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同意河南省鹤壁市人民政府驻地迁移及郊区更名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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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的通知-鹤政办〔2018〕15号

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的通知-鹤政办〔2018〕15号

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的通知正文:----------------------------------------------------------------------------------------------------------------------------------------------------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的通知鹤政办〔2018〕15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的通知》(国发〔2017〕48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的通知》(豫政办〔2017〕164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全市开展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重要意义土地调查是我国法定的一项重要制度,是一项重大的国情国力调查。

做好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工作,是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宏观调控、推进科学决策的重要依据;是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社会稳定、维护农民合法权益的重要内容;是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绿色发展、夯实自然资源调查基础、推进统一确权登记的重要举措;是协调优化城镇空间、农业空间、生态空间,实行国土空间用途管制,促进“多规合一”的基础支持。

二、调查内容在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基础上,按照国家统一标准,在全市范围内利用遥感、测绘、地理信息、互联网等技术,统筹利用现有资料,以正射影像图为基础,实地调查土地的地类、面积、分XXX权属等利用状况。

(一)土地利用现状分类调查。

以县区为基本单位,以国家统一提供的调查底图为基础,实地调查每块图斑的地类、位置、面积、分布等利用状况,查清全市耕地、园地、林地、草地等农用地的数量、分布及质量状况;查清城市、建制镇、村庄、独立工矿、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等各类土地的分XXX利用状况。

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易地扶贫搬迁工作的实施意见

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易地扶贫搬迁工作的实施意见

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易地扶贫搬迁工作的实施意见【法规类别】扶贫救灾救济【发文字号】鹤政办[2016]72号【发布部门】鹤壁市政府【发布日期】2016.11.30【实施日期】2016.11.3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易地扶贫搬迁工作的实施意见(鹤政办〔2016〕7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为贯彻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易地扶贫搬迁工作的若干意见》(豫政办〔2016〕177号),全力以赴推进我市易地扶贫搬迁工作,坚决打赢脱贫攻坚的关键战役,经市政府同意,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切实增强做好易地扶贫搬迁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易地扶贫搬迁是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头号工程,是脱贫攻坚“五个一批”中任务最重、难度最大的一项工作。

今年以来市委、市政府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关于做好易地扶贫搬迁工作的指示精神,健全工作机制,完善推进措施,各项工作进展顺利,但也存在一些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

各县区、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省、市的决策部署上来,把加强易地扶贫搬迁工作摆上更加重要的位置。

要充分认识易地扶贫搬迁工作的艰巨性、复杂性和紧迫性,牢固树立“首战必胜”“决战决胜”的信心和决心,增强责任意识和使命担当。

要加强组织领导,细化明确任务,层层压实责任,激发干部积极性。

要准确把握政策,坚持问题导向,强化薄弱环节,及时解决工作推进中的困难和问题,不断提高工作能力和水平,确保高质量、高标准地完成易地扶贫搬迁各项工作,坚决打赢脱贫攻坚的关键战役。

二、认真核实审定易地扶贫搬迁对象。

易地扶贫搬迁对象的确定要同时满足迁出区域条件和搬迁农户个体条件。

迁出区域条件是:不具备基本发展条件的“一方水土养不起一方人”的地方。

搬迁农户个体条件是:住房条件相对较差,愿意参加易地扶贫搬迁的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生产资源相对较少,靠就地就近从事劳动生产难以脱贫的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

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进行政复议体制改革的通知-鹤政办〔2021〕22号

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进行政复议体制改革的通知-鹤政办〔2021〕22号

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进行政复议体制改革的通知正文:----------------------------------------------------------------------------------------------------------------------------------------------------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进行政复议体制改革的通知鹤政办〔2021〕2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推进我市行政复议体制改革,经市政府同意,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目标任务全面贯彻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行政复议体制改革的意见》(豫政〔2020〕33号)和《市政府第53次常务会议纪要》精神,总结前期工作经验,深入开展督促落实,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确保行政复议职责整合到位、机构编制匹配、资源配置合理、工作流程通畅、运行优质高效,推动行政复议工作持续深入高质量发展,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主渠道作用,不断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和公信力,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与和谐稳定。

二、着力完善基础工作(一)规范诉权告知。

各级行政复议机构要尽快着手和加强沟通,厘清改革后本级行政复议机关应该受理哪些案件,对所管辖的被申请人进行梳理,列出被申请人清单并予公告,确保相关政府部门做出新的行政行为时能够准确、清晰地告知相对人行政复议申请权。

各级政府部门要根据改革后行政复议机关的调整和变化,在作出行政行为时正确告知相对人救济途径,需要就本部门行政执法文书模板进行修订的,要及时修订,不得再告知相对人向政府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二)完善抄告制度。

各级行政复议机构对于以本级政府部门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要将行政复议决定抄告其上一级主管部门;对于以政府部门派出机构或政府部门管理的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要将行政复议决定抄告该政府部门。

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鹤壁市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鹤政办〔2016〕22号

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鹤壁市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鹤政办〔2016〕22号

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鹤壁市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鹤壁市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鹤政办〔2016〕2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鹤壁市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5月13日鹤壁市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积极推行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37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的指导意见》(豫政办〔2016〕4号)精神,结合鹤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的棚户区改造、城中村改造及其他拆迁改造(以下统称棚户区改造),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棚户区改造遵循政府主导、群众自愿、让利于民的原则,在尊重群众自主选择补偿方式的前提下,积极推行货币化安置。

第四条各县区是推动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的责任主体,要科学谋划,统筹安排,积极做好前期论证、调查摸底、房源组织、协议签订等基础性工作。

各县区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比例不得低于各自辖区年度改造计划总量的50%。

鼓励房地产企业积极参加政府安置用商品住房采购招标,以优惠价格或团购方式承接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家庭的购房需求。

第二章货币化安置方式第五条本办法所称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包括以下三种方式:(一)自主安置。

鼓励和支持棚户区改造居民选择货币补偿安置方式,利用补偿款自主购买普通商品住房实现安置。

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壁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壁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壁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壁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现将《鹤壁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4年4月23日鹤壁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鹤壁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统筹示范区空间布局,提高规划建设管理效率和水平,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壁新区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豫政〔2012〕74号)、《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设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的实施意见》(豫发〔2013〕14号)和《中共鹤壁市委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新区建设的意见》(鹤发〔2012〕16号)精神,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示范区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在示范区范围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进行各项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示范区,是指经河南省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原鹤壁新区区域范围,东至乡道016,南至淇县县城南边界和省道305濮淇线,西至南水北调中线工程,北至国道342日凤线,规划面积约130平方公里,涉及淇县高村镇、桥盟街道办事处、朝歌街道办事处、卫都街道办事处、西岗镇和淇滨区钜桥镇、浚县卫贤镇的部分区域。

第四条示范区城乡规划建设由鹤壁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规划建设领导小组统一领导,示范区管委会统一管理,划分为直管区、统筹协调区,采取分区域、分层级组织实施的管理模式。

直管区范围包括:淇水湾商务休闲区、富士康鹤壁科技园区、华晨汽车园区。

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壁市优化国土空间开发格局规划纲要(2015—2030年)的通知

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壁市优化国土空间开发格局规划纲要(2015—2030年)的通知

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壁市优化国土空间开发格局规划纲要(2015—2030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鹤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03.09•【字号】鹤政〔2016〕1号•【施行日期】2016.03.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规划发展正文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壁市优化国土空间开发格局规划纲要(2015—2030年)的通知鹤政〔2016〕1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鹤壁市优化国土空间开发格局规划纲要(2015—2030年)》(以下简称《规划纲要》)已经市十届人大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批准,现予以发布实施,请认真贯彻执行。

《规划纲要》对鹤壁市全域进行了功能区划分和发展方向定位,优化和构建了鹤壁的产业格局、农业格局、城市格局和生态格局,体现了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优化国土空间开发格局的精神和要求,是国土空间开发的战略性、基础性和约束性规划,是鹤壁市编制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各项事业发展规划和进行各项建设活动的依据,对加快鹤壁发展方式转变和实现区域协调均衡可持续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各县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保持《规划纲要》的长期性和稳定性。

鹤壁市优化国土空间格局(国土空间优化发展实验区建设)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要加强《规划纲要》实施的监督指导,确保《规划纲要》落实到位。

2016年3月9日鹤壁市优化国土空间开发格局规划纲要(2015—2030年)序言国土空间是宝贵的资源,也是我们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家园。

优化国土空间开发格局,就是对国土空间进行科学功能分区和发展方向定位,规范开发秩序,管制开发强度,引导各类市场主体建设好、保护好我们的家园,为人民群众营造良好的生活空间,为子孙后代留下天蓝、地绿、水净的美好家园。

从现在起至2030年,是全市国土空间开发结构快速变化的新阶段。

党的十八大提出要按照人口资源环境相均衡、经济社会生态效益相统一的原则,优化国土空间开发格局;加快实施主体功能区战略,构建科学合理的城市化格局、农业发展格局、生态安全格局。

基于自组织理论的鹤壁城市空间形态发展研究

基于自组织理论的鹤壁城市空间形态发展研究

基于自组织理论的鹤壁城市空间形态发展研究【摘要】本文以城市空间发展的自组织理论为基础, 从演变过程、表现特征及演变的内在机理等方面对鹤壁城市空间形态发展进行分析,总结自组织及他组织力在其城市空间形态发展中的作用, 进一步对鹤壁中心城区空间结构优化提出一些建议。

【关键词】自组织理论;鹤壁;城市空间形态1 鹤壁城市空间发展过程概述鹤壁尽管历史久长,但设市时间仅五十余年,期间城市经历了复杂多变的发展过程。

总的来说,对于鹤壁而言,其城市发展轨迹基本上遵循着资源型城市的发展模式。

因此,按照资源型城市的发展模式,再结合鹤壁的发展历程,可将鹤壁的城市发展分成三个阶段:城市形成期(1951~1985年),城市发展遵循资源型城市发展的基本模式。

城市扩展期(1986~2000年),城市发展重新回归区域的“再工业化”发展。

城市转型期(2001年至今),城矿分离,城市发展开始脱离资源型城市的传统模式。

(1)城市形成期(1951~1985年)设市之前,鹤壁一直都是煤矿开采的矿区,宋代的煤炭生产已达到一定的水平,依托煤矿的开采,在鹤壁集、大胡、中山、鹿楼等地方逐步形成一些村落。

1950年,经过勘探,鹤壁矿区含煤面积达600平方公里,国家把鹤壁煤田作为建设重点。

1957年3月26日,经国务院批准,鹤壁市建立,市人民政府暂驻鹤壁集,辖区为原鹤壁矿区区域。

自1958至1966年间,鹤壁市城市建设有序顺利地进行,城市空间不断沿中山向外拓展。

城市建立初期,常常在每个煤矿附近形成一个城市聚落。

由于鹤壁煤田呈西北—东南走向,煤矿分布一般沿着煤田走向每隔1~3公里1个。

因此,鹤壁市逐步形成沿着煤田走向30余公里长,整体分散、局部集中,城市中心区随着矿区建设,一路向南发展。

(2)城市扩展期(1986~1997年)1986年1月18日,国务院批复省政府,同意将安阳市的浚县、淇县划归鹤壁市管辖。

市域面积的扩大,一方面解决了鹤壁城市空间局促、可建设用地小的难题,另一方面为未来城市空间的拓展提供了基础条件。

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鹤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12.11•【字号】鹤政[2008]57号•【施行日期】2008.12.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鹤政〔2008〕57号二00八年十二月十一日)按照省政府关于开展“两转两提”活动、加快推进服务型政府建设的统一部署,市政府“两转两提”工作领导小组依据行政许可法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组织对市政府各部门的行政审批项目进行了新一轮集中清理。

依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第七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豫政〔 2008 〕53 号),经严格审核,市政府决定取消行政审批项目 62 项(包括审批权限不在市级的项目和由行政审批转为日常监督管理的项目)、下放管理层级 9 项。

各县(区)、各部门要认真做好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落实和衔接工作,切实加强后续监管,防止出现管理失控和管理脱节。

凡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一律不得变相审批。

对于审批权限在省以上(含省)的项目,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按要求做好初审、上报等工作,防止审批脱节;对由行政审批转为日常监督管理的项目,要按职责做好监督管理。

要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适应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强对行政审批项目的动态管理,规范审批行为,创新审批方式,完善配套制度,提高行政效率,加快建设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和廉洁政府,努力提高政府管理经济和社会事务的能力和水平,为我市在全省率先崛起创造良好的环境。

附件: 1 .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共 62 项)2 .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共 9 项)3 .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共 209 项)4 .新增的行政审批项目(共 61 项)5 .省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共 10 项)附件 1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共 62 项)一、市发改委( 2 项)1 .企业境外投资用汇数额初审(不涉及用汇来源,是否购汇以及购汇多少的管理)2 .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二、市房管局( 1 项)1 .房地产开发三级以下资质审批三、市国土资源局( 3 项)1 .非涉密国家基础测绘成果资料提供、使用审批2 .土地勘测许可证3 .地质灾害隐患区、危险区审批四、市环保局( 2 项)1 .污染源限期治理项目验收2 .危险废物转移审核五、市人口计生委( 1 项)1 .计划生育统计调查审批六、市交通局( 1 项)1 .利用公路进行驾驶员培训和考试审批七、市建设局( 4 项)1 .工程建设占用、挖掘道路许可或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2 .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管线审批3 .城市道路工程竣工验收4 .施工图审查许可证八、市教育局( 1 项)1 .中小学生境外夏(冬)令营活动九、市劳动保障局( 2 项)1 .定点零售药店资格审批2 .定点医疗机构资格认证十、市民政局( 2 项)1 .设立福利机构审批2 .建设公墓审批十一、市畜牧局( 2 项)1 .二级良种繁育场种畜禽质量鉴定员证颁发2 .种畜禽场建场十二、市农业局( 1 项)1 .肥料推广许可十三、市水利局( 2 项)1 .各单位计划用水指标审批2 .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制品)驯养、繁殖、产品运输、携带许可十四、市统计局( 1 项)1 .民间统计调查和跨行政区域进行统计调查十五、市文化局( 4 项)1 .设立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审核2 .营业性演出内容核准3 .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4 .设立美术品经营单位十六、市文物局( 2 项)1 .在古建筑内安装电器设备的审批2 .在古建筑内设置生产用火的审批十七、市公安局( 1 项)1 .民用爆炸物品储存许可证核发十八、市旅游局( 4 项)1 .旅游区(点)经营许可2 .旅游定点车船公司的审批3 .旅游规划设计单位资格认证4 .旅游区(点)质量登记评定十九、市工商局( 2 项)1 .医疗广告2 .企业广告经营许可二十、市国税局( 5 项)1 .拆本使用发票审批2 .使用计算机开票审批3 .批准携带、运输空白发票审批4 .对发票领购资格的审核5 .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的审批二十一、市地税局( 4 项)1 .发票使用2 .对发票领购资格的审核3 .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的审批4 .对企业技术开发费集中提取二十二、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3 项)1 .癌症病人麻醉药品专用卡核发2 .麻黄素类产品和单方制剂生产计划、购用核准3 .咖啡因和氯胺酮购用证明二十三、市质监局( 2 项)1 .棉花收购加工单位质量保证能力资格认定2 .进口机电产品标准备案管理二十四、市商务局( 3 项)1 .进出口许可2 .设立典当行及分支机构3 .加工贸易项目二十五、市卫生局( 1 项)1 .传染病菌(毒)种使用单位二十六、市司法局( 4 项)1 .设立公证机构2 .法学专业社团审核3 .公证员执业4 .仲裁员资格认定二十七、市无线电管理处( 1 项)1 .研制无线电发射设备核准二十八、市气象局( 1 项)1 .从事防雷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认定附件 2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共 9 项)一、市农机局( 5 项)1 .拖拉机及驾驶员牌照、证照核发2 .联合收割机牌照核发3 .联合收割机驾驶员证照核发4 .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核发5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培训学校的资格管理二、市文化局( 2 项)1 .营业性演出活动及变更许可2 .营业性表演团体设立许可三、市体育局( 1 项)1 .开办武术学校四、市卫生局( 1 项)1 .护士执业许可附件 3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共 209 项)一、市政府( 10 项)1 .使用国有未利用土地审批2 .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审批3 .建设用地审批4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审批5 .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变更土地用途审批6 .农用地开发审批7 .乡(镇)和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使用土地审批8 .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审批9 .砍伐、迁移古树名木审批10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确定二、市发改委( 3 项)1 .招标事项、方案核准2 .政府投资项目属特殊情况需进行的开工报告审批3 .重大项目和限制类建设项目核准三、市盐业局( 1 项)1 .食盐零售许可证四、市地震局( 3 项)1 .危害地震监测设施和观测环境的建设工程审批2 .企事业单位地震监测台网(站)设置和撤销3 .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审批五、市房管局( 3 项)1 .商品房预售登记许可2 .物业管理企业三级以下资质审批3 .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初审六、市广电局( 4 项)1 .(有线)广播电视站设立审核2 .建立城市社区有线电视系统审批3 .广播电视网的设计、安装、施工等技术方案审批4 .单位和个人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境内卫星电视节目、教育节目、数据信息许可证七、市规划局( 4 项)1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2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3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4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八、市国土资源局( 4 项)1 .采矿权登记(包括划定矿区范围、采矿权的新办、延续、变更、注销)2 .采矿权转让(租赁、承包)3 .临时用地审批4 .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审批九、市环保局( 6 项)1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2 .排污许可证(含临时)3 .排污口改变原设置或增、减审批4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5 .污染防治设施拆除、闲置、关闭、暂停运行、改建、扩建审批6 .建设项目环保设施运行及“三同时”竣工验收十、市人口计生委( 3 项)1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2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3 .输卵(精)管绝育术后实施复通术认定十一、市交通局( 9 项)1 .在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杆)线、电缆等设施审批2 .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审批3 .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审批4 .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的车辆行驶标准审批5 .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在公路上行驶审批6 .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审批7 .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审批8 .更新、砍伐公路用地上树木审批9 .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上岗资格证许可十二、市海事局( 1 项)1 .船员适任证书核发十三、市运管处( 5 项)1 .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证(含班线、公交、包车、旅游、出租)2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证3 .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4 .站(场)经营许可证5 .营业性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认定、出租汽车驾驶员资格证核发十四、市建设局( 12 项)1 .风景名胜区建设项目审批2 .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审批3 .砍伐城市树木审批4 .因建设需要拆除城市环境卫生设施审批5 .单位投资建设城市道路审批6 .排水许可7 .依附于道路的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建设审批8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9 .设计施工图纸、设计文件审批10 .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或大型户外广告审批11 .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审批12 .城市道路两侧和公共场所设置商亭、固定摊点、电话亭、大排档审核十五、市拆迁办( 2 项)1 .拆迁许可证审批2 .延长拆迁期限审批十六、市教育局( 2 项)1 .民办学校设立的审批2 .利用互联网实施远程学历教育的教育网校审批十七、市劳动保障局( 3 项)1 .民办职业技能学校审批2 .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审批3 .职业介绍许可证十八、市粮食局( 1 项)1 .粮食收购资格十九、市林业局( 5 项)1 .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审批2 .林木采伐许可证审批3 .木材运输证审批(含出省)4 .猎捕国家保护的有益和有重要经济价值、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动物审批5 .陆生野生动物经营许可证审批二十、市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站( 1 项)1 .植物检疫证书审批二十一、市民政局( 3 项)1 .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2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3 .建设殡葬馆服务站、骨灰堂审批二十二、市民族宗教局( 3 项)1 .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审批2 .宗教活动场所登记3 .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设立商业服务业网点、举办陈列展览、拍摄电影电视片审批二十三、市农业局( 2 项)1 .常规种子生产许可证2 .常规种子经营许可证二十四、市农业植保植检站( 2 项)1 .植物检疫(调运)2 .产地检疫二十五、市畜牧局( 3 项)1 .兽药经营许可证核发2 .动物防疫合格证核发3 .二级良种繁育场生产经营许可证颁发二十六、市人防办( 6 项)1 .平时使用人防工程审批2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审批3 .拆除和移动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审批4 .人防工程拆除审批5 .人防工程建设项目审批6 .对不符合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的简易人防工程报废审批二十七、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1 项)1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二十八、市人事局( 3 项)1 .设立人才中介服务组织审批2 .举办面向社会的人才交流活动审批3 .在其他场所进行人才招聘活动审批二十九、市水利局( 13 项)1 .取水许可证的审批及取水许可证延期审批2 .水利项目工程及调度运用的审批3 .河道采砂许可4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审批5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6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的审批7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审批8 .蓄滞洪区避洪设施建设审批9 .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10 .水利工程开工审批11 .淇河捕捞许可12 .国家省级原(良)种、苗种基地场资格审查13 .水产苗种生产审批三十、市体育局( 5 项)1 .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审批2 .二级社会体育指导员的批准授予3 .二级运动员、裁判员称号的审批授予4 .临时占用体育设施审批5 .开办少年儿童体育学校审批三十一、市统计局( 1 项)1 .宣传、新闻和出版等单位发表尚未公布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资料的核准三十二、市卫生局( 12 项)1 .食品生产经营卫生许可2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3 .医师执业许可4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及执业许可5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6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资格许可7 .食品广告审核8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选址和设计审查9 .外籍医师在华短期执业许可10 .供水单位卫生许可11 .放射诊疗许可12 .医疗机构开展气功活动审批及从业人员资格认定三十三、市文化局( 2 项)1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设立、变更审批2 .电影放映单位设立、变更的审批三十四、市文物局( 6 项)1 .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建设项目审批2 .文物保护单位原址保护措施审批3 .文物保护单位修缮审批4 .政府出资修缮的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转让、抵押、改变用途的审批5 .博物馆处理不够入藏标准、无保存价值的文物或标本审批6 .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核定三十五、市无线电管理处( 3 项)1 .无线电台(站)设置、使用2 .研制生产发射设备进行实效发射试验3 .人防通信、警报设施需拆除、迁移的审批三十六、市新闻出版局( 4 项)1 .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准印许可2 .单位内部印刷(厂)所设立登记3 .设立电子出版物发行单位审批4 .出版物发行单位变更名称、业务范围、地址或兼并、合并、分立审批三十七、市公安局( 10 项)1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信息网络安全和消防安全审核2 .易制毒化学品购买备案证明核发3 .对中国公民因私事出国(境)审批4 .对外国人签证居留许可5 .集会游行示威审批6 .参加人数在 5000 人以上的大型群体文化体育活动安全许可7 .户口准迁证、迁移证的核发8 .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9 .大型爆破作业或者在城市、风景名胜和重要工程设施附近实施爆破作业许可10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及工程验收三十八、市公安消防支队( 2 项)1 .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及消防验收2 .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前和公众聚集场所使用或者开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三十九、市交警支队( 5 项)1 .影响交通安全的建设工程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许可2 .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机动车号牌核发3 .机动车延缓报废审批4 .超限运输、危险物品运输许可5 .建立临时停车场审批四十、市工商局( 7 项)1 .兼营广告事业单位资格、变更审批2 .户外广告登记3 .商品展销会登记4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5 .企业集团核准登记6 .企业核准登记(含设立、变更、注销)7 .烟草广告审批四十一、市国税局( 3 项)1 .申请使用经营地发票2 .印制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3 .对增值税最高开票限额的审批四十二、市地税局( 1 项)1 .代售印花税票许可四十三、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2 项)1 .药品经营许可证(零售)核发2 .生产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生产注册证书四十四、市气象局( 4 项)1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2 .申请防雷装置竣工验收审核3 .大气环境影响评价使用气象资料审查4 .城镇建设规划、重点建设工程、重大经济开发项目及气候条件的气候可行性论证四十五、人行鹤壁支行( 4 项)1 .银行账户开户许可证核发2 .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支库业务审批3 .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乡镇国库业务审批4 .贷款卡发放核准四十六、外汇管理局鹤壁市中心支局( 14 项)1 .银行、农信社兑换机构等结汇、售汇业务市场准入、退出审批2 .资本项目外汇资金汇出境外的购付汇核准3 .外商直接投资项目下外汇登记、付汇核准4 .境内机构外债、外债转贷款、对外担保履约核准5 .境外投资外汇资金来源与汇出审核、登记6 .机构外汇资金境内划转核准7 .机构单笔提取超过规定金额外币现钞审批8 .外汇账户的开立、变更、关闭、撤销及允许保留限额核准9 .境内机构非贸易购付汇真实性审核10 .出口单位领取出口收汇核销单核准11 .出口单位补办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和出口收汇核销单退税专用联审批12 .出口单位出口退赔外汇核准13 .出口单位出口收汇差额核销、核销备查核准14 .进口单位进口付汇备案核准四十七、市质监局( 5 项)1 .计量标准考核审批2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考核审批3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审批4 .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注册审批5 .食品生产许可证受理申请审批四十八、市烟草局( 1 项)1 .烟草专卖许可证附件 4新增的行政审批项目(共 61 项)一、市政府( 3 项)1 .综合性职业介绍机构审批2 .殡葬馆、火葬场建设审批3 .使用低于国家或地方规定的种用标准的农作物种子审批二、市规划局( 2 项)1 .临时建设审批2 .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初审三、市交通局( 1 项)1 .公路建设项目施工批准四、市海事局( 1 项)1 .水路运输许可证和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五、市运管处( 2 项)1 .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2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许可证六、市建设局( 1 项)1 .临时占用城市道路审批七、市教育局( 1 项)1 .教师资格认定八、市劳动保障局( 1 项)1 .不定时工作制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九、市林业局( 4 项)1 .临时使用林地进行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行政许可审批2 .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3 .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4 .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审批十、市民族宗教局( 5 项)1 .市级宗教团体筹备、成立、变更、注销前审查2 .市级宗教团体举办宗教培训班审批3 .宗教教职人员备案4 .举办大型宗教活动审批5 .在华外国人集体进行临时宗教活动地点审批十一、市畜牧局( 1 项)1 .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发十二、市卫生局( 1 项)1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十三、市公安局( 3 项)1 .购买、运输剧毒化学品凭证的核发2 .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审批3 .易制毒化学品运输备案证明的核发十四、市交警支队( 1 项)1 .危险物品运输许可十五、市财政局( 4 项)1 .会计从业资格证核发2 .设立代理记账机构审批3 .采购人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审批4 .废标后改变采购方式的审批十六、市安监局( 3 项)1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乙种)核发2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第二类生产、经营单位、第三类生产单位备案3 .负责已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加油加气站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十七、市商务局( 4 项)1 .成品油零售批发企业设立审查2 .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变更、终止3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4 .酒类流通备案登记十八、市工商局( 3 项)1 .专营广告经营资格审批2 .临时性广告经营登记3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十九、市地税局( 7 项)1 .对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规定条件的服务型、商贸企业和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减免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的审批2 .对纳税人延期申报的核准3 .个体工商户纳税定额的核定4 .营业税政策减免审批5 .企业所得税减免 500 万元以下6 .个人所得税减免审批7 .外国企业、外籍个人的技术转让、开发业务免征营业税二十、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5 项)1 .第二类精神药品经营(零售)单位指定2 .医疗用毒性药品经营(零售)单位指定3 .药品零售企业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初审4 .科研和教学单位所需的毒性药品的批准5 .申请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初审(受委托)二十一、市气象局( 4 项)1 .施放气球作业人员的从业资格认定、施放气球资质证认定、施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系留气球活动2 .施放气球单位资质的认定3 .从事气象业务服务活动的审批4 .防雷工程专业乙、丙级资质审核二十二、市质监局( 1 项)1 .计量授权考核审批二十三、市银监局( 3 项)1 .政策性银行支行、中资商业银行支行、城市信用社股份有限公司分社筹建的受理2 .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股份有限公司开办外汇业务或增加外汇业务品种的受理3 .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股份有限公司开办现行法规明确规定的其他业务和品种的受理附件 5省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共 10 项)一、市海事局( 1 项)1 .船舶载运装卸危险物的适装许可二、市劳动保障局( 1 项)1 .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许可三、市林业局( 1 项)1 .狩猎证四、市公安局( 4 项)1 .出入境通行证2 .往来港澳通行证核发及签注3 .台湾居民来大陆定居4 .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核发及签注五、市安监局( 1 项)1 .烟花爆竹批发经营六、市地税局( 1 项)1 .车船税使用减免七、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1 项)1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证明核发。

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衔接落实省政府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

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衔接落实省政府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

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衔接落实省政府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4.28•【字号】鹤政办〔2021〕15号•【施行日期】2021.04.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正文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衔接落实省政府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鹤政办〔2021〕15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衔接落实国务院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豫政办〔2021〕11号),经市政府同意,对应省政府取消的16项行政许可事项,我市衔接取消行政许可事项5项(含直接取消4项、取消许可改为备案1项);对应省政府明确下放审批层级的1项行政许可事项,我市承接1项。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做好衔接落实工作。

各县区、市相关部门要认真做好取消、承接行政许可事项的衔接落实工作。

对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不得继续审批或变相审批,不得转由行业协会、商会或者其他组织审批;对承接的行政许可事项,要及时制定承接措施,确保审批工作无缝衔接。

取消、承接行政许可事项涉及调整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按照规定程序及时修订或者废止。

二、优化审批流程。

各县区、市有关部门要及时调整政务服务事项基本目录和网上办事指南。

对承接的行政许可事项,要按照“减环节、减时间、减材料、减跑动”要求,优化审批流程,压缩办理时限,减少跑动次数,提高审批效率,于本通知印发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河南政务服务网鹤壁市网厅公布办事指南。

三、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各县区、市有关部门要按照省政府有关部门公布的事中事后监管细则,制定完善具体措施,采取“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监管、信用监管、“互联网+监管”等方式,切实加强和创新事中事后监管,确保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

附件:鹤壁市取消和承接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2021年4月28日附件鹤壁市取消和承接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序号项目名称实施部门设定依据调整类型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1典当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取消取消许可后,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要采取以下措施加强监管:1.在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将办理“设立典当行及分支机构审批”(含设立、变更、注销)的信息推送至省公安厅后,市县公安机关据此将典当行及分支机构纳入监管范围。

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壁市优化国土空间格局实施方案的通知-鹤政〔2015〕7号

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壁市优化国土空间格局实施方案的通知-鹤政〔2015〕7号

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壁市优化国土空间格局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 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壁市优化国土空间格局实施方案的通知鹤政〔2015〕7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现将《鹤壁市优化国土空间格局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5年3月16日鹤壁市优化国土空间格局实施方案国土空间是宝贵的资源,也是我们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家园。

优化国土空间开发格局,就是对国土空间进行科学功能分区和发展方向定位,规范开发秩序,管制开发强度,引导各类市场主体建设好、保护好我们的家园,为人民群众营造良好的生活空间,为子孙后代留下天蓝、地绿、水净的美好家园。

从现在起至2020年,是全市国土开发空间结构快速变化的新阶段。

党的十八大提出要按照人口资源环境相均衡、经济社会生态效益相统一的原则,优化国土空间开发格局;加快实施主体功能区战略,构建科学合理的城市化格局、农业发展格局、生态安全格局。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进一步提出,坚定不移实施主体功能区制度,建立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制度。

为优化我市国土空间开发格局,提高开发效率,改善生态环境,促进全市统筹城乡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主体功能区规划的通知》(豫政〔2014〕12号),结合中国国土经济学会与我市签订的国土空间优化发展实验区共建工程协议,制定本方案。

一、优化国土空间格局的重要意义未来一个时期,是我市率先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加快建设生态活力幸福之城的关键时期。

必须深刻认识并全面把握国土空间开发趋势,妥善应对由此带来的严峻挑战。

(一)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改善对生活空间提出更高要求。

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鹤壁市实施地名公共服务工程工作方案的通知

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鹤壁市实施地名公共服务工程工作方案的通知

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鹤壁市实施地名公共服务工程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鹤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5.21•【字号】鹤政办[2007]20号•【施行日期】2007.05.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鹤壁市实施地名公共服务工程工作方案的通知(鹤政办〔2007〕20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鹤壁市实施地名公共服务工程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七年五月二十一日鹤壁市实施地名公共服务工程工作方案根据《民政部关于实施地名公共服务工程的通知》(民函﹝2005﹞122号)、《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加快实施地名公共服务工程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6﹞106号)要求和我省实施地名公共服务工程会议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

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改革传统地名工作,建立与信息时代相适应的地名工作机制、管理手段和工作方式,逐步形成内容丰富、使用方便、优质高效的地名公共服务体系,为完善城市公共服务功能,提升城市品位,建设“富裕、文明、和谐、生态”的新鹤壁作出积极贡献。

(二)基本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立足服务的原则,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需要出发,不断拓展服务领域,完善服务体系,提高服务水平。

坚持统筹安排、分类指导的原则,实事求是,因地制宜,量力而行,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实施。

坚持健全制度、规范管理的原则,建章立制,不断提高地名管理服务的法制化、规范化、标准化水平。

二、目标任务地名公共服务工程的主要任务:建立地名数据库,以计算机、互联网和现代通讯工具为载体,开展地名信息化服务。

今年完成以下工作任务:(一)地名规范专项事务。

制定和完善我市地名管理相关政策及技术标准,进一步理顺地名管理体制,健全工作机制,弘扬具有鹤壁特色的地名文化。

国务院关于同意河南省鹤壁市人民政府驻地迁移及郊区更名的批复-国函[2001]173号

国务院关于同意河南省鹤壁市人民政府驻地迁移及郊区更名的批复-国函[2001]173号
国务院关于同意河南省鹤壁市人民政府驻地迁移及郊区更名的批复
制定机关
国务院
公布日期
2001.12.26
施行日期
2001.12.26
文号
国函[2001]1பைடு நூலகம்3号
主题类别
区划地名
效力等级
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正文:
----------------------------------------------------------------------------------------------------------------------------------------------------
国务院关于同意河南省鹤壁市
人民政府驻地迁移及郊区更名的批复
(国函[2001]173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鹤壁市政府驻地迁址及郊区更名的请示》(豫政文[2001]348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鹤壁市郊区更名为鹤壁市淇滨区。
二、鹤壁市人民政府驻地由鹤壁市山城区红旗街迁至淇滨区九州路,所需经费由你省自行解决。
国务院
二00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结束——

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壁市人民政府2017年度立法计划的通知-鹤政〔2016〕38号

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壁市人民政府2017年度立法计划的通知-鹤政〔2016〕38号

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壁市人民政府2017年度立法计划的通知正文:----------------------------------------------------------------------------------------------------------------------------------------------------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壁市人民政府2017年度立法计划的通知鹤政〔2016〕38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鹤壁市人民政府2017年度立法计划》已经市政府第五十九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12月8日鹤壁市人民政府2017年度立法计划为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确保市政府立法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2000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15年3月1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决定》修正)和《规章制定程序条例》(2001年11月16日国务院令第322号公布,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鹤壁市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程序规定》(2016年12月8日鹤壁市人民政府令第5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关规定,在广泛征求意见基础上,对2017年度立法工作安排如下:一、年内完成的政府规章为保障《鹤壁市循环经济生态城市建设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顺利实施,根据《条例》授权,按照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安排,2017年完成以下政府规章的制定工作:(一)《鹤壁市建筑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管理办法》。

牵头起草部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送审稿报送时间:2017年8月底前。

(二)《鹤壁市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管理办法》。

牵头起草部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送审稿报送时间:2017年8月底前。

(三)《鹤壁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管理办法》。

国务院关于同意河南省调整驻马店市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

国务院关于同意河南省调整驻马店市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

国务院关于同意河南省调整驻马店市部分行政区划的
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务院
•【公布日期】2001.12.25
•【文号】国函[2001]172号
•【施行日期】2001.12.25
•【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区划地名
正文
国务院关于同意河南省调整驻马店市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
(国函[2001]172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调整驻马店市部分行政区划的请示》(豫政文[2001]374号)收悉。

同意将确山县的胡庙乡、朱古洞乡、古城乡,遂平县的关王庙乡、诸市乡和汝南县的水屯镇划归驻马店市驿城区管辖。

国务院
二00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批转鹤壁市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批转鹤壁市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批转鹤壁市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正文:---------------------------------------------------------------------------------------------------------------------------------------------------- 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批转鹤壁市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市建设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编办、国土资源局、地税局、工商局等部门制订的《鹤壁市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五年七月五日鹤壁市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实施意见(市建设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人事局、市编办、市国土资源局、市地税局、市工商局二〇〇五年七月五日)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101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建设厅等部门河南省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政办〔2003〕110号)等文件精神,推动我市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向科技型企业转变,加速我市技术创新体系建设,现就我市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一)指导思想:按照国务院、省政府关于对国有勘察设计单位进行“改企转制、政企分开、调整结构、扶优扶强”的基本思路,全面推进我市国有勘察设计单位的体制改革,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勘察设计咨询业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尽快形成为固定资产投资活动全过程提供技术性、管理性服务的咨询勘察设计服务体系。

(二)改革目标:勘察设计单位由现行的国有事业单位改为混合所有制的科技型企业,依法建立“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使企业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独立法人实体和市场竞争主体。

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易地扶贫搬迁工作的实施意见

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易地扶贫搬迁工作的实施意见

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易地扶贫搬迁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11.30•【字号】鹤政办〔2016〕72号•【施行日期】2016.11.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正文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易地扶贫搬迁工作的实施意见鹤政办〔2016〕7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为贯彻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易地扶贫搬迁工作的若干意见》(豫政办〔2016〕177号),全力以赴推进我市易地扶贫搬迁工作,坚决打赢脱贫攻坚的关键战役,经市政府同意,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切实增强做好易地扶贫搬迁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易地扶贫搬迁是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头号工程,是脱贫攻坚“五个一批”中任务最重、难度最大的一项工作。

今年以来市委、市政府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关于做好易地扶贫搬迁工作的指示精神,健全工作机制,完善推进措施,各项工作进展顺利,但也存在一些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

各县区、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省、市的决策部署上来,把加强易地扶贫搬迁工作摆上更加重要的位置。

要充分认识易地扶贫搬迁工作的艰巨性、复杂性和紧迫性,牢固树立“首战必胜”“决战决胜”的信心和决心,增强责任意识和使命担当。

要加强组织领导,细化明确任务,层层压实责任,激发干部积极性。

要准确把握政策,坚持问题导向,强化薄弱环节,及时解决工作推进中的困难和问题,不断提高工作能力和水平,确保高质量、高标准地完成易地扶贫搬迁各项工作,坚决打赢脱贫攻坚的关键战役。

二、认真核实审定易地扶贫搬迁对象。

易地扶贫搬迁对象的确定要同时满足迁出区域条件和搬迁农户个体条件。

迁出区域条件是:不具备基本发展条件的“一方水土养不起一方人”的地方。

搬迁农户个体条件是:住房条件相对较差,愿意参加易地扶贫搬迁的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生产资源相对较少,靠就地就近从事劳动生产难以脱贫的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

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鹤政〔2017〕11号

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鹤政〔2017〕11号

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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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
鹤政〔2017〕1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全面贯彻落实权责清单动态管理机制,经研究论证,市政府决定,调整7个部门行政职权事项24项,其中,取消22项,下放2项。

各县区、各部门要认真做好调整行政职权事项的落实工作,并对权责清单进行相应调整。

要严格按照公布的权责清单行使职权,不得在清单之外行使或变相行使直接面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行政职权。

对保留的行政职权,要进一步简化优化办事流程,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

对取消和下放的行政职权,要在职责范围内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要持续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加快政府职能转变,不断提高政府管理服务科学化、规范化、法治化水平。

附件:取消和下放的行政职权事项目录(24项)
2017年7月14日
——结束——。

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适度调整我市矿产资源整合与资源配置政策的通知

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适度调整我市矿产资源整合与资源配置政策的通知

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适度调整我市矿产资源整合与资源配置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鹤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10.22•【字号】鹤政〔2015〕32号•【施行日期】2015.10.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适度调整我市矿产资源整合与资源配置政策的通知鹤政〔2015〕3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适度调整我省重要矿产资源整合与资源配置政策的通知》(豫政〔2015〕15号)和《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试点下放行政审批事项委托书的通知(洛阳、鹤壁、三门峡,巩义、永城)》(豫国土资办函〔2014〕164号)精神,为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调控作用,结合我市实际,市政府决定对全市矿产资源整合与资源配置政策进行适度调整。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重要矿产资源出让方式除下列4种情形可以协议方式出让矿业权外,一律以市场方式有偿出让矿业权:(一)国务院批准的重点矿产资源开发项目和为国务院批准的重点建设项目提供配套资源的矿产地。

(二)已设采矿权需要整合或利用原有生产系统扩大勘查开采范围的毗邻区域。

(三)已设探矿权需要整合或因整体勘查扩大范围涉及周边零星资源的。

(四)2015年3月10日前省政府已批准的预配置矿产资源项目和资源整合项目。

二、适度设定重要矿产资源受让主体资格煤炭、水泥灰岩、白云岩等是我市重要矿产资源,适度设定矿产资源开采主体资格,有利于促进矿业经济规模化发展,保障新型工业化、城镇化等资源需求,提升矿山安全生产水平。

煤炭:主要面向煤炭骨干企业配置资源,支持鼓励电力企业等下游企业以参股形式参与煤炭项目合作勘查开发。

非煤炭兼并重组主体资格企业持有煤炭探矿权的,需与煤炭骨干企业兼并重组后办理探矿权转采矿权手续,就近煤炭骨干企业有优先重组权。

已完成兼并重组的小煤矿利用原有生产系统勘查开采毗邻区域、周边零星资源的,由煤炭企业提出协议出让意见,报请省煤炭企业兼并重组领导小组、省重要矿产资源管理联席会议研究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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