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中世纪西欧的法律制度
中世纪西欧法学的发展和对后世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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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法制史重点速记
第一章楔形文字法律第一节楔形文字法律的概念一、楔形文字法律的概念楔形文字法是指古代使用楔形文字镌刻的法律的总称,包括苏美尔人、巴比伦人、亚述人、依兰人、赫梯人等建立的国家所适用的法律。
楔形文字法律是世界上最古老的成文法律。
二、楔形文字法律的沿革乌尔第三王朝的创始者乌尔纳姆在其统治期间编纂了适用于全境的成文法典《乌尔纳姆法典》。
这部法典是目前所知历史上第一部成文法典。
楔形文字法律有:《苏美尔法典》《苏美尔亲属法》《尼尼微法律教本》《李必特·伊丝达法典》《俾拉拉玛法典》《亚述法典》《赫梯法典》第二节《汉姆拉比法典》的制定、结构及其历史地位《汉姆拉比法典》是迄今为止世界上保留最为完整的一部奴隶制成文法典。
第三节《汉姆拉比法典》的主要内容和特点当时的统治者极力散布“君主权力来源于神”的思想,主要官吏是奴班达。
法典将自由民分为两类:阿维鲁和穆什凯努。
法律规定国王对全部土地享有最高所有权。
第二章古代印度法律制度第一节古代印度法律的形成和发展古印度的由婆罗门贵族所编纂的著名法典有《摩奴法典》《述杞氏法典》《那罗陀法典》《布里哈斯帕提法典》等。
佛教法的渊源是三藏、《摩奴法典》和国王敕令。
三藏是佛教的经典,包括:律藏:为管理僧侣所规定的规章和僧侣的日常生活的戒律。
经藏:佛教的全部教义,即佛陀及他的最近门徒的宗教思想文献。
论藏:指高级佛法的论述,主要是有关佛教的哲学方面的阐述。
第二节古代印度法律的基本特点种姓制是古代印度的一种等级制度。
最初用以区别征服者和被征服者,故有雅利安种姓和达萨种姓之分。
当雅利安人从原始社会向奴隶制国家过渡的过程中出现了四大原始种姓,即婆罗门、刹帝利、吠舍和首陀罗。
第一、二等级是僧侣贵族和武士,掌握祭祀和军政大权,是统治阶级。
第三等级是普通劳动大众,主要从事农牧业和商业活动。
第四等级是被雅利安人所征服的土著居民。
杂种姓中地位最低者成为“不可接触的贱民”第三节《摩奴法典》的结构、基本内容和影响《摩奴法典》是印度最古老的宗教、哲学和法律的汇编,也是古代印度最重要的一部法律文献。
中世纪西欧城市法
中世纪西欧城市法中世纪西欧城市法是指在中世纪时期,西欧国家在城市管理和法律制度方面采用的一种法律体系。
这种法律体系主要适用于城市和市民,并与封建法律有所区别。
中世纪西欧城市法对城市的发展和社会秩序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也为现代法律体系的形成奠定了基础。
中世纪西欧城市法的起源可以追溯到罗马法和教会法。
罗马法是古罗马时期的法律体系,它在罗马帝国的统治下传播到欧洲各地。
教会法是基督教教会制定的法律体系,它对西欧的法律发展起到了重要的影响。
在中世纪时期,城市的兴起和市民阶层的崛起导致了中世纪西欧城市法的形成。
中世纪西欧城市法的特点之一是注重市民的权利和自由。
在封建社会中,农民和农奴的权利受到严格限制,而城市的市民享有一定的自治权和自由。
中世纪西欧城市法保障了市民的财产权、言论自由和公民权利,为市民提供了相对独立的法律地位。
市民通过市民会议和市民法院参与城市的治理和司法活动,对市民权益进行保护。
中世纪西欧城市法还规定了城市的行政和司法组织。
城市由市长和市议会进行管理,市议会由市民组成。
市长负责行政管理和城市事务的处理,市议会负责制定城市的法律和规章。
市民法院负责处理市民之间的纠纷和刑事案件。
这种城市的行政和司法组织形式为城市的自治和法治提供了保障,有利于城市的发展和市民的利益。
在中世纪西欧城市法中,市民的商业活动和市场经济得到了重视和保护。
市民在市场上自由交易和经营商业活动,市民的财产和契约得到法律的保护。
城市法律规定了市民之间的商业契约和纠纷解决的方式,保护市民的商业利益。
市场的繁荣和市民的商业活动推动了城市的经济发展和财富积累。
中世纪西欧城市法的实施为城市的发展和社会秩序提供了法律基础。
城市的兴起和市民阶层的崛起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封建社会的秩序和权力结构。
中世纪西欧城市法保护了市民的权益,促进了城市的繁荣和发展。
这种法律体系的形成为现代法律体系的发展奠定了基础,并对西方国家的法律制度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西欧中世纪法律简论
西欧中世纪法律简论在中世纪西欧社会封建制度初建,社会秩序还未得到规范,社会上充满不安和苦痛时,法律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日耳曼法、罗马法、教会法是欧洲中世纪三大法律支柱。
在中世纪的欧洲,西欧各国生产得到恢复和发展,工农业、手工业有了长足的发展,为城市的兴起创造了条件。
随着城市的繁荣,出现了一些集市,著名的有香槟集市,进行着商贸活动,为了维护市场秩序,城市法渐渐突出与被需要。
这些法律在中世纪规范社会秩序方面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但法律作为统治阶级统治国家的工具,它又维护着统治阶级利益。
(一)日耳曼法日耳曼法是日耳曼人入侵西罗马帝国建立早期封建王国后所颁布的法律的总称。
由于当时罗马人称日耳曼人为“蛮族”,所以日耳曼法又可称为“蛮族法”或“蛮族法典”。
日耳曼法是在习惯法的基础上发展而来的,最初人们口耳相传,它与一般的道德规范没有本质的区别。
其中关于案件的审理主要是通过长者回忆祖先的遗教以及长者总结的经验教训。
对于这部习惯法,有些王国对它进行汇编,编成系统完整的法规,如西歌德王国的《西歌德法》、法兰克王国的《萨利克发》和《里浦尔法》等。
这些法律反映出阶级分化、土地占有者的特权、奴隶制、隶农制以及原始公社遗迹等特征。
日耳曼人原有的部落习惯是日耳曼法的主体来源。
日耳曼法与罗马法并存,它与王室并存。
日耳曼法中包含财产制度和债权制度。
其中,财产制度中涉及土地制度。
在土地制度中有包括4种制度。
一是马尔克公社土地制度,亦称为自由农民土地占有制度,实质是一种土地公有制,但最后转化为私有土地所有制。
马尔克公社是中世纪日耳曼的一种农村公社。
其主要特征是以地缘作为联系的纽带。
在《萨利克法典》中可以看见马尔克公社的原貌;二是大土地所有制,这是一种土地完全私有的制度;三是采邑制度,它是在承担一定义务的条件下占有土地的制度;四是农奴份地,是农奴从他的领主处领得土地的制度。
日耳曼法同样规定了刑事和司法制度。
在日耳曼法中,犯罪与侵权的区别模糊,通称为违法行为。
外国法制史_第7章_日耳曼法
三、日耳曼法对后世的影响
日耳曼人不仅在欧洲普通文明史上,而且也在欧洲法律史 上留下了不可替代和不可忽视的印记,成为了西方法律传 统的重要基础。 从法律的内容上看,近代的所有权制度、财产转让中对善 意受让人利益的保护制度、财产的占有制度及信托制度都 —— 留下了日耳曼法的痕迹。西方两大主流法系——大陆法系 和英美法系的形成也肇始于日耳曼法。 在大陆法系中,最有代表的两大法典——《法国民法典》 和《德国民法典》的产生都与日耳曼法有着直接或间接的 关系。 对于普通法来说,其主要成分就是与盎格鲁—撒克逊的习 惯一脉相承的英格兰王国的习惯,因此,从普通法形成之 初,它在内容上与形式上就已与日耳曼法有着紧密的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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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婚姻、家庭、继承制度
1.婚姻和家庭制度
日耳曼法实行一夫一妻制,但国王和贵族家庭多盛行 一夫多妻。结婚的方式通常是买卖婚,由男女双方家庭 达成协议,不必征求女方本人的意思。 在家庭关系方面,日耳曼法实行的是家长制,即父亲 对子女有家父权。当然,儿子并不是终身处于父亲的权 威之下,而是在一个较早的年龄就可能独立于父权。
二、债法
由于日耳曼法所处的西欧早期封建制时期自然经 济占主导地位,商品经济并不发达,所以其债法 也就比较缺乏生存的土壤,表现得比较简单。
第一,订立契约形式主义严重,必须经过法定程序, 或经过标的物的交付,或适用固定的套语并配合一定的 象征性动作,或二者兼具。 第二,契约的种类很少,只有买卖、赠与、租借、寄 托、质押等几种形式。 第三,没有形成民事违法观念,债的履行与不履行没 有严格的界定。 第四,保留了债务奴役制。为了债权人的利益,日耳 曼法中规定了各种保证债务履行的方法,主要有宣誓、 名誉保证、扣押财产和人身等。
2.继承制度
古日耳曼法的法定继承制度系指公元5—9世纪的一些 法定继承立法例,其典型代表是《撒利克法典》。 在继承的顺序上,死者的继承人首先是自己的子女, 其奴隶、房屋及其他遗产都由子女继承,没有子女的, 遗产则依次归兄弟和叔伯诸舅所有。对于父亲和亲属的 宿仇和旧好,继承人都有继承的义务。 8
外国法制史
外国法制史—第一款楔形文字法(人类历史上最早形成的一个法系)1、《汉穆拉比典法》:性质:世界上保留最完整的一部奴隶制成文法典(注:与《乌尔纳姆法典》相区别)法典的结构:序言、本文和结语:有一半的条文是有关财产(6-126条,法典共282条)主要内容和特点:君主的权力来源于神;窃取神庙或宫廷的财产的处刑是:死刑;法典将自由民分为两类:阿维鲁和穆什凯努,前者包括僧侣贵族、高级官吏,也包括自耕农,独立手工业者,地位比后者高。
包括:君主专制制度、等级制度、财产所有权制度、契约制度、婚姻家庭与继承制度、犯罪与刑罚制度、法院组织与诉讼制度。
意义:它是楔形文字法成熟和发达的重要标志,作为楔形文字法具有系统性的法律文献,历史意义。
2、楔形文字法:指古代使用楔形文字镌刻的法律的总称,包括苏美尔人、巴比伦人、亚述人、赫梯人等建立的国家所适用的法律。
它是世界上最古老的成文法律,有自己的特征,以《汉姆拉比法典》为代表法典,对人类法律的发展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意义特征:1、楔形文字法各法典结构比较完整。
2、法典内容丰富,涉及面较广,特别重视对民事法律关系调整。
3、各法典大多是司法判例的堆积。
4、除成文法外,还有习惯法。
5、楔形文字法是世俗法。
3、其他法典:乌尔第三王朝《乌尔纳姆法典》(目前所知历史上第一部成文法典)、《苏美尔法典》、《苏美尔亲属法》、《尼尼微法律教本》、《李必特·伊斯达法典》、《俾拉拉玛法典》第二款古代印度法律制度大约公元前3000年中叶,印度的土著居民达罗毗荼人创造了哈拉帕文化。
雅利安人入侵印度后,印度出现了最早的传世文献——吠陀。
吠陀是印度最古老而神圣的法律渊源,约成于公元前1500年至公元前600年,用诗歌体裁写成。
吠陀本集共4部:《梨俱吠陀》(赞颂明论)、《娑摩吠陀》(歌曲明论)、《耶柔吠陀》(祭祀明论)和《阿达婆吠陀》(巫术咒语汇集)。
由此产生了古印度最早的原始吠陀宗教---演变为婆罗门教。
中世纪西欧注释法学派述评
中世纪西欧注释法学派述评中世纪西欧注释法学派是西方历史上的一个重要法律传统,对西方现代法律制度的形成和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本文将对中世纪西欧注释法学派进行概述,分析其主要内容及在法律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并通过案例分析说明其影响和启示。
中世纪西欧注释法学派起源于11世纪,是欧洲最早的法律流派之一。
该学派通过对罗马法的研究和注释,将古代罗马法律与中世纪西欧社会现实相结合,为现代法律制度的形成奠定了基础。
中世纪西欧注释法学派的思想和特点是重视法律条文的准确解释和精细分析,强调法律的稳定性和可预测性,追求形式的合理性和公正性。
中世纪西欧注释法学派的主要内容包括法学方法、法律原则和法律条文等方面。
在法学方法上,该学派注重对法律文本进行字面解释和语法分析,以还原法律原意;在法律原则上,该学派强调遵循先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无罪推定等原则,注重法律的公正性和合理性;在法律条文上,该学派对法律条文进行逐条注释和解读,注重法条的准确含义和适用范围。
中世纪西欧注释法学派在法律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是不可忽视的。
该学派的出现标志着西方法律思想的重大转折,从神权统治下的封建法律体系向世俗化、理性化的现代法律体系转变。
同时,该学派为欧洲各国提供了统一的法律语言和法律思维方式,为欧洲法律的协调和融合奠定了基础。
以英国的《大宪章》为例,中世纪西欧注释法学派对其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和注释,强调了宪政主义和法律至上的思想。
这为英国的宪政改革和现代法律制度的形成提供了重要的理论支撑和实践指导。
该学派还对欧洲各国的法律制度进行了比较研究,促进了欧洲法律的相互借鉴和融合。
中世纪西欧注释法学派的影响和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该学派确立了西方现代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和理论基础,为后世法律的发展和完善提供了重要的思想资源。
该学派注重对法律条文的准确解释和分析,提高了法律的适用性和可操作性,使法律成为解决社会矛盾和纠纷的重要手段。
该学派强调法律的稳定性和可预测性,使人们能够更加理性地预测自己行为的结果,从而促进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如何看待西方的三权分立
如何看待西方的三权分立?所谓“三权分立”是指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分别由不同国家机关掌握,并独立行使的一种制度。
制衡理论则是指议会在行使立法权、总统在行使行政权、法院在行使审判权时,相互监督、互相制约,以达到“三权”在国家政体中的平衡。
如现今美国所实行的制衡方式是:总统有对国会两院法案的否决权,但立法机关复议,三分之二多数通过即可成为法律;总统任命行政官员、缔结条约要争求参议院的意见和同意;国会有对以总统为首的行政官员的质询、弹劾的权力;司法部门有对政府官员审判的权力,以及对国会制定的法律进行是否违反宪法的审查权;总统和国会结合起来行使对法官的任命权;国会参与部分司法权,有司法性的宣告叛国罪和对总统审判的权力。
“三权分立”和制衡理论作为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宪法原则和制宪理论,不是在资产阶级革命时期创造出来的,更不是当今一些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首创。
它有着一定的历史渊源,并且在不同的历史时期有着不同的表现形式和特点。
一、“三权分立”和制衡理论最早应追溯到西方奴隶社会古罗马国家的共和时代,探索这一原则和理论的乃是罗马第一个法律思想家波里比阿(公元前204年—公元前122年)。
当时罗马帝国采取的政体形式是一种混和政体的国家政治制度,在这种混和政体中,罗马帝国内部存在着三种势力:执政官(或行政官)代表君主势力;元老院代表贵族集团势力;平民议会代表民主势力。
罗马人花了半个世纪的时间,扩大版图,征服了很多国家,成为地跨欧洲大陆和地中海沿岸的强大帝国,原因何在?波里比阿发现,它的秘密就在于:上述三种势力是相互制约的,所以就可以防止必然退化与衰败的趋势。
这便是西方最早的“三权分立”和制衡理论。
这一时期的特点是,罗马统治阶级是在毫无意识地、不自觉地加以应用这一原则和理论,没有将它真正上升到政治理论的高度,它只不过是各种势力争夺政治权力的结果。
但它却成为后来资产阶级“三权分立”代表人物孟德斯鸠的理论和美国制定宪法者援用的法律根据。
外国法制史复习题
外国法制史复习题一、客观题(单选)1.《汉穆拉比法典》规定,租借的奴隶如出逃,租借人需承担的责任是()A.偿还相同数量的奴隶 B.追捕出逃奴隶C.物质赔偿D.赔礼道歉2.根据古巴比伦王国的法律,国家土地的最高所有权属于()A.贵族 B.国王C.农村公社 D.自由农民3.古印度掌管国家最高司法审判权的是()A.专制君主 B.军事贵族C.婆罗门僧侣 D.专职法官4.古印度的法典不包括()A.述祀氏法典 B.布里哈斯帕提法典C.那罗陀法典 D.俾拉拉玛法典5.罗马法的自物权是指()A.财产自主权 B.所有权C.财产继承权 D.财产权6.塔西陀时代,日耳曼人社会处于()A.氏族公社时期B.氏族制度日趋解体时期C.封建制度形成时期 D.封建制度巩固与发展时期7.《裘特法典》的编纂者是()A.不列颠人 B.西哥特人C.东哥特人 D.斯堪的纳维亚人8.中世纪在西欧具有典型性的法律制度是()A.意大利王国的法律制度 B.神圣罗马帝国的法律制度C.法兰西王国的法律制度 D.英吉利王国的法律制度9.罗马法复兴运动发生的契机是发现了()A.查士丁尼法典原稿 B.查士丁尼新律原稿C.法学总论原稿D.学说汇纂原稿10.西欧中世纪城市法中有关市民身份的规定主要是()A.市民财产平等 B.商人可成立行会保护自己的利益C.行会内部取消等级制 D.承认市民享有自由权11.中世纪西欧各国商法的“母法”是()A.英国商法 B.法国商法C.意大利商法 D.德国商法12.颁布第一部正式的教会法的统治者是()A.教皇哥里高利七世 B.教皇哥里高利十二世C.罗马皇帝狄奥多西 D.罗马皇帝君士坦丁13.异端裁判所的设立始于()A.十一世纪 B.十二世纪C.十三世纪 D.十四世纪14.伊斯兰法与教会法在婚姻家庭法上具有相同之处的()A.夫妻不平等 B.准许离婚C.缔结婚姻需双方同意 D.允许一夫多妻15.《古兰经》是穆罕默德在传教过程中陆续发布的()A.先知的言行及默示B.真主的“启示”C.学者和信士的意见D.类推出的规则16.与罗马法和日耳曼法相比,英国法关于动产遗嘱继承规定的不同之处在于()A.女性无继承权 B.特别留有死者的份额C.男性优先于女性 D.长子优先于次子17.把被告人的辩护权确立为一项宪法原则的英国法律是()A.1215年自由大宪章 B.1627年权利请愿书C.1679年人身保护法D.1689年权利法案18.曾被当作法国近代多部宪法序言的是()A.独立宣言B.人权宣言C.权利法案 D.人权法案19.德国民法典的主要渊源是罗马法、普通法、教会法、商法和()A.日耳曼法 B.衡平法C.习惯法D.帝国和各邦政府的法令20.日本1880年刑法典的制定是参照了()A.德国刑法典B.法国刑法典C.普鲁士刑法典D.意大利刑法典21.《汉穆拉比典》中的“阿维鲁”是指()A 奴隶B 官吏C 军官D 有充分权利的自由民22.古代印度教法中的“非再生人”是指()A 婆罗门B 刹帝利C 吠舍D 首陀罗23.克里斯特尼改革的主要意义A 开始了古希腊编纂成文法的运动B 奠定了雅典民主政治的基础C 将雅典民主政治推向顶峰D 结束了雅典平民反对贵族斗争的过程24.因堆置物或悬挂物危及行人安全的行为,在罗马债法中属于()A 契约B 准契约C 私犯D 准私犯25.罗马帝国后期唯一通行的诉讼制度是()A 程式诉讼B 法定诉讼C 特别诉讼D 当事人主义诉讼26.日耳曼法的性质是()A 西欧奴隶制晚期法B 西欧早期封建法C 西欧中期封建法D 西欧晚期封建法27.《土地法论》的作者是()A格兰威尔B利特尔顿C科克D布拉克顿28.被马克思称为“血腥立法”的英国法律主要是用来惩治()A叛逆者B盗窃者C流浪者D抢劫者29.英国侵权行为法中无过失责任原则产生于()A14世纪B15世纪C16世纪D17世纪30.罗马法复兴的发源地是()A法国B德国C意大利D英国31.教会权力达到顶峰时期的罗马教皇是()A尼卜法八世B哥里高利十三世C克雷门五世D英诺森三世32.全世界穆斯林公认的《古兰经》标准本汇编于()A第一任虽哈里发伯克尔统治时期B第二任哈里发欧麦尔统治时期C第三任哈里发奥斯曼统治时期D第四任哈里发阿里统治时期33.后来作为提供法律规范数量最多的伊斯兰法的渊源是()A《古兰经》B圣训C教法学D哈里发的行政命令34.最早建立资产阶级法律制度的国家是()A美国B英国C法国D德国35.对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司法审查权的确立发挥关键作用的人物是A马歇尔B华盛顿C杰斐逊D富兰克林36.曾被当作法国近代多部宪法序言的是()A.独立宣言B.人权宣言C.权利法案D.人权法案37.全世界穆斯林公认的《古兰经》标准本汇编于()A.第一任哈里发伯尔克 B. 第二任哈里发欧麦尔C.第三任哈里发奥斯曼 D. 第一任哈里发阿里38.美国最高法院司法审查权确立的关键人物是()A.马歇尔 B. 华盛顿 C. 杰斐逊 D 富兰克林39. 罗马法复兴的发源地是()A.法国 B. 德国 C. 意大利 D. 英国40.被法制史学家称誉为“19世纪德国法律科学的集成”的法典是()A.帝国宪法 B. 德国民法典 C. 刑法典 D. 诉讼法典41.罗马法中享有完全人格的人必须具备()A 自由权B 家族权C 市民权D 万民权E 亲权42.伊斯兰法与教会法在婚姻家庭法上具有相同之处的()A.夫妻不平等 B.准许离婚C.缔结婚姻需双方同意 D.允许一夫多妻43.《古兰经》是穆罕默德在传教过程中陆续发布的()A.先知的言行及默示B.真主的“启示”C.学者和信士的意见D.类推出的规则44.与罗马法和日耳曼法相比,英国法关于动产遗嘱继承规定的不同之处在于()A.女性无继承权B.特别留有死者的份额C.男性优先于女性 D.长子优先于次子45.把被告人的辩护权确立为一项宪法原则的英国法律是()A.1215年自由大宪章 B.1627年权利请愿书C.1679年人身保护法D.1689年权利法案46.曾被当作法国近代多部宪法序言的是()A.独立宣言 B.人权宣言C.权利法案 D.人权法案多项选择题47.《优士丁尼民法大全》包括()A 《优士丁尼法典》B 《法学总论》C 《十二铜表法》D 《优士丁尼新律》48.《汉穆拉比法典》在结构上分为()A 序言B 本文C 注释D 结语 C 格言49.梭伦“宪法”的主要内容有()A 实行公职津贴制度B 取消一切债务奴役制C 按财产的多寡将整个公民划分为四个等级D 设立陪审法院E 设立400人会议50. 属于英国宪法性法律的有( )A 《大宪章》B 《陪审条例》C 《王位继承法》D 《权利法案》E 《威斯敏斯特条例》51.根据美国联邦宪法,总统的权力包括()A 任免高级官员B 缔结国际条约C 违宪审查D 发布具有法律效力的行政命令E 签署或否决国会通过的法案52.关于普通法与衡平法的关系,正确的是()A 普通法效力优先B 衡平法效力优先C 两者效力相同D 两者互相对立或排斥E 衡平法是对普通法的补充53.罗马法中享有完全人格的人必须具备()A 自由权B 家族权C 市民权D 万民权E 亲权54.古代印度佛教法的渊源是()A法经B三藏C吠陀经D摩奴法典E国王敕令55.现代英国法律发展的趋势有()A制定法已取代判例法B委托立法增多C英国法律在英格兰以外地区适用范围缩小D法律渐趋系统化E欧洲联盟法更多地影响英国法56.美国联邦宪法赋予联邦的权力有()A统一度量衡B管理邮政C管理州的商业D管理州际商业E制定刑、民事立法57 .关于外国法律制度,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罗马法中的继承分为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早期采取“限定继承”的原则,后来逐步确立了“概括继承”的原则B.法国1875年宪法由《参议院组织法》、《政权组织法》和《国家政权机关相互关系法》三部宪法性文件组成,不是一部系统完整的宪法法典C.英国制定法在法律渊源中的重要性不如普通法和衡平法,但其效力和地位很高,可对判例法进行调整、修改D.德意志帝国于1877年1月27日颁布《法院组织法》,确认了司法独立原则,规定审判权由独立的法院行使,审判只服从法律,法官实行终身制58 .关于古罗马的《十二表法》,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十二表法》是罗马帝国时期的立法成果B.《十二表法》是在总结习惯法的基础上制定的成文法C.《十二表法》的“十二表”,是指该法的十二个编目D.《十二表法》的特点是诸法合体、私法为主,实体法优于程序法59,英国是普通法系的发源地,下列关于英国普通法和衡平法的哪些表述是正确的?A.普通法具有“程序先于权利”的特点B.普通法的形成是中央集权和司法统一的直接后果C.衡平法重实质而轻形式,审判时既不需要令状也不采用陪审制,程序简便灵活D.当衡平法与普通法的规则发生冲突时,衡平法优先60.司法制度是一国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3 二、中世纪西欧的法律制度
②公元5-8世纪末法兰克王国的崛起及 对西欧的统治 ③公元9世纪中期至10世纪西欧国家的
分裂
④11世纪后西欧封建社会的发展
(二)中世纪西欧法律制度的历史演变
1、中世纪早期西欧的法律制度(5-11世
纪) ①日耳曼法与罗马法的并存
②日耳曼法与罗马法的融合
③王室立法与教会立法
2、中世纪中期西欧的法律制度(12-15世纪) ①地方习惯法逐渐汇编为成文法典 ②罗马法的复兴和民法法系的萌芽
5、罗马法的复兴
(四)中世纪西欧法律制度的主要特点 1、表现出明显的多元化和分散性 2、私法比较发达,后期已有法律部
门的划分
3、宗教法与世俗法并行,两者既互 相影响,又各自独立
(五)中世纪西欧法律制度的历史地位与
影响
1、日耳曼法律制度的历史地位与影响
①在西欧早期封建法律制度中占主导地位
②是西欧封建法律制度的基本构成因素 ③是西欧近代法律制度的基本历史渊源
二、中世纪西欧的法律制度
(一)中世纪西欧法律制度产生发展的 社会历史背景 1、西欧的自然条件
2、西欧的历史条件
罗马奴隶制帝国统治西欧的版图:以意 大利为中心,东面到了土耳其、伊朗高原, 南面到了非洲的北部,西面到了大不列颠, 北面到了德国境内。
3、西欧封建国家的历史演变
①公元4-5世纪民族大迁移,日耳曼人 大批南下西迁,摧毁了罗马帝国的统治,在 罗马时期生产力的基础上先后建立起了一批 封建国家。
2、教会法的历史地位和影响 ①教会法的历史地位
②教会法的历史作用
③教会法对西欧近代法律制度的影响
3、城市法、商法的历史地位与影响
①城市法摒弃了封建的身份法,对
西欧封建法有一定程度的瓦解作用,为确
第3课 中古时期的西欧(同步练习)答案
第3课中古时期的西欧1.这个帝国一分为三,形成以后法兰西、德意志、意大利三个国家的雏形。
这个帝国是()A.查理曼帝国B.奥斯曼帝国C.亚历山大帝国D.罗马帝国【答案】A【详解】814年,查理曼去世,强盛一时的帝国很快走向分裂。
843年,查理曼的三个孙子缔结条约,将帝国一分为三,形成以后德意志、法兰西和意大利三个国家的雏形。
按照约定,三个王国彼此间不存在隶属关系。
题干这个帝国是查理曼帝国,A正确;奥斯曼帝国、亚历山大帝国和罗马帝国均与题干无关,排除BCD项。
故选A。
2.僧侣、骑士和农民构成了中古西欧社会最重要的三个阶层,僧侣是祈祷的人,骑士是作战的人,农民是劳作的人,其中“僧侣”来自()A.佛教B.基督教C.伊斯兰教D.印度教【答案】B【详解】由题意可知中古西欧社会,僧侣是祈祷的人,骑士是作战的人,农民是劳作的人,它体现了中古西欧社会的分工。
在中古西欧社会基督教会统治之下,居民几乎都是基督教徒。
所以其中“僧侣”来自基督教,而非佛教、伊斯兰教和印度教,B项正确,排除ACD项。
故选B项。
3.中世纪西欧封建制度是以土地的封赐为纽带,通过层层分封形成的,在分封过程中,接受土地的人被称为()A.封君B.封主C.封臣D.地主【答案】C【详解】结合所学知识可知,封君封臣制度是中世纪西欧在政治上的显著特征,其纽带是土地,受封土地的人是封臣,因此C正确,ABD排除。
故选C。
4.西罗马帝国灭亡前后,日耳曼人在西欧建立了众多王国,被称为“蛮族王国”。
其中法兰克王国最为强大,它的建立者是()A.屋大维B.凯撒C.穆罕默德D.克洛维【答案】D【详解】根据所学可知,西罗马帝国灭亡前后,克洛维建立法兰克王国,故D符合题意;屋大维、凯撒是古罗马领导人,故AB均不符合题意;穆罕默德是伊斯兰教创始人,故C不符合题意。
故选D。
5.图中可以用来解释中世纪西欧()A.庄园经济B.手工工场C.文艺复兴D.“三角贸易”【答案】A【详解】根据材料中耕地的分类为自营地和份地可知,这是欧洲中世纪的经济基础—庄园经济,A项正确;材料体现的是庄园经济,不是手工工场,排除B项;文艺复兴是14世纪中叶开始的欧洲的思想解放运动,排除C项;“三角贸易”是新航路开辟之后欧洲殖民者进行殖民掠夺的一种手段,排除D项。
中世纪西欧城市特许状探悉共3篇
中世纪西欧城市特许状探悉共3篇中世纪西欧城市特许状探悉1中世纪西欧城市特许状探悉中世纪是欧洲历史上一个重要的时期,这一时期的西欧城市在经济、政治、文化等方面都得到了快速发展。
在这样的历史背景下,中世纪西欧城市的特许状成为一种重要的政治制度,其中包含了城市和国王之间的特殊条约,反映了政治与经济之间的矛盾,并且为西欧城市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中世纪的城市特许状是一种被国王或其他统治者授予城市的特殊特权,通常包括一些经济、政治和社会方面的规定。
比如,城市可以获得独立的裁判权,有权征收关税和税收,控制市场,独立行使行政权力,组织军队等等。
这些规定不仅为城市的繁荣贡献了重要因素,而且也反映了当时的政治经济制度,部分也奠定了今天国家制度的基础。
据专家研究,城市特许状主要的来源是国王和教皇,其中以国王为主。
因为中世纪国家的法律原则,大多基于专制,即国王是绝对君主,所以唯有得到国王的批准才可以行使特殊权利。
城市特许状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出现的。
最早的城市特许状可以追溯到1027年时,意大利皇帝康拉德二世在皮科利亚镇授予市民的特许状,其中规定了县长和市长的职位,以及市政府的组成方式。
这也预示着城市政治制度开始从繁荣商业中心向政治中心的发展。
在随后的几百年中,类似的城市特许状在欧洲大陆上出现了很多次,形成了一套相对固定的制度。
城市特许状中最具代表性的例子是英国的《大宪章》。
《大宪章》于1215年6月15日由英格兰国王约翰在伦敦签署,并成为了英国法律制度的基石。
这份宪章规定了国王对于城市的控制权,承认了市民的特殊权利,以及市民组织的自治权。
这样的宪章对于英国和欧洲城市历史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也成为了西方历史上一份非常有价值的文件。
城市特许状不仅仅反映了中世纪欧洲政治和经济制度的发展变化,而且同时也展现出人类社会向着现代化不断发展的趋势。
从这个角度来看,这份历史性的文件应该被视为西欧城市的启蒙宝典之一。
总之,中世纪西欧城市特许状是欧洲历史中非常重要的一段历史。
中世纪西欧城市法
中世纪西欧城市法
中世纪西欧城市法是指中世纪西欧城市中形成、发展、适用的法律体系,其内容涉及商业、贸易、征税、城市自治及城市居民的法律地位等。
它不是统一的国内法,也不是统一的国际法,而是西欧中世纪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
中世纪西欧城市法的起源可以追溯到罗马法,随着城市的兴起和商业的发展,城市法逐渐形成了自己的体系和特点。
城市法的适用范围主要是城市内部,但也涉及到城市之间的商业和贸易等问题。
中世纪西欧城市法的主要内容包括:商业和贸易法规、城市自治法规、城市居民的法律地位法规等。
其中,商业和贸易法规主要涉及商业合同、交易规范、商业纠纷解决等方面;城市自治法规主要涉及城市的行政管理、城市财政、城市规划等方面;城市居民的法律地位法规主要涉及城市居民的权利和义务、城市居民的身份认同等方面。
中世纪西欧城市法对于西欧中世纪法律的发展和演变产生了重要的影响,同时也为近现代西方法律制度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中世纪法律制度--中世纪西欧罗马法、城市法和商法
第八章中世纪西欧罗马法、城市法和商法第一节罗马法一、5-11世纪罗马法在西欧的局部保留罗马法作为统一国家的法律制度中断后,罗马法在某些地区、某些领域仍保持着效力,主要通过以下途径实现: P1121、通过基督教会法和僧侣的活动。
2、各日尔曼王国在适用法律方面采用属人主义原则,对罗马人之间的关系用罗马法调整,有的国家还为此编纂了罗马法典,这是自然保留罗马法的重要途径。
3、一些城市对内对外商业交往中仍遵循罗马法。
三、罗马法“复兴”的经过(一)罗马法“复兴”的开端,注释法学派的形成及其作用意大利“复兴”罗马法――从研究《国法大全》――以意大利北部城市波伦亚为中心(波伦亚大学)――注释法学派――创始人伊纳留――对罗马法研究作出了重大贡献――被誉为“法律之光”四、罗马法“复兴”的意义(了解) P117第二节城市法和商法一、城市法(二)城市法的渊源 P119从法律渊源来看,城市法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形式:1、特许状;――“人民宪章”、市民自由的“保护神”2、城市立法;3、行会章程;4、习惯和判例二、商法(一)西欧商法的形成1、商法在中世纪形成为独立法律部门的原因商法,包括商法和海商法,又称商人法,指调整商人之间因商业活动所产生的各种关系的法律。
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于10-12世纪在自治城市中形成。
2、商法于10-12世纪在自治城市中形成。
法制史著作称意大利商法为中世纪西欧各国商法的“母法”。
P1233、商法是一种习惯法。
(二)商法的发展1、共同商法时期(公元10-16世纪)2、国家商法时期(17、18世纪)最早的一部国家商法典――1561年丹麦的海商法典。
高潮――17世纪,多数国家的商法、海商法典在这时期编纂。
(如路易十四时期法国1673年商法典、1681年海商法典)。
外法史第二篇 中世纪法律制度
外法史第二篇中世纪法律制度一、中世纪法律制度是指封建社会的法律制度二、西欧封建社会起于公元5世纪西罗马帝国灭亡至公元17世纪英国资产阶级革命。
分三个阶段,早期(公元5-11世纪,形成和巩固期)中期(12-15世纪,繁盛时期)后期(16-18世纪,瓦解和资本主义成长期)。
西欧封建制法律是罗马法同日耳曼相融合的产物。
1、蛮族国家指:东哥特、西哥特、法兰克王国等.适用法律时实行属人主义,对本族人(日耳曼人)实行原有习惯法,对罗马人实行罗马法,两者之间的适用日耳曼法、2、蛮族法典:从公元5世纪末至6世纪初开始,各日耳曼王国在罗马法学家和基督教僧侣协助下编纂了成文法典,主要记载各部族习惯.这类习惯汇编统称为蛮族法典。
3、公元9世纪查理大帝帝国瓦解后形成政治割据局面,法律适用为属地主义.4、13世纪以后著名的法典有:法国的《诺曼底大习惯法典》、《波瓦西习惯集》,德国的《萨克森法典》和《施瓦本法典》,12世纪出现罗马法的复兴现象。
5、1140年以《格拉奇教令集》编纂为标志,发展成教会法,是西欧中世纪的一种重要法律体系。
法律二元化(教会法和世俗法)是西欧封建法律的特点之一。
6、11世纪前后,西地中海产生发展了西欧商法,包括海商法.渊源于各地商业习惯,由商事法院判决积累而成。
7、1532德意志皇帝查理五世颁布的<加洛林刑法典>以刑罚残酷著称,对微小犯罪处以重刑,侵犯教会、皇帝和封建政权的行为,严厉镇压,比较有代表性。
8、英国从11世纪开始走上特殊的发展道路,由此形成了罗马日耳曼法系和英美法系。
9、北欧地区最著名的是1241编纂的《裘特法典》,用丹麦语写成。
三、东欧法律制度1、拜占廷帝国颁布的《法律汇编》和农业法(8世纪),《巴西尔法典》(9世纪后期)2、俄罗斯在基辅罗斯时期主要实行习惯法,重要文献是罗斯真理(习惯法、王公立法、法院判例的汇编)。
系统的法典编纂主要有1830年的《俄罗斯帝国法令全集》和1835年的《法律全书》。
西欧中世纪
早期城市的特点:
(1)受制于经济发展水平,中 世纪城市规模相当有限,平均 人口仅为数千人。到14世纪, 一般大城市不过2万余人。 (2)空间狭小,设施滞后,环 境脏乱,一遇到大规模瘟疫, 便会迅速蔓延。
城市争取的自治斗争
为维护自身利益,营造有利于商 品经济发展的环境。争取自治是城市 反封建领主斗争的主要政治目的。 金钱赎买和武装斗争是常用的两 种手段。经过斗争,部分城市获得完 全自治;一些城市取得部分自治,由 国王和城市代表共同管理;相当一部 分中、小城市限于自身力量,仍然处 于各级封建领主的控制之下。
二、等级君主制 二、等级君主制
二、等级君主制
等级君主制(影响)
国王、贵族和市民共同参政,分享权力。 市民利益和要求开始受到重视。 等级君主制时期,司法和军事等权力渐 渐集中到中央,等级代表会议则主要掌 控国家赋税的批准权和分摊权。 等级君主制相对中世纪早期政治混乱和 割据状态,具有历史进步意义,推动了 社会经济的进一步发展。
走出中世纪(二)
古代希腊罗马文化强调“人性”,而中世纪神 学则强调“神性”。 11世纪后,市民文学兴起、大学教育产生、法 律观念提高,是“人性”与“神性”博弈结果。预 示着意识形态领域出现了一种新的萌动。 15世纪前后,随着资本主义萌芽,民族国家建 立,君主专制产生,新航路开辟,在传统社会向近 代社会转型过程中,文艺复兴运动、宗教改革运动 在欧洲大地蔓延开来。那些闪耀着时代精神的主题 词汇,如人性解放、个性自由、理性回归等,无一 不包含或渗透着人的主体权利意识的复生。
□早期民族国
战争强化 家诞生: 了正在形成的 从1337年到 民族意识,两 1453年,英、法 国的疆界逐渐 两国为争夺领地, 明确,由此诞 进行了持续100多 生了最初的民 年的战争,史称 族国家。
中世纪西欧的封建等级制度及其成因
在封建等级制度下,荣誉和地位非常重要,这为社会的价值观念和 行为规范奠定了基础。
对经济发展的影响
01
农业经济的繁荣
封建等级制度下的土地分配制度 使得大量土地被分封给领主和骑 士,促进了农业经济的发展。
02
03
商业的兴起
经济的稳定
随着农业经济的发展,商业也逐 渐兴起,在城市中出现了市场和 商业机构。
由于封建等级制度的稳定性,经 济也相对稳定,使得中世纪西欧 的经济得以持续发展。
对政治体制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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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分散
封建等级制度使得权力分散在各个等级中,领主 和骑士拥有各自的封地和军队,形成了权力分散 的局面。
贵族政治
在这种制度下,贵族拥有很大的政治权力,他们 可以参与国家政治决策,并对国家的稳定和发展 产生重要影响。
基督教的影响
基督教在欧洲的传播也对封建等级 制度的形成产生了影响。教会通过 宗教仪式和仪式性交往强化了这种 分层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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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建领主与农奴的关系
领主与农奴的权力关系
领主拥有土地所有权和司法权 农奴对领主的人身依附关系,需要履行劳役、纳贡等义务 领主对农奴有保护和庇护的责任,但也会对农奴进行剥削和压迫
对现代政治体制的影响
政治哲学思想
研究封建等级制度有助于我们深 入了解中世纪西欧的政治哲学思 想,从而更好地理解现代政治体 制的发展。
民主政治建设
封建等级制度对现代民主政治建 设也有一定的启示作用。例如, 在制定宪法和法律时,可以借鉴 封建等级制度中的一些原则,如 尊重传统、重视社会协商等。
国际关系视角
封建等级制度的历史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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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建等级制度是中世纪西欧的重要政 治和社会制度,对当时的社会、经济 、政治和文化发展起到了重要的推动 作用。
最新 中世纪欧洲教会法的作用和影响-精品
中世纪欧洲教会法的作用和影响教会法充满了强烈的宗教色彩,成为教会迫害异端,钳制思想的工具。
其规定了名目繁多的宗教犯罪,凡违反教义或宗教信仰的行为均被宣布为宗教犯罪,其中叛徒、信奉异教、别立教派、亵渎圣物等行为被定为特别宗教犯罪,处以死刑并没收财产。
摘要:教会法作为中世纪欧洲的一种重要法律,与罗马法、日耳曼法一同构成了欧洲封建时期的三大法律支柱。
它以《圣经》为主要法源,其产生和发展始终与基督教的兴衰紧密相连,本质上是一种神权法。
同时在其发展过程中又与各种世俗法相互渗透,并随着教会势力的日益壮大而不断的进行完善演化。
教会法对西方法律制度的影响是多方面的。
关键词:中世纪欧洲教会法西方法律制度教会法又称“宗教法”或“寺院法”,从广义上来说是指天主教、东正教、基督教以及其他教派在不同历史时期所规定和编纂的各种规章和章程;从狭义上来讲,特指在中世纪这一时期形成的以天主教法规为内容的独立的法律体系。
教会法以《圣经》为指导思想,内容涉及教会本身的组织、制度和教徒的生活守则以及教会与世俗政权关系,同时对于土地、婚姻家庭与继承、、诉讼等也有规定。
主要研究伯尔曼在《法律与革命》对教会法与西方法律传统之间的关系及教会法对西方近代部门法律的影响。
本文通过对教会法的研究,来探讨教会法对西方法律制度的影响。
一.教会法的起源和发展教会是一个以统一信仰为基础的团体,伴随基督教的产生而出现。
基督教最早产生于公元 1 世纪,以基督教公社的形式出现,经过100 多年的发展壮大,到公元 2 世纪已经逐渐融合成了强有力的组织,即教会。
为加强基督教对教徒宗教生活和人们世俗生活的控制,调整人与人之间的所谓“以基督为主的神圣伙伴”关系,教会建立了一种严格的有组织的权力结构,制定了一系列完备的有约束性的规章,表现为教会法律,其内容包含宗教和法律两部分规则,主要是关于教会本身的组织、制度和教徒个人的品德、生活守则的一些宗教规则、章程和法规。
随着基督教教会成员的不断增多和范围的逐渐扩大,罗马国家对教会的态度从最初的敌视镇压转而承认扶植。
浅谈如何学好“外国法制史”
《外国法制史》是全国⾼等教育⾃学考试法学专业的考试科⽬,是法学领域内⼀门重要的学科。
《外国法制史》以外国历各种类型中具有代表性的法律的本质、表现形式、内容、特征及其发展变化的过程和规律为研究对象。
研究对象包括法律发展史和法律制度史两⽅⾯内容。
法律发展史涉及到各种法律的形成、⽴法⽂件、⽴法的指导思想、法律的特点、不同时期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之间的渊源关系及其相互影响等⽅⾯的内容;法律制度史涉及到宪法、民法、刑法和诉讼法等的⼀些基本内容,以及这些基本内容的沿⾰关系。
外国法制史的研究范围包括本学科的内部范围和外部范围。
内部范围指的是在外国的法律现象中哪些是它所要研究的。
外国法制史在选择各类型中具有代表性的法律制度作为其内部范围所要研究的内容。
外国法制史的外部范围,即外国法制史与法学内部外部相邻学科的关系、外国法制史与外国经济史、政治史,政治制度史,法律思想史,以及部门史的关系便是外国法制史外部范围所应研究的内容。
另外,外国法制史作为法学领域的⼀门重要学科,在法学体系中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
它是法学体系中的⼀个基础学科,学习它可以扩⼤知识⾯,开阔视野,帮助我们树⽴历史唯物主义观点,加深对我国法律的理解,提⾼法学研究⽔平。
以上外国法制史的研究对象、研究范围及其学科地位,是我们学习《外国法制史》这门课⾸先应掌握的内容,只有理解和掌握这些内容,我们才可以从宏观上把握这门课,并进⽽去理解掌握课程的微观内容。
根据历史唯物主义关于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原理,按社会经济形态和与其相适应的不同法律类型及法律制度的共同特征,可以把外国法史分为古代法律制度、中世纪法律制度、近代法律制度和现代法律制度等四个历史时期。
下⾯笔者将依据外国法制史的四个历史时期来提⽰学习重点,分析学习难点,并顺便谈论⼀下学习⽅法、试题类型,以及应试技巧⽅⾯的个⼈⼼得,以期能对⼤家有所研益。
·重点提⽰· 第⼀编:古代法律制度 1.奴⾪制法律制度的产⽣、发展 2.古代亚⾮国家最早形成法律的原因 3.《汉穆拉⽐法典》制定的原因、内容、特点、历史地位及其影响 4.古印度法的形成与发展历程 5.古印度法的渊源 6.古印度法的基本特点 7.《摩奴法典》的结构、基本内容和影响 8.古希腊法律的特点 9.雅典“宪法”的民主性 10.罗马法的概念、渊源、分类及其影响 11.罗马私法的基本制度 第⼆编:中世纪的法律制度 1.西欧和北欧封建法律制度 2.中世纪东欧法律制度 3.中世纪东⽅国家法律制度 4.⽇尔曼法的概念、基本特点及其对西欧法律发展的影响 5.⽇尔曼法的基本制度 6.法兰西王国法律的基本制度 7.英吉利王国法律的基本制度 8.罗马法的复兴 9.城市法的渊源、基本内容 10.商法的概念、渊源、形成和演变 11.伊斯兰法的发展与伊斯兰法系的形成 12.教会法的基本制度 第三编:近代法律制度 1.英国法的特点 2.英国法系的形成 3.美国法律的基本特点 4.美国1787年宪法的内容、特点 5.1804年法国民法典的内容、特点 7.德国民法典 8.1889年⽇本帝国宪法的特点及其所确⽴的国家制度的性质 9.19世纪末⽇本诉讼制度的特点 第四编:现代法律制度 1.进⼈国家垄断资本主义阶段的主要资本主义国家的法律发⽣了哪些变化 2.社会主义法律产⽣发展的重⼤意义 3.英国现代法律的发展趋势 4.美国宪法的变化 5、现代法国的经济法的产⽣与发展 6.现代法国民法的发展 7德国《魏玛宪法》 8.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的特征 9.⼆战后⽇本法律制度的改⾰和完善 10.第三世界国家法律的基本特点 11.1922年苏俄民法典 12.1936年苏联宪法的特点 ·难点分析· 1.如何看待雅典“宪法”的民主性和局限性问题。
中古时期欧洲的政治制度、社会治理与思想文化2024届高考历史第一轮总复习世界历史
3.教会专权 (1)经济:拥有大量庄园和广袤土地,并向信徒征收_什__一__税___。 (2)政治:是最大的有组织的力量,形成_等__级___制度。 (3)精神:教会控制着居民的精神生活,宗教戒律严重束缚了人性的发展。
知识点三 中古西欧的法律与社会治理 1.法律与教化
(1)法律
西欧 ①日耳曼法:各日耳曼王国编纂的一批成文法,是庄园法庭审判的依据。 早期 ②教会法:教会根据基督教神学,制定和颁布。
4.在中古时期的西欧,无论是结婚还是离婚,都必须获得教会的许可。(摘自选择 性必修1教材P105)这反映了当时西欧社会基层治理的什么特点? 提示 教会发挥了重要作用,其影响渗透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
5.伊凡四世把全国划分为特辖区和普通区。特辖区的土地被分封给小贵族。他们 组成“特辖军团”,成为国君与大贵族斗争的得力工具。(摘自必修教材P19)伊 凡四世的改革措施有什么作用? 提示 巩固和强化了中央集权。
(3)英国:议会君主制 ①13世纪初,英王约翰被迫签署限制王权的《__大__宪__章__》。 ②13世纪中后期,英国多次召开议会,议会权力逐渐加强。
确立 ③14世纪,议会逐渐分为上、下两院,并取得批准征税、进行立法等重 要权力。
特点 国王通过议会寻求政策支持,议会以请愿的形式要求国王改善统治。 (4)影响:为西欧__民__族__国__家__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2.重要概念——中世纪农奴制与庄园 农奴制与庄园制互为表里,构成了西欧农村社会的基石。农奴制是中世纪西欧 农业生产中控制和使用奴役劳动的诸多习惯、法律或者制度的总称。农奴的特 性在于他们须在庄园里耕种领主自营地,受劳役地租剥削。庄园是这个时期西 欧农业生产中的一种特定的组织形式。庄园土地一般分为领主自营地和农民份 地,庄园是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形态。庄园领主派管家主持生产,监督农民劳 动,并设置庄园法庭,以加强对农民的控制。 思考 中世纪西欧封建庄园的主要特点是什么? 提示 是一种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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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中世纪西欧法律制度的历史演变 1、中世纪早期西欧的法律制度(5-11世 、中世纪早期西欧的法律制度( 世 纪) ①日耳曼法与罗马法的并存 ②日耳曼法与罗马法的融合 ③王室立法与教会立法
2、中世纪中期西欧的法律制度(12-15世纪) 、中世纪中期西欧的法律制度( 世纪) 世纪 ①地方习惯法逐渐汇编为成文法典 ②罗马法的复兴和民法法系的萌芽 ③教会法成为独立的法律体系 ④商法、海商法和城市法日益兴盛 ⑤英国法的独特发展道路
3、城市法的主要内容 、 ①城市的根本大法 ②城市机关制度 ③城市的工商管理制度 ④城市的刑法制度
4、商法制度的内容 、 ①商人制度 ②集市营业制度 ③票据制度 ④审判制度 ⑤海上运输制度 5、罗马法的复兴 、
(四)中世纪西欧法律制度的主要特点 1、部 门的划分 3、宗教法与世俗法并行,两者既互 相影响,又各自独立
4、罗马法复兴的历史地位和影响 、 ①是大陆法系形成的基础 ②对西欧近代民主政治制度的建立 产生了影响 ③对英美法系的建立也产生了影响
3、中世纪后期西欧的法律制度 、 世纪) (16-18世纪) 世纪 ①王室立法成为法的主要渊源 ②官方进行习惯法汇编
(三)中世纪西欧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 1、日耳曼法律制度的内容 、 ①财产制度 ②债权制度 ③婚姻家庭与继承制度 ④刑法制度 ⑤司法制度
2、教会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 、 ①教阶制度 ②神职人员的权利、义务制度 ③土地与契约制度 ④婚姻、家庭、继承制度 ⑤刑法制度 ⑥司法制度
二、中世纪西欧的法律制度 (一)中世纪西欧法律制度产生发展的 社会历史背景 1、西欧的自然条件 、 2、西欧的历史条件 、 罗马奴隶制帝国统治西欧的版图:以意 大利为中心,东面到了土耳其、伊朗高原, 南面到了非洲的北部,西面到了大不列颠, 北面到了德国境内。
3、西欧封建国家的历史演变 、 ①公元4-5世纪民族大迁移,日耳曼人 大批南下西迁,摧毁了罗马帝国的统治,在 罗马时期生产力的基础上先后建立起了一批 封建国家。 ②公元5-8世纪末法兰克王国的崛起及 对西欧的统治 ③公元9世纪中期至10世纪西欧国家的 分裂 ④11世纪后西欧封建社会的发展
3、城市法、商法的历史地位与影响 、城市法、 ①城市法摒弃了封建的身份法,对 西欧封建法有一定程度的瓦解作用,为确 立新的社会法则奠定了基础 ②城市法肯定了市民民事权利和主 体资格,为近代民法制度的产生奠定了基 础
③城市法有关城市机关制度的确立, 为近代国家机关体制的建立奠定了基础 ④城市法形成的法律意识,为近代 西方国家法制观念的确立奠定了基础 ⑤商法对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和近 代商法的形成奠定了基础
(五)中世纪西欧法律制度的历史地位与 影响 1、日耳曼法律制度的历史地位与影响 、 ①在西欧早期封建法律制度中占主导地位 ②是西欧封建法律制度的基本构成因素 ③是西欧近代法律制度的基本历史渊源
2、教会法的历史地位和影响 、 ①教会法的历史地位 ②教会法的历史作用 ③教会法对西欧近代法律制度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