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保险保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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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保险收费方案2014-6-19(1)

道路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保险收费方案2014-6-19(1)

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收费方案第三者人身伤亡每人每次事故责任限额40万元货物部分收费方案1货物部分收费方案2清污责任部分收费方案备注:第三者责任限额包含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和清污责举例1: 一辆8吨车要求投保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每次赔偿限额100万,累计赔偿物责任每次赔偿限额8万(即每吨每次赔偿限额1万),累计赔偿限额16万,清污责任每次赔偿限额4万,累计赔偿限额8万。

收费:第三者部分:2800元;货物责任部分:75*8=600;清污责任不收费;总保费:2800+600=3400举例2:一辆8吨车要求投保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每次赔偿限额100万,累计赔偿限额100万,货物责任每次赔偿限额16万(即每吨每次赔偿限额2万),累计赔偿限额32万,清污责任每次赔偿限额6万,累计赔偿限额12万。

收费:第三者部分:2800元;货物责任部分:(75+15*2)*8=840;清污责任:15*4=60;总保费:2800+840+60=3700举例3:一辆8吨车要求投保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每次赔偿限额100万,累计赔偿限额100万,货物责任每次赔偿限额20万(即每吨每次赔偿限额2.5万),累计赔偿限额40万,清污责任每次赔偿限额7万,累计赔偿限额14万。

收费:第三者部分:2800元;货物责任部分:(75+15*3)*8=960;清污责任:15*6=90;总保费:2800+960+90=3850特别约定:1. 保险事故责任发生后,被保险人必须在事故发生之日起5天内通知保险人,报案电话则,因未及时通知而使保险人增加的相关费用,由被保险人承担;对未及时通知而导致保险人无法对事故原因进行合理查勘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对未及时通知而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2. 根据被保险人在事故中所负的事故责任比例,保险人在保险单载明的各项责任限额内,按下列免赔率免赔:负全部责任的免赔率为20%,负主要责任的免赔率为15%,负同等责任的免赔率为10%,负次要责任的免赔率为5%;无论任何情况下,第三者责任保险财产损失每次事故最低免赔额为1000元。

11.道路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

11.道路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道路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由货物责任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二部分组成,投保人可选择投保,也可同时投保。

第三条货物责任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的约定适用于各自部分,总则和通用条款的约定适用于该两部分。

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下承担的保险责任以保险单明细表中载明的相应部分责任限额、赔偿限额为限。

第四条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批准合法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经营性与非经营性承运人,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第一部分货物责任保险保险责任第五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使用的运输车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运输和装卸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危险货物期间,因下列意外事故造成车辆上装载的危险货物的毁损、灭失(以下简称“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一)火灾、爆炸;(二)运输车辆发生碰撞、倾覆;(三)碰撞、挤压导致包装破裂或容器损坏。

第六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它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第七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自然灾害;本保险合同所称自然灾害是指雷击、暴风、暴雨、洪水、暴雪、冰雹、沙尘暴、冰凌、泥石流、崖崩、突发性滑坡、火山爆发、地面突然塌陷、地震、海啸及其他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现象。

(二)危险货物设计错误、工艺不善、本质缺陷或特性、自然渗漏、自然损耗、自然磨损或由于自身原因造成腐烂、变质等自身变化。

责任限额与免赔额第八条责任限额包括每次事故责任限额、累计责任限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道路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介绍

道路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介绍

道路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介绍道路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保险是一种针对道路运输过程中潜在风险的保险产品,主要保障货物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因意外事故导致的损失和收益损失。

这种保险条款对于货物承运人非常重要,因为在物流运输中,难免会遇到各种意外事故,如交通事故、货损、失窃等。

一、责任范围道路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保险主要责任范围包括:运输途中发生的力大于物大的损失、由于运输途中意外事故导致的第三者人身和财产损失、由于保险车辆引发的污染等。

以上责任处于货物承运人或其承包车辆司机的管辖范围内,因此,承运人和司机应尽最大努力避免损害。

二、保险承保限制道路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保险的承保限制分为两种,分别为免责和赔偿上限。

(1)免责条款通常情况下,以下情况将被视为免责情况:1. 道路危险货物承运人或承包车辆司机违反交通规则导致事故;2. 货物承运人承担运输之外的工作或服务而造成的损害;3. 在运输过程中,由于货物自身缺陷或质量问题导致的损失;4. 由于第三方的行为导致的损失;5. 故意行为造成的损失。

(2)赔偿上限条款道路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保险的赔偿上限通常为一定金额或赔偿比例,该限额根据货物的价值和承运人经济能力来确定。

当保险事故发生时,承运人要承担超出限额的赔偿部分。

赔偿上限是货运企业是否购买保险的重要因素之一。

三、保障内容道路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保险主要保障以下内容:1. 直接财产损失保险公司将为货物承运人支付运输途中因意外事故导致的货物损失或损坏的直接财产损失。

2. 非货物直接财产损失保险公司将赔偿货物承运人因承包货车在运输过程中,因火灾、爆炸、碰撞等意外事件而造成的他人财产损失,例如路人的财产损失或建筑物的损坏等。

3. 财务损失道路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保险将支付由于货物运输途中发生的意外事故导致的收益损失,例如逾期交货和损失营业额等。

四、购买建议道路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保险可以有效地为货物承运企业减轻潜在的运输风险,增强企业的经济实力。

太保(备案)[2009]N421号-道路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

太保(备案)[2009]N421号-道路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道路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保险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道路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 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本保险合同由货物责任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二部分组成,投保人可选择投保,也可 同时投保。
(三)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对多次事故损失的累计赔偿金额不超过累计赔偿限额。
第二十五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如另有其他相同保障的保险存在,不论是否由被保险人或他人 以其名义投保,也不论该保险人赔偿与否,保险人对本条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 项下的赔偿,仅承担差额责任。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
责任免除 第七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自然灾害; 本保险合同所称自然灾害是指雷击、暴风、暴雨、洪水、暴雪、冰雹、沙尘暴、冰凌、泥石流、 崖崩、突发性滑坡、火山爆发、地面突然塌陷、地震、海啸及其他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 服的自然现象。 (二)危险货物设计错误、工艺不善、本质缺陷或特性、自然渗漏、自然损耗、自然磨损或由 于自身原因造成腐烂、变质等自身变化。
保险期间 第三十条 除另有约定外,定期运输的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合同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单程运输的保险期间自保险合同生效后,危险货物装上运输车辆时开始至卸离运输车辆时止。
保险人义务 第三十一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三十二条 保险人依本保险条款第三十六条取得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 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保险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 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三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按照第四十三条的约定,认为投保人、被保险人提供的 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三十四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应当及时就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作出核定,并 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情形复杂的,保险人在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三十日内未能核定保 险责任的,保险人与被保险人根据实际情形商议合理期间,保险人在商定的期间内作出核定结果并 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有关赔偿金额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义 务。 保险人依照前款的规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 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投保单-2009

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投保单-2009
及组织机构代码
电话
被保险人名称
及组织机构代码
电话/传真
被保险人通讯地址和邮编
电子邮箱
运输地域范围
行驶区域类别
有5类,属第类
投保车辆总计

投保座位数
上一日历年度被保险人客运车辆的实载率
核定载客人数总计

号牌号码
厂牌类型
单层/双层/卧铺
核定载客(人)
运营公路等级
每人责任限额(元)
投保座位数
累计责任限额(元)
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投保单No.
欢迎您到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请您在投保前务必详细阅读相关保险条款,特别注意责任免除、投保人及被保险人义务、赔偿处理等内容,据实回答保险人就投保事项提出的相关询问,并用蓝色或黑色墨水笔如实填写投保单。投保后相关内容若发生变动,请及时通知保险人。
投保人名称
投保人(签章)
年月日
承保性质:□新保□19
保险费率(‰)
保险费(元)
保险费
(小写)
保险期间
自年月日零时起,至年月日二十四时止。
保险合同争议
解决方式选择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诉讼。
特别约定
投保人声明:保险人已将《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包括责任免除部分)向本人做了明确说明,本人已充分理解;上述所填写的内容均属实,同意以此投保单作为订立保险合同的依据。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道路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道路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道路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保险(广西地区)附加条款一、扩展类本项下的附加条款对主险条款责任进行了修订,扩展责任已包含在基本费率内。

1、行驶区域扩展条款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的运输车辆在中国或越南境内运输和装卸主险合同中载明的危险货物期间中,因下列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被保险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2年内提出索赔的(向保险人报案并提出书面索赔申请视为提出索赔),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⑴火灾、爆炸;⑵运输车辆发生碰撞、倾覆;⑶碰撞、挤压导致包装破裂或容器损害;⑷所承运的货物因上述原因发生泄露和辐射。

第三者是指保险车辆及车上驾驶员和押运员以外的其他人员和财物。

主险条款与本附加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本附加险条款未约定事项,以主险条款为准。

2、不计免赔特约条款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本保险各项免赔率均为零。

主险条款与本附加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本附加险条款未约定事项,以主险条款为准。

二、规范类本项下的特别约定目的是为了规范主险条款,避免争议。

1、所有损失赔偿费用赔偿特别约定保险人对损失赔偿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但最终以人民法院的判决为准。

主险条款与本附加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本附加险条款未约定事项,以主险条款为准。

2、为减少事故对公众利益和环境的损害采取的救助行为赔偿特别约定保险车辆的车上人员为了减少对公众利益和环境的损害而采取的救助行为所造成的财产损失和人身伤害,保险人在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责任限额内赔偿。

主险条款与本附加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本附加险条款未约定事项,以主险条款为准。

3、道路运输证特别约定发生事故时,被保险人的车辆所持有的道路运输证须在有效期限内,否则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主险条款与本附加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本附加险条款未约定事项,以主险条款为准。

紫金财险道路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

紫金财险道路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

第三十二条 保险人依本保险条款第三十六条取得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保险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 三 十 三 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按照第四十三条的约定,认为投保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 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一)火灾、爆炸; (二)运输车辆发生碰撞、倾覆; (三)碰撞、挤压导致包装破裂或容器损坏。 本保险合同所称第三者是指保险人、被保险人及其雇员、托运人和收货人及其雇员或者代理人以外的人。
第十五条 发生第十四条约定的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 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它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一)火灾、爆炸; (二)运输车辆发生碰撞、倾覆; (三)碰撞、挤压导致包装破裂或容器损坏。 第六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 同意支付的其它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二)在依据本条第(一)项计算的基础上,保险人在扣除对应的每次事故免赔额后进行赔偿, 但对于人身伤亡的赔偿不扣除每次事 故免赔额;
(三)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对多次事故损失的累计赔偿金额不超过累计责任限额。
第二十三条 发生保险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对每次事故法律费用的赔偿金额,保险人在第二十二条计算的赔偿金额 以外按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数额另行计算,但不超过每次事故责任限额的20%。

公路货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

公路货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公路货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为“本合同”)由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书面文件构成。

凡涉及本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依法办理了相关登记手续的公路货运承运人,均可成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内,本合同中载明的被保险人的运输车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下同)运输货物期间,因下列意外事故造成车辆上装载的货物(以下简称“承运货物”)毁损、灭失(以下简称“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以下简称“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合同约定负责赔偿:(一)火灾、爆炸;(二)运输过程中运输车辆发生碰撞、倾覆、坠落或隧道、桥梁、码头坍塌或在驳运过程中驳运工具搁浅、触礁、沉没、碰撞;(三)运输过程中碰撞、挤压造成货物破碎、弯曲、凹瘪、折断、开裂、散落、渗漏、包装破裂或容器破坏;(四)装卸货物或转载时发生的意外事故。

第四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为“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第五条出现下列任一情形时,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驾驶人员受酒精、毒品或管制药品的影响,或无有效驾驶证,或持未审验的驾驶证或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二)运输工具不适载;(三)货物包装完好而其内容短少或不符,无法证明是因意外事故所致。

第六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承运货物本身的自然属性或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二)被保险人或其雇员、驾驶员或押运人员的故意行为、犯罪行为、非法运输行为以及装卸人员故意违反操作规程;(三)人工直接供油、高温烘烤;(四)承运货物被盗窃、抢劫、哄抢、诈骗;(五)机动车驾驶员疲劳驾驶。

道路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保险驾驶员及随车人员责任保险条款

道路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保险驾驶员及随车人员责任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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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
道路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保险附加驾驶员及随车人员责任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条款为《道路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保险》〔以下简称“主险〞〕的附加险条款,只有在投保了主险的根底上,方可投保本附加险。

第二条本附加险与主险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为准;本附加险未尽之处,以主险为准。

第三条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险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保险责任
第四条在保险期间内,主险合同中载明的被保险人的运输车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运输和装卸本合同中载明的危险货物期间,因发生主险条款中约定的保险事故,造成被保险人的驾驶员、押运和装卸人员〔押运和装卸人员统称为“随车人员〞〕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当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五条以下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随车人员因疾病〔包含因乘坐运输车辆感染的传染病〕、分娩、自残、殴斗、自杀、犯罪行为造成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二〕随车在运输车辆外遭受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三〕随车人员随身携带物品本身的自然属性、质量或者缺陷造成的损失;
〔四〕主险合同责任免除事项,也适用于本附加险。

责任限额
第六条本附加险的责任限额包含每人责任限额、每次事故责任限额和累计责任限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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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三者险条款

道路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三者险条款

道路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三者险条款第一条:保险范围本保险合同适用于道路危险货物承运人,确保在运输过程中因保险标的之道路危险货物的损失、受损、灭失、被盗或者被其它不可抗力因素所导致的第三方财产损失、人身伤亡等相关责任风险。

第二条:保险责任1. 保险人对于保险标的因道路危险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发生的损失、受损、灭失、被盗等情况,将承担赔偿责任。

2. 保险人对于保险标的在运输过程中导致第三方财产损失、人身伤亡等情况,将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条:免责事项以下情况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1. 道路危险货物承运人未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全操作规程进行操作的;2. 保险标的因运输过程中的事故、盗窃等情况致使第三方财产损失、人身伤亡的,相关责任应由道路危险货物承运人以外的第三方承担的;3. 保险标的因旧质量或者本身缺陷导致的损失、受损、灭失、被盗等情况;4. 保险标的运输过程中发生的战争、暴动、恐怖主义、核爆炸、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引起的损失、受损、灭失、被盗等情况。

第四条:保费缴纳道路危险货物承运人应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准时缴纳保险费,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第五条:索赔1. 在道路危险货物承运人发生保险事故后,应立即通知保险人,并按照保险人的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文件;2. 保险人在接到索赔通知后,将在合理的期限内进行核实、评估,并据此给出相应的赔偿方案;3. 道路危险货物承运人应配合保险人的调查、鉴定和处理工作。

第六条:争议解决任何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争议应通过协商解决。

若协商不成,应提交至保险合同约定的仲裁机构或者相关法院解决。

第七条:其他1. 本保险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并在约定期限内持续有效;2. 本保险合同的解释、补充和变更应经双方书面同意。

特此条款,甲方(保险人):__________________乙方(道路危险货物承运人):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

道路客运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

道路客运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XX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总那么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批准在中华人民XX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合法从事道路客运效劳的承运人,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内,旅客在乘坐被保险人提供的客运车辆〔不包括出租车、城区公共汽车〕的途中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照中华人民XX国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当经济赔偿责任的,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旅客是指持有效运输凭证乘坐客运汽车的人员、按照运输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免费乘坐客运车辆的儿童以及按照承运人规定享受免票待遇的人员。

财产损失指旅客托运行李及随身携带物品的损失。

第四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它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第五条以下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雇员、代理人的成心或重大过失行为;〔二〕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惧活动;〔三〕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四〕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五〕地震、海啸。

第六条以下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或其雇员的人身伤亡及其所有或管理的财产损失;〔二〕被保险人应该承当的合同责任,但无合同存在时仍然应由被保险人承当的法律责任不在此限;〔三〕罚款、罚金及惩罚性赔偿;〔四〕精神损害赔偿;〔五〕被保险人的间接损失;〔六〕非本保险合同所称旅客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七〕无有效驾驶执照的驾驶人员驾驶承运人的客运车辆时造成的损失或责任;〔八〕旅客因疾病〔包括因乘坐客运车辆感染的传染病〕、分娩、自残、殴斗、自杀、犯罪行为造成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九〕旅客在客运车辆外遭受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十〕旅客随身携带物品或者托运行李本身的自然属性、质量或者缺陷造成的损失;〔十一〕保险责任X围内,被保险人依法应承当的经济赔偿责任低于或等于免赔额的事故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十二〕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

【道路运输】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保险

【道路运输】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保险

人保财险承保方案一、投保人/被保险人陕西铜川诚信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二、保险项目/险种陕西铜川诚信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道路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保险三、承保对象的必备条件为了保证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安全,道路运输条例对于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规定了严格的准入条件:(一)要求有5辆以上经检测合格的危险货物运输专用车辆、设备;(二)有取得上岗资格证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三)危险货物运输专用车辆配有必要的通讯工具;(四)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四、保险金额10万元五、保险险种/费率(一)保险险种分为两部分:(1)货物责任保险(2)第三者责任保险(二)保险费率:六、保险期限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限为一年整七、主条款适用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道路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保险八、保障内容(一)货物责任保险保障的内容为: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使用的运输车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运输和装卸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危险货物期间,因列明的原因造成车辆上装载的危险货物的毁损、灭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列明的原因有:火灾、爆炸;运输车辆发生碰撞、倾覆;碰撞、挤压导致包装破裂或容器损坏。

(二)第三者责任保险部分保障的内容主要包括两部分:一是因运输和装卸危险货物期间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同时因上述事故被保险人被提起仲裁和诉讼而发生的法律费用,保险人也负责赔偿;二是因上述事故导致危险货物对环境造成污染危害的,被保险人为了消除环境污染危害而发生的费用,保险人也负责赔偿,除污费用主要指检验、监测、清除、处置、中和等为了排除环境污染危害而发生的必要合理的费用。

九、责任除外(一)货物责任保险的除外责任主要有:1、自然灾害:指雷击、暴风、暴雨、洪水、暴雪、冰雹、沙尘暴、冰凌、泥石流、崖崩、突发性滑坡、火山爆发、地面突然塌陷、地震、海啸及其他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现象。

2、危险货物设计错误、工艺不善、本质缺陷或特性、自然渗漏、自然损耗、自然磨损或由于自身原因造成腐烂、变质等自身变化。

公路货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

公路货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公路货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为“本合同”)由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书面文件构成。

凡涉及本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依法办理了相关登记手续的公路货运承运人,均可成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内,本合同中载明的被保险人的运输车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下同)运输货物期间,因下列意外事故造成车辆上装载的货物(以下简称“承运货物”)毁损、灭失(以下简称“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以下简称“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合同约定负责赔偿:(一)火灾、爆炸;(二)运输过程中运输车辆发生碰撞、倾覆、坠落或隧道、桥梁、码头坍塌或在驳运过程中驳运工具搁浅、触礁、沉没、碰撞;(三)运输过程中碰撞、挤压造成货物破碎、弯曲、凹瘪、折断、开裂、散落、渗漏、包装破裂或容器破坏;(四)装卸货物或转载时发生的意外事故。

第四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为“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第五条出现下列任一情形时,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驾驶人员受酒精、毒品或管制药品的影响,或无有效驾驶证,或持未审验的驾驶证或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二)运输工具不适载;(三)货物包装完好而其内容短少或不符,无法证明是因意外事故所致。

第六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承运货物本身的自然属性或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二)被保险人或其雇员、驾驶员或押运人员的故意行为、犯罪行为、非法运输行为以及装卸人员故意违反操作规程;(三)人工直接供油、高温烘烤;(四)承运货物被盗窃、抢劫、哄抢、诈骗;(五)机动车驾驶员疲劳驾驶。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

附件1: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承运人责任保险〔B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纳书面形式。

第二条经道路运输治理机构许可并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含港、澳、台地区〕登记,合法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货运经营者,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第三条被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投保的运输车辆(以下简称运输车辆)是指取得道路运输治理机构配发的《道路运输证》,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机动车辆。

保险责任第四条危险货物赔偿责任在保险期间内,运输车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运输和装卸保险单载明的危险货物时,因以下原因造成运输车辆上装载的危险货物毁损、灭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含港、澳、台地区法律,以下简称“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当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一〕火灾、爆炸;〔二〕运输车辆发生碰撞、倾覆;〔三〕碰撞、挤压导致包装破裂或容器损坏。

第五条第三者赔偿责任在保险期间内,因本保险条款第四条列明的原因,造成第三者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当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第六条除污费用赔偿责任在保险期间内,因本保险条款第四条列明的原因,造成环境污染危害,被保险人为排解该危害而支付的合理的、必要的除污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第七条施救费用赔偿责任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为预防或者减少损失所依法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第八条法律费用赔偿责任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费、诉讼费、鉴定费、评估费、公证费,以及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律师费等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第九条发生保险事故时存在以下情形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不具备危险货物运输资质;〔二〕运输车辆无有效道路运输证或超范围经营;〔三〕驾驶人员、押运人员、装卸治理人员不具备相应的从业资格;〔四〕驾驶人员酒后、吸食或注射毒品、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并在药物发挥作用期间,驾驶运输车辆;〔五〕危险货物的装载不符合相关规定;〔六〕运输货物为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运输的货物。

公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人保)

公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人保)

保险标的范围第⼀条凡在国内经公路运输的货物均可为本保险之标的。

第⼆条下列货物⾮经投保⼈与保险⼈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单(凭证)上载明,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银、珠宝、钻⽯、⽟器、⾸饰、古币、古玩、古书、古画、邮票、艺术品、稀有⾦属等珍贵财物。

第三条下列货物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蔬菜、⽔果、活牲畜、禽鱼类和其它动物。

保险责任第四条由于下列保险事故造成保险货物的损失和费⽤,保险⼈依照本条款约定负责赔偿:(⼀)⽕灾、爆炸、雷电、冰雹、暴风、暴⾬、洪⽔、海啸、地陷、崖崩、突发性滑坡、泥⽯流;(⼆)由于运输⼯具发⽣碰撞、倾覆或隧道、码头坍塌,或在驳运过程中因驳运⼯具遭受搁浅、触礁、沉没、碰撞;(三)在装货、卸货或转载时因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四)因碰撞、挤压⽽造成货物破碎、弯曲、凹瘪、折断、开裂的损失;(五)因包装破裂致使货物散失的损失;(六)液体货物因受碰撞或挤压致使所⽤容器(包括封⼝)损坏⽽渗漏的损失,或⽤液体保藏的货物因液体渗漏⽽造成该货物腐烂变质的损失;(七)符合安全运输规定⽽遭受⾬淋所致的损失;(⼋)在发⽣上述灾害事故时,因纷乱造成货物的散失以及因施救或保护货物所⽀付的直接合理的费⽤。

责任免除第五条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货物的损失,保险⼈不负赔偿责任:(⼀)战争、敌对⾏为、军事⾏动、扣押、罢⼯、*、哄抢;(⼆)地震造成的损失;(三)盗窃或整件提货不着的损失;(四)在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货物已存在的品质不良或数量短差所造成的损失;(五)被保险货物的⾃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所引起的损失或费⽤;(六)市价跌落、运输延迟所引起的损失;(七)属于发货⼈责任引起的损失;(⼋)投保⼈、被保险⼈的故意⾏为或违法犯罪⾏为;第六条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定的违法、⾮法货物,保险⼈不负赔偿责任。

第七条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损失。

责任起讫第⼋条保险责任的起讫期是⾃签发保险凭证后,保险货物运离起运地发货⼈的最后⼀个仓库或储运处所时起,⾄该保险凭证上注明的⽬的地的收货⼈在当地的第⼀个仓库或储存处所时终⽌。

道路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介绍

道路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介绍

更多资料请访问.(.....)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道路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2009年9月18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备案,编号:人保(备案)[2009]N403号)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由货物责任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二部分组成,投保人可选择投保,也可同时投保。

第三条货物责任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的约定适用于各自部分,总则和通用条款的约定适用于该两部分。

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下承担的保险责任以保险单明细表中载明的相应部分责任限额、赔偿限额为限。

第四条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批准合法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经营性与非经营性承运人,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第一部分货物责任保险保险责任第五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使用的运输车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运输和装卸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危险货物期间,因下列意外事故造成车辆上装载的危险货物的毁损、灭失(以下简称“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一)火灾、爆炸;(二)运输车辆发生碰撞、倾覆;(三)碰撞、挤压导致包装破裂或容器损坏。

第六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它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第七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自然灾害;本保险合同所称自然灾害是指雷击、暴风、暴雨、洪水、暴雪、冰雹、沙尘暴、冰凌、泥石流、崖崩、突发性滑坡、火山爆发、地面突然塌陷、地震、海啸及其他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现象。

(二)危险货物设计错误、工艺不善、本质缺陷或特性、自然渗漏、自然损耗、自然磨损或由于自身原因造成腐烂、变质等自身变化。

中国人保承运人责任险保单号

中国人保承运人责任险保单号

中国人保承运人责任险保单号
【实用版】
目录
1.保单概述
2.保单的承运人责任险
3.保单的注意事项
正文
一、保单概述
这是一份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出具的承运人责任险保单,保单号为【保单号】。

承运人责任险是一种保障运输过程中货物损失或损坏的保险,旨在为货物运输提供安全保障,减少运输过程中的风险。

二、保单的承运人责任险
1.保险范围:本保单承保的范围包括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火灾、爆炸、雷电、暴雨、洪水等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或损坏。

2.保险金额:本保单的保险金额为【保险金额】元。

3.保险期限:本保单的保险期限为【保险期限】,自货物运输开始之
日起计算。

4.保险责任:本保单承保的责任范围包括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运输工具发生碰撞、倾覆、出轨等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或损坏。

三、保单的注意事项
1.在货物运输过程中,承运人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运输规定,确保货物安全。

2.如发生保险事故,承运人应在事故发生后 24 小时内通知保险公司,并按照保险公司的要求提供事故报告、损失清单等相关材料。

3.在保险期限内,如货物发生损失或损坏,承运人可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将根据保险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4.本保单不可转让,仅限于承运人与保险公司之间约定的货物运输业务。

5.本保单的解释权归保险公司所有,如有疑问,请及时与保险公司联系。

通过以上介绍,我们可以了解到本保单是一份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出具的承运人责任险保单,为货物运输提供了安全保障。

在运输过程中,承运人需注意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货物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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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保险保单(抄本)
保单号:815062011140932000010 鉴于投保人已向本保险人投保道路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保险,并按本保险单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同意按照《道路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的约定承担保险责任,特立本保险单为凭。

与本保险有关的附加条款、特约条款、批单以及投保单是本保险单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明细表
一、被保险人名称:准格尔旗远通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二、被保险人地址和邮编: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薛家湾长胜店村
034000
三、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数量:2辆
四、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牌照号:
五、1.蒙K49123
六、2.蒙KN571挂
七、危险货物运输地域范围:中国境内
八、危险货物品名:电石等
九、货物责任保险
(一)每次事故责任限额:人民币壹万元整
(二)累加计责任限额:人民币伍万元整
(三)每次事故免赔额:人民币壹仟元整
(四)保险费小计:人民币陆佰元整
十、第三者责任保险
(一)第三者人身伤亡与财产损失
1.每次事故责任限额:
其中:每人人身伤亡责任限额:
2.累计责任限额:
3.每次事故免赔额:
4.保险费小计:
(二)除污费用
1.每次事故责任限额:
2.累计责任限额:
3.每次事故免赔额:
4.保险费小计:
(三)核乏料运输
1.每次事故责任限额:
2.累计责任限额:
3.每次事故免赔额:
4.保险费小计:
十一、总保险费:人民币陆佰元整 CNY600.00元
十二、保险期限:自2011年04月02日零时起,至2012年4月1日二十四时止.
十三、保险费交付日期:于2012年4月2日前一次交清保险费.
十四、保险合同争议解决方式:诉讼
十五、特别约定:
主车蒙K49123,:蒙KN571挂是挂车。

货物责任保险年度基准费率采取3.5‰,每次事故责任限额调整系数采取1.6,每次事故免赔额为1000元,承运货物类型调整系数采取1.07。

签单地点:偏关县塔梁新街
签单日期:2011年4月1日
全国统一服务电话:95519 保险人盖章:
核保:辛苗制单:杜连发经办:焦子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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