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徐州市省级开发区目标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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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徐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徐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徐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徐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6.07•【字号】徐政办发[2010]101号•【施行日期】2010.06.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徐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徐政办发〔2010〕101号2010年6月7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城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徐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徐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苏委〔2010〕18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徐委发〔2010〕13号)有关精神,设立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审批事项。

(二)将市信息化办公室职责划入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将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规划、协调有关扶持政策落实的职责,划入市农业委员会;将组织实施农产品(不含粮食、棉花)进出口计划的职责,划入市商务局。

(三)加强社会经济发展与改革等重大问题研究,指导推进和综合协调全市经济体制改革。

深化投资体制改革,减少微观管理事务。

(四)加强经济、资源、环境统筹协调,负责全社会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以及发展循环经济工作,统筹协调全市节约型社会建设工作。

(五)加强经济形势的监测和分析,研究宏观经济运行、总量平衡、经济安全和总体产业安全等重要问题,提出宏观调控政策建议。

(六)加强区域经济协调发展,负责我市参与长三角地区和市际间合作与发展及对口支援工作。

(七)增加负责应对气候变化工作的职责。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建设项目行政审批优化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徐政发〔2015〕35号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建设项目行政审批优化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徐政发〔2015〕35号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建设项目行政审批优化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正文:----------------------------------------------------------------------------------------------------------------------------------------------------市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建设项目行政审批优化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徐政发〔2015〕3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城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徐州市建设项目行政审批优化实施方案(试行)》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希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徐州市人民政府2015年5月25日徐州市建设项目行政审批优化实施方案(试行)为进一步优化我市建设项目投资发展环境,实现加速提质目标,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入推进简政放权切实转变政府职能的实施意见》(徐委发〔2014〕41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思路按照党的十八大关于“建设职能科学、结构优化、廉洁高效、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和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依法治国的要求,以精简审批环节、缩短审批时限为目标,针对建设项目审批过程中存在的问题,通过采取“优化流程、一窗受理、并联审批、信息共享”等优化方式,明确各方责任,强化监督机制,大幅度提高我市建设项目审批效率,努力构建与经济社会快速平稳发展相适应的建设项目行政审批新模式。

二、基本原则1.依法审批、高效便民。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涉及建设项目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文件,参照近期国家、省、市对行政审批清理的情况,整合建设项目审批流程,缩短审批时间,为行政相对人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

2.突出主干、融合支干。

整合政府资源,变外部行政行为为内部行政行为,将建设项目行政审批流程划分为立项、用地、规划、施工、竣工验收五大环节,各环节确定一个主办部门。

徐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徐州市省级开发区目标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徐政办发[2007]167号

徐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徐州市省级开发区目标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徐政办发[2007]167号

徐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徐州市省级开发区目标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7.09.17施行日期2007.09.17文号徐政办发[2007]167号主题类别机关工作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 徐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徐州市省级开发区目标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徐政办发〔2007〕16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徐州市省级开发区目标考核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徐州市省级开发区目标考核办法(试行)为了进一步加快我市省级开发区建设步伐,推动省级开发区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徐委发〔2006〕46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考核对象徐州经济开发区、丰县经济开发区、沛县经济开发区、铜山经济开发区、睢宁经济开发区、邳州经济开发区、新沂经济开发区、徐州工业园区。

二、考核内容(一)业务总收入(分值8)(二)工业增加值(分值8)(三)财政一般预算收入(分值10)(四)新批协议注册外资额(分值4)(五)实际到账注册外资额(分值8)(六)新增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分值12)(七)新增列统工业企业个数(分值4)(八)单位面积工业项目投资强度(分值8)(九)单位工业增加值综合能耗(分值4)(十)新增市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数(分值3)(十一)高新技术产业产值(分值6)(十二)规划编制和实施情况(分值10)(十三)土地利用审批和建设项目环评执行情况(分值10)(十四)征地农民补偿和失地农民保障情况(分值5)三、考核计分办法考核采用百分制计分办法。

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徐州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

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徐州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

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徐州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徐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4.21•【字号】徐政发[2011]57号•【施行日期】2011.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徐政发〔2011〕5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城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徐州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已经2011年4月14日市政府第4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希结合各自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一日徐州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行为,健全依法、科学、民主决策机制,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建议、审议、决定、执行、评估和监督等活动适用本规定。

地方性法规议案的提出、市政府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突发事件的应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遵循合法、科学、民主、效率、公开、公平的原则,坚持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政府决定相结合。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重大行政决策包括以下事项:(一)制定或调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重大政策措施;(二)制定或调整城市土地利用、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等各类总体规划、产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重要区域规划和有关重要专项规划;(三)编制财政预决算,安排、调整重大财政资金的使用;(四)审议本市财政投资建设的大型基础设施或者市政设施项目及其他重大建设项目,处置重大国有资产;(五)确定和调整政府定价的重要商品、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六)研究城市管理、社会保障、劳动就业、医疗卫生、文化教育、食品药品安全、环境保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等涉及民生的重大事项;(七)审议市政府所属部门、重要机构的设立、调整、撤并、职能划分和行政管理体制的重大改革,以及重要事项;(八)其他需要市政府作出的涉及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全局、民主与法制建设以及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10.31•【字号】徐政发〔2017〕63号•【施行日期】2017.10.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徐政发〔2017〕6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徐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城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和中共中央、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精神,深入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我市对2015年12月31日前发布的市级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清理结果已于2017年10月23日市人民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公布如下:一、保留规范性文件52件(一)“徐政规”文件15件1.《徐州市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徐政规〔2009〕2号)2.《徐州市市区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办法》(徐政规〔2009〕3号)3.《徐州市高龄老人尊老金发放管理办法》(徐政规〔2011〕3号)4.《市政府关于调整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徐政规〔2011〕12号)5.《徐州市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征收管理办法》(徐政规〔2012〕7号)6.《徐州市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徐政规〔2012〕8号)7.《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建筑业加快发展的意见》(徐政规〔2013〕3号)8.《徐州市发展规划管理办法》(徐政规〔2013〕6号)9.《徐州市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徐政规〔2013〕8号)10.《徐州市市区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办法》(徐政规〔2013〕9号)11.《徐州市市区建设工程预拌砂浆生产和使用管理办法》(徐政规〔2014〕2号)12.《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的意见》(徐政规〔2014〕3号)13.《徐州市市级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管理办法》(徐政规〔2014〕4号)14.《徐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徐政规〔2015〕1号)15.《徐州市农村公益性公墓管理办法》(徐政规〔2015〕2号)(二)“徐政发”文件16件1.《徐州市有突出贡献人员医疗待遇的有关规定》(徐政发〔2000〕130号)2.《市政府关于严格控制临时建筑建设的通知》(徐政发〔2002〕44号)3.《市政府关于调整徐州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有关规定》(徐政发〔2002〕126号)4.《徐州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徐政发〔2003〕59号)5.《市政府关于完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徐政发〔2003〕96号)6.《市政府关于全面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徐政发〔2004〕43号)7.《市政府关于我市退职人员参加徐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事项的通知》(徐政发〔2005〕87号)8.《市政府关于印发〈关于调整徐州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有关规定〉的通知》(徐政发〔2006〕114号)9.《市政府关于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意见》(徐政发〔2008〕142号)10.《市政府关于加强市区重要建设项目和重要区域建设项目规划审批的通知》(徐政发〔2008〕149号)11.《市政府关于大专院校建设教师周转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徐政发〔2011〕78号)12.《徐州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徐政发〔2011〕147号)13.《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徐政发〔2012〕167号)14.《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徐州站、徐州东站地区综合管理机关的决定》(徐政发〔2013〕85号)15.《市政府关于加大技术改造推进制造业向中高端迈进的意见》(徐政发〔2015〕37号)16.《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徐政发〔2015〕57号)(三)“徐政办发”文件25件1.《关于调整2003年度徐州市区房改有关政策的意见》(徐政办发〔2003〕156号)2.《徐州市市区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办法》(徐政办发〔2003〕163号)3.《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全面推行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徐政办发〔2005〕96号)4.《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徐州市人事考试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徐政办发〔2007〕17号)5.《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建设局<徐州市建筑企业农民工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徐政办发〔2008〕154号)6.《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徐州市对市区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退休的企业职工实行一次性奖励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徐政办发〔2009〕181号)7.《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徐州市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办法>的通知》(徐政办发〔2010〕252号)8.《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徐州市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办法>的通知》(徐政办发〔2010〕253号)9.《关于徐州市农村偏远学校教师公租房建设方案的通知》(徐政办发〔2011〕25号)10.《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大专院校教师周转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的通知》(徐政办发〔2012〕168号)11.《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体教结合加强运动员文化教育和保障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徐政办发〔2012〕184号)12.《关于印发<徐州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徐政办发〔2013〕9号)13.《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快转变竞技体育发展方式实施意见>的通知》(徐政办发〔2013〕12号)14.《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全市老年人体育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徐政办发〔2013〕101号)15.《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物业管理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徐政办发〔2013〕218号)16.《徐州市住宅工程质量保修金管理使用办法》(徐政办发〔2013〕223号)17.《徐州市市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实施意见》(徐政办发〔2013〕230号)18.《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市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殊医用材料个人先行自付比例的通知》(徐政办发〔2013〕231号)19.《市政府关于调整市区六级以上伤残军人医疗统筹政策的通知》(徐政办发〔2013〕241号)20.《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物价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关于全市县级公立医院价格综合改革和完善医保支付方式意见>的通知》(徐政办发〔2013〕257号)21.《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徐州市市区职工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管理办法>的通知》(徐政办发〔2014〕4号)22.《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物业管理工作职责的通知》(徐政办发〔2014〕58号)23.《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的通知》(徐政办发〔2015〕103号)24.《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快徐州市足球运动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徐政办发〔2015〕136号)25.《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工作的通知》(徐政办发〔2015〕49号)以上确认保留的规范性文件,自本决定发布之日起重新计算有效期。

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徐州市城建重点工程目标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

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徐州市城建重点工程目标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

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徐州市城建重点工程目标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徐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3.18•【字号】徐政办发[2003]29号•【施行日期】2003.03.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培训正文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徐州市城建重点工程目标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徐政办发[2003]29号)铜山县及各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部门: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徐州市城建重点工程目标管理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00三年三月十八日徐州市城建重点工程目标管理考核办法为加强对我市城建重点工程的监督和管理,进一步明确目标,落实责任,确保高标准、高质量地完成城建重点工程建设任务,特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城建重点工程建设实行项目目标管理责任制度,对承担城建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的责任单位及项目责任人实行目标考核。

市政重点工程建设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进行目标管理责任制的考核评分,市政府根据考核结果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奖罚。

二、考核范围和对象考核范围是承担市委、市政府下达的城建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及为民办实事项目的责任单位。

考核对象为项目责任单位和项目责任人。

三、考核内容:1、工程进度:是否按规定的节点时间完成所承担的目标任务;2、工程质量:工程质量是否达到合格以上标准;3、资金保障:自筹配套资金是否按时足额到位;4、工程资料:项目手续办理是否全面及时,工程资料是否完整齐全;5、安全生产:安全生产保证体系是否建立、健全,是否达到安全无事故;6、施工环境:施工过程中是否文明施工,是否达到不扰民、无投诉;7、社会稳定:征地拆迁、工程施工过程中是否存在遗留问题,是否达到无群众集访。

四、评分办法(附评分表)考核内容中第一、二项为否决项,有一项没完成即可定为考核不合格,每项基本分为100分,合计为200分。

1、按规定的节点时间完成所承担的目标任务时得100分,若提前完成任务则可根据提前时间的长短得100~120分;2、工程质量经质检合格则得100分,被评为优质工程则可得100~120分。

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徐州市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徐政办发〔2018〕23号

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徐州市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徐政办发〔2018〕23号

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徐州市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正文:----------------------------------------------------------------------------------------------------------------------------------------------------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徐州市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徐政办发〔2018〕2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徐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城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徐州市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2月8日徐州市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属地监管责任,有效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7〕96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苏政办发〔2018〕14号)精神及有关规定,结合徐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年度考核。

第三条考核工作在市政府领导下,由市解决农民工工资问题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负责实施,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组织落实,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分工共同做好考核工作。

第四条考核工作从2017年到2020年,每年开展1次。

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考核年度。

第五条考核工作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和结果导向,遵循客观公正原则,突出重点,注重实效。

第六条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加强对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工资支付保障制度、治理欠薪特别是工程建设领域欠薪工作成效等情况。

徐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徐州市城建重点工程质量抽检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徐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徐州市城建重点工程质量抽检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徐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徐州市城建重点工程质量抽检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10.31•【字号】徐政办发〔2017〕209号•【施行日期】2017.10.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综合规定正文徐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徐州市城建重点工程质量抽检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徐政办发〔2017〕20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徐州高新区、新城区管委会,市各有关单位:《徐州市城建重点工程质量抽检实施意见(试行)》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10月31日徐州市城建重点工程质量抽检实施意见(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市城建重点工程建设行为,强化质量意识,保障工程质量,进一步明确工程参建方的工程质量责任,保证工程建设项目能够保质保量地如期竣工投入使用。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文件的规定,制订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市城建重点工程质量抽检工作是强化城建工程质量监督的一项具体措施,实施抽检的目的是监督工程施工质量,确保工程施工始终处于受控状态,抽检结果不替代法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和检测,仅适用于本市城建重点工程内部质量监督和管理。

第三条市城建重点工程质量抽检费用由徐州市城建重点工程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重点办)在市城建重点工程资金计划中列支。

第四条本意见适用于列入市城建重点工程年度计划的市级投资项目、市级补贴项目、市政府融资平台投资项目及市级PPP项目等。

第二章工程质量抽检范围第五条根据市政府下达的市城建重点工程年度计划,由市重点办或其委托的相关部门按照以下原则确定需要进行质量抽检的工程项目及抽检内容。

工程项目质量抽检范围:(一)道路工程1.新建道路(含桥面铺装):按照路基、基层、面层三个阶段,根据现行标准规定的数量、频率、取样方法,按照一定的比例对主控项目和路基、基层厚度实施质量抽检。

中共徐州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徐州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中共徐州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徐州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中共徐州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徐州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徐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0.26•【字号】徐委办[2011]98号•【施行日期】2011.10.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中共徐州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徐州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徐委办[2011]98号2011年10月26日)各县(市)区委、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城区,市委各部委办,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驻徐各部省属单位:《徐州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徐州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为进一步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健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制度,实现事业单位管理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人事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70号)和中组部、人事部《关于做好党群系统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85号)以及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江苏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苏办发[2008]2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对我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实施范围1.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经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批准设立并纳入管理的事业单位(包括经费来源为财政全额拨款、差额拨款以及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都要进行岗位设置,建立和完善岗位管理制度。

2.事业单位管理人员(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都要纳入岗位设置管理。

3.岗位设置管理中涉及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4.使用事业编制的各类学会、协会、基金会等社会团体,参照本实施意见执行。

5.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类企业所属事业单位以及已经列入转企改制名单尚未实施转企改制的事业单位,不列入实施范围。

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徐州市数字化城市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

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徐州市数字化城市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

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徐州市数字化城市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徐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4.17•【字号】徐政办发[2013]74号•【施行日期】2013.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徐州市数字化城市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徐政办发〔2013〕74号)鼓楼区、云龙区、泉山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城区管委会,市各有关单位:《徐州市数字化城市管理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

本办法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请认真贯彻实施。

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4月17日徐州市数字化城市管理考核办法为切实发挥数字化城市管理作用,增强各区、各有关单位的城市管理责任意识,强化对城市管理的监督考核,提高城市管理水平,进一步改善城市容貌环境秩序,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指导思想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管理工作的意见》(徐政发〔2009〕136号)要求,不断完善“一级监督、二级指挥、三级管理、四级网络”的数字化城市管理新模式,充分调动和发挥区级政府、职能部门履行城市管理职责的积极性,努力落实长效管理措施,切实构建管理无缝隙、责任全覆盖的“大城管”工作格局,全面提升我市人居环境和城市综合竞争力。

二、考核原则1.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2.坚持以量化数据考核为主的原则;3.坚持综合考核与分类评价考核相结合的原则。

三、考核依据《市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数字化城市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徐政发〔2009〕〔67〕号)和《市政府关于调整市城市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及其城市管理职责的通知》(徐政发〔2010〕146号)。

四、考核对象和内容(一)考核对象对主城区、开发区、新城区,以及市相关部门和省部属单位进行分类考核。

考核对象具体分类为:鼓楼区、云龙区、泉山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城区管委会;城乡建设局、规划局、市政园林局、城市管理局、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环保局、人防办、旅游局,云龙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公安局、交通运输局、农委、水利局、民政局、卫生局、教育局、文广新局、体育局、安监局、商务局、计生委、报业传媒集团、电视台;徐州工商局、徐州供电公司、徐州邮政局、徐州市气象局、上海铁路局徐州办事处、中石油徐州分公司、中石化徐州分公司、徐州电信公司、徐州移动公司、徐州联通公司、徐州铁通公司。

中共徐州市委、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县(市)区政府机构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

中共徐州市委、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县(市)区政府机构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

中共徐州市委、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县(市)区政府机构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徐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2.01•【字号】徐委[2009]36号•【施行日期】2009.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共徐州市委、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县(市)区政府机构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徐委发[2009]36号2009年12月1日)各县(市)区委、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委办,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徐州市县(市)区政府机构改革指导意见》已经市委、市政府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徐州市县(市)区政府机构改革指导意见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地方政府机构改革的意见》(中发[2008]12号),省委、省政府《江苏省市县政府机构改革的意见》(苏委[2009]407号)精神,结合实际,现就我市县(市)区政府机构改革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机构改革的指导思想和原则机构改革的指导思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以转变政府职能为核心,着力解决制约县(市)区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矛盾和问题。

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进一步理顺职责关系、明确和强化责任、优化政府组织结构、规范机构设置。

推进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能,逐步建立权责一致、分工合理、决策科学、执行顺畅、监督有力的行政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为促进县(市)区经济社会事业的发展提供体制机制保障。

机构改革的基本原则:(一)突出重点。

以转变政府职能为核心,明确县(市)区政府的职责重点,完善行政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二)上下衔接。

积极探索实行职能有机统一的大部门体制,职能调整和机构设置与市级政府机构改革相衔接。

(三)分类指导。

区别不同层级政府功能特点和不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要求,从实际出发推进改革,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加大探索创新力度。

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徐州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等制度的通知

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徐州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等制度的通知

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徐州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等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徐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11.03•【字号】徐政办发[2008]141号•【施行日期】2008.11.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徐州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等制度的通知(徐政办发[2008]14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现将《徐州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办法(试行)》、《徐州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徐州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社会评议制度(试行)》、《徐州市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办法(试行)》、《徐州市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制度(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十一月三日徐州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第一条为深入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不断提高政府信息公开管理工作的规范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江苏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各级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第三条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应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合理、注重实效、促进工作的原则。

第四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实行分级负责制度。

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全市政府信息公开考核的组织、协调和指导,对市政府各部门及各县(市)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各县(市)区政府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政府信息公开考核的组织、协调和指导,对本级政府各部门和镇(街道办事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

第五条政府信息公开考核的标准是:组织机构健全,工作责任明确;公开内容符合规定,更新及时;公开形式实用有效,方便公众;公开制度完善,执行到位;监督机制健全,责任追究落实;公开效果显著,群众评价满意。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经济开发区高质量发展综合考核评价办法(2021年版)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经济开发区高质量发展综合考核评价办法(2021年版)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经济开发区高质量发展综合考核评价办法(2021年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2.26•【字号】苏政办发〔2021〕10号•【施行日期】2021.02.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区域经济开发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经济开发区高质量发展综合考核评价办法(2021年版)的通知苏政办发〔2021〕10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江苏省经济开发区高质量发展综合考核评价办法(2021年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2月26日江苏省经济开发区高质量发展综合考核评价办法(2021年版)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考核评价组织第三章指标体系第四章考核评价程序及审核要求第五章结果发布及应用第六章动态管理机制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践行习近平总书记对江苏工作的重要指示要求,按照国家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经济开发区工作的决策部署,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以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推动高质量发展为主题,推进全省经济开发区开放创新、科技创新、制度创新,实现改革开放再出发,更好服务全省高质量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经济开发区高质量发展综合考核评价(以下简称考核评价)的指标体系设定、数据收集、材料审核、结果发布以及动态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经济开发区包括全省各国家级、省级经济类开发区。

国家级开发区指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保税港区,省级开发区指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等。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高质量发展水平,是指经济开发区在经济发展、开放水平、创新驱动、生态集约和统筹协调等方面的综合表现。

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徐州市市级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

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徐州市市级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

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徐州市市级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徐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9.04•【字号】徐政办发[2014]148号•【施行日期】2014.10.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徐州市市级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徐政办发〔2014〕14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城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徐州市市级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9月4日徐州市市级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实施办法为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提升公共服务供给水平,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13〕175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入推进简政放权切实转变政府职能的实施意见》(徐委发〔2014〕41号)、《市政府关于推进市级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意见》(徐政发〔2013〕51号)等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是指政府利用财政资金,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政府直接向社会提供的一部分公共服务事项,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以购买的方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承担,政府根据服务数量和质量向其支付费用。

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主体为所有使用财政性资金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或者公益服务职能的市级行政部门、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承接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主体包括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成立,以及依法在工商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社会力量。

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应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具备提供服务所必需的设施、人员和专业技术的能力,具有健全的内部治理结构、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社会和商业信誉,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险的良好记录,并符合登记管理部门依法认定的其他条件。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主要目标任务分解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国家计划【发文字号】徐政发[2011]63号【发布部门】徐州市政府【发布日期】2011.05.04【实施日期】2011.05.0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主要目标任务分解方案的通知(徐政发〔2011〕6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城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徐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已经徐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批准。

为把《徐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主要目标任务落到实处,推动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再上新台阶,市政府组织对《徐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主要目标任务进行了责任分解并广泛征求意见。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徐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主要目标任务分解方案》印发给你们。

各主办单位作为承办事项的牵头调度落实单位,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细化责任分工,强化调度督促,全力以赴抓好落实工作,确保《徐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主要目标任务按序时推进。

各相关单位要强化大局意识,积极配合主办单位把各项推进措施落到实处,为全面完成徐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的目标任务作出应有的努力。

市政府督查室要加大对《徐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主要目标任务落实情况的督查督办力度,实行年度督查考评汇总,促进各地、各部门、各单位相互配合、共同努力,全面完成《徐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确立的各项主要目标任务。

特此通知。

附件:徐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主要目标任务分解方案徐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主要目标任务分解方案一、经济社会发展指标分解1.2015年,地区生产总值超过5000亿元,人均地区生产总值超过57600元。

徐州市政府关于明确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部分管理权限的通知

徐州市政府关于明确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部分管理权限的通知

徐州市政府关于明确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部分管理权限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徐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06.20•【字号】徐政发〔2016〕46号•【施行日期】2016.06.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经济技术开发区正文市政府关于明确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部分管理权限的通知徐政发〔2016〕4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城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为加快推进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简称“开发区”)改革创新、转型发展,市政府决定明确开发区部分管理权限。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今后凡在开发区注册并生产经营的企业,全部由开发区税务部门征收管理,收入缴入开发区金库。

2.享受市财政社保、卫生等民生专项转移支付政策。

3.特种设备使用注册登记权限。

4.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告知权限。

5.商品房小区道路及路灯验收权限。

6.劳务派遣经营的行政许可。

7.对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管理的行政许可。

8.劳动监察行政执法处罚权。

9.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权。

10.公建维修基金的归集、使用和审查管理。

11.冠“徐州”行政区划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

市财政局、人社局、规划局、建设局、房管局、城管局、工商局、质监局、徐州市国税局、徐州地税局、人民银行徐州市中心支行等部门要根据实际,采取授权、委托等方式,将管理权限明确赋予开发区;同时要加强业务指导,完善服务机制,加大督查力度,确保落实到位。

开发区要认真研究配套措施,全力做好管理权限的承接工作,确保承接到位。

徐州市人民政府2016年6月20日。

徐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编制工作方案的通知

徐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编制工作方案的通知

徐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编制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徐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1.15•【字号】•【施行日期】2008.01.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徐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编制工作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徐州市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编制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方案要求,抓好落实。

二〇〇八年一月十五日徐州市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编制工作方案编制《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是我市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重要举措,是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方便公众依法获取政府信息的关键,是行政机关的法定职责。

为确保《目录》和《指南》编制工作按期保质完成,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编制等项工作的通知》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以保障人民群众的民主权利、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以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为目标,以现有政务公开工作为基础。

通过编制、运行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规范行政行为,提高行政效能,加强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和制约,推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规范化和法制化进程,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二、总体要求我市《指南》和《目录》的编制,要坚持系统化、标准化、电子化,按照“上下同步、规范统一、分级编制、各负其责”的原则,围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的公开内容,在各级政府办公室的领导下,依托信息化手段,周密组织实施,从2007年开始,由近及远,重点梳理2003年以来的政府信息,确保 2008年3月底前完成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编制及内容上网公开工作,并在此基础上做好信息的变更、增补等工作,保证全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范、有序运行。

徐州市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发展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徐州市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发展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徐州市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发展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徐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8.19•【字号】徐政规[2013]6号•【施行日期】2013.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徐州市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发展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徐政规〔2013〕6号2013年8月19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城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徐州市发展规划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徐州市发展规划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发展规划管理,规范发展规划编制活动,保障发展规划的实施,发挥发展规划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调控作用,根据《江苏省发展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发展规划的编制、实施和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发展规划,是指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对一定时期、范围内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战略谋划与总体部署。

第三条发展规划的编制、实施和相关管理活动,应当坚持以人为本,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坚持从实际出发,遵循自然规律、经济规律和社会发展规律;坚持统筹兼顾,推进区域之间、城乡之间的协调发展;坚持民主决策,广泛听取社会各界和公众的意见。

第四条发展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发展规划编制、实施工作的组织领导,并将发展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是发展规划的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发展规划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并依据职责拟订和组织实施有关发展规划;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关专项发展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工作。

第五条依法批准的发展规划,是各级人民政府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责的依据,应当遵守和执行。

徐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徐州市“招金引银”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徐政办发〔2017〕68号

徐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徐州市“招金引银”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徐政办发〔2017〕68号

徐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徐州市“招金引银”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徐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徐州市“招金引银”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徐政办发〔2017〕6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城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徐州市“招金引银”工作考核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5月2日徐州市“招金引银”工作考核办法(试行)按照市委、市政府“四招四引”工作部署,为大力推进“招金引银”战略深入实施,加快发展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全力打造区域性金融服务中心,本着“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充分调动各地、各部门工作积极性、创造性,吸引更多的金融机构和金融业态进驻徐州,进一步做大存量,扩大增量,在认真总结我市以往“招金引银”考核办法的基础上,借鉴招商引资考核的有效做法,研究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各县(市)区、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城区,以及承担“招金引银”任务的市有关单位。

二、考核内容和认定标准围绕我市区域性金融服务中心的目标定位和发展方向,重点考核新引入或设立各类金融机构。

主要包括:1.各类中外资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等非银行业持牌机构;2.证券机构:证券公司、登记结算公司等;3.保险机构:包括各类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等;4.其他金融机构:区域性金融后援服务机构、融资租赁公司、期货公司、金融资产交易中心、第三方支付、股权投资公司、基金管理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科技小贷公司、股权交易中心等。

徐州市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政府投资主导性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及薪酬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徐州市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政府投资主导性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及薪酬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徐州市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政府投资主导性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及薪酬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徐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3.09•【字号】徐政规[2010]2号•【施行日期】2010.04.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徐州市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政府投资主导性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及薪酬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徐政规[2010]2号2010年3月9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徐州市政府投资主导性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及薪酬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徐州市政府投资主导性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及薪酬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促进我市城市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完善政府投资主导性企业激励和约束机制,现在《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徐州市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及薪酬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徐政办发[2007] 50号)文件的基础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政府投资主导性企业是指市政府指定的承担政府投资主导性项目的国有企业。

政府投资主导性项目包括由政府牵头或配套投资的重点基础设施项目、重点城市功能项目、国计民生项目、实事工程和生态建设项目以及市委、市政府确定的事关全市经济社会战略发展的重大项目等。

第三条政府投资主导性企业负责人是指市政府指定的承担政府投资主导性项目的国有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市政府确定的经营业绩考核责任人。

第四条根据企业管理现状,市政府委托市国资委管理市国有资产投资经营集团有限公司;委托市财政局管理市国盛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市新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委托新城区管理委员会管理市新城区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委托市铁路建设办公室管理市高铁投资公司;委托市国土资源局管理市新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委托市水利局管理市新水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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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徐州市省级开发区目标考核办法
(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徐政办发[2007]167号
【发布部门】徐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7.09.17
【实施日期】2007.09.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徐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徐州市省级开发区目标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徐政办发〔2007〕16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徐州市省级开发区目标考核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徐州市省级开发区目标考核办法(试行)
为了进一步加快我市省级开发区建设步伐,推动省级开发区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
展,根据徐委发〔2006〕46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考核对象
徐州经济开发区、丰县经济开发区、沛县经济开发区、铜山经济开发区、睢宁经济开发区、邳州经济开发区、新沂经济开发区、徐州工业园区。

二、考核内容
(一)业务总收入(分值8)
(二)工业增加值(分值8)
(三)财政一般预算收入(分值10)
(四)新批协议注册外资额(分值4)
(五)实际到账注册外资额(分值8)
(六)新增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分值12)
(七)新增列统工业企业个数(分值4)
(八)单位面积工业项目投资强度(分值8)
(九)单位工业增加值综合能耗(分值4)
(十)新增市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数(分值3)
(十一)高新技术产业产值(分值6)
(十二)规划编制和实施情况(分值10)
(十三)土地利用审批和建设项目环评执行情况(分值10)
(十四)征地农民补偿和失地农民保障情况(分值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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