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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依据(3篇)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依据(3篇)

第1篇一、引言执行程序是民事诉讼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

然而,在执行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有时会出现执行不能的情况。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我国法律规定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文将从法律依据的角度,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相关问题进行探讨。

二、法律依据概述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是我国执行程序的基本法律依据,其中第二十二条规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执行程序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核实,并裁定终结执行程序。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是执行程序的具体操作规范,其中第二十六条规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执行程序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核实,并裁定终结执行程序。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对执行程序进行了细化,其中第二十七条规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执行程序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核实,并裁定终结执行程序。

”三、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1.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首要条件是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

这包括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财产已被查封、扣押、冻结但无法变现等情况。

2.申请执行人同意申请执行人同意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必要条件。

在执行过程中,如果申请执行人认为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可以申请人民法院终结执行程序。

人民法院在审查核实后,如认为符合条件,可以裁定终结执行程序。

3.人民法院审查核实人民法院在接到申请执行人终结执行程序的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查核实。

审查核实的内容包括被执行人财产状况、执行依据的效力等。

只有确认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才能裁定终结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问题研究》范文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问题研究》范文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执行程序在各领域中的应用愈发广泛。

然而,在实际执行过程中,我们经常会遇到一些无法继续进行或需要暂停执行的情况。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本文将深入探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背景、意义及存在的问题,以期为相关领域提供有价值的参考。

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背景与意义(一)背景随着法律的逐步完善,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作为司法领域中的一种常见处理方式,经常出现在判决无法完全履行或程序继续执行可能导致不当结果的情况中。

然而,由于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认识和操作不够规范,往往会导致一些问题。

因此,有必要对这一问题进行深入研究。

(二)意义本文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问题的研究,不仅有助于明确执行程序的含义、使用条件和作用,还可为提高程序执行效率、优化程序设计和防范程序错误提供重要参考。

此外,还能帮助我们在执行过程中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进而促进程序规范和稳定的发展。

三、当前执行程序面临的问题(一)法律和制度问题目前,关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和制度尚不完善,导致实际操作中存在一些争议和问题。

例如,对“无法继续执行”的判断标准不够明确,使得法官在裁决时存在主观性;又如,对“继续执行可能导致不当结果”的评估缺乏统一标准,使得程序执行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

(二)技术问题随着技术的发展,虽然提高了程序的执行效率,但也带来了一些技术问题。

例如,在自动化和智能化程度较高的程序中,如何准确判断并停止不必要的执行过程成为了一个技术难题。

此外,对于某些复杂或特殊的程序执行需求,现有技术可能无法满足要求。

(三)程序优化问题由于某些程序存在缺陷或过于复杂的问题,使得执行过程耗时过长、资源浪费过多或容易出现错误。

这些问题的存在直接影响了程序的效率、稳定性和安全性。

因此,有必要对这类程序进行优化,提高其执行效率和质量。

四、解决方法及策略建议(一)完善法律和制度建设针对法律和制度问题,应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修订工作,明确“无法继续执行”和“继续执行可能导致不当结果”的判断标准。

《2024年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问题研究》范文

《2024年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问题研究》范文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在司法执行过程中,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

它对于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在实践中,由于各种原因,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存在诸多问题,如执行难、程序复杂等,这些问题不仅影响了司法效率,也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因此,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对于完善我国司法制度、提高司法效率具有重要意义。

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现状及问题(一)现状分析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是指在执行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法院裁定暂时停止执行程序的一种制度。

目前,该制度在司法实践中被广泛应用,成为解决执行难问题的重要手段。

然而,由于法律规定的不完善、执行机制的不健全以及社会诚信体系的缺失等原因,导致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实践中存在诸多问题。

(二)问题分析1. 法律规定不完善:现行法律对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不够明确,导致执行过程中出现争议时无法及时解决。

2. 执行机制不健全:执行过程中存在信息不对称、执行力量不足等问题,导致执行效率低下。

3. 社会诚信体系缺失:由于社会诚信体系不健全,被执行人逃避执行、转移财产等现象屡见不鲜,给执行工作带来困难。

三、解决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问题的对策建议(一)完善法律规定1. 明确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适用条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适用条件进行明确规定,以便于执行法官在具体操作中把握尺度。

2. 规定复议和申诉程序:为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应规定复议和申诉程序,使当事人有途径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进行监督和救济。

(二)健全执行机制1. 加强信息化建设:通过加强信息化建设,实现法院内部和外部的信息共享,提高执行效率。

2. 强化执行力量:加大执行力度,充实执行人员队伍,提高执行工作效率。

(三)构建社会诚信体系1. 完善信用信息征集和公开制度:建立完善的信用信息征集和公开制度,将被执行人的信用状况进行记录和公示。

2. 加强失信惩戒力度:对失信被执行人加大惩戒力度,如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境等,以促进其履行义务。

《2024年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问题研究》范文

《2024年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问题研究》范文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在司法执行过程中,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

它主要针对那些因各种原因无法立即执行完毕的案件,通过暂时中止执行程序,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然而,这一制度在实践应用中存在诸多问题,如适用范围、执行条件、程序规范等方面存在争议和模糊之处。

本文旨在通过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问题的深入研究,提出改进建议,以期为司法实践提供参考。

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现状及问题(一)现状分析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是指在特定条件下,法院根据申请或依职权决定暂时中止执行的程序。

该程序适用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无法找到被执行人或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

在执行过程中,若发现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法院可作出裁定,暂时中止执行。

(二)存在的问题1. 适用范围模糊:目前关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规定较为笼统,导致在具体操作中存在适用范围模糊的问题。

2. 执行条件不清晰:对于何时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缺乏明确的执行条件,导致法院在裁定时存在主观性和随意性。

3. 程序规范不健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程序规范不够完善,缺乏有效的监督和制约机制。

4. 当事人权益保障不足: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不足,容易导致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三、问题分析(一)法律制度层面法律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过于笼统,导致实际操作中存在困难。

建议完善相关法律规定,明确适用范围、执行条件和程序规范。

(二)司法实践层面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在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时存在主观性和随意性。

建议加强法院内部监督和制约机制,确保裁定公正、合理。

(三)当事人权益保障层面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不足。

建议完善当事人申请和救济机制,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四、建议与对策(一)完善法律制度明确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适用范围、执行条件和程序规范,使司法实践中更具有可操作性。

同时,加强对法律制度的宣传和培训,提高司法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

终本案件法律文书(3篇)

终本案件法律文书(3篇)

第1篇案号:(市/县)法执字〔××××〕第××号当事人:申请人:×××,男/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省××××市××××区人,住××××省××××市××××区××××路××号,联系电话:××××××××××。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省××××市××××区人,住××××省××××市××××区××××路××号,联系电话:××××××××××。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终结本次执行法律后果(3篇)

终结本次执行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在司法实践中,终结本次执行是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遇到特殊情况时,依法作出的终止执行程序的行为。

终结本次执行涉及到法律后果的认定,对于被执行人和申请执行人都有重要影响。

本文将从终结本次执行的概念、适用条件、法律后果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终结本次执行的概念终结本次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或者被执行人死亡等原因,无法继续执行或者继续执行将导致严重损害申请执行人利益的情况下,依法作出的终止执行程序的行为。

三、终结本次执行适用条件1. 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在执行过程中,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者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

2. 被执行人下落不明:被执行人长期下落不明,无法联系,导致无法执行。

3. 被执行人死亡:被执行人死亡,继承人无力偿还债务,或者继承人放弃继承。

4. 执行将导致严重损害申请执行人利益:在执行过程中,继续执行将导致申请执行人利益受到严重损害。

四、终结本次执行的法律后果1. 对被执行人的法律后果(1)终结本次执行后,被执行人仍然需要承担履行债务的责任。

在以后的生活中,如果被执行人重新拥有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重新申请执行。

(2)终结本次执行不影响被执行人被追究刑事责任。

如果被执行人存在违法犯罪行为,仍然可以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2. 对申请执行人的法律后果(1)终结本次执行后,申请执行人不能再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但是,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恢复执行的申请,如果符合恢复执行的条件,人民法院可以恢复执行。

(2)终结本次执行不影响申请执行人向其他途径寻求救济。

例如,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有关部门投诉。

3. 对执行程序的法律后果(1)终结本次执行后,执行程序终止。

但是,执行程序终止并不意味着执行案件结束,执行案件仍然处于待决状态。

(2)终结本次执行不影响执行程序的中断、中止。

在执行程序中,如果出现特殊情况,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中断、中止执行程序。

终结执行案件的法律依据(3篇)

终结执行案件的法律依据(3篇)

第1篇一、引言在司法实践中,执行案件是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实现判决生效的重要环节。

然而,在执行过程中,由于种种原因,部分案件可能无法继续执行。

此时,终结执行案件成为必要的选择。

本文将围绕终结执行案件的法律依据进行探讨。

二、终结执行案件的概念终结执行案件,是指在执行过程中,因法定事由或特殊情况,导致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从而终止执行程序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终结执行案件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 被执行人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2. 被执行人被宣告死亡,执行遗腹子女权利义务的;3. 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无财产可供执行的;4. 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执行法院经公告传唤,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的;5. 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撤销,无财产可供执行的;6. 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执行法院经公告传唤,继承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的;7. 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撤销,继承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的;8. 其他应当终结执行的情形。

三、终结执行案件的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执行:(1)被执行人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2)被执行人被宣告死亡,执行遗腹子女权利义务的;(3)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无财产可供执行的;(4)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执行法院经公告传唤,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的;(5)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撤销,无财产可供执行的;(6)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执行法院经公告传唤,继承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的;(7)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撤销,继承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的;(8)其他应当终结执行的情形。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执行:(1)被执行人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2)被执行人被宣告死亡,执行遗腹子女权利义务的;(3)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无财产可供执行的;(4)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执行法院经公告传唤,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的;(5)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撤销,无财产可供执行的;(6)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执行法院经公告传唤,继承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的;(7)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撤销,继承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的;(8)其他应当终结执行的情形。

执行案件已结案法律依据(3篇)

执行案件已结案法律依据(3篇)

第1篇一、引言执行案件已结案是指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根据法律规定,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等强制措施,使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得到实现,执行程序依法结束。

以下是关于执行案件已结案的法律依据。

二、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是我国民事诉讼的基本法律,其中关于执行案件已结案的法律依据如下:(1)第二百一十九条:执行完毕后,人民法院应当制作执行笔录,由执行员签名或者盖章。

(2)第二百二十条:执行程序结束后,被执行人或者其他人对执行标的物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申请执行异议。

(3)第二百二十一条: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执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执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行法》是我国执行工作的专门法律,其中关于执行案件已结案的法律依据如下:(1)第四十二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2)第四十三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或者其他人对执行标的物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申请执行异议。

(3)第四十四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或者其他人对执行标的物有异议的,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是关于执行工作的具体规定,其中关于执行案件已结案的法律依据如下:(1)第一条: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应当遵循合法、公正、高效、便民的原则。

(2)第二条:执行程序应当公开进行,执行过程应当接受社会监督。

(3)第三条:执行案件应当依法审查,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等强制措施。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是关于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具体规定,其中关于执行案件已结案的法律依据如下:(1)第二条: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执行措施,应当依法进行,不得损害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执行案件终本的法律条款(3篇)

执行案件终本的法律条款(3篇)

第1篇在司法实践中,执行案件终本是指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者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且执行依据已生效,但执行过程中因各种原因导致执行不能的情况下,依法裁定终止执行程序的行为。

本文将详细分析执行案件终本的相关法律条款,旨在为司法实践提供参考。

一、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者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终止执行。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七条规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者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终止执行。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者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终止执行。

”二、执行案件终本的条件1.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是执行案件终本的首要条件。

这里的“无财产可供执行”是指被执行人名下无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

2.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是指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满足债权人全部债权的要求。

在执行过程中,人民法院应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以确保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3.执行依据已生效执行依据已生效是指人民法院作出的具有执行效力的法律文书,如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等,已经生效并进入执行程序。

4.执行过程中因各种原因导致执行不能执行过程中因各种原因导致执行不能,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无法找到被执行人;(2)被执行人失踪、死亡或者宣告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3)被执行人故意隐匿、转移、变卖财产,导致财产无法执行;(4)被执行人无力偿还债务,且没有财产可供执行。

案件执行终结法律文书(3篇)

案件执行终结法律文书(3篇)

第1篇(文书编号:执终字〔2023〕第001号)一、基本案情申请人:(姓名)×××,男/女,××××年××月××日出生,××族,身份证号码××××××××××××××,住址:(详细地址)。

被申请人:(姓名)×××,男/女,××××年××月××日出生,××族,身份证号码××××××××××××××,住址:(详细地址)。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因(具体纠纷原因,如:合同纠纷、侵权纠纷等)一案,经(法院名称)于××××年××月××日作出的(民事判决书/裁定书)〔(文号)〕判决如下:(简要陈述判决结果)。

判决生效后,被申请人×××未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年××月××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二、执行情况本院受理申请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执行过程中,执行人员依法采取了以下措施:1. 向被申请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2. 对被申请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发现其名下有(具体财产情况,如:存款、房产、车辆等);3. 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了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4. 通过多种途径与被申请人沟通,敦促其履行义务;5. 尝试与被申请人协商和解,但未果。

终本案件法律条文(3篇)

终本案件法律条文(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终本案件的处理程序,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终本案件,是指在民事诉讼中,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或者裁定终结诉讼程序,但判决或者裁定未确定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案件。

第三条终本案件的处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人民法院在处理终本案件时,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第二章终本案件的提起第五条当事人认为终本案件的处理结果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提起申诉。

第六条当事人提起申诉的,应当向作出终本判决或者裁定的人民法院提交书面申诉状,并附有关证据材料。

第七条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的申诉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第八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诉后,应当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并通知当事人。

第三章终本案件的审查第九条人民法院审查终本案件,应当重点审查以下内容:(一)终本案件的判决或者裁定是否合法、正确;(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否受到侵害;(三)当事人的申诉理由是否充分。

第十条人民法院审查终本案件,可以采取以下方式:(一)审查案件卷宗材料;(二)询问当事人、证人;(三)调查取证;(四)组织听证会。

第十一条人民法院在审查终本案件过程中,发现原判决或者裁定有错误的,应当依法予以纠正。

第四章终本案件的执行第十二条终本案件的执行,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人民法院审查当事人的申请,决定是否恢复执行;(二)恢复执行的,应当依法送达执行通知书;(三)执行过程中,当事人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处理。

第十三条人民法院在执行终本案件时,应当采取以下措施:(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汇款;(二)查封、扣押、拍卖被执行人的财产;(三)强制被执行人履行判决、裁定确定的义务。

第十四条人民法院在执行终本案件时,应当依法保护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五条当事人捏造事实、伪造证据,恶意提起申诉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驳回申诉,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案件终本的法律法规(2篇)

案件终本的法律法规(2篇)

第1篇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案件终本是指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由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者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经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同意,或者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经公告送达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且无法联系到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案件终本是司法实践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对于维护司法权威、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以下是对案件终本相关法律法规的探讨。

一、案件终本的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者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这一规定为案件终本提供了法律依据。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经公告送达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且无法联系到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七条规定:“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经公告送达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且无法联系到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案件终本的适用条件1. 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这是案件终本的首要条件。

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意味着其无法清偿债务,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2. 被执行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如果被执行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但仍有部分财产可以执行,人民法院应当执行这部分财产,直至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为止。

3. 被执行人下落不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经公告送达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且无法联系到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4. 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同意在特定情况下,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可以协商一致,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本案件公示法律依据(3篇)

终本案件公示法律依据(3篇)

第1篇一、引言终本案件公示是指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对于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者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的案件,依法向社会公众公示的一种法律制度。

终本案件公示旨在提高司法透明度,保障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本文将从法律依据的角度,对终本案件公示的相关规定进行分析。

二、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者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执行。

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执行异议,提出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财产的,人民法院应当恢复执行。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七条规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者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执行。

裁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执行异议,提出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财产的,人民法院应当恢复执行。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公开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公开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公开执行工作情况,包括执行案件的受理、立案、执行、结案等各个环节的信息。

”第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对终本案件,应当依法向社会公众公示,公示内容包括被执行人姓名或者名称、案号、执行依据、执行标的、执行依据确定的债权数额、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终结执行的原因等。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公开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公开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对终本案件,应当通过执行信息公开平台、公告栏等途径向社会公众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三个月。

”三、终本案件公示的具体操作1.公示范围终本案件公示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1)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者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2)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无法执行的;(3)被执行人死亡或者宣告失踪,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4)被执行人放弃执行权利的;(5)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公示的其他情况。

终本案件法律法规(3篇)

终本案件法律法规(3篇)

第1篇引言终本案件,是指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因各种原因导致案件无法继续审理或者判决无法执行的案件。

在我国,终本案件的处理涉及到一系列法律法规的适用。

本文将围绕终本案件的法律法规,从法律依据、程序规定、法律后果等方面进行阐述。

一、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1)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2)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4)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5)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6)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1)原告死亡,须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2)原告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3)作为原告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4)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5)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6)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1)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的;(2)被告人正在服刑,无法出庭的;(3)被告人死亡或者丧失诉讼行为能力的;(4)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

二、程序规定1. 申请与审查当事人或者代理人认为案件符合中止诉讼的情形,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请。

法院在接到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查,决定是否中止诉讼。

2. 通知法院决定中止诉讼的,应当通知当事人。

终本执行案件的法律规定(3篇)

终本执行案件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概述终本执行案件是指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生效裁判,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者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而终结执行的案件。

终本执行案件的法律规定,旨在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权威,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终本执行案件的适用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终本执行案件适用以下条件:1. 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

即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可供执行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

2. 被执行人下落不明。

即被执行人无法找到,无法进行财产调查和执行。

3. 被执行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

即被执行人财产虽有一定价值,但不足以清偿债务。

4. 被执行人放弃执行。

即被执行人自愿放弃执行,经债权人同意。

5.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终本执行案件的法律程序1. 申请人提出申请。

债权人根据终本执行案件的条件,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2. 人民法院审查。

人民法院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确认是否符合终本执行案件的条件。

3. 制作裁定。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终本执行案件条件的,制作终本执行裁定书。

4. 公告。

人民法院将终本执行裁定书公告,告知被执行人和相关当事人。

5. 终本执行。

公告期满后,人民法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终本执行。

四、终本执行案件的恢复执行1. 被执行人重新出现财产。

被执行人在终本执行期间,重新出现财产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2. 被执行人下落不明,后发现财产。

被执行人在终本执行期间,下落不明,后发现财产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3.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如被执行人提供虚假信息、隐瞒财产等,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五、终本执行案件的法律责任1. 被执行人故意隐匿、转移财产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其进行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被执行人提供虚假信息、隐瞒财产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其进行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终本案件法律条款(3篇)

终本案件法律条款(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终本案件的处理程序,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权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款。

第二条终本案件是指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等法律文书,因当事人申请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止执行,经审查核实后裁定终止执行的案件。

第三条终本案件的处理应当遵循合法、公正、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终本案件的适用范围第四条下列案件可以适用终本程序:(一)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但执行标的物灭失,或者权利人下落不明,无法执行的;(二)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经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仍无法执行的;(三)被执行人确无履行能力,经人民法院依法审查,认为无执行可能的;(四)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执行和解协议已履行完毕,或者执行和解协议履行期限届满,被执行人未履行完毕的;(五)其他依法应当终止执行的案件。

第五条下列案件不得适用终本程序:(一)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但故意拖延执行,规避执行的;(二)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裁定执行后,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或者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执行的;(三)被执行人虽然无财产可供执行,但存在隐匿、转移财产等行为,可能存在逃避执行的;(四)被执行人虽然无财产可供执行,但存在其他规避执行行为,可能存在逃避执行的;(五)其他依法不得适用终本程序的案件。

第三章终本案件的申请与审查第六条当事人申请终本,应当向执行法院提交书面申请,并附具相关证据材料。

第七条执行法院收到终本申请后,应当依法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包括:(一)申请人的主体资格是否合法;(二)申请终本的事实和理由是否充分;(三)相关证据材料是否齐全;(四)是否符合终本案件的适用范围。

第八条执行法院对终本申请进行审查后,认为符合终本条件的,应当裁定终本;认为不符合终本条件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请。

第九条当事人对执行法院驳回终本申请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终本案件法律规定(3篇)

终本案件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终本案件的概念终本案件,是指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申请或者法院依职权,依法裁定终结执行程序的案件。

终本案件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全部履行完毕、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等。

二、终本案件的法律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或者财产无法查明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终结执行程序。

”第二百一十八条规定:“被执行人全部履行完毕,或者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或者执行行为导致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终结执行程序。

”第二百二十条规定:“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或者财产无法查明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恢复执行。

申请恢复执行的,应当自执行终结之日起两年内提出。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九条规定:“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或者财产无法查明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终结执行程序。

”第二十条规定:“被执行人全部履行完毕,或者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或者执行行为导致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终结执行程序。

”第二十一条规定:“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应当自执行终结之日起两年内提出。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三条规定:“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或者财产无法查明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恢复执行。

申请恢复执行的,应当自执行终结之日起两年内提出。

”三、终本案件的处理程序1.申请终本当事人申请终本,应当向执行法院提交以下材料:(1)终本申请书;(2)执行依据;(3)被执行人基本情况;(4)财产情况;(5)其他证明材料。

2.审查执行法院收到终本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查。

审查内容包括:(1)申请是否符合法定条件;(2)申请材料是否齐全;(3)被执行人是否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全部履行完毕、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等。

终结案件的法律依据(3篇)

终结案件的法律依据(3篇)

第1篇在我国,案件的终结是指司法机关根据法定程序和条件,对某一案件作出最终处理的决定。

这一过程涉及到一系列法律依据,旨在确保司法公正、维护社会稳定。

以下将从法律角度对终结案件的法律依据进行详细阐述。

一、法律依据概述1. 宪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制定其他法律的依据。

宪法规定了国家机构的组织和职权,以及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其中,关于司法权的行使,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

”这为终结案件提供了宪法依据。

2. 刑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是规定犯罪和刑罚的法律,是终结刑事案件的重要依据。

刑法明确了犯罪的构成要件、刑罚的种类和适用原则,为司法机关对犯罪行为进行终结提供了法律依据。

3. 民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是规定民事关系的基本法律,涉及婚姻、继承、合同等方面。

在民事案件中,民法为终结案件提供了法律依据。

4. 行政诉讼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是规定行政诉讼程序的法律,适用于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的行政争议。

行政诉讼法为终结行政案件提供了法律依据。

5. 刑事诉讼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是规定刑事诉讼程序的法律,涉及侦查、起诉、审判、执行等环节。

刑事诉讼法为终结刑事案件提供了法律依据。

二、终结案件的具体法律依据1. 刑事案件终结的法律依据(1)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对于下列案件,经过审理,认为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2)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对于经过审理,确认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

”(3)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下列案件,经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五)其他依法应当作出无罪判决的案件。

”2. 民事案件终结的法律依据(1)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二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权利人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民事权利的请求权。

法律案件终结执行(3篇)

法律案件终结执行(3篇)

第1篇一、引言法律案件的终结执行是司法程序中至关重要的一环,它标志着案件的最终解决,为当事人和社会带来正义与安宁。

本文将以某重大经济纠纷案为例,详细阐述法律案件终结执行的过程、意义及影响。

二、案件背景某市A公司与B公司因合同纠纷,经多次协商未果,遂诉至法院。

经审理,法院判决B公司支付A公司货款及违约金共计人民币1000万元。

判决生效后,B公司未履行付款义务,A公司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三、执行过程1. 申请执行A公司向法院提交了执行申请书,详细说明了案件情况及执行依据,并附上了相关证据材料。

2. 接受执行法院依法受理了A公司的执行申请,并指定执行法官负责本案的执行工作。

3. 调查财产执行法官对B公司的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发现B公司名下有一处房产、一辆轿车以及若干存款。

4. 采取执行措施(1)查封B公司房产。

执行法官依法对B公司名下的房产进行了查封,并张贴了查封公告。

(2)冻结B公司存款。

执行法官依法冻结了B公司在银行账户的存款,确保了执行款项的安全。

(3)拍卖B公司轿车。

执行法官依法对B公司名下的轿车进行了评估,并委托拍卖机构进行拍卖。

5. 评估拍卖(1)评估。

执行法官委托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对B公司房产及轿车进行了评估,确定了拍卖底价。

(2)拍卖。

拍卖机构依法对B公司房产及轿车进行了公开拍卖,吸引了众多竞买人参与。

6. 转移执行款项拍卖完成后,执行法官依法将拍卖所得款项划拨至A公司账户,并出具了执行款项转移证明。

四、终结执行1. 案件执行完毕执行法官在执行过程中,发现B公司已履行了判决书确定的付款义务,即支付了A公司1000万元货款及违约金。

至此,本案执行完毕。

2. 终结执行裁定执行法官根据案件执行情况,依法作出终结执行裁定,并将裁定书送达A公司和B公司。

3. 案件归档执行法官将本案的执行卷宗整理归档,确保了案件材料的完整和归档工作的规范。

五、案件终结执行的意义1. 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本案的终结执行,确保了A公司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为其挽回了一定的经济损失。

终结案件法律条文(3篇)

终结案件法律条文(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终结案件工作,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制定本法律条文。

第二条终结案件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对案件作出的终止审理、执行或者调解的决定。

第三条终结案件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第四条终结案件的法律适用,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

第二章终结案件的范围第五条以下案件,人民法院可以终结:(一)被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的;(二)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的;(三)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四)民事、行政案件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无法参加诉讼的;(五)民事、行政案件当事人自愿和解,达成协议的;(六)民事、行政案件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调解书生效的;(七)刑事案件被告人在侦查、起诉、审判阶段死亡,且不构成犯罪的;(八)刑事案件被告人被依法宣告无罪的;(九)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下列案件,人民法院不得终结:(一)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或者重大公共利益的案件;(二)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基本权利的案件;(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终结的其他案件。

第三章终结案件的程序第七条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认为符合终结条件的,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

第八条当事人对终结案件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七日内向作出决定的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第九条法院收到当事人的异议后,应当在七日内进行审查,并作出维持或者撤销终结案件的决定。

第十条终结案件的决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案件的基本情况;(二)终结案件的事实和法律依据;(三)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四)不服终结案件决定的救济途径。

第十一条终结案件的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第四章终结案件的后果第十二条终结案件后,当事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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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整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法律依据及格式
格式及依据: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书
申请人:
被申请人:
案号:
请求事项:
依法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纠纷执行一案[执行案号: ],由于被申请人已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自愿申请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请求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有条件时申请人再申请恢复执行。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月日
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
( 3月19日法发[ ]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政法委、xxx生产建设兵团党委政法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xxx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兵团分院,解放军总政治部、军事法院:
全国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活动开展以来,各地人民法院已执结了一大批积案,清积活动取得了阶段性成果。

但也存在一些问题:有的地方认识不到位,清积力度不大,执结率不高;有的地方理解慎用强制措施有误区,不敢依法执行,不敢碰硬,导致债权人权益无法实现;有的地方结案标准存在偏差,存在不当中止、不当终结等问题;有的地方基础数据不准确,存在瞒报、漏报甚至弄虚作假的现象;有的地方案件卷宗质量不高,内容缺损。

为实现这次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活动的总体目标,现就进一步规范清理执行积案的结案标准通知如下:
一、坚决依法执结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切实提高执行到位率。

1、属于被执行人所有的财产,除法律或司法解释规定的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房屋、生活用品、生活费用或其他不得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外,均为可供执行的财产。

2、执行法院对已查明的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应当依法及时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相应的执行措施,并依法采取拍卖、变卖、以物抵债等执行措施。

3、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但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直接对其财产采取执行措施。

执行通知书的送达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办理。

4、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在其他法院或者其他执法机关的控制之下,或该财产上存有权属争议或其他优先权正在审理或审查之中的,应按照法定程序提请上级法院或有关部门协调处理,不得作结案处理。

5、因协助执行周期或财产变现周期较长、无法在清理积案活动期间执行完毕的案件,执行法院应积极协调有关部门,争取尽快依法执结;在执结之前,不得作结案处理。

6、因涉及稳定、信访等因素在清理积案活动期间不宜强制执行的案件,执行法院应报请当地清理积案领导小组协调解决;在执结之前,不得作结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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