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大学本科交流生管理办法试行
兰州大学学生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兰州大学学生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适应学校教学管理体制改革的需要,健全学生注册管理制度,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在我校接受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科生、研究生以及接受非学历教育的研究生。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注册管理是指:学校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对学生实施基本信息登记和在学资格认定的管理,是对学生学籍有效性的认可。
注册是学生在籍期间必须履行的一项学籍登记手续,分为入学注册和学期注册两种。
入学注册是按国家招生规定复查合格后的新生进行学籍登记、取得学籍的一种手续;学期注册是在籍学生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进行学期登记、延续学籍的一种手续。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四条学生注册中心是全面负责在籍学生注册工作的管理机构.第五条各学院负责本学院学生注册工作的具体实施,相关职能部门依据学生注册情况向学生提供应享有的各项服务。
第六条学生注册中心、各学院、相关职能部门共同组成实施学生注册的组织体系。
第三章注册管理第七条凡在我校接受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科生、研究生以及接受非学历教育的研究生,每学期开学时,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
第八条新生入学注册时间为入学复查结束后一周内,复查时间以学校的学籍管理相关规定为准;在籍学生各学期注册时间为学校校历规定时间。
在学校规定的注册期内,学生在学院等学生注册中心授权的部门办理注册手续;因特殊事务在规定注册期之外的注册手续,学生必须到学生注册中心办理,或经学生注册中心特别授权的部门办理。
第九条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
第十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经学校批准保留入学资格的,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需办理注册手续。
待保留入学资格期满,经本人申请,学校招生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同意重新入学的,再按本规定办理注册手续。
已经拥有正式学籍的学生,经学校批准予以保留学籍的,在保留学籍期间不需办理注册手续;期满按规定办理复学手续之后,再按本规定办理注册手续.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不予注册:(一)不再拥有学籍的;(二)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住宿费和其他相关费用的;(三)超过学习年限规定的。
大学本科生校际协议出国(境)交流学习管理规定
大学本科生校际协议出国(境)交流学习管理规定随着学校与国(境)外高校交流项目不断拓展和派出交流学习人数日益增加,为规范校际协议出国(境)交流学习学生的管理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仅适用于XX大学与国外及港、澳、台地区相关大学签订校际合作交流协议,经学校同意派出学习的在校注册本科学生,简称协议交流生。
一、协议交流生的选拔1.选派对象涉及多个学院的交流项目,由教务处根据国际交流处(港澳台办公室)当年落实的协议学校交流生名额,以及校际合作交流协议要求,负责组织各学院进行、选拔。
具体派出工作由教务处、国际交流处(港澳台办公室)和学生处统安排办理;2.选派对象仅涉及单一学院的交流项目,由该学院负责组织选拔工作,并报教务处、国际交流处(港澳台办公室)、学生处备案。
具体派出工作由该学院根据协议和学校的有关规定,会同国际交流处(港澳台办公室)统办理;3.交流生的、选拔过程应按照相应协议要求,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进行。
学校(院)对当年各项目选派方案预先公告;学生按方案要求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学院对学生的学习成绩、思想品德、综合素质和奖惩情况等进行审核;学校(院)对确定派出名单进行公示;4.学生须在学院、教务处、国际交流处(港澳台办公室)的指导下办理对外联系事务,并与学校签订协议。
凡自行与对方学校联系的视为个人行为,不列入协议交流生计划。
二、协议交流生的相关手续1.报名选拔阶段,学生本人填写“XX大学学生出国(境)交流学习申请表”交学院审核。
经过院、校两级选拔、审批、公示,确定派出交流名单;2.学生按照有关要求准备各类材料交学院,学院交由国际交流处(港澳台办公室)与对方学校联系;3.学生收到对方学校的正式邀请函(或录取通知)后,在国际交流处(港澳台办公室)指导下,由学生本人办理护照、申领签证(或入境)手续等;4.学生出国(境)前在规定时间内与学校签署“XX大学本科生出国(境)交流学习协议”,并按照协议书有关条款,办理好相关手续;5.学生经所在学院指导,明确本人在国(境)外高校交流学习的目的和课业框架要求;6.学生完成学习任务后,按协议规定返校并办理相关手续;由学生所在学院对其课业及学分进行认定,并交教务处办理相关事宜。
兰州大学外国留学生管理办法
11.学历留学生进入专业学习后的教学管理指导与协调。
12.其他外国留学生的管理与协调工作。
第五条 在考虑留学生文化与生活习惯等因素的同时,积极推动外国留学生与国内学生在管理和服务上的趋同化。研究生院负责指导、协调各学院外国留学生硕士、博士阶段的教学、培养及教务管理等工作;教务处负责指导、协调外国留学生本科层次的教学及教务管理等工作;学生处负责指导与协调本科外国留学生的日常管理;财务处负责外国留学生各类经费的使用管理及收费工作;后勤集团负责外国留学生的住宿调配及管理,做好各种生活保障工作;保卫处负责外国留学生的日常安全保卫工作;网络中心负责外国留学生校园卡及网络相关的管理与服务工作。各学院负责本院外国留学生具体的教学工作和日常管理。各单位应根据本办法及有关外国留学生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三十二条 对受到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的外国留学生,留学生工作办公室应及时通知公安部门出入境管理处。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兰州大学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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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十八条 中国政府奖学金生拨款全额纳入学校预算,留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提出该经费使用预算和划转方案,学校财务处根据有关规定,审核确定"中国政府奖学金"经费使用预算。
第十九条 自费外国留学生的收费标准由留学生工作办公室根据教育部的指导意见,结合我校实际情况拟定,报学校审核批准后执行。
第十六条 各相关学院组织外国留学生进行教学实习和社会实践,应按教学计划与在校的中国学生一起进行,在选择实习或实践地点时,应遵守有关涉外规定。
兰州大学本科交流生管理办法试行
兰州大学本科交流生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拓宽学生视野,引导学生形成兼容开放的文化精神,加强合作育人,加快本科教育的国际化进程,规范我校派出与接收交流生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交流生是指我校与国(境)外高校,或国内其他高校进行合作培养的本科学生,在合作培养期间,通称交流生。
我校派出交流学习的学生,简称“派出交流生”。
来我校交流学习的学生,简称“接收交流生”。
其中,派出交流生分为境外和国内两种。
第三条交流生在交流期满后应按时返校。
交流生在交流培养期间,学籍不变,其学习计划由双方学校共同指导完成。
交流生的学习形式主要包括:学期制课程学习、“2+2”联合培养、见习实习、科研活动、社会实践、暑期班类短期交流等。
第四条交流生原则上不转换专业,可自主选择与专业相关的课程,可跨年级跨专业插班学习。
学习期满,接收学校发给学生修读课程成绩单,我校对其修读课程、成绩及学分进行认定及转换。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五条管理部门及职责分工(一)外事处负责港澳台、国外高校交流项目开拓,合作单位的资质认定,与合作单位沟通联络,赴国(境)外交流学生的派出,并提供出国(境)手续办理咨询服务,指导学生办理护照和签证等。
相关申办费用以及购买相关保险等费用均由派出学生自理。
同时,外事处还须负责港澳台、国外交流生的录取,居留许可手续办理等。
(二)教务处负责组织协调本科交流生管理工作,拓展国内知名高校合作伙伴,派出(或接收)交流生,制定交流计划,议定交流项目,完善交流生培养机制等。
(三)党委组织部、团委主要负责党员、团员交流生的组织关系转入转出及组织生活,以及交流生党员、团员教育活动的开展等。
(四)学生处主要负责有关交流生的学生事务管理,以及协助办理接收交流生的学生证,并发放兰州大学校徽。
(五)财务处主要负责项目协议相关的收费管理。
(六)后勤集团主要负责交流生宿舍安排和调整。
(七)通讯网络中心主要负责接收交流生校园卡办理。
本科生赴境内外高校交流学习的学籍及成绩认定管理办法
本科生赴境内外高校交流学习的学籍及成绩认定管理办法为做好本科生赴境内外高校交流学习的课程学分和成绩认定工作,拓宽本科生学习视野,促进短期交流学习、联合培养项目的有序开展,完善本科生交流学习制度,规范交流学习学生的学籍管理,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章学籍管理第一条学校保留本科生赴境内外交流学习期间的学籍。
学生在境内外学习期满必须按时回校,逾期不归者,依据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条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须按规定办理保留学籍手续。
学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学校建立管理关系。
第三条交流学习及联合培养的学习时间计入我校最长学习年限。
第二章选课管理及课程认定第四条学生赴境内外交流学习前,应填写相应的交流学习选课申请表,确定在对方学校预选课程,经所在学院主管教学副院长审核通过后,报送教务处备案。
第五条交流生在境内外学校选课应以本专业的培养方案为指引,首选本专业培养方案安排的课程,其次可选择修读辅修专业相关的课程,所选课程必须事先得到学生所在学院审核通过后才能承认其学分,并进行学分认定。
第六条联合培养项目的学生应该按照联合培养项目要求完成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内容。
第三章学分认定第七条学分认定是指学生在境内外交流学校修读的学分为我校所承认,并将该部分学分从我校培养方案应修总学分中替换的过程。
短期交流学习学生学分认定按以下规定执行:一、学生所修读的课程名称、内容、性质应与拟替代课程相同或相似,所修读课程学分应不小于拟替代课程学分。
二、所修读课程与拟替代课程名称不同或不相似,学生应提交对方学校教务处(或学院)提供的课程简介或教学大纲等,经分管教学副院长审核、教务处审批,可认定为相应的课程学分。
三、所修课程与拟替代课程性质、名称相同,但学分小于拟替代课程学分,则应多修与本专业相关课程以补足拟替代课程学分。
四、通识教育选修课程申请学分认定,所修读的课程应符合培养方案规定的跨学科要求。
大学国际交流学生项目管理办法
大学国际交流学生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高等教育国际化发展趋势,推进我校人才培养国际化战略,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切实维护学生及学校利益,进一步规范此项工作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国际交流项目”是指由XX大学与国(境)外大学共同签订的各类教育合作协议所规定的联合教育与交流项目,按在国(境)外大学学习的时间期限划分,学习时间不满一学期的为短期国际交流项目,学习时间达一学期及以上的为长期国际交流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中的“出国(境)交流学生”是指由我校选派到国(境)外参加国际交流项目规定的教学活动的我校在籍学生。
第二章学生申请程序第四条国际合作与交流处依据学校与国(境)外大学的协议要求,按时公布国际交流项目的相关信息。
第五条学生只能申请与本人所学专业相同或相近的国际交流项目,在国(境)外大学所修课程应与其在XX大学专业修读课程内容相同或相近。
第六条申请出国(境)交流学生需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政治思想好、热爱祖国、品德优良、身体健康,具有较强的独立学习及生活能力。
2、学习成绩优良,综合素质较高,已修读课程全部获得学分。
3、有较好的外语听说能力,能适应外语授课。
4、有相应的经济能力,能承担在外学习、生活的费用。
5、学生本人自愿遵守学校选派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第七条申请及审批程序1、根据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公布的国际交流项目信息,学生本人在国际合作与交流处网站上下载并填写《XX大学国际交流项目申请表》(一式四份,见附件),由学生家长签署意见,并经所在学院审核通过后,交国际合作与交流处。
2、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汇总国际交流项目申请材料,交由国(境)外合作学校审批。
3、通过审批的学生,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与国(境)外合作学校协调,办理出国(境)学习的相关手续。
第三章学籍及学分管理第八条参加国际交流项目的学生因出国(境)手续尚未办理完毕而滞留期间,必须随原班学习,其学籍(学分)管理按XX大学相关规定执行。
兰州大学本科生选课管理暂行办法.doc
附件1:特殊类型学生补退选课工作程序一、选课步骤学生参照个人教学计划和教学进度安排,确定需补退选的课程,之后查看该课程的信息(课程号和课序号)和课程安排情况,核查是否与已选课程时间冲突,如有冲突则需办理自修申请手续,否则不予添加。
二、课程信息查询方法(两种)(一)登录“综合教务管理系统”,点击“公共查询”链接,弹出课程查询页面,可根据课程名称或教师姓名进行课程信息查询。
如遇课程信息显示不全,可将两种方式结合使用。
(二)登录系统后,点击“学生选课”链接,进入选课页面。
点击“已选课程”按钮,进入已选课程页面,点击“全校开课查询”查看全校开课列表,输入课程号或者课程名称查询当学期开课信息和课程信息。
输入前,请参照教学计划,确保课程号以及课程名的准确无误。
另外,也可通过选择具体开课学院进行查询。
三、特殊类型学生课程调整及选课办法(一)转专业、降级、班级调整、校际交流学生的课程调整因转专业、降级、班级调整、校际交流导致课程变动、冲突或不能进行网上选课的学生,须在开学后两周内找学籍所在学院教学秘书办理课程的调整。
(二)休学后复学、赴国外交流学生的选课因休学后复学或赴国外交流等原因需要补修相关课程的学生,可携带休学、复学文件的复印件或赴国外交流证明于开学后两周之内到学籍所在学院教学秘书办理课程的补选。
(三)提前毕业学生的选课申请提前毕业的学生因选课限制不能自主在网上选修非当前学期课程的,可向拟选课程任课教师提交《兰州大学本科生补退选课审批表》(格式见附件),征得任课教师同意后,携带相关证明材料于开学后两周之内到学籍所在学院教学秘书办理课程的补选。
(四)高水平运动员补退选办法教务管理系统中学籍信息未在所属学院的高水平运动员,如需添加本学院专业课,请先根据教学计划和学院要求查询需选专业课程(上课时间不得与已有课程和训练时间冲突),再找专业所属学院的教学秘书进行添加。
教学秘书可在教务管理系统中通过“选课管理-名单维护-按课程维护”的方式,对选课学生进行添加。
马克思主义学院本科交流学生知情承诺书.doc
兰州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本科交流生知情承诺书为进一步保证我院外出交流生顺利完成相关学业,现将注意事项说明如下:一、纪律要求1.坚持政治立场,遵守政治纪律,坚持四项基本原则;2.交流期间不参加任何非法组织及非法活动,不发表任何反动言论;3.外出交流学生代表学校,要注意个人形象,不能做有损学校名誉的事;4.外出交流学生要注意人身、财产、交通等安全问题。
5.外出交流学生离校前须到年级辅导员处办理离校手续、备案并咨询相关外出注意事项。
6.外出交流学生在外学习期间须与辅导员、班主任、学院定期保持联系,汇报个人学习生活情况。
7.交流结束后须严格按照校历规定按时返校,及时报到注册。
二、学业要求1.根据《兰州大学本科交流生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规定,派出交流生在接收高校的学时及学分总量应与学生在本专业的培养计划要求相符,至少要修读与本专业教学计划相对等的学分。
若外出交流期间修读的学分少于本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产生的相应后果由学生个人承担。
2.外出交流课程成绩的兑换原则以学分为基准进行1比1兑换,即外出交流后取得的1学分兑换兰州大学课程的1学分。
3.英语和体育为必修课程,若在大学一、二年级外出交流,请选择交流学校的英语和体育课程。
若交流学校这两门课程的学分低于兰州大学学分,请多修相关课程或在返回兰州大学后进行补修或重修;若交流学校这两门课程的学分高于兰州大学学分,不得抵消其他课程学分。
4.外出交流学生所修课程与我校教学计划必修课程相同或相近的,按我校教学计划规定必修课程认定;我校无相应课程的,按公共选修课认定。
国内交流生学分及成绩直接由学院认定并登记,国外交流生的课程性质由学院认定并登记。
5.外出交流院校若已经对所修课程的性质进行认定:如必修或者选修,学院也按照相应性质认定。
6.派出交流生离校前,应到学院教学秘书处调整或确认自己在外交流学习期间的教学计划安排,并咨询相关教学管理要求,严格遵守《兰州大学本科交流生管理办法(试行)》规定。
本科生国(境)外交流学习管理办法
本科生国(境)外交流学习管理办法为更好的落实《教育部关于加快建设高水平本科教育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能力的意见》(教高〔2018〕2 号)和《关于加快建设高水平本科教育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能力的实施意见》(师院校办发〔2019〕16号)等文件的相关规定,深化我校本科学生的合作培养,拓展人才培养空间,开阔学生的视野,鼓励学生在大学学习期间赴国(境)外高校交流学习,促进学生知识的交叉、融合、渗透,为学生成长成才提供更好的条件,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所指“国(境)外交流学习”是指我校本科生经学校、学院选拔,组织到国(境)外其他高校进行一定时间的交流学习活动,其中“国(境)外”是指国外以及我国港澳台地区。
第二条参加“国(境)外交流学习”的我校在籍学生须成绩优良、综合表现良好、无违纪处分,且符合对方学校提出的条件。
第三条“国(境)外高校交流学习”由外事处、港澳台办公室、教务处和相关学院负责选拔。
被国(境)外高校选拔参加其组织的暑期学校学习的同学将优先考虑。
第四条在交流学习期间,我校保留其学籍,学费等相关费用按校际交流项目的有关规定办理。
赴国(境)外高校交流学习的学生,出境前需填写《师范学院外派学生教学与学籍处理意见表》(附件),提交二级学院教学办审核签字盖章,再交教务处和外事处、港澳台办公室签字盖章并留存;出境前需向外事处、港澳台办公室提交《师范学院学生赴国(境)外院校交流学习申请表》及《师范学院在校大学生出国留学协议书》,并按对方高校要求准备相应书面材料。
第五条学生在对方学校学习期间必须尊重当地文化、遵守当地法律及对方学校校规,接受对方学校的管理,并通过购买人身保险等方式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学生在交流学校学习期间,如中途放弃校际交流计划,须事先向双方学校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可提前返校参加原专业继续学习,但其自入学起至毕业时止不能超过弹性学制的最高年限。
第七条学生在交流学校学习期满应按时回校复学,不得擅自延长或转往其它地区或国家。
兰州大学生学院办事规程(试行)
兰州大学学院工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一流大学、一流学科建设,进一步健全完善学校治理体系,深化校院两级管理,理顺学校与学院的权责利关系,落实和扩大学院办学自主权,激发学院办学活力和内生动力,根据《人民法》《兰州大学章程》《兰州大学一流大学建设高校建设方案》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和学院发展需要,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称学院是学校的二级教学科研单位。
第二章学院的定位第三条学校实行校院两级管理.学院是学校内设办学实体单位,是学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服务、文化传承与创新、国际交流合作的主体,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并对学校负责。
第四条学院不具有法人资格,经学校授权并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可对外签订合同或协议,并报学校备案.第三章学院及其内设机构的设置第五条学校对学院设置进行统一规划,统一管理,学院设置论证工作由学科建设与发展XX负责,学院的设置、撤销或合并、分立由学校机构XX管理委员会讨论通过后,提交XXXX审定。
第六条学院根据需要可设立系、教研室、中心、研究所等基层教学科研组织,负责教学、科研等业务工作的组织实施。
根据学科专业特点及承担教学任务类型设立教学基层组织,一般以一级学科或本科专业为基础设立系,承担公共课教学任务的基层教学组织可以设置为教研室,承担实验教学任务的基层教学组织可以设置为中心。
根据科学研究需要以学科方向为基础设立研究所作为科研基层组织.第七条教学科研基层组织设置方案由学院学术委员会审议、党联席会议通过后,报学校机构XX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备案.第八条学院设立办公室,负责学院的日常运行。
第四章学院岗位设置和职责第九条学院XX(党总支)设委员5—9人(一般应为单数),其中、专职副XX1人。
设专职组织员1—2人。
党员XX同时担任XX(党总支)副,党员副XX 担任XX(党总支)委员。
第十条学院XX(党总支)是学院XX(党总支)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主持XX(党总支)全面工作,负责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支持XX和行班子在职责范围内负责地开展工作。
兰州大学本科生课程考核与成绩管理办法
兰州大学文件校教[2020] 12号兰州大学本科生课程考核与成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科生课程考核与成绩管理的规范性及科学性,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兰州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办法(校教〔2018〕95号)》等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规定的课程包括人才培养方案所要求的课程和相关教育教学环节,适用于兰州大学全日制本科生(含交流生等)。
第三条学生必须参加所修课程的学习和考核,学生课程考核成绩和学分获得情况记入学生成绩单,归入学生档案。
第四条课程考核与成绩管理工作须坚持公平、公正、严谨、规范的原则。
第二章课程考核方式第五条课程考核应坚持知识考核与能力考核相结合、过程性考核与总结性考核相结合,相对性评价与绝对性评价相结合,引导学生开展自主性学习、探索性学习、实践性学习。
第六条课程考核分为考试、考查两种形式,可采用闭卷考试、开卷考试、非标准答案考试、口试、在线考试等方式。
课程考核一般由过程性考核和总结性考核两部分组成。
过程性考核可根据课程特点灵活采用单元测试、课外作业、课堂辩论、撰写论文等方式,每学期一般不少于四次。
总结性考核一般在学期末以考试、考查的形式进行。
在满足考核要求的前提下,鼓励任课教师结合课程实际创新考核方式方法,加强对学生的过程性考核。
总结性考核占总成绩比例一般不超过50%。
第七条课程考核方式、考核标准、成绩构成比例等由任课教师根据人才培养方案、教学大纲,以及学校和学院(含教学单位,下同)的规定和要求制定,经学院审核批准后实施,由任课教师在第一节课明确告知学生并严格执行。
第八条同一课程的平行班应统一考核内容、考核方式、考核标准等。
第三章考核资格认定第九条学生成功选课并完成课程要求的各教学环节学习任务,即获得该门课程的考核资格。
不具有考核资格而参加考核的,考核成绩无效。
第十条无故旷课达到该课程6学时(迟到两次折合1学时)的、或无故旷课和请假达到该课程开课学时1/3的,或缺交作业(含实验报告)达到该课程1/3的,不得参加该课程考核,课程成绩记为“0”分。
兰州大学学生出国(境)交流管理办法
兰州大学学生出国(境)交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生出国(境)管理工作,依据教育部、 外交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在外留学人员工作的意见》(教外 留〔2011〕12 号),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校正式注册的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 籍的本科生、研究生(以下简称“学生”),在校期间参加 各类出国(境)交流项目,均适用本办法。
8
3.2 论文题目(中文):
3.3 属于 □口头报告 □墙报张贴
申请人手机号码、邮箱
申请人签字
5
(是否同意该生参加出国境交流项目)
学院主管领导 意见
签字: 日期:
(公章)
(说明交流期间,该生是否为正式在籍学生)
学生处/研究生院 意见
□是/□否 签字:
(公章)
日期: 注:本科生由学生处签署;研究生由研究生院签署
2. 《兰州大学学生出国(境)交流协议书》(样表)
4
附1
兰州大学学生出国(境)交流审批表
姓名
个 政治面貌
婚姻状况
人
学院
信
年级
20
息 紧急联络人
姓名及电话
前往国家/地区
性别 民族 身份证号
出生年月日 □本科生 □硕士研究生 □博士研究生
与申请人 □父亲□母亲
关系
□配偶□其他__
5. 未经甲方许可,乙方不得擅自中止、随意延长或缩短交流学习期限、改 变学习内容等。如遇特殊原因,应提前 30 个工作日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获得 甲方同意后方可变更;如有违反,甲方有权取消乙方在我校学习期间参加其他出 国(境)交流项目的资格,并视情节对乙方做出相应处理。
6. 乙方交流学习期满后应按时返校报到,不得擅自延长在外停留时间或转 往其他国家(地区)。返校后 10 个工作日内需向甲方提交交流总结及照片。乙 方如未按期完成我校培养计划,需按要求进行课程补修或延期毕业。 四、因本协议引起的有关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当在中华人民 共和国境内提起诉讼,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或按协议进行仲裁。 五、本协议正本一式四份,由甲方、乙方、乙方所在学院、乙方亲属各持一份, 自签署之日起生效,有效期限至乙方交流期满为止。若乙方在国(境)外交流期 间获批延长交流期限,则本协议所有条款和要求自动延展适用。
兰州大学本科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管理办法
兰州大学本科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管理办法本科实验教学示范中心是学校实施素质教育、培养学生创新能力的基地,是显示学校办学实力的窗口。
为了加强我校本科实验教学示范中心(以下简称示范中心)的管理,推进实验教学改革,提高实验教学质量,促进教学资源共享,确保示范中心实现建设目标和完成各项教学任务,特制定本办法。
一、示范中心建设目标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基础课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标准》和我校本科教育定位目标的要求,学校通过重点投入、重点建设和强化管理,提升示范中心基础条件和综合水平,满足学校本科教学需求,建立在全国和全省高校具有示范作用的实验教学及实验室管理体系,为培养高素质创新性人才搭建开放型本科实验教学平台。
二、示范中心主要任务示范中心的主要任务是承担全校相关本科专业实验教学、实验室建设和管理工作。
实行人、财、物统一管理和资源共享。
通过规范和开放的运行机制,实行新的管理模式,把示范中心建设成为国家级本科实验教学示范基地。
(一)根据学校教学计划,承担和组织完成实验教学任务。
按照“加强基础,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思路,加大实验教学改革力度:1.实验项目建设要精选实验项目,更新实验内容,开辟新的实验领域(如吸收科研和教学的新成果,引入新技术等),使实验教学内容既符合时代需要,又体现我校本科人才培养目标。
2.实验教学方法学生在实验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的指导下,规范实验过程的每个环节,加强实验技能和科学研究能力的培训,强化学生动手能力和创新思维的培养。
3.实验教材建设逐步建设适应现代科学技术发展需求的新的实验教材,将加强学生实验技能与促使其掌握新的实验内容相结合。
4.实验课考核实验过程中加强对学生的管理,其考核内容应包括学生的实验技能、实验结果及创新意识等方面进行综合考核,学生考试成绩可采用实验预习、实验操作和实验报告等多级计分法。
(二)拟订示范中心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有效实施,使示范中心建设成为既能满足现实需要,又有长远(超前)发展目标的本科实验教学示范中心。
兰州大学本科生选课管理办法
兰州大学本科生选课管理办法(2013版)为充分保证我校学分制教学管理制度的实施,有利于学生自主学习和个性化发展,优化教学资源,规范本科生选课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一、选课原则(一)教学计划是学校人才培养的总体计划,是专业培养方案的重要组成部分。
学生须以本专业教学计划为依据,在学院的安排指导下制定自己的学习方案,安排学习进度。
(二)对于有选课限制的课程,应满足选课限制条件。
(三)学生应在每学期学校规定的时间内根据专业教学计划、选课说明等进行选课。
(四)考核合格的课程原则上不允许再次选修。
(五)一般情况下,上课时间冲突的课程(不含学籍管理办法中规定不能自修的课程),平均学分绩4.5分以上者,经授课教师同意,所在学院批准,可以允许自修,但每学期自修课程一般不得超过3门。
(六)学生必须使用自己的帐号、密码进入选课系统进行选课,不得代替他人选课,违反规定造成后果的责任自负。
(七)学生未选的课程,不能参加该课程的考核。
(八)选课后,只能在规定时间内办理退选,逾期不再受理;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退选而无故不参加课程学习和考核者,该课程成绩按零分计。
(九)未获准自修的课程,学生必须按照课表上课,如因自行更改上课时间、地点、授课班级或授课教师等造成考核成绩无法录入的,成绩按零分计。
(十)新生入学后第一学期的课程由教务处根据各专业的教学计划直接安排,不需要选课。
(十一)对转专业、降级、班级调整、申请提前毕业、休学后复学、高水平运动员和校际交流等特殊类型的学生,因年级、课程限制等原因,无法选修某些课程的,可在补退选阶段,依照本办法附件“特殊类型学生补退选课工作程序”相关规定办理。
(十二)对于大学英语课程,从2级或3级开始学习的学生,在完成大学英语4级的课程后,须按照教学计划的相关要求选修其他外语类选修课。
二、选课步骤(一)本科生在综合教务管理系统进行网上选课。
选课分为两个批次,分别在每学期末和下一学期初进行,具体选课时间届时请注意综合教务管理系统主页的通知及学院通知。
兰州大学本科生综合素质提升计划试行
兰州大学本科生综合素质提升计划(试行)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是我国教育改革发展的战略主题,是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的基本要求。
为了落实这一战略主题,更好地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实现我校本科精英人才培养目标,《兰州大学关于进一步深化教学改革全面提高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校教字[2011] 15号)提出了实施“兰州大学本科生综合素质提升计划”。
现将“提升计划”的具体内容说明如下:一、指导思想本科生综合素质提升计划是我校全面实施素质教育的重要举措。
旨在培养学生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培养学生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政治观念,培养学生形成正确的思维方法;授予学生系统的科学文化、知识、技能,开发学生智力和潜能;授予学生健康的知识、技能,发展学生的体力,增强学生的体质,培养学生坚韧的意志;培养学生的审美观,发展学生欣赏美、创造美的能力。
加强文化育人、实践育人、合作育人,加强学生的就业创业技能教育和职业素养教育,最终实现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成为社会主义合格的建设者和可靠的接班人。
二、基本要求(一)思想政治教育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全面落实党的教育方针,紧密结合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实际,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以爱国主义教育为重点,以思想道德建设为基础,以大学生全面发展为目标,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坚持以人为本,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学生,重视思想政治教育专兼职队伍建设,努力提高思想政治教育的针对性、实效性、吸引力、感染力。
努力发挥各门课程,尤其是哲学社会科学课程的育人功能,把思想政治教育的任务落实到每位教师、每门课程,把思想政治教育的内容融入到学生专业学习和素质培养的各个环节。
(二)专业教育要防止将专业教育与素质教育相割裂的倾向,实现专业教育与素质教育的有机统一。
要注意将专业思想教育与专业素质教育密切联系起来,融专业思想教育于专业素质教育之中。
2024年校际交流生接纳协议一
20XX 专业合同封面COUNTRACT COVER甲方:XXX乙方:XXX2024年校际交流生接纳协议一本合同目录一览第一条定义与解释1.1 校际交流生1.2 接纳协议1.3 双方1.4 交流时间1.5 交流内容第二条交流生的资格条件2.1 学术要求2.2 语言能力2.3 行为准则第三条接纳与选拔3.1 接纳程序3.2 选拔标准3.3 结果通知第四条交流生的权利与义务4.1 交流生的权利4.2 交流生的义务第五条学术与教育资源共享5.1 学术资源5.2 教育资源第六条生活与住宿安排6.1 住宿安排6.2 生活费用第七条保险与医疗7.1 保险7.2 医疗第八条交流生的管理与指导8.1 管理责任8.2 指导与支持第九条交流成果的认可与转换9.1 成果认可9.2 成果转换第十条争议解决10.1 协商解决10.2 第三方调解10.3 法律途径第十一条合同的生效与终止11.1 生效条件11.2 终止条件第十二条通知与通信12.1 通知方式12.2 通信语言第十三条一般条款13.1 不可抗力13.2 法律适用13.3 合同修改13.4 合同解除第十四条最终条款14.1 完整协议14.2 合同的优先级14.3 合同的修订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定义与解释1.1 校际交流生校际交流生是指根据本协议,由甲方学校派遣至乙方学校进行学术文化交流的学生。
1.2 接纳协议接纳协议是指乙方学校同意接受甲方学校的校际交流生,并为其提供学习和生活条件的协议。
1.3 双方甲方:指派遣校际交流生的学校。
乙方:指接收甲方校际交流生的学校。
1.4 交流时间交流时间指校际交流生在本协议项下的交流期限,具体日期由双方另行商定。
1.5 交流内容交流内容主要包括但不限于:学术课程学习、文化交流活动、实验室研究等。
第二条交流生的资格条件2.1 学术要求交流生应具备甲方学校规定的学术成绩要求,具备乙方学校所需的专业背景。
2.2 语言能力交流生应具备一定的英语水平,能够理解和运用英语进行学术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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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大学本科交流生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拓宽学生视野,引导学生形成兼容开放的文化精神,加强合作育人,加快本科教育的国际化进程,规范我校派出与接收交流生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交流生是指我校与国(境)外高校,或国内其他高校进行合作培养的本科学生,在合作培养期间,通称交流生。
我校派出交流学习的学生,简称“派出交流生”。
来我校交流学习的学生,简称“接收交流生”。
其中,派出交流生分为境外和国内两种。
第三条交流生在交流期满后应按时返校。
交流生在交流培养期间,学籍不变,其学习计划由双方学校共同指导完成。
交流生的学习形式主要包括:学期制课程学习、“2+2”联合培养、见习实习、科研活动、社会实践、暑期班类短期交流等。
第四条交流生原则上不转换专业,可自主选择与专业相关的课程,可跨年级跨专业插班学习。
学习期满,接收学校发给学生修读课程成绩单,我校对其修读课程、成绩及学分进行认定及转换。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五条管理部门及职责分工(一)外事处负责港澳台、国外高校交流项目开拓,合作单位的资质认定,与合作单位沟通联络,赴国(境)外交流学生的派出,并提供出国(境)手续办理咨询服务,指导学生办理护照和签证等。
相关申办费用以及购买相关保险等费用均由派出学生自理。
同时,外事处还须负责港澳台、国外交流生的录取,居留许可手续办理等。
(二)教务处负责组织协调本科交流生管理工作,拓展国内知名高校合作伙伴,派出(或接收)交流生,制定交流计划,议定交流项目,完善交流生培养机制等。
(三)党委组织部、团委主要负责党员、团员交流生的组织关系转入转出及组织生活,以及交流生党员、团员教育活动的开展等。
(四)学生处主要负责有关交流生的学生事务管理,以及协助办理接收交流生的学生证,并发放兰州大学校徽。
(五)财务处主要负责项目协议相关的收费管理。
(六)后勤集团主要负责交流生宿舍安排和调整。
(七)通讯网络中心主要负责接收交流生校园卡办理。
(八)图书馆主要负责接收交流生图书借阅事宜。
(九)体育教研部主要负责接收交流生的体育课课程安排。
(十)学校注册中心主要负责交流生的学籍管理和入学注册。
(十一)校医院主要负责接收交流生的入学体检,办理临时医疗证等,保证接收交流生和我校学生享受同样的医疗福利待遇。
(十二)各学院主要负责派出交流生的推荐选拔,培养计划的制定,课程选修及学分转换的初步审定、派出交流生交流期间的具体联系、学业指导、教学管理工作,以及接收交流生的各种教学安排、党团工作、文体活动和日常教育管理等。
其中,国际文化交流学院负责来访国外交流生的录取、注册、居留许可手续办理、汉语教学和日常教育管理等。
第三章派出交流生的选拔与管理第六条派出交流生从我校全日制本科学生中选拔。
除接收高校有特殊要求外,一般从本科二、三年级学生中择优推荐。
申请者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一)政治思想表现良好,品学兼优,无违规违纪记录。
(二)学习成绩良好,具有较强的学习、实践和创新能力。
(三)身心健康,综合素质高,具有较强的进取心和责任感,能按要求完成交流期间的学习任务。
(四)赴国(境)外高校交流的,须具有在国(境)外学习和生活的经济能力,并满足接收高校对外语成绩的要求。
(五)提出申请时,应缴清校内各项费用。
(六)符合项目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七条选拔交流生的程序(一)报名:根据项目需要,由教务处或外事处及时发布赴国内或国(境)外交流生的选拔通知,相关学院组织学生报名,并根据通知要求填报相关表格。
(二)预审:各学院依据“信息公开、机会均等、自愿报名、择优推荐”的选拔原则,根据项目具体要求,按照学习成绩和综合素质进行排序。
学院选拔、公示后,将初选结果报教务处或外事处。
(三)审定:教务处或外事处分别对申请赴国内、国(境)外高校的交流生进行资格复审,必要时可组织面试或笔试考核,研究确定拟推荐名单并公示。
(四)派遣:教务处或外事处对相关学院报送的推荐名单进行审核、公示,然后确定推荐人选,并以学校名义向接收高校推荐,征得接收高校的同意批复后正式派出。
(五)说明:学校鼓励学生自主联系交流学校,并将申请成功的同学纳入学校派出交流生计划。
原则上,学生应取得对方学校的书面接收证明,且符合派出交流生选拔的基本条件。
(六)院际交流:学院派出交流生的选拔,请参照学校派出交流生的选拔程序进行,并在每学期结束前两个月将派出学生名单报学校教务处或外事处备案。
无备案的交流学生,一律不予进行相关学籍处理,其交流期间的学习成绩将不予认定转换。
(七)其他情况:不需进行课程学分及成绩认定的项目(含见习实习、科研活动等短期项目)也应同时报学校教务部门备案,作为后续教务管理的依据。
如系出国出境交流,还须报外事处备案,并办理出国出境相关手续。
第八条派出交流生的培养计划制订与课程修读(一)学生申请赴接收高校交流学习之前,需充分了解所申请学校相应学期的课程设置,对照我校教学计划,妥善安排自己的学习,并认真填写《兰州大学派出交流生学习计划安排表》(一式三份),经所在学院教学院长审批后实施,并报教务处备案。
赴国(境)外高校交流学习的学生还需要同时报外事处备案。
(二)派出交流生在交流学习期间所修读的课程应与其所在专业的主干课程内容相同、相似或相近。
根据交流生所修读课程的内容,由我校认定其课程名称及相应的课程属性(必修、选修)。
原则上,派出交流生在接收高校的学时及学分总量应与学生在本专业的培养计划要求相符,至少要修读与本专业教学计划相对等的学分,学校鼓励选修尽可能多的与专业学习相关的课程。
(三)如果接收高校课程设置与我校有较大差异,对于学院认定必须补修的课程,交流学习结束后,可采取以下处理方法:1.《兰州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办法》中规定的不得申请自修,必须修读的课程,派出交流生回校后参加重修;2.符合自修申请范围和条件的,派出交流生应在该课程教学开始前向任课教师及所在学院提出自修申请,经任课教师及所在学院批准后,届时参加考核。
(四)派出交流生离校前,应到学院教学秘书处调整或确认自己在外交流学习期间的教学计划安排,并咨询相关教学管理要求。
第九条派出交流生的学分及成绩认定(一)派出交流生返校后,学校根据接收高校提供的成绩单,承认其按要求所修的全部学分。
学生申请课程学分及成绩认定的截止时间是每学期开学后第8周,逾期不予办理。
(二)交流所在合作院校的学分及考试评分体系如果与我校相同,学生在对方高校修读的课程以原始的学分、成绩记入学籍档案;如果存在差异,应先由学院、教务处根据实际情况对学分、成绩进行转换,然后记入学籍档案。
学生所修课程与我校教学计划课程相同或相近的,按我校教学计划规定课程认定;我校无相应课程的,按公共选修课认定。
国内交流生学分及成绩直接由学院认定并登记。
国(境)外交流期间取得的学分及成绩,由外事处,学生所在学院提供必要证明及具体建议供教务处参考。
(三)学分及成绩认定的基本程序1.材料准备:学院收到派出交流生成绩单后,由学生填写《兰州大学派出交流生课程学分认定及成绩转换申请表》,《兰州大学派出交流生(出国出境)课程转换情况一览表》,并将国内、国(境)外高校修读的各门课程的选用教材、任课教师、讲授学时、主要收获,连同所修课程的大纲或简介(须经对方学校教务管理部门盖章)一起提交所在学院审查。
2.学院预审:学院根据派出前制订的修课申请及本办法相关规定办理学分互认手续。
如果接收高校与我校课程差异较大,学院可组织专家组进行评议,并给出相应的学分及成绩、课程必选修属性及名称认定意见。
经学院认定无异议后,报教务处复审。
3.学校复审:学院将审查后的申请表及其他相关材料一起交学校教务处审核。
经审核的《兰州大学派出交流生课程学分认定及成绩转换申请表》原件等材料由相关学院存档,复印件由教务处备案。
4. 成绩登记:经各学院教学院长审核,并报学校教务处确认签字后,各学院方可进行成绩登记。
未经教务处审批确认而私自进行成绩转换登记的,将不予承认学生成绩,并且责任自负。
(四)学分认定及转换交流生在对方学校交流学习期间所取得学分的认定参照我校学分与学时的对应关系,即一般课程18学时计1个学分,实验课36学时计1个学分。
当对方学校某门课程名称(内容)与我校相同或相近,但学分不同,可按以下两种情况处理:1.若接收高校的课程学分高于我校,则按接收高校的学分登录,但高出部分不能抵消我校其他课程的学分。
2.若接收高校的课程学分低于我校,学生应参加我校相关课程的补修或重考,考试及格者即可取得我校学分(成绩可按较高的一个登录)。
(五)成绩认定及转换成绩认定及转换大致分以下四种情况处理:1.如果学生在接收高校所修课程成绩为百分制形式,则按对方学校给出的百分制成绩如实认定。
2.如果学生在接收高校所修课程成绩为“A、B、C…”等级形式,则根据下表中成绩等级与百分制成绩的对应关系,转换成相应的百分制成绩段,并以“取均值”原则给出相应的百分制成绩。
注:如接收高校“A+”为最高等级,则“A”对应我校的“90-94”分;若接收高校“A”为最高等级,则“A”对应我校的“90-100”分,然后再以“取均值”原则给出相应的百分制成绩。
3.如果学生在接收高校所修课程成绩为“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的形式,则分别转换为“95、85、75、65、55”分。
4.如果学生在接收高校所修课程成绩为“合格、不合格”的形式,则分别转换为“80、55”分。
5.若有其他计分形式,由教务处、外事处与相关学院协商确定。
6.如果学生对认定与转换后的学分及成绩、课程必选修属性及名称有异议,可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意见,以及相关说明材料。
学院组织专家复议后报教务处审议。
(六)奖学金评定、推免保研、评优评奖等相关政策1. 派出交流生应参加原所在专业(班级)的奖学金评定、推免保研、评优评奖等。
各学院不得遗漏交流生的各种评优评奖工作。
2. 派出交流生交流学习期间的学习成绩在转换后将作为推免保研、奖学金评定、评优评奖、毕业审核的依据。
3. 派出交流生交流期间所修课程应全部合格,方可参与评奖评优。
各学院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有关政策进行综合考评。
(七)参加暑期班学生的学分转换政策对经学校教务处或外事处正式选拔,正式派往国内或国(境)外合作院校参加暑期班的交流学生,其在外期间取得学分转换可转换为我校学分,具体可参照以上学期制交流生的办法执行。
第十条派出交流生的管理(一)派出交流生离校前应认真阅读本办法,并详细了解接收高校的报到须知和有关交流生管理办法,按照接收高校要求报到的时间报到,以免产生各种不便。
(二)派出交流生在交流学习期间享受和接收高校全日制本科生同等权利,应遵守当地的法律法规,遵守接收高校的校纪校规,接受接收高校的管理,并履行相应的义务。
(三)派出交流生在本校缴清交流学习学年学费方可离校,接收高校(一般指国内高校)一般不再收取学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