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林业厅关于加强林业人才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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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林业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湖南省林业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湖南省林业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林业厅•【公布日期】2008.09.23•【字号】湘林策[2008]4号•【施行日期】2008.09.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湖南省林业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湘林策[2008]4号)为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依法治林,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构建有利于全省林业又好又快发展、实现富民强省战略目标的法制环境,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和《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湖南省林业厅对现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现将清理结果公布如下:一、湖南省林业厅决定,废止《关于实行松脂生产经营许可证有关问题的通知》等10件规范性文件(见附件1)。

二、湖南省林业厅决定,宣布《关于公布<湖南省统一凭证运输木材具体名录>的通知》等12件规范性文件失效(见附件2)。

三、湖南省林业厅决定,确认《关于合作(托管)造林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等69件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见附件3)。

四、湖南省林业厅决定,重新公布《关于印发〈湖南省林业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等33件规范性文件(见附件4)。

上述废止、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再执行。

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执行省林业厅的决定,并切实做好有关规范性文件废止、宣布失效后的后续管理工作。

上述确认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与本公告发布前连续计算;重新公布的规范性文件,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重新计算有效期,但是,规范性文件规定了有效期的,按其规定的有效期执行。

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依法履行职责,认真执行继续有效、重新公布的规范性文件,进一步作好全省林业的各项管理工作。

湖南省林业厅于2008年9月30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未列入继续有效和重新公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自2008年10月1日起不再执行。

确需继续执行的,依照法定程序重新制定规范性文件。

湖南省林业厅关于林业分类经营几个有关问题的通知

湖南省林业厅关于林业分类经营几个有关问题的通知

湖南省林业厅关于林业分类经营几个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林业管理
【发文字号】湘林政[1999]18号
【发布部门】湖南省林业厅
【发布日期】1999.11.02
【实施日期】1999.11.0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湖南省林业厅关于林业分类经营几个有关问题的通知
(湘林政[1999]18号)
各市州林业局:
根据全省林业分类经营改革工作进展情况和国家林业局的有关要求,现将目前林业分类经营总体规划工作中的几个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提高生态公益林比重问题。

目前各市、州正在紧张地进行编制林业分类经营总体规划工作,进展较快的怀化和自治州已经评审。

怀化市远期规划生态公益林占林业用地52.7%。

根据省人民政府湘政[1999]31号文件有关决定和国家林业局党组成员、中国林科院院长江泽慧同志最近在湖南考察通报的有关情况,以及国家林业局林业分类经营办公室有关同志对我省林业分类经营工作检查的意见,我省各地生态公益林规划面积
偏小,不利于建立健全森林生。

湖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林业产业龙头企业认定及运行监测办

湖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林业产业龙头企业认定及运行监测办

湖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林业产业龙头企业认定及运行监测办法》的通知(2008修订)【法规类别】林业管理【发文字号】湘林产[2008]20号【发布部门】湖南省林业厅【发布日期】2008.12.31【实施日期】2008.12.3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湖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林业产业龙头企业认定及运行监测办法》的通知(湘林产〔2008〕20号)各市州林业局: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速推进新型工业化进程的若干意见》、《关于积极发展现代农业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实施意见》,搞好对省级林业产业龙头企业的服务与扶持,充分发挥龙头企业幅射带动作用,推动我省林业产业化建设,经研究,省厅对2003年制定的《湖南省林产工业龙头企业认定办法》进行了重新修订和完善。

现将修订后的《湖南省林业产业龙头企业认定及运行监测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原《湖南省林产工业龙头企业认定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湖南省林业产业龙头企业认定及运行监测办法二○○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附件:《湖南省林业产业龙头企业认定及运行监测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家林业局《关于开展省级林业重点龙头企业扶持工作的通知》,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业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规定>的通知》(财农〔2005〕45号),加大林业产业龙头企业的扶持力度,规范省级林业产业龙头企业的服务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湖南省林业产业龙头企业是指湖南省境内利用森林资源,以林产品加工、经营、资源培育或服务为主业,在规模和经营指标上达到规定标准并经湖南省林业产业龙头企业评审会议认定的企业。

第三条对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引进竞争淘汰机制,发挥中介组织和专家作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企业自愿原则,不干预企业经营自主权。

第四条凡申报或已获认定的省级林业产业龙头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申报第五条省级林业产业龙头企业申报标准:(一)林产品生产、加工、流通企业1、企业组织形式。

湖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林木种苗检验证和标签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林木种苗检验证和标签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林木种苗检验证和标签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林业厅•【公布日期】2018.07.27•【字号】湘林种〔2018〕6号•【施行日期】2018.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湖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林木种苗检验证和标签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林种〔2018〕6号各市州、县市区林业局,厅直有关单位:现将《湖南省林木种苗检验证和标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湖南省林木种苗检验证和标签管理办法湖南省林业厅2018年7月27日附件湖南省林木种苗检验证和标签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林木种苗质量监管,规范林木种苗检验证、标签的使用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林木种子包装和标签管理办法》(林场发[2016]93号)、《林木种子质量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21号)、《主要造林树种苗木质量分级》(GB6000)等有关规定和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湖南省境内从事林木种苗生产、经营、使用、管理等活动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林木种苗是指林木的种植材料(苗木)或者繁殖材料,具体是指乔木、灌木、藤本、竹类、花卉以及绿化和药用草本植物的籽粒、果实、根、茎、苗、芽、叶、花等。

第四条销售的林木种苗应当附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林木种苗检验证、标签、使用说明及植物检疫证书。

林木种苗检验证是林木种子检验证、苗木检验证的统称。

标签是指印制、粘贴、固定或者附着在林木种子、包装物内外的特定图案及文字说明。

使用说明是指对生产经营者信息以及主要栽培措施、适宜种植的区域、栽培季节等使用条件的说明和风险提示等。

第五条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林木种苗检验证和标签的管理工作,具体工作可由同级林木种苗管理机构负责。

第六条林木种苗经营者销售林木种苗应向购买者提供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及植物检疫证书复印件、林木种苗检验证、标签和使用说明,并保存相关存根和复印件。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森林培育与资源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森林培育与资源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森林培育与资源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林业厅•【公布日期】2015.09.01•【字号】湘财农〔2015〕43号•【施行日期】2015.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森林培育与资源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湘财农〔2015〕43号各市州、省直管县市财政局、林业局,省直有关单位:为规范和加强我省森林培育与资源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省财政厅、省林业厅联合制定了《湖南省森林培育与资源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馈。

附件:湖南省森林培育与资源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林业厅2015年9月1日附件湖南省森林培育与资源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林业财政资金管理,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扶持、引导和激励作用,进一步促进我省林业事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湖南省林业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湖南省森林培育与资源保护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我省森林培育与资源保护的资金。

专项资金设置年限定为三年,到期后自动终止,确需延续的,重新评估后按新设专项程序报批。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符合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统筹兼顾、突出重点、讲求效益的原则,确保专项资金使用的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四条专项资金采取无偿资助的方式。

第五条专项资金实行制度办法、申报指南、分配结果、绩效评价报告等事项公开。

第二章支持范围和申报条件第六条专项资金支持范围:(一)“森林培育”项目主要包括:1、育苗(种);2、造林绿化;3、森林抚育;4、封山育林;5、其他“森林培育”项目。

湖南省林业厅关于加强国有林场林木采伐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湘林场[1998]08号

湖南省林业厅关于加强国有林场林木采伐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湘林场[1998]08号

湖南省林业厅关于加强国有林场林木采伐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湖南省林业厅关于加强国有林场林木采伐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湘林场[1998]08号)各地州市林业局:为了督促国有林场认真实施森林经营方案,及时更新造林,坚持采育结合,使森林资源越采越多,越采越好,做到青山常在,永续利用,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加强森林采伐管理省厅每年根据“九五”森林采伐限额下达到国有林场的林木采伐计划,是指令性计划。

各地必须坚决执行,不得擅自调整、突破、串用,确因特殊原因需要增加采伐指标的,应由林场提出申请,林场和资源林政主管部门逐级审核把关,报经省林业厅批准下达。

要严格执行伐区调查设计制度和采伐管理制度,坚持按计划、按采伐许可证采伐林木,伐后及时验收,做到凭证采伐率、伐区设计率、伐后验证率达到100%。

坚决杜绝无计划、超计划、无证采伐和超证采伐。

二、加强林地、林木流转管理1、林地使用权的转让要根据《湖南省林地管理办法》和湖南省林业厅湘林场[1997]23号《关于加强国有林场林地保护管理的通知》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2、国有用材林成、过熟林林木使用权的转让,必须报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在国家没有统一规定前,暂按下列权限审批:转让林分蓄积量在1000立方米以下的,由地州市林业主管部门审批;蓄积量在1000立方米以上的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对转让的林木进行采伐,必须控制在省厅下达的当年林木采伐指标内,不得随意突破。

3、国有林场在办理林木使用权转让报批手续时,除提交申请报告以外,还必须提交伐区作业设计说明书。

作业设计按照原林业部颁发的有关技术规程进行,内容至少包括:采伐对象的林分现状;采伐地点和方式;伐区活立木蓄积量和出材量;主要技术措施;图面资料。

湖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林业厅•【公布日期】2018.01.16•【字号】湘林资〔2018〕 3号•【施行日期】2018.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湖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林资〔2018〕3号各市州、县市区林业局:现将《湖南省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林业厅2018年1月16日湖南省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严格执行森林采伐限额和凭证采伐制度,加强林木采伐管理,规范林木采伐行政许可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和《湖南省林业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核发,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依法申请、核发的林木采伐许可证是采伐林木的法定凭证。

第四条采伐森林、林木(胸径5cm及5cm以上),必须纳入森林采伐限额管理,竹林、非乔木型经济林、依法批准建设项目使用林地上的林木以及非林地上的林木除外。

第五条采伐林木必须依法向林业主管部门或有关主管部门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按林木采伐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竹林除外。

第六条林木采伐许可证依法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或有关主管部门核发。

(一)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城乡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和县属其它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采伐林木,由所在地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核发;(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采伐林木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乡镇基层林业管理机构核发;(三)铁路、公路的护路林和城镇林木的更新采伐,由其主管部门核发。

第七条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应具备下列条件:(一)申请人必须是林木所有者或经营管理者;(二)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31条、《湖南省林业条例》第20条的规定。

湖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林业厅关于加强林业人才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湖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林业厅关于加强林业人才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湖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林业厅关于加强林业人才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林业厅•【公布日期】2005.12.11•【字号】湘林人[2005]56号•【施行日期】2005.12.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湖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林业厅关于加强林业人才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湘林人[2005]56号)各市州林业局,厅直各单位,厅机关各处室局站中心:《湖南省林业厅关于加强林业人才工作的意见》已经厅党组同意,现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湖南省林业厅关于加强林业人才工作的意见》二○○五年十二月十一日湖南省林业厅关于加强林业人才工作的意见为全面贯彻全省人才工作会议和全国林业人才工作会议精神,促进林业职工队伍素质的全面提升和林业事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强林业人才工作的意见》和《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的要求,结合我省林业行业实际,特提出加强林业人才工作的意见。

一、强化思想认识,努力形成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和人才强林的理念1、充分认识人才资源是我省林业可持续发展的根本保证,牢固树立“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人才资本是最重要的战略资本”的观念。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科学发展观和建立和谐社会的要求统领林业人才工作。

坚持以人为本,把促进我省林业发展和人的全面发展作为林业人才工作的根本出发点,紧紧围绕全省林业发展的总体目标,大力实施“363人才强林和科教兴林计划”,以体制创新和机制创新为动力,把人才资源能力建设作为人才资源开发的核心,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把促进人才的健康成长和充分发挥各类人才的作用放在人才工作的首要位置。

2、树立科学的人才观,坚持以品德、知识、能力和业绩作为衡量人才的主要标准,做到不唯学历、不唯职称、不唯资历、不唯身份,为人才成长营造良好的环境。

湖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林产工业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林产工业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林产工业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林业厅•【公布日期】2006.07.04•【字号】湘林产[2006]16号•【施行日期】2006.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湖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林产工业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林产[2006]16号)各市州林业局: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加快产业结构调整步伐,处理好经济发展与资源开发、环境保护的关系,按照新型工业化的要求,省厅制定了《湖南省林产工业项目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林业厅二○○六年七月四日湖南省林产工业项目管理办法为切实加强对以木竹等森林资源为原料的林产工业项目建设的管理,提高宏观调控能力,优化产业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78号)、国务院关于《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国发〔2005〕40号)、《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以及《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1、在湖南省境内从事以木竹、松脂等森林资源为原料的林产工业项目建设,适用本办法。

2、本办法所称林产工业项目,是指利用机械或化学方法,对木质和非木质原料进行直接处理的林产品加工项目,范围包括木材、竹材、松脂、木本油料、森林食品、饮料、调料、木本药材加工等。

3、项目建设性质包括新建、扩建、改建以及现有项目的管理。

二、项目管理原则1、综合利用原则。

鼓励合理利用森林资源,提高资源综合利用率。

2、节约资源原则。

鼓励科技创新,节约资源,根据科技发展水平适时修正产业政策,定期公布产业结构调整目录。

3、规模适度原则。

依据资源状况,调控工业规模,分类指导,优胜劣汰,防止盲目投资和低水平重复建设,鼓励加工单位自办原料林基地。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林业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林业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林业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正文:----------------------------------------------------------------------------------------------------------------------------------------------------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林业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1995年3月16日)各行政公署,自治州、市人民政府,省直机关各单位:《湖南省林业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湖南省林业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根据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湖南省省级党政机关机构设置的通知》(湘发[1994]8号)精神,省林业厅为省人民政府组成单位。

按照政事、政企职责分开和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省林业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确定如下:一、职能转变加强的职能是:进一步完善和稳定林业生产发展政策,推进林业建设和林业经济体制改革;巩固消灭宜林荒山的成果,继续抓好重点项目工程造林,实现全省绿化;依法编制、审核森林采伐限额,负责林地、林权、森林资源和林地开发利用管理;强化林业行业管理、行政执法监督管理;调整林业结构,发展林业产业,建设高效林业。

弱化的职能是:林业区划和宜林荒山造林地具体规划、设计、检查验收;对企业具体生产活动的管理;非重点林业建设项目的审批工作。

从理顺关系,加强林业行政、行业、行政执法管理出发,将原使用事业编制的营林局(处)、省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和森林资源管理的编制纳入厅机关重新核定,把工作转移到搞好统筹规划、宏观管理、组织协调、健全法制和服务监督上来。

二、主要职责:省林业厅是省人民政府主管林业行政和职能部门。

主要职责是:(一)研究制订我省林业发展和林业生态环境建设的具体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发展规划、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并依法监督检查;指导全省林业经济体制改革。

湖南省林业厅关于加强和规范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

湖南省林业厅关于加强和规范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

湖南省林业厅关于加强和规范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各市州、县市区林业局:为规范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的审核和审批,加强林地使用情况监督检查,严格保护和合理利用林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一、严格把握使用林地的条件和范围(一)各类建设项目不得使用Ⅰ级保护林地。

除国务院批准(同意)的建设项目、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基础设施、公共事业、民生建设项目,国防、外交建设项目,符合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等规划的建设项目外,其它建设项目均不得使用一级国家级公益林地。

禁止不符合规划、不符合林地保护等级和国家级公益林保护等级要求的建设项目使用林地。

法律法规禁止使用(含临时)林地的,从其规定。

(二)不可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对山体造成破坏的采石、取土场等附属工程临时占用林地,不得使用Ⅱ级以上(含)保护等级的林地中的有林地,不得使用一级国家级公益林地;禁止临时占用国家级公益林地以及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易发生崩塌、滑坡和泥石流区域的林地进行采石、挖沙、取土。

(三)限制使用生态区位重要和生态脆弱地区的林地,限制经营性项目使用林地,限制使用天然林和单位面积蓄积量高于7立方米/亩的林地。

二、严格按规定的权限和形式进行审核审批(一)建设项目永久性占用林地,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规定的权限以《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形式批准。

已经核发的《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的有效期为两年。

建设项目在有效期内未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也未向原审核机关提出延期申请的,《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自动失效。

(二)建设项目临时占用林地以文件形式按下列权限审批:1.占用5公顷以下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批;2.占用5公顷以上(含)20公顷以下的,由设区的市州林业主管部门审批;3.占用20公顷以上(含)的,由省林业厅审批。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林业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林业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林业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2.31•【字号】湘政办发[2009]112号•【施行日期】2009.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林业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湘政办发[2009]112号)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湖南省林业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湖南省林业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湘发[2009]15号)和《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湖南省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湘发[2009]16号),设立湖南省林业厅,为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省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加强保护和合理开发森林、湿地、荒漠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优化配置林业资源,促进林业可持续发展的职责。

加强全省湿地保护、荒漠化防治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职责。

(三)加强组织指导林业改革和农村林业发展,依法维护农民经营林业的合法权益的职责。

(四)加强制定全省林业产业发展政策,合理调整林业产业发展布局,促进林业产业协调发展的职责。

(五)加强组织指导生态公益林的保护和管理,促进生态文化建设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负责全省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监督管理。

拟订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方针政策、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起草法规、规章草案并监督实施。

参与拟订有关省级标准和规程并指导实施。

组织开展森林资源、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湿地和荒漠的调查、动态监测和评估,并统一发布相关信息。

承担林业生态文明建设的有关工作。

湖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林木种苗“四证一签”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林木种苗“四证一签”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林木种苗“四证一签”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林业厅•【公布日期】2009.04.17•【字号】湘林种[2009]10号•【施行日期】2009.04.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湖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林木种苗“四证一签”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林种[2009]10号)各市州林业局、厅直各单位:为进一步强化种苗行业管理,形成依法治种、依法兴种的良好氛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湖南省<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和<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核发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林木种子包装和标签管理办法》、《湖南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省厅制定了《湖南省林木种苗“四证一签”发放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1、本《办法》所指“四证”分别是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林木种子质量合格证、植物检疫证书,“一签”指的是林木种子标签。

2、实施林木种苗“四证一签”管理,是依法规范种苗市场行为,确保林业工程建设质量,维护广大林农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是顺应现代林业发展要求,推行依法行政、阳光行政的重要体现。

各地对此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林木种苗“四证一签”管理工作的领导,严把种苗身份认证、牢把种苗质量关。

3、根据本《办法》,为便于林业生产需要,省厅对新调整式样的《林木种子质量合格证》、《林木种子标签》进行了批量印制,请各地及时作好有关证、签领用的衔接工作。

4、本办法自颁发之日施行。

附件:1、湖南省林木种苗“四证一签”发放管理办法2、《林木种子质量合格证》式样(略)3、《植物检疫证书》式样(略)4、《林木种子标签》式样(略)二○○九年四月十七日附件1:湖南省林木种苗“四证一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行为,加强林木种子生产、流通和使用环节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湖南省〈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和〈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核发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林木种子包装和标签管理办法》、《湖南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湖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人工用材林采伐管理政策调整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人工用材林采伐管理政策调整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人工用材林采伐管理政策调整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林业厅•【公布日期】2002.12.18•【字号】湘林资[2002]35号•【施行日期】200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湖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人工用材林采伐管理政策调整办法》的通知(湘林资[2002]35号)各市州林业局:根据国家林业局《关于调整人工用材林采伐管理政策的通知》(林资发[2002]191号)精神,在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省厅制定了《湖南省人工用材林采伐管理政策调整办法》(附后),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如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省厅反馈。

2002年12月18日湖南省人工用材林采伐管理政策调整办法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充分调动广大群众和社会各界造林营林的积极性,根据国家林业局《关于调整人工用材林采伐管理政策的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人工用材林包括人工短轮伐期用材林和人工一般用材林。

人工短轮伐期用材林是指经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经总体设计,通过人工直播、植苗、分植或扦插造林形成的、以生产木材为主要经营目的的乔木用材林,它包括短轮伐期工业原料用材林和速生丰产用材林。

短轮伐期工业原料用材林是指以生产纸浆、木浆、木片等特殊工业木质原料为主要目的,按工程项目管理,实行集约经营、定向培育,林木生长达到工艺成熟指标、采伐周期明显较短的乔木用材林。

速生丰产用材林是指通过使用良种壮苗和实施集约经营,缩短培育周期,获取最佳经济效益,林木生长指标达到相应树种速生丰产林标准的乔木用材林。

二、年平均生长量和工艺成熟分别达到以下规定标准的短轮伐期工业原料用材林和速生丰产用材林,其商品材采伐限额不足的,可由编限单位提出申请,经市州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汇总,先由省厅在预留的商品材限额中解决;不足部分由省厅汇总后统一向国家林业局申请解决。

湖南省林业厅关于成立湖南省林业厅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湖南省林业厅关于成立湖南省林业厅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湖南省林业厅关于成立湖南省林业厅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林业厅•【公布日期】2012.06.14•【字号】湘林人[2012]30号•【施行日期】2012.06.14•【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湖南省林业厅关于成立湖南省林业厅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湘林人〔2012〕30号)厅机关各处室局站中心:因工作需要,省林业厅决定成立湖南省林业厅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

现将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通知如下:组长:邓三龙省林业厅厅长副组长:胡长清省林业厅副厅长柳开明省林业厅副巡视员成员:姜汉辉省林业厅副厅级干部、省森林公安局局长张林省林业厅办公室主任罗旺明省纪委(省监察厅)驻省林业厅纪检组副组长(监察室主任)姜新华省林业厅人事教育处处长李志勇省林业厅计划财务处处长姜芸省林业厅科学技术与国际合作处处长龙新毛省林业厅造林处处长红星省绿委办专职副主任(正处级)陶接来省退耕办专职副主任(正处级)陈晓萍省林业厅资源林政处处长陈春华省林业厅政策法规处处长蒲少华省林业厅改革发展处处长周树怀省林业厅野生动植物保护处处长欧阳叙回省林业产业管理办公室主任刘跃进省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总站站长桂小杰省国有林和森林公园管理局局长孙建一省林木种苗管理站站长周彰军省林业厅宣传中心主任夏晓敏省林业科技推广总站站长卜柏青省林业厅信息中心主任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厅政策法规处,负责指导协调处理依法行政工作日常事务,柳开明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陈春华同志兼任副主任。

今后,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工作如有变动,由相应岗位的人员自然递补,并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厅人事教育处备案,不再另行发文。

二○一二年六月十四日。

湖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认证管理办法》的通知(2007年修订)

湖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认证管理办法》的通知(2007年修订)

湖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认证管理办法》的通知(2007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林业厅•【公布日期】2007.04.09•【字号】湘林资[2007]22号•【施行日期】2007.04.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湖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认证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林资[2007]22号)各市州林业局:现将修订后的《湖南省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认证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认证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附件:《湖南省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认证管理办法》二○○七年四月九日附件:湖南省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认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省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管理,确保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质量,促进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事业的发展,根据原林业部《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资格认证管理暂行办法》(林资字[1989]327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省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资质的认证及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凡在本省境内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的单位,必须具有国家林业局或省级林业主管部门颁发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格证书,按证载业务范围承担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任务。

第四条林业调查规划设计的主要内容有:林业区划与发展规划,森林资源一类调查,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二类调查),作业设计调查(三类调查),森林资源监测、建档和数据更新,森林经营方案编制,森林分类经营区划,林业工程项目的可行性论证和规划,国有林场、苗圃、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可行性论证、总体规划设计,林业专业调查,木竹经营、加工单位资源可行性论证,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营造林、园林绿化规划设计、监理、验收,征占用林地可行性论证、现场勘验,林业技术鉴定,各类林业工程实施方案的编制,其他林业调查规划设计。

第五条省林业主管部门的资源林政管理机构主管全省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资质认证、证书核发及管理工作。

湖南省林业厅关于成立省林业厅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及政务中心有关问题的通知

湖南省林业厅关于成立省林业厅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及政务中心有关问题的通知

湖南省林业厅关于成立省林业厅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及政务中心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林业厅•【公布日期】2002.04.29•【字号】湘林办[2002]09号•【施行日期】2002.04.29•【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湖南省林业厅关于成立省林业厅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及政务中心有关问题的通知(湘林办[2002]09号)各市州林业局:根据省委、省政府的部署,为进一步深入推行政务公开,增强行政管理和执法工作的透明度,尽快形成廉洁高效的办事运行机制,全面推进我厅的政务公开工作,特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经研究决定,成立湖南省林业厅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赵爱群同志任组长,黄旭国同志任副组长,王光荣、罗旺明、柳开明、彭诗隆、桂小杰、胡义应、陈良昌、陈晓萍、张才学、陈运祥、陈彪同志为领导小组成员。

二、成立湖南省林业厅政务中心。

政务中心主任:王光荣。

副主任:陈彪。

三、厅政务中心的主要职责是:1、人事、工资、住房、医疗、保险、福利等涉及职工利益有关事项的公开、公布;2、资金、财务、指标、物资等事项的分配、使用、发放等情况的公开、公布;3、我厅承担的政府行政审批事项的办理和管理工作;4、其他需要公开和办理的工作。

四、根据我厅的政务特点,为进一步方便工作,厅政务中心下设以下6个日常办事窗口:1、资源林政法制办事窗口,设厅资源林政法规处;2、野生动植物和自然保护区管理办事窗口,设厅野生动植物保护处;3、森林植物检疫办事窗口,设省森林病虫防治检疫总站;4、国有林场和森林公园办事窗口,设省国有林场和森林公园管理局;5、林木种苗办事窗口,设厅种苗站;6、林产工业办事窗口,设厅森林资源利用发展中心。

2002年4月29日。

落实完善林业补贴政策 加快推进湖南林业发展

落实完善林业补贴政策  加快推进湖南林业发展

况 ,对出现的问题 ,一抓到底 ,决不 和验收结果结算支付补贴资金, 实行施 通过调研总结 20 年森林抚育试点工 09
程序,我厅与林业部 门联合举办了三期 林业厅联合制定了 《 湖南省中幼林抚育 进行了全面督查。一是严把内业资料和
全省试点工作技术培训班;并与林业部 补贴试点作业设计规定》 湖南省林木 施工质量关。按照国家规定,全面审查 、《
门一起多次深入补贴试点单位现场指 良种补贴试点作业设计规定》 ,下发了 内业资料和外业现场 ,对内业资料不齐
展试点工作 ,大力筹措资金,加大投入 其责”的工作局面。 力度 ,不断总结和完善试点政策措施, 试点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成绩。
位分别组织具有丙级以上林业设计资质
( )广泛宣传 ,明确政策。为使 的单位编制了补贴试点实施方案和作业 二
充分发挥补贴资金使用效益,各项补贴 广大林农和职工了解掌握补贴政策 ,我 设计说明书,并分别报省林业厅和所在 们根据财政部和国家林业局的试点意见 市州林业局进行严格的审批,把试点任 1
( 一)领 导重视 ,高位推动。省委 及时制定了林木种苗、造林和森林抚育 务落实到山头地块和林农及职工,为试 省政府高度重视林业补贴试点工作 ,把 补贴试点实施意见,在省人民政府公开 点工作打下了良好的基础。二是严格程
补贴试点工作作为林业投资政策的历史 信息中进行了公示,并通过网络、电视 序,规范施工。任务下达后 ,各试点县
农村财政与 财务 21 ̄ g 期 1 02 3 3
理财经纬
全或不符合规定 , 外业质量达不到质量 规定对林农的直接费一律通过 “ 一卡 费,保障了试点工作的顺利开展。二是
标准的逐一登记 ,并按 “ 一场一份、・ i ’ 支付 对 职 的直接费一律 通过镊 。试点县市和单位为保障施工质量 ,加大 局一套”发出整改意 见通知书 。二是 行存折发放, : 产禁以现金支付补 贴直接。直接费补 力度。据统计我省市县财政 。

湖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林业厅关于加快国有林场改革与发展意见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林业厅关于加快国有林场改革与发展意见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林业厅关于加快国有林场改革与发展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8.08.14•【字号】湘政发[1998]13号•【施行日期】1998.08.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林业厅关于加快国有林场改革与发展意见的通知(湘政发〔1998〕13号1998年8月14日)娄底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直机关各单位:省人民政府同意省林业厅《关于加快国有林场改革与发展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加快国有林场改革与发展的意见(省林业厅)省人民政府:我省国有林场自50年代初创建以来,在培育森林资源、改善生态环境、发展旅游事业、繁荣农村经济等方面作出了重要贡献。

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国有林场的发展也面临着不少新的情况和问题。

为尽快建立起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并体现国有林场特点的管理体制和经营机制,形成比较完备的林业生态体系和比较发达的林业产业体系,促进国有林场持续、健康发展,现结合我省实际,就加快国有林场改革与发展提出如下意见:一、实行分类经营管理根据国家《林业经济体制改革总体纲要》和我省国民经济发展对现代林业的需求,以森林分类经营为基础,综合考虑区域自然、社会、经济状况,将国有林场划分为生态公益型、商品经营型、混合经营型等三类,实行分类经营管理。

生态公益型林场属社会公益性事业单位,林场基础设施建设资金和事业性支出,在稳定有关扶持政策、维持原有投入渠道的同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按照财权、事权划分的原则,通过逐步增加财政预算安排、建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和社会多方筹集等多途径解决。

混合经营型林场属生产性事业单位,按照企业经营管理的要求,实行经济核算,维持原有的投入渠道和优惠政策,经营的生态公益林投入按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及通过社会多方筹资等途径解决。

商品经营型林场属生产性事业单位,以经营商品林为主,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政府按基础产业给予扶持和政策优惠。

湖南省林业厅关于授予“湖南省林业十强县(市)”称号的通报

湖南省林业厅关于授予“湖南省林业十强县(市)”称号的通报

湖南省林业厅关于授予“湖南省林业十强县(市)”称号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林业厅•【公布日期】2007.02.25•【字号】湘林办[2007]6号•【施行日期】2007.02.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湖南省林业厅关于授予“湖南省林业十强县(市)”称号的通报(湘林办[2007]6号)各市州、县市区林业局:近年来,全省各地深入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和《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的〉的意见》,切实加强对林业工作的组织领导,加大对林业建设的扶持投入。

通过全省人民的共同努力,林业呈现快速发展的态势。

现在,全省森林覆盖率达到55.53%,森林蓄积量达到3.92亿立方米,林业产业总产值达到551亿元。

与此同时,各地也涌现了一批林业生态建设全面推进,林业产业快速发展,林业经济实力不断壮大,林业对县域经济发展贡献率巩固提高的县市。

为了进一步激发各地加快林业发展的积极性,营造你追我赶发展林业的良好氛围,发挥林业在推进富民强省战略中的重要作用,我们按照《湖南省林业十强县(市)评选办法》,组织开展了“湖南省林业十强县(市)”评选活动。

在县市申报、市州审核的基础上,组织有关领导专家对申报全省林业十强县(市)的各单位的基本条件进行了认定,依据森林资源调查和林业统计年报,对其主要森林资源数据和林业经济指标进行了审核评分,并将入选县市及其主要森林资源数据和林业经济指标向社会进行了公示。

经研究,决定授予绥宁、桃江、资兴、浏阳、靖州、炎陵、安化、江华、沅陵、双牌等十县市为“湖南省林业十强县(市)”,现予通报。

对林业十强县(市),省厅将给予适当奖励,实行林业生产、木材生产计划单列,并在项目资金安排上给予重点扶持。

希望林业十强县(市)继续发扬成绩,巩固优势,为全省林业又好又快发展带头示范,再立新功。

各地要以林业十强县(市)为榜样,加强森林资源培育和保护管理,努力提高森林资源质量,加快林业产业化进程,不断壮大林业经济实力,为建设现代林业,促进富民强省做出更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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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林业厅关于加强林业人才工
作的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林业管理
【发文字号】湘林人[2005]56号
【发布部门】湖南省林业厅
【发布日期】2005.12.11
【实施日期】2005.12.1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湖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林业厅关于加强林业人才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湘林人[2005]56号)
各市州林业局,厅直各单位,厅机关各处室局站中心:
《湖南省林业厅关于加强林业人才工作的意见》已经厅党组同意,现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湖南省林业厅关于加强林业人才工作的意见》
二○○五年十二月十一日
湖南省林业厅关于加强林业人才工作的意见
为全面贯彻全省人才工作会议和全国林业人才工作会议精神,促进林业职工队伍素质的全面提升和林业事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强林业人才工作的意见》和《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的要求,结合我省林业行业实际,特提出加强林业人才工作的意见。

一、强化思想认识,努力形成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和人才强林的理念
1、充分认识人才资源是我省林业可持续发展的根本保证,牢固树立“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人才资本是最重要的战略资本”的观念。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科学发展观和建立和谐社会的要求统领林业人才工作。

坚持以人为本,把促进我省林业发展和人的全面发展作为林业人才工作的根本出发点,紧紧围绕全省林业发展的总体目标,大力实施“363人才强林和科教兴林计划”,以体制创新和机制创新为动力,把人才资源能力建设作为人才资源开发的核心,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把促进人才的健康成长和充分发挥各类人才的作用放在人才工作的首要位置。

2、树立科学的人才观,坚持以品德、知识、能力和业绩作为衡量人才的主要标准,做到不唯学历、不唯职称、不唯资历、不唯身份,为人才成长营造良好的环境。

大力开发林业系统内外人才资源,实现全省林业系统内外各级各类、各区域人才全面协调整体发展,以人才推进林业的发展,用林业事业凝聚和造就人才,实现务林人与林业事业的共同进步。

二、突出能力建设,着力抓好人才培养和队伍结构调整
3、立足现有林业人才队伍,以“挖掘潜力、提高素质、强化能力”为目标,大规模开展林业培训和继续教育,实现各类人才资源的二次开发。

大力提倡在职学习,完善带薪学习、定期进修、岗位培训、转岗培训、在职进修、出国深造等多途径的培训制度,建
立教育培养与人才需求结构相适应的有效机制。

加强行政领导人才培训,积极选派他们到党校、行政学院进修学习;切实加强公务员的任职培训、林业专题培训、在职培训;强化县级主管领导和市州县林业局长的专题培训和专业知识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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