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森林采伐管理办法2002版
《福建省林地管理办法》
福建省林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林地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福建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林地保护、管理和利用,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国有林场、林业采育场、苗圃、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等国有林业单位经营区范围内的其他土地的保护、管理和利用,也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林地管理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林政资源管理机构承担,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对林地保护、管理和利用中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有权检举。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对各种举报件,应依法查处;不属职权范围的,应当转送有权查处的机关。
第五条在林地保护管理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或个人,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二章林权登记与发证第六条依法实行森林、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以下简称林权)登记发证制度。
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林权登记的具体工作。
林权登记按照国家林业局《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执行。
林权依法登记后,由同级人民政府发放林权证。
第七条国有林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林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个人使用。
农民集体所有的林地已经属于村集体所有的、村内两个以上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或乡(镇)集体所有的,应将林地所有权分别确定给以上各有关单位。
第八条林权的设立、变更、转让、灭失,自依法登记之日起发生效力。
第九条林权证是林权权利人依法享有相关权利的法律凭证。
新发、换发的林权证应使用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林权证》。
林权证记载的事项应与登记台帐记载的事项一致,记载不一致的,以登记台帐为准。
第十条因转让、互换、入股、赠与、分割、合并等取得林木所有权、林地使用权的,应当依法向原登记机关申请林权变更登记。
第十一条林地全部或部分灭失,致使林地使用权不能实现的,或放弃林地使用权以及经营的期限届满的,应办理林权注销登记,受理登记的机关应收回或注销林权证。
福建省林业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林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林业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林地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林业厅•【公布日期】2002.07.30•【字号】闽林〔2002〕政70号•【施行日期】2002.07.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福建省林业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林地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林〔2002〕政70号)各市、县(区)林业局:现将《福建省林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该《办法》可在公示栏或宣传媒体上公布。
附件:1、《福建省林地管理办法》2、已废止的有关规范性文件目录3、本办法下发同时停止执行的有关规范性目录二〇〇二年七月三十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林权登记与发证第三章林地保护与开发利用第四章占用征用林地的申请第五章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权限和程序第六章补偿费用的管理与使用第七章检查监督第八章责任追究第九章附则附件1福建省林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林地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福建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林地保护、管理和利用,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国有林场、林业采育场、苗圃、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等国有林业单位经营区范围内的其他土地的保护、管理和利用,也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林地管理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林政资源管理机构承担,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对林地保护、管理和利用中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有权检举。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对各种举报件,应依法查处;不属职权范围的,应当转送有权查处的机关。
第五条在林地保护管理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或个人,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二章林权登记与发证第六条依法实行森林、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以下简称林权)登记发证制度。
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林权登记的具体工作。
林权登记按照国家林业局《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执行。
《福建省林地管理办法》
福建省林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林地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福建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林地保护、管理和利用,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国有林场、林业采育场、苗圃、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等国有林业单位经营区范围内的其他土地的保护、管理和利用,也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林地管理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林政资源管理机构承担,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对林地保护、管理和利用中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有权检举。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对各种举报件,应依法查处;不属职权范围的,应当转送有权查处的机关。
第五条在林地保护管理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或个人,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二章林权登记与发证第六条依法实行森林、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以下简称林权)登记发证制度。
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林权登记的具体工作。
林权登记按照国家林业局《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执行。
林权依法登记后,由同级人民政府发放林权证第七条国有林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林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个人使用。
农民集体所有的林地已经属于村集体所有的、村内两个以上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或乡(镇)集体所有的,应将林地所有权分别确定给以上各有关单位。
第八条林权的设立、变更、转让、灭失,自依法登记之日起发生效力。
第九条林权证是林权权利人依法享有相关权利的法律凭证。
新发、换发的林权证应使用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林权证》。
林权证记载的事项应与登记台帐记载的事项一致,记载不一致的,以登记台帐为准。
第十条因转让、互换、入股、赠与、分割、合并等取得林木所有权、林地使用权的,应当依法向原登记机关申请林权变更登记。
第十一条林地全部或部分灭失,致使林地使用权不能实现的,或放弃林地使用权以及经营的期限届满的,应办理林权注销登记,受理登记的机关应收回或注销林权证。
财综〔2002〕第73号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2〕第73号2002年10月25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林业(农林)厅(局),内蒙古、吉林、黑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78号)的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附件: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森林资源,促进我国林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78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森林植被恢复费属于政府性基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年终结余结转下年安排使用。
第三条森林植被恢复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审计部门和上级林业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征收第四条凡勘查、开采矿藏和修建道路、水利、电力、通讯等各项建设工程需要占用、征用或者临时占用林地,经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或批准的,用地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向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预缴森林植被恢复费。
第五条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预收森林植被恢复费:(一)占用或者临时占用国务院确定的国家所有的重点林区(以下简称“重点林区”)林地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负责预收。
(二)占用或者征用除重点林区以外林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负责预收。
(三)临时占用重点林区以外林地的,由县、地(州、市)、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林业局《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2号)规定的审批权限负责预收。
其中,属于国家林业局审批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负责预收。
第六条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按照恢复不少于被占用或征用林地面积的森林植被所需要的调查规划设计、造林培育等费用核定。
福建省“三线林”森林资源综述及保护性经营对策
福建省“三线林”森林资源综述及保护性经营对策陈信旺;周奇;黄朝法;王念奎;许雪玲;卓立新;林力;崔永红;方晓敏【摘要】“三线林”汇聚了福建省最重要的江河及交通干道两侧的林地,对保护水源和交通运输安全具有重要意义.分析表明,福建省“三线林”地区森林植被保存良好.该区域林分中商品林占52.92%,以用材林为主,林权多属集体或个私所有,其中近期可采伐利用的近成过熟林分面积约占70%.“三线林”林地保护等级总体偏低,与该类林地所肩负的使命不相匹配.“三线林”中有相当部分经济林、竹林、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未成林造林地及宜林地等,这些地类人为活动频繁,经营强度较高,并可能对森林景观造成较大影响.在分析“三线林”资源现状的基础上,提出若干“三线林”保护性经营建议.【期刊名称】《林业勘察设计》【年(卷),期】2017(037)002【总页数】5页(P1-5)【关键词】“三线林”;森林资源;保护性经营;景观提升【作者】陈信旺;周奇;黄朝法;王念奎;许雪玲;卓立新;林力;崔永红;方晓敏【作者单位】福建省林业调查规划院,福建福州350003;福建省林业调查规划院,福建福州350003;福建省林业调查规划院,福建福州350003;福建省林业调查规划院,福建福州350003;福建省林业调查规划院,福建福州350003;福建省林业调查规划院,福建福州350003;福建省林业调查规划院,福建福州350003;福建省林业调查规划院,福建福州350003;福建省林业调查规划院,福建福州350003【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S750综合述评福建省的“三线林”特指铁路两侧各100 m,公路干线(高速公路、国道)两侧各50 m,大江大河(“六江二溪”干流)两岸各150 m,以及大江大河主要支流(“六江二溪”的一级支流)两岸各50 m范围以内的林地。
福建省于2011年对重点区位的林地进行区划界定,共划定重点生态区位14个,林地总面积2 914 180.11 hm2,其中“三线林”面积591 904.74 hm2。
疫木监管和安全利用管理规定 - 福建省林业厅
松材线虫病疫木安全利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条为加强松材线虫病疫木安全利用的管理,防止疫情扩散传播,根据《植物检疫条例》和《松材线虫病疫区和疫木管理办法》(林造发〔2002〕164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条疫木是指松材线虫病发生县级行政区内所有松科植物。
第条疫木安全利用是指疫木在全程监管下,按照严格的处理要求,由待批的木材加工企业加工造纸、制作各类人造板或板材。
第条采伐者是指实施松枯死木择伐、除治性和商品性采伐的防治专业队或承包者(包括林权业主)。
第二章疫木采伐与运输第条疫区内已发生松材线虫病的乡镇严禁商品材采伐;未发生疫情的乡镇需进行商品材采伐的,要经设区市林业主管部门或平潭综合实验区经发局审批,报省林业厅备案。
第条除治性采伐应纳入当地年度松材线虫病防治方案(预案),根据处理能力决定其采伐量,并凭《林木采伐许可证》采伐。
第条采伐者采伐疫木时,对枯死木要做到当日采伐当日除害处理;对枯死木数量多确实无法当日除害处理的,以及除治性和预防性采伐的松活立木,应集中堆放,派专人看管堆场,确保疫木不流失。
第条采伐的疫木确需利用的,运输前,采伐者须在疫木两头断面喷上红色油漆作标记,捆紧扎牢;运输中,采伐者须指定专人负责随车押运。
第条运输疫木除按照木材运输管理规定须凭《木材运输证》(或木材运输码单)运输外,还必须持《松材线虫病疫木安全利用特别通行证》(以下简称《特别通行证》)运输。
第条运输疫木须在媒介昆虫松墨天牛非羽化期(11月至翌年3月)内进行。
第条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及时指派木材检尺员进行疫木检尺,并由其负责签发《特别通行证》,填报疫木采伐到材台帐(详见附件1)。
第三章疫木定点加工与安全利用第条具备疫木安全利用条件的木材加工企业,可向省林业厅提出“疫木定点加工企业”资质申请,经国家林业局或省林业厅批准同意后,方可实施疫木安全利用。
临时切片点可参照以上办法提出申请,由省林业厅审批。
第条确需利用的疫木必须运至省林业厅或国家林业局批准的疫木定点加工企业,实施旋切、切片或高温热处理等除害处理,确保疫木利用安全、有效。
林木采伐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林木采伐管理,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平衡,促进林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林木的采伐管理活动。
第三条林木采伐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平衡,实现森林可持续经营;(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提高森林资源利用效率;(三)坚持节约优先,推广节约型采伐技术;(四)严格审批制度,加强监督检查。
第四条国家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林木采伐管理的监督和指导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林木采伐管理的监督和指导工作。
第二章采伐许可第五条采伐林木,必须依法取得采伐许可证。
第六条采伐许可证的申请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采伐单位或者个人具备合法的林木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二)采伐林木用途明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生态保护要求;(三)采伐方案合理,符合林木生长规律和生态保护要求;(四)采伐作业符合安全生产要求。
第七条采伐许可证的申请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林木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证明材料;(二)采伐林木用途说明;(三)采伐方案及施工图;(四)采伐作业单位或者个人的安全生产许可证;(五)其他相关材料。
第八条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采伐许可证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作出是否核发采伐许可证的决定。
第九条采伐许可证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采伐单位或者个人名称;(二)采伐地点;(三)采伐树种;(四)采伐面积;(五)采伐方式;(六)采伐期限;(七)监督检查部门。
第十条采伐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不得超过林木生长周期。
第三章采伐作业第十一条采伐作业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采伐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作业。
第十二条采伐作业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采伐作业前,应当进行技术培训和安全生产教育;(二)采伐作业过程中,应当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确保作业人员安全;(三)采伐作业后,应当及时清理采伐现场,恢复植被;(四)不得超面积、超树种、超限额采伐;(五)不得乱砍滥伐、毁林开垦、乱占林地;(六)不得使用国家禁止的采伐工具和技术。
林木采伐许可证管理办法
林木采伐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林木采伐行为,保护森林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范围内林木的采伐管理。
第三条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林木采伐的管理工作。
地方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林木采伐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林木采伐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保护优先,合理利用;(二)计划采伐,科学管理;(三)严格审批,加强监督;(四)公开透明,便民高效。
第二章采伐许可证的申请和发放第五条采伐林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
第六条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林木采伐许可证申请表;(二)林木权属证明;(三)林木采伐计划和采伐方案;(四)林木采伐可能对生态环境造成影响的,应当提交环境影响评估报告;(五)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七条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林木采伐许可证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审查,符合条件的,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林木采伐许可证应当载明采伐地点、面积、树种、数量、期限等事项。
第三章采伐许可证的监督管理第九条持有林木采伐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不得擅自改变采伐地点、面积、树种、数量、期限等。
第十条采伐林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采伐完成后,向所在地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采伐迹地更新验收手续。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林木采伐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对持有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进行不定期检查,确保采伐行为符合许可证的规定。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三条林业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林木采伐许可证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林木采伐许可证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林木采伐行为,保护森林资源而制定的办法。
福建省森林采伐技术规范
福建省林业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森林采伐技术规范的通知各市、县(区)林业局:近来各地反映现行涉及森林采伐的技术标准比较多,难以全面掌握,且不少规定又不甚一致,运用无所适从。
为了便于全省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和从事采伐管理工作的人员掌握与运用,省厅林政资源管理处组织对相关技术标准(均属推荐性标准)进行汇总梳理整合,形成《福建省森林采伐技术规范》。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六年四月九日福建省森林采伐技术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结合我省实际,对相关技术标准(均为推荐性标准):国家标准《森林抚育规程》(GB/T15776-1995)、行业标准《森林采伐作业规程》(LY/T1646-2005)、《低产用材林改造技术规程》(LY/T1560-1999)和福建省地方标准《主要针叶造林树种抚育间伐技术规程》(DB35/T76-2003),进行汇总梳理整合,形成本技术规范。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森林采伐规划、伐区调查设计、林木采伐审批、伐区检查验收等活动,都要遵守本技术规范。
第三条森林成熟依不同的经营目的可分为自然成熟、数量成熟、工艺成熟、更新成熟、防护成熟、经济成熟等六种。
第四条采伐类型包括主伐、抚育采伐、低产用材林改造采伐、低效防护林改造采伐,更新采伐和其它采伐等六种类型。
第五条主要采伐方式:㈠主伐的采伐方式分皆伐、渐伐和择伐;㈡抚育采伐的采伐方式:1、用材林抚育采伐的采伐方式分为透光伐、疏伐、生长伐和卫生伐;2、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的抚育采伐方式分为定株抚育伐、生态疏伐、林带间伐和卫生伐;㈢低产(效)林改造采伐的采伐方式分为皆伐改造、择伐改造、综合改造;㈣更新采伐的采伐方式:1、林分更新采伐的采伐方式主要分为渐伐、择伐、径级择伐和带状皆伐;2、林带更新采伐的采伐方式主要分为全带采伐、断带采伐和分行采伐。
第六条采伐强度等级划分标准:株数强度在15-25%或蓄积强度在10-15%的为弱度;株数强度在26-35%或蓄积强度在16-25%的为中度;株数强度在36-50%或蓄积强度在26-35%的为强度;株数强度在51-60%或蓄积强度在36-50%的为极强度。
福建省森林条例(2012年)
福建省森林条例(2012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2.03.31•【字号】•【施行日期】2012.03.3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福建省森林条例(2001年9月21日福建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12年3月29日福建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的《福建省人民代表大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林业工作。
乡(镇)林业工作站是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负责管理辖区内的林业工作,接受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和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领导。
乡(镇)人民政府设专职或者兼职人员负责林业工作。
第三条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各项林业资金的使用管理,建立预算、决算制度,实行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监督。
第四条鼓励、支持林业科学研究和科技创新,推广先进科学技术,促进科技兴林。
第二章森林分类经营管理第五条实行森林分类经营管理制度。
森林分为公益林和商品林。
公益林包括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由各级人民政府组织管理和保护;商品林包括用材林、经济林和薪炭林,由经营者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森林、林木划为公益林的,除林权单位或者个人依法转让所有权外,森林、林木所有权不变。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公益林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七条公益林建设实行统一规划。
公益林建设规划按照因害设防、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的原则编制。
经批准的公益林建设规划不得擅自变更。
确需变更的,应当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第八条实行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按照政府投入与受益者合理承担相结合的原则,多渠道筹集,用于公益林补偿和保护。
福建省森林采伐管理办法
For personal use only in study and research; not for commercial use福建省森林采伐管理办法(2008-7-30)发布日期:2005-08-09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森林采伐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福建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森林采伐和管理,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对森林采伐实行限额采伐制度和凭证采伐制度,并对商品材采伐实行年度木材生产计划制度。
森林采伐限额的执行情况是各级政府保护和发展森林资源责任制的主要内容。
各设区市、县(市、区)长为第一责任人,各级林业主管部门的一把手为主要责任人。
第四条森林采伐管理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林政资源管理机构承担,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对森林采伐和管理中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有权检举。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对各种举报件,应当依法查处;不属职权范围的,应当转送有权查处的机关。
第六条在森林采伐和管理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或个人,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二章森林采伐限额和年度木材生产计划管理第七条森林采伐限额是采伐林木的最大限量。
凡采伐、采挖和移植胸高直径5.0厘米以上的林木必须纳入森林采伐限额,采伐毛竹纳入毛竹采伐限额。
但农村居民采伐、采挖和移植自留地和房前屋后(即宅基地,下同)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含毛竹)除外。
第八条森林采伐限额包括总量限额和按采伐类型、消耗结构、林分起源设置的分项限额及毛竹限额。
采伐类型分项限额分为主伐、抚育采伐、低产林改造、更新采伐和其它采伐限额。
消耗结构分项限额分为商品材、农民自用材和烧材限额。
林分起源分项限额分为人工林商品材限额和天然林商品材限额。
第九条商品材限额是指作为商品流通的木材(包括以主干生产的商品薪材)和森林经营单位自用材(农民自用材除外)所消耗林木的最大限量。
福建省林业局关于印发《福建省森林资源数据管理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林业局关于印发《福建省森林资源数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林业局•【公布日期】2021.01.05•【字号】闽林文〔2021〕2号•【施行日期】2021.01.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福建省林业局关于印发《福建省森林资源数据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林文〔2021〕2号各市、县(区)林业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资源生态局,局有关处室局站,武夷山国家公园管理局:为进一步规范全省森林资源数据管理工作,提高森林资源数据管理质量,我局制定了《福建省森林资源数据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林业局2021年1月5日福建省森林资源数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森林资源数据管理工作,提高森林资源数据管理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福建省森林条例》、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林地变更调查工作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区域内从事森林资源数据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森林资源数据管理工作,是指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森林资源管理“一张图”年度更新等形成的森林资源调查成果和相关数据库的管理等工作。
第四条森林资源数据管理的主要任务是:掌握森林资源的现状及其变化,评定森林经营利用效果,为编制林业规划、设计、计划,确定森林经营措施和安排各项经营活动,提供决策依据。
第五条森林资源数据管理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科学管理的原则,保证森林资源数据的现势性、准确性和时效性,实现森林资源“一张图”管理、“一个体系”监测、“一套数”评价,不断提高森林资源数据管理工作水平。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第六条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森林资源数据管理工作。
乡镇林业站(乡镇承担林业工作的机构)具体承担本行政区域范围内(除国有森林经营单位经营区范围外)的森林资源数据更新及相关工作。
林木安全采伐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林木采伐管理,保障采伐作业安全,防止森林资源破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地区所有从事林木采伐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林木采伐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确保采伐作业人员的人身安全和森林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第二章采伐许可第四条采伐林木,必须依法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
第五条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合法的林木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二)有明确的采伐目的和计划;(三)有符合国家标准的采伐技术方案;(四)有保证采伐作业安全的措施。
第六条林木采伐许可证的申请、审批和发放,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地区具体规定执行。
第三章采伐作业安全第七条采伐作业前,必须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确保作业人员掌握安全操作技能。
第八条采伐作业现场应当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明确危险区域和作业流程。
第九条采伐作业人员应当佩戴必要的安全防护用品,如安全帽、防护手套、防护眼镜等。
第十条采伐作业应当遵守以下安全规定:(一)严格按照采伐技术方案进行作业,不得擅自改变作业方式;(二)严禁酒后作业、疲劳作业;(三)严禁在雷雨天气进行高空作业;(四)严禁在未采取安全措施的情况下进行树木倒放、切割等作业;(五)严禁在未设置安全警戒线的情况下进行采伐作业。
第十一条采伐作业现场应当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如安全带、防护网、防坠器等。
第四章监督检查第十二条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对林木采伐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监督检查内容包括:(一)采伐许可证的合法性和有效性;(二)采伐作业是否符合安全规定;(三)采伐作业人员的安全防护措施;(四)采伐作业现场的安全警示标志设置情况。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四条违反本制度,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擅自采伐林木的,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五条违反本制度,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未佩戴安全防护用品的,依法予以处罚。
林木采伐管理办法
林木采伐管理办法一、概述林木采伐是指对林木资源进行利用和开发的过程。
由于林木资源的有限性和环境保护的重要性,对林木采伐进行科学管理是至关重要的。
林木采伐管理办法旨在规范林木采伐行为,保护森林资源,并在合理利用的基础上保护生态环境。
二、管理范围林木采伐管理办法适用于森林资源管理单位、林场、林区、林业企业等从事林木采伐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其内容涵盖林木采伐的规划、审批、实施、监督和评估等各个环节。
三、林木采伐规划1. 林木采伐规划应当根据森林资源的特点和保护要求,制定合理的采伐方案。
采伐规划应当包括采伐的区域范围、林木种类及径级、采伐数量、采伐期限等内容。
2. 采伐规划应当充分考虑森林生态系统的恢复和可持续利用,避免采伐过度导致生态环境破坏。
3. 采伐规划应当经过专业机构的论证和审批,确保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四、林木采伐审批1. 林木采伐审批应当由森林资源管理部门负责。
采伐申请人应当按照规定向森林资源管理部门递交采伐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
2. 森林资源管理部门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采伐规划,对采伐申请进行审查和评估。
审批结果应当及时向申请人反馈。
3. 采伐审批应当依法行政、公正透明,并注重与相关部门的协调沟通,确保采伐活动符合生态环境保护要求。
五、林木采伐实施1. 林木采伐应当由具备相关资质的经营主体进行,采伐人员应当接受专业培训并持有相应证书。
2. 林木采伐应当按照采伐规划和审批文件的要求进行,不得超越规定的采伐范围、种类和数量。
3. 采伐时应当采取相应的防火、防洪等安全措施,确保施工过程中不对生态环境造成损害。
4. 林木采伐应当依法支付林木资源出让金,并按照采伐成果进行统计报备。
六、林木采伐监督1. 林木采伐监督应当由森林资源管理部门、环境保护部门和相关科研机构共同参与。
监督人员应当具备专业知识和执法能力。
2. 采伐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向监督人员提供采伐相关信息,并接受监督人员的检查和调查。
2002《中国森林保护与可持续经营标准与指标》
2002《中国森林保护与可持续经营标准与指标》
2002年,《中国森林保护与可持续经营标准与指标》是由中
国国家林业局制定的一项重要文件,旨在保护和管理森林资源,促进森林可持续经营。
该标准和指标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森林资源保护:明确了各种类型的森林资源保护措施,包括天然林的保护、采伐限额、退耕还林等。
2. 森林经营与规划:规定了森林经营的一系列指导原则,包括森林经济效益、生态效益、社会效益的综合提升,以及森林规划和经营计划的编制要求。
3. 生态保护与恢复:设定了生态保护与恢复的指标和标准,包括植被恢复、土壤保育、野生动植物保护等方面。
4. 灾害防治:规定了森林火灾防治、病虫害防治等灾害防治的标准和要求。
5. 生态旅游与科研:明确了森林生态旅游和科研的规范要求,包括游憩设施建设、科研资金和创新成果的保护等。
这项标准和指标的实施,有助于保护和恢复中国的森林资源,促进可持续经营和利用,并提高森林的生态、经济和社会效益。
同时,也为相关部门和企业提供了评估和监测森林管理效果的依据。
森林林木采伐管理办法(全文)
森林林木采伐管理办法(全文)范本一:正式、严谨风格第一章森林林木采伐管理范围和目的第一节适用范围根据《森林法》第十四条规定,本办法适用于国有和集体所有的各类林地的林木采伐管理工作。
第二节目的和原则1. 目的:为了促进森林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明确和规范林木采伐管理行为,保障生态环境的良好状态,维护生态平衡。
2. 原则:保护优先、合理利用、科学规划、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林木采伐申请及审批管理第一节林木采伐许可的申请1. 申请人应提供的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联系明、林木采伐计划、生态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等。
2. 申请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有关部门递交申请材料,并缴纳相应的申请费用。
第二节林木采伐审批的程序1. 有关部门应根据申请材料的完备性和合规性进行初步审核。
2. 审批程序包括初审、公示、听证、复审等环节,确保审批过程公开、公正、公平。
第三节林木采伐审批的结果1. 审批通过后,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书。
2. 未获得许可的采伐行为将被视为非法采伐,将依法追究责任。
第三章林木采伐实施和监管第一节采伐方法和标准1. 采伐应采用科学、合理的方法和工具。
2. 林木采伐标准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和地方政府的要求。
第二节采伐现场管理1. 采伐现场应进行标示和隔离,确保采伐区域的清晰和安全。
2. 对违法采伐行为要采取及时、严厉的处罚措施。
第三节采伐流程监管1. 各级森林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林木采伐流程监管机制,加强对采伐行为的监测和检查。
2. 森林管理部门应定期进行采伐目录和台账的审核和核对。
第四章法律责任与附则第一节违法行为的处罚对违反《森林法》和本办法的行为,将依法进行处罚,包括但不限于罚款、行政处罚等。
第二节附则1.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旧规定不适用。
2. 对于有特殊情况的林木采伐行为,可以酌情进行特殊管理。
3. 其他未尽事宜,由森林管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补充解释。
附件:林木采伐许可证书样本法律名词及注释:1. 《森林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关于林木采伐的管理办法
关于林木采伐的管理办法范本一:正文:一、背景介绍林木采伐是指对森林中的树木进行砍伐和提取的行为,是林业管理中的重要环节。
为了保护森林资源,减少采伐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制定并执行科学的林木采伐管理办法至关重要。
二、林木采伐管理原则2.1 生态优先原则2.1.1 保护重点林区根据不同地区和不同环境条件,确定保护重点林区,限制或禁止在该区域进行林木采伐活动,以确保生物多样性的保护。
2.1.2 保护栖息地在林木采伐过程中,应特别注重保护特有植物和野生动物的栖息地,避免破坏对生态系统的影响。
2.2 可持续利用原则2.2.1 合理确定采伐数量根据林木采伐可持续性评估结果,合理确定每个采伐地点的采伐数量,以确保林业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2.2.2 采用科学的采伐技术在林木采伐过程中,采用科学的采伐技术,包括合理选择采伐方法、采伐工具和作业方式,最大限度地减少对环境的破坏。
2.3 法律合规原则2.3.1 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林木采伐活动必须遵守国家和地方相关的法律法规,包括采伐许可证、林木采伐合同等。
2.3.2 加强监管与执法加强对林木采伐活动的监管与执法力度,严厉打击非法采伐行为,保护生态环境和森林资源。
三、林木采伐管理流程3.1 申请林木采伐许可申请人需按照相关规定,向林业主管部门申请林木采伐许可,提供相关资料和证明,并缴纳相关费用。
3.2 许可审批与核发林业主管部门应在收到申请后,进行审查和核实,并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批准许可。
3.3 采伐计划安排与审核批准许可后,申请人应编制详细的采伐计划,提交林业主管部门进行审核。
审核通过后,可以开展林木采伐活动。
3.4 采伐实施与监督林木采伐活动应按照采伐计划进行实施,并接受林业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3.5 采伐报告和归档四、附件本所涉及附件如下:1. 林木采伐许可申请表格2. 采伐计划编制模板3. 采伐报告模板五、法律名词及注释本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如下:1. 林业法:指通过对森林资源进行合理开发利用,保护和改善森林资源的法律法规。
福建森林采伐政策
福建森林采伐政策森林具有生态、社会、经济三重效益,为发展生态林业、民生林业,促进做到“百姓富”与“生态美”的有机统一,近年来我省在采伐管理上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文件:1.《福建省林业厅关于森林采伐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闽林〔2014〕2号);2.《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闽政〔2013〕32号)3.《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限制桉树人工林发展的通知》(闽政办〔2011〕152号)4.《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林业厅关于实施国务院批准的“十二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意见的通知》(闽政文〔2011〕118号)5.《福建省林业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森林采伐技术规范的通知》(闽林〔2006〕政41号)6.《福建省林业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森林采伐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林〔2002〕4号)其中与您所提问题比较相关的有:一、采伐年龄规定短周期工业原料林。
仅指森林资源档案中林种为短轮伐期用材林的森林,其主伐年龄由经营者自主确定。
二、采伐面积规定天然起源用材林坡度不大于5度时皆伐面积不大于30公顷,坡度6-15度时皆伐面积不大于20公顷,坡度16-25度时皆伐面积不大于10公顷,坡度26-35度时皆伐面积不大于5公顷,超过35度的不得进行皆伐。
人工起源用材林可实施小班经营法(即以小班为单位采伐一个小班,间隔一个小班),坡度不大于5度时皆伐面积不大于30公顷,坡度在30度以下(含30度)的,皆伐面积不大于20公顷,坡度30-35度时皆伐面积不大于5公顷,超过35度的不得进行皆伐。
伐区周围应保留一定面积的保留带,两个以上伐区相连的,伐区之间保留带的宽度为50-100米,保留带的采伐要在伐区更新后3年幼苗生长稳定后进行采伐。
对下列未划入生态公益林的用材林不得进行皆伐:㈠大型水库、湖泊周围山脊以内和平地150米以内的森林,干渠的林木;㈡大江、大河两岸150米以内,以及大江、大河主要支流两岸50米以内的森林;在此范围内有山脊的,以第一层山脊为界;㈢铁路两侧各100米,高速公路、国道、省道两侧各50米以内的森林;在此范围内有山脊的,以第一层山脊为界;㈣高山森林分布上限以下150米至200米以内的森林;㈤生长在陡坡和岩石裸露地方的森林;㈥天然阔叶林和以阔叶树为优势树种的天然针阔混交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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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森林采伐管理办法[福建省林业厅]发布时间:2010-08-20字号:T | T(2002年6月27日福建省林业厅闽林〔2002〕4号印发)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森林采伐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福建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森林采伐和管理,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对森林采伐实行限额采伐制度和凭证采伐制度,并对商品材采伐实行年度木材生产计划制度。
森林采伐限额的执行情况是各级政府保护和发展森林资源责任制的主要内容。
各设区市、县(市、区)长为第一责任人,各级林业主管部门的一把手为主要责任人。
第四条森林采伐管理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林政资源管理机构承担,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对森林采伐和管理中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有权检举。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对各种举报件,应当依法查处;不属职权范围的,应当转送有权查处的机关。
第六条在森林采伐和管理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或个人,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二章森林采伐限额和年度木材生产计划管理第七条森林采伐限额是采伐林木的最大限量。
凡采伐、采挖和移植胸高直径5.0厘米以上的林木必须纳入森林采伐限额,采伐毛竹纳入毛竹采伐限额。
但农村居民采伐、采挖和移植自留地和房前屋后(即宅基地,下同)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含毛竹)除外。
第八条森林采伐限额包括总量限额和按采伐类型、消耗结构、林分起源设置的分项限额及毛竹限额。
采伐类型分项限额分为主伐、抚育采伐、低产林改造、更新采伐和其它采伐限额。
消耗结构分项限额分为商品材、农民自用材和烧材限额。
林分起源分项限额分为人工林商品材限额和天然林商品材限额。
第九条商品材限额是指作为商品流通的木材(包括以主干生产的商品薪材)和森林经营单位自用材(农民自用材除外)所消耗林木的最大限量。
农民自用材限额是指下列两种情况消耗林木的最大限量:(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采伐自有林木用于本单位公益事业建设的;(二)农村居民因生产生活需要采伐自留山或本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林木的。
烧材限额是指林权单位或个人采伐林木作为燃料所消耗的林木蓄积的最大限量,包括生活烧材和工副业烧材,但不包括商品薪材。
第十条商品材和农民自用材限额实行蓄积量和出材量双项控制。
第十一条各编制采伐限额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务院批准、省人民政府分解下达的年森林采伐限额,不得突破。
除省林业主管部门可在国务院批准的年商品材采伐限额内预留不超过8%的指标以备征占用林地、自然灾害等不可预见因素采伐林木时使用外,其他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预留采伐限额指标。
第十二条森林采伐限额采取全额控制和分项管理相结合的管理办法。
采伐类型分项限额不得相互挤占和挪用,但抚育采伐限额不足的,可以占用主伐采伐限额。
消耗结构分项限额不得相互挤占和挪用,但每年能够对森林资源消耗进行监测,并报经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检查核实,确实节约森林采伐限额的单位,允许其节约商品材限额的全部和农民自用材、烧材限额的一半,结转到下年度的商品材限额中使用。
林分起源分项限额中人工林商品材采伐限额不得用于采伐天然林,但人工林采伐限额不足的可以占用天然林商品材采伐限额。
第十三条因征占用林地、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需要增加森林采伐限额的,由限额编制单位提出申请,经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逐级上报至省林业主管部门,由省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从省预留指标中解决或由省人民政府向国务院申请追加。
第十四条采伐森林、林木作为商品销售的,必须纳入国家统一制定的年度木材生产计划。
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山上个人所有的薪炭林和采伐自留地、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
以林木主干为原料生产的木片和商品薪材,必须纳入木材生产计划管理;以枝桠材为原料生产的木片和商品薪材,不纳入木材生产计划管理,但总量不得超过伐区总蓄积量的8%。
第十五条年度木材生产计划包括总量计划和按林分起源设置的人工林、天然林分项计划。
木材生产总量计划和分项计划均实行蓄积量和出材量双项控制。
第十六条省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将国家下达的年度木材生产计划分解到各县(市、区)和省属国有林场。
各设区市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将省下达的年度木材生产计划分解落实到各编制限额单位。
分解时应根据采伐类型分项限额设置采伐类型分项计划。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将设区市下达的本县(市、区)集体部分年度木材生产计划分解落实到各乡镇和自治村。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均不得超过批准的商品材采伐限额分解下达年度木材生产计划。
第十七条速生丰产林、定向培育的工业原料林和私营人工林的采伐计划,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可在分解下达年度木材生产计划中优先安排。
第十八条年度木材生产总量计划和分项计划的管理,按照本办法第十一、十二、十三条规定的原则执行。
第十九条农民自用材、烧材和毛竹的年采伐数量,按照国务院批准的年采伐限额进行控制,不再制定年度采伐计划。
第三章凭证采伐管理第二十条采伐林木必须按《林木采伐许可证》(以下简称采伐证)的规定进行。
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以及采伐不以生产竹材为主要目的的竹子除外。
采伐胸高直径5厘米以上的林木,按面积、蓄积和材积控制采伐数量。
采伐胸高直径5厘米以下的林木,按面积或株数控制采伐数量。
采伐经济林按面积或株数控制采伐数量。
但采伐板栗、厚朴、千年桐等有用材价值的经济林林木,按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因扑救森林火灾、防洪抢险等紧急情况需要采伐林木的,可以先行采伐。
但组织抢险的部门和单位应当自紧急情况结束之日起30日内,将采伐森林、林木的情况报告当地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
第二十二条特种用途林中的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地的林木、自然保护区的森林(实验区的毛竹除外)严禁采伐。
生态公益林中允许进行更新和抚育性质采伐的,按照《福建省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的第二十四、二十五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商品林中的天然阔叶林和针阔混交林,要严格控制皆伐作业,一般只允许进行择伐或抚育间伐,且择伐蓄积强度不得超过40%,抚育间伐蓄积强度不得超过25%。
闽江、九龙江、汀江、晋江、赛江、木兰溪和铁路、国道、省道两侧以及城镇周围一重山等生态区位比较重要的商品林中的人工林,严禁大面积皆伐,只能采取面积不大于3公顷的小块状或带状皆伐及采伐强度不大于40%的择伐和25%的抚育间伐。
第四章林木采伐许可证的申请和核发第二十四条采伐证是采伐(含采挖、移植)森林、林木的法律凭证。
采伐证分《林木采伐许可证》和《特许采伐许可证》两种。
采伐一般森林、林木使用《林木采伐许可证》,采伐珍贵树木和名木古树使用《特许采伐许可证》。
《林木采伐许可证》的式样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制定,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编号和管理;《特许采伐许可证》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编号和管理。
采伐证发证机关栏须加盖本级林业主管部门的林木采伐管理专用章后方可生效。
第二十五条国有、集体森林经营单位和集体经济组织申请采伐林木,必须进行伐区调查设计。
伐区调查设计必须遵守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和技术规程,以年森林采伐限额、年度木材生产计划和森林经营方案确定的采伐顺序为依据。
下列情况之一的,可采用简易伐区调查设计:(一)采伐毛竹的;(二)采伐个私所有林木的,但受让现有林的除外;(三)采伐农民自用材或烧材的;(四)采伐遭受自然灾害林木的;(五)对胸高直径5厘米以下林木进行抚育间伐的;(六)采伐经济林的;(七)采伐零星林木的。
第二十六条简易伐区调查设计的标准,由设区市林业主管部门制定并报省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七条伐区调查设计必须由具有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和持有伐区调查设计资格证书的人员承担,实行“双持证”上岗。
简易伐区调查设计可由持有伐区调查设计资格证书的人员承担。
第二十八条伐区调查设计实行设计单位或人员负责制。
设计单位或人员应对伐区调查设计成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采伐林木由林权单位或个人提出申请。
采伐成片(面积1亩以上)林木,必须提交下列材料:㈠林木采伐申请书;㈡有法律效力的山林权属证明;㈢符合规定的伐区调查设计文件;㈣上年度伐区作业合格证明;㈤上年度采伐迹地更新验收合格证明。
采伐、采挖和移植零星(面积1亩以下)林木的,应当提交本条第二款(一)、(二)、(三)项规定的材料。
第三十条因征用占用林地需要采伐林木的,除应提交本办法上条第二款(一)、(二)、(三)项规定的材料外,下列情况还须分别提交:㈠占用征用林地的应提交《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㈡临时占用林地和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林地的应提交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第三十一条因科学研究、文化交流、人工培育或自然枯死等特殊情况需要采伐重点保护的野生珍贵树木及胸高直径36厘米以上的人工珍贵树木,除应提交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一)、(二)、(三)项规定的材料外,还应提交珍贵树木的全景彩色照片、县级林政资源管理机构的调查报告。
下列情况还应分别提交:㈠珍贵树木属病虫害枯死,应提交县级森防检疫机构的证明;㈡珍贵树木属农村村集体所有,应提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同意采伐的证明材料。
珍贵树木名录见《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林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珍贵树木保护实施意见的通知》(闽政〔2001〕文198号)。
第三十二条因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需要采伐生态公益林,除应提交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一)、(二)、(三)项规定的材料外,还应提交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的灾害调查报告。
第三十三条采伐证按下列权限核发:(一)采伐国家一级保护的野生珍贵树木,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核发;(二)采伐国家二级保护、省重点保护的野生珍贵树木、名木古树和胸高直径36厘米以上的人工珍贵树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实验区的毛竹,省属国有林场和设区市属国有林业企事业单位的林木及生态公益林的林木,由省林业主管部门或其交由的林业主管部门核发;(三)采伐胸高直径36厘米以下的人工珍贵树木,省级自然保护区内实验区的毛竹,国有林经营所、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管理的零星国有林、省属或设区的市属非林业企业事业单位的林木,由所在地的设区市林业主管部门或其交由的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四)采伐国有林业采育场及其他县属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集体单位的林木,由所在地的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山的林木、个人所有的林木、竹林、经济林、农民自用材和烧材,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可交由乡(镇)林业工作站(非派出机构除外)核发;(五)采伐部队自营林木,由省林业主管部门委托省军区后勤部核发;(六)更新采伐城市绿化林木,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核发;(七)更新采伐铁路、公路护路林林木,属本部门营造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核发;非本部门营造的,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八)采伐插花山的林木,属于行政区域边界插花的,由拥有山林所有权的行政区域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属于飞山的,由山林所在地的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核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