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评析三
食品行业经典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08年,我国发生了一场震惊全国的三聚氰胺奶粉事件。
这场事件源于某知名乳制品企业在其生产的奶粉中非法添加三聚氰胺,导致大量婴幼儿患上肾结石等严重疾病。
此事件引发了全社会对食品安全的高度关注,同时也暴露出我国食品安全监管的漏洞。
二、案件经过1. 事件爆发2008年9月,湖南省郴州市多名婴幼儿因食用奶粉患上肾结石。
经过调查,发现这些奶粉中含有过量的三聚氰胺。
随后,事件迅速蔓延至全国,多个品牌奶粉被检测出含有三聚氰胺。
2. 案件调查事件发生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迅速介入调查。
经过调查,发现三聚氰胺奶粉事件涉及多家知名乳制品企业,包括三鹿、蒙牛、伊利、光明等。
3. 事件处理针对此事件,我国政府采取了以下措施:(1)紧急召回问题奶粉,防止婴幼儿继续食用;(2)对涉案企业进行严肃处理,包括罚款、停产整顿、吊销许可证等;(3)加强对食品行业的监管,完善食品安全法规;(4)开展全国范围内的食品安全检查,严厉打击违法行为。
三、案件影响1. 伤害婴幼儿健康三聚氰胺奶粉事件导致大量婴幼儿患上肾结石等严重疾病,严重影响了他们的身体健康。
2. 损害消费者信心事件暴露出我国食品安全监管的漏洞,导致消费者对我国食品安全产生担忧,对国产奶粉的信心受到严重打击。
3. 经济损失此事件给我国乳制品行业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多家企业面临巨额赔偿和罚款。
4. 政策调整事件发生后,我国政府加大了对食品安全监管的力度,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法规,如《食品安全法》、《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许可审查细则》等,以保障食品安全。
四、案件启示1. 严格食品安全监管我国应加强食品安全监管,确保食品生产、流通、销售等环节的安全。
2. 提高企业自律意识企业应加强自律,严格遵守食品安全法规,切实保障消费者权益。
3. 强化法律法规完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加大违法行为处罚力度,提高违法成本。
4. 提高公众食品安全意识通过宣传教育,提高公众食品安全意识,使消费者能够辨别优劣食品,保障自身权益。
体现法律至上的经典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刘涌,原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人大代表、盘锦市兴隆台区鑫达集团董事长,因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寻衅滋事罪、非法经营罪、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非法买卖枪支罪、妨害公务罪,于2000年3月24日被盘锦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2000年12月,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该案进行了公开审理。
二、案件经过刘涌涉黑案是一起典型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
据调查,刘涌自1990年代中期开始,便纠集一批地痞流氓,通过暴力、威胁等手段,垄断了盘锦市兴隆台区的砂石市场、出租车市场、客运市场等,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社会经济秩序。
刘涌的犯罪团伙还涉及故意伤害、故意毁坏财物、寻衅滋事、非法经营、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非法持有枪支、弹药、非法买卖枪支、妨害公务等多项犯罪。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刘涌及其辩护人提出了种种辩护意见,试图逃脱法律的制裁。
然而,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始终坚持法律至上,依法查明事实,依法定罪量刑。
三、法律至上的体现1. 证据确凿,事实清楚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依法收集、审查了大量的证据,包括证人证言、物证、书证等,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
在证据面前,刘涌及其同案犯无法抵赖罪行,最终被依法定罪。
2. 依法定罪,公正审判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对刘涌及其同案犯进行了公正审判。
刘涌被依法认定为主犯,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3. 程序合法,保障人权在整个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充分保障了被告人的诉讼权利。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多次召开庭前会议,听取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确保了审判的公正性。
4. 法律权威,震慑犯罪刘涌涉黑案的审理,充分展示了法律的权威和震慑力。
该案的处理,对于打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维护社会治安,具有重大的示范和警示作用。
四、案例分析刘涌涉黑案是一起典型的法律至上案例。
经典道德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张三和李四系同村好友,关系亲密。
2018年6月,张三因工作需要,向李四借了一辆价值10万元的轿车。
双方口头约定,张三在借车期间对车辆负责,并保证车辆的安全。
然而,在借车期间,张三因违反交通规则,导致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车辆受损严重。
李四要求张三赔偿损失,但双方就赔偿金额产生争议,矛盾升级。
二、案例经过1. 事故发生2018年7月,张三驾驶李四的轿车前往外地办事。
在行驶过程中,张三因操作不当,与一辆货车发生碰撞,导致轿车受损严重。
事故发生后,张三立即报警,并将李四通知到现场。
2. 争议产生事故发生后,李四要求张三赔偿车辆损失。
张三认为,事故发生是由于自己的操作不当,但自己已将车辆借给李四,且双方口头约定了借车期间对车辆负责,因此李四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双方就赔偿金额未能达成一致,矛盾升级。
3. 法律援助在矛盾无法解决的情况下,李四向当地法律援助机构寻求帮助。
经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赵某负责代理李四的诉讼事务。
三、案例分析1. 案例焦点本案的焦点在于:张三是否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李四是否应承担一定的责任?2.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3. 案例评析(1)张三的责任张三在借车期间,违反交通规则,导致事故发生,对事故的发生存在明显过错。
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张三应承担侵权责任,赔偿李四的损失。
(2)李四的责任李四作为车主,在将车辆借给张三时,应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确保车辆安全。
然而,李四在借车过程中,未对张三的驾驶技术进行审查,也未告知张三车辆的相关规定,存在一定过错。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李四应对张三的违约行为承担一定的责任。
四、判决结果经法院审理,判决如下:1. 张三赔偿李四车辆损失8万元。
教育法律经典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9年3月,某市某中学发生了一起严重的校园欺凌事件。
受害者小王(化名)在校园内被多名同学围殴,导致其身体多处受伤,心理受到严重创伤。
事发后,家长向学校及相关部门投诉,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二、案件经过1. 校园欺凌事件2019年3月的一个下午,小王在学校食堂吃饭时,因言语冲突与同学小李(化名)发生争执。
随后,小李召集其他同学围殴小王,持续了约10分钟。
在此过程中,小王多次呼救,但无人理会。
事后,小王被送往医院治疗,身体多处受伤。
2. 家长投诉事件发生后,小王的家长向学校及相关部门投诉。
学校对此事高度重视,立即成立调查组进行调查。
经调查,确认此次事件为校园欺凌,并对涉事学生进行了严肃处理。
3. 社会关注事件曝光后,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媒体纷纷报道此事,呼吁加强对校园欺凌的打击力度。
政府部门也对此事高度重视,要求学校及相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三、案件处理1. 学校处理学校对此次事件高度重视,立即采取以下措施:(1)对涉事学生进行严肃处理,给予相应处分,并要求其进行公开道歉;(2)对受害者小王进行关心和慰问,安排心理辅导,帮助其尽快恢复身心健康;(3)加强校园安全管理,完善校园欺凌举报机制,提高师生安全意识。
2. 政府部门处理政府部门对此事高度重视,要求以下措施:(1)对涉事学校进行严肃问责,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2)加强对校园欺凌的宣传教育,提高师生法律意识;(3)建立健全校园欺凌防控体系,加大对校园欺凌的打击力度。
四、案例分析1. 校园欺凌的危害校园欺凌对受害者造成的伤害是多方面的,包括身体伤害、心理创伤、学业影响等。
本案例中,小王因校园欺凌事件导致身体多处受伤,心理受到严重创伤,学业受到影响。
校园欺凌事件的发生,不仅损害了受害者的合法权益,也影响了校园和谐稳定。
2. 学校责任学校是校园欺凌事件发生的主要场所,有责任预防和制止校园欺凌。
本案例中,学校在事件发生后采取了积极措施,但仍有以下不足:(1)对校园欺凌的预防和教育工作不够到位;(2)对涉事学生的处理不够严厉;(3)对受害者的关心和慰问不够及时。
商务谈判经典案例评析10篇
商务谈判经典案例评析10篇商务谈判经典案例评析 (1) 因地制宜的价格政策价格是市场营销组合中最重要的因素之一,它直接关系到产品能否为消费者接受,关系到市场占有率的高低以及需求量的变化与利润的多少。
对于多极电子管公司而言,则直接决定着企业能否赢得与科捏格公司合同,并影响着整个企业在德国乃至欧洲市场的发展。
因此,企业必须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制订合理的价格定位。
企业的发展现状与趋势是影响多极电子管公司报价的首要因素。
为了避免关税和促进欧洲市场销售额的增长,多极电子管公司正在德国建造一个工厂,本年度3月中旬就要开业,而现在欧洲办事处赢得的销售合同只占工厂装配能力的1/4,这说明企业还有很大的生产能力等待利用,所以该公司急需在欧洲尤其是德国寻求业务。
从这一角度来看,企业的报价应该以获取与科涅格公司的合同为基本目标,并且是“不达目的不罢休”。
从理论上来讲,这一报价思路属于以销售数量为定价目标,因而此时可适当放弃一定的利润,为将来获取长期利润打基础。
公司的价格政策是影响多极电子管公司报价的第二个因素这实际上是成本因素对企业定价的影响。
根据多极电子管公司的价格政策,向科涅格公司出售的1000X计算机的正常价格应该是20.3万马克。
津默曼感觉这样的报价偏高,但公司的政策与总体处境又不允许降低加成部分,并且,公司在欧洲市场还从来没有过背离价格政策的先例。
面对这一两难困境,为了实现上述的定价目标——一定要赢得与科涅格公司的合同,企业的定价到底是降还是保持不变,这需要进一步考察用户与竞争对手的情况。
用户的需求是影响多极电子管公司报价的第三个因素。
因为只有用户的需求才是决定商品最终价格高低的标准。
从多极电子管公司的用户——科涅格公司的情况来看,科涅格公司的需求对多极电子管公司不利的一个方面是,它此次需求的计算机并不需要太高的准确性和易操作性,主要是看可靠性和价格的高低,而这恰恰与多极电子臂公司的优点相悖。
多极电子管公司的1000X计算机的精确性,可靠性、适应性和易操作性都很高,但价格也较竞争对手高出许多。
中国法律经典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00年,辽宁省铁岭市发生一起震惊全国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被告人刘涌涉黑案。
该案涉及多个罪名,包括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强迫交易罪、非法经营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等。
案件被告人刘涌及其团伙成员涉及犯罪行为遍及辽宁、吉林、黑龙江等省份,作案时间长达10年之久。
二、案件经过1. 犯罪团伙的形成1990年代初,刘涌开始涉足黑白两道,通过暴力手段垄断了铁岭市的餐饮、娱乐、运输等行业。
他先后网罗了数十名地痞流氓,形成了以自己为核心的犯罪团伙。
团伙成员之间等级森严,刘涌是绝对的“老大”,手下设有“二把手”、“三把手”等。
2. 犯罪团伙的恶行刘涌及其团伙成员在铁岭市横行霸道,为非作歹。
他们采取暴力、威胁等手段,强迫商家交“保护费”,非法经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在作案过程中,他们故意伤害、故意杀人、强迫交易、非法经营等犯罪行为层出不穷。
3. 案件曝光2000年,铁岭市发生一起故意杀人案,警方在侦查过程中发现,此案与刘涌及其团伙有关。
随后,警方展开了对刘涌及其团伙的侦查工作。
在侦查过程中,警方发现刘涌及其团伙涉嫌多起犯罪,于是决定将其逮捕。
三、案件审理1. 一审2001年,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刘涌及其团伙成员进行了一审。
法院认为,刘涌及其团伙成员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强迫交易罪、非法经营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等罪名,分别判处刘涌死刑、缓期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2. 二审刘涌不服一审判决,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3.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刘涌不服二审裁定,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申诉。
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驳回申诉,维持原判。
四、案件影响刘涌涉黑案在全国范围内引起了广泛关注,被誉为“中国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第一案”。
合同法的经典案例解析(3)
合同法经典案例解析一该古董买卖合同是否有效?案情介绍李某本人酷爱收藏,并且具有相当的古玩鉴赏能力。
其家中收藏有一商代酒杯,但由于年代太久远,李某无法评估其真实价值,而只能大略估计其价值在10万元以上。
某日,李某将其酒杯带到一古董店,请古董店老板鉴赏,店老板十分喜欢该酒杯,并且知道其价值不下百万,于是提出向李某买下该酒杯,出价为50万元。
李某对此高价内心十分满意,但仔细一想,心知该酒杯价值绝对超过50万,如果拍卖,超过百万也有可能。
但苦于拍卖成本过高,自身也没有条件拍卖。
于是,李某心生一计,同意将酒杯卖给古董店老板,待日后古董店老板高价卖出后再主张合同可撤销,要求变更合同。
结果,古董店老板通过拍卖,酒杯被卖到1000万元。
此后,李某向法院主张合同显失公正,要求古董店老板至少再补偿900万元。
试分析:1.李某与古董店老板的合同是否成立,是否有效?2.李某的请求是否具有法律依据?为什么?3.法院应如何处理?评析1.李某与古董店老板的买卖合同已经成立,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并且一致,合同有效。
2.没有法律依据。
我国《合同法》规定,显示公正的合同属于可撤销或可变更合同,本案中的买卖合同不属于此种情况。
首先,李某具有相当的古玩鉴赏能力,虽然他不知道酒杯的真实价值,但内心已经知道其价值绝对超过50万元,在此情况下他仍然将酒杯卖给古董店老板,法律上就应该推定其意思表示真实有效,而不属于因缺乏经验导致判断失误的情形;其次,李某将酒杯卖给古董店老板的时候,就已经准备事后主张合同变更,因此当然不存在被骗或者失误的情形,相反,李某心知肚明,不属于合同显失公正;再次,李某主张合同显失公正属于恶意,不应得到支持。
3.根据上面分析可知,法院不应支持李某的请求,应认定合同有效。
撤销权与代位权的行使案情介绍甲公司为开发新项目,急需资金。
2000年3月12日,向乙公司借钱15万元。
双方谈妥,乙公司借给甲公司15万元,借期6个月,月息为银行贷款利息的1.5倍,至同年9月12日本息一起付清,甲公司为乙公司出具了借据。
法律案例点评经典评语(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03年2月24日,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兴隆街道办事处兴隆社区兴隆新城小区发生一起故意杀人案。
被告人刘涌持刀将被害人杨某杀害。
同年3月15日,刘涌被抓获。
经审理,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涌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二、案件评析1.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本案中,被告人刘涌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
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其构成要件包括:(1)客体:侵犯的是他人的生命权。
生命权是人的基本权利,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
(2)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本案中,被告人刘涌持刀将被害人杨某杀害,符合故意杀人罪的客观要件。
(3)主体: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本案中,被告人刘涌年满18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4)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故意杀人罪的主观方面要求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他人死亡的危害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本案中,被告人刘涌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导致被害人死亡,仍然故意实施杀人行为,符合故意杀人罪的主观要件。
2.死刑适用的合理性本案中,法院对被告人刘涌判处死刑,引起社会广泛关注。
对于死刑的适用,我国刑法规定:“故意杀人罪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
”在本案中,法院判处刘涌死刑具有以下合理性:(1)犯罪性质恶劣。
本案中,被告人刘涌持刀将被害人杨某杀害,手段残忍,性质恶劣。
(2)犯罪情节严重。
被告人刘涌杀人动机卑劣,手段残忍,造成被害人死亡,社会影响极坏。
(3)主观恶性极大。
被告人刘涌犯罪后,不仅不悔改,反而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无悔意,主观恶性极大。
(4)社会危害性严重。
被告人刘涌的犯罪行为严重破坏了社会秩序,侵害了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3.刑罚的公正性本案中,法院对被告人刘涌判处死刑,体现了我国刑罚的公正性。
以下是几个方面的体现:(1)刑罚与犯罪相适应。
法律翻案经典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02年,河南省开封市兰考县发生一起命案,死者赵振华的女儿赵某某失踪,其丈夫赵作海被认定为凶手。
经过一年多的审理,2003年12月,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赵作海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2005年1月,赵作海被送至河南省监狱服刑。
然而,2006年2月,河南省开封市兰考县警方在另一起案件侦查过程中,意外发现失踪多年的赵某某还活着。
这一发现使得赵作海冤案浮出水面,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
二、案件经过1. 赵某某失踪案2002年5月30日,兰考县赵某某失踪。
警方经过调查,怀疑其丈夫赵作海有重大作案嫌疑。
2003年,赵作海被认定为凶手,并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2. 赵某某生还2006年2月,河南省开封市兰考县警方在另一起案件侦查过程中,意外发现失踪多年的赵某某还活着。
警方立即对赵某某进行了DNA鉴定,结果显示其与赵作海无血缘关系。
3. 赵作海翻案得知赵某某生还的消息后,赵作海提出了翻案申请。
经过调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3月决定对赵作海案件进行再审。
4. 再审结果2007年4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赵作海案件进行再审。
经审理,法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依法撤销原判决,宣告赵作海无罪。
三、案件影响1. 社会影响赵作海冤案引起了社会各界广泛关注,人们开始反思司法公正、执法公信力等问题。
此案也使得公众对冤假错案的关注度提高,为推动我国司法改革提供了有力推动。
2. 法律影响赵作海冤案使得我国司法机关对冤假错案的认识更加深刻,进一步强化了依法治国的理念。
此后,我国司法机关加大了对冤假错案的纠正力度,为维护司法公正、保障人权作出了积极贡献。
四、案件启示1. 加强证据审查赵作海冤案暴露出我国司法实践中存在的证据审查不严、证据链不完整等问题。
为避免类似冤假错案的发生,司法机关需加强对证据的审查,确保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2. 强化人权保障赵作海冤案提醒我们,人权保障是司法工作的核心。
大学生经典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大学生作为国家未来的栋梁,在成长过程中难免会遇到各种法律问题。
本文将通过分析几个具有代表性的大学生法律案例,探讨大学生在日常生活中可能遇到的法律风险,并提出相应的法律建议,以期帮助大学生增强法律意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
二、案例一:网络侵权案例简介:某大学生在未经他人同意的情况下,将他人的照片上传至网络,并在网络上传播,导致他人名誉受损。
案例分析:1. 侵权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三条,未经他人同意,擅自使用他人肖像、姓名、名誉等,构成侵权。
2. 法律责任:本案中,大学生未经他人同意,擅自使用他人照片,侵犯了他人的人格权,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律建议:1. 在网络使用他人作品时,务必征得他人同意,尊重他人的人格权。
2. 在网络上发布信息时,应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三、案例二:合同纠纷案例简介:某大学生在校期间,与某商家签订了一份兼职协议,约定大学生在商家处兼职,商家支付一定报酬。
然而,大学生在兼职期间,商家未按时支付报酬,导致双方产生纠纷。
案例分析:1. 合同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本案中,大学生与商家签订的兼职协议合法有效。
2. 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建议:1. 在签订合同前,仔细阅读合同条款,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
2.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遇到违约行为,应及时采取措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四、案例三:校园贷案例简介:某大学生在急需用钱的情况下,通过校园贷平台借款,然而,借款到期后,大学生无法按时还款,导致债务越滚越大。
案例分析:1. 校园贷风险:校园贷存在高利率、暴力催收等问题,对大学生造成严重危害。
2. 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法律经典案例评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2006年11月20日,南京市鼓楼区居民彭宇与徐老太发生交通事故。
事发后,彭宇主动帮助徐老太就医,并垫付了部分医疗费用。
然而,在后续的诉讼过程中,徐老太却将彭宇告上法庭,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此案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被称为“南京彭宇案”。
二、案件经过1. 事故发生:2006年11月20日,彭宇与徐老太在南京市鼓楼区发生交通事故。
彭宇主动帮助徐老太就医,并垫付了部分医疗费用。
2. 诉讼过程:徐老太将彭宇告上法庭,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彭宇辩称,他只是帮忙将徐老太扶起,并非肇事者。
此案在鼓楼区人民法院一审、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最高人民法院再审过程中,均引发了广泛关注。
3. 一审:鼓楼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彭宇承担部分赔偿责任,彭宇不服提起上诉。
4. 二审: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5. 再审:最高人民法院再审此案,认为原审判决存在事实认定错误,依法改判彭宇不承担赔偿责任。
三、案例分析1. 事实认定:在“南京彭宇案”中,原审判决认定彭宇承担部分赔偿责任的主要依据是彭宇在事故发生后主动帮助徐老太就医,并垫付了部分医疗费用。
然而,最高人民法院再审此案时认为,原审判决存在事实认定错误。
事实上,彭宇在事故发生后主动帮助徐老太就医,并不能证明其就是肇事者。
2. 法律适用:在“南京彭宇案”中,原审判决适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
然而,最高人民法院再审此案时认为,原审判决在适用法律方面存在错误。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彭宇在事故发生后主动帮助徐老太就医,并不能证明其就是肇事者,因此不承担赔偿责任。
3. 社会影响:“南京彭宇案”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一方面,此案反映了社会道德观念与法律规范之间的冲突;另一方面,此案也引发了人们对见义勇为行为权益保障的关注。
在此案中,彭宇虽然承担了部分赔偿责任,但最终得到了最高人民法院的支持,这为今后类似案件的审理提供了有益借鉴。
四、案例启示1. 加强法律宣传教育:通过此案,我们可以看到,法律宣传教育的重要性。
法律道德困境的经典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苏珊,一个善良、正直的年轻女子,在一次偶然的机会中,得知了一个惊天秘密。
这个秘密涉及一个犯罪团伙,他们利用黑市交易非法获取了大量的珍贵文物,并将这些文物走私出境。
苏珊深知,这些文物属于国家,应当归还,但她又面临着道德与法律的困境。
二、案件经过1. 发现秘密一天,苏珊在一家古玩店闲逛时,无意间发现了一件异常精美的瓷器。
这件瓷器上刻有神秘的符号,引起了她的好奇。
在询问店主后,苏珊得知这件瓷器来自一个神秘的组织,而这个组织正是走私文物的主要团伙。
2. 决定行动苏珊深知,这件瓷器背后隐藏着巨大的秘密。
她决定调查这个组织,将他们绳之以法。
在调查过程中,苏珊发现这个团伙不仅走私文物,还涉及贩毒、洗钱等犯罪活动。
这些犯罪行为严重损害了国家利益,破坏了社会秩序。
3. 遭遇困境在调查过程中,苏珊发现这个团伙的头目竟然是她的好友李明。
李明曾是她的同事,两人关系甚好。
然而,如今李明却走上了犯罪道路。
面对这个现实,苏珊陷入了道德与法律的困境。
一方面,苏珊深知自己有责任揭露这个犯罪团伙,将他们绳之以法。
另一方面,她又不忍心背叛自己的好友。
在这场道德与法律的较量中,苏珊痛苦不堪。
4. 求助于律师为了寻求法律方面的帮助,苏珊找到了一位资深律师。
律师告诉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走私文物属于犯罪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然而,律师也提醒苏珊,在证据确凿的情况下,她有义务向公安机关报案。
5. 内心挣扎在律师的建议下,苏珊决定向公安机关报案。
然而,在报案之前,她再次与李明见面,试图说服他回头是岸。
然而,李明却坚决表示不会放弃犯罪。
苏珊陷入了两难的境地。
6. 报案经过一番挣扎,苏珊最终决定向公安机关报案。
她提供了大量的证据,包括走私文物的照片、视频等。
公安机关迅速展开调查,最终将犯罪团伙一网打尽。
7. 法庭审判在法庭上,李明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
然而,他请求苏珊为他求情。
苏珊内心痛苦,但她还是坚定地表示,自己有义务揭露犯罪,维护法律的尊严。
钉子户经典法律案件(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08年,我国某市为了推进城市化进程,决定对市中心的一片土地进行征收,用于建设新的商业区。
这片土地原本属于李某,李某不同意搬迁,成为所谓的“钉子户”。
随后,李某与当地政府就土地征收补偿问题产生了纠纷,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
二、案件经过1. 征收程序启动2008年3月,当地政府启动了土地征收程序,对李某的土地进行了公告。
公告期间,政府工作人员多次与李某沟通,希望其能够配合搬迁。
然而,李某以各种理由拒绝搬迁。
2. 补偿谈判在征收过程中,当地政府与李某就土地征收补偿进行了多次谈判。
政府提出了补偿方案,包括土地补偿费、搬迁费、安置费等。
然而,李某认为补偿标准过低,不同意政府的方案。
3. 纠纷升级由于补偿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李某拒绝签订征收补偿协议。
此时,当地政府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李某搬迁。
李某则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征收决定。
4. 法院审理法院受理了李某的诉讼请求,并依法进行了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对征收程序、补偿标准等问题进行了审查。
5. 判决结果经过审理,法院认为当地政府的征收程序合法,补偿标准符合相关规定。
然而,法院也指出,政府在征收过程中存在部分瑕疵,如未充分听取李某的意见等。
因此,法院判决:撤销当地政府的征收决定,但李某应配合政府搬迁。
6. 案件后续判决生效后,当地政府与李某重新进行了补偿谈判。
在法院的监督下,双方最终达成一致,李某同意搬迁。
三、案件分析1. 征收程序合法本案中,当地政府的征收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政府在公告、补偿、执行等环节均依法操作,确保了征收程序的合法性。
2. 补偿标准合理法院审理认为,当地政府的补偿标准符合相关规定,保障了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3. 法院监督作用明显本案中,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对征收程序、补偿标准等问题进行了审查,充分发挥了司法监督作用。
4. 案件解决之道本案的解决之道在于:一方面,政府应依法进行征收,确保征收程序的合法性;另一方面,被征收人应积极配合政府,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商务谈判案例分析(优秀3篇)
商务谈判案例分析(优秀3篇)谈判时语言要做到简练,针对性强,争取让对方大脑处在较佳接收信息状态时表述清楚自己的信息,如果要表达的是内容很多的信息,在谈判中切忌模糊,罗嗦的语言,这样不仅无法有效表达自己的意图,更可能使对方产生疑惑、反感情绪。
为了让您对于商务谈判案例分析的写作了解的更为全面,下面作者给大家分享了3篇商务谈判案例分析,希望可以给予您一定的参考与启发。
商务谈判经典案例评析篇一…作者.…在老师的教学下我们学习了《商务谈判》这门课程,对于我来说,学好这门课程尤其重要,在以后从事的工作中,我们会经常就一些问题与员工进行谈判,想要成功的解决问题也离不开谈判。
通过本次的学习,我受益颇多,知道了什么是商务谈判,掌握了技巧、以及意的事项等等。
一、为谈判创造有利的条件同理心:将心比心,换位思考。
真正能做到的又有多少人?我们每一个人都知道不管是工作还是说话,都要站在别人的立场想想,可一旦到了现实中我们就忘掉了这一点。
我们说任何话做任何事都会有我们的目的,而在生活中试问我们又有多少人能真正把握方向呢?谈判成功与否:其中谈话的内容占7%,谈话的态度占38%,而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却占到了55%。
因此在谈判过程中要懂得如何去说,也要懂得如何去聆听。
缺乏聆听的技巧,往往会导致轻率的批评。
一个人会任意的批评或发出不智的言论往往是因为他不管别人要说什么,只想主控整个谈判的场面。
仔细聆听别人对你意见的回馈或反应,得知对方是否了解你的观点或感觉。
而你也可以看出对方所关心、愿意讨论的重点在哪里。
二、善于利用语言我选择去。
;我打算。
;试试看有没有其他可能性。
这都属于可能性语言的运用,可能性语言开始了一种全新的沟通技巧,可以避免无意中的伤害,引发思考更多的可能性。
通常我们所处的立场不同、所处环境不同,很难了解对方的感受,因此对别人的失意、挫折、伤痛,不要大嘴巴,而应要有关怀、了解的心情。
可能性语言是缜密、双赢的思维的体现,也是有智慧的表达个人意见的方式。
尘肺病法律经典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张某,男,45岁,某矿山企业的一名矿工。
自1990年起,张某在矿山企业从事井下开采工作,由于长期接触粉尘,于2005年被确诊为尘肺病。
张某多次向矿山企业提出赔偿要求,但企业以各种理由推脱。
2007年,张某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矿山企业支付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30万元。
二、案件焦点本案的焦点在于:矿山企业是否应承担张某因尘肺病造成的损失,以及赔偿金额的确定。
三、法院审理过程1. 证据审查在庭审过程中,张某提交了以下证据:(1)病历资料:证明张某自2005年起患有尘肺病。
(2)工资证明:证明张某在矿山企业工作期间的平均工资。
(3)鉴定意见:证明张某的尘肺病与工作环境有关。
矿山企业则辩称:(1)张某在矿山企业工作期间,企业已采取了一定的防尘措施。
(2)张某患有尘肺病并非完全是由于工作原因,存在一定的个人因素。
2. 法院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39条的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结合本案事实,法院认为:(1)张某在矿山企业工作期间,长期接触粉尘,患尘肺病与工作环境有直接因果关系。
(2)矿山企业作为用人单位,有义务为员工提供安全的工作环境,但未能尽到相应的责任,导致张某患尘肺病。
(3)张某的损失应当由矿山企业承担。
关于赔偿金额的确定,法院认为:(1)张某的误工费按照其工作期间的平均工资计算。
(2)残疾赔偿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规定计算。
(3)医疗费、护理费等费用按照实际发生金额计算。
综上所述,法院判决矿山企业支付张某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30万元。
四、案例分析本案中,张某因长期接触粉尘患尘肺病,依法有权要求矿山企业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充分考虑了双方的证据,认定矿山企业存在过错,依法判决矿山企业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具有以下法律意义:1. 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本案的判决有利于保障劳动者在遭受职业病伤害时的合法权益,提高用人单位的安全意识。
经典案例宪法评析
经典案例宪法评析宪法规定着我国的根本任务和根本制度,以下是店铺为你整理的经典案例宪法评析,希望大家喜欢!经典案例宪法评析(一)个人自由的宪法保护事件概要:1976年4月,政府提交了一份内容为旨在搜查和预防刑事违法而对车辆进行检查的授权法案的法律草案,内政部长伯纳多斯基(Poniatowski)先生表示,为了有效地打击日益猖獗的违法犯罪活动,要求议会授权司法警察为调查和预防刑事违法而搜查车辆及其内部物品的权力。
该草案在1976年11月提交国民议会讨论时遭到诸多异议。
后移交参议院审议,参议院经过两次审议后否决该法律草案。
1976年12月20日国民议会最终单独通过了该法案。
以皮埃尔-若克斯先生(M. Pierre Joxe)为首的130名国民议会议员于1976年12月21日,以亨利-卡亚韦先生(M. Henri Caillavet)为首的79名参议员于1976年12月22日和1977年1月11日向宪法委员会提交关于对该法案的审查申请。
该单一条款的内容为:执法官或者执行其命令或者上级指令的执法人员,可以在车主或者司机在场的情况下,在公共道路上搜查其车辆及其内部物品。
除非涉及明显属于抛弃车辆。
本案的争执点在于,行政警察能否行使搜查权?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文件是1、宪法第64条;2、宪法委员会组织法决定内容:宪法委员会经审查认为:1、个人自由原则构成为共和国法律所保护的基本原则之一,并且为1946年宪法序言所宣告,为1958年宪法序言所确认;2、宪法第66条重新确认了该原则,并授权司法机关作为个人自由的保护人;3、交由宪法委员会审查的法律文本旨在:将在车主或者司机在场的情况下,在公共道路上搜查其车辆及其内部物品的权力交给执法官或执行其命令的执法人员;4、除上述两个条件外,该条款授予执法官或者执行其命令的执法人员毫无限制地行使搜查权,即使没有任何违法行为,也没有任何法律规定对危害公共秩序的行为予以控制的情况下;5、由于转移给执法官及其工作人员的权力的扩大,而其性质又没有明确界定,因此在权力行使时,很容易导致检查界限不明确,从而损害那些基本原则以及建立在这些原则基础上的对个人自由的保护。
英国法精选案例评析
英国法精选案例评析一、多诺霍诉史蒂文森案(Donoghue v. Stevenson)这个案子可太经典了,就像一颗投入法律池塘的大石头,激起了千层浪。
故事是这样的,多诺霍女士和她的朋友去咖啡馆。
她朋友给她买了一瓶姜汁啤酒,这啤酒是装在一个不透明的瓶子里的。
多诺霍喝了一大半后,发现瓶子里有一只腐烂的蜗牛。
这可把她恶心坏了,然后她就生病了。
她觉得这都是史蒂文森这个姜汁啤酒的制造商的错。
在当时的法律环境下,这事儿可有点棘手。
因为多诺霍和史蒂文森之间并没有直接的合同关系。
按照以前的法律观念,要是没有合同,就很难让制造商对最终消费者负责。
但是呢,法院的法官们可没被这种老观念束缚住。
阿特金勋爵提出了著名的“邻人原则”。
他说,你得爱你的邻人这个道理,在法律上就是,你必须采取合理的注意避免做出可能伤害你邻人的行为。
这个邻人呢,就是那些你可以合理预见会受到你的行为影响的人。
这一判决的影响可不得了。
就像打开了一扇新的大门,它大大扩展了产品责任的范围。
以前制造商可能觉得只要对和自己有合同关系的人负责就好,现在不行了,得考虑到最终消费者的权益。
这对消费者来说,就像是有了一把保护伞。
比如说,你买个小零食,要是里面有啥不该有的东西让你不舒服了,你就可以根据这个案例的精神去找制造商理论。
二、皮金诉英国铁路委员会案(Pigeon v. British Railways Board)皮金先生这事儿也挺有趣的。
皮金先生在火车站的月台上走着呢,突然,一只鸽子从车站的屋顶飞下来,撞到了他的头上。
这可不是啥小鸽子轻撞一下,这一撞可把皮金先生给撞得不轻,他受伤了。
皮金先生就觉得这英国铁路委员会得负责啊,为啥呢?因为这鸽子是在火车站这个属于铁路委员会管理的地方撞到他的。
铁路委员会肯定不服啊,他们觉得这鸽子又不是自己养的,鸽子飞下来撞人这事儿完全是个意外,怎么能怪到自己头上呢?法院审理这个案子的时候,就得考虑责任的界定问题。
这里面有个关键就是,铁路委员会对这个火车站有没有合理的管理义务。
法律讲堂经典案件(3篇)
第1篇一、引言法律是维护社会秩序、保障人民权益的重要工具。
在我国法治建设的历史长河中,无数经典案件如同灯塔,指引着司法实践的方向。
本文将带您回顾几个具有里程碑意义的经典案件,探讨法治进程中的曲折与进步。
二、经典案件一:“秋菊打官司”1. 案件背景1992年,电影《秋菊打官司》在我国上映,改编自陈源斌的同名小说。
影片讲述了一个农村妇女秋菊为了维护自己和家人的合法权益,与侵权者进行斗争的故事。
影片中的秋菊形象深入人心,成为法治精神的象征。
2. 案件经过秋菊的丈夫王庆来因一场车祸去世,肇事者王庆来被当地法院判处有期徒刑。
然而,秋菊认为赔偿金额过低,便开始打官司。
在打官司的过程中,秋菊经历了种种波折,但她始终没有放弃,最终在律师的帮助下,赢得了合理的赔偿。
3. 案件意义“秋菊打官司”案件反映了我国法治进程中民众维权意识的觉醒。
在当时,许多农民群众缺乏法律意识,面对侵权行为往往选择忍气吞声。
而秋菊的勇敢维权,为后来的民众树立了榜样,促进了我国法治建设的进程。
三、经典案件二:“聂树斌案”1. 案件背景1995年,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县发生一起强奸杀人案,聂树斌被认定为凶手。
2005年,河南省平顶山市舞钢市发生一起相似的强奸杀人案,凶手王书金承认自己曾犯下两起命案。
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依法再审聂树斌案,改判聂树斌无罪。
2. 案件经过聂树斌案在审判过程中存在诸多疑点,包括证据不足、程序违法等。
在王书金自认犯罪后,聂树斌案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
经过再审,聂树斌被改判无罪。
3. 案件意义“聂树斌案”是我国法治进程中的一次重大突破。
该案暴露出我国司法实践中存在的诸多问题,如证据不足、程序违法等。
案件的再审改判,彰显了我国法治的公正与权威,为维护司法公正提供了有力保障。
四、经典案件三:“张志超案”1. 案件背景2004年,山东省平度市发生一起强奸杀人案,17岁的张志超被认定为凶手。
2016年,河南省郑州市发生一起相似的强奸杀人案,凶手王玉辉承认自己曾犯下两起命案。
学校教育教学经典案例分析3篇
学校教育教学经典案例分析3篇有这样一个真实的事例:几个学生正趴在树下兴致勃勃地观察着什么,一个教师看到他们满身是灰的样子,生气地走过去问:“你们在干什么?”“听**唱歌呢。
”学生头也不抬,随口而答。
“胡说,**怎会唱歌?”老师的声音提高了八度。
严厉的斥责让学生猛地从“槐安国”里清醒过来。
于是一个个小脑袋耷拉下来,等候老师发落。
只有一个倔强的小家伙还不服气,小声嘟囔说:“您又不蹲下来,怎么知道**不会唱歌?”请你运用现代教育理论对该教师的行为作一评析。
简要分析:一、有关教育理论知识该事例摘自《人民教育》中的一篇文章,题目就叫“**唱歌”,该案例涉及到的运用现代教育理论,即教师应具有正确的教育思想及教育观念:(1)教育观:要树立以学生发展为本的教育观。
在教育取向上,不仅要重视基础知识、基本技能的掌握,还要重视基本态度和基本能力的培养。
尤其在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培养上,要重视学生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学生学习的兴趣的培养以及学生个性的发展。
(2)学生观:要把学生看成是具有能动的、充满生机和活力的社会人。
(是人,而不是容器)学生是学习的主体,是学习的主人,在一切活动中,教师要充分地发挥学生的能动性,促进其发展。
要尊重、信任、引导、帮助或服务于每一个学生。
师生要*等相待。
(在人格上是*等的,要*等对话,实行等距离教学)要坚持教学**,要废除教学中的权威**、命令**。
二、围绕问题展开分析该案例的问题是“对该教师的行为作一评析。
”围绕该教师的行为运用现代教育理论进行分析。
(1)“听**唱歌呢。
”孩子具有童心、童真与童趣,具有孩子特有的想象力,教师要善于了解孩子的“内心世界”。
(新的.教育取向不只关注知识和技能,还要关注过程与方法,情感与体验。
“听**唱歌”是学生的一种体验,教师要尊重并保护孩子的兴趣与想象。
)(2)一个教师看到他们满身是灰的样子,生气地走过去问;(学生在兴致勃勃地观察着什么,处于其自身的活动过程,学生是能动的、发展的人,教师要善于保护,给学生心理上的**,而该教师不尊重学生的主观能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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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评析三
易趣网络信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诉刘松亭支付网络平台使用费案
【案情】
原告:易趣网络信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
被告:刘松亭。
2001年3月31日,被告刘松亭以“Jaliseng”为用户名在原告经营的易趣网交易平台注册,成为易趣网的用户,由易趣网为被告提供免费的网络交易平台服务。
2001年7月1日,易趣网开始向用户收取网络交易平台使用费,并于9月18日发布了新的《服务协议》供新、老用户确认。
该协议对用户注册程序、网上交易程序、收费标准和方式及违约责任等作了具体的约定。
之后,被告确认了易趣网的《服务协议》,并继续使用易趣网的网络交易平台。
至2001年9月24日,被告尚欠易趣网网络平台使用费1330元。
原告向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起诉称:被告于2001年1月1日以“本田一郎”为用户名注册,成为原告的易趣网交易平台用户。
2001年4月4日,被告又以“Jaliseng”为用户名在易趣网交易平台注册了另一个用户名。
被告注册后,即以上述两个用户名在原告的易趣网交易平台上发布商品信息,至2001年9月24日止,被告共应支付原告网络平台使用费4336.6元。
被告注册两个用户名及拖欠使用费的行为违反了双方间的服务协议,要求判令被告支付网络平台使用费4336元,赔偿原告律师费损失2000元、调查费损失4元。
被告刘松亭答辩称:“本田一郎”用户名不是其注册的。
原告的《服务协议》过于冗长,致使用户在注册时不可能阅读全文,故被告不应受该协议的约束。
被告发布的信息经常遭原告的无理删除、修改,因此不同意全额支付原告起诉的服务费。
【审判】
静安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本田一郎”用户名是被告之父注册使用的,被告也认可此点。
该院认为:原告制订的《服务协议》,经被告确认后即对双方产生约束力,故该份《服务协议》应认定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遵守。
被告未按约支付服务费已构成违约,应承担支付欠款并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但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用户“本田一郎”的服务费,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因原告的服务协议中约定,如用户不按协议付款将承担赔偿损失的费用中包括了律师费用,故本着当事人意思自治的精神,对原告诉请的律师费用可予支持,但应扣除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本田一郎”服务费而付出的律师费部分。
被告辩称其发布的信息经常遭原告的删除、修改,但其提供的证人均未证实该节事实,且被告又未提供其他相应证据予以佐证,故不予采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该院于2001年12月30日判决如下:
一、被告刘松亭支付原告易趣网络信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网络平台使用费1330元。
二、被告刘松亭赔偿原告易趣网络信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律师费损失613.38元、调查费损失4元。
三、原告易趣网络信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一审判决后,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
【评析】
网络像一股来势凶猛的浪潮,冲击着社会的每一个角落,它对经济、政治、法律都产生了深刻的影响。
涉及网络的法律问题很多,如网络与著作权的关系、网络域名的法律问题、网络数据库的保护、网络交易问题、网络上的拍卖、不正当竞争等,既有待于新的立法,也有待于正确适用现行的法律、法规。
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是如何确认网络服务合同的成立这一法律问题。
一、网络服务合同的法律特征
本案原告与被告服务关系的建立,系基于原告的《服务协议》,那么,原告单方制订的《服务协议》是否属于网络服务合同,它与传统意义上的合同有何区别?这是我们首先要解决的问题。
所谓合同,按《合同法》第二条的规定,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从《服务协议》的字面上看,该《服务协议》应该是一种协议,且其也符合《合同法》第十条“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第十一条“书面合同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中的“书面合同”和“数据电文”的表现形式,故该《服务协议》应该作为一种合同。
但本案的问题在于,《服务协议》系原告在平台上单方公布,它作为一种合同的形式和传统意义上的合同有着很大的区别,在我国《合同法》的分则上没有它的规定。
美国的互联网也非常发达,但美国的《统一电子交易法》和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制定的《电子商务示范法》也未对网络交易合同、网络服务合同等网络合同予以明确。
可见,网络服务合同是一种较为特殊的合同。
从严格合同的意义上讲,这种《服务协议》是一种格式合同,具有以下特征:首先,双方当事人的服务与接受服务的目的非常明确。
即原告提供平台进行服务、收取费用,被告作为用户接受此种服务。
其次,合同未经双方合意,系由一方单方拟定。
这是格式合同最显著的特点。
即合同由一方根据自己的意愿单方拟定,相对方不能更改,且始终处于不利状态,要么全部接受合同的条款,要么全部不接受合同的条款,相对方只有接受或不接受合同条款的权利,而没有更改合同条款的权利。
再次,在网络服务合同中,一方的身份和性质难以确定。
因为网络服务合同是自动生成的,只要用户浏览了网络公司拟定的《服务协议》,按确认键同意后,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即成立,故在此情况下,用户一方的身份和性质就难能确定,可能会成为确定的一方当事人,也可能成为匆匆一看客。
最后,网络服务合同与传统合同的构成要件有着显著的不同。
各国《合同法》对合同的形式都有一定的限制。
根据我国《合同法》关于合同形式的规定,可以对合同的形式作这样的理解:一是除即时结清的合同以外,一般须订立书面合同;二是法律、法规规定了必须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合同;三是合同需经双方协商,且需有双方签名盖章。
这些要求对网络服务合同来说一般是不可能的。
我国《合同法》又进一步规定,书面合同可以是合同书、信件,也可以是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效表现的形式。
因此,作为一种特殊的合同形式,网络服务合同具备了合同的特征。
二、网络服务合同的成立要件
从本案双方合同的成立来看,网络服务合同的成立与传统的合同成立完全不同:一是因为网络服务合同是一种单方的格式合同,二是因为网络服务合同不是双方直面协商、签字成立的合同。
一般而言,只要一方发出要约,一方予以承诺,合同就算成立。
所谓要约,是指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提出合同条件,并且希望对方能够接受的意思表示。
所谓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在网络服务合同中,要完全划清要约与承诺的界限有一定的困难。
从网络服务合同的成立要件看,网络服务合同的成立应该符合了合同成立的要件,但要注意三个方面的问题:(1)以电子形式出现的要约的法律效力问题。
对此,各国法律对要约的形式一般都没有加以限制,通常情况下只要要约人有意思表示愿意和对方订立合同,不管是口头、书面、电话、电子信息等方式表现,都应当认为是有效的。
我国法律对要约的形式也未加以规定。
美国的《电子商务示范法》明确规定,要约和承诺可以E-mail 的方式发出。
(2)以电子形式出现的要约的生效问题。
对要约的生效问题,我国和大陆法系国家均采取到达主义观点。
我国《合同法》第十六条明确规定“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受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本案原告的《服务协议》是向不特定的人、不特定的系统发送的,其发出的要约只要到达任何一个系统,均应视为到达,要约也就成立。
(3)以电子形式出现的承诺的效力问题。
如果承诺是以数据电文的形式作出的,根据我国《合同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也采用到达主义原则。
目前较为通行的EDI交易就采用此方法,交易各方在和交易对方订立协议时,都会确定交易方式以及发出要约、作出承诺的方式,而且在有关信息格式、数据段、系统要求等部分,目前规定电子信息应当是信息接受方能够得到的。
对此交易方式,我国的网络交易合同、网络服务合同等一系列网络合同应加以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