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

合集下载

论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

论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

论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作者:徐秀红来源:《青年与社会》2013年第14期摘要:透支是信用卡的一大特色功能,是信用卡市场存在和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没有信用卡的透支功能,信用卡只能作为结算的凭证,雷同于支票的结算,没有优越性和方便性可言,也不会受到广大客户和商户的青睐。

因而银行对持卡人提供适度的信贷或透支功能,既方便持卡人的使用,促进和刺激消费的增长,也可有利于增加银行的利息收入。

然而透支过度和失控,也将产生负面作用。

根据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研究所发布的研究报告,现在有21亿元信用卡透支额中一半以上属于1995年以前形成的恶意透支,相当一部分发卡银行的恶意透支比例已经达到90%。

因此对恶意透支型的信用卡诈骗罪应引起足够的重视,以遏制和打击该种犯罪。

关键词:恶意透支;信用卡诈骗罪;透支限额;透支期限信用卡作为国内贸易和国际贸易的一种支付凭证,因其具有转帐结算、消费信贷、汇兑、透支储蓄存款等功能,随着经济的发展和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入,便赢得我国消费者普遍欢迎.1985年3月,我国成立了第一家信用卡专营公司——珠海信用卡有限公司,发行了第一张信用卡——中行信用卡,从而填补了国内信用卡的空白。

随着金融活动日趋频繁,各商业银行也纷纷发行具有特色的信用卡。

由于信用卡的使用是以持卡人的个人信用为基础,并可以透支消费,信用卡持卡人也随之增加,利用信用卡恶意透支的现象也日渐增多,并成为利用信用卡实施犯罪的一种重要方式。

一、对透支行为的法律界定这里所说的透支是指持卡人在发卡公司信用卡帐户上资金不足,经发卡行或发卡公司的批准,允许其以超过信用卡上预留资金的额度使用信用卡进行消费。

信用卡透支是信用卡的重要功能之一,也是银行信用卡业务的一项重要内容,其实质是发卡银行或公司向持卡人提供的一种消费贷款。

在司法实践中,正确认识“透支”的行为,必须将善意透支与恶意透支区分开。

为了加强对信用卡透支的管理,各发卡银行均规定了透支的限额和期限。

浅议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

浅议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

恶意透支行 为的主体只能是合法持卡人, 理由是这与银行信用卡章程 有关恶意透支的规 定一致 , 非持卡人利用所持信用卡透支 , 不能以恶 意透支的罪名认 定。有 的学者 则指 出, 恶意透支 的主体包括两类 人:

来的, 具有诈骗罪的基本特 征, 而诈骗罪的客体是公私财产所有权 , 信
是 否 仅 限 于 合 法 持 卡人 , 法 学界 存 在 不 同 的观 点 。有 的 学者 认 为 , 刑

恶 意 透 支 型 诈 骗 罪 的 成 立要 件
( ) 体 一 客
行 为 人 使用 信 用 卡 进 行 诈骗 活 动 , 重违 反 了信 用 卡管 理 方 面 的 严 制 度 , 成 了 对 信 用 卡 管 理 制 度 的 破 坏 , 而 恶 意 透 支 型 诈 骗 罪 的 客 构 因 体 之 ~ 就 是 信 用 卡 管 理 制 度 。 外 , 用 卡 诈 骗 罪 是 从 诈 骗 罪 分 离 出 另 信
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般认为, 恶意透支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诈骗罪的主体是 已满 l 周岁、 6 具有辨认和
控制 自己行为能力 的自然人 。由于该罪是涉及 专门知 识的智 能型欺 诈罪, 实际生活 中, 在 具有信用卡方面的知识、 熟悉信用卡业务的人才 能实施这方面的犯罪 。 在这需要强调 的是 , 恶意透支 型信用卡诈骗罪 的主体一定要是合法持卡人 。对于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 的主体
根据刑法第 16条第 2款的规 定, 9 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 以非法 占
有 为 目的 , 过 规 定 限 额 或 者 规 定 期 限 透 支 , 且 经 发 卡 银 行 催 收 后 超 并
利 对于骗领信用 卡的 持卡人而言 , 其在 申领 信用卡时采取隐瞒事 实, 虚构身份等证 明材料 , 其所持 的信用卡在法律上为无效卡 , 因此就 没有透支权 。 恶意透 支是行 为人在拥有透 支权 的基础 上产生的, 而 是 行为人过分地利用 了这项权利 。 因此 , 意透 支行为的主体只能是合 恶

浅析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主体

浅析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主体
论述 。

如果 自己办卡后 , 借给朋友使用或是交给丈夫 、 子女
恶 意透 支型 信 用 卡 诈 骗 罪 中主 体 认 定 的不

等亲属 使用 , 朋友 或者 亲属 恶意 透支 , 那么 朋友 亲属
同观 点
等实际“ 用卡人” 当承担刑事责任 , 应 而此种情况下
的 “ 办卡 人 ” 如无 恶意 透 支 的合 谋 则 不应 承担 刑 事 责任 。
规定 的“ 卡 人 ” 能 是 直 接 向银 行 申办 并 核 准领 持 只
收 稿 日期 :0 2— 3— 5 2 1 0 2
银行 的资 金 , 银行 带来财 产损 失 , 给 却仍然 希 望这种
作者简介 : 高文辉 (9 4一) 男 , 18 , 山西大 同人 , 北京市朝 阳区人 民检察院公诉二处检察官 。
21 0 2年 6月 第2 5卷 第 2期
山西 省 政 法 管 理 干 部 学 院学 报
J u a fS a x o i c n a n t u e fr A mi it tr o r lo h n iP l is a d L w I s t t o d n s ao s n t i r
取 信用 卡 的人 , 办 卡人 ” 即“ 。此 种观 点 认 为透 支 是 信 用卡 章程 赋予 持 卡人 借 贷 的 一种 权 利 , 而银 行 正 是 基 于对 “ 卡 人 ” 款 能 力 和 诚 实 信 用 的信 任 才 办 还 核发信 用 卡 的 , 恶 意透支 的主体 必 须是特 定 的 , 故 即
“ 用卡 人 ” 。如 果 自己办 卡 , 且 自己恶 意 透 支 , 并 那 么“ 卡人 ” 办 无疑是 应 当承担 刑事 责任 的“ 卡人 ”; 持

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研究

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研究



0 0 0元 以上 的 , 属于 ‘ 数额较大’ ; 研 究背 景综 述 : 信 用 卡诈 骗 罪 立法 为 。恶 意透 支 5 恶 意 透支 5万元 以上 的 , 属于 ‘ 数额巨大’ ; 恶 意 透 支 2 O万元 以上 的 , 属于‘ 数额 特别 巨大 ’ 。 ” 1 9 9 7年
恶意透 支型信 用卡诈骗 罪研 究
齐 天
( 中国政 法 大学 刑 事 司法 学院 , 北京 1 0 0 0 8 8 )
摘 要 : 自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和 最 高人 民检 察 院《 关 于 妨 害信 用 卡 管 理 q i , j 事 案 件 具 体 应 用 法律 若 干 问 题 的 解释 》 出 台以来, 司 法 实务 界 一 直 致 力 于 准 确 理 解 其 规 定 并加 以适 用 。 理论 界 需 要 正 视 信 用 卡 产 业 自身 的 迅 猛 、 粗放 型 发 展 过 程 中 内含 的 机 制 性 瑕 疵 和 司 法 实务 界 对 恶 意 透 支 型 信 用 卡 诈 骗 罪 的一 种 简 单化 处 理 的倾 向 。 对 恶 意 透 支 型 信 用 卡 诈 骗 罪 在 司 法 实践 中遇 到 的 一 些 争 议 性 项 目需 要 加 以界 定 、 探讨 , 如“ 恶意 透 支 与善 意 透 支” 、 “ 银 行 催收要 求” 、 “ 持卡人认定” 等 问题 , 努 力 达 到 一 种 既 符 合 金 融信 贷 业发 展 规 律 又 与 刑 法 精 神 相 契 合 的 解 读 , 并 提
定 期 限透 支 , 并 且 经 发 卡 银 行 两 次 催 收后 超 过 3 个 月仍 不归 还 的 , 应当认定为《 刑法》 第 1 9 6条 规 定的‘ 恶意 透 支 ’ 。 ” 可见 , 关 于 恶 意 透 支 型 信 用 卡 诈 骗罪 我 国不乏 相关 立法 或 司法解 释 。

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探析

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探析

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探析摘要:信用卡作为简化手续、提升效率的金融工具,被广泛应用于各式经济交易之中。

在中国,信用卡行业发展并不成熟,银行业为追逐利润大量发行信用卡,公民申领银行卡的门槛普遍较低,而信用卡诈骗类犯罪率逐年递增。

透支功能是信用卡区别于传统借记卡的重要特征,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正是利用该种功能实施的新型金融犯罪。

迅速、有效打击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犯罪,保证信用卡业务持续、健康发展,成为刑法领域急待研究的重要课题。

关键词:信用卡;单位犯罪;持卡人;恶意透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96条第1款第4项规定:恶意透支可以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犯罪属于信用卡诈骗罪的高发类型,上海市静安区检察院在对2006年以来办理的信用卡犯罪案件进行统计,恶意透支型信用卡犯罪率上升迅速,仅2009年就办理9件,占全年信用卡犯罪案件数量的50%[1];据安徽省公安部门统计,骗领信用卡和恶意透支两类诈骗案件占该省全部银行卡犯罪案件的80%以上。

[2]关于恶意透支型信用卡犯罪的争议与疑难问题层出不穷,本文就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犯罪应否独立成罪、对“持卡人”的解读、如何认定恶意透支三个方面加以讨论。

一、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应独立成罪(一)恶意透支不同于信用卡诈骗罪的其他三种情形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的限额或者规定的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行为,与传统意义上的信用卡诈骗方式,如使用伪造的、利用虚假身份骗领的、作废的信用卡进行诈骗有所区别。

恶意透支利用的信用卡是银行经过审查申请开卡人的身份证明、个人资产说明、担保等文件而向申请人颁发的,允许其在规定限额、期限内透支一定金额的信用卡,而传统犯罪意义上的信用卡一般是伪造、作废、利用虚假身份证明骗领的。

笔者认为恶意透支与利用废卡、伪造的卡等实施犯罪有显著区别的,恶意透支是银行基于对持卡人的信赖关系而向其做出允诺、批准其在一定期限、限额内进行透支,透支人并非开始就必然达到恶意透支的程度,其中有量变到质变的过程,透支人先是侵犯其与银行之间的信赖关系,进而侵犯银行的财产权利;而其它三种形式犯罪人根本不是银行批准的合法持卡人,其诈骗行为一般是一经实施便可构成犯罪,该行为侵犯银行的公共信用和银行、信用卡真正所有人的财产权利。

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解析

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解析

3 8
山 西 省政 法 管 理 干 部 学 院 学 报
第2 2卷
型 恶意透 支的分 界岭 1 般违 法 性 恶 意 透 支 不 构成 犯 罪 。所 谓 透 .一
三、 对两 种犯罪 性恶意 透 支设 定“ 催收 不 还” 的

行催 收后 仍 拒不归 还是 犯罪 性恶 意透 支行 为 的一 个 客 观方 面 , 又是推 定 非 法 占有 目的 的重 要 依 据 。但
是 推定过 程 中, 区 别具 有 主观 恶 性 的 拒不 归 还 与 要
存在 合理 客观 因素 的 不 能归 还 。前 者 是 主 观 不愿 ,
属 于恶意 透支 , 者是 客观 不能 , 后 本质 上属 于善 意透
支 中 的不 当透支 。信用 卡 的透支 本身 是一 种高 风险
的业 务 , 银行应 充 分意 识到 其风 险成本 , 如果 持 卡人 在透 支后 , 属有 不 可抗 力 等 正 当理 由客 观 上 不 能 确 归还 的 , 基于刑 法 的谦抑 性 , 不应作 犯 罪处理 。 司法 实践 中 , 行为 人有 下列行 为 , 以认 定 其具有 非法 占 可

者 根本 没有 能力 归还 。犯 罪性 恶意 透支 属于恶 意透
支, 当然 在认 定 时必 须 以非 法 占有 为 目的。行 为 人 有 客观 构成 要件 中的 违法 行 为 , 不 具 有 非法 占有 但 透 支款 项 的 目的时 , 能 认定 为恶 意 透 支 型信 用 卡 不 诈 骗罪 , 而应 定性 为 善意透 支 中的不 当透 支 , 担行 承 政 责任或 者 民事 责任 。 行 为人 是否具 有 非 法 占有 目的 , 般通 过 客 观 一 行 为推 定 , 过 限额或 者超 过期 限透 支 , 经发 卡银 超 且

浅析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四个问题

浅析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四个问题


银行催收 的; ( 四) 抽逃 、 转移 资金 , 隐匿财 产 , 逃 避还款 的 ; ( - f) 使 用透支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 动的 ; ( 六) 其他非法 占有 资金 , 拒不 归 还的行为 。 ” 这六种情形不可谓不详细 。但是实践 中对 主观 目的 的认定还 应该综合 其他多个 方面 的因素加 以判 断 , 应 该具体 问题 具 体分析 , 视具体情 况而定 , 不 能一概 而论 。 三、 什么是“ 经 发 卡 银 行 两 次 催 收 后 超 过 三个 月 仍 不 归 还 ” : 恶 意 透 支 型 信 用 卡 诈 骗 罪 的 客观 要 件 当信用卡账户发生超过规定 的限额 或者 规定 的期 限透支 的情 况后 , 发卡银行为 了有 效 回笼 资金 , 控制信 贷风 险 , 会 将信用 卡账 户 转入“ 逾期账户 ” , 这 即意 味着催 收程序 开始 了 。而两高 解释 中 明确的 “ 经发卡银行 两次催 收后超 过三个月仍 不归还 ” , 无 疑方便 了司法 实践 中的判断和把握 。但仍然有一些 “ 催收” 相关 问题需要 细致认 定和严谨操作 。 关于催收方式 的认定 。在司法 实践 中 , 一般 需要 收集 银行催 收记 录作 为证据 。银行的催收方式实践 中并 没有 特定 的要求 。银 行 一般会采用短信催 收、 电话 催收 、 信件 催收 等方式 , 其 内部也有 专 门的电脑 程序对整 个催 收 过程 进行 记 录 。那 么两 次催 收 的方 式, 是否仅限于书 面催 收 , 还是可 以包括其他催 收方式 ?因为刑法 第 1 9 6条和两高解释都没 有严格 限定 , 且 两次催 收 的 目的在于促 使 持卡人 能在限定 的三个月 内还款 , 所 以两 次 催 收 可 以 是 书 面 催 收, 也可 以是 电话 、 邮件等其他形式 的催 收。因为发卡银行 使用其 他 方式进行 催收后 持卡人仍 不归还 的, 银行 方面也 同样造成 了经 济 损失 , 依然能 同样 推定出持卡人具有非法 占有为 目的 , 构成恶意 透 支行 为 。 关于还款期 限的起算 。两 高解 释为持卡人设定了三个月 的展 期, 但这个展期究竟何 时开始起 算?依字面解释 , 三个 月宽限期应 当从 银行第 二次催 收完成时起算 , 只要持卡人 在第二 次催 收后至 立 案之 时超 过三个 月仍未还 款 , 便 可继续考 量金额 与作为主观违 法 要素的非法 占有 目的等 问题 。但在实 践 中, 银行 在完成 两次催 收后往 往继续对持卡人 催收 。所 以 , 计 算三个 月期 限的起 算点就 很 重要 , 如果从最后 一次催收结束开始计算 , 就会不合理地延长 了 认 定恶意透支 的时间 , 更 可能使银行失去主动催收欠款之积极性 。 关 于 两 次 催 收 间 隔 的 认 定 。两 高 解 释 规 定 了 “ 两 次催 收” , 显 然是强化 持卡人对 欠款透支 情况 的知 晓程度 , 也是 给持卡人设定 个合 情 、 合理 的反应期 间 , 在两次催 收之间增加 宽限期 。催收 间 隔过短或过长 , 对银行 和持卡人都不利 , 只间隔一两天就进行第二 次催收 , 没能 真正 给持卡人必要 的还款时 间; 如两三个月过后才进 行 第二次催收 , 透 支人 可能早 就逃 之 天天 , 起 不 到打击 犯 罪 的作 用, 也给银行带来 不必 要 的经济损 失。一般 发卡行 透支期 限为一

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相关问题分析

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相关问题分析

有恶 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 的犯罪 主体 资格 ?朱某 用法律若干 问题 的解释 》 ( 以下简称 《 解释 》 ) 第 是 否应对许某 的透支行为承担相应 的责任?从 宏观 5 条 的规定 ,冒用 型信用 卡诈骗罪 之非法持 卡人 可 上看 ,涉及 本类 犯罪主体资格 问题 。二是如何认 定 分为两种类型 :一是 因信用卡本身无效 而使持 有并 朱某 主 观上 的非 法 占有 目的?三是兴业 银行 等6 家 使 用者被贴上 “ 非法 ”之标签 ,如使用伪造 的信用 发卡银行 的催 收方式是否有效 ?四是朱某 透支的数 卡以及使用作废 的信用卡之人 ;二是信用卡本身是 额 如何计 算 ?在 该案 中朱 某 的 1 张信用 卡透支额 达 合 法有效 的,但其主体资格存在瑕疵 ,如使用虚假 到追 诉标 准而其余 5 张未达 到追诉标 准 ,但 累计 达 的身份 证明骗 领信用卡及 冒用他人信用卡之人 。这
2 0 1 4 年2 月
上海公 安高等 专科 学校 学报
J o u m ̄ o f S h a n g h a i P o l i c e C o l l e g e
Fe b. , 2 01 4 VO 1 . 2 4 N O. 1
第2 4 卷第 1 期
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相关问题分析
意透 支型信用卡诈骗 罪非 法 占有 目的的推定需要综合行 为人 的各种行为加 以考察 ,不能客 观归罪 ,也不 能 仅 以发 卡行催收后拒不 归还 来推 定主观 上的非 法 占有 目的 ;发卡行催收行为 的实施 应 自透 支期限届满后 以 有 效的方式能够确使 申领人知 晓为标准 ;行为人 的透 支数 额不应 包括其应 支付 的利 息 ,对 于行为人利 用多
D O1 : 1 O . 1 3 6 4 3  ̄ . c n k i . i s s n l 0 0 8 - 5 7 5 0 . 2 0 1 4 . 0 1 . 0 0 7

浅议信用卡诈骗罪中的恶意透支

浅议信用卡诈骗罪中的恶意透支

浅议信用卡诈骗罪中的恶意透支[摘要]随着我国各银行信用卡发行量的不断增加,信用卡诈骗犯罪也呈现几何性的增长。

而作为信用卡诈骗罪中的一种常见形式之一的恶意透支,在我国信用卡诈骗犯罪中占有较大的比例。

然而,其与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等犯罪具有较大的不同之处,即其犯罪主体为信用卡的合法持有人本身。

笔者认为也正是如此,对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犯罪的处理应该更加谨慎,以防公权力被滥用。

[关键词]信用卡诈骗;恶意透支;非法占有一、善意透支与恶意透支的区别透支是指在银行设立账户的客户在账户上已无资金或资金不足的情况下,经过银行批准,允许客户以超过其账上资金的额度支用款项的行为。

透支实质上是银行借钱给客户,也是信用卡得以存在和运作的制度基础。

对于什么是善意透支,学界一直存在有多种不同的理解,一种认为善意透支是指信用卡持有人在银行设定透支金额限额和规定透支期限内透支的行为,即持卡人遵照信用卡章程和有关协议的规定,在规定的限额和规定透支期限内透支,并及时偿还透支款项和透支息的行为;另一种观点认为善意透支应该包括正常的善意透支,即包括第一种观点;也包括善意的不当透支,是指持卡人虽然超越了信用卡章程及有关协议规定的限额或期限透支,但行为人主观上并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在银行催收后,能够及时归还透支款项及支付透支利息的行为。

笔者比较赞同第二种观点,因为善意不当透支的行为人虽然超越规定透支,但其一般是无意的,但是持卡人也可能基于某种紧急事由,比如资金周转需要等而有意超过规定限额或期限透支。

这种不当透支,客观上呈现出一定的违规性,但由于行为人主观上并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也就不构成恶意透支,也就无需承担刑事责任。

但持卡人仍需依事前与银行签订的合同规定和协议加倍偿付利息。

所谓恶意透支,根据《刑法》第196条第二款的规定,是指信用卡的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信用卡诈骗中恶意透支的认定与防范

信用卡诈骗中恶意透支的认定与防范

信用卡诈骗中恶意透支的认定与防范摘要:随着社会的进步、经济的发展,我们的生活中出现了许多新型的金融支付工具。

在享受着信用卡带来的便利的同时,信用卡已成为犯罪分子的重点攻击目标。

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犯罪活动的现象也趋于增加,极大地损害了信用卡的作用。

本文中笔者将对以上问题进行初步研究和讨论。

关键词:信用卡诈骗恶意透支认定防范一、信用卡诈骗罪基本定义及其本质信用卡诈骗罪是指行为人故意以使用盗窃,或者伪造作废的信用卡,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冒用他人信用卡以及恶意透支的方法,骗取钱财数额较大的行为,我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明确规定了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的上述四种行为。

信用卡诈骗罪作为金融诈骗罪的一种是从传统诈骗罪中分离出来的,信用卡诈骗罪与普通诈骗罪区别主要在诈骗对象、手段上,两罪是特殊法条与普通法条的关系。

根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对符合特殊诈骗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应认定为信用卡诈骗罪。

信用卡诈骗罪本质上也是诈骗罪的一种,只不过是一种特殊的诈骗。

二、信用卡犯罪的具体认定(一)盗窃信用卡并使用行为的定性我国《刑法》第196条第3款规定:”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264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即盗窃信用卡后并使用的,依照盗窃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因此,信用卡犯罪便与盗窃罪产生了重要的关系。

由于信用卡自身的特殊性,决定了盗窃信用卡并使用行为具有不同于一般盗窃罪的特点。

笔者认为,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行为是一个双重行为或称复合行为,是由行为人盗窃取得他人信用卡和冒用他人信用卡共同组成。

信用卡本身并没有多大价值,其价值体现在卡内的资金数额。

如果行为人仅仅盗窃了信用卡而没有加以使用,卡上的金额并没有受到损失,则不构成犯罪。

盗窃信用卡的行为是非法占有信用卡内财物的必要阶段,后续冒用他人使用信用卡占有财物是盗窃行为的延续,两个行为的结合共同构成盗窃行为的完整过程,符合盗窃罪的法律特征,应构成盗窃罪。

刑法规定对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行为以盗窃罪论处,并非仅仅因为行为人盗窃了信用卡,更重要的是因为行为人使用了信用卡。

“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犯罪法律适用问题的若干思考

“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犯罪法律适用问题的若干思考

需要注 意三个 问题 :( )关于第 2项 “ 1 肆意 挥霍 透支 资金 ,无 法 归还 的 ”情形 ,实践 中有
的行 为人 在挥霍 之 时确 实是 基于对 自身财 力 的 自信 ,只 是在 到期 还款之 前 发生 了破 产等无
法预 见 的意外情 况 ,导致 透 支款项 无 法归还 ,此 时应 结合案情 ,综合评 价 行为人 的主观 心
态 ,不宜 直接 认定 为 “以非 法 占有 之 目的” 2 关 于第 3项 “ 支后逃 匿 、改变联 系方式 , 。( ) 透
逃 避银 行 催收 的 ”情 形 ,是 必须 同 时具有逃 匿、改变 联 系方 式 的行为 ,还 是仅 具有 其 中之

即可 ?我们 以为 ,关 键在 于行 为人 的 “ 匿 ”行 为 , 因为改变 联 系方 式只是 行 为人逃 避 逃
了 目前 司法 实践 中 的困境 。


关于 “ 以非法 占有为 目的 ”的认 定 问题
“ 意透支 型 ”信用 卡诈 骗犯 罪在 主观 上 必须 以非法 占有 为 目的,这 是区别 于 “ 恶 善意
透 支 ”的关键 。《 高解 释 》第 6条第 2款 明确 了恶意 透支 “ 两 以非法 占有 目的 ”的六种 情形 , 其 中还 设置 了 “ 兜底 ”条款 ( 6项 ) 第 ,使得 对犯 罪主 观 故意 的界定 更加科 学 、合 理 。这里
《 犯罪研 究》2 1 0 2年第 5期
检察官论坛
“ 恶意透支型 "信用卡诈骗犯罪 法律适用 问题 的若 干思考
闸北 区人 民检 察 院公诉 科
司法 实践 中 ,信 用 卡诈骗 犯 罪 以 “ 意透支 型 ”居 多 。“ 高 ”于 2 0 恶 两 0 9年 1 2月 1 6日

透析信用卡恶意透支犯罪

透析信用卡恶意透支犯罪

观 条 件 的 限 制 进 行 犯 罪 。只 要 有 信 用 卡 . 可 以在 任 何 就
管 理 的 一 种 成 熟 的金 融 结 逢 产 品 , 目前 , 内各 商 国
业银 行 开 展 较 为普 通 。 由 于 国 内 商 业银 行 的机 构
地 方 和 任何 时 间 实 施 恶 意 透 支 行 为 ,且 所 花 费 的 时 间
户 。 过 金 融 机 构 的 内部 汇路 , 集 团资 金 当 日全 通 将
是 否具 有 非 法 占有 目的 。 但 这 种 主 观 因 素 隐 藏 于 行 为
人 大 脑 中 ,看 不 见 摸 不 着 ,即 使 犯 罪 分 子 持 卡 恶 意 透 支 ,特 约 商 户 或 周 围 人 也 很 难 或 不 可 能 判 定 是 否 在 犯
性 ” 是这 类 犯 罪 最 大 特 点 ,也 是 与 其 他 犯 罪 的 最 大 区
别 。犯 罪 分 子 正 是 利 用 信 用 卡 透 支 功 能 , 合 法 掩 护 非 以 法 方 式 进 行 , 以 犯 罪 很 安 全 。 仅 凭 透 支 行 为 , 难 或 所 很 不 可 能 发 现 或 判 定 是 犯 罪 行 为 。 透 支行 为 本 身 无 所 谓 犯罪 , 否犯罪关 键在于行 为人主观上善意或 恶意 , 是 即
实现 母 账 户 的 透 支 , 总 支 付 额 度 不 超 过 整 个 集 团
析 这 种 新 型 犯 罪 的 特 点 出 发 ,为 进 一 步 认 清 这 种 犯 罪
和 打 击 犯 罪提 供 对 策 。
信用卡恶意透支犯罪特点
l、 罪 的安 全 性 。 即 实 施 பைடு நூலகம் 意 透 支 行 为 的 “ 法 犯 合
罪 。如 果 犯 罪分 子 在 A T上 透 支 , 对认 卡 不 认 人 的机 M

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中恶意透支的具体表现分析

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中恶意透支的具体表现分析

L ega l Sy st e m A n d So ci e t y2009.2(中)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中恶意透支的具体表现分析马卫东摘要信用卡诈骗罪的四种犯罪情形中,恶意透支型是比较常见的一种情形,在司法实践中,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表现形式也是多种多样的。

恶意透支型的信用卡诈骗罪主要有6种表现形式,本文就此展开论述。

关键词信用卡诈骗罪恶意透支中图分类号:D924.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2-103-01信用卡诈骗罪的四种犯罪情形中,恶意透支型是比较常见的一种情形,在司法实践中,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表现形式也是多种多样的。

为了达到非法占有金钱的目的,对于行为人来说,有的是合谋共同进行信用卡的诈骗行为,在这种情况下,有的是持卡人与持卡人之间相互勾结,实施信用卡诈骗,有的是持卡人与非持卡人相互勾结进行诈骗。

另外一种情况是,一人实施信用卡诈骗的犯罪行为。

恶意透支型的信用卡诈骗罪主要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一、“积少成多型”恶意透支所谓“积少成多型”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有效真卡进行恶意透支。

持卡人短时间内在不同的特约商户、网点频繁领取或消费无需发卡人特别授权的最高金额,积少成多,导致巨额透支后逃匿,致使银行无法追回透支款。

这种恶意透支的违法行为,其实质上欺骗发卡银行,逐渐达到非法占有发卡银行资金的目的。

尽管其表面上来看,符合信用卡章程的规定和其他相关法律的规定。

持卡人采用此种方式能得逞的一个重要原因在于发卡银行在监控上还存在着很大的漏洞。

如:被告人何某于1996年12月以1000元到所在的四川广元市当地工商银行办理了牡丹卡,在1997年间,何某持卡先后窜到工商银行四川广元市分行、绵阳市分行、成都市分行、德阳市分行、西安市分行、武汉市分行所属的办事机构,以每500元的金额,61次恶意透支人民币共32000余元。

1997年12月17日,何某窜到工商银行武汉市文化园储蓄所,持卡重施故伎,才被抓获。

论我国“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主体.doc

论我国“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主体.doc

论我国“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主体作者:崔璐来源:《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版》2011年第08期本文案例启示: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中的“持卡人”不仅包括合法持卡人,也应当包括使用虚假财产状况骗领信用卡的持卡人。

对使用虚假身份型骗领信用卡的持卡人要排除在外。

在“借卡人”透支消费,超过规定限额或期限时,应当区别不同的情形具体分析,尤其是在“借卡人”为“持卡人”的配偶时,该透支行为不同于一般“借卡人”的透支,要单独分析。

[案例一]葛某以女友张某的名义、在张某不知情的情况下,于2008年8月向民生银行申领了信用卡一张(联系方式刘的是葛某自己的手机号),后葛某持卡在全国各地消费、取现,透支本金人民币25200.65元,后银行致电葛某进行催收,2009年3月18日、2009年4月20日、2009年6月15日三次接通电话,葛某称无法还款,后干脆不接电话。

银行多次催收,无法联系葛某。

超过三个月后,向公安机关报案。

[案例二]陈某与昊某是多年好友,陈某向吴某借钱周转,昊某便将自己在招商银行办理的一张信用额度为2万元的信用卡给陈某。

后陈某持该卡多次刷卡消费及取现,且未能及时向银行偿还欠款。

银行多次对昊某进行催收,吴某后向银行说明该信用卡是自己的朋友陈某一直在使用,并将陈某的联系方式告知银行。

银行又对陈某进行多次催收,但陈某以暂时没钱等理由半年之后仍不予还款,吴某也对欠款置之不理,并商量好两人一并改变联系方式、致使银行无法联系。

银行遂向公安机关报案。

[案例三]被告人李某的妻子乔某,于2006年10月4日以本人的名义向工商银行中领信用卡一张,于10月13日激活,先后多地透支消费、提现,于2009年10月27日最后一次还款8000元后再未还款,银行多次电话催收卡主乔某,乔某开始多次承诺还款,但后期拒绝还款并变更了联系方式。

后银行又多次联系乔某的直接联系人李某,但至2010年11月,二人均未还款。

总欠款45130元,其中本金22544元、利息22586元。

论我国“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主体

论我国“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主体
问题 之 一 。

张 ( 系 方 式 刘 的 是 葛 某 自己的 手 机 号 )后 葛 某持 卡 联 , 在 全 国各 地 消 费 、 现 , 支 本 金 人 民 币 2206 元 , 取 透 50. 5 后 银 行 致 电 葛 某进 行 催 收 ,09年 3月 1 日、0 9年 20 8 20 4月 2 日、09年 6月 1 0 20 5日三 次接 通 电话 , 某称 无 葛
联 系方 式 、 致使银 行 无 法联 系。银行 遂 向公 安机 关报 案 。
信用卡和完全合法领取信 用卡并无本质 区别 ,尽管究 其实质而言 , 骗取信用 卡的行为在法律上是无 效的 , 但
在 发卡行发现前 , 卡行 、 约商户都 是将其作为 “ 发 特 合 法 持 卡 人 ” 而 与之 产 生 各 种 信 用 卡 法 律 关 系 。 从 因此 ,
格 的人 。 称 为 该 卡 的 “ 法 持 有人 ” 3 为透 支 是 信 被 合 。[ ] 因 用 卡章 程 赋 予 持 卡 人 信用 借 贷 的 一种 权 利 ,恶 意 透 支 的前 提 必 须 是 拥 有 透 支权 的人 , 有 透 支 权 , 支 就无 没 透 从谈 起 , 就 不 存 在 “ 意 透 支 ” 。 ( )持 卡 人 ” 括 也 恶 了 2“ 包 合 法持 卡 人 和 骗 领 信 用 卡 的 人 。『 种 观点 认 为骗 领 4 】 这
2万元 的信 用 卡给 陈某 。后 陈某持 该 卡 多 次刷 卡 消 费及
取 现 . 未能及 时向银行 偿还 欠 款。 行 多次 对吴 某进行 且 银 催 收 .吴 某后 向银行 说 明该信 用卡 是 自己的朋 友 陈某 一 直 在使 用 。 并将 陈某的联 系方式告 知银 行 。 银行 又 对 陈某 进 行 多次催 收 .但 陈某 以暂 时没钱 等理 由半年之 后 仍 不 予还款 , 吴某也 对 欠款 置之 不理 , 商 量好 两人 一 并改 变 并

对“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认定的思考

对“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认定的思考

有 的意图也 是 显 而 易见 的 。第 四种 恶 意透 支 的情 形 ,《 刑法 》 明确规 定 了恶 意透 支 的定义 : “ 款 前
所称 恶意透支 ,是指持卡人 以非法 占有 为 目的 ,超 过规 定限额或者规定期 限透支 ,并且经 发卡银行 催 收后仍 不 归还 的行 为。此处 的” 以非法 占有 为 目 的”应 当是 法律对此罪名在此种行为下 的主观 目的
的数额认定上 ,前三种诈骗行 为与恶意透支行为分 别采用 了不 同的起刑标 准 ,刑法对 以恶意透支行为
做 出的提示性条款 。在 《 最高人 民法 院、最 高人 民
[ 收稿 日 ]2 1 一 3 0 期 01 O — 1 [ 作者简介 ]赵文一 ,中国政法 大学 硕士研究生 。
5 9
进行信 用卡诈 骗采取了较之其他三种更 为宽容 的态 度 ,在 入罪的规模上进行 了限制 。
2 1 年第 2期 01
武 汉公安干部学院学报
2 1 N .2 0l o
对“ 恶意透支型"信用卡 诈骗罪认定的思考
赵 文 一
( 中国政 法大 学,北京
[ 摘
10 3 ) 0 0 8
要 ] 《 法》 第 16条规定 了信 用卡诈骗 罪 ,其 中第一 款第 4项 、第二 款对 恶意 透 支做 出了规 定和定 刑 9 义 ,最高人 民法院在 “ 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 用法律 的若干 问题 的解释 ” 中 ,也 对 恶意透支进
以及 与 整个罪 名 的逻辑 关 系
( ) 恶意透 支信 用卡 与其他信 用卡 诈骗行 为 一
的 关 系
1 .在 犯罪构 成 上 的逻 辑 关 系 。我 国 《 法》 刑 第 16条规定 的信用 卡诈 骗罪的客 观行 为包 括 :使 9

对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主观要件分析

对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主观要件分析
制 占缸会 2 0 1 4・ 3 ( 下)
◆理 论 新探
对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主观要件分析

摘 要

对 恶 意透 支型信 用卡诈 骗 罪的认 定 , 不仅要 求客 观 上有 “ 超过 限额 或者超 过期 限透 支, 并且 经发卡银 行 两次催 收
后 超过 三个 月仍 不 归还 的” 的行 为 , 也要 求主观 上有 “ 非 法 占有 的 目的” 。因此 , 对该 罪的认 定 , 除需在客 观 上考察 行为人 的 行 为, 还应 考察 其主观 方 面。故 本 文从 三 个方 面对 恶意透 支型信 用卡 诈骗 罪的主 观要 件进 行分析 , 以期 实现对信 用卡 诈骗
限额 或超期 限透支后 无法 找到持 卡人 的, 发卡银 行可 以进行公 告 时并不 容易 。 同理 , 在《 司法解释 》 所规 定 的“ 肆意挥 霍透支 的资金 , 无法 归 催收 。在 公告 中 , 规定 持卡 人应 该归还 透支 款 的最后 期限 , 如 果
还” 的判 定上 , 笔者 认为 也可 参考 上面 的一 些看 法。 即“ 挥霍 透支 持卡人 能够按 照发 卡银行规 定 的期 限归还 了透 支款 , 就 不能认 定 的资金 ” 也是一 个客 观事 实判 断要件 , 需要 根据 行为人 当 时的经 成立 任意透 支 ; 反之 , 就可 以推 定持 卡人 具有恶 意 透支 的嫌疑 。 要求启动刑事司法程 济 状况 、 行 为人 所从事 的职业 来考察 其对 于“ 透支 的资金” 是否存 这是发卡银行就可以直接向公安机关报案, 序 ” 。 在“ 肆意挥 霍 ” , 而 不能 以一般 人 的标准 一概 而论 。 笔者 同意上述 的观点 , 笔者认 为那些 为 了逃 避银行 的催收而 ( 二) 对“ 大量” 应做 规 范解释 笔者 认为这 里 的“ 大量” 并 非一个 统一 的数额标 准 , 它是 相对 逃 匿 或改 变联 系方 式 的行 为人 比那 些 在银 行催 收 时单纯 的表述 于 行为 人 的客观 经济 状况 而言 。如 果行 为人 透支 的数 额与 自己 不还 的行为人 的主观 恶性更 强 , 对 于后者 , 刑法 加 以处 罚, 而对 于 在 经济 范围 内可承 受 的透支 额相 差悬殊 , 则 必然属 于 “ 大量 ” 透 前者刑法 如果 不加 以处罚 , 这 相 当于 变相 的鼓励行 为人逃 匿或者 这 不利 于刑法 目的的实现 。 将 支; 如 果行 为人透 支 的数额 与 自己可 承受 的透支 额差 距不 大 , 则 改变 联系方 式来 逃避 银行 的催收 , 行 为人 “ 恶意 ” 导致 的“ 催收不 能” 认 定为行 为人 “ 催收不 还” , 对 于 不应 认 为是“ 大量 ” 透支 。因此 , 在“ 大量 ” 的认定标 准上 , 笔 者认 为具有 一定 的灵活 性与个 别性 , 故新 的《 司法 解释》 对其 也没 有进 打 击犯 罪具 有积 极意义 。 行详 细 的规定 , 法 官在对 个 案进行 考 察时可 发挥 其主观 能动 性 , ( 二) ‘ ‘ 彳 亍 为人 流 窜作 案” 情形 “ 行 为人流 窜作 案” 是指行 为人 在某地 申办 了一部分银 行卡 , 行使 自由裁 量权 。 使 得银行 无法 完成 催收 , 当然 , 也有 观点 认为 “ 此 处的 ‘ 大量 ’ 的数 额起 点与 ‘ 数额 较 进 行 了大量透 支取 现或 者消 费后逃 匿 , 大’ 的起点应 该一致 , 只有 ‘ 大量透 支 ’ 在 一万元 以上 , 才 是信用 卡 从 而无 法 向公安机 关报 案 , 而 公安机 关按 照规 定也 不 能侦 查 , 使 诈骗罪 所要 评价 的行 为 。 ’ 但是笔 者认 为没 必要对 大量 做如此 得 这些犯 罪分 子逍遥 法 外 。具体 而言 : 限制 , 因为 “ 明知 没有 还款 能力大 量透 支” 只 是一个 主观 上 的判 种情 形是 流窜 作案 者在 申请 信用 卡 时虚构 了 自己的基本 定, 只要认 定是 否相 对于 行 为人 的个 人 经济状 况大 量透 支即可 , 信 息 。即行 为人在 申办信 用 卡时 虚构 自己的姓名 、 职业 、 手 机号 至 于透 支数 额是 否达 到 “ 数 额较 大”的标准 , 则属客 观 行为 的判 码 等 。一般来 说 , 在 行为 人第 一次恶 意透 支后 , 银行就 会在 该人 的信用度 上进 行记 录 , 行 为人 即使在 其他 地点 、 其他银 行进 行再 定, 没 有必 要在 主观 上加 以考量 。

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犯罪的实务问题及对策分析

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犯罪的实务问题及对策分析


认 定 恶意 透支型 信用 卡诈 骗罪 存在 的 争议
恶意 透支 型信 用卡 诈 骗犯罪 是 刑法 第 一百 九十 六条规 定 的 基础 。 信 用 卡诈 骗罪 中 的一种 。 恶 意透支 , 是 指持 卡人 以非 法 占有 为 目 二、 审理 恶意透 支型 信用 卡诈骗 犯罪 若干 问题研 究
骗 罪 的成 立要件 , 有助 于司法机 关 准确 定罪 量刑 。此犯 罪行 为是一种 游 离于民刑之 间 的违法行 为 。 司法 实务在 准确探 究刑 法介入的边界的同时, 不得不面对各界对透支行为入罪的种种争议 , 正视信 用卡产业 自身的迅猛、 粗放型发展过程 中存在
的机制 缺 陷和不足 , 并 为预 防 恶意透 支 型信 用卡诈骗 犯 罪的发 生提 出相 应对 策。
考, 也成 为业 界和 法律 实务 界关注 的焦 点 。 近 来恶 意透支 型信 用 隐 患 , 从一 定 意义上 说 , 恶 意透支 案件 的被 告人 也是银 行无 序发
卡诈骗 罪 处于 高位 上扬 之势 , 其 根源 更在 于信用 卡产业 自身粗 放 卡 的 ‘ 受害 人 ’ 。不少 观点 认为 , 银行 无序 发卡 在先 , 后 对透 支逾
关 键词 恶意透 支 信 用卡 诈 骗犯 罪
作 者简 介 : 曾倩颖 。 福 建省 南平 市 中级 人 民法 院刑 二庭 书记 员。 中图分 类号 : D 9 2 4 文献标 识码 : A 文章编 号 : l O 0 9 ・ 0 5 9 2 ( 2 0 1 3 ) 1 2 - 2 6 1 - 0 2
型发展 过程 中存在 的机 制纰漏 与不足 , 以及 恶意 透支型 信用 卡诈 期 不还 的持卡 人 收取 高额利 息 、 复利 和滞 纳金 , 再 以恶 意透 支为

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案件的研究

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案件的研究

反之 , 如 果其透 支仅 用于 正 常经营 活 动 , 购 买生 活消 费 品 用卡类 犯罪 的案件 立案 数猛 增 , 其 中恶 意透支 型信用 卡诈 骗案件 故意 ; 在司 法实 际 中往 往 有矫 枉过 正之 嫌 。 《 刑 法》 第 一百九 十六 条第 等 , 则很 难认 定 。 3 、 透支 后 的行为表 现 。具有 非法 占有 故 意 的恶意透 支往 往 二款 规定 , 恶 意透 支信 用 卡是 指持 卡人 以非法 占有 为 目的 , 超过
பைடு நூலகம்
害信 用卡 管理 罪” 和“ 窃取 、 收买、 非法 提供 信 用卡 信息 罪” , 修 改 透支 时的 资产状 况来判 断的 , 即持卡 人是 否具有 可支配 的用 于还 如 是否 在银 行有 存款 , 是否 有股 票 、 债券 等有 价证券 , 了信 用卡 诈骗 罪 的规定 。2 0 0 9年 l 0月 l 2日最 高人 民法 院、最 款 的资产 , 是否 有可 预 期的债 权 , 如 果持 卡人 具有 可实现 还 款 的资产 , 则 银 高人 民检 察院 在听 取 公安 、 检察、 法 院、 人 民银 行 、 银联 等有 关部
二、 对恶 意透 支数额 的认 定
《 解释》 第六 条第 四款规 定恶意 透支 的数额 , 是指 在第一 款规
是信用卡本身有额度 限制, 透支金额可控。因此 , 对恶意透支型 定的条件下持卡人拒不归还的数额或者尚未归还的数额。不包 括复 利 、 滞纳 金 、 手 续 费等发 卡银 行收 取 的费用 。 实践 中 , 银行 在 信用 卡诈 骗案件 审 查逮 捕应 严格 证据 证 明标 准和 逮捕 标准 。
主观 是否 具有非 法 占有 故意 的推断 依据之 一 , 信 用卡诈 骗亦 不例

论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法律适用——以“宋某某信用卡诈骗案”为切入点

论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法律适用——以“宋某某信用卡诈骗案”为切入点

论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法律适用——以“宋某某信用卡诈骗案”为切入点近年来,随着信用卡的广泛应用,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案件也呈现出逐年上升的趋势。

其中“宋某某信用卡诈骗案”成为了近几年来备受关注的案件,引起了广泛的社会关注。

那么,对于这类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案件,法律该如何适用呢?首先,根据我国《刑法》相关规定,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未经发卡银行同意,预知或者应当知道无法履行还款义务,透支信用卡或者信用卡账户的行为,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这一规定,在“宋某某信用卡诈骗案”中,宋某某的行为符合此罪名的构成要素。

其次,案件中出现的“套现”行为也是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经常采用的手段之一。

所谓“套现”,是指将信用卡额度套取现金,从而达到欺诈的目的。

近年来,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案件中出现“套现”的情况越来越多,不少行骗者使用这种方法在一定程度上骗取信任。

最后,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案件的量刑也是该罪名判决时需要考虑的重要因素。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对于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此,在处理这类案件时,需要根据具体情况综合考虑,适量加重量刑力度,使其具有警示教育意义,达到预防和惩治的目的。

总之,“宋某某信用卡诈骗案”等案例的发生,提醒我们在利用信用卡时要保持警惕,避免成为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的受害者。

与此同时,相关法律规定也敦促公民切实遵守法律法规,维护社会秩序和安全。

除了“宋某某信用卡诈骗案”,我们还可以看到其他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案件。

第一个案例是“张某某恶意透支银行信用卡案”。

2019年9月,程某被破获一系列恶意透支银行信用卡案件,警方调查发现,程某在2018年11月至2019年8月期间,共计恶意透支银行信用卡60余次,共计套取40余万元。

法院以恶意透支银行费用罪,对其进行了有期徒刑七年。

第二个案例是“李某恶意透支信用卡案”。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浅析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
随着经济的发展,信用卡这样新型的金融支付工具产生了,给我们的生活带来了极大地便利,但是同时信用卡已成为犯罪分子的重点犯罪目标,信用卡诈骗犯罪便是依托信用卡这一新兴的金融工具。

由于信用卡的使用是以持卡人的个人信用为基础,并可以透支消费,信用卡持卡人随之增加,利用信用卡恶意透支的现象也日渐增多,并成为利用信用卡实施犯罪的一种重要方式。

依法惩治妨害信用卡管理犯罪,是人民法院贯彻落实中央部署,为国家大局服务的重要方面,是人民法院保民生、保增长、保稳定,从司法工作实际出发,切实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的重要举措。

本文主要对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构成及防范等方面作粗浅分析,抛砖以引玉。

一、信用卡诈骗罪概述
根据刑法第196条规定,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信用卡,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利用信用卡,一般是指使用伪造的、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的信用卡、恶意透支等方法进行诈骗活动。

二、透支的概念和区分
所谓透支,是指持卡人在发卡行帐户上没有资金或者资金不足的情况下,根据发卡协议或者经银行批准,允许其有一定额度或者超过现有资金额度支取现金或者持卡消费的行为。

透支实质上是银行为客户提供的短期信贷,仅凭个人信用,不需要实物担保,透支功能也是信用卡区别于其它金融凭证的最明显特征。

信用卡是建立在持卡人良好的资信基础之上,不需要实物担保的信贷产品,给人们生活带来很多便利,同时也存在较大风险。

根据使用人主观方面是否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透支分为善意透支和恶意透支。

善意透支是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可分为完全合法的善意透支和不当透支。

完全合法的善意透支,指持卡人完全遵循信用卡章程和发卡约定,在约定或规定的额度、期限内行使透支权,并如期按要求归还的行为。

不当透支,是指持卡人违反了信用卡章程和发卡约定,超过约定或规定的额度、期限进行透支,但在一定期限内,经发卡银行催收后及时归还或者自动归还的行为。

完全合法的善意透支与不当透支的相同之处是行为人均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其界限在于,是否遵守了信用卡章程和发卡约定。

不当透支实质上是一种短期违约行为,发卡行会以扣缴一定利息为对价,同时短期信用不良状况会在银行信用系统内体现出来。

恶意透支可分为一般违法性的恶意透支和犯罪性的恶意透支。

一般违法性的恶意透支,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故意违反信用卡章程与约定进行透支,逾期不还,但诈骗金额较小或是拖延时间较短或是经催收又迅速还款的行为,由于其社会危害性较小,不构成犯罪。

犯罪性的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拒不归还的行为。

犯罪性的恶意透支按照行为类型,又可分为超限额的犯罪性恶意透支和超期限的犯罪性恶意透支。

一般违法性的恶意透支和犯罪性的恶意透支相同之处在于行为人均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不同之处在于是否达到了犯罪程度,实践中以是否达到了司法解释的数额为标准,以催收后拖延时间为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09年12月出台了《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根据此解释,信用卡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规定期限透支,并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恶意透支”。

三、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犯罪构成:
1、主体条件
现在争论最多的就是恶意透支主体是否包括“骗领信用卡人”?根据领取信用卡时是否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可把骗领信用卡可分为善意的骗领和恶意的骗领。

如果申请人在申请时是想办信用卡好好使用,但是个人信用状况或是个人资料不完善,为了顺利通过银行审核,证明文件或是手续上进行骗领的,行为人在领取后,都有遵循信用卡管理办法和章程的规定正当使用信用卡的,可以称为“善意的骗领人”,根据是否提供真实身份,“善意的骗领人”又可分为“瑕疵善意骗领”和“实质善意骗领”。

如果仅仅是程序上的瑕疵和不足,这样的善意骗领是可以成为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的犯罪主体。

但是实质性善意骗领因为提供虚假申请人身份,一旦越线实施了恶意透支,就应推定主观上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这时就很难界定其领取信用卡时有无犯罪意图,那和其他类型的信用卡诈骗就一样了。

因此,笔者认为实质性善意骗领人不能成为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的犯罪主体。

如果为了实施诈骗活动而骗领的可称为“恶意骗领人”。

“恶意骗领人”以犯罪为目的,办理信用卡不是为了用信用卡,不是为了透支,不能成为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犯罪主体而是其他类型的信用卡诈骗的犯罪主体。

如是由于盗窃、抢劫等行为而得到的信用卡则构成非法占有信用卡行为,不能构成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的主体。

所以,刑法规定恶意透支的信用卡诈骗罪的犯罪主体应该是合法持卡人和瑕疵恶意骗领人。

2、主观条件
行为人的主观罪过是故意,即透支人在透支前已明确知道自己没有能力归还,但仍持卡消费或提现的行为,或者是有能力偿还的但在消费或提现后根本不想还的行为,是一种主观上不想还款的行为。

对于行为人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推定过程中,一定要区别这种行为是主观上的恶意不归还,还是因为有合理的客观因素导致行为人不能归还的。

前者是主观的不愿归还,后者是客观的不能归还。

所以,如果行为人透支后,确实是由于客观的正当理由不能归还的,基于行为人的无恶意行为,不作犯罪处理。

如果行为人透支后携款逃跑的,或透支款用于挥霍、购买奢侈品的,可以认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行为人的主观罪过形式是故意,包括对规定限额、规定期限的明知和非法占有目的。

行为人的非法占有目的一般基于对其行为的推定,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拒不归还既是行为的一个客观方面,又是推定非法占有目的的重要依据。

3、客观条件
恶意透支在客观方面有三种表现,一是超过规定透支额度的透支,二是超过规定期限的透支,三是经过催收仍然不还款。

其中透支额度是指各发卡银行规定的持卡人可使用的个人信用担保短期贷款数额,对于透支的持卡人各发卡银行可以根据还款期限进行催收,如果持卡人未经银行催收而自动归还的或者催收后及时归还的,不以犯罪处理。

对于经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根据2009年12月出台的《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恶意透支”。

四、恶意透支的表现形式:
恶意透支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

在现实生活中,有些违法犯罪分子为逃避制裁,采用恶意透支的行为方式也十分狡猾多样,从目前的情况来看,大致有以下几种:
一是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短时间内持信用卡在特约商户,网点频繁使用、取现,形成大量透支,再隐匿潜逃,对银行催收置之不理,导致银行不能追回透支款。

二是持卡人与他人合伙境外或异地恶意透支。

例如甲向银行申领信用卡后,交由同伙乙,由乙持卡到国外疯狂购物消费,大肆透支。

当对账单寄达甲时,甲便持没有离境证明向银行报称账项出错,由银行承担该笔费用。

由于凭真卡跨境购物,账单签名与卡上记录相符,没有密码识别,发卡行很难查到信用卡领有人私借信用卡串通他人恶意透支的证据。

三是持卡人和商户串通,倒付现金,通过假消费等方式,套取银行的资金。

商户在持卡人的授意下,并不按持卡人的实际消费额结帐,还任意向持卡人倒付现金。

五、如何防范恶意透支
对于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犯罪防范,可以从三个方面来考虑:国家法律保障、银行规范控制和个人素质提高。

要多管齐下,全面兼顾,充分发挥各自的长处,取长补短,相辅相成,切实有效的形成“不敢为、不能为、不愿为”的控制和防范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犯罪的网络。

(一)国家法律保障
要有效控制和防范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就必须深化金融改革,健全、完善金融立法,严格金融执法。

在立法上,特别是刑事立法,要加强对金融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严厉打击金融犯罪,把金融工作纳入法制轨道,使各项工作有法可依。

在执法上,各司法部门要通力合作,做到与时俱进,更新理念,从引用单一性的刑事惩罚转到综合运用各种法律手段司法上来,正确树立打防并重、预防为主的新观念。

(二)银行规范控制
发卡行应完善业务规章制度,加强内部管理。

建立多级控制体系、建立和落实岗位责任制、实行恰当的责任分离制、完善操作程序、加强银行业务员的技能培训,加强员工风险意识,提高员工的素质。

并且借助科技优势,开发了一系列风险管理与服务支持系统,加强银行监控、识别银行卡风险事件,及时降低、消除风险隐患。

充分发挥银行信息资源优势,依托各类风险信息采集共享平台,及时提供行业风险报告、风险提示等信息服务。

一旦发现风险,银行应立即反应,快速处理,将风险降到最低。

(三)个人素质提高
持卡人应珍惜信用,不要恶意透支,不要参与违法行为和欺诈交易。

持卡人一旦因这类不法行为被查获,将被列入黑名单,给个人信用带来不可挽回的损害,将导致银行一致拒绝一切信贷业务,更严重的还将导致刑事处罚。

加大诚信宣传力度,加强公民守法意识,营造良好
信用环境,培养个人信用意识,构筑坚固思想防线,拉起防止恶意透支的警戒线,确保信用卡安全有效的使用,防止犯罪发生。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