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规定
南京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南京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总12页)--本页仅作为文档封面,使用时请直接删除即可----内页可以根据需求调整合适字体及大小--南京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关于印发《南京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区、县物价局、房产(建设)局,各物业管理单位: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现将《南京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南京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南京市物价局南京市房产管理局二00五年二月十八日附:第一条为规范本市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具有国家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的企业,对各类物业提供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服务的收费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政府提倡并引导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管理企业;鼓励物业管理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五条市物价局会同市房产管理局负责全市物业服务收费的管理与监督工作,制定本市物业服务收费的管理办法及相关政策规定;区、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物业服务收费政策的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内容、服务质量相适应的原则。
第七条物业服务收费包括公共服务费和代收代办服务费、特约服务费。
物业服务收费根据物业的性质、提供服务的内容、特点的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普通住宅的公共服务收费及住宅区停车服务等专项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南京物业管理费标准
南京物业管理费标准南京市物业管理费标准是指在南京市范围内,物业公司按照相关规定,对物业管理服务所收取的费用标准。
物业管理费的收取是为了保障小区内的环境卫生、安全保障、设施设备的维护等服务,是居民们共同利益的体现。
下面将就南京市物业管理费的相关内容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南京市物业管理费的收费标准是由当地政府相关部门制定并公布的,主要根据小区的建筑面积、地理位置、小区内的设施设备等因素来确定。
一般来说,物业管理费是按照每平方米的建筑面积来计算的,具体费用则根据小区内的实际情况而定。
此外,物业管理费还包括了基础设施的维护、保洁服务、安保服务、绿化维护等方面的支出。
其次,南京市物业管理费的收费项目一般包括基础设施维护费、公共设施维护费、绿化维护费、卫生保洁费、安全防范费等。
这些费用都是为了维护小区内的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正常运行和维护,保障居民的生活环境和安全。
另外,南京市物业管理费的使用范围主要包括小区内的基础设施、公共设施、绿化环境、安全设施等的维护和管理。
物业公司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合理使用物业管理费,保证小区内的设施设备得到及时维护和保养,提高居民的生活质量。
最后,居民在缴纳物业管理费时,应当认真核对费用清单,了解费用的具体构成和用途,并保留好相关的缴费凭证。
如果对物业管理费有异议,可以通过物业管理公司或相关部门进行咨询和投诉,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总的来说,南京市物业管理费的收费标准是合理的,是为了保障小区内的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正常运行和维护,居民们应当合法缴纳物业管理费,并监督物业公司的使用情况,共同维护小区的和谐稳定。
希望居民们能够理解物业管理费的重要性,共同努力,打造一个更加宜居、宜业、宜游的小区环境。
南京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南京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简介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速,物业服务的需求和重要性得到了越来越多的认识和关注。
物业服务收费是物业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物业企业、业主和社区管理都有着不可忽视的意义。
南京市出台了针对物业服务收费的相关管理措施,以保障业主和物业企业的权益,促进社区和谐发展。
实施办法一、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南京市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由物业服务企业自主制定,并报所在区房地局备案。
在制定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时,应适当考虑小区的实际情况,如小区户型、规模、地理位置、配套设施等,以及市场供需和收益水平等因素。
收费标准一旦制定,需向业主公示并告知,如有异议可提出申诉。
二、物业服务收费项目南京市规定物业服务收费项目包括:1.物业管理费:包括物业人员工资、房屋维护、保洁、绿化、供暖、给排水、电梯电费等。
2.物业维修资金:用于小区公共设施(如电梯、水泵、消防设施等)维修、保养、更新和基础设施建设等。
3.综合服务费:包括小区内安保、停车、垃圾清运、大型活动组织等服务费用。
4.装修押金:用于业主装修期间对小区公共区域和设施的影响进行垫付,施工完成后返还。
以上费用均需公示并向业主告知。
三、物业服务收费周期物业服务收费周期一般为半年或一年。
在每个收费周期开始前,物业企业需向业主发布通知,包括收费标准、服务项目、收费周期等信息,以便业主做出决策并缴纳相应费用。
业主应在收费周期内将费用缴纳完毕。
四、物业服务收费管理1.物业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相应的物业收费管理制度和内部管理监督机制,以保证收费过程的公平、公正、公开和透明。
2.物业收费通知单应当真实、明细、全面、规范,确保业主知晓,避免产生纠纷。
3.物业企业应当定期公布小区收费情况,接受监督。
4.物业企业应当为业主提供便捷的缴费服务平台,确保业主缴费渠道和方式安全有效。
五、违规行为处理对于不遵守相关规定的物业企业或个人,南京市将采取以下措施:1.对违法违规行为,相关部门将根据法律法规进行处罚,责令改正或罚款。
南京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南京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一、总则为了规范南京市物业服务收费行为,提升物业服务水平,维护物业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南京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收费标准1.物业服务费的收费标准应当公示,确保透明与公正。
2.物业服务费应根据物业用途、物业面积、所处地段等因素确定。
3.物业服务费主要包括物业管理费、安全费、清洁费等。
4.物业服务费的调整应提前60天向物业业主或住户发布通知,并进行公示。
三、收费程序1.物业服务费应当由物业服务企业向物业业主或住户正式发出收费通知,同时提供相应的收费明细。
2.物业服务费的结算周期应当明确,一般为月度结算,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认为季度结算或年度结算。
3.物业服务费的收取应当通过相应的收款渠道进行,原则上不得以现金方式收取。
4.物业服务费的收取不得强制捆绑其他服务或商品的销售。
四、收费管理1.物业服务企业应建立健全收费台账,对物业服务费的收入和支出情况进行记录和管理。
2.物业服务企业应定期向物业业主或住户提供物业服务费的收费情况和使用情况报告,确保资金使用透明度。
3.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物业服务费的使用情况公开解释会,接受物业业主或住户的监督。
4.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加强对物业服务费收费人员的培训,提高专业素质和服务意识。
五、监督与处罚1.物业服务费的收取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
2.物业服务企业在收费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的,将依法受到相应的处罚,包括但不限于警告、罚款等。
3.物业业主或住户对物业服务费的收取有异议的,可以向相关部门投诉,相关部门应及时处理并给予回复。
六、附则1.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履行社会责任,提供高质量的物业服务。
2.物业服务费的收费、管理等具体细则由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制定并予以公布。
3.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同时废止原南京市相关规定。
以上即为《南京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主要内容,旨在规范南京市物业服务收费行为,切实保障物业业主或住户的合法权益,提升物业服务质量。
南京物业费收取标准
南京物业费收取标准南京作为一座现代化大都市,物业管理行业发展迅速,物业费的收取标准也备受关注。
南京市物业费的收取标准主要由政府规定和物业管理公司执行两部分组成。
在这篇文档中,我们将详细介绍南京物业费的收取标准,以便广大业主和物业管理公司了解相关政策和规定。
首先,南京市政府发布了《南京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其中明确规定了物业费的收取标准。
根据该条例,南京市物业费的收取标准主要包括基本物业服务费和公共维护基金两部分。
基本物业服务费是指物业管理公司为业主提供的日常物业管理服务,包括保洁、保安、绿化等各项服务的费用。
公共维护基金是指用于小区公共设施、公共区域维护和修缮的资金,由业主按照建筑面积或套内使用面积缴纳。
其次,物业管理公司根据政府规定执行物业费的收取标准。
在执行过程中,物业管理公司需要根据小区实际情况确定物业费的具体金额,并向业主进行公示和说明。
在确定物业费金额时,物业管理公司需要充分考虑小区的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基本物业服务费和公共维护基金的比例,确保费用合理公平。
同时,物业管理公司还需要向业主提供明细的费用清单,保证费用的透明和公开。
另外,南京市政府还鼓励物业管理公司积极推行物业费的电子化缴纳方式,方便业主缴纳物业费。
通过电子化缴纳,业主可以通过手机App或网上银行等方式随时随地进行缴费,减少了线下缴费的不便和时间成本,提高了缴费效率。
总的来说,南京物业费的收取标准是由政府规定和物业管理公司执行两部分组成的。
政府规定了基本物业服务费和公共维护基金的收取标准,而物业管理公司则需要根据实际情况执行这些标准,并向业主提供明细的费用清单。
同时,政府还鼓励物业管理公司推行电子化缴纳方式,方便业主缴纳物业费。
希望通过这些措施,可以提高南京物业费的透明度和公平性,为业主提供更优质的物业管理服务。
南京市物业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南京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宁价房[2005]058号)第一条为规范本市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具有国家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的企业,对各类物业提供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服务的收费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政府提倡并引导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管理企业;鼓励物业管理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五条市物价局会同市房产管理局负责全市物业服务收费的管理与监督工作,制定本市物业服务收费的管理办法及相关政策规定;区、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物业服务收费政策的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内容、服务质量相适应的原则。
第七条物业服务收费包括公共服务费和代收代办服务费、特约服务费。
物业服务收费根据物业的性质、提供服务的内容、特点的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普通住宅的公共服务收费及住宅区停车服务等专项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普通住宅以外的住宅及各类非住宅物业的公共服务收费和满足部分业主、使用人需要或接受委托开展的特约服务、代收代办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八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普通住宅公共服务收费,由市物价局会同市房产管理局根据物业的硬件设施、环境和物业管理企业的服务内容、服务标准等因素,制定相应的等级收费基准价及浮动幅度,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业主大会成立前,开发建设单位与物业管理企业应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公共服务收费标准(水平)、计费方式、计费起始时间,并同时约定物业管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涉及物业买受人共同利益的约定应当一致。
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最新南京市物业费管理办法
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最新南京市物业费管理办法【范本一: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改进物业管理,维护房屋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和利益相关方的合法权益,促进社区和谐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南京市范围内的房屋物业管理活动。
第三条 物业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和互利互惠的原则,维护全体业主、利益相关方合法权益。
第四条 物业管理应当遵循便民、高效、规范和公约的原则,为业主和利益相关方提供优质服务。
第二章 物业公司第五条 物业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的,专门从事房屋物业管理的企业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第六条 物业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二)有依法批准的物业管理资质。
第七条 物业公司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维护房屋建筑和公共设施的正常使用;(二)确保物业服务质量和安全;(三)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条 业主可以依法自己或者委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进行物业管理,但是业主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按照物业管理规定,保障房屋建筑和公共设施的正常使用;(二)维护自己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三)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物业费用第九条 物业费用是指为维持、管理和改善共有部分的费用。
第十条 物业费用由业主依照物业费管理办法缴纳,并由物业公司按照规定使用。
第十一条 物业公司应当对业主缴纳的物业费用公开使用情况进行定期通报,接受业主监督。
第十二条 物业费收费标准应当合理,确保业主能够负担得起。
第四章 维修维护第十三条 业主有权自行或者委托物业公司对房屋建筑和公共设施进行维修和保养。
第十四条 物业公司应当定期检查房屋建筑和公共设施的维修情况,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 业主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对自己房屋建筑内部设施进行维修和保养,确保安全和整洁。
第十六条 对于因房屋建筑和公共设施问题造成的损失,物业公司应当在合理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南京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办法doc7(1)
南京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一、总则为规范南京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维护业主和物业公司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服务行业健康发展,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收费项目及标准1.物业管理费:–标准:根据小区建筑面积和物业管理服务内容确定,不得高于当地物价部门核定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
–缴纳周期:按月缴纳,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
2.公共维修基金:–标准:按照小区建筑面积确定,专门用于小区公共区域的维护与修缮。
–缴纳方式:与物业管理费一同缴纳,但独立核算独立使用。
3.其他附加费用:–如停车费、水电费等需要另行收费的项目,需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明确的协议,并依法履行。
三、收费管理1.收费依据:–物业管理服务费用应当依据签订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为依据收取,不得擅自变更标准或内容。
2.收费公示:–物业公司应当向业主公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标准、内容以及缴纳方式等信息,确保透明公平。
3.收费咨询:–物业公司应设立专门渠道,解答业主对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疑问,提供相关政策法规咨询。
四、收费监督1.审核机制:–当地相关部门应当定期对物业管理服务费收费情况进行审核,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2.投诉举报:–对于业主对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有异议的,可以向当地有关部门投诉举报,维护合法权益。
五、处罚规定1.违规处罚:–对违反本办法的物业公司,将依法给予警告、罚款等处罚措施,并有可能解除合同。
2.违法追责:–若涉嫌违法行为,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保障业主合法权益。
六、附则1.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如有调整或修订,另行公告。
2.其他未尽事宜,请遵循《物业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以上为南京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望广大业主和物业公司遵守,共同维护良好的物业管理服务环境。
南京物业管理办法:物业费收缴及使用规定
南京物业管理办法:物业费收缴及使用规定一、引言物业管理是指对房地产物业进行全面、专业化、规范化管理的一种管理方式。
南京作为中国历史悠久的城市,物业管理在这里也得到了迅速发展和完善。
为了确保物业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南京市制定了《南京物业管理办法》,其中包含了物业费收缴及使用的相关规定。
本文将介绍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中与物业费收缴及使用相关的规定。
二、物业费收缴规定1. 物业费的收费方式(1)统一收缴:物业公司应当向业主按月或按季度收取物业费,确保费用的及时收取和使用。
(2)公平合理:物业费的收费标准应当公平合理,不得存在任何歧视性或过高的情况。
(3)公示透明:物业公司应当向业主公示物业费的收取标准和使用情况,确保业主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2. 物业费的使用规定(1)日常维护与修缮:物业公司应当将部分物业费用用于小区内的公共设施的日常维护与修缮,确保小区的整体环境和设施的正常使用。
(2)安全管理与保障:物业公司应当将一定比例的物业费用用于小区的安全管理与保障工作,包括安保人员的薪酬、安防设备的购置与维护等。
(3)环境卫生与绿化美化:物业公司应当将适当的物业费用用于小区的环境卫生与绿化美化工作,提升小区的整体环境质量。
三、物业费收缴及使用规定的意义和影响1. 维护小区的整体品质通过规定物业费收缴及使用的规定,可以保证物业公司有足够的资金来进行小区的日常维护与修缮工作,维护小区的整体品质。
这对于居民来说是非常重要的,因为一个良好的小区环境可以提升居住质量,增加居民的归属感和满意度。
2. 提升小区的安全性和舒适度物业费的使用规定还包括了对小区的安全管理和保障工作。
这对于居民来说具有重要意义,因为一个安全的居住环境可以提高居民的安全感,使他们能够更加放心地生活在小区中。
3. 促进社区的和谐发展物业费的收缴及使用规定的公示透明性可以提高居民对物业公司的监督权和知情权,促进社区居民与物业公司之间的良好沟通与合作。
这有助于建立和谐的社区氛围,提升社区的整体发展水平。
南京物业管理办法:服务收费标准及调整规定
南京物业管理办法服务收费标准及调整规定1. 引言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物业管理行为,保障业主权益,提高小区居住环境质量而制定的一项法规。
本文件旨在明确南京物业管理办法中的服务收费标准以及调整规定,以便物业公司和业主之间能够理解和遵守相关规定。
2. 服务收费标准1. 物业服务费根据小区的物业面积,按照每平方米每月X元的标准收取。
该费用用于小区公共设施的维护、保洁、安保等服务。
2. 水费、电费、燃气费根据实际使用情况进行计量,并按照相关政府规定的价格收取。
3. 公共设施费根据小区公共设施的投资、维护和使用情况,按照每户每月X元的标准进行收取。
该费用用于公共场所的维护和改善,如游泳池、健身房等。
4. 停车费针对有停车位的业主,根据停车位的位置、面积和市场行情,按照每月X元的标准收取。
该费用用于停车位的维护和管理。
3. 服务收费调整规定1. 调整程序物业公司在调整服务收费标准前,应提前X天向业主公布调整计划和理由,并征求业主的意见。
如果超过X%的业主反对调整,则需要召开业主大会进行讨论和决策。
2. 调整依据物业公司在调整服务收费标准时,应充分考虑小区的实际情况、维护费用的变动以及业主的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
调整后的收费标准应合理公平,并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核和批准。
3. 调整公示物业公司应在调整服务收费标准后,通过小区公告、物业官方网站等方式进行公示,并提供详细的调整说明和计算方法,以便业主核对和了解。
4. 异议申诉如果业主对物业公司调整后的服务收费标准有异议,可以通过书面申诉的方式向物业公司提出,并附上合理的理由和证据。
物业公司应及时处理并回复业主的申诉,如有需要,可以通过业主大会进行协商和解决。
4. 结论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对于服务收费标准及其调整进行了明确规定,目的是为了保障业主权益、提高小区居住环境质量。
物业公司应按照规定的服务收费标准进行收取,并在必要时进行调整。
业主应按时缴纳相关费用,并对物业公司的服务收费标准有异议时,适时提出申诉。
南京物业管理条例最新全文(附收费标准).doc
2019年南京物业管理条例最新全文(附收费标准)南京物业管理条例最新全文(附收费标准)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是为了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物业管理条例》制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发展改革委、建设部于2004年1月1日发布施行的相关管理条例,共计二十四条。
那么2019年南京物业管理条例最新版全文是如何修订的呢?本文小编为你整理关于2019年南京物业管理条例最新全文、附收费标准的相关知识,希望对你有帮助。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住宅物业管理活动,维护物业管理各方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居住环境,促进和谐社区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住宅物业管理及其监督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住宅物业管理(以下简称物业管理),是指住宅区内的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工作的领导和组织,将物业管理工作纳入城市治理工作体系,建立物业管理综合协调和目标责任机制;建立与之相适应的资金投入与保障机制;制定和落实现代物业服务业扶持政策;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提高物业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四条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统一监督管理,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职责负责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城乡建设、规划、民政、城市管理、公安、质量技术监督、价格、人防、环境保护、水务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物业管理相关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按照规定职责负责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的指导、协助和监督工作。
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开展物业管理工作。
第五条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布投诉、举报受理方式,按照职能分工履行职责,及时受理业主和相关单位的投诉、举报,依法调查处理违法违规行为。
南京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全文
南京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住宅物业管理活动,维护物业管理各方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居住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住宅物业管理及其监督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住宅物业管理应当遵循业主自治、专业服务与依法监管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住宅物业管理工作的领导,将住宅物业管理纳入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和社区建设管理体系,建立和完善专业化、社会化、市场化的物业管理机制,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提高物业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五条市住房保障和房产部门是本市住宅物业管理活动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住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住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按照规定职责负责本辖区内住宅物业管理活动的指导、协助和监督工作。
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开展住宅物业管理相关工作。
第七条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规范行业行为,促进物业服务企业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
第二章业主自治第八条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五)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2024年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
2024年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南京市的物业管理工作,维护广大居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区和谐发展,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南京市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小区、商业综合体、工业园区、写字楼等各类物业管理单位和业主组织。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机构对所管理的小区、建筑物等进行综合管理、维护、保养和服务的活动。
第四条南京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推动物业管理法制化、规范化发展。
第五条物业管理应当坚持依法管理、公平公正、诚实守信、效率高效的原则,为居民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第二章物业管理单位第六条物业管理单位是指依法经营物业管理业务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
第七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注册成立,并取得相关资质证书;(二)拥有足够的经营资金和管理队伍;(三)具备物业管理的相关经验或技术能力;(四)承担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
第八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与业主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益和责任,并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相关服务。
第九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物业管理制度,确保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不断提升。
第十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定期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接受居民的监督,并配合居民委员会等居民自治组织进行工作。
第三章管理权责第十一条物业管理单位行使物业管理权责,有权对下列事项作出管理决定:(一)制定和公布有关物业管理的规章制度;(二)制定小区内的公共秩序管理办法;(三)维护物业设施的正常运行和安全;(四)组织居民参与小区公共事务的管理;(五)接收物业服务费,颁发费用明细;(六)其他与物业管理相关的事项。
第十二条业主对物业管理单位有下列权责:(一)按时足额缴纳物业管理费;(二)保护和维护公共设施、环境的整洁;(三)遵守小区内的公共秩序,不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四)参与小区公共事务管理活动;(五)履行其他与物业管理相关的义务。
[管理制度]南京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最新卓越管理方案您可自由编辑】(管理制度)南京市物业管理服务费管理办法20XX年XX月寥年的企业咨询顾问经验,经过实战验证可以落地$丸行的卓毬管碎方案,嘀得您下戟拥肓南京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壹条为规范本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行为,维护物业产权人、使用人、物业管理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行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队国家计委、建设部《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和《江苏省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辖区内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且取得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书的物业管理单位对各类物业提供社会化、专业化服务的收费行为。
本办法所称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单位按照物业产权人、使用人委托合同的约定对各类房屋及共用设施、设备、绿化、卫生、交通、保安和环境容貌等项目开展日常管理、维护、保养、整治及提供其它关联服务所收取的费用第三条南京市物价局是本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主管部门,负责会同市房产管理局对全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施管理和监督。
负责制定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及有关政策规定,确定全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价格水平。
第四条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应遵循合理、公开及和物业产权人、使用人经济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原则,以合理成本费用为基础,结合不同类型物业管理单位的服务内容、服务质量、服务深度,制定收费标准。
价格主管部门于制定全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水平时,应于调查研究的基础上, 举行价格听证会,充分听取社会各界及物业产权人、使用人、物业管理单位的意见。
第五条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包括公共性服务费和代收代办费、特约服务费。
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应根据物业管理单位提供服务的性质、特点等不同情况,依法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为普通住宅物业产权人、使用人提供公共卫生清洁、公用设施维护和保安、绿化管理等公共性服务以及停车管理、装磺垃圾清运等专项服务,其收费实行政府定价。
南京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南京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关于印发《南京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区、县物价局、房产(建设)局,各物业管理单位: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现将《南京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南京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南京市物价局南京市房产管理局二00五年二月十八日附:第一条为规范本市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具有国家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的企业,对各类物业提供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服务的收费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政府提倡并引导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管理企业;鼓励物业管理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五条市物价局会同市房产管理局负责全市物业服务收费的管理与监督工作,制定本市物业服务收费的管理办法及相关政策规定;区、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物业服务收费政策的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内容、服务质量相适应的原则。
第七条物业服务收费包括公共服务费和代收代办服务费、特约服务费。
物业服务收费根据物业的性质、提供服务的内容、特点的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普通住宅的公共服务收费及住宅区停车服务等专项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普通住宅以外的住宅及各类非住宅物业的公共服务收费和满足部分业主、使用人需要或接受委托开展的特约服务、代收代办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2024年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
2024年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行为,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提高物业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物业服务人员,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人员按照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当遵循业主自治、物业服务企业专业化管理、政府监管和社会共治的原则。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的领导,将物业管理纳入社区治理体系,建立物业管理综合协调机制,协调解决物业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以下称物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城市管理、市场监督管理、公安、生态环境、消防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物业管理活动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
业主大会应当自行管理或者委托业主委员会管理物业。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并按照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接物业管理项目。
物业服务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职业资格。
第八条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物业服务人员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提供专业化、标准化、规范化的服务,保障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物业服务制度,加强对物业服务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物业服务水平。
第九条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向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移交物业管理资料、设施设备、物业服务用房和其他相关财产,并配合新物业服务企业做好交接工作。
第十条业主、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员应当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规章制度,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
南京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南京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本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行为,维护物业产权人、使用人、物业管理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行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队国家计委、建设部《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和《江苏省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辖区内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并取得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书的物业管理单位对各类物业提供社会化、专业化服务的收费行为。
本办法所称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单位按照物业产权人、使用人委托合同的约定对各类房屋及共用设施、设备、绿化、卫生、交通、保安和环境容貌等项目开展日常管理、维护、保养、整治及提供其它相关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南京市物价局是本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主管部门,负责会同市房产管理局对全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施管理和监督。
负责制定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及有关政策规定,确定全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价格水平。
第四条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应遵循合理、公开及与物业产权人、使用人经济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原则,以合理成本费用为基础,结合不同类型物业管理单位的服务内容、服务质量、服务深度,制定收费标准。
价格主管部门在制定全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水平时,应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举行价格听证会,充分听取社会各界及物业产权人、使用人、物业管理单位的意见。
第五条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包括公共性服务费和代收代办费、特约服务费。
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应根据物业管理单位提供服务的性质、特点等不同情况,依法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为普通住宅物业产权人、使用人提供公共卫生清洁、公用设施维护和保安、绿化管理等公共性服务以及停车管理、装磺垃圾清运等专项服务,其收费实行政府定价。
为高级公寓、别墅、商住楼及非住宅物业产权人、使用人提供的公共性服务,其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为物业产权人、使用人需要提供的专项或特约服务及公共代办服务,除价格主管部门有统一规定的收费标准外,其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南京市物价局关于印发《南京市物业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南京市物价局关于印发《南京市物业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物价局•【公布日期】2002.05.31•【字号】宁价房[2002]182号•【施行日期】2002.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南京市物价局关于印发《南京市物业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二○○二年五月三十一日宁价房[2002]182号)各区县物价局,各物业管理单位:现将《南京市物业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原宁价房字[1999]611号文件同时废止。
南京市物业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本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国家计委、建设部《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江苏省物业收费管理办法》和《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资质认定的物业管理企业对各类物业实施管理提供服务的收费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与业主、使用人所签合同(协议)的约定对各类房屋及其共用设施设备、公共绿化、卫生、交通、治安、环境容貌等项目开展日常维护、管理、修缮、整治及提供其他相关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南京市物价局是本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主管机关,负责制定全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管理办法、等级标准及有关政策规定;区、县价格主管部门负责贯彻落实省、市物业收费管理的相关政策,管理辖区内物业管理企业的收费行为。
第五条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包括公共性服务费和代收代办服务费、特约服务费。
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应根据物业类型、收费性质的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普通住宅的公共服务收费及停车管理等专项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普通住宅以外的住宅及各类非住宅物业的公共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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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物业管理服务收
费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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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本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行为,维护物业产权人、使用人、物业管理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行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队国家计委、建设部《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和《江苏省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辖区内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并取得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书的物业管理单位对各类物业提供社会化、专业化服务的收费行为。
本办法所称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单位按照物业产权人、使用人委托合同的约定对各类房屋及共用设施、设备、绿化、卫生、交通、保安和环境容貌等项目开展日常管理、维护、保养、整治及提供其它相关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南京市物价局是本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主管部门,负责会同市房产管理局对全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施管理和监督。
负责制定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及有关政策规定,确定全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价格水平。
第四条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应遵循合理、公开及与物业产权人、使用人经济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原则,以合理成本费用为基础,结合不同类型物业管理单位的服务内容、服务质量、服务深度,制定收费标准。
价格主管部门在制定全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水平时,应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举行价格听证会,充分听取社会各界及物业产权人、使用人、物业管理单位的意见。
第五条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包括公共性服务费和代收代办费、特约服务费。
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应根据物业管理单位提供服务的性质、特点等不同情况,依法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为普通住宅物业产权人、使用人提供公共卫生清洁、公用设施维护和保安、绿化管理等公共性服务以及停车管理、装磺垃圾清运等专项服务,其收费实行政府定价。
为高级公寓、别墅、商住楼及非住宅物业产权人、使用人提供的公共性服务,其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为物业产权人、使用人需要提供的专项或特约服务及公共代办服务,除价格主管部门有统一规定的收费标准外,其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六条物业管理公共性服务费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根据物业的硬件设施和管理的服务质量等因素,各类物业分等制定收费标准,实行评定等级收费管理制度。
具体实施办法另行制定。
第七条物业管理公共性服务收费的费用构成包括以下部分:
1、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
2、公共设施、设备日常运行维护及保养费;
3、清洁卫生费;
4、绿化管理费;
5、保安费;
6、办公费;
7、八物业管理单位固定资产折旧费;
8、法定税费;
9、合理利润。
本条第2项至第6项费用支出是指除工资及福利费以外的物资消耗补偿和其它费用开支。
第八条物业管理公共性服务收费的利润率,普通住宅区不超过5%,其他物业不超过10%。
第九条物业管理公共性服务收费项目的主要服务内容包括:
1、清洁卫生管理。
包括小区内道路、绿化带、公共场地及楼内公共楼梯、走道、电梯间等公共部位的清扫保洁、垃圾的收集清运、水箱(池)的定期清洗消毒,化粪池的定期清掏、外墙的定期清洗等。
2、公共安全管理。
实行24小时保安值班巡视制,负责管理区内公共安全秩序的维护管理和消防、保安监控设施的操作值守。
3、公共设备设施管理。
负责管理范围内供配电、给排水、电梯、消防、水泵、中央空调、公共卫生间、公共照明等公共设备设施的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行。
4、绿化管理。
负责管理区内的绿化美化,绿化物定期修剪、施肥、浇水、治虫,保持环境优美。
5、委托管理合同中约定的其他服务项目。
第十条物业管理单位申报物业管理公共性服务收费须提供以下资料:
1、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注册的营业执照副本;
2、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物业管理资质证书副本;
3、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复印件;
4、物业管理收费书面申请,包括物业所在位置、建筑面积、公共设备设施情况、楼宇功能配置、物业管理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公共服务详细内容、申报收费项目及标准等;
5、等级收费申报表和公共服务费构成的详细计算及分析说明;
6、已人住物业应提供业主(住户)代表或业主委员会对收费标准的意见和物业管理单位年度收支明细帐。
第十一条物业产权人、使用人自办理合法人住手续或租赁合同之日起,应按规定支付物业管理公共服务费和应摊公共水电费。
尚未出售的房屋及产权人购买后6个月末人住的房屋,由开发建设单位或产权人按核定公共服务费标准的50%缴纳空置房管理费。
第十二条物业管理区域符合规划要求的封闭式共用车库(橱)和专用汽车停车场(车位),有专人24小时看管的,经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可收取停车管理服务费,具体收费标准由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在规定的范围内核定。
第十三条房屋的电梯、水泵、中央空调等机电设备运行电费及公共照明等属代收代缴费用,物业管理单位应单独列帐并以每个水电计费总表为计费单位,公布每月使用公共水电费的度数、单价、总额及分摊办法,按实际支出费用和约定方式向物业使用人合理分摊,具体分摊方式由业主委员会或物业使用人代表与物业管理单位协商确定。
第十四条物业管理单位抄表代收代缴的水、电、气费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执行,除管线损耗部分可据实分摊外,不得自行加价,不得以任何借口多收费,不得从中牟利。
第十五条设有集中供暖系统的物业,应按照"以收抵支,收支平衡"的原则,由物业管理单位提出方案,经业主委员会或物业使用人代表同意后收取。
供暖期结束后,须向业主公布收支棺况,若有结余,应结转下一供暖期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六条物业产权人、使用人装修房屋的,应接受物业管理单位的管理,并在办理人住手续时按规定标准缴纳房屋装修保证金。
装修完毕,经物业管
理单位验收,未损坏主要房屋结构的,装修保证金全额退还,其代管利息作为物业管理单位承担监管任务的费用列入收支范围。
物业产权人、使用人装修房屋产生的建筑垃圾,由物业管理单位负贾清运的,可按规定收取装修垃圾清运费。
第十七条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应统一明码标价,使用由价格主管部门监制的价目表。
《价目表》须在管理区域进口处醒目放置。
物业管理单位应每半年以书面形式公布财务收支帐目,接受业主委员会和物业产权人、使用人的监督,并应将本年度收支决算报告,下年度收支预算报告及重大的费用支出项目提请业主委员会讨论通过。
第十八条物业产权人、使用人入住时,物业管理单位预收物业管理公共服务费不得超过6个月。
第十九条供电、市政等部门委托物业管理单位收费须是经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收费项目,执行规定的收费标准,并应向承担代办业务的物业管理单位支付一定的代办费。
物业管理单位已接受委托实施管理并相应收取公共性服务费的,其它部门和单位不得再重复收取性质和内容相同的费项。
第二十条未经价格主管部门同意,物业管理单位不得以任何名目向物业产权人、使用人收取长期占用性质的押金、保证金、违约金等,也不得代其它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未经价格主管部门同意,任何部门不得向物业管理单位收取费用。
经批准的收费,收费单位应出示《收费许可证扒并按规定标准收费,违反有关收费政策,物业管理单位有权拒缴。
第二十一条依法成立的业主委员会可根据章程和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对物业管理的收费和收支情况实行监督,审议、确定物业管理费用年度计划、重大收费事项和收费办法,并督促物业产权人和使用人履行服务合约,按时缴纳有关应缴费用。
第二十二条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评定物业管理公共服务收费;要严格按规定评定标准考评。
物业产权人、使用人有权向价格主管部门举报物业管理收费的价格违法行为。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价格违法行为的,依照国家有关价格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四条各县可依据本办法并结合当地具体情况,制定本县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管理办法或实施意见。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南京市物价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二000年一月十二日起执行。
一九九七年四月十日南京市物价局、南京市房产管理局印发的《南京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