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推进
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归侨的政策解读文档
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归侨、侨眷职工因私事出境的假期、工资等问题的规定(1983年1月25日[83]侨政会字第007号)各省、市、自治区侨务办公室、人事局、劳动局(厅)、财政厅(局):现对归侨、侨眷职工(包括退休、退职人员和离休干部)因私事出境的假期、工资等问题,作如下规定:第一条凡归侨、侨眷职工在国家规定的探亲假待遇之外,申请短期出境或出境定居的,均按因私事出境对待。
第二条因私事短期出境的假期。
在职职工因私事短期出境申请事假,其假期由所在单位根据实际需要予以批准。
去港澳的,不得超过三个月,必须按期返回。
出国的,不超过半年,如因故确需续假,应在批准的假期内向所在单位办理续假手续。
续假期限,一般不超过一个月。
假期从离开工作岗位之日起计算。
退休、退职人员和离休干部短期出境的假期,去港澳的,除特殊情况外,一般不超过三个月;出国的,一般不超过一年,假期从离境之日起计算。
退休、退职工人的假期,由发给退休费、退职生活费的单位批准;退休、退职和离休干部的假期,按干部管理权限,由主管部门批准。
第三条在职职工因私事短期出国,超过假期(包括续假,下同)半年以内的,予以停薪留职;超假半年以上的,按自动离职处理。
第四条在职职工、退休、退职人员和离休干部短期出境后,要求(包括本人来信或托亲友代办,下同)在境外定居,去港澳的,不予办理手续;去国外的,应向原工作单位或主管部门申请,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在职职工应在短期内办理离职手续)。
第五条因私事短期出境的假期工资、旅费等待遇在职职工因私事短期出境,假期内的工资和副食品价格补贴等,均按照职工所在单位处理事假的规定办理。
在短期出境假期内,退休、退职人员的退休费、退职生活费、副食品价格补贴和离休干部的工资(包括按规定享受的生活补贴)副食品价格补贴等均照发。
超假后,上述待遇,在港澳的一律停发,回来后仍享受原待遇;在国外的由所在单位保留一年,在此期限内回来的或获准在国外定居的,全部补发;超过此期限的,从回来后或获准在国外定居后按月发给(离休干部的生活补贴,则按年度发给),原保留的不补发。
国务院侨办、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等关于做好散居困难归侨侨眷扶贫救助工作的意见
国务院侨办、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等关于做好散居困难归侨侨眷扶贫救助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教育部•【公布日期】2010.12.06•【文号】国侨办[2010]10号•【施行日期】2010.12.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归侨侨眷保障正文国务院侨办、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卫生部、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散居困难归侨侨眷扶贫救助工作的意见(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六日国侨办〔2010〕10号)我国有数千万归侨侨眷分散居住在城乡各地。
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侨务工作,关心归侨侨眷的生产生活,先后就侨务工作制定了一系列政策措施。
在各方面的共同努力下,广大归侨侨眷的生产生活水平得到了很大提高。
但是,由于历史因素和自然条件的制约,还有100多万散居归侨侨眷的生活比较困难。
进一步做好这部分特殊群体的扶贫救助工作,是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及其实施办法的重要任务,是凝侨心、聚侨力,深度涵养侨务资源的有效途径,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客观需要,也是维护我良好对外形象的必然要求。
现就做好散居困难归侨侨眷扶贫救助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以保障归侨侨眷民生为目标,以帮扶救助困难归侨侨眷为重点,以各项惠侨政策为载体,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为广大归侨侨眷排忧解难,努力实现“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的目标,使广大归侨侨眷充分享受改革发展的成果。
(二)基本原则。
1.政府主导,社会参与。
做好散居困难归侨侨眷扶贫救助工作,是政府部门义不容辞的职责。
地方政府有关部门要把这项工作列入重要内容,切实负起责任。
同时,要广泛发动社会各界共同参与,形成依靠社会力量、依托社区开展侨务扶贫工作的新机制。
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劳动人事部关于处理六十年代初期精简的归侨职工问题的意见-[83]侨政会字第058号
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劳动人事部关于处理六十年代初期精简的归侨职工问题的意见正文:---------------------------------------------------------------------------------------------------------------------------------------------------- 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劳动人事部关于处理六十年代初期精简的归侨职工问题的意见(1983年9月8日(83)侨政会字第058号)为落实党的侨务政策,调动广大归侨、侨眷参加四化建设的积极性,进一步团结海外侨胞,对六十年代初未执行一九六二年六月十一日中央批准中侨委党组《关于妥善处理侨眷、归国华侨的就业和精简问题的请示报告》(中发〔1962〕296号)精神,而被精简的归侨职工(建国以来安置在国家机关、学校和厂矿企业的归国华侨工人和干部),可内部掌握,按如下规定精神予以妥善处理。
一、被精简的归侨职工未达到退休年龄尚能工作的,经省、市、自治区侨务办公室审查和劳动人事部门同意,可以在全民或集体所有制单位安排适当工作。
其中,安排到全民所有制单位的,所需劳动指标,年终由省、市、自治区劳动人事部门报劳动人事部解决。
二、被精简的归侨职工,被重新安排在全民所有制单位工作的,其再次参加工作后的工龄与精简前的工龄连续计算;工资,可参照精简前的原工资,结合本人现在担负的工作及个人表现重新评定。
三、被精简的归侨职工年老体弱、不能参加工作的,可按退职处理。
退职费按国发〔1978〕104号和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60号文件的有关规定,从批准之月发给。
不执行招收其子女参加工作的规定。
四、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可根据上述精神,结合本地区情况制定具体规定;已有具体规定而宽于上述规定的仍可继续执行。
——结束——。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2000年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要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0]3号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2000年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要点的通知正文:---------------------------------------------------------------------------------------------------------------------------------------------------- 劳动保障部关于印发2000年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要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0〕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劳动保障工作机构:现将《2000年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0年一月二十八日2000年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要点2000年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为指针,认真贯彻党的十五大和十五届四中全会、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紧紧围绕经济结构调整和国有企业改革,坚定信心,开拓进取,继续把两个确保放在首位,逐步形成市场导向的就业机制,抓紧完善独立于企业之外的社会保障体系,逐步建立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的工资收入分配制度,全面推进劳动保障各项事业的发展。
一、继续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和其他生活保障工作(一)确保下岗职工基本生活。
认真办好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组织符合条件的下岗职工进中心、签协议。
继续坚持按三三制原则筹集资金,按时足额发放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并代缴各项社会保险费。
实行重点监控,防止群体性突发事件。
完善相关政策,切实做好破产关闭企业和实施天然林保护工程中的职业安置工作。
鼓励有条件的国有企业实行主辅分离,转岗分流,创办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安置富余人员。
(二)大力促进下岗职工再就业。
实行下岗职工再就业目标责任制,层层抓落实,力争实现再就业的下岗职工人数大于当年新增下岗职工人数。
进一步落实职工再就业优惠政策,开展落实再就业优惠政策检查。
总结和推广发展社区服务业安置下岗职工、失业人员再就业的经验,多渠道开发就业岗位。
劳动人事部、国务院侨务办公室、中国银行、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获准出国定居的退休、退职人员待遇问题的通知
劳动人事部、国务院侨务办公室、中国银行、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获准出国定居的退休、退职人员待遇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劳动人事部(已撤销),人事部(已撤销),国务院侨务办公室,中华全国总工会,银行•【公布日期】1982.06.17•【文号】•【施行日期】1982.06.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离退休人员管理正文劳动人事部、国务院侨务办公室、中国银行、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获准出国定居的退休、退职人员待遇问题的通知(一九八二年六月十七日)经国务院同意,现对获准出国定居的国营企业、事业和党政机关、人民团体的退休、退职人员的待遇处理问题,作如下通知:一、出国定居的退休、退职人员的退休费、退职生活费与国内退休、退职人员享受同等待遇。
其退休费、退职生活费及副食品价格补贴,粮(煤)价补贴、企业职工的因工残废补助费,以及由民政部门支付的残废金等,由支付退休、退职待遇的单位发给(残废金由支付退休费、退职生活费的单位向本人原居住地的民政部门领取),或由受委托的国内亲友代领,直至本人去世为止。
支付此项待遇所需外汇,由当地中国银行按照国家外汇管理总局颁发的《审批个人外汇申请施行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出国定居的退休、退职人员,每半年需提供一份由我驻外使领馆或者当地公证机关出具的本人生存证明书。
由公证机关出具的证明,须经我驻外使领馆认证(居住在尚未和我国建交的国家的,须经驻该国并已与我国建交的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方为有效。
支付单位,凭上述证明,按期支付应得的款项。
二、出国定居的退休、退职人员及其供养的直系亲属,在国内途程所需的车、船费、行李搬运费、旅馆费和伙食补助费,按照财政部关于差旅费开支的规定办理;国外途程所需的一切费用,均由本人自理。
三、出国定居的退休、退职人员死亡后,支付退休费、退职生活费的单位,应该按照其原工作单位的现行规定,发给丧葬费、供养直系亲属怃恤费或救济费。
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给予已退休的原南洋华侨机工回国服务团成员生活补贴费的通知
当前页码:1
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给予已退休的原南洋华侨机工回国服务团成员生活补贴费的通知
【文 件 号】[86]侨政会字第023号
【颁布部门】财政部/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劳动人事部(已变更)
【颁布时间】1986-12-08
【实施时间】1986-12-08
【时 效 性】有效
为更好地落实中央“对归侨物质待遇,原则上都可略为从优一点”的指示,为有利于扩大海外影响,促进祖国统一大业,经国务院批准现决定:对原南洋华侨机工回国服务团现居国内成员中的退休人员,由现支付退休金的单位,每月发给定额生活补贴费。
发放额原则上不低于本人退休前标准工资的
25—40%。
但补贴费与现本人所领退休金之和,不得超过退休前的标准工资总额。
所需资金来源:企业单位列入营业外开支;行政、事业单位从行政事业费中开支。
本通知从发布之月起开始执行。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农业部、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关于农垦企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农业部、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关于农垦企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农业部(已撤销),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已撤销),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公布日期】2003.06.05•【文号】劳社部发[2003]15号•【施行日期】2003.06.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农业部、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关于农垦企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15号2003年6月5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根据国家关于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的要求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有关政策,为了进一步做好农垦企业养老保险工作,切实保障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经请示国务院同意,现就农垦企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从2003年7月1日起,各地要按规定将农垦企业及其职工纳入当地基本养老保险范围。
从事非农业生产的企业单位和职工,执行当地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从事农业生产的企业和职工,实行符合农业生产特点的参保办法。
二、农垦企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原则上实行属地管理。
对于规模较大、跨行政区域分布的企业,可作为一个单位参加地市级或省本级的基本养老保险。
实行省内垂直管理的农垦企业,也可以作为一个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由省级管理。
三、农垦企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执行当地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
从事非农业生产职工的个人缴费,原则上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基数;从事农业生产的职工,缴费基数可按本省农垦企业平均工资核定,缴费方式可以采取按月申报,按月或按季、收获季节缴纳。
农垦企业单位缴费根据企业具体情况核定。
从事非农业生产的,原则上以单位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基数;从事农业生产的,可采取与土地耕作面积挂钩等办法合理核定,以保证基金收入的稳定增长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关于办好暨南大学、华侨大学的报告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关于办好暨南大学、华侨大学的报告的通知正文:----------------------------------------------------------------------------------------------------------------------------------------------------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关于办好暨南大学、华侨大学的报告的通知(一九八四年十月四日)国务院同意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关于办好暨南大学、华侨大学的报告》,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办理。
关于办好暨南大学、华侨大学的报告为了进一步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复中央宣传部、教育部、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办好暨南大学和华侨大学的意见》文件的精神,我们就如何把暨南大学、华侨大学(以下简称两校)办成有特色的、在海外具有良好声誉的大学的问题征求了各有关方面的意见。
现报告如下:一、两校要面向海外和港澳地区,积极扩大学生来源。
两校招生的主要对象是华侨、港澳、台湾和外籍华人青年。
根据目前学生来源主要来自港澳地区的实际情况,要特别注意对港澳地区各种政治倾向、各种类型的学校多做工作,广开渠道,积极争取,扩大学生来源。
国内学生的比例应逐步降低,应主要招收华侨、归侨、港澳同胞的子女和台湾省籍青年。
对华侨和归侨子女,在招生录取时,应给予适当照顾;对低于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录取分数线的,可以择优招入预科班,也可招收不包分配的收费生,为更多的华侨、归侨子女和台湾省籍青年创造升学的机会。
二、两校要办出特色,办出水平,在海外具有吸引力,必须大胆进行改革。
两校应与国内其他大学有所不同,在专业设置上,要从适应港、澳、台和国外就业的需要出发,在认真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进行调整和改革。
要改变过去完全与国内一样的做法,可以采用一些国外和港澳地区的课程和教材。
在办学形式上,要灵活多样,可以采取多种层次、多种规格、多种形式,也可以采取扩大预科,增设函授,实行多种学制,允许插班、转系、试行两科文凭(双学位)等措施。
劳动人事部印发《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规定中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问题解答》的通知
劳动人事部印发《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规定中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问题解答》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劳动人事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83.05.16•【文号】劳人老[1983]20号•【施行日期】1983.05.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离退休人员管理正文劳动人事部印发《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规定中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问题解答:》的通知(劳人老(1983)20号1983年5月16日)自劳人老〔1982〕10号文件《贯彻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规定中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发布以来,各地陆续提出了一些问题,要求予以解释。
经征求部分省、市和部、委老干部部门同志的意见,并与财政部等有关部门研究,我们拟制了《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规定中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问题解答》,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规定中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问题解答一、关于离休条件问题1.问:《处理意见》第一条提出:“在东北和个别老解放区,一九四八年底以前享受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薪金制待遇的干部,也可以享受离休待遇。
”其中“个别老解放区”和“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薪金制”怎样理解?答:凡一九四八年底以前解放的地区,都可视为个别老解放区。
由这些地区的人民政府规定的薪金待遇办法,即为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薪金制。
也包括经人民政府认可的其他薪金待遇。
2.问:建国前是解放区机关工勤人员和公营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人,享受供给制待遇,以后提为干部的,可否办理离休?答:可以。
3.问:一九四八年底以前在东北和个别老解放区享受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薪金制待遇的工人,以后提为干部的,可否办理离休?答:可以。
4.问:什么叫包干制?建国前实行包干制的干部,可否办理离休?答:在供给制的基础上,增加必需的城市生活费用,合并计算,包干使用,称为包干制,也称包干供给制。
邀请领导出席会议请示
邀请领导出席会议请示国务院侨办:为贯彻落实全国侨务工作会议精神,安排部署全省“十二五”期间侨务工作,我省拟于20XX年3月下旬(或4月上旬)召开全省侨务工作会议,会期一天。
为提升本次会议的层次和效果,恳请国侨办领导拨冗莅临安徽指导、致辞并作全国侨务工作会议精神辅导。
长期以来,我省侨务工作一直得到国侨办的关心、支持和帮助,在此表示由衷的感谢和崇高的敬意。
妥否,请示。
篇2:领导出席会议讲话材料各位委员,同志们:在全县上下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满怀信心推进“全面深化、加快转型发展”的大好形势下,政协嫩江县第十二届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今天隆重开幕了,这是全县人民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
在此,我代表中共嫩江县委,向大会的召开表示热烈的祝贺!向出席会议的各位委员、各位同志致以诚挚的问候!2023年是嫩江发展史上极不平凡、令人难忘的一年,是经历灾难挑战、经受重大考验的一年,也是迎难而上、成绩显著的一年。
一年来,县四大班子团结带领全县各级党组织、广大共产党员和各族各界群众,沉着应对低温春涝、特大洪水等不利因素,坚持“全党抓发展、重点抓经济、突出抓产业、关键抓项目”,深入实施“五大战略”,扎实推进“三大转型”,凝心聚力、攻坚克难,真抓实干、奋力拼搏,全县经济健康快速发展,社会大局和谐稳定,民族保持团结进步,人民福祉日益增进,发展基础更加坚实。
成绩的取得,是全县人民共同奋斗、顽强拼搏的结果,也是广大政协委员、政协之友和社会各界人士群策群力、凝聚共识的结果。
过去的一年,在县委的领导下,县政协及其会围绕发展稳定大局,牢牢把握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积极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扎实有效地开展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
在此我代表中共嫩江县委,向广大政协委员、政协之友联谊会成员、工商联、人民团体和各族各界人士,表示衷心的感谢!2023年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深化的启动之年,也是嫩江加快转型、科学发展的重要一年。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组织民工有序流动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7]42号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组织民工有序流动工作意见的通知正文:----------------------------------------------------------------------------------------------------------------------------------------------------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组织民工有序流动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7〕4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劳动部、国家经贸委、公安部、民政部、铁道部、交通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做好组织民工有序流动工作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一九九七年十一月二十五日关于进一步做好组织民工有序流动工作的意见组织民工有序流动是关系经济与社会发展的大事。
近年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和要求,认真开展了这项工作并取得了明显成效,为促进经济与社会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发挥了积极作用。
由于我国农村还存在大量剩余劳动力以及地区之间、城乡之间经济发展不平衡,民工大规模流动的现象将长期存在,因而进一步做好组织民工有序流动的工作十分必要。
为此,现就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做好组织民工有序流动工作的重要意义,牢固树立城乡统筹、兴利除弊的指导思想近几年,我国农村剩余劳动力流向城镇已达数千万人,其规模之大前所未有。
应当看到,这种现象在经济与社会发展进程中是必然的,对促进繁荣与稳定有着重要的作用,但如果不能因势利导或疏于管理也会带来一些问题,甚至影响社会稳定。
同时,我国正处于经济体制转变和经济结构调整时期,城乡都面临着巨大的就业压力。
一方面,随着国有企业改革进入攻坚阶段,解决下网职工再就业问题已成为当务之急;另一方面,农村大量剩余劳动力还需要寻找新的出路。
关于贯彻落实国家侨务工作发展纲要(2011—2015年)的意见
关于贯彻落实国家侨务工作发展纲要(2011—2015年)的意
见
佚名
【期刊名称】《天津政报》
【年(卷),期】2012(000)008
【摘要】<正>津政办发[2012]35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侨务工作是党和国家一项长期的战略性工作。
市第九次党代会以来,我市认真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侨务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涉侨法律法规,努力为侨服务,在维护海外侨胞和归侨侨眷的合法权益、密切与海外侨胞联系、弘扬中华优秀文化、推动海外侨胞与我市各领域
【总页数】4页(P23-26)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634
【相关文献】
1.监督工作持续发力助推天津侨务发展——市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市政府贯彻落实《国家侨务工作发展纲要(2011-2015年)》情况报告综述 [J], 黎鹏昊;尚德成
2.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家侨务工作发展纲要(2011-2015年)的实施意见[J], ;
3.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侨务办关于贯彻落实国家侨务工作发展纲要(2011—2015年)实施意见的通知 [J], ;
4.关于对市政府《关于我市贯彻落实<国家侨务工作发展纲要(2011—2015年)>中期情况报告》的审议意见 [J], ;
5.关于我市贯彻落实《国家侨务工作发展纲要(2011—2015年)》中期情况报告——2013年9月24日在天津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上[J], 胡成利;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务院侨务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务院侨务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09.03.02•【文号】国办发[2009]15号•【施行日期】2009.03.02•【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务院侨务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9]1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国务院侨务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国务院办公厅二00九年三月二日国务院侨务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 [2008]11号),设立国务院侨务办公室(正部级),为国务院办事机构。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国务院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加强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开展涉侨工作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负责拟订侨务工作政策和规划,起草相关法律法规草案并督促检查贯彻落实情况。
(二)调查研究国内外侨情和侨务工作情况,向党中央、国务院提供侨务信息,组织开展侨务政策、理论和侨务工作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负责向涉侨部门通报侨务工作情况。
(三)协助国务院总理办理侨务事项,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涉侨工作,指导地方有关部门侨务工作,协同外交部指导我驻外使领馆侨务工作。
(四)指导归侨侨眷工作,依法组织协调归侨侨眷和华侨华人在国内合法权益维护工作,配合有关部门研究处置涉侨突发事件,参与重大涉侨捐赠监督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归侨侨眷代表人士的人事安排工作。
(五)负责指导、开展对华侨华人及其社团的联谊和服务工作,开展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侨界的联谊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开展侨务对台工作,承办有关审批事宜。
(六)指导、推动涉侨经济、科技合作与交流,协调涉侨经济投诉工作。
(七)指导、推动涉侨宣传、文化交流和华文教育工作。
全国侨务工作的会议精神
全国侨务工作的会议精神
《全国侨务工作会议精神》
近日,全国侨务工作会议在北京召开,会议强调了侨务工作的重要性,提出了一系列新的工作部署和要求。
会议指出,侨务工作是一项重要的国家工作,关系到国家安全和发展利益。
各级政府和侨务机构要充分认识到侨务工作的重要性,加强统筹规划,加强领导,加强组织和协调,加强宣传和宣传,加强服务和保障,加强监督和检查,加强学习和培训,加强评估和总结。
会议强调了侨务工作的主要任务和重点工作,要求各级政府和侨务机构认真落实,做好组织和协调,统筹规划,做好宣传和宣传,保障服务,强化监督和检查,加强学习和培训,加强评估和总结。
会议还提出了一些新的工作举措和措施,要求各级政府和侨务机构立即落实,加强宣传和宣传,提高服务和保障水平,完善监督和检查机制,加强学习和培训,加强评估和总结,推动侨务工作取得更大发展。
通过这次会议,各级政府和侨务机构将更加深入地了解侨务工作的重要性,进一步明确了工作方向和目标,有力地推动了侨务工作的开展,为构建侨务工作新格局和实现新发展目标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华侨事业费管理暂行办法
华侨事业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华侨事业费的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华侨事业发展的指示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华侨事业费是指国家预算安排用于安置回国定居华侨、解决归难侨生活困难和支持华侨农场调整产业结构、促进经济发展的经费。
第三条使用华侨事业费,应遵循以下原则:1.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截留和挪作他用。
2.坚持勤俭节约、量力而行。
3.有利于妥善安置回国定居华侨和改善归难侨基本生活条件,维护我国在国际社会中的良好形象;有利于调整和优化华侨农场产业结构;有利于促进华侨农场管理体制改革。
第四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和侨办应建立健全华侨事业费管理制度,严格审批手续;逐步建立“公平和效率相统一”的机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章开支范围与规定第五条华侨事业费开支内容包括:接待安置费、归侨生活困难补助费、华侨农场事业费和其他华侨事业费。
第六条接待安置费是指对在住房、路费、生活等方面有特殊困难的当年回国定居华侨的一次性补助和边境口岸侨办接待费。
回国定居华侨的接待安置标准由国务院侨务办公室会同财政部根据接受安置地的经济发展程度和生活消费水平等情况确定。
第七条归侨生活困难补助费是指对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的归难侨或有特殊困难的老归侨的补助。
补助标准,由省级侨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特困归难侨人数、困难程度和财力可能确定。
第八条华侨农场事业费是指用于华侨农场调整产业结构、科研推广、“三引进”工作、教育、培训等方面的费用。
具体包括:(一)调整产业结构补助资金,是指为加快华侨农场优化产业结构而安排的补助资金。
调整产业结构补助资金应按照“投资小、见效快、效益好”的原则安排项目。
对于已具备一定产业化能力、具有市场前景、有望形成一定规模及取得一定效益、并已落实银行贷款的项目,也可以采取贷款贴息方式予以支持。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2001年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要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1]1号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2001年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要点的通知正文:----------------------------------------------------------------------------------------------------------------------------------------------------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2001年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要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劳动保障工作机构:现将《2001年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一年一月十九日2001年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要点2001年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认真贯彻党的十五大和十五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全国社会保障工作会议的部署,全力巩固两个确保,组织好完善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方案的实施工作,推进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加快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积极扩大就业,逐步建立现代企业工资收入分配制度,加强劳动保障法制建设和规范管理,努力实现新世纪劳动保障事业新的发展。
一、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精心组织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试点(一)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进一步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力争养老保险参保职工人数达到10500万人。
严格执行社会保险参保登记办法,认真稽核、规范缴费工资基数,加强与税务部门在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中的衔接,在统筹范围内定期分布社会保险费征缴情况,加强清理追缴企业欠费。
养老保险费全额征缴率达到并保持在90%以上。
规范养老保险省级调剂金的筹集和使用办法,加大省级调剂力度。
加大财政投入,落实财政补助资金。
定期向社会公布养老金发放情况,保证基本养老金当期支付,杜绝养老金拖欠,并尽可能补发历史拖欠。
(二)开展调整和完善基本养老免除制度试点工作。
关于做好劳务输出、境外就业劳动管理工作的通知
关于做好劳务输出、境外就业劳动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2.07.13•【文号】劳力字[1992]37号•【施行日期】1992.07.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劳动部关于做好劳务输出、境外就业劳动管理工作的通知(劳力字〔1992〕3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为加强劳务输出、境外就业管理工作,国务院办公厅经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就部门间的分工问题提出五点协调意见。
对此,国务院领导同志批示:同意协调意见,要提倡在国务院各部门之间,既有明确的分工,又有很好的合作,共同把劳务输出工作搞得更好,并使其有一个大的发展。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的协调意见及劳动部贯彻实施的安排通知如下。
一、国务院办公厅的协调意见1.改革开放以来,经过各有关部门、单位的共同努力,我国劳务输出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应当继续充分发挥我国劳动力资源丰富的优势,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研究制定劳务输出的政策法规,搞好全面管理,进一步开拓发展这项业务。
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有关部门要重视解决,特别对突出问题,必须高度重视,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做到坚决维护我劳务人员的合法权益,防止不法分子利用这一渠道搞非法移民活动,促进这项业务健康发展。
2.根据“三定”方案的规定,对外劳务合作由经贸部归口管理。
在维持这一管理体制的前提下,要充分发挥劳动部等有关部门的职能作用,做到各部门有分工、有合作,加强协商配合,共同努力做好劳务输出工作。
3.劳务输出中维护劳务人员合法权益的有关工作,由劳动部归口管理。
由劳动部会同经贸部及有关部门和全国总工会就加强综合劳动管理、切实保障劳务人员合法权益问题拟定政策法规,制定可操作的具体办法措施,由劳动部门对实施中的有关问题进行指导、协调,一致对外,并对执行情况负责监督检查。
劳动部要认真履行职责,依靠经贸部及有关部门和单位把这项工作真正做好。
国务院侨办、公安部、外交部关于印发《华侨回国定居办理工作规定》的通知
国务院侨办、公安部、外交部关于印发《华侨回国定居办理工作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公安部,外交部•【公布日期】2013.06.30•【文号】国侨发[2013]18号•【施行日期】2013.06.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侨务正文国务院侨办、公安部、外交部关于印发《华侨回国定居办理工作规定》的通知(国侨发[2013]1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侨办、公安厅(局)、外办,各驻外使领馆、处、署: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的规定,规范华侨回国定居工作,现印发《华侨回国定居办理工作规定》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公安部外交部2013年6月30日华侨回国定居办理工作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华侨的合法权益,规范华侨回国定居办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华侨申请回国定居,适用本规定。
华侨是指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
华侨身份的认定,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华侨回国定居的申请,由拟定居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侨务部门负责受理。
第二章申请第四条华侨申请回国定居,拟定居地为原户籍注销地的,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已在国内连续居住一定时间;(二)有稳定生活保障和合法固定住所。
拟定居地为非原户籍注销地的,除符合第一款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拟定居地所属省、市级人民政府侨务部门和公安机关联合制定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华侨本人提出申请回国定居,应当提交回国定居申请表、自愿放弃国外居留资格声明书、出入境记录、有效护照或者旅行证及复印件、符合规定的照片、经驻外使领馆认证或者公证的华侨在国外的居留证明或者其他可以证明其居留事实的材料和与受理条件相关的其他证明材料。
华侨回国定居应当由华侨本人提出申请。
华侨本人确因客观原因无法亲自办理的,可以委托亲属提出申请。
亲属代为提出申请回国定居的,除应当提交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受托人身份证明、经公证的亲属关系证明和委托书。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贯彻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五年规划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贯彻国务院全⾯推进依法⾏政实施纲要五年规划的通知⽂号:劳社部发[2006]4号颁布⽇期:2006-01-16执⾏⽇期:2006-01-16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部门规章各省、⾃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全⾯推进依法⾏政实施纲要》(以下简称《纲要》),我部研究制定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贯彻国务院全⾯推进依法⾏政实施纲要五年规划(2006-2010年)》(以下简称《规划》),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
贯彻实施《纲要》,全⾯推进劳动保障依法⾏政,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必然要求,是劳动保障制度改⾰和事业发展的根本保障,是解决⽬前劳动保障依法⾏政⽅⾯存在问题的现实需要。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度重视《纲要》的实施⼯作,按照本《规划》具体要求,切实抓好贯彻落实。
贯彻落实《纲要》精神,是⼀项复杂的系统⼯程,不仅涉及⽴法、⾏政执法、执法监督、普法,⽽且涉及政府决策、⾏政监督、⾏政机关⼯作⼈员的依法⾏政观念和能⼒,以及所有⾏政职能;有的需要从国家层⾯统⼀制定配套制度、采取落实措施,有的需要各地结合⼯作实际抓好落实。
今后五年,劳动保障部将逐步制定完善有关制度、采取有效措施,推动《纲要》的贯彻落实。
各地劳动保障部门也要按照《规划》要求,结合⼯作实际,每年制定年度计划,不断推进劳动保障依法⾏政。
⼆○○六年⼀⽉⼗六⽇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贯彻国务院全⾯推进依法⾏政实施纲要五年规划(2006-2010年)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全⾯推进依法⾏政实施纲要》(以下简称《纲要》),全⾯推进劳动保障部门依法⾏政,建设法治政府,结合劳动保障部门⼯作实际,制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贯彻国务院全⾯推进依法⾏政实施纲要五年规划(2006-2010年)》。
⼀、贯彻《纲要》精神,全⾯推进依法⾏政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改⾰开放以来,特别是《国务院关于全⾯推进依法⾏政的决定》(国发〔1999〕23号)下发后,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度重视并⼤⼒加强法制建设,政府职能得到有效转变,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保障制度初步建⽴,劳动保障法律体系框架已经形成,⾏政执法进⼀步加强和规范,⾏政⼈员依法⾏政的意识不断增强,劳动保障法律观念和知识在全社会得到⼀定普及。
国务院关于华侨权益保护工作情况的报告
国务院关于华侨权益保护工作情况的报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8.04.25•【文号】•【施行日期】2018.04.25•【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侨务正文国务院关于华侨权益保护工作情况的报告——2018年4月25日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上国务院侨务办公室主任许又声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受国务院委托,我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华侨权益保护工作有关情况,请审议。
我国宪法第五十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保护华侨的正当的权利和利益”。
华侨是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外籍华人通常意义上是指已加入外国国籍的原中国公民及其外国籍后裔,华侨和外籍华人在开展侨务工作中通常密不可分,华侨和外籍华人统称侨胞。
我国是侨务资源大国,有6000多万海外侨胞分布在世界近200个国家和地区,其中华侨约600多万,外籍华人约5000多万,他们是中华民族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及促进中外友好的重要依靠力量,是我国不可替代的重要资源。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对做好侨务工作、凝聚侨心侨力实现中国梦作出新的部署、提出新的要求。
习近平总书记以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战略胸怀,提出“团结统一的中华民族是海内外中华儿女共同的根,博大精深的中华文化是海内外中华儿女共同的魂,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是海内外中华儿女共同的梦”的重要论述,强调“海外侨胞对实现中国梦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把广大海外侨胞和归侨侨眷紧密团结起来,发挥他们在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的积极作用,是党和国家的一项重要工作”,要求侨务部门做海外侨胞和归侨侨眷的贴心人和侨务工作的实干家。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依法维护海外侨胞权益”。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广泛团结联系海外侨胞和归侨侨眷,共同致力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推进华侨农场改革和发展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农村经济体制改革
【发文字号】劳社部发[2007]23号
【发布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含劳动部)(已撤销)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原华侨事务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7.06.26
【实施日期】2007.06.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推进华侨农场改革和发
展意见的通知
(劳社部发[2007]23号)
吉林省、福建省、江西省、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南省、云南省劳动保障厅,侨
务办公室:
《国务院关于推进华侨农场改革和发展的意见》(国发〔2007〕6号,以下简称国务院6
号文件)对华侨农场人员就业培训、劳动关系处理、解决相关历史遗留问题、参加基本
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障等工作提出了要求。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6号文件精神,促进华侨农
场改革和发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解决华侨农场问题的重要性
解决华侨农场的历史遗留问题和归难侨的实际困难,是党中央、国务院的重要决策,是促进华侨农场改革和发展、维护华侨农场人员特别是归难侨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
各级劳动保障、侨务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按照国务院6号文件要求和国务院领导同志关于“讲治、带感情、办实事”的指示精神,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密切配合,紧密结合华侨农场实际,认真落实好各项相关政策,力求彻底解决华侨农场的历史遗留问题。
要把对华侨农场人员的就业培训、劳动关系处理、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障等项工作,列为当地实施方案的重要内容,认真组织实施。
二、积极开展华侨农场人员就业培训工作
各地要将华侨农场人员的就业培训工作纳入本地区工作整体规划,列入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切实帮助华侨农场人员实现就业再就业。
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华侨农场人员,要及时办理发放《再就业优惠证》,帮助和指导他们享受政府促进就业的各项优惠政策;对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要按规定提供免费的、有针对性的就业服务;对属于“零就业家庭”的,要尽早安排其家庭中至少一人实现就业;对要求提高职业技能的,要组织其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并按规定指导其享受职业培训补贴制度;对就业特别困难的,要安排他们在由政府出资购买的公益性岗位就业;对在本地难以就业的,要提供相关就业培训服务,引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