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个办法一个指引管理办法1
“三个办法一个指引”全文及解读
“三个办法一个指引”导读根据中央经济工作会议要求,为进一步严格执行放贷条件,规范和加强信贷业务管理,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促进贷款业务健康发展,确保银行业信贷资金进入实体经济,以信贷结构优化促进经济结构调整,更好地支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中国银监会发布《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这两个办法与之前已经施行的《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和《项目融资业务指引》,并称“三个办法一个指引”(以下统称为“贷款新规”),初步构建和完善了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贷款业务法规框架,将作为我国银行业贷款风险监管的长期制度安排,标志着我国银行业信贷管理进入新的科学发展阶段。
贷款新规主要从规范贷款业务流程、防范贷款风险、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的角度提出监管要求:一是强化贷款的全流程管理,推动商业银行传统贷款管理模式的转型,提升商业银行信贷资产管理的精细化水平;二是强调贷款合同的有效管理,明确对贷款风险要点的控制;三是倡导贷款支付管理理念,强化贷款用途管理,提高商业银行风险防范与控制能力,防范贷款被挪用风险,保护借款人合法权益;四是加强贷后管理,提升信贷管理质量;五是明确贷款人的法律责任,强化贷款责任的针对性,构建健康的信贷文化。
银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银监会今年将把推动落实贷款新规作为工作重点之一,按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有关要求,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真正实现发展方式的转变,树立“实贷实付”理念,建立全流程的精细化信贷管理模式,注重从源头上控制信贷资金被挪用风险。
目前,银监会正在督促检查贯彻落实《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和《项目融资业务指引》的有关情况,并拟结合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一步加大宣传、解读和培训辅导力度,以使贷款新规真正得以有效贯彻执行。
该负责人表示,我国商业银行目前在个人贷款方面已较多倡导采用实贷实付的方式,目前,《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是对我国贷款管理法规的一次系统性修订和完善,将更加有利于实现银行贷款业务的精细化管理,保护广大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进一步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业务的健康发展。
“三个办法一个指引”全文及解读
“三个办法一个指引”导读根据中央经济工作会议要求,为进一步严格执行放贷条件,规范和加强信贷业务管理,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促进贷款业务健康发展,确保银行业信贷资金进入实体经济,以信贷结构优化促进经济结构调整,更好地支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中国银监会发布《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这两个办法与之前已经施行的《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和《项目融资业务指引》,并称“三个办法一个指引”(以下统称为“贷款新规”),初步构建和完善了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贷款业务法规框架,将作为我国银行业贷款风险监管的长期制度安排,标志着我国银行业信贷管理进入新的科学发展阶段。
贷款新规主要从规范贷款业务流程、防范贷款风险、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的角度提出监管要求:一是强化贷款的全流程管理,推动商业银行传统贷款管理模式的转型,提升商业银行信贷资产管理的精细化水平;二是强调贷款合同的有效管理,明确对贷款风险要点的控制;三是倡导贷款支付管理理念,强化贷款用途管理,提高商业银行风险防范与控制能力,防范贷款被挪用风险,保护借款人合法权益;四是加强贷后管理,提升信贷管理质量;五是明确贷款人的法律责任,强化贷款责任的针对性,构建健康的信贷文化。
银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银监会今年将把推动落实贷款新规作为工作重点之一,按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有关要求,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真正实现发展方式的转变,树立“实贷实付”理念,建立全流程的精细化信贷管理模式,注重从源头上控制信贷资金被挪用风险。
目前,银监会正在督促检查贯彻落实《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和《项目融资业务指引》的有关情况,并拟结合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一步加大宣传、解读和培训辅导力度,以使贷款新规真正得以有效贯彻执行。
该负责人表示,我国商业银行目前在个人贷款方面已较多倡导采用实贷实付的方式,目前,《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是对我国贷款管理法规的一次系统性修订和完善,将更加有利于实现银行贷款业务的精细化管理,保护广大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进一步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业务的健康发展。
“三个办法一个指引”解读
“三个办法一个指引”解读一、贷款新规核心原则☐强调全流程管理原则从加强贷款全流程管理的思路出发,将贷款过程管理中的各个环节进行分解,按照有效制衡的原则将各环节职责落实到具体的部门和岗位,建立明确的问责机制。
贷款原来粗略分为前、中、后三个环节,全流程分为受理、调查、风评、审批、签约、发放、支付、后管和处置九大环节,由粗放型向精细型转变。
“三个办法”均在第二章至第七章对贷款全流程管理中的关键环节提出风险管控要求。
体现了三个目的:●各环节进行分解,将风险意识贯穿于全流程的始终●有效制衡原则,将各个环节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及岗位●实行问责制,各个环节相互制衡,相互补充一、贷款新规核心原则☐强调诚信申贷原则借款人恪守诚实守信原则,按照贷款人要求的具体方式和内容提供贷款申请材料,并且承诺所提供材料是真实、完整和有效的;借款人应证明其设立合法、经营管理合规合法、信用记录良好、贷款用途明确合法以及还款来源明确合法等。
●强调借款人在申贷中恪守诚实守信原则,如实、全面、及时向贷款人提供财务信息和重大信息披露。
从立法的角度保护贷款人的权益,做好贷款准入一、贷款新规核心原则☐强调协议承诺原则要求贷款人在合同等协议文件中清晰规定自身的权利义务;要求客户签订并承诺一系列权利义务,依靠法律来约束客户行为。
●协议承诺是贷款人追究借款人违约责任的依据●承诺审贷材料信息的真实有效●承诺贷款的真实用途●承诺贷款资金的支付方式●承诺双方的权利义务一、贷款新规核心原则☐强调贷放分控原则商业银行将贷款审批与贷款发放作为两个独立的业务环节,分别管理和控制,强调各部门和岗位间的有效制约,避免前台部门权利过于集中。
●强调批贷≠放款●贷款人设立独立的贷款发放部门或岗位,负责审核各项放款前提条件,贷款资金用途●采取贷款人受托支付的,贷款人应审核支付申请的信息是否与商务合同相符●采取借款人自主支付方式的,贷款人应对借款人提交的支付申请进行审核,并要求借款人定期报告或告知贷款人贷款资金支付情况一、贷款新规核心原则☐强调实贷实付原则根据贷款项目进度和有效贷款需求,在借款人需要对外支付贷款资金时,将贷款资金通过贷款人受托支付等方式,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的借款人交易对象的过程。
三个办法一个指引课件
《贷款通则》由人民银行于1996年分布实施,作为贷款业务的基本准则历经 14年,已明显不适应当前经济环境和发展现状。 如:第十条规定除委托贷款外,贷款人发放贷款,借款人应当提供担保。即原 则上不得发放信用贷款。 第十一条规定自营贷款最长不得超过10年,票据贴现不得超过6个月。 第十二条规定贷款利率按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上下限确定。 第二十条规定不得用贷款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 第三十四条不良贷款是指逾期、呆滞和呆账贷款。 第六十一条除金融机构外其他合作经济组织不得办理贷款业务;企业之间不得 办理借贷或变现借贷融资业务。 …………
为了规范事业单位聘用关系,建立和 完善适 应社会 主义市 场经济 体制的 事业单 位工作 人员聘 用制度 ,保障 用人单 位和职 工的合 法权益
《三个办法、一个指引》和《贷款通则》的关系
《三个办法、一个指引》是对《贷款通则》的延伸和细化。 《三个办法、一个指引》更多是针对金融机构提出的风险管理要求, 而《贷款通则》包括贷款的一些基本性规定。 央行条法司司长周学东近日对媒体公开表示修订后的《贷款通则》征 求意见稿已基本成形,其中将民间借贷纳入监管范围。 因此,《贷款通则》不会被《三个办法、一个指引》取代,短期内也 不会被废止。 《三个办法、一个指引》将和《贷款通则》长期并存,新规有规定的 执行新规范事业单位聘用关系,建立和 完善适 应社会 主义市 场经济 体制的 事业单 位工作 人员聘 用制度 ,保障 用人单 位和职 工的合 法权益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关键词 全流程管理、资金需求测算
为了规范事业单位聘用关系,建立和 完善适 应社会 主义市 场经济 体制的 事业单 位工作 人员聘 用制度 ,保障 用人单 位和职 工的合 法权益
项目融资和固定资产贷款的关系
“三个办法一个指引”全文及解读
“三个办法一个指引”全文及解读以下仅供参考,请您根据自身实际情况撰写。
三个办法一个指引,即《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政策措施》《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地方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的指导意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平台经济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
以下是这些文件的简要概述和解读:1. 行政许可法:行政许可法是规范政府行政许可行为的法律制度,旨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政府依法行政。
该法规定了行政许可的范围、程序、条件和期限等,并规定了行政许可的监督和责任追究制度。
解读:行政许可法是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法律之一,对于规范行政许可行为、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促进政府依法行政具有重要意义。
2. 行政处罚法:行政处罚法是规范政府行政处罚行为的法律制度,旨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政府依法行政。
该法规定了行政处罚的范围、程序、条件和期限等,并规定了行政处罚的监督和责任追究制度。
解读:行政处罚法是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法律之一,对于规范行政处罚行为、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促进政府依法行政具有重要意义。
3. 行政强制法:行政强制法是规范政府行政强制行为的法律制度,旨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政府依法行政。
该法规定了行政强制的范围、程序、条件和期限等,并规定了行政强制的监督和责任追究制度。
解读:行政强制法是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法律之一,对于规范行政强制行为、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促进政府依法行政具有重要意义。
4. 行政程序规定:本文件主要介绍了优化营商环境的相关政策措施和具体要求,包括加强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建设、加强平台经济监管、优化营商环境等方面的内容。
解读:本文件旨在为优化营商环境提供更加明确的政策指导和规范要求,推动各地各部门进一步落实优化营商环境的各项措施,提高政务服务水平,促进平台经济健康发展。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请根据自身实际情况撰写。
三个办法一个指引内容
项目融资业务指引第一条为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项目融资业务健康发展,有效管理项目融资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贷款人)开展项目融资业务,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项目融资,是指符合以下特征的贷款:(一)贷款用途通常是用于建造一个或一组大型生产装置、基础设施、房地产项目或其他项目,包括对在建或已建项目的再融资;(二)借款人通常是为建设、经营该项目或为该项目融资而专门组建的企事业法人,包括主要从事该项目建设、经营或融资的既有企事业法人;(三)还款资金来源主要依赖该项目产生的销售收入、补贴收入或其他收入,一般不具备其他还款来源。
第四条贷款人从事项目融资业务,应当具备对所从事项目的风险识别和管理能力,配备业务开展所需要的专业人员,建立完善的操作流程和风险管理机制。
贷款人可以根据需要,委托或者要求借款人委托具备相关资质的独立中介机构为项目提供法律、税务、保险、技术、环保和监理等方面的专业意见或服务。
第五条贷款人提供项目融资的项目,应当符合国家产业、土地、环保和投资管理等相关政策。
第六条贷款人从事项目融资业务,应当充分识别和评估融资项目中存在的建设期风险和经营期风险,包括政策风险、筹资风险、完工风险、产品市场风险、超支风险、原材料风险、营运风险、汇率风险、环保风险和其他相关风险。
第七条贷款人从事项目融资业务,应当以偿债能力分析为核心,重点从项目技术可行性、财务可行性和还款来源可靠性等方面评估项目风险,充分考虑政策变化、市场波动等不确定因素对项目的影响,审慎预测项目的未来收益和现金流。
第八条贷款人应当按照国家关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的有关规定,综合考虑项目风险水平和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金额。
第九条贷款人应当根据项目预测现金流和投资回收期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期限和还款计划。
解读银监会”三个办法和一个指引”
"三个办法一个指引"是银监会推动的 银行业的一场革新和进步,将有助于 提升经济领域的管理水平和银行业风 险管理能力.尽快用新的办法切实管 理贷款发放和优化风险管理工作.
目的
重构贷款管理基本 制度框架,从而取 代原有《贷款通则》
7大原则
全流 程管 理原 则
诚信 申贷 原则
协议 承诺 原则
3,经营成 , 本加大Fra bibliotek未来信贷市场是否会萎缩
央行与银监会的博弈?
央行当前的工作目标:维持经济稳定增长;银监会当前的工作目标:监 控商业银行体系的风险.这两者之间存在一定的矛盾,故而影响政策制定 与执行.这种博弈,将体现在政策以及相关监管办法的效力势必存在一定 的博弈执行效力可能被"打折".实际上,从本次银监会的"一指引三办 法"中就能看出,贷款发放的"受益人原则"其实是银监会对商业银行信 贷监管要求的重申,并非是完全新鲜的内容.但这套制度出台之后,其操 作性如何还值得商榷.在操作性上,最大的问题存在于流动资金贷款无明 确的项目.如果此次的办法在执行上采取非常严格的准则,将很难划清 "真实"和"虚增"的界限;而如果措施不十分严格,又无法起到预想的 作用.
金融机构需开展工作
组织多 层次培 训
及时调查 研究完善 新规
加大宣传 督导力度
监管当局具体要求
抓好借款人和受益人等依合同联合鉴 证验收进度及质量这一关键环节. 重点查处借款人违反规定,化整为零 规避贷款支付等行为. 尽快修订完善非现场监管报表,全面 反映"新增授信"情况. 要注意引导大中小型银行走差别化发 展道路,避免发展战略,模式趋同. 加大对"三个办法一个指引"的宣传力 度,加强培训,提高政策执行的效果. .
三个办法一个指引(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
三个办法一个指引(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
三个办法一个指引
一、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1. 申请条件
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有稳定的职业或经营收入
有居住地证明和联系明
无不良信用记录
2. 贷款额度
根据个人收入及信用记录评估确定
3. 还款方式
分期还款
一次性还款
4. 贷款用途
个人消费
个人创业
其他合法用途
二、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1. 适用对象
注册企业
具备合法经营资质
有明确的用款计划和还款计划
2. 贷款用途
经营性流动资金周转
项目投资
其他合法用途
3. 贷款期限
根据资金需求确定,通常为一年及以下 4. 还款方式
按月等额本息还款
按季度等额本金还款
三、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1. 适用对象
拟购买或更新固定资产的企业
具备稳健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2. 贷款额度
根据固定资产购置成本评估确定
3. 还款期限
一般长于流动资金贷款期限,根据资产使用寿命确定 4. 抵押担保
需提供相应固定资产作为抵押物或提供担保
一个指引
1. 申请流程
准备相关资料
向银行提交贷款申请
审核及放款
2. 还款管理
按时归还贷款本息
如遇特殊情况,提前与银行沟通
3. 信用建立
遵守还款协议
维持良好的信用记录
以上是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内容,详细规定以当地政策法规为准。
银监局“三个办法,一个指引”全文
三个办法一个指引全文中国银监会发布了《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和《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流贷办法》和《个贷办法》)。
这两个办法与之前已经施行的《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和《项目融资业务指引》并称“三个办法一个指引”(以下统称贷款新规),初步构建和完善了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贷款业务法规框架,将作为我国银行业贷款风险监管的长期制度安排。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0年第1号《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72次主席会议通过,现予公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主席:刘明康二○一○年二月十二日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流动资金贷款业务经营行为,加强流动资金贷款审慎经营管理,促进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贷款人)经营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流动资金贷款,是指贷款人向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发放的用于借款人日常生产经营周转的本外币贷款。
第四条贷款人开展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五条贷款人应完善内部控制机制,实行贷款全流程管理,全面了解客户信息,建立流动资金贷款风险管理制度和有效的岗位制衡机制,将贷款管理各环节的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和岗位,并建立各岗位的考核和问责机制。
第六条贷款人应合理测算借款人营运资金需求,审慎确定借款人的流动资金授信总额及具体贷款的额度,不得超过借款人的实际需求发放流动资金贷款。
贷款人应根据借款人生产经营的规模和周期特点,合理设定流动资金贷款的业务品种和期限,以满足借款人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实现对贷款资金回笼的有效控制。
三个办法一个指引全文
三个办法一个指引全文中国银监会发布了《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和《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流贷办法》和《个贷办法》)。
这两个办法与之前已经施行的《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和《项目融资业务指引》并称“三个办法一个指引”(以下统称贷款新规),初步构建和完善了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贷款业务法规框架,将作为我国银行业贷款风险监管的长期制度安排。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0年第1号《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72次主席会议通过,现予公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主席:刘明康二○一○年二月十二日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流动资金贷款业务经营行为,加强流动资金贷款审慎经营管理,促进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贷款人)经营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流动资金贷款,是指贷款人向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发放的用于借款人日常生产经营周转的本外币贷款。
第四条贷款人开展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五条贷款人应完善内部控制机制,实行贷款全流程管理,全面了解客户信息,建立流动资金贷款风险管理制度和有效的岗位制衡机制,将贷款管理各环节的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和岗位,并建立各岗位的考核和问责机制。
第六条贷款人应合理测算借款人营运资金需求,审慎确定借款人的流动资金授信总额及具体贷款的额度,不得超过借款人的实际需求发放流动资金贷款。
贷款人应根据借款人生产经营的规模和周期特点,合理设定流动资金贷款的业务品种和期限,以满足借款人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实现对贷款资金回笼的有效控制。
三个办法一个指引全文及解析
三个办法一个指引全文及解析三个办法一个指引============《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一,贷款资金的支付方式和贷款人受托支付的金额标准,,二,支付方式变更及触发变更条件,,三,贷款资金支付的限制、禁止行为,,四,借款人应及时提供的贷款资金使用记录和资料。
第二十一条贷款人应在借款合同中约定由借款人承诺以下事项:,一,向贷款人提供真实、完整、有效的材料,,二,配合贷款人进行贷款支付管理、贷后管理及相关检查,,三,进行对外投资、实质性增加债务融资,以及进行合并、分立、股权转让等重大事项前征得贷款人同意,,四,贷款人有权根据借款人资金回笼情况提前收回贷款,,五,发生影响偿债能力的重大不利事项时及时通知贷款人。
第二十二条贷款人应与借款人在借款合同中约定,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借款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和贷款人可采取的措施:,一,未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的,,二,未按约定方式进行贷款资金支付的,,三,未遵守承诺事项的,,四,突破约定财务指标的,,五,发生重大交叉违约事件的,,六,违反借款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五章发放和支付第二十三条贷款人应设立独立的责任部门或岗位,负责流动资金贷款发放和支付审核。
第二十四条贷款人在发放贷款前应确认借款人满足合同约定的提款条件,并按照合同约定通过贷款人受托支付或借款人自主支付的方式对贷款资金的支付进行管理与控制,监督贷款资金按约定用途使用。
贷款人受托支付是指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和支付委托,将贷款通过借款人账户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
借款人自主支付是指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将贷款资金发放至借款人账户后,由借款人自主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
第二十五条贷款人应根据借款人的行业特征、经营规模、管理水平、信用状况等因素和贷款业务品种,合理约定贷款资金支付方式及贷款人受托支付的金额标准。
第二十六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流动资金贷款,原则上应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一,与借款人新建立信贷业务关系且借款人信用状况一般,,二,支付对象明确且单笔支付金额较大,,三,贷款人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个办法一个指引全文(贷款新规)
三个办法一个指引全文中国银监会发布了《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和《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流贷办法》和《个贷办法》)。
这两个办法与之前已经施行的《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和《项目融资业务指引》并称“三个办法一个指引”(以下统称贷款新规),初步构建和完善了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贷款业务法规框架,将作为我国银行业贷款风险监管的长期制度安排。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0年第1号《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72次主席会议通过,现予公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主席:刘明康二○一○年二月十二日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流动资金贷款业务经营行为,加强流动资金贷款审慎经营管理,促进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贷款人)经营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流动资金贷款,是指贷款人向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发放的用于借款人日常生产经营周转的本外币贷款。
第四条贷款人开展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五条贷款人应完善内部控制机制,实行贷款全流程管理,全面了解客户信息,建立流动资金贷款风险管理制度和有效的岗位制衡机制,将贷款管理各环节的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和岗位,并建立各岗位的考核和问责机制。
第六条贷款人应合理测算借款人营运资金需求,审慎确定借款人的流动资金授信总额及具体贷款的额度,不得超过借款人的实际需求发放流动资金贷款。
贷款人应根据借款人生产经营的规模和周期特点,合理设定流动资金贷款的业务品种和期限,以满足借款人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实现对贷款资金回笼的有效控制。
最新最全 三个办法一个指引全文
最新最全三个办法一个指引全文三个办法一个指引全文三个办法一个指引全文中国银监会发布了《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和《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流贷办法》和《个贷办法》)。
这两个办法与之前已经施行的《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和《项目融资业务指引》并称“三个办法一个指引”(以下统称贷款新规),初步构建和完善了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贷款业务法规框架,将作为我国银行业贷款风险监管的长期制度安排。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0年第1《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72主席:刘明康二?一?年二月十二日第一章第一条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流动资金贷款业务经营行为,加强流动资金贷款审慎经营管理,促进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贷款人)经营流动资金贷款业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流动资金贷款,是指贷款人向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发放的用于借款人日第四条贷款人开展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合规、第五条贷款人应完善内部控制机制,实行贷款全流程管理,全面了解客户信息,建立流动资金贷款风险管理制度和有效的岗位制衡机制,将贷款管理各环节的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和岗位,并建第六条贷款人应合理测算借款人营运资金需求,审慎确定借款人的流动资金授信总额及具体贷款的额度,不得超过借款人的实贷款人应根据借款人生产经营的规模和周期特点,合理设定流动资金贷款的业务品种和期限,以满足借款人生产经营的资金需第七条贷款人应将流动资金贷款纳入对借款人及其所在集团客户的统一授信管理,并按区域、行业、贷款品种等维度建立风险第八条贷款人应根据经济运行状况、行业发展规律和借款人的有效信贷需求等,合理确定内部绩效考核指标,不得制订不合理第九条贷款人应与借款人约定明确、合法的贷款用途。
银监会”三个办法和一个指引”分析培训教材
银行应加强与监管机构的沟通与合作,及时了解 监管政策的变化,确保业务合规性。
提高风险管理能力
银行应加强风险管理,提高风险识别、评估和控 制的能力,降低风险事件的发生。
加强金融科技创新
银行应加强金融科技创新,提高业务效率和客户 体验,同时确保合规性和风险可控性。
THANKS
感谢观看
定义
银监会“三个办法和一个指引”是指《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个人 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和《项目融资业务指引 》。
背景
为了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贷款业务行为,加强贷款业务的全流程管理,提高 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风险管理能力,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了“三个办 法和一个指引”。
金融机构对其了解不足。
培训不足
金融机构在培训方面存在短板 ,员工对“三个办法和一个指
引”的学习不够深入。
利益驱动
部分金融机构为了追求短期利 益,可能会忽视指引要求,违
规操作。
监管漏洞
监管部门在监管方面可能存在 盲区,导致部分金融机构有机
可乘。
对策与建议
加强制度宣传和培训
银监会和金融机构应加强“三 个办法和一个指引”的宣传和 培训工作,提高员工对其理解
银行业务发展新趋势
数字化转型加速
随着数字化技术的广泛应用,银 行业务将加速向数字化转型,提
高业务效率和客户体验。
综合化经营趋势
银行将进一步拓展业务领域,实现 综合化经营,为客户提供更全面的 金融服务。
国际化发展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深入,银行 将加强国际化发展,拓展海外市场, 提高国际竞争力。
未来展望与建议
监管政策的变化趋势
更加严格的合规要求
三个办法一个指引全文及解析
三个办法一个指引全文及解析三个办法一个指引============《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一,贷款资金的支付方式和贷款人受托支付的金额标准,,二,支付方式变更及触发变更条件,,三,贷款资金支付的限制、禁止行为,,四,借款人应及时提供的贷款资金使用记录和资料。
第二十一条贷款人应在借款合同中约定由借款人承诺以下事项:,一,向贷款人提供真实、完整、有效的材料,,二,配合贷款人进行贷款支付管理、贷后管理及相关检查,,三,进行对外投资、实质性增加债务融资,以及进行合并、分立、股权转让等重大事项前征得贷款人同意,,四,贷款人有权根据借款人资金回笼情况提前收回贷款,,五,发生影响偿债能力的重大不利事项时及时通知贷款人。
第二十二条贷款人应与借款人在借款合同中约定,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借款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和贷款人可采取的措施:,一,未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的,,二,未按约定方式进行贷款资金支付的,,三,未遵守承诺事项的,,四,突破约定财务指标的,,五,发生重大交叉违约事件的,,六,违反借款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五章发放和支付第二十三条贷款人应设立独立的责任部门或岗位,负责流动资金贷款发放和支付审核。
第二十四条贷款人在发放贷款前应确认借款人满足合同约定的提款条件,并按照合同约定通过贷款人受托支付或借款人自主支付的方式对贷款资金的支付进行管理与控制,监督贷款资金按约定用途使用。
贷款人受托支付是指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和支付委托,将贷款通过借款人账户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
借款人自主支付是指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将贷款资金发放至借款人账户后,由借款人自主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
第二十五条贷款人应根据借款人的行业特征、经营规模、管理水平、信用状况等因素和贷款业务品种,合理约定贷款资金支付方式及贷款人受托支付的金额标准。
第二十六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流动资金贷款,原则上应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一,与借款人新建立信贷业务关系且借款人信用状况一般,,二,支付对象明确且单笔支付金额较大,,三,贷款人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个办法一个指引”内容
三个办法一个指引《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和《项目融资业务指引》,并称“三个办法一个指引”,它初步构建和完善了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贷款业务法规框架。
一、《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解析1、固定资产贷款的定义《办法》从贷款用途的角度将固定资产贷款定义为“贷款人向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机构发放的,用于借款人固定资产投资的本外币贷款。
”其中的“固定资产投资”沿用了国家统计部门的口径,包括基本建设投资、更新改造投资、房地产开发投资以及其他固定资产投资四大类。
2、《办法》的主要内容本《办法》共分八章四十三条,包括总则、受理与调查、风险评价与审批、合同签订、发放与支付、贷后管理、法律责任、附则等几个部分,《办法》主要从贷款业务流程规范的角度提出监管要求,是对现行贷款类监管法规的系统性完善。
其要点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办法》强化贷款的全流程管理,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传统贷款管理模式的转型,提升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资产的精细化管理水平。
《办法》要求贷款人内部应将贷款过程管理中的各个环节进行分解,按照有效制衡的原则将各环节职责落实到具体的部门和岗位,并建立明确的问责机制。
这些环节主要包括:受理与调查、风险评价与审批、合同签订、发放与支付、贷后管理等。
通过进一步强化科学的贷款全流程管理,真正实现贷款管理模式由粗放型向精细化的转变,有助于提高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发放的质量,也有利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增强贷款风险管理的有效性。
第二,《办法》倡导贷款支付管理理念,强化贷款用途管理。
《办法》要求贷款人依法加强贷款用途管理,通过加强贷款发放和支付审核,增加贷款人受托支付等手段,健全贷款发放与支付的管理,减少贷款挪用的风险。
第三,《办法》强调合同或协议的有效管理,强化贷款风险要点的控制,有助于营造良好的信用环境。
《办法》要求贷款人在合同或协议中应对控制贷款风险有重要作用的内容与借款人进行约定,使贷款人通过合同来控制贷款风险。
银监会三个办法一个指引标准全文
银监会三个办法一个指引一、《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1)第一章总则 (2)第二章受理与调查 (2)第三章风险评价与审批 (3)第四章合同签订 (3)第六章贷后管理 (4)第七章法律责任 (5)第八章附则 (5)二、《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5)第一章总则 (6)第二章流动资金贷款需求的测算方法 (7)第三章风险评价与审批 (7)第四章合同签订 (7)第五章发放和支付 (8)第六章贷后管理 (9)第七章法律责任 (9)第八章附则 (10)三、《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10)第一章总则 (10)第二章受理与调查 (11)第三章风险评价与审批 (11)第四章协议与发放 (11)第五章支付管理 (12)第六章贷后管理 (12)第七章法律责任 (13)第八章附则 (13)四、《项目融资业务指引》 (13)一、《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9年第2号《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72次主席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三个月后施行。
主席刘明康二○○九年七月二十三日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固定资产贷款业务经营行为,加强固定资产贷款审慎经营管理,促进固定资产贷款业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贷款人),经营固定资产贷款业务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固定资产贷款,是指贷款人向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发放的,用于借款人固定资产投资的本外币贷款。
第四条贷款人开展固定资产贷款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五条贷款人应完善内部控制机制,实行贷款全流程管理,全面了解客户和项目信息,建立固定资产贷款风险管理制度和有效的岗位制衡机制,将贷款管理各环节的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和岗位,并建立各岗位的考核和问责机制。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江苏兴化农村合作银行(以下简称本行)固定资产贷款管理,防范信贷风险,促进农合行可持续发展,依据银监会《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固定资产贷款,指本行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新建、扩建、改造、购臵生产性固定资产的贷款。
第三条固定资产贷款管理以国家产业政策为导向,以本行信贷政策为指引,坚持独立审贷、专款专用、防范风险的原则。
第二章贷款对象、种类、用途和条件第四条贷款对象: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主管部门核准登记,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事业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
第五条贷款种类。
按期限分为短期固定资产贷款和中长期固定资产贷款。
按贷款对象分为基本建设贷款、更新改造贷款、房地产开发贷款以及其他固定资产贷款。
1、基本建设贷款是指为支持以外延扩大再生产,增加固定资产数量和提高技术装备水平而发放的贷款,其范围包括借款人新建、扩建、改建、恢复、重建的基本建设项目。
2、更新改造贷款是指为支持以内涵扩大再生产为主的技术改造和技术引进而发放的贷款,其范围包括:支持企事业单位引进采用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新材料;开发新产品,推广、应用科技新成果;提高产品质量、发展优质名牌产品,降低能源、原材料消耗以及环境污染等。
3、房地产开发贷款是指为支持借款人从事房产或地产开发经营活动有关的贷款,其范围包括:住房开发、商业用房开发以及土地开发等。
4、其他固定资产投资贷款是指为支持借款人除基本建设投资、更新改造投资、房地产开发投资以外的其他固定资产投资而发放的贷款。
按主要还款来源分为经营性固定资产贷款和非经营性固定资产贷款。
1、经营性固定资产贷款是指以经营利润为主要还款来源的贷款。
2、非经营性固定资产贷款是指以各级政府财政补贴为主要还款来源的贷款。
第六条贷款用途。
(一)用于解决借款人新建、扩建、改造生产性固定资产项目的资金需要。
(二)用于解决借款人为购臵或更新单项生产设备和运输工具、厂房翻新改造、小型技术改造的资金需要。
第七条贷款条件。
借款人申请固定资产贷款除具备《江苏兴化农村合作银行信贷管理制度》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用途符合国家的产业、区域、环保、土地、资源利用等相关政策法规要求。
(二)有国家或行业主管部门规定资质机构出具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或行业惯例需办理的各项审批手续齐备。
对实行审批制的项目,其项目已经国家有权部门审批;对实行核准制的项目,其项目立项申请已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复同意;对实行备案制的项目,已履行备案手续;需行政许可的,应持有政府有权部门颁发的行政许可证件或文件。
(四)信用等级A级(含)以上。
(五)项目各项资金来源明确并有保证,资本金比例不得低于国家和监管部门规定的最低标准中的高者。
(六)经营性固定资产贷款项目,借款人财务和信用状况良好,产品具有市场竞争优势,有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借款人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现任高层管理人员遵纪守法,近3年内无不良信用记录。
(七)申请更新改造贷款,还应具备以下条件:1、购臵或更新的单项生产设备必须技术性能先进,符合节能、环保的要求。
2、用于厂房翻新或改造的,不得在异地进行和新征用土地。
3、用于小型技术改造的,只能用于借款人挖潜、革新、改造工程,其中土建工程投资不得超过总投资的20%。
第三章贷款期限、利率、额度和方式第八条贷款期限。
贷款期限根据本行信贷政策及贷款项目偿债能力等综合因素确定。
固定资产贷款一般3-5年,最长不超过10年。
对银团贷款,可以根据银团贷款信息备忘录和银团成员会议确定的贷款期限执行。
第九条贷款利率。
固定资产贷款利率按人民银行和农合行相关利率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条贷款额度。
根据借款人的实际资金需求、偿债能力及所提供的风险保障措施确定。
固定资产贷款纳入借款人综合授信,借款人如属集团客户成员,同时纳入集团客户的综合授信额度管理。
第十一条贷款方式。
固定资产贷款采取担保贷款方式。
第四章贷款管理第十二条资料核查。
固定资产贷款调查评估前应对借款人所提供资料的完整性、合法性进行核查。
核查的重点包括:出具可行性研究报告机构资质及采取的方法和参数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是否充实完整;所提供的行政许可、环保、土地使用等证明文件是否真实、合法、有效。
第十三条调查评估。
经营性固定资产贷款调查评估应把握以下重点:(一)项目建设是否符合国家政策和我行信贷政策;(二)项目投产后所需原材料供应是否有保证,产成品市场发展趋势及价格走势;(三)项目所采用的技术工艺是否先进,是否符合节能、高效、降耗、减排的要求;(四)项目资本金来源是否真实、可靠、合法,资本金比例是否合规,在建项目已投入资本金是否真实;目前国家和本行关于资本金比例的规定如下:1、钢铁、电解铝项目,最低资本金比例为40%;2、水泥项目,最低资本金比例为35%;3、煤炭、电石、铁合金、烧碱、黄磷、玉米深加工、机场、港口、沿海及内河航运项目,最低资本金比例为30%;4、铁路、公路、城市轨道交通、化肥(钾肥除外)项目,最低资本金比例为25%;5、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最低资本金比例为40%。
6、其他项目的最低资本金比例为30%;7、经国务院批准的降低最低资本金比例的特殊情况除外。
(五)项目设计规模是否经济、合理;(六)项目财务净现值是否大于零,内部报酬率是否高于基准折现率,贷款偿还期内经营活动的现金净流量是否满足还本付息需要;(七)对影响项目效益的敏感性因素是否在可控制范围内,拟采取的应对措施是否可行;(八)项目可能出现的风险是否能够承受,防范措施是否切实可行;(九)固定资产更新或大修理的必要性、合理性及可行性。
第十四条非经营性固定资产贷款除按第十四条规定的内容进行调查评估外,还应重点调查地方经济发展程度、地方政府信用状况和财政能力。
主要分析GDP总量和增长情况、当地的支柱产业发展情况、当地政府信用环境状况、政府合作情况,近三年本级财政总收入、本级可支配财力、建设性支出及占比,地方政府负债率、偿债率、债务率和区域融资最高额度,未来还款期本级可支配财力增长预测等。
同时,本级财政负责还款的,要调查政府或人大同意为借款人(项目)筹集解决还本付息资金的相关文件材料是否合法有效。
第十五条贷款条件落实。
固定资产贷款发放前,应落实已审批的贷前条件。
经营性固定资产项目贷款发放前,项目资本金应按要求到位,项目资本金应为权益性资金;担保材料应完整、真实、合法、有效;本级政府负责还款的非经营性固定资产贷款发放前,当地政府或人大应出具合法、有效的文件或决议,项目资本金已按约定的来源和进度到位;与借款人及有关方已签订项目建设资金使用管理协议、运营收入(补贴)分割协议等;项目建设有关证照应办理齐全。
第十六条贷款支付管理。
固定资产贷款发放与支付过程中,经办行应确认与拟发放贷款同比例的项目资本金足额到位,并与贷款配套使用。
固定资产贷款的支付可采取借款人自主支付或开户行受托支付方式。
符合下列情形的固定资产贷款的支付,应采用本行受托支付方式:1、单笔金额超过项目总投资5%并超过50万元人民币;2、单笔超过500万元人民币的贷款资金支付;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本行受托支付是指贷款人根据借款人书面的提款申请和支付委托,将贷款资金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手。
借款人自主支付是指本行根据借款人的书面提款申请将贷款资金发放至借款人账户后,由借款人自主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手。
采取借款人自主支付方式的,经办行应要求借款人定期汇总报告贷款资金支付情况,并通过账户分析、凭证查验、现场调查等方式核查贷款支付是否符合约定用途。
经办行应根据项目进度和已支付建设资金相关凭证监督贷款的支付和使用;非经营性项目工程资金的支付,须经项目建设涉及的政府主管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
支付凭证主要包括:(一)土建工程类:承包商发票、施工合同、监理合同、监理工程师确认的工程进度报告等。
(二)货物采购类: 购销合同、供货商发票货运证明、验货单、供货商签章的付款通知等。
(三)咨询服务类:服务提供方发票、服务提供方签章的付款通知等。
第十七条严格监督项目投资调整和建设内容变更。
项目建设过程中,如遇特殊情况确需调整投资或变更建设内容(调整建设规模、主要生产设备和工艺等),导致项目总投资调整超过10%以上,对总投资减少的,应相应调减项目贷款,不得减少项目资本金;导致总投资增加的,原则上应由借款人自筹资金弥补。
对不能追加项目资本金的,不得追加项目贷款。
如出现减少项目资本金,非经营性项目补贴来源发生重大变化,变更借款人(或担保人),变更担保方式或抵(质)押标的,借款人(或担保人)进行资产重组等重大事项,经办行应暂缓贷款发放,采取风险控制措施,并将有关情况上报总行。
项目建设竣工后,经办行应及时进行项目后评价,应调查分析项目建设投资总额、项目建设规模及项目资本金来源等情况以及项目工艺技术实际效果、项目产品的价格、品种、质量、数量、销售、市场占有等情况,同时分析项目的盈利能力、偿债能力,并与项目评估报告进行对比分析,说明是否存在差异、差异原因以及存在的风险点,对后评价发现的问题,应采取措施。
第十八条项目投产后监督。
项目投产运营后,应重点关注主要设备运转情况、生产达产情况、产品质量情况、原材料和产品市场变化情况,成本、费用和利润情况,监测项目市场竞争力和效益是否达到预期目标。
发现危及贷款安全的问题,应及时采取有效防范措施。
对非经营性固定资产贷款,除按上述要求加强项目监督外,还应重点关注财政资金拨付到位情况。
当政府换届时,应及时与借款人落实还款责任,督促政府及有关部门按计划还款。
第十九条贷款展期。
固定资产贷款到期,借款人因正当理由不能按期履约还款,经批准可办理一次展期。
短期贷款展期期限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中期贷款展期期限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的一半,长期贷款展期期限不得超过3年。
第二十条台帐管理。
经办行应逐项目建立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台帐,经办行客户经理受理借款人的用款申请、支付凭证并及时记录贷款的使用情况,同时将支付凭证附台帐后备查。
柜面经办人员须凭有权人签署同意意见的用款申请、委托支付手续办理贷款转账支付。
第二十一条固定资产项目配套的流动资金贷款管理(简称配套流动资金贷款)。
配套流动资金贷款指为满足项目投产第1年内营运资金需求发放的流动资金贷款,除应按照流动资金贷款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外,还应按以下要求管理:(一)应纳入借款人融资授信总额度进行管理。
(二)应在项目投产前单独报批。
项目在1年内可投产或配套流动资金贷款必须与固定资产贷款同时发放的,配套流动资金贷款可与固定资产贷款同时报批。
(三)贷款额度应按照项目评估测算的流动资金、资本金比例确定,并根据项目达产率、项目产品市场状况、生产要素市场价格等合理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