体合同规定》第六章的内容,可以概括出以下几点:(1)报送集体合同的时间规定。
“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签订或变更后,应当自双方首席代表签字之日起10日内,由用人单位一方将文本一式三份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合同法:全文标准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合同法:全文标准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合法的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本法)所称合同,是指合同参照人的一致意思表示,对民事权利和义务的设立、变更或者消除,以及对民事争议的解决所产生的法律关系。
第三条民事主体之间订立合同,适用本法。
第四条合同自愿原则,平等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公平原则,保护弱势当事人原则是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第二章合同的成立第五条合同成立的要件是: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内容真实、明确,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公共道德。
第六条合同的意思表示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或者以其他方式表达的。
第七条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公共道德。
第八条合同的履行期限、方式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也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三章合同的效力第九条合同的效力自合同成立时发生。
第十条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本法的规定。
第十一条当事人有撤销合同的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本法的规定。
第十二条当事人违反合同约定,损害对方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三条当事人对损害的发生及其后果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本法的规定。
第四章合同的履行第十四条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保证合同目的的实现。
第十五条当事人可以依照对方的要求,约定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增加、减少、变更合同的内容。
第十六条当事人对履行合同的方式约定不明确,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应当按照合同的性质、交易惯和当事人之间的利益等因素确定。
第十七条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有其他损害对方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十八条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了难以预见的情况,致使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采取措施减轻损失,并应当为对方承担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合同的定义本法所称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建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协议。
第二条合同的当事人合同的当事人,是指建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义务关系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三条合同的自由原则当事人依法享有订立、变更、终止合同的自由。
当事人的合同行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诚信原则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当事人不得以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履行合同,不得恶意拖延履行合同义务,损害对方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合同的成立第五条合同的要件合同应当具备下列主要内容:(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二)标的物或者服务的名称、数量、质量、价款或者酬金、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等;(三)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式;(四)合同签订日期和地点。
当事人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合同内容进行补充、变更或者约定其他条款。
第六条合同的形式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经过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后生效。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采取特定形式的合同,依照其规定办理。
第七条表示意思的真实性当事人应当对其表示的意思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当事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所订立的合同无效,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八条广告作为要约广告是指利用报纸、杂志、广播、电视、互联网等方式发布的,以介绍、宣传商品或者服务为目的的宣传行为。
广告作为要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明确商品或者服务的种类、性能、质量、价格、销售方式、履行条件等内容;(二)可被广告收件人接受;(三)广告中所述内容构成要约;(四)广告中的内容不容易引起消费者误解。
第九条订立合同的要求订立合同,当事人应当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经过特定程序订立合同的,按照其规定办理。
第十条不当得利当事人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合同条款所规定的利益,造成另一方损失的,该利益无效,另一方有权要求恢复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法条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法条释义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五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7年6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2007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第三章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第四章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第五章特别规定第一节集体合同第二节劳务派遣第三节非全日制用工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
【释义】本条是关于劳动合同法立法宗旨的规定。
立法宗旨也称立法目的。
本条规定的立法宗旨有三层意思:一、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劳动合同是市场经济体制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进行双向选择、确定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是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基本依据。
改革开放以后,随着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变,我国开始对计划经济下的固定工制度进行改革。
1986年国务院发布了《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决定在国营企业新招收的职工中实行劳动合同制,开始打破劳动用工制度上的“铁饭碗”。
1994年通过的劳动法将劳动合同制度作为法定的用工制度,规定适用不同所有制的用人单位,劳动者也从新招用的职工扩大到所有的劳动者,不分固定工和临时工,不分管理人员和普通工人。
劳动法对劳动合同做了专章规定,是我国现行劳动合同制度的主要法律依据。
劳动法的制定,标志着我国劳动合同制度的正式建立。
劳动法实施十多年来的实践证明,劳动法确立的劳动合同制度,对于破除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行政分配用工的劳动用工制度、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向选择的劳动用工制度、实现劳动力资源的市场配置、促进劳动力的合理流动,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20XX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释义》
20XX年《合同法释义》合同法释义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会编写主编:胡康生副主编:王胜明孙礼海撰稿人:姚红何山贾东明杨明仑郑淑娜陈佳林段京连李文阁贾红梅杜涛郝作成石宏武再平王瑞娣严冬枫合同法释义目录总则—————————————————————————4第一章一般规定———————————————————4第二章合同的订立———————————————————15第三章合同的效力———————————————————82第四章合同的履行———————————————————118第五章合同的变更和转让————————————————138第六章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155第七章违约责任————————————————————191第八章其他规定————————————————————205 分则—————————————————————————212第九章买卖合同——————————————————212第十章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277第十一章赠与合同———————————————————293第十二章借款合同———————————————————309第十三章租赁合同———————————————————328第2页共2页合同法释义第十四章融资租赁合同—————————————————366第十五章承揽合同———————————————————386第十六章建设工程合同————————————————421第十七章运输合同———————————————————463第十八章技术合同———————————————————511第十九章保管合同———————————————————555第二十章仓储合同———————————————————574第二十一章委托合同——————————————————588第二十二章行纪合同——————————————————606第二十三章居间合同——————————————————617附则—————————————————————————626总则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二篇:合同法释义合同法释义:第8条2013-02-1913:52【大中小】【我要纠错】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释义文章标题:深度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释义目录一、引言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释义的基本概念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释义的具体内容3.1 第一部分3.2 第二部分3.3 第三部分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释义相关案例分析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释义的个人观点和理解六、总结一、引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释义一直是法律领域的热门话题,对合同法的解释和适用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深入探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释义的基本概念、具体内容、相关案例分析以及个人观点和理解,希望能够为读者提供一些有价值的观点和思考。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释义的基本概念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释义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对合同法的解释和适用进行规范和指导的法律文书。
合同编释义的基本作用在于对合同法律条文进行解释,澄清法律的适用范围和规定,保障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释义的具体内容3.1 第一部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释义的第一部分内容,我们可以了解到合同的基本概念和法律规定。
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和程序,具有约束力。
3.2 第二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释义的第二部分详细解释了合同的成立、效力、履行、变更和转让等具体内容。
在此部分,对合同法的具体条文进行了解释和说明,以便当事人能够准确理解和遵守合同法律规定。
3.3 第三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释义的第三部分涉及合同的特别条款和特殊类型的合同,如租赁合同、劳务合同、承包合同等。
对于不同类型的合同,合同编释义给予了详细的解释和规定,以保障不同类型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释义相关案例分析在实际合同纠纷案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释义起到了重要的指导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一百零七条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一百一十三条释义作者:小编1 6125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释义】本条规定了违约的基本形态和承担违约责任的种类。
违约,即违反合同。
现实中违约形态表现多样,不少学者对此都有归纳,如有的将债务不履行分为拒绝给付、给付不能、不完全给付、迟延给付四种状态,有的则强调预期违约、根本违约、部分违约。
这些归类都有一定道理,但又难免有所疏漏。
本文从分类入手,阐述违约形态,以适用各种违约现象。
违约行为从不同角度可做多种分类。
1.根本违约和非根本违约按照违约行为是否完全违背缔约目的,可分为根本违约和非根本违约。
完全违背缔约目的的,为根本违约。
部分违背缔约目的的,为非根本违约。
同样一个违约行为,可能导致根本违约,也可能是非根本违约。
例如,顾客买二米五布料,商店仅裁了二米三,短二分米的布。
如果消费者买布的目的是做一套西装,二米三布料不够置装用,商店构成根本违约,如果消费者买布的目的是做一幅床单,虽短二分米,但不影响使用,商店则构成非根本违约。
2.合同的不履行和不适当履行按照合同是否履行与履行状况,违约行为可分为合同的不履行和不适当履行。
合同的不履行,指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
合同的不履行包括拒不履行和履行不能,拒不履行指当事人能够履行合同却无正当理由而故意不履行,履行不能指因不可归责于债务人的事由致使合同的履行在事实上已经不可能。
合同的不适当履行,又称不完全给付,指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条件。
不适当履行又分为一般瑕疵履行和加害履行,一般瑕疵履行又含迟延履行。
3.一般瑕疵履行和加害履行按照违约行为是否造成侵权损害,可分为一般瑕疵履行和加害履行。
当事人履行合同有一般瑕疵的,为一般瑕疵履行。
一般瑕疵履行有数量不足、质量不符、履行方法不当、履行地点不当、履行迟延等多种表现形式。
当事人履行合同除有一般瑕疵外,还造成对方当事人的其他财产、人身损害的,为加害履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明确合同的法律地位,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合同的订立和履行,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民事主体订立、变更、解除合同,应当遵循自愿、等价有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三条合同当事人应当履行诚实信用的义务。
第四条合同应当具有法律效力。
第五条国家保护合同自由,禁止非法干涉和限制合同自由。
第六条合同应当遵循公序良俗。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第七条合同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合法的合同对象和合同内容;(二)当事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三)当事人间的意思表示真实、合法、明确;(四)依法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必要条件。
第八条当事人可以依据交易习惯、当事人之间的经营方式和交易习惯、诚信原则等约定合同条款。
第九条当事人可以采用口头、书面、电报、传真、数据电文、电子邮件等形式订立合同;使用文字形式订立合同的,应当采用中文书写。
第十条当事人利用因网络技术发展而产生的新形式订立合同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履行诚信原则,并按照网络交易的特点和国家有关规定的要求确定合同的内容、格式等。
第三章合同的效力第十一条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第十二条在合同有效期内,当事人不得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有特殊情况需要变更或者解除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合同约定和诚信原则,通知对方并经过协商;变更或者解除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第十三条合同效力受限制的情况,依照法律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合同不能对第三人产生法律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五条合同双方主张合同作为证据时,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但是合同条款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章合同的履行第十六条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方式、期限、数量等履行义务。
第十七条债务人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八条当事人可以采取与合同约定的方式不同的方式履行合同,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权益。
《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全文解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为正确、及时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相关法律,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本解释所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统称为出卖人)将尚未建成或者已竣工的房屋向社会销售并转移房屋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第二条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第三条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释义】建设部《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又说:“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发布的商品房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所明示的事项,当事人应当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合同法》恢复了“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这一部分。
对于消费者来说,最保险的方法就是将一切写入合同,具体方法可以参照《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范本204条》。
第四条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释义】合同法第三十九条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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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释义:第十一条第十一条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释义】本条是对书面形式含义的规定。
一、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和传真合同的书面形式有多种,最通常的是当事人双方对合同有关内容进行协商订立的并由双方签字(或者同时盖章)的合同文本,也称作合同书或者书面合同。
通常合同书中明确地记载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解决争议的方法等具体内容。
因此,发生争议可以按照合同的规定进行处理,比较容易解决纠纷,摆脱了“口说无凭”的状况。
所以,最好采用签订合同书的形式。
合同书有多种多样,有行业协会等制定的示范性合同文本,国际上也有通行的某种行业的标准文本,也有营业者提供的由营业者制订的格式合同文本,大量的还有双方当事人自己签订的合同文本。
一般来说,作为合同书应当符合如下条件:1.必须以某种文字、符号书写。
2.必须有双方当事人(或者代理人)的签字(或者同时盖章)。
3.必须规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合同也可以信件订立,也就是平时我们所说的书信。
书信有平信、邮政快件、挂号信以及特快专递等多种形式。
电报、电传、传真也属于书面形式,大量的合同通过这三种形式订立。
二、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通过计算机网络系统订立合同,近年来在国外发展迅速,我国也已出现网上交易形式并且发展很快。
通过计算机网络系统订立合同,主要形式有电子数据交换(英文为Electronic Data Inter-change,简称EDI)和电子邮件(英文简称为e-mail)。
电子邮件(e-mail),又称电子信箱,电子邮件与我们平时寄信差不多,一般我们将信件投人邮箱,邮政系统进行分拣、运输、投递,将信件交给收信人。
所不同的是,电子邮件的传递是通过电子计算机系统来完成的。
它要求发信人与收信人都有计算机终端,与计算机网络系统连接并登记注册,网络系统为每一个注册用户分配一个信箱,也就是在计算机的存储空间内划分出区域并确定相应的用户名及口令,用户可以随时随地通过计算机使用口令开启信箱,进行写作和收发信件。
电子信箱系统中传递的信件与传统的信件不同,它是电子信件,其内容可以是文本文件,数据文件以及传真、语音和图像文件等。
电子信箱是一种新型的快速、经济的信息交换方式,是实现办公自动化的重要手段,不仅可用于个人间、办公室间的通讯,而且还可用于各种贸易活动。
电子数据交换(EDI),又称“电子资料通联”,是一种在公司、企业间传输订单、发票等商业文件进行贸易的电子化手段。
它通过计算机通信网络,将贸易、运输、保险、银行和海关等行业信息,用一种国际公认的标准格式,完成各有关部门或者公司、企业之间的数据交换与处理,实现以贸易为中心的全部过程。
电子数据交换60年代始于欧洲与美国。
早期的EDI只是在两个商业伙伴之间通过计算机直接通信完成,70年代数字通讯技术加快了EDI 技术的成熟与应用范围的扩大,出现了跨行业的EDI系统。
80年代EDI标准的国际化以使其应用进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
EDI是一种新颖的电子化贸易工具,是计算机、通信和现代管理技术相结合的产物。
国际标准化组织将其描述为:“将贸易或者行政事务按照一个共认的标准形成结构化的事务处理或信息数据格式,从计算机到计算机的电子传输。
”一般的买卖,是由买方向卖方发出订单,卖方按照订单发货,买方收到货物及发货票后开出支票给卖方,卖方到银行兑现。
而EDI的处理过程是:企业收到EDI订单,EDI系统就会自动处理该订单,检查订单是否符合要求;通知安排生产;向供应商订购零配件;向运输部门预订集装箱;向海关、商检等部门申请许可证;通知银行并给订货方开出EDI发票;向保险公司申请保险单等,使整个交易过程在最短时间内准确完成。
1984年,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开始研究电子数据,并着手起草法律草案。
原来搞EDI,后来认为仅搞EDI太狭窄,因通过计算机或其他类似方式签订合同还有电子邮件和计算机传真等多种形式。
1995年,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第二十八届会议,制定了电子商业示范法草案,此草案只规定了第一部分“电子商业总则”的内容,征求意见,并继续工作,增加了第二部分“电子商业的特定领域”,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第二十九届会议于1996年6月通过了《贸易法委员会电子商业示范法》,并于同年12月发布了该示范法的说明指南。
示范法将以电子方式进行的贸易称作“电子商业”,将各种通过电子方式传达信息的手段称作“数据电文”,指“经由电子手段、光学手段或类似手段生成、储存或传递的信息,这些手段包括但不限于电子数据交换(EDI)、电子邮件、电报、电传或传真”。
示范法对电子合同的有关问题作了规定,核心内容是:一、确认电子合同的有效性。
第5条“数据电文的法律承认”规定,不得以某项信息采用数据电文的形式为理由而否定其法律效力、有效性或可执行性。
第11条“合同的订立和有效性”规定,就合同的订立而言,除非当事人各方另有协议,一项要约以及对要约的承诺均可以通过数据电文的手段表示。
如使用了一项数据电文来订立合同,则不得仅仅以使用了数据电文为理由而否定合同的有效性或可执行性。
二、确定电子合同符合法律对书面、签字、原件的要求。
1.法律对“书面”的要求问题。
第6条规定,假若一项数据电文所含信息可以调取以备日后查用,即满足了法律对“书面”的要求。
2.法律要求“签字”的问题:第7条规定,如果采用可靠的方法鉴定了某人的身份并表明该人认可了数据电文内含的信息,即满足了法律对“签字”的要求。
3.法律对“原件”的要求问题。
第8条规定,如果可靠地保证信息自首次以最终形式生成并保持了完整性,同时可以将信息展示,即满足了法律对“原件”的要求。
三、确定电子合同的证据效力。
第9条规定,在任何法律诉讼中,证据规则的适用在任何方面不得以它仅是一项数据电文或者并不是原样为由否定一项数据电文作为证据的可接受性。
对于以数据电文为形式的信息,应给予应有的证据力。
在评估一项数据电文的证据力时,应考虑到生成、储存或者传递该数据电文的办法的可靠性,保持信息完整性的办法的可靠性,用以鉴别发件人的办法,以及任何其他相关因素。
世界各主要国家都面临传统合同法与电子商务合同的冲突问一题。
如英国1968年的《民事诉讼证据法》规定,民诉中第一手传闻可以采证,据此,计算机输出资料也可采纳作为证据。
1979年银行法明文承认用电子形式所保存的数据。
美国判例法承认商务记录作为传闻证据的例外,只要是在进行正常的业务中作成并于业务完成的同时或稍后输入的,此做法已为《统一证据法规则》所采纳。
美国《联邦诉讼规则》还规定,此项例外适用于以任何储存方式的数据,当然包括计算机储存的数据。
英美的判例法也都允许当事人在证明无从取得正本时可以使用抄本以证明正本的内容。
英国的民事诉讼证据法也规定可以采纳计算机输出文件的抄本。
1998年3月,澳大利亚电子商务专家组给司法部长提交了“建立电子商务法律框架”的报告。
报告中就电子商务合同提出以下立法建议:1.国家应当确认电子商务合同与传统的书面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2.订立合同的技术手段的差异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如采用性能有差别的不同的计算机订立的合同效力是一样的。
3.电子商务合同主要适用于商事行为,但不宜适用于支票、汇票、提单及遗嘱等。
4.关于订立电子商务合同的签字问题,只要能确认签字,任何形式都应当得到承认,不宜只承认数码式签字。
5.当事人可以选择是否适用有关电子商务合同的法律。
6.应当减少政府在电子商务合同方面的管理职能。
7.可以参照“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电子商务示范法草案”制定澳大利亚的法律。
如可以吸收示范法第5条关于数据电文交易法律效力的规定;第6条法律要求采用书面形式的,数据电文只要能够调取以备日后查用即符合法律要求的规定;第10条关于数据电文留存的规定;第11条关于确认电子合同的订立和有效性的规定等。
但不宜将示范法第13条关于数据电文归属的规定;第15条关于确认何时收到信息的规定纳入澳大利亚有关电子商务合同的法律。
理由是上述规定较为复杂,不易操作。
还有的专家提出,在电子商务合同立法中还应当解决在订立电子商务合同过程中消费者的知情权问题以及电子商务合同付款的安全、保密等问题。
为了解决电子合同的问题,韩国1991年12月颁布了《促进贸易自动化条例》,是对EDI 的应用法规,共7章29条和一个附录。
该条例从总体上解决了电子文件作为合法的书面文件、电子签名的合法性和计算机记录的证据力等几个问题,条例对EDI应用过程中当事人各方的责任作出限定,并明确规定了法律责任。
进入90年代,我国电子商务合同应用逐步开展,电子商务的有关问题也得到有关机构与组织的重视。
我国政府对这一领域的工作十分重视,多次派代表出席国际会议,参加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的会议,并对电子商业示范法的制定发表意见。
为实施中国海关EDI 自动化通关系统,海关总署于1992年9月颁布第36号总署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报关单位和报关员的管理规定》,其中第十九条明确规定:“经电子计算机传送数据的报关单与手工填写的报关单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各试点海关还具体订立了EDI通关暂行管理办法,并通过海关与用户的协议,具体规定了参加EDI通关的审批办法、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发生争议时的裁定方法等。
为了约束和规范实施EDI的行为,推动EDI的应用的发展,广东省政府于1996年10月颁布了《广东省对外贸易实施电子数据交换(EDI)暂行规定》,于1997年1月1日实施。
该规定共24条,对电子报文作为合法的书面形式、电子签名的合法性以及有关问题作了规定。
第八条规定,协议方依据协议,利用EDI服务中心的EDI网络系统进行信息传递或交换,其电子报文是合法、有效和可执行的。
第九条规定,凡法律、法规规定必须采用书面形式,而电子报文的内容可以随时查阅的,则此电子报文同合法的书面文件。
第十条规定,由协议方或法律、法规要求文件必须签名,而电子报文附有电子签名时,则此电子报文视同符合协议方的要求或法律、法规的规定。
统一合同立法,电子商务合同是个不可回避的问题。
一些部门、单位和专家也建议合同法中应当确认采用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形式订立的合同的有效性。
因此,合同法借鉴了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制定的电子商务示范法的有关规定,针对我国实践中需要解决而又较有把握的问题作出规定。
本条明确规定了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作为合同的形式,并且该条文的表述也表明并不限于此两种形式。
三、关于“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是“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但也不限于明确规定的这几类。
凡是“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都可以作为合同的书面形式。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的电子商业示范法对数据电文的规定就是“包括但不限于”电报、电传、传真、EDI和电子邮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