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与票据法概述、票据权利与票据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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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章票据法《金融法规》

第9章票据法《金融法规》

3)承兑
• (1)承兑的概念 • 承兑是指远期汇票的付款人在票据的正面记载有
关事项并签章,然后将票据交付请求承兑之人, 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 • (2)承兑的程序 • ①提示承兑。 • ②承兑或拒绝承兑。 • ③交还汇票。 • (3)承兑的效力
4)保证
• (1)保证的概念 • 保证,是指票据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以
• 2)本票:
• 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 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 3)支票:

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
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
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9.2.1 票据法律关系的概念与构成
• 1)票据法律关系的概念 • 票据法律关系是指票据当事人之间在票据的签发
• 1)票据伪造 • (1)票据伪造的概念:票据的伪造是指假冒他人的名
义,以行使票据上的权利为目的而为票据行为的行为。
• (2)票据伪造的构成要件 • ①伪造行为符合票据行为的形式要件。 • ④伪造的票据必须已经转手。 • ③伪造的目的是骗取金钱,即是在不承担票据责任的
前提下,享有票据权利或利益。
• ②须是假冒他人名义而进行票据行为。 • (3)票据伪造的效力 • ①对伪造人的效力。 • ②对被伪造人的效力。 • ③对在票据上真实签章人的效力。 • ④对持票人的效力。 • ⑤对付款人的效力。
辩。 • ②特定的票据债务人可以对抗特定持票人的抗辩。
3)票据抗辩的限制
• ①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 票人。即如果票据债务人与出票人之间存在抗辩事由,该 票据债务人不得以此抗辩事由对抗善意持票人。

票据法的基础知识

票据法的基础知识

第3单元 票据法的基础知识本单元考点清单考点1 票据的分类(★)(P339)(一)汇票1.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提示】汇票根据出票人不同可以进一步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

2.银行汇票(P364)(1)出票人VS 申请人VS 收款人①银行汇票的出票人为银行。

②申请人为办理资金结算,可以将一定款项交给银行,申请其签发银行汇票。

③收款人可以是申请人所指定的、在交易关系中享有收取一定金额之债权的相对人,也可以是申请人自己,或者当申请人是单位时,以申请人经办该项业务的工作人员作为收款人,进而由其以背书转让的方式将汇票权利转让给交易关系中的债权人。

【提示】只有申请人成为收款人,才可能享有票据权利或承担票据责任,如果出票银行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将汇票签发给相对人或经办人员,申请人就只是票据关系人,而无法成为票据权利人或票据债务人。

(2)出票金额VS 实际结算金额①银行签发银行汇票时,基于所收妥的金额填写“出票金额”。

②银行汇票申请人在取得汇票后,由其自己或者取得汇票的相对人根据实际应支付的款项,另行填写“实际结算金额”,其数额不得超过出票金额。

未填明实际结算金额和多余金额,或者实际结算金额超过出票金额的,银行不予受理。

③“实际结算金额”才是票据权利人有权请求支付的金额,多余金额由出票银行退交申请人。

(3)银行汇票是见票即付的票据。

【解释】见票即付,是指一经持票人提示,付款人即应付款;其实质是以提示付款日为到期日。

3.商业汇票(1)商业汇票由银行之外的企业或者其他组织作为出票人。

(2)只有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之间,才能使用商业汇票。

(3)根据商业汇票所记载的付款人不同,商业汇票可以进一步区分为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

【案例1】(P340)甲医院拟向乙公司购买一批药品,总价150万元。

如果甲医院选择采用银行承兑汇票的方式付款,则可以签发一张以甲医院为出票人、以乙公司为收款人、以甲医院的开户银行(X 银行)为付款人的汇票,将其交付给乙公司。

经济法第十一章 票据法

经济法第十一章 票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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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票据法的特点 ⑴技术性。票据的运作具有极强的技术性,因而票据 的运作规范也具有抽象性,并不像刑法一般具有惩 恶扬善的情感色彩,恰似交通规则,属技术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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⑵应变性。票据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交易 关系。市场交易的方式、内容和形态在不时地发生变化,票 据交易也是如此。为了适应处于不断变化的票据交易,作为 调整票据交易关系、规范票据交易活动的交易规则也应当随 之而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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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0年—1931年日内瓦国际票据法统一会议分别产生《统一汇 票和本票法》、《统一支票法》,形成了日内瓦统一法系。 英国于1882年公布票据法,1957年又另定支票法。美国在 1952年制定统一商法典,其中第三编商业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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⑵我国的票据立法
我国历史上的第一部票据法出现于1929年。新中国成立后,这 部法律被废弃。1952年取消个人使用支票制度,汇票、本票 也先后被停用。1988年中国人民银行颁发《银行结算办法》。 它规定,在全国范围内推行银行汇票、商业汇票、银行本票、 支票,个人可以使用支票。还规定了承兑、追索权、票据债 务人的责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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⑹票据是流通证券。在西方国家,票据制度强调票据的流通性, 英、美等国就以“流通证券”来形容票据。因为票据可经背 书或交付方法转让于他人,具有流通性,所以,票据是流通 证券。一般说来,无记名票据,仅依交付就可转让;记名票 据,必须经背书才能交付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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⑺票据是完全有价证券。有价证券可分为完全有价证券和不 完全有价证券。证券与权利在一定情况下可以分离时,为不 完全有价证券;证券与权利不可分离时,为完全有价证券。 票据作为完全有价证券,是指其权利与票据的占有不可分离, 票据上权利的发生、转移、行使,均须依票据才能进行。

1.票据与票据法概述

1.票据与票据法概述
• 票据可作为信用工具,在商业和金融中发挥融资 等作用。
• 在商品交易中,票据可作为预付货款或延期付款 的工具,发挥商业信用功能;在金融活动中,企 业可以通过将尚未到期的票据向银行进行贴现, 取得货币资金,以解决企业一时发生的资金周转 困难。
1.2票据法在新中国的历史发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废除了旧中国的所有法 律。此后相当长的时期内,我国一直是用行政办 法管理票据,管理多用限制式或禁止式。五十年 代末,随着资本主义公商业社会主义改造的完成, 国民经济逐步走上了全面计划经济、高度国营经 济的道路。国家实行严格的金融管理,大力推广限制在很小 的范围内。进入八十年代,随改革开放的深入, 票据又为人们所需要,调整票据活动的规范逐步 增多。
1.2票据法在新中国的历史发展
• 1.1986年9月,根据国务院的指示,中国人民银行主持召 开了票据立法会议,并拟出《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暂行 条例(草案)》,向金融界、法律界征询意见。 • 2.1995年5月1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自 1996年1月1日起施行。 2004年8月28日,该法修订 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十一次会议于2004年8通过,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3.1997年8月21日,根据该法的授权,中国人民银行发布 《票据管理实施办法》,同年10月1日施行。9月29日,又 发布《支付结算办法》,同年12月1日施行。 • 4.2000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 若干问题的规定》。 • 5.其他
1.2票据概述
• 二.票据的性质 • 1.票据是设权证券 • 以证券的作用为标准,证券有证权证券和设权证 券之分。权利与义务产生于证券作成之前,证券 的作用在于证明一定权利的,为证权证券。权利 与义务产生于证券的作成,证券的作用在于创设 一定权利的,为设权证券。票据作为设权证券是 指票据权利的产生必须首先作成证券。在证券作 成以前权利不存在,票据权利是在票据作成的同 时才发生的。没有票据也就没有票据上的权利。

第2章 票据和票据法概述

第2章 票据和票据法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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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通证券
《票据法》规定了票据的流通功能 票据的流通性有两个特点: 其一、方便。票据凭交付或背书后交付 即可合法地转让债权,无需通知债务人。 (根据民法,一般债务的转让必须通知债务人) 其二、安全,票据法强调保护善意并支 付对价的持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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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票据的作用
(1)信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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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概念
要式证券 资金关系
无因证券 对价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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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票据法概述
票据法是一种规范票据种类、形式内容、票据行为 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的专门法律。 票据法具有强制性,当事人在制作和使用票据时,
必须遵照票据法的规定,不能另行约定,这和买卖合同中
某些内容“约定高于法定”的规定,截然不同。 各国票据法均采取基本一致的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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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票
付款人 ②
提示

付款

付款
收款人
卖方 图2-1 同城支付业务程序 银行 出票人 ② 买方 转交 ①
出票 提示 付款
收款人 出口地银行
图2-3 国内外支付业务程序
银行 付款人

收款人 图2-2 国内异地支付业务程序 卖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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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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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权证券

票据是创设一定权利的证券 票据的的权利与义务,是由出票人写 成、签署并交付票据而确定。一旦票据作 成,票据权利完全由票据上的文义所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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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章 票据与票据法概述

第十三章 票据与票据法概述
二法”制,票据仅指汇票与本票,不包括支票。 2.英国:票据法将票据分为汇票、本票两种,支
票包含在汇票之中。 3.我国:票据分为汇票、本票、支票 。 (二)学理上的分类 1.预约证券和委托证券:以票据由自己付款还是
委托他人付款为划分标准 ; 2.信用证券和支付证券:以票据的功能作为划分
标准 。
三、票据的沿革 1.票据是商品交换的产物,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
(二)文义解释原则 票据关系当事人对票据行为的含义发生理解上的 分歧或对票据行为内容认识不一致时,应按票据上 记载的文义进行客观的解释。 (三)有效解释原则 为鼓励票据交易,促进票据流通,不能轻易判定 票据行为无效。
五、票据代理 (一)票据代理形式要件的严格性 我国《票据法》第5条第1款规定:“票据当事人
实签章的效力。 二、票据的变造
票据的变造,是指无变更权的人在票据上变更他 人所记载的事项的行为。票据变造的,仍属有效。 在变造之前签章的人,对原记载事项负责;在变造 之后签章的人,对变造后的记载事项负责。
三、票据的更改 票据的更改,是指有变更票据记载事项权的人变
更票据记载事项的行为。有权变更票据记载事项的 人是在票据上为记载的人。
二、票据行为的性质和种类 (一)票据行为的性质 1.契约说 英国、美国票据制度皆采用这一学说。契约说认
为票据行为的成立以交付票据为要件,票据行为是 一种双方的法律行为。
2.单方行为说 德国、日本票据制度采用这一学说。该学说认为, 票据行为为单方法律行为,票据债务人的债务为签 名于票据上的单方行为所生。 (二)票据行为的种类 1.法律分类:出票、背书、承兑、保证 2.学理分类: (1)基本票据行为与附属票据行为 (2)固有的票据行为与限制的票据行为
而发展; 2.票据起源于12世纪意大利兑换商所发行之兑换

票据和票据法概述

票据和票据法概述
(6)票据是要式证券 :票据必须具备法定的格式要件。汇兑的作用 国际贸易的双方当事人往往分处两国,交易金额较大、假如不 使用票据,每笔交易都要输入大量现金进行结算,困难极大。
(2)信用工具的作用 汇票和本票都具有信用工具的作用,支票是见票即付的,他只 能作为支付工具。
(3)支付工具的作用。另有融资和流通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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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票据法概述
票据法是调整票据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票据法是在长期的 票据使用过程中形成的有关票据规则与习惯的法律化。特点:
(1)强制性 票据关系虽属于债权债务关系,但是票据关系 又不同于一般的债权债务关系。对票据的创设、必要事项的记 载、票据行为等有严格的规定,属于强制性规范,不允许由当 事人以自己的意志变更或任意适用。
(4)对票据的形式要求不同。英美法系国家对票据形式没有特
别要求。而大陆法系国家则规定了票据的有效要件,凡不符合
者即不产生票据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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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涉外票据冲突的法律适用
我国票据法与各国的票据法、国际票据公约的法律冲 突主要表现在:关于票据当事人行为能力的冲突;关 于票据当事人行为方式上的冲突以及关于票据当事人 行为效力的冲突。
(2)技术性 票据业务专业性强,票据法的技术性是由票据 的专业性强这一特点决定的。票据法的实施与银行制度、银行 业务紧密相连。为便于操作以及出于技术上的考虑,票据法对 票据的格式、票据的运作程序、票据的取得等规定了统一的法 定程式,属于一种技术性很强的法律。
(3)国际性 票据法属于国内法范畴。但《日内瓦统一汇票 本票法》等国际公约就是为适用票据立法国际统一化趋势而制 定的,票据法成为国际上通用程度很高的一种法律。
对于法律冲突,我国《票据法》第95条规定了适用的 基本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 约同本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本法和中华人 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 适用国际惯例。”即确立了按照国际条约、国内立法、 国际惯例的优先顺序适用。

票据法

票据法

付款人以恶意或者有重大过失付款
• 付款人在收到持票人提示的支票时,明知 持票人不是真正的票据权利人,支票的背 书以及其他签章系属伪造,或者付款人不 按照正常的操作程序审查票据等情形。 • 在上述情况下,付款人不能解除付款责任。 由此造成损失的,由付款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节 票据行为
一、票据行为的含义
三、票据行为的特点
票据行为的独立性 票据行为的无因性 票据行为的要式性和文义性 (P249)
票据行为的独立性
• 独立性是指在同一票据上所作的各种票 据行为互不影响,各自独立发生其法律 效力。如无行为能力人的出票行为无效, 但有行为能力人已在票据上背书、承兑, 则背书、承兑有效; • 一旦票据开出,与贸易活动无关.即使 你收到的货物与合同不同,你也必须付 款。
• 行为人必须具有从事票据行为的能力, 包括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 所谓权利能力是指行为人可以享有票据 上的权利和承担票据上的义务的资格。 • 所谓行为能力则是指行为人可以通过自 己的票据行为取得票据上的权利和承担 票据上的义务的资格。
3 票据的交付
• 票据交付是指票据行为人将完成记载的 票据交给持票人的票据行为。 • 我国《票据法》规定:“出票是指出票 人签发票据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票据 行为。”依据该规定,票据交付是票据 行为成立的要件之一。
• 我国票据法中仅规定了银行本票。
三、支票
(一)支票概述
• 支票:是银行存款户根据协议向银行签 发的无条件支付命令。 • 我国票据法对支票的定义是出票人签发 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 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 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支票的特征
• • • • 付款人的资格有严格的限制; 支票是见票即付的票据; 支票的出票人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 (P246)

第9章-票据法ppt课件(全)

第9章-票据法ppt课件(全)

【课堂讨论题】
1.票据行为一经成为书面行为就立即生效,你 认为这种观点对吗?
2.结合实际生活,谈谈在何种情况下,使用银 行汇票?
引例分析
(1)无行为能力人的票据行为无效。 (2)其所签发的票据有效。 (3)在有保证人存在的情况下,票据行为人应
承担票据责任。 (4)本案中的保证人不承担票据保证责任。
票据欺诈行为的法律责任 金融机构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 9.6.3 票据付款人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本章小结】
票据是现代金融业务与其他经济活动中不可缺 少的工具,我国票据法是我国调整票据关系的法律 规范。票据行为制度,介绍了票据行为的要式性、 无因性、文义性、独立性等基本特性和票据的出票、 背书、承兑保证等行为的要求;票据权利制度,介 绍了票据权利即付款请求权、追索权的产生、取得 的条件、票据权利行使的期限、条件时效、持票人 丧失票据时的补救措施等法律规定;票据责任及票 据法律责任制度,介绍了票据关系各种当事人都有 其法定票据责任,如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保 证人的票据责任,因违反票据法可能会产生的法律 责任。以及涉外票据法律适用问题。
9.6 涉外票据的法律适用
9.6.1 涉外票据的概念 涉外票据是指具有涉外因素的票据,即出票、背书、承兑、保证、付 款等行为中,既有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又有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境外的票据。《票据法》对涉外票据涉外因素的规定,主要是从行为角度 加以认定的,即出票、背书、承兑、保证、付款等行为中,只要有一项发 生在境外,就被认定为是涉外票据。
的权利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
3)票据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票据当事人因票据行为依法 享有的票据权利和承担的票据义务,即票据权利和票据责任。
票据的基础关系:
1) 票据原因关系2)票据预约关系3)票据资金关系

票据法PPT(上编)

票据法PPT(上编)

发票人与付款人之间
票据当事人就 票据事项 事先订立的契约
三、票据关系无因性
(一)无因性理论
行为的效力不受其基础行为效力的影 响,不因基础行为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 而受牵连。 即:票据行为的效力不以其基础行为 的有效为依据。

(二)表现 P30-33 1、票据关系与票据原因关系的分离




2、德国法系
(1)票据与支票分离 (2)票据的各种功能同等重视 (3)强调票据的无因性和独立性。


3、英美法系
(1)汇票、本票、支票统一立法; (2)强调票据的信用、流通和融资作用; (3)票据的无因性和独立性 (4)票据行为规则上具有较强灵活性和弹性。
(二)票据法的国际统一化趋势
(背书人) (持票人)
A(承兑人)
D(保证人)
第一债务人
第二债务人
票据权利人
2、银行本票当事人
A(出票银行)-------B(收款人)------C(被背书人 )
(背书人) (持票人)
E(保证人)
第一债务人
第二债务人
票据权利人
3、支票当事人
A(出票人)------B(收款人)-------C(被背书人)
(背书人) (持票人)
D(付款银行)
票据关系人
票据债务人 (第二债务人)
票据权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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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票据法上的非票据关系

一、概念 与票据关系有密切联系,基于票据法的直接规定但 不是基于票据行为发生关系。

二、与票据关系区别P26
区别 产生的依 据 权利的行 使依据 权利内容
票据关系
票据行为
票据法上的非票据关系

票据责任是指什么

票据责任是指什么

票据责任是指什么【票据抗辩权】票据知识解答针对⽤户在⽇常⼯作中遇到的疑难票据知识问题,我们特整理出以下七个票据知识问答,希望这些票据知识问答能对您有所裨益。

⼀、问:《中华⼈民共和国票据法》的票据、票据权利、票据责任指什么?中华⼈民共和国票据法》所称票据,是指汇票、本票和⽀票。

《中华⼈民共和国票据法》所称票据权利,是指持票⼈向票据债务⼈请求⽀付票据⾦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中华⼈民共和国票据法》所称票据责任,是指票据债务⼈向持票⼈⽀付票据⾦额的义务。

⼆、问: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如何处理?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持票⼈因重⼤过失取得不符合《中华⼈民共和国票据法》规定的票据的,也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三、问:什么是票据的抗辩?票据债务⼈可以对不履⾏约定义务的与⾃⼰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进⾏抗辩。

《中华⼈民共和国票据法》所称抗辩,是指票据债务⼈根据《中华⼈民共和国票据法》规定对票据债权⼈拒绝履⾏义务的⾏为。

四、问:票据上有伪造、变造的签章的,如何处理?中国票据⽹:票据上的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伪造、变造。

伪造、变造票据上的签章和其他记载事项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票据上有伪造、变造的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

票据上其他记载事项被变造的,在变造之前签章的⼈,对原记载事项负责;在变造之后签章的⼈,对变造之后的记载事项负责;不能辨别是在票据被变造之前或者之后签章的,视同在变造之前签章。

五、问:票据丧失,如何处理?票据丧失,失票⼈可以及时通知票据的付款⼈挂失⽌付,但是,未记载付款⼈或者⽆法确定付款⼈及其代理付款⼈的票据除外。

收到挂失⽌付通知的付款⼈,应当暂停⽀付。

失票⼈应当在通知挂失⽌付后三⽇内,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依法向⼈民法院申请公⽰催告,或者向⼈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问:票据权利在哪些期限内不⾏使⽽消灭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使⽽消灭:(⼀)持票⼈对票据的出票⼈和承兑⼈的权利,⾃票据到期⽇起⼆年。

票据法-票据与票据法概述

票据法-票据与票据法概述
的国际统一性
(三)票据法系和国际统一趋势
1、票据法系
当今世界上,票据立法存在着两大法系:日 内瓦统一票据法系和英美票据法系。 (1)日内瓦统一票据法系 主要代表性国家有法国、德国、瑞士、日本 等。 (2)英美票据法系
2、票据法和国际统一趋势
票据是重要的国际贸易和国际金融工具, 国际贸易的发展不断推动票据法的国际统 一趋势,迄今为止,已主要经历了三个阶 段: (1)海牙统一票据法 (2)日内瓦统一票据法 (3)联合国国际票据法
3.票据权利的行使顺序
汇票关系中,汇票获承兑时,承兑人为债权行使 的第一序位及对象,其他人为第二序位。
本票关系中,出票人为第一序位对象。这两种关 系中,第一序位对象同时又是第一序位债务人或 主债务人。
未获承兑或不须承兑的汇票和支票中,票据权利 行使的第一序位对象均是付款人,但付款人不是 第一序位债务人或主债务人。
(二)票据关系种类及其当事人
依票据种类为标准,可分为汇票关系、本票 关系和支票关系;
依票据行为的性质为标准,可以分为主票据 关系、附属票据关系、辅助票据关系等。
依票据行为种类为标准,可以分为出票关系、 背书关系、保证关系、承兑关系、付款关系 等;
1.出票关系及其当事人 2.背书关系及其当事人 3.承兑关系及其当事人 4.保证关系及其当事人 5.付款关系及其当事人
我国票据法规定的此类关系主要有三种: 票据返还关系、票据利益返还关系、损害 赔偿关系等。
3、民法上的非票据关系 民法上的非票据关系是指:由民事法律法规
所规定的,与票据密切相关的,但不是基于 票据行为而产生的法律关系,又称为票据基 础关系或票据实质关系。
主要有三种:票据原因关系、票据预约关系、 票据资金关系等。

票据与票据法概述

票据与票据法概述
票、仓单、提单等。 狭义上的票据,仅指以支付金钱为目的的有价证
券,即汇票、本票、支票的统称。 票据法所称之票据,为狭义的票据,是指由当事
人签发的、承诺自己或委托他人于到期日无条件 按票载金额付款的有价证券。
二、票据的特征 (一)票据是一种设权证券 (二)票据是一种完全证券 (三)票据是一种无因证券 (四)票据是一种要式证券 (五)票据是一种文义证券
(二)票据的功能 1、汇兑功能 2、支付功能 3、信用功能 4、其他功能。例如融资功能、抵销功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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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票据法概述
一、票据法的概念 票据法,是指调整票据关系与票据运作中形成的
非票据关系的法律 二、票据法的特征 (一)票据法具有技术性 (二)票据法具有二元性 1、票据法在性质上为私法,但有公法色彩 2、票据法为任意性规范,却又含有强行规范 3、票据法是实体法,但又有程序性规定 4、票据法是国内法,但包含着国际统一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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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票据的伪造、变造和更改
一、票据的伪造 票据的伪造,是指未经他人授权以他人名义进行
票据行为的行为 二、票据的变造 票据的变造,是指无变更权的人在票据上变更他
人所记载的事项的行为。比如,变更付款人名称、 付款地等 三、票据的更改 票据的更改,是指有变更票据记载事项权的人 变更票据记载事项的行为
(六)票据是一种流通证券
三、票据的种类 1、预约证券和委托证券 2、信用证券和支付证券 3、远期票据和即期票据 4、汇票、本票、支票
四、票据的沿革 五、票据的性质和功能 (一)性质
票据权利是一种金钱债权,票据作为金钱债权的 载体使票据权利的流通成为可能。债的性质是一 种可期待的信用,票据的性质则是这种商业信用 的工具
余额的权利 Leabharlann (二)特征 1、票据权利是一种金钱债权 2、票据权利与票据密不可分 3、票据权利具有双重性

票据法

票据法

3.票据权利的取得方式和条件 3.票据权利的取得方式和条件 (1)票据权利的取得方式 ①出票取得。 ②依背书转让或履行票据债务而取得。 ③因税收、继承、赠予等方式取得票据的持有 人,也可以合法享有票据权利。 (2)票据权利取得的条件 ①债务人必须有合法的票据行为,即债务人开 出票据或转让票据必须依法进行。 ②债权人取得票据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
2、票据行为种类 根据法律规定,票据行为主要有如下几种: (1)出票行为,亦称发票行为,是指出票人制作和发 出票据的行为。这是票据行为中最基本的一种。 (2)背书行为,是指票据的权利人(持票人)在票据 背面(或粘单上)写明把票据权利转让与他人行使的行为。 (3)承兑行为,是指付款人在票据上签名承诺付款义 务的行为。 (4)保证行为,是指付款人以外的其他人表示在付款 人不履行付款义务时,代为履行责任的行为。
票 据 行 为
出票 背书 承兑 保证
出票行为是基础票据行 为和各种票据共有行为 背书、 背书、承兑和保证是以 出票为前提的附属票据 行为
(二)票据行为的要件 1.票据行为有效的实质要件 (1)票据行为必须是具有票据行为能力的 人作出才有效。 票据法第六条规定,“ 票据法第六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的 人或者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在票据上签章, 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他签章的效力” 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他签章的效力”。 (2)票据行为人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合 法才能有效,票据行为是票据行为人作出的,其 意思表示是否真实极为重要。
票据法
第一节 票据法概述
一、票据与票据法 (一)票据
1、概念——出票人依票据法签发 依票据法签发的,由本人或委 依票据法签发 托他人在见票时或在票载日期无条件支付 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 无条件支付 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一种有价证券 有价证券。 有价证券

第四章票据法

第四章票据法

▪ 案为向例A导公司入支付购买一批服装的货款,B公司向自己的开户行C银
行申请开具银行承兑汇票。C银行审核同意后,B公司依约存入C银 行150万元保证金,并签发了以自己为出票人、A公司为收款人、 C银行为承兑人、金额为5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C银行在该汇 票上签章。B公司将上述汇票交付A公司以支付货款。
1、汇票的概念和种类(P183)
➢汇票: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 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
持票人的票据。
➢种类
汇票
银行汇票 商业承兑汇票
商业汇票 银行承兑汇票
银行汇票
银行汇票是出票银行签发的,由其在见 票时按照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支付给收 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出票银行为银 行汇票的付款人。
商业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 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 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商业汇票分为商业 承兑汇票和银行承 兑汇票。
商业承兑汇票由银行以
外的付款人承兑,银行承兑 汇票由银行承兑。商业汇票 的付款人为承兑人。
一、汇 票
2、汇票的记载事项(P185)
绝对必要记载事项(7项)——缺少任何一项,汇票无效。 相对必要记载事项——付款日期、付款地、出票地 任意记载事项——自由选择是否记载的事项 不得记载的事项——附条件的委托付款、不确定的金额 可记载但不具有汇票效力的事项——签发票据的原因、开户
案例分析
1998年1月8日,养鸡场A向饲料厂B购买价值12万元的鸡饲 料。A开出了以其开户银行为付款人、金额为12万元、见票 即付的商业汇票,交付给B。1月10日,B用该汇票向机械厂C 购买了一台饲料粉碎机。C要求对该汇票提供保证。于是,B 请求A提供保证,A表示同意。棉纺厂D也同意为该汇票担保。 1月13日,A和D在汇票上写明了各自的名称、住所,并签章, 被保证人是B。B将经过保证的汇票背书转让给C。C立即将该 汇票向A的开户银行提示付款,开户银行以A经营状况不佳、 即将解散为由拒绝付款。于是,C要求A和D支付票面上的12 万元。协商不成后,于2月5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分析:A 和D是否都具有保证人资格?法院应判决由谁承担票据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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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票据法律制度
一、票据与票据法概述
(一)票据的概念和种类
《票据法》所称票据,是指汇票、本票和支票。

1.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提示】依据出票人身份不同,汇票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

2.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3.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二)票据的特征
1.票据是债权证券和金钱证券
持票人可以根据票据上所载的金额向特定票据债务人行使其请求权,其性质是债权。

债权的标的是请求债务人给付一定的金钱。

2.票据是设权证券
设权证券,是指票据上表示的权利,是由出票这种票据行为而创设,没有票据,就没有票据上的权利。

3.票据是文义证券
票据上一切权利义务,都严格依照票据上记载的文义而定,文义之外的任何理由、事项都不得作为根据。

(三)票据的分类
1.委托票据vs自付票据
(1)委托票据,是指出票人不担任票据付款人,而是记载他人为付款人的票据,如汇票、支票。

(2)自付票据,是指出票人自己承担付款义务的票据,如本票。

2.即期票据vs远期票据
(1)即期票据:一经持票人提示付款,付款人立即付款。

(“见票即付”)
【提示1】为免持票人长期不提示付款,法律另行规定了付款提示期。

【提示2】本票、支票均为即期票据。

汇票可以是即期票据,也可以是远期票据。

(2)远期票据:并非持票人可以随时请求付款,而是须在票据记载的特定日期或者以一定方法计算的日期到来时,才有权利请求付款。

远期汇票可分为: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和见票后定期付款。

即期票据远期票据
汇票√√
本票√×
支票√×
二、票据权利与票据责任
票据关系,是指基于票据行为而发生的、以请求支付票据金额为内容的债权债务关系。

【提示】债权通常被称为票据权利,债务通常被称为票据责任或票据义务。

(一)票据权利
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提示】付款请求权是持票人享有的第一顺序权利,追索权是持票人享有的第二顺序权利。

(二)票据责任
票据责任,是指票据债务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的义务。

票据债务人,可分为:主债务人和次债务人。

1.票据上的主债务人
票据主债务人,是指本票出票人、汇票承兑人。

持票人应当首先向票据主债务人请求付款,并且在追索关系中,其为最终的偿还义务人,不再享有追索权。

2.票据上的次债务人
票据关系上除了主债务人之外的其他债务人。

票据权利人不能对其请求付款,而只能在追索关系中对其主张追索权。

3.票据上的保证人
被保证人是主债务人,保证人属于主债务人。

被保证人是次债务人,保证人属于次债务人。

4.支票上的付款人,以及未经承兑的汇票的付款人,并非票据义务人,仅为票据关系人。

【提示】他们未在票据上签章,并不承担票据债务。

三、票据权利的取得
(一)票据权利取得原因概述
1.依据票据行为而取得票据权利
(1)依出票行为而取得
(2)依让与而取得(让与背书,票据权利善意取得)
(3)依票据保证而取得
(4)依票据质押而取得
2.依法律规定而直接取得票据权利
(1)依票据法上的规定而取得
被追索人依照规定清偿票据金额、利息费用后,可以取得票据权利。

(2)依其他法律规定而取得
因继承、法人合并或分立、税收等原因而取得票据权利。

(二)票据行为的成立与生效
1.票据行为的形式要件
(1)票据凭证
票据凭证的格式和印制管理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规定。

票据当事人应当使用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统一格式的票据。

(2)特定事项的记载方式
票据金额以中文大写和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

票据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

(“金日收”)
【例题1·2015年单选题】甲公司签发的支票上,中文大写记载的金额为“壹万玖仟捌佰元整”,而阿拉伯数字(数码)记载的金额为“19810元”,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该支票效力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支票无效
B.经甲公司将金额更改为一致并签章后,支票有效
C.支票有效,以中文记载为准
D.支票有效,以阿拉伯数字(数码)记载为准
【答案】A
【解析】票据金额以中文大写和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

【例题2·2018年单选题】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票据记载事项中,可以更改的是()。

A.出票日期
B.付款人名称
C.票据金额
D.收款人名称
【答案】B
【解析】票据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

(3)签章方式
自然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为签名、盖章或者签名加盖章。

法人和其他使用票据的单位在票据上的签章,为该法人或者该单位的盖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章。

①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票据上签章的,其签章无效,但是不影响其他签章的效力。

②票据上有伪造、变造的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

③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票据法和本办法规定的,票据无效;背书人、承兑人、保证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票据法和本办法规定的,其签章无效,但是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签章的效力。

【补充】票据法第4条
票据出票人制作票据,应当按照法定条件在票据上签章,并按照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

其他票据债务人在票据上签章的,按照票据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

【例题·2016年单选题】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票据行为人中,其签章不符合票据法规定可导致票据无效的是()。

A.出票人
B.保证人
C.背书人
D.承兑人
【答案】A
【解析】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规定的,票据无效;背书人、承兑人、保证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规定的,其签章无效,但是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签章的效力。

、B选项错误。

法律规范与道德规范不同,但又紧密联系。

(4)票据行为的款式
①绝对必要记载事项。

未记载该类事项,票据行为无效。

②相对必要记载事项。

未记载该类事项,票据行为仍然有效,但须依照法律规定决定相应事项。

③任意记载事项(可以记载事项)。

未记载该类事项,不发生相应的法律效果;记载该类事项,则依照记载发生票据法上的效力。

④记载不生票据法上效力的事项。

记载该类事项不产生票据法上的效力,但产生民法上的效力。

⑤记载本身无效事项。

记载该类事项在票据法和民法上均无效,但是不影响票据行为本身的效力。

⑥记载使票据行为无效事项。

记载该类事项的,不仅关于该事项的记载无效,而且导致整个票据行为无效。

【提示】票据行为必须在票据(票据正面、背面或者粘单)上进行记载,才可能产生票据法上的效力。

如果在票据之外以书面形式记载有关事项,即使其内容和票据有关,也不发生票据上的效力。

(5)交付
票据行为人的记载并非立即导致票据行为成立,票据行为人必须将进行了记载的票据交付给相对人,票据行为才成立。

【举例】票据法规定出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票据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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