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关于“民事法律行为”规定的释评
民法总则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规定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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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reason why a great man is great is that when he is in adversity with others, others lose confidence, but he is determined to achieve his goals.悉心整理助您一臂(页眉可删)民法总则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规定是什么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是不对等的,可是我们只有具备了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以后才具备参加有些民事活动的资格。
如果年龄和智力都有问题,那民事行为能力实际上肯定就受到一定的限制的。
其实现在可能还有很多人都根本就不了解民法总则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规定是什么?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是不对等的,可是我们只有具备了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以后才具备参加有些民事活动的资格。
如果年龄和智力都有问题,那民事行为能力实际上肯定就受到一定的限制的。
其实现在可能还有很多人都根本就不了解民法总则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规定是什么?民法总则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规定是什么?1、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2、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适用前款规定。
注意:下调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年龄标准。
这样规定是为了更好地尊重未成年人的自主意识】3、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民法总则(草案)》立法评析与修订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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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第5期法治研究《民法总则(草案)》立法评析与修订建议陈永强** 摘 要:民法总则是民法典体系化的基石,其立法应当从体系化角度关照将来的由合同编、物权编、侵权责任编、婚姻家庭编等组成的民法典整体的结构和逻辑。
民法总则是以《民法通则》为基础框架的立法,故应当充分继承《民法通则》的优秀立法技术及其简约的立法语言风格。
《民法总则(草案)》确立了人格尊严的一般保护、私法自治、胎儿利益保护、环境保护等原则体系,在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形成自我负责的社会生活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在法人分类、民事法律行为制度、时效制度等问题上都有很大的创新和发展。
惟在立法语言的简约、条文的繁复、内容的体系安排及部分规则的准确性上尚需要进一步斟酌和修订。
关键词:民法总则体系化 逻辑性 立法技术*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项目“阶段性物权变动与交叉型权利研究(15BFX161)”、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中国民法总则一般条款立法研究(14NDJC248YB)”的阶段性成果。
**作者简介:陈永强,中国计量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
① 参见孙宪忠:《关于中国民法典中民法总则的编制体例的议案》,载中国法学网,/Column/Column_View.aspx?ColumnID=743&InfoID=13901,2016年7月8日访问。
一、作为中国民法典的民法总则:对《民法通则》的继承、创新与发展民法典是市民社会与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律,是实现我国法治梦想最重要的基石之一。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逐步走出了一条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道路,并建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先后颁布了《民法通则》、《担保法》、《公司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等规范社会市场经济规则的一系列重要法律,这些法律为我国的社会经济体制提供了基本的法律框架,在改革开放进程中有着重大意义。
但这些法律制定于不同时期,而我国社会经历了20世纪80年代、90年代和21世纪以来社会经济的大发展和时代的巨大变迁,《民法通则》中很多规定实际上已经名存实亡,大量的都已经被《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等新法所改变,有些规定则已经不符合当前形势的要求。
民法总则法律行为规定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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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m glad that someone finally saw me through. I was too tired to pretend.通用参考模板(页眉可删)民法总则法律行为规定有哪些?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如今社会的规矩就是有法律来定,而我国最为广为人知的法典就是民法总则,其中的内容包含很多,覆盖面极其广泛,基本上规定了所有的公民行为,意义巨大。
那民法总则法律行为规定有哪些?下面就详细介绍相关内容。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如今社会的规矩就是有法律来定,而我国最为广为人知的法典就是民法总则,其中的内容包含很多,覆盖面极其广泛,基本上规定了所有的公民行为,意义巨大。
那民法总则法律行为规定有哪些?下面就详细介绍相关内容。
一、民法总则法律行为规定有哪些?(一)民事法律行为的定义《民法总则草案》第112条规定了民事法律行为的定义,对《民法通则》第54条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定义的缺陷作出了重大修正,体现为:其一,删除了“合法性”规定。
《民法通则》第54条将民事法律行为限定为“合法行为”,其混淆了行为的成立与行为的有效,导致该条与无效民事行为、可撤销民事行为等规则无法协调,因此在理论和实务上多受垢病。
《民法总则草案》对此作出了针对性回应。
其二,增加了“意思表示”要素。
民事法律行为作为表意行为,以一项或若干项意思表示为基本要素,这是民事法律行为区别于事实行为等非表意行为最重要的表现。
《民法总则草案》第112条采取“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之表述,显然更为精准。
其三,弥补了行为人范围的不足。
《民法通则》第54条规定的行为人范围是公民和法人,未列举非法人组织,这与当时理论界对民事主体范围界定的分歧有关。
在《民法总则草案》已将非法人组织专章规定的前提下,《民法总则草案》第112条将行为人规定为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乃理所当然。
总之,《民法总则草案》第112条采纳了我国民法学界在反思《民法通则》相关规定基础上形成的学术共识,回归了法律行为的理论传统,并兼顾与相关制度的衔接与协调,对民事法律行为作出较为准确的定义,值得肯定。
《民法总则》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学习
![《民法总则》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学习](https://img.taocdn.com/s3/m/60e9edae26fff705cd170a4f.png)
《民法总则》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学习导读:本文是关于《民法总则》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学习,希望能帮助到您!《民法总则》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学习文 | 唐正洪《民法总则》第六章民事法律行为第三节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四十四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四十五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予以追认。
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民事法律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
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第一百四十六条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一百四十七条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条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一条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民法总则中关于民事法律行为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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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中关于民事法律行为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
《民法总则》对民事法律行为的规定,为人们的民事活动提供了明确的法律指引和规范。
首先,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是一个重要的方面。
民事法律行为成立通常需要具备以下几个要素:一是要有行为人,即参与民事法律行为的主体,他们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是要有意思表示,这是行为人将其内心希望产生某种法律效果的意愿通过一定的方式表达出来;三是要有标的,也就是行为所指向的对象。
关于民事行为能力,《民法总则》做了详细的规定。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能够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例如,十八周岁以上的成年人,或者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但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未成年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比如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
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则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像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
意思表示在民事法律行为中起着关键作用。
意思表示真实是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重要条件之一。
如果意思表示存在瑕疵,比如受到欺诈、胁迫或者处于重大误解的情况下做出的意思表示,当事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多样,包括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如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口头形式则是通过语言直接表达意思;而其他形式,比如通过特定的行为表现出来的意思表示,像在自动售货机上购买商品的行为。
在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方面,《民法总则》规定了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和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
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等条件。
民法总则的重要性及其对民事法律的影响
![民法总则的重要性及其对民事法律的影响](https://img.taocdn.com/s3/m/ade9bc4d91c69ec3d5bbfd0a79563c1ec5dad7cd.png)
VS
立法意义
民法总则是民法典的开篇之作,对于贯彻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进依法 治国、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具有 重要意义。同时,民法总则的制定也为民 法典各分编的编纂提供了基本遵循和统一 标准,为民法典的编纂奠定了坚实基础。
PART 02
民法总则的核心原则
定义与作用
01
民法总则是民法典的开篇之作, 在民法典中起统领性作用。
02
民法总则是规定民事活动必须遵 循的基本原则和一般性规则的立 法文件,对民法典各分编具有指 导作用。
体系结构及主要内容
民法总则的体系结构包括一般规定、自然人、法人、非法人 组织、民事权利、民事法律行为、代理、民事责任、诉讼时 效、期间计算和附则等部分。
主要内容包括:宣示民法典的基本原则,确立民事主体制度 ,明确民事权利保护制度,完善民事法律行为制度,健全代 理制度,完善民事责任制度,以及规定诉讼时效制度、期间 计算制度等。
立法背景与意义
立法背景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民事法 律关系日益复杂,人民群众对维护自身 合法权益的要求日益提高,原有的民事 法律制度已经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的需 要。因此,制定一部统一的民法典,对 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推进 全面依法治国具有重要意义。
信息化、智能化技术 的应用
随着信息化、智能化技术的不断 发展,未来民法总则的实施将更 加便捷、高效,同时也将面临新 的挑战和机遇,如电子合同的法 律效力、人工智能的法律地位等 问题需要进一步探讨和解决。
2023 WORK SUMM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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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PORTING
侵权责任构成要件重构
违法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的无效与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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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法律行为的无效与撤销民事法律行为是指个体或组织依法采取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行动。
然而,并非所有的民事法律行为都具备有效性,一些情况下,行为的效力可能会被法律上无效或被撤销。
本文将详细讨论民事法律行为的无效和撤销的情形及其相关法律规定。
一、无效行为1.1 无行为能力者的行为无效根据我国民法总则规定,无行为能力的人进行的法律行为是无效的。
无行为能力人包括未成年人和精神病患者等。
未成年人是指年满18周岁以下的个体,其法律行为需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
若未成年人擅自进行法律行为,该行为将被视为无效。
1.2 限制行为能力者的无效行为限制行为能力的人指的是年满18周岁以上但受到法院限制行为能力的个体。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限制行为能力者的法律行为相对无效,即法律效力受到限制。
限制行为能力者需经过法院或相关机关的许可才能进行特定的法律行为。
1.3 违法违规的行为无效任何违反法律、违背强制性规定的行为都是无效的。
比如,某人以贿赂的方式签订合同,其中的贿赂行为违背了《刑法》的相关条款,因此该合同将被视为无效。
违反公序良俗的行为也属于无效行为的范畴。
二、可撤销行为2.1 欺诈、胁迫、威胁等情形的撤销在某些情况下,由于欺诈、胁迫、威胁等原因导致的法律行为具有相对的无效性,即可以被撤销。
被欺诈、胁迫或受到威胁的一方具有请求撤销该行为的权利。
相关法律规定了撤销的条件和时效。
2.2 当事人重大误解的撤销当事人在法律行为中由于重大误解或不明真相而导致有关事实性的错误判断时,可以请求撤销相关行为。
重大误解是指对方故意隐瞒或提供虚假信息,导致行为结果与事实不符。
被误解的一方有权撤销该行为。
2.3 法定代理人不当行为的撤销法定代理人在代理他人进行法律行为时,若存在不当行为,被代理人在发现后有权撤销该行为。
不当行为包括未经授权擅自代理、对代理人的利益不当处置等。
三、撤销行为的申请和时效3.1 撤销权的主体和申请对于具备撤销权的一方来说,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撤销诉讼,请求撤销某项法律行为。
民法总则对民事法律的内在价值与意义
![民法总则对民事法律的内在价值与意义](https://img.taocdn.com/s3/m/86210442ba68a98271fe910ef12d2af90342a877.png)
03
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不相适应的
民事法律行为,以及无权代理行为,需经法定代理人或被代理人追认后
才有效。
04
民法总则对代理制度的规定
代理的概念和特征
代理的概念
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的一种法律制度。
民法总则规定,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依照本法 确定。其他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另有特别规 定的,依照其规定。
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外国法律,由人民法院、仲裁机 构或者行政机关查明。当事人选择适用外国法律的, 应当提供该国法律。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的实践意义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是保障和促进国际民商事交往的重要手段,有助于维护当事 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国际民商事争议的妥善解决。
民事责任的概念
民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违反民事义务 而依法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
民事责任的特征
民事责任以民事义务为基础,具有强 制性、财产性和补偿性。
民事责任的种类和构成要件
民事责任的种类
根据承担责任的原因,民事责任可分 为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
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
一般侵权责任构成要件包括行为、过 错、损害事实和因果关系;特殊侵权 责任则根据具体情形有所不同。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有助于推动不同国家或地区之间的法律制度交流和融合,促 进国际民商事法律制度的发展和完善。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还有助于提高我国在国际民商事领域的地位和影响力,展示 我国法治建设的成果和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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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的特征
诉讼时效具有法定性、强制性、期间性和权利消灭性。 其中,法定性是指诉讼时效期间由法律明文规定,当事 人不得自行约定或改变;强制性是指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后,权利人丧失胜诉权,即法律不再保护其权利;期间 性是指诉讼时效期间是权利人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民事 权利的法定期限;权利消灭性是指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 ,权利人的实体权利本身并不消灭,只是丧失了请求人 民法院保护其权利的可能性。
如何理解民法总则153条的内容?
![如何理解民法总则153条的内容?](https://img.taocdn.com/s3/m/06a53ae549649b6648d74753.png)
如何理解民法总则153条的内容?民法总则153条的内容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是民法典的总则编,规定了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在民法典中起统领性作用▲如何理解民法总则153条的内容?《民法总则》第153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对于民法总则中备受关注的法律行为,因为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153条中没有再出现最高法院颁布的《合同法司法解释》(二)中出现的管理性强制规定与效力性强制规定的二分法。
在理解和适用《民法总则》第153条“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时,可以援用最高法院司法解释所引入的二分法,以指示法官在做出法律行为是否因为违法而无效时,要判定所违反的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究竟是管理性的强制规定,还是效力性强制规定。
▲民法总则的民事权利第一百零九条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第一百一十条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等权利。
第一百一十一条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
任何组织和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第一百一十二条自然人因婚姻、家庭关系等产生的人身权利受法律保护。
第一百一十三条民事主体的财产权利受法律平等保护。
第一百一十四条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物权。
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第一百一十五条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
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百一十六条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民法总则第153条解释有哪些内容?
![民法总则第153条解释有哪些内容?](https://img.taocdn.com/s3/m/14924712af45b307e9719728.png)
民法总则第153条解释有哪些内容?法律是保护公民的一种武器,我国法律主要分为宪法、行政法、民法等等这几大类,大类里面又涵盖了许多项法律。
比如民法包含了民法通则,合同法、婚姻法等等。
民法总则与人们息息相关。
那么,民法总则第153条解释有哪些内容?请看下文。
法律是保护公民的一种武器,我国法律主要分为宪法、行政法、民法等等这几大类,大类里面又涵盖了许多项法律。
比如民法包含了民法通则,合同法、婚姻法等等。
民法总则与人们息息相关。
那么,民法总则第153条解释有哪些内容?请看下文。
▲一、民法总则第153条内容《民法总则》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二、解读1、就第1款而言,根据《合同法司法解释(二)》规定,这其实是将强制性管理性规定排除在外,因为强制性管理性规定并不影响法律行为效力。
但这种提高强制性规范位阶(如仅限于法律、行政法规)、将强制性规范限制在效力性规定的做法,并不可取。
出于对大众利益的保护,需要限制自由制定合同内容的可能性,为此内容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公序良俗的法律行为无效。
德国法上类似于第153条第1款规定是第134条。
若要适用第134条使法律行为无效,一方面需要存在禁止性法律,另一方面对该禁止的违反导致法律行为无效。
然从第134条本身无法得出某法律规范是否包含禁止性规定以及违反该规定是否会导致法律行为无效,因为这必须根据各个法律条款的意义及目的,最终解释确定。
由此可见,这里存在的法律逻辑是违反了某一强制性规范且若让其有效则有违该强制性规定的目的,故必须使其无效。
而不是我国司法实践中认为的那样,因违反强制性效力性规定而无效。
换言之,德国法是结合规范目的及法律行为综合判断法律行为效力,而我国现行法是先判定某一规定属于强制性效力性规定,然后因为某一法律行为违反,故无效。
2、关于违反禁止性法律的后果,只有当该条款未作出其他规定时,该法律行为才因违反禁止性规定而无效。
民事法律行为定义和效力
![民事法律行为定义和效力](https://img.taocdn.com/s3/m/7824a453fe00bed5b9f3f90f76c66137ef064f19.png)
约束力
民事法律行为一旦成立并生效, 当事人即受到约束,不得随意变 更或撤销。
履行义务
当事人应根据民事法律行为的约 定,履行相应的义务。
对第三人的效力
善意第三人保护
在涉及第三人的民事法律行为中,为 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该民事法律 行为对第三人产生法律效力。
不得侵犯他人权益
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侵犯第三人的合法 权益,否则该部分内容无效。
多方法律行为
需要多个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的 民事法律行为。
02
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有效民事法律行为
有效民事法律行为是指符合法律规定,具备民事法律行为成立要件,能够产生当事 人预期法律后果的行为。
有效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 真实;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具体情形
例如,一个未成年人购买贵重物品的行为可能被视为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 需要得到其法定代理人的追认才能生效。
意思表示的真实性
意思表示真实性的重要性
意思表示的真实性是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核心要素之一,如 果意思表示不真实,则可能导致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或可撤销 。
具体情形
例如,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 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另一方有权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予 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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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单方民事法律行为
仅由一方当事人意思表示即可成立的民事 法律行为。
无偿法律行为
当事人之间不存在对价关系的民事法律行 为,一方履行义务时,另一方不需要支付 任何代价。
双方法律行为
需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的 民事法律行为。
有偿法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民法总则中有效的条件有哪些?
![民事法律行为民法总则中有效的条件有哪些?](https://img.taocdn.com/s3/m/5806efed52ea551810a687f9.png)
People who often blame themselves can often get forgiveness from others.通用参考模板(页眉可删)民事法律行为民法总则中有效的条件有哪些?我国每位公民都具有民事法律行为,由此可以引发的民事关系的变更、产生或者消除作用。
但是很多人不清楚。
民事法律行为还有有效、无效和相对有效的情况。
那么,民事法律行为民法总则中有效的条件有哪些?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这一问题,律师365为大家整理了以下资料,欢迎阅读!我国每位公民都具有民事法律行为,由此可以引发的民事关系的变更、产生或者消除作用。
但是很多人不清楚。
民事法律行为还有有效、无效和相对有效的情况。
那么,民事法律行为民法总则中有效的条件有哪些?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这一问题,为大家整理了以下资料,欢迎阅读!一、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有哪些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成立,包括以下几个:1、民事行为的一般有效条件(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民事行为能力是民事主体据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法律资格。
法律不仅要求民事法律行为的行为人必须具有行为能力,而且要求民事行为能力与行为人的“相应”。
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公民能够以自己的行为参与民事法律关系,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
我国《民法通则》根据公民的不同年龄和智力状况,将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分为三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
行为人只有具有健全的心智,才能进行相应的民事活动,这一条件主要是为了保护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无行为能力人的利益而设。
对公民而言,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单独实施法律行为,但限制行为能力人只能进行与其年龄、智力和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无行为能力人一般不能独立进行民事活动,但纯获利益的活动二者均可为之;对法人而言,其民事行为能力是和民事权利能力相一致的,法人的行为能力不能超出法律或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关于违反强制性规定及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裁判规则5条
![关于违反强制性规定及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裁判规则5条](https://img.taocdn.com/s3/m/62f4e7064531b90d6c85ec3a87c24028905f8557.png)
关于违反强制性规定及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裁判规则5条重点条文《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法条变迁说明《民法典》第153条实质上沿用了《民法总则》第153条的规定,仅作标点符号改动。
本法第143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属于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一般性要求。
其中第3项规定,民事法律行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从立法技术和逻辑来看,本条从反面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法律后果,属于可以直接判定行为效力的裁判性规范。
法信· 裁判规则1.违反行政规章将危房出租用于经营酒店,属于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租赁合同无效——饶国礼诉某物资供应站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案例要旨:违反行政规章一般不影响合同效力,但违反行政规章签订租赁合同,约定将经鉴定机构鉴定存在严重结构隐患,或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应当尽快拆除的危房出租用于经营酒店,危及不特定公众人身及财产安全,属于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应当依法认定租赁合同无效,按照合同双方的过错大小确定各自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案号:(2019)最高法民再97号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十批指导性案例.第170号2.不具备开展期货交易资质的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期货交易服务,所进行的期货交易无效——张平与青海省铭爵大宗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许昌市金铭玉语珠宝有限公司、中鑫国投(北京)金银制品有限公司期货交易纠纷案案例要旨:期货交易具有特殊的金融属性和风险属性,必须在经批准的特定交易场所遵循严格的管理制度规范进行。
不具备开展期货交易资质的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期货交易服务,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所进行的期货交易行为无效。
审理法院: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第六巡回法庭2019年巡回区典型参考案例1号3.夫妻一方给婚外情人转账的行为违背公序良俗,该赠与行为无效——黄某诉小周、小王不当得利纠纷案案例要旨:为了维系与婚外情人的不正当男女关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通过微信向情人长期、多次、持续转账的行为属于民事主体间的赠与行为。
民法笔记整理——民事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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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法律行为一、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特征和分类(一)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1、所谓民事法律行为,是以意思表示为核心、能够产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效果的行为。
《民法总则》第133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
”2、民事法律行为的特点:(1)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实施的以发生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的行为。
(2)民事法律行为是通过意思表示而实施的行为。
(3)民事法律行为是能够产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效果的行为。
(二)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1、单方法律行为、双方法律行为、多方法律行为(1)单方法律行为,它是指根据一方的意思表示就能够成立的行为。
单方法律行为大体上可以分为两种:一是因行使个人权利而实施的单方行为,而该行为仅仅发生个人的权利变动,如无主物先占等。
二是该行为涉及他人权利的发生、变更或消灭等,如授予代理权等。
(2)双方法律行为,它是指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的法律行为。
双方法律行为的典型形式是合同。
(3)多方法律行为,又称共同法律行为,它是基于两个或两个以上共同的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的法律行为,例如,设立公司章程、合伙协议。
△共同法律行为不同于双方法律行为:一方面,在实施共同法律行为时,当事人所追求的利益是共同的,而在双方法律行为中,当事人的利益是相对的。
另一方面,在实施共同法律行为时,共同的意思表示的达成需要多数人的意思表示一致,并遵循一定的程序,而双方法律行为只需要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即可。
2、决议行为法人、非法人组织依照法律或者章程规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作出决议的,决议行为有效。
决议行为与与一般的民事法律行为的区别:(决议行为就是指由一般的企事业单位依据法律和章程所作出的决议)3、有偿法律行为、无偿法律行为(1)有偿法律行为:一方通过履行法律行为规定的义务而给对方某种利益,对方要得到该利益必须为一定给付的法律行为有偿法律行为是商品交换最典型的法律形式(2)无偿法律行为:一方给付对方某种利益,对方取得该利益时并不需要为对待给付的法律行为赠与属于典型的无偿法律行为4、诺成法律行为、实践法律行为(1)诺成法律行为: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一旦经对方同意即能产生法律效果的法律行为(2)实践法律行为:除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需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法律行为买卖、租赁、雇佣、承揽、委托等属于诺成法律行为;借用、保管、运送等属于实践法律行为5、主法律行为、从法律行为(1)主法律行为:不需要其他法律行为的存在即可独立存在的法律行为(2)从法律行为:以其他法律行为的存在为存在前提的法律行为6、独立法律行为、辅助法律行为(1)独立法律行为:具有独立的、实质的内容的法律行为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所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都是独立的法律行为(2)辅助法律行为:行为人的意思表示本身并没有独立的、实质的内容,只是作为他人法律行为效力完成的条件而存在的法律行为法定代理人对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意思表示所作出的同意表示就属于辅助法律行为7、无因行为、有因行为原因:法律行为之目的无因行为:不以原因行为的存在为有效要件的行为有因行为:以原因之存在为有效要件的行为二、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一)书面形式:以文字等可以再现民事法律行为内容的形式约定的书面形式法定的书面形式(二)口头形式:当事人通过口头对话的方式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三)默示形式:当事人不是通过语言或文字的方式来作出意思表示,而是通过一定的行为作出意思表示三、意思表示意思表示是指行为人将其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内在意思表示于外部的行为。
2022-2023年高级经济师《知识产权》预测试题17(答案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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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2023年高级经济师《知识产权》预测试题(答案解析)全文为Word可编辑,若为PDF皆为盗版,请谨慎购买!第壹卷一.综合考点题库(共50题)1.下列关于复审程序的说法错误的有()。
A.只有专利申请人才有权启动专利复审程序,而且必须在接到驳回通知3个月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B.在先审级未处理的事项可以由在后审级超前处理C.程序的进行应当避免重复并尽可能地迅速、节省时间和费用D.复审请求案件包括对初步审查和实质审查程序中驳回专利申请的决定不服而请求专利复审的案件正确答案:B本题解析:在先审级未处理的事项通常不能由在后审级超前处理,以避免对当事人的审级损失。
B选项符合题意。
2.前置审查中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当将经形式审查合格的()连同案卷一并转交作出驳回决定的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A.驳回决定书B.复审请求书C.审查书D.公告书正确答案:B本题解析:前置审查中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当将经形式审查合格的复审请求书连同案卷一并转交作出驳回决定的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3.下列哪一选项所列的知识产权的保护期都不受限制( )A.商标权B.原产地名称权、商业秘密权、厂商名称权C.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D.专利权正确答案:B本题解析:暂无解析4.原告甲认为被告乙公司在丙市生产的产品落入了自己的发明专利权保护范围,遂在乙公司设于丁市的销售部购买了被控侵权产品,以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下列哪些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A.甲住所地人民法院B.乙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C.丙市人民法院D.丁市人民法院正确答案:B、C、D本题解析:《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乙公司作为被告,其住所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因此,选项B正确。
《民诉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地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丙市、丁市为侵权行为实施地。
民法总则规定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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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规定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是什么?民事法律行为在我国法律中时有提及。
在行为人不具有民事行为能力以及其意思不违反国家的公序良俗时,其民事法律行为被定为绝对无效。
很多人岁对这一概念不是很了解,下面小编收集了相关的法律知识,为大家详细解读民法总则规定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以下欢迎大家阅读!民事法律行为在我国法律中时有提及。
在行为人不具有民事行为能力以及其意思不违反国家的公序良俗时,其民事法律行为被定为绝对无效。
很多人岁对这一概念不是很了解,下面小编收集了相关的法律知识,为大家详细解读民法总则规定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以下欢迎大家阅读!一、民事法律行为《民法总则》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目的,具有法律约束力,属于合法民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为《民法总则》所采用,民事法律行为的上位概念是民事行为,具有表意性和目的性,排除了事实行为;同时民事法律行为是合法行为,以适法性为特征,不包括无效民事行为、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以及效力未定民事行为。
严格称谓是“法律行为”,中国民法称民事法律行为。
二、民事法律行为特征1、私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是由自然人、法人等私主体作出的行为,与政府机关行使国家权力作出的国家行为、法院依审判权作出的裁判行为相区别。
民事法律行为是由自然人、法人依意思作出的变动民事关系的行为,而不是利用公权力作出的行为。
2、合法行为所谓合法,就是说它所追求的效果“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这说明自由是有边界的,任何人的行为不得以损害他人的权利或破坏公共秩序为代价。
这也是法律行为与违法行为的区别。
3、表示行为民事法律行为的核心,是意思表示。
所谓意思表示,是当事人想要实现一定效果的内心意思对外表示。
任何民事法律行为都必须具备意思表示这一要素,不具备意思表示,就不称其为民事法律行为。
简评《民法总则》第185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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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评《民法总则》第185条规定作者:赵欢任玉婷来源:《法制与社会》2017年第13期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于2017年3月15日通过,并与10月1日起开始实施。
其中第185条规定了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被侵害后有权要求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不少法学学者对于此条的设置观念不一,本文针对此法条从三个方面进行简单的论述,即从民法典的体系性上来分析,从民法平等原则的公平性来剖析以及从国外相关立法来评析该法条是否具有合理性。
关键词英雄烈士民事权利平等原则作者简介:赵欢,河北大学政法学院民商法专业硕士研究生;任玉婷,渤海大学经法学院法律专业硕士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ki.1009-0592.2017.05.119一、英雄烈士人格利益价值定位2017年3月1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以下简称《民法总则》),该法第185条规定:“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该条并不是在民法草案初期形成,是在2017年3月11日时,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在听取各代表意见的基础上,对草案四审稿作出的修改,可以说该条属于“空降兵”,对于该条的设置,不少法学学者对此意见不一,甚至在当时引起了激烈的争议。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给出的理由是在现实生活中,一些人利用歪曲的事实,诽谤抹黑等方式,恶意诋毁、侮辱烈士的名誉、荣誉等,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影响极其恶劣,因此,应当对于这种行为加以规范,同时法律上保护英雄烈士的人格利益,对于促进社会尊崇英烈,惩恶扬善,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念意义重大。
二、《民法总则》第185条之得失(一)《民法总则》第185条之得笔者认为《民法总则》第185条有以下两方面之得。
一方面,《民法总则》第185条首次将英雄烈士人格利益的保护纳入了法律之中;近年来“狼牙山五壮士案”以及“加多宝与‘@作业本’戏谑邱少云案”等侵犯英雄烈士人格权的事件时有发生,不可否认乱象背后的一个重要原因在于,对于英雄烈士人格利益的保护,法律上一直处于一个空白状态。
《民法总则》简要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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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简要评析举世瞩目的《民法总则》正式版本终于在昨日下午公布了。
小编连夜进行了阅读,由于时间问题,简要评析如下;一、关于诉讼时效1.根据第188条的规定,诉讼时效适用的客体为民事权利,但自第190条开始,转身一变,变成了请求权。
因此,诉讼时效的客体为请求权,当属无疑。
而请求权,有基于物权者,有基于人格权者,有基于债权者。
何者适用诉讼时效?根据最高法《诉讼时效解释》的规定,只有债权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但根据《民法总则》第196条的规定,除机动车、船舶等需要登记的动产外,其他动产的返还请求权,虽然属于物权请求权,但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第一百九十六条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一)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二)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三)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四)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2.根据第191条的规定,强奸罪的受害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改变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受害人不得请求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违法作法。
但性侵案之外,因犯罪行为导致精神痛苦的,根据现有司法解释及司法实践,仍然无法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第一百九十一条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
二、关于民事责任第一百七十六条民事主体依照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约定,履行民事义务,承担民事责任。
评析:这一条属于废话,删除了不影响法官适用法律。
第一百七十七条二人以上依法承担按份责任,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
第一百七十八条二人以上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权利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
连带责任人的责任份额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
实际承担责任超过自己责任份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
连带责任,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
评析:其一,按份责任与连带责任,是民法债法总则的内容,但在《民法总则》里进行了规定,由此可知,立法者已经放弃规定债法总则。
2022-2023年高级经济师《知识产权》预测试题4(答案解析)
![2022-2023年高级经济师《知识产权》预测试题4(答案解析)](https://img.taocdn.com/s3/m/9a2739ceb9f67c1cfad6195f312b3169a451eaa3.png)
2022-2023年高级经济师《知识产权》预测试题(答案解析)全文为Word可编辑,若为PDF皆为盗版,请谨慎购买!第壹卷一.综合考点题库(共50题)1.以下属于商标评审诉讼案件结案方式的有( )A.裁定准许撤回起诉B.判决停止侵犯商标专用权C.判决维持评审决定D.裁定驳回起诉正确答案:A、C、D本题解析:暂无解析2.下列不属于专利侵权损失赔偿计算方法的是()。
A.以专利权人因侵权行为受到的实际经济损失作为损失赔偿额B.以侵权人因侵权行为获得利润的70%作为损失赔偿额C.以不低于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合理数额作为损失赔偿额D.以侵权人因侵权行为获得的全部利润作为损失赔偿额正确答案:B本题解析:专利侵权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最高人民法院曾作出司法解释规定了三种计算方法:(1)以专利权人因侵权行为受到的实际经济损失作为损失赔偿额。
(2)以侵权人因侵权行为获得的全部利润作为损失赔偿额。
其算术式可以表示为:每件侵权产品所获利润*侵权产品销售总数=侵权利润)。
(3)以不低于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合理数额作为损失赔偿额。
故本题选择B选项。
3.下列属于某一专利权人设立全资子公司从事专利联盟管理模式的是()。
A.索尼、先锋和LG等三家企业伞将其所有的光存储和视频专利向飞利浦授权,飞利浦整合全部专利,向用户提供一揽子许可B.马可尼团队创立了Avanci——一个汇集了超过3/4的拥有2G、3G、4G标准必要专利的专利权人的物联网专利许可平台C.时代华纳、日立、松下等公司组建的6C专利联盟把专利都委托给东芝公司管理。
D.索尼、飞利浦、哥伦比亚大学等相关机构和Cable Television Laboratories公司共同组建了独立于专利权人之外的MPEG LA公司正确答案:C本题解析:A选项属于各专利权人委托其中某一专利权人管理专利联盟的模式。
B选项是一个专利许可平台。
C 选项属于某一专利权人设立全资子公司从事专利联盟管理模式。
D选项属于独立于专利权人之外的专利联盟公司管理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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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关于“民事法律行为”规定的释评申海恩,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国际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摘要《民法总则》“民事法律行为”一章将意思表示概念和理论贯彻始终,构建了基本完整的意思表示规则,纠正了关于民事法律行为“合法性”要件的立法错误。
此外,该章通过新设通谋虚伪表示与隐藏行为规则、复合乘人之危和显失公平为暴利行为、增加第三人欺诈、胁迫以及重修违法行为无效规则等,体现了《民法总则》重返传统法律行为制度的姿态。
然而,意思表示理论贯彻的不彻底、单方虚伪表示规则的阙如、通谋虚伪表示的对抗效力等瑕疵,表明离完整法律行为理论要求还有明显的体系欠缺;而对于变更权的删除,既是对最新立法趋势的漠视,也体现了对我国既有立法成绩自信心不足的体现。
关键词民法总则法律行为意思表示可撤销行为无论民法上人的形象如何变化,其根本特征始终在于,他是一个意志自由、自己判断、自己决定和自己责任的主体,这也是私法自治原则的精髓所在。
〔1〕私法自治(Privatautonomie)意味着,现代民法通过各种方式保障民事主体按照自己的意愿决定权利的行使、法律关系的塑造。
〔2〕所谓法律关系的塑造(Gestaltung von Rechtsverh ltnissen),不仅包括权利行使自由意义上对既有权利的实际行使,如占有、使用所有物,更主要地是指向依照自身意愿设立、变更或消灭与他人或他物之间的法律关系。
〔3〕由此,私法自治的核心就集中于民事主体对法律关系的塑造意愿上,这种设立、变更、消灭法律关系的法律塑造意思(rechtsgestaltende Wille)必须通过一定的方式表达出来,让相关的主体得以识别,这就产生了对私法自治工具的需求。
〔4〕现代民法学上满足这一需求的,就是法律行为制度。
2017年3月1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以下简称《民法总则》),并将于2017年10月1日开始施行。
作为民法典重要组成部分,《民法总则》的颁布实施意义巨大。
《民法总则》将“民事法律行为”由《民法通则》时期的第四章第一节提升为独立的一章,并从总体的立法思路上转向了对意思表示理论的全面接受,较之《民法通则》、《合同法》的制度设计,发生了重大的变化。
诚如孙宪忠教授所指出的,法律行为制度,是民法总则甚至是整个民法的核心制度之一。
〔5〕鉴于以上种种,本文拟就《民法总则》第六章“民事法律行为”立法思想、制度设计及法律适用做一简要述评。
野人献芹,唯期抛砖引玉,为我国民法理论与司法实务的解释适用提供些许参考。
一、意思表示概念的贯彻意思表示(Willenserklaerung),是指行为人把进行某一法律行为的内心效果意思,以一定的方式表达于外部的行为。
〔6〕法律行为与意思表示均属于典型的德国法概念,但二者在德国民法典中经常交替使用,即通常情况下,意思表示和法律行为是同义词。
不过,在侧重意思表达本身的过程,或者在着重强调意思表示是法律行为构成要件之一时,多使用意思表示的表述方式。
〔7〕《民法总则》第六章从第133条定义民事法律行为开始,即立意要全面引进意思表示规则。
在本章一般规定之后,又单设一节专门规范了意思表示的生效、形式、撤回和解释规则。
藉此,我国《民法总则》展现出了全新的姿态,即以意思表示为基石的民法总则形象。
《民法总则》之核心在于法律行为,法律行为之核心在于意思表示。
是否以意思表示为核心架构法律行为,是否以完整、准确的意思表示制度建构法律行为制度,是整个民法总则、乃至于整部民法典能否尊重并贯彻私法自治原则的决定性因素。
1986年《民法通则》仅有一处提及“意思表示”,设计了合法性要件限定民事法律行为,多处以管制者的口吻规定“应当……”,并广设无效规则。
而《民法总则》的立法者努力从为人民服务者的角色出发,通过以民事主体意思表示取代国家威权管制的立场转换,实现了《民法总则》自治法的品格。
《民法总则》分别于第137条-第139条规定意思表示的生效规则,第141条规定意思表示的撤回;于第146条规定虚假的意思表示(此为故意的意思表示不一致)、第147条规定重大误解(此为无意识的意思表示不一致);于第148条-第152条规定欺诈、胁迫(此为意思表示不自由)和暴利行为及其救济;并于第142条规定意思表示的解释规则。
就此来看,虽然在个别制度(如单独虚伪表示、戏谑表示等)方面还存在遗漏,总体上讲《民法总则》是全面采取了意思表示概念,并贯彻了相应理论规则的。
二、民事法律行为“合法性”要件之删除《民法总则》另一重大的体系性变动在于,删除《民法通则》第54条关于民事法律行为的“合法性”要件,并进而取消了“民事行为”概念。
根据《民法通则》第54条及相关规定,惟具备合法性要件者,方可称为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可撤销等效力瑕疵行为与民事法律行为统括在“民事行为”概念之下。
〔8〕藉此,“民事法律行为”概念一方面通过“民事”二字划定行为所属法域,另一方面通过“法律”二字界定合法性特征。
〔9〕这一概念创造,被盛赞为“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理论上更加完善的概念体系”,是“世界民法立法史上的一个独创”。
〔10〕然而,正是这一“独创的概念体系”在20世纪90年代开始,引发了越来越多的民法学者的质疑。
“民事行为”概念确属《民法通则》所创,目的在于藉此消除“无效法律行为”所蕴含的“合法性矛盾”。
所谓“合法性矛盾”是指,法律行为既然是合法行为,为何又会有无效法律行为(即无效的合法行为)呢?换言之,由于当时的立法者认为,只有合法行为才会发生行为人所希望发生的法律效力,不合法的则不能如当事人所愿地发生相应的法律效力,因此法律行为应当是合法行为。
进而,“无效法律行为”的说法是自相矛盾的,应当将民法上的行为,即民事行为中的合法行为称为民事法律行为,其他的则称为民事行为,如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无效的民事行为等。
如此,民事法律行为是合法行为,不存在无效之虞;此外的民事行为不必是合法行为,是可撤销、可变更或效力待定,甚至是无效的民事行为。
如此,即回避了因“无效法律行为”这一不合逻辑用语所引起的无益争论。
〔11〕学者对于《民法通则》之批评在于,法律行为本身并无合法性要求,从而“无效法律行为”根本无“合法性矛盾”;〔12〕事实上,《民法通则》第54条的规定才是“合法性矛盾”的制造者。
而且,即使生造了“民事行为”概念,以“无效民事行为”取代“无效法律行为”也并未解决部分无效、已过除斥期间而未撤销、变更的可撤销可变更行为的定位问题。
〔13〕正是基于上述考虑,我国民法学界的权威学者,如梁慧星教授和张俊浩教授等,纷纷放弃“民事法律行为”概念而转采“法律行为”概念,〔14〕王利明教授也放弃多年坚持的合法性要件主张。
〔15〕正是在此种背景之下,《民法总则》第133条放弃了合法性要求、放弃了民事行为概念,将民事法律行为径直定义为“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
至此,虽然由于其他部门法学者的反对,〔16〕“民事”这顶戴在“法律行为”头上的法域区分帽子还没有摘掉,但因为“民事行为”、“合法性”要件所导致的概念混乱似乎已经得到扭转,也可谓打了一个翻身仗了。
然而,在此应该澄清的是,《民法总则》第133条的胜利似乎有点乱拳打死老师傅的味道。
〔17〕实际上,在《民法总则》立法过程中,张谷教授曾明确指出,放弃法律行为“合法性”的主张实际上肇因于理论上的混乱,即在理解合法性的问题上,把“法律行为的合法性”和“某个具体的法律行为内容的合法性”,这两个不同层面的问题混淆了。
〔18〕而根据朱庆育教授的研究,无论是法律行为制度的原产地——德国法学界,还是对中国法律有深刻影响的苏联民法学译著中,法律行为是合法行为的立场直到当下都还处于主导地位。
〔19〕所不同的是,这种合法性论述仅存在于学者的理论阐述之中,《德国民法典》对于法律行为根本不作定义。
也就避免了《民法通则》第54条规定“合法性”而导致在具体法律适用时,将“合法”作为鉴别概念的构成要素引起的混乱。
三、通谋虚伪表示无效规则《民法总则》第六章第三节关于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的规定,首先从正态面以第143条领衔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而后从反态面分别于第144条、145条规定欠缺第143条第一项行为能力要件之行为效力;第146条至第152条规定欠缺第143条第二项意思表示真实要件之行为效力;第153条、第154条规定欠缺第143条第三项不违法不背俗要件之行为效力;最后于第155条至第157条规定无效后果。
于上述极为规整的条文框架结构设计之下,《民法总则》多有具体规则之重新设计与创制。
首当其冲者,即为关于通谋虚伪表示之规则创制,以下详述之。
如前所述,意思表示理论在意思表示异常状态之下,区分意思表示不一致和意思表示不自由;而于意思表示不一致之下,区分故意的不一致和无意识的不一致;无意识的不一致是为重大误解(错误),故意的不一致区分单独虚伪表示和通谋虚伪表示予以规范。
《民法总则》第146条第1款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实际上就是民法理论上通谋虚伪表示规则的体现。
其构成要件有三:(一)存在意思表示;(二)表示出来的意思与内心真实意思不符;(三)虚假的表示是行为人与相对人相互串通。
〔20〕该条第2款规定实践中经常伴随于虚伪表示的隐藏行为,其效力不受虚伪表示无效的影响,自当根据第143条规定予以评判。
《民法总则》第146条之创制,对于我国社会生活中经常出现的各种虚假行为之规范,例如虚假购房合同(阴阳合同)以规避税费、为逃避债务并规避强制执行而为的财产赠与、规避金融管制而签订的股权转让和回购协议等,具有重大意义。
就揭穿虚假行为外衣来讲,使通谋虚伪表示无效确属相当有力的规制手段,然而通谋虚假表示毕竟存在于双方当事人之间,善意第三人往往无从查知,如以无效对抗善意第三人,则可能导致对交易安全的损害。
为此,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第87条增设规定“不得以其无效对抗善意第三人”。
尤其在《物权法》善意取得规则无法适用时,如债权、股权、知识产权等权利让与之中,通谋虚伪表示无效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的规则具有重要意义。
虽然在实践中,双方通谋虚伪表示的情形更为普遍,但并不能排除单方虚伪表示的存在。
立法例上也多在通谋虚伪表示之前先规定单独虚伪表示的规则,例如《德国民法典》第116条和第118条。
《民法总则》在单独虚伪表示的规则上付之阙如,构成一项法律漏洞,有待研究漏洞的填补方法。
之所以出现这一法律漏洞,似乎与本条脱胎自《民法通则》第58条第1款第6项而来有关。
根据《民法通则》第58条第1款第6项,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无效。
而在实践中确实产生过合法形式和非法目的的通谋虚伪表示与隐藏行为一并认定无效的情况,所以在《民法总则》第146条之中区分虚假行为和隐藏行为,以纠正实践中僵化理解《民法通则》该项规定的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