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线电影投资合同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合同编号:
院线电影《》投资合同书
甲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乙方:
法定代表人:
公司地址:
甲、乙双方同意根据本协议之条款联合参与合作投资电影,本协议第二条所述之电影《》(以下简称“该电影”)。现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本着互惠互利、相互尊重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以下条款:
第一条定义及解释
1.1 除非文中另有规定,在前文所定义之词语外,以下词语在“本协议”中具有
如下含义:
(1)生效日:指本协议之生效日,即本协议第13.4条规定的生效条件全部成就之日;
(2)公映日:指【该电影】全球首次公开放映之日期;
(3)总预算:指估算筹备、拍摄及制作【该电影】及任何相关【该电影】可能会产生的费用及支出,详见3.1条(1)款;
(4)摄制费用:指因筹备、拍摄及制作【该电影】及任何相关【该电影】而实际产生的所有费用及支出;
(5)投资金额:指甲、乙双方因应【该电影】之【总预算】而同意投入的投资款总数;
(6)投资比例:指按3.2.2款规定甲、乙双方对【该电影】的【投资金额】投入资金的比例;
(7)甲方投资比例:指本协议3.2.2(1)项规定的甲方对【该电影】享有的【投资比例】;
(8)乙方投资比例:指本协议3.2.2(2)项规定的乙方对【该电影】享有的【投资比例】;
(9)乙方投资金额:指乙方为投资拍摄【该电影】投入的金额,见第3.2.3款;
(10)其他投资方:指由甲方自行引入对【该电影】注入投资款项的第三方投资者;
(11)发行权利:指以任何方式销售、租赁、发行、宣传及使用【该电影】、该电影】之宣传片、剧照、宣传海报与相关宣传物料、及【该电影】之组成部份之相关发行权利(包括但不限于电影院放映、非电影院放映、视频点播、免费电视播放、付费电视播放、音像制品出租及零售、商品开发及促销、参加海外电影节及电影展之权利、数字制品销售、信息网络传播、商品化权利、互动多媒体、印刷与出版(平面及电子书方式)电影小说、微电影宣传、广告植入及电影音乐原声大碟)及以任何已知或未知的媒体、方式销售、宣传、发行或使用【该电影】的所有类近之发行权利;
(12)衍生权利:指由【该电影】及/或其组成部份、元素而衍生之产品及其使用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重新摄制【该电影】,对【该电影】进行增修、删减或重新剪辑、将【该电影】改编为电视剧、广播剧、舞台剧、微电影、漫画、电视电影、网上游戏(onlinegame)及或任何形式的艺术表演之方式、拍摄【该电影】续集、前传、外传、以其他语言重拍【该电影】之权利、将【该电影】剧本印刷、改编及/或出版平面及电子版小说、已知或
未知的媒体、方式使用【该电影】及/或其组成部份、元素而衍生的所有类近之权利,及
就前述权利衍生之产品及成果相关的【发行权利】;
(13)版权权利:指在全世界任何地区之法律及法规有关【该电影】(包括其组成部分及元素)及其衍生产品在全世界范围内之版权及所有其他类近的权利及前述权利之更新、修正或延续,包括但不限于【该电影】的【发行权利】、【衍生权利】及过去现在将来所发明的播放、播送及播映之媒体或媒介等之一切权利、商业开发权、音响效果、音乐及或在任何国家任何现有或将来之法律下享有的【该电影】之任何精神权利、以及任何与版权类近或相关之权利;
(14)版权比例:指按第5.5.1款所述各方对【该电影】之【版权权利】享有的比例;
(15)发行总收入:指发行方在全世界地区内因行使或其授权第三方行使【该电影】的【发行权利】及【衍生权利】而已实际收取的所有收入(包括但不限于所有与【该电影】相关的现金及非现金形式的赞助收入、销售【该电影】而实际收取的授权费、【该电影】拷贝在电影院之销售或租借收入、通过电视播映、新媒体播映、【该电影】音像制品、衍生产品或其它现有或将来可能产生之方式而取得之收入以及通过广告销售及维权所产生之一切收入)。为免存疑,于中国大陆地区的影院院线发行之收入应是指扣除中国政府征收
的电影专项基金、增值税、城建税、教育附加税等法定税项额及各院线公司和影院就【该电影】的票房收益获得的分账后之余额;
(16)发行净收入:指发行方按第四条约定之方式从【发行总收入】扣除【发行代理费】及【宣传发行成本】后所得的余额;
(17)发行净利润:指将【发行净收入】扣除【投资金额】后之余额;
(18)宣传发行成本:指甲方或发行方因在全世界地区内发行及宣传【该电影】所实际衍生之一切费用及支出,包括但不限于广告、宣传、于电影节及电影展中用于宣传【该电影】而进行的放映、供发行商、媒体和影评人的特别场、翻译及传译、电话、互联网、传真、邮递、速递、运送、剧组(包括【该电影】演员及导演)之巡回宣传、样带制作、银行支出、电影拷贝及录像素材之储存、素材之复制和销毁、保险费、律师费及税金等;
(19)发行代理费:指发行方因发行【该电影】而从已实际收取的【发行总收入】中抽取的佣金;
(20)发行结算报表:指详列【该电影】于全世界地区发行所得的【发行总收入】、【发行理费】、【宣传发行成本】、【发行净收入】及其他与【该电影】发行相关的账目的财务结算报告;
(21)电影局: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22)人民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之法定货币;
(23)中国大陆: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就本协议而言,中国大陆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第二条电影概况
2.1 基本要素
(1)【该电影】片名:《》(暂定名,以《电影片公映许可证》为准)
(2)广电总局影片备案号:。
(3)影片拍摄申请编号:。
(4)类型:【】/【】/【】
(5)制片人:乙方:(署名)
(6)出品人:乙方:(署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