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与票据法概述、票据权利与票据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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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票据法律制度

一、票据与票据法概述

(一)票据的概念和种类

《票据法》所称票据,是指汇票、本票和支票。

1.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提示】依据出票人身份不同,汇票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

2.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3.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二)票据的特征

1.票据是债权证券和金钱证券

持票人可以根据票据上所载的金额向特定票据债务人行使其请求权,其性质是债权。

债权的标的是请求债务人给付一定的金钱。

2.票据是设权证券

设权证券,是指票据上表示的权利,是由出票这种票据行为而创设,没有票据,就没有票据上的权利。

3.票据是文义证券

票据上一切权利义务,都严格依照票据上记载的文义而定,文义之外的任何理由、事项都不得作为根据。

(三)票据的分类

1.委托票据vs自付票据

(1)委托票据,是指出票人不担任票据付款人,而是记载他人为付款人的票据,如汇票、支票。

(2)自付票据,是指出票人自己承担付款义务的票据,如本票。

2.即期票据vs远期票据

(1)即期票据:一经持票人提示付款,付款人立即付款。(“见票即付”)

【提示1】为免持票人长期不提示付款,法律另行规定了付款提示期。

【提示2】本票、支票均为即期票据。汇票可以是即期票据,也可以是远期票据。

(2)远期票据:并非持票人可以随时请求付款,而是须在票据记载的特定日期或者以一定方法计算的日期到来时,才有权利请求付款。

远期汇票可分为: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和见票后定期付款。

即期票据远期票据

汇票√√

本票√×

支票√×

二、票据权利与票据责任

票据关系,是指基于票据行为而发生的、以请求支付票据金额为内容的债权债务关系。

【提示】债权通常被称为票据权利,债务通常被称为票据责任或票据义务。

(一)票据权利

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提示】付款请求权是持票人享有的第一顺序权利,追索权是持票人享有的第二顺序权利。

(二)票据责任

票据责任,是指票据债务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的义务。

票据债务人,可分为:主债务人和次债务人。

1.票据上的主债务人

票据主债务人,是指本票出票人、汇票承兑人。

持票人应当首先向票据主债务人请求付款,并且在追索关系中,其为最终的偿还义务人,不再享有追索权。

2.票据上的次债务人

票据关系上除了主债务人之外的其他债务人。

票据权利人不能对其请求付款,而只能在追索关系中对其主张追索权。

3.票据上的保证人

被保证人是主债务人,保证人属于主债务人。

被保证人是次债务人,保证人属于次债务人。

4.支票上的付款人,以及未经承兑的汇票的付款人,并非票据义务人,仅为票据关系人。

【提示】他们未在票据上签章,并不承担票据债务。

三、票据权利的取得

(一)票据权利取得原因概述

1.依据票据行为而取得票据权利

(1)依出票行为而取得

(2)依让与而取得(让与背书,票据权利善意取得)

(3)依票据保证而取得

(4)依票据质押而取得

2.依法律规定而直接取得票据权利

(1)依票据法上的规定而取得

被追索人依照规定清偿票据金额、利息费用后,可以取得票据权利。

(2)依其他法律规定而取得

因继承、法人合并或分立、税收等原因而取得票据权利。

(二)票据行为的成立与生效

1.票据行为的形式要件

(1)票据凭证

票据凭证的格式和印制管理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规定。

票据当事人应当使用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统一格式的票据。

(2)特定事项的记载方式

票据金额以中文大写和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

票据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金日收”)

【例题1·2015年单选题】甲公司签发的支票上,中文大写记载的金额为“壹万玖仟捌佰元整”,而阿拉伯数字(数码)记载的金额为“19810元”,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该支票效力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支票无效

B.经甲公司将金额更改为一致并签章后,支票有效

C.支票有效,以中文记载为准

D.支票有效,以阿拉伯数字(数码)记载为准

【答案】A

【解析】票据金额以中文大写和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

【例题2·2018年单选题】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票据记载事项中,可以更改的是()。

A.出票日期

B.付款人名称

C.票据金额

D.收款人名称

【答案】B

【解析】票据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

(3)签章方式

自然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为签名、盖章或者签名加盖章。

法人和其他使用票据的单位在票据上的签章,为该法人或者该单位的盖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章。

①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票据上签章的,其签章无效,但是不影响其他签章的效力。

②票据上有伪造、变造的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

③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票据法和本办法规定的,票据无效;背书人、承兑人、保证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票据法和本办法规定的,其签章无效,但是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签章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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