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短刑犯监狱分级处遇实施的困境和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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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短刑犯监狱分级处遇实施的困境和对策

浅析短刑犯监狱分级处遇实施的困境和对策

浅析短刑犯监狱分级处遇实施的困境和对策分级处遇是世界多数国家曾经实行或现行的一种刑罚执行制度,就是指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监狱管理部门根据罪犯类型、刑期种类、改造表现、服刑时间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将罪犯分成不同级别,享受不同待遇的一项管理措施。

1991年10月,司法部监狱局出台了《对罪犯实施分押、分管、分教的试行意见(修改稿)》。

首次正式将分级处遇制推向全国。

分级处遇作为一种激励制度,它可以使民警在采取奖惩考核、减刑假释外又多了一种激励手段的选择。

特别是对短刑犯和不想减刑的罪犯,分级处遇的调动作用要来的更直接、有效。

研究本课题,主要是分析当前短行犯监狱分级处遇实施的困境,进一步挖掘分级处遇对罪犯教育管理的激励引导作用,调动罪犯的改造积极性,降低管理成本,增强教育改造实效。

一、分级处遇实施的现状分级处遇的实质是逐级扩大罪犯自由的激励罪犯改造,它对罪犯改造的促进作用不容置疑,但随着时代变迁给罪犯改造带来的新特点,分级处遇的激励效果正在下降,最直接的反映就是罪犯对此的关注降低,监狱分级处遇的执行不到位,特别是在短刑犯监狱,这一问题更加突出。

罪犯关注度低。

本人最近在本监狱(五年以下短刑犯监狱)抽取了两个监区400名罪犯。

对分级处遇有关内容进行了问卷调查,为保证调查反映情况的普遍性和直接性。

这次调查选取的两个监区一个是财产型监区,另一个是暴力型监区,调查的罪犯既有刚入监狱新犯也有服刑多年即将释放的老犯,调查罪犯涵盖处遇各个级别,问卷采取不记名方式,以调查结果来看,分级处遇在罪犯中的影响力绝对比不减刑假释,有75%的罪犯关注减刑、假释规定,清楚与己有关的减刑假释规定。

但是,只有20%关注分级处遇规定,清楚与己有关的分级处遇规定。

罪犯对分级处遇制度的低关注度,必然带来分级处遇激励手段的低效。

监狱执行不到位。

本人在管教职能部门任职,对基层执行监管制度检查较多,从平时的工作中也发现,监狱在执行分级处遇上远不如减刑、假释进行奖惩考核来得规范、严谨,罪犯定级、升降级不及时现象时有发生,罪犯定级、升降级程序没有很好做到集体合议,定时公示。

监狱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分析报告

监狱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分析报告

监狱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分析报告一、引言随着社会的发展,犯罪活动也逐渐增多,监狱作为社会管理犯罪的一种手段,在现代法制社会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然而,监狱系统在执行惩罚和改造任务时面临着许多问题。

本文将围绕监狱存在的问题展开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二、第一部分:人权保障方面存在的问题1. 人身安全问题监狱中暴力事件和虐待行为时有发生,造成了折磨甚至死亡。

这些违反了罪犯的基本人权,也削弱了监狱改造效果。

对策建议:加强监管力度,确保安全设施符合标准;加强对监禁人员和职员进行法律、伦理教育和心理辅导。

2. 惩罚与改造平衡问题监狱过于注重惩罚而忽视了对罪犯改造的努力。

单纯的抑制并不能解决问题,需要更多关注于教育、职业培训以及心理辅导等方面。

对策建议:加强对罪犯的教育和职业培训,提供更多机会帮助他们真正改过自新。

三、第二部分: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1. 职员素质不高问题监狱职员培训不够完善,管理经验匮乏,导致了监狱内部管理混乱,以及对罪犯人权的侵害。

对策建议:加强职员培训,提高专业素质;建立合理激励机制,吸引优秀人才加入监狱系统。

2. 系统有效性问题监狱信息化水平较低,数据难以整合和共享。

如何确保监管的透明度、准确性和高效性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

对策建议:投资开发现代化信息系统,并提供培训来保证系统的有效操作;建设统一的数据库可供监管部门使用。

四、第三部分:改造后回归社会方面存在的问题1. 社会融入困难问题很多前罪犯在刑满释放后很难融入社会、找到工作。

缺乏社会支持和监狱内缺乏提供必要技能的培训导致了这一问题。

对策建议:罪犯在服刑期间应接受相应职业培训,为他们离开监狱后的就业做好准备;社会各界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帮助前罪犯重新融入社会。

2. 再次犯罪率上升问题监狱改造任务未能达到预期效果,导致部分前罪犯再次回归到违法活动中。

对策建议:完善监狱改造计划,注重人性化管理和精神挽救;加强对前罪犯的社区监管,在他们回归社会后给予更多关注和帮助。

浅议短刑犯的刑罚执行现状与对策

浅议短刑犯的刑罚执行现状与对策

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及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继出台,监狱的押犯结构发生了较大的变化,其中之一就是短(轻)刑罪犯明显增多。

短刑犯的陡增,给监狱执法工作带来了新的挑战和要求,如何提高短刑犯的教育改造质量,切实有效将降低短刑犯的重新犯罪率,是监狱乃至整个社会所面临的难题。

笔者认为解决问题,认识是关键,技术是其次,要改造好短刑犯,就得在科学认识短刑犯的基础上拿出态度,采取行动,改良技术,真正破解短刑犯改造这一难题。

一、要解决问题,就要明确问题之所在短刑犯的改造中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一)短刑犯刑期偏短,刑罚威慑力不足,教育改造效果差新的《刑事诉讼法》规定:对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

这就导致许多罪犯还没有完全适应监狱的改造环境,就开始面对出监。

鉴于此,在监管改造实践中,短刑犯的改造问题一直被忽视,加之短刑犯改造反复性大、波动性大、迷惑性大、转化率低等特点,短刑犯的改造效果可想而知。

(二)短刑犯的改造缺乏应有的改造激励机制,导致短刑犯整体矫正质量不高统计数字表明,不满五年短刑期罪犯的减刑机会和减刑比例偏少。

由于短刑罪犯投入改造时间短,实际参加考核奖惩的时间就短,获得减刑的机会就少,从而导致短刑罪犯改造积极性受挫。

另一方面,有的罪犯达到了减刑条件,但因减刑审批的繁琐和间隔期等问题,造成了减刑打折,导致短刑罪犯心理失衡,继而产生破罐破摔的思想和行为。

这些增加了教育改造的难度,降低了教育改造质量。

(三)监狱对于短刑罪犯改造没有好的或有效的惩戒措施,特别对于违规违纪的短刑罪犯缺少强有力的惩戒手段,导致刑罚的惩罚功能难以彰显由于减刑无望,“计分考核”也就失去了对罪犯管理的约束力,当短刑犯违规违纪后,除了严管、警告、记过、禁闭等行政手段外,再无更好或更有效的惩戒措施。

面对此境,监狱民警常常束手无策,深感无奈,无形中将短刑犯的改造管理“真空”化。

浅谈短刑罪犯的改造和管理

浅谈短刑罪犯的改造和管理

浅谈短刑罪犯的改造和管理随着刑事案件轻刑化趋势和普通刑事案件的多发,短刑犯改造正日益受到监狱和全社会的关注,如果我们不加以正确的教育、关心和引导,处理不当,这部分人就会极易产生对抗和悲观失望的心理,甚至走向对立面,造成一些不稳定因素.短刑犯难管理,这在监狱应该是不争的事实,本文针对短刑犯的行为和心理特点,加强管理和防范,并在监管改造工作中,有的放矢,对症下药,有效维护监狱的安全和稳定.关键词:短刑犯改造措施在司法理论上,短刑犯一般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以下及余刑在一年六个月以内的罪犯.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刑事案件轻刑化趋势和普通刑事案件的多发,短刑犯改造正日益受到监狱和全社会的关注.作为我国监狱中罪犯构成的一个重要群体,他们的改造稳定与否,直接关系着监狱的稳定和发展,对短刑犯的改造心理进行研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一、短刑犯的特点从广东省某监狱关押、改造短刑犯的情况来看,短刑犯呈现刑期短、比重高、年轻化、罪名多、难矫治等趋势,具体而言,有以下特点:(一)意志消沉,“做一天和尚撞一天钟”的心态.对于罪犯而言,减刑、假释是他们在服刑期的最大愿望,是他们安心服法、好好改造的最大动力.由于短刑犯刑期本来较短,加上判决前看守所的关押,再到收押中心一个月的入监教育,最后投入监狱执行的期刑所剩不多,而且各单位、各部门之间对罪犯的考核分得不到相应衔接.剩下服刑期间的改造表现,按照现行减刑、假释条款之规定,其考核分不够,则无减刑、假释之希望.在此他们会忽视改造过程、改造意义,服刑对于他们来说只是一种暂时被迫服制而以,混日子成了他们最原始的想法,平时的改造也是得过且过.(二)抗拒改造,“死猪不怕开水烫”的态度.在失去减刑、假释希望的前提下,考核对于他们来说形同虚设,失去可以激励和牵制他们的一种手段,从而导致他们在平时改造中出现抗改的行为:1、在劳动改造中消极怠工、好逸恶劳,平时只出工不出力.2、服刑意识差,惰性强,抗拒改造.3、无理取闹频繁,大事不犯、小事不断以及小题大做、小病大养等手段来逃避改造.4、以自伤、自残等极端行为来逃避劳动改造.(三)抵抗力弱,容易受“病毒”感染.据调查,短刑犯再犯罪率已达15%,而且呈上升趋势----这说明交叉感染比较严重.罪犯与干警之间本就有一种对立矛盾,然而罪犯与罪犯之间却存在着“同道哥们”的邻近关系,相互之间容易亲近.监狱法规定罪犯要分押分管,可是由于种种条件的限制,目前许多监狱还未能达此要求.当短刑犯与长刑犯关押在一起,那些所谓的“老兵”反改造份子就会给“新兵”短刑犯做反面思想教育,与他们交流做案经验,唆使他们做一些反改造的事情,严重阻碍了改造工作的顺利开展.(四)管理体制滞后,执法不严,致使“执法手”软,造成处罚失效的现象.在大环境的影响下,监狱干警的执法理念由原来的“枪杆子”变为现在的执法服务,罪犯由原来的强压下的劳动变为现在的“有氧劳动”.监狱在处理罪犯时都从安全稳定出发,做到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与罪犯谈妥协,在有些应该从重处罚的却行不到相应的处罚.当短刑犯生长在新型局势里,他们就会失去自觉性,违规所受的警告、扣分等处罚对于短刑犯来说已失去有效制裁.二、监狱短刑犯管理存在的问题一缺少短刑犯明确的管理制度、考核制度.目前监狱针对短刑犯的管理尚未有明确的管理制度,多数的管理根据监狱对普通犯人的管理.考核方面,各单位、各部门之间对罪犯的考核分得不到相应衔接.短刑犯刑期短,按照现行减刑、假释条款之规定,其考核分不够,则无减刑、假释之希望.激励奖励措施失去意义,在此他们会忽视改造过程、改造意义,服刑对于他们来说只是一种暂时被迫服制而以,混日子成了他们最原始的想法,平时的改造也是得过且过.二民警对短犯“关心”、管理力度不够,存在处罚失效现象.监狱民警本身警力有限,管理事情多而杂.从劳动改造方面,由于刑期情况更多监区更愿意使用长刑犯,不愿使用短刑犯,短刑犯生产项目刚刚摸熟就将面临满刑.另一方面短刑犯犯罪情节轻、刑期短,脱逃、自伤自残风险小,民警管理上容易麻痹大意,放松管理.从而造成短刑犯服刑意识差,惰性强,大事不犯、小事不断以及小题大做、小病大养等情况.在现在的管理模式下,他们就容易失去自觉性,违规所受的警告、扣分等处罚对于短刑犯来说已失去有效制裁.然而,此时监狱管理制度却无新的相关规定来应对该类情形,使的监狱执法苍白无力.三长短刑犯集中关押、分级处遇划分无区别.目前一些监狱长短刑犯集中关押.短刑犯与长刑犯关押在一起,那些所谓的“老兵”反改造份子就会给“新兵”短刑犯做反面思想教育,与他们交流做案经验,唆使他们做一些反改造的事情.存在交叉感染情况,不利短刑犯改造.短刑犯分级处遇管理上,不管从处遇划分、处遇晋升期限都与普通犯人一视同仁没有区别,对宽管级罪犯的定级要求,主要限于服刑时间和改造表现,服刑时间不足一年,都将定位二级严管,这意味作所有的短刑犯都属于严管犯,打击了罪犯改造积极.造成积极改造与消极改造一个样,这将不利于短刑犯的管理教育.三、短刑犯的心理分析短刑犯是一个比较特殊的群体,其心理行为特征具有一定的共性:一是多变性,二是波动性,三是随意性,四是抗拒性,五是放纵性.且随着现代化文明监狱的建设,罪犯基本人权的进一步保障,惩戒力度的相对降低,这些心理行为更具复杂化.部分罪犯在改造中抗拒管理、消极劳动等违规违纪现象,给监管改造工作带来很大隐患.从对短刑犯改造情况的调查来看,短刑犯的改造心理和影响其心理的因素以及行为表现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心理分析罪犯从社会进入监狱服刑,由于身份发生了质的变化,生活环境的改变,一般都要经历一个改造适应期,其心理主要表现为:行动失去自由的不适应心理,担心不能适应改造环境的心理,惧怕劳动的心理,思亲念家的心理.在经历了改造初期在生活、劳动、环境、人际关系等方面的磨合后,已基本适应了改造生活,其心理也发生了变化,其改造中期的心理主要是渴望减刑、渴望早日出监.基于这一心理,改造中期的罪犯遵守监规较好,劳动积极性比较高,改造处于相对稳定状态.改造末期,随着刑释日期的临近,罪犯的心理处于多变性和波动性状态,是喜忧参半、复杂和矛盾的心理交织在一起.喜的是即将刑满终于可以获得自由了,忧的是刑满后的生活出路在那里.出监后的生活是现实的,衣食住行,养家糊口,赡养老人,子女教育,工作生活,这一切都是必须要考虑的,是出监后马上就要面对的现实,因此,这一时期的罪犯是心理复杂多变、考虑问题最多的一个时期,思想压力大、包袱重,从某种意义上来讲也是罪犯思想最敏感的一个时期.(二)影响短刑犯心理的主要因素影响短刑犯心理的因素既有主观因素也有客观因素,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法律因素.对于短刑犯来说,由于刑期较短,这部分罪犯一般只能获得一次减刑机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能有两次减刑机会,有的则根本无机会.因此,根据法律规定短刑犯的减刑机会是有限的,获得一次减刑后的罪犯,经过一定时间的间隔期后,再次获得减刑的可能性很小,客观上,他们的改造积极性必然会下降.另一方面,有些奖励条件达到的罪犯,有时因减刑名额有限等方面的原因,未必一定能够获得减刑,从而造成心理失衡,继而产生破罐子破摔的思想,这就必然导致这部分罪犯在思想上放松对自己的要求,产生悲观失望和对抗情绪,从而放纵自己的行为.2、刑期因素.由于短刑犯刑期不长,随着刑期的缩短,刑释日期的临近,罪犯心理是既兴奋又但心,既有喜,也有忧;兴奋的是即将刑满了,可以获得自由了,可以和家人团聚了;担心的是自己在监狱改造几年后,出监以后能否适应日新月异飞速发展的社会.可以说,即将刑满释放罪犯的心理是一个喜忧参半的矛盾的对立统一体.3、社会和家庭因素.刑释以后家庭和社会能否接纳他们,能否找到工作,生活有没有保障,在工作上和生活中会不会受到歧视,尤其是那些家庭经济困难而本人又有疾病的罪犯,更担心刑释以后无钱治病,而在监狱治病却有保障,等等.可以说,短刑犯考虑最多的问题是出监后的生活出路问题,这些来自多方面的因素和压力决定了他们的心理是矛盾的,是焦虑不安的.家里的亲人不嫌弃,父母常来鼓励,爱人常来看望,兄弟姐妹常来安慰,罪犯就会安心服刑,用心改造,对生活就会充满希望.否则,父母怨,亲人散,罪犯就会心烦气燥,怨天尤人,仇恨社会,就会对抗改造,甚至走上极端.据对100名短刑犯问卷调查,认为“社会能公正对待自己”的只有29人,“通过努力能争取社会信任”的38人,“社会不会公正对待自己”的33人.4、监狱因素.民警的管理方式方法,民警的执法公正与否,劳动强度的大小,生活环境的优劣,同犯间的人际关系等等,所有这些,对罪犯的心理都有着一定的影响.部分民警对改造短刑犯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认识不足.一些民警认为,应当把主要精力放在重刑犯和反改造尖子身上.至于短刑犯,一是罪行轻,不是出大事;二是受教育管理多年,不会太出格,放松一点可以理解,只要不犯大的过错即可.因此,在工作中对短刑犯缺乏必要的思想教育,要求不严,标准不高,管理松弛,让一些短刑犯钻了空子.思想决定着行动,行动是思想的外在表现.在改造过程中,一旦他们的心理受到外部因素的影响,就很可能会导致一些短刑犯在行动上出现不服从民警的管理,不积极完成劳动任务,抗改和违规违纪现象的发生,行为偏激,常常因一些小事甚至无源无顾与民警或他犯发生对抗和冲突.四、改造短刑犯的措施和对策在工作中一定要克服麻痹思想,针对这部分罪犯的思想和心理,制订有效的管理制度,在防范上以防脱逃、防抗改、防自杀和防违规违纪为重点,有效运用教育、帮教等手段,加强对短刑犯的教育管理和防范,尤其要重点加强对罪犯心理的矫治和咨询工作,及时化解罪犯的心理矛盾,稳定罪犯的情绪.一分押分管,“因人制宜”.严格按照监狱法的规定执行,调整监狱押犯的布局,做好分押分管工作,以免交叉感染.短刑犯由于其本身的特性,所以应根据不同的人群,以不同方法对其进管理.其措施可以在学习、劳动与生活以及生产奖励中广泛地运用.如可以和分级处遇挂钩,适当调整学习、劳动、生活的处遇内容和程度,生产奖励可相对降低基数标准等,有区别地对待,让其感受到区别和不同.让他们产生与长刑犯不同的满足感和优越感,通过改变管理内容来达到维持监管秩序的目的.二做好针对性教育,强化短刑犯改造初期和末期的管教.监狱要积极利用心理咨询和矫治部门,加大对教育工作的投入,充分运用电视教育等科技手段,加大对短刑犯的教育和矫治力度;监区要开展法律法规和形势政策教育,播放警示教育片,集中学习,定期教育,逐步形成和建立一套科学有效的教育机制;民警要与罪犯多谈话、多谈心、多沟通,及时了解和掌握罪犯的心理活动,及时发现和化解他们心中的思想矛盾.由于短刑犯刑期短,如果不采取切实有效的手段缩短不安定期,就不能较好的使短刑犯进入和完成心理矫正的内化过程,达不到改造的目的.因此,强化短刑犯改造初期和末期的管教具有重要意义.入监初期:1、对短刑犯进行全面心理测试和调查,以全面准确地了解和掌握他们的思想特点、心理特征和行为表现,并在此基础上开展相应的心理诊断、心理治疗等活动,以此调节短刑犯入监初期的悲观情绪,矫正其不正当的认识方式,消除其不良心理;2、在严格管理的同时又给他们营造一个良好的改造氛围.多搞一些文娱活动、读书活动等,使他们的改造生活既紧张又充实;3、搜集一些刑释人员回归社会后通过自身努力走向成功的典型,编成书或制作成影视资料,供刚入监的短刑犯阅读和收看,消除他们的“改造无用论”思想,激发他们的改造动力.改造末期:1、有效的开展出监教育.通过出监教育,使他们在回归社会之前,能够全面客观地认识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建设的伟大成就,学会出狱后正确处理婚姻家庭关系、人际交往的方法.从而达到消除他们的不安定因素,有效地延长改造稳定期的目的;2、请社会知名人士给临近出监的短刑犯作形势报告,消除他们对未来前途的悲观情绪;3、短刑犯出监前最希望的是能够得到亲人的理解和支持.因此在这个阶段,邀请短刑犯家属来监开展帮教活动,稳定他们的情绪,打消顾虑.总的来说,改造短刑犯抓好了“两头”就能促“中间”,从、而促使短刑犯积极改造.三积极推进罪犯亲情帮教,做好罪犯的感化教育,帮助其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亲情帮教既体现了家庭的关心,又沟通增进了亲情,既能稳定罪犯的思想,又能为罪犯带来一些社会上的新的信息,为他们刑释后早日适应社会、溶入社会创造条件.同时,监狱应当定期邀请社会人士对罪犯进行爱国主义教育,讲解有关法律知识,介绍国家的改革开放政策和经济建设成就,为他们了解和掌握社会发展的信息提供了一个重要平台.重点做好四项工作.1、通过开展亲情帮教会、“监狱开放日”等形式,有计划的组织罪犯家属进监探望帮教,强化罪犯与亲属之间面对面的沟通交流,增强相互之间的亲近感和归属感.2、开展“祝福母亲”系列活动,利用母亲节这一平台,在罪犯中征集“献给亲人的祝福语”征集活动,抒发罪犯对亲人的感恩之心.3、开展“我为亲人做一件实事”活动,以实际行动,表达对亲人的思念之情.4、邀请志愿者进监开展亲情讲座,通过亲情事迹的讲解,培养罪犯的亲情观,增强罪犯的改造动力.通过以上方法,让他们感受到亲情的温暖,体会到改造的真正目的,帮其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四)依法、公平、公正严格执法.依法是前提,只有依法,才能维护监狱的形象,保持民警执法的权威.其次要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对罪犯的管理规定,做到公正执法,公平执法.对短刑犯中违反监规纪律的,要坚决按规定进行处理,绝不能因为是某领导或什么人的关系就在严格上大打折扣,否则一起事例对整个环境的负面影响是非常大的.对那些突出的反改造份子,如果够条件可以立案以扰乱监规秩序罪起诉他,这样依法把刑期变长了,可能也会改变其趋利思维和认识模式.我想这些手段都是依法可以利用来强化和加强管理,惩教育人的.对严重破坏监管改造秩序触犯刑律的罪犯依法起诉加刑,从而在监内形成一种打击的高压态势.对符合减刑、假释条件的短刑犯及时整报材料,提请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予以减刑、假释,哪怕是减一个月,也能使他们看到希望而努力争取,以有效地调动其改造积极性.(五)认真做好科学化管理流程.对于监狱关押的罪犯来说,每一个人都是实施过犯罪的罪犯,每一个人都具有潜在的危险性,危险性会不会爆发,何时爆发,主要取决于主观因素和外部条件,而主观因素往往会在外部条件的作用下产生质变.因此,监狱在管理上,要针对短刑犯的思想和心理特点制定有效的管理教育制度;在防范上,决不能与其他罪犯区别对待,不能有丝毫的麻痹和松懈,必须严加防范.要做好这些工作,必须具备充分的条件,做好准备工作:1、通过平时的观察,对罪犯进行初步表象了解,切实掌握犯情,通过个别谈话教育、平时观察、信息员、耳目反映以及综合分析,对罪犯的个性特点和现实表现作出评价,以便结合不同罪犯特点采取针对性教育整改;2、积极落实并利用互监组制度,全面实行板块移动,并发展自己的“耳目”,提高解决问题的能力.3、经过综合分析,发现并解决问题.通过科学化管理流程,可以做到知情、知意、知管.(六)充分发挥劳动改造的功能作用短刑犯由于刑期短,劳动积极性普遍不高,如果监狱机关放任他们这种行为的发生和发展,将直接导致劳动的惩罚功能的丧失,更谈不上把劳动的惩罚功能转变为改造功能.因为对短刑犯的劳动改造必须抓紧抓好,否则将背离监狱对罪犯执行刑罚的目的.1、以强制劳动作为手段,将短刑犯由背动劳动引向自觉劳动,实现劳动改造目的;2、劳教结合.改变单纯追求经济效益的做法,注意寓教于劳动之中;3、合理确定短刑犯的劳动定额,科学考核罪犯的劳动表现;4、对有劳动能力、但劳动不尽力,长期完不成定额任务且没有正当理由的短刑犯,应相应的剥夺他们的部分权利,如休息权、通信、会见权.以促使他们正视劳动的成果,激发他们的劳动积极性,发挥劳动改造的功能作用.(七)科学、合理性完善管理制度.新世纪,我国也遂渐步入法制化社会,在新的执法环境里,我们的管理制度要与时俱进,要有更科学、更合理性的管理制度.1、减刑以天计算,提高改造积极性.最高法已拟出台看守所短刑犯减刑假释办法,其中规定,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判决生效后剩余刑期一年以下留看守所服刑的罪犯,确有悔改表现或有立功表现的,其服刑六个月以上并获得五次以上表扬,可以减刑一至五个月;确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应折减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可以不受减刑起始时间和间隔时间的限制.同时,被判处有期徒刑的判决生效后剩余刑期一年以下留看守所服刑的罪犯,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的,服刑六个月以上,可以假释.确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不受起始时间和间隔时间的限制.对于此重大举措,笔者大胆提意,监狱的刑罚执行是否可以参照此办法,对于短刑犯减刑、假释放宽条件,做到少量多次.2、探索社区矫治工作,促进对短刑犯的行刑制度.社区矫治在上个世纪已在许多西方国家执行,并且取得了较好的成效.笔者在此提出的社区矫治就是在不影响刑罚执行的前提下,以社区为基础,把符合一定条件的临近刑满释放的罪犯安置到社区,参加有偿或无偿的社会劳动,由政府机关的有关执法人员和社会帮教力量对其实施教育改造,完成从“监狱人”到“社会人”的转变.社区矫治既维护了刑罚的严肃性,又帮助罪犯减少对社会生活的不适应,使他们更好地融入社会,适应社会,自立于社会,降低重新犯罪率;.总之,管理需要智慧,而不是蛮干.改造与被改造,这本身就是一种矛盾,一种斗争.而这种矛盾与斗争常常是和看不见、摸不着的思想掺合在一起的,这就更加剧了斗争的复杂性.笔者认为对短刑犯的管理,只要能实其腹、暖其体、弱其智,注重依法办事,科学、文明管理,采用疏、堵、制等手段,三管集下,做好短刑犯的管理工作.总之,短刑犯虽然具有难改造的一面,但只要我们把握了短刑犯改造的基本特征,并采取相应的对策,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就能将短刑犯改造好.。

监狱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监狱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监狱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一、引言监狱作为修复和惩罚罪犯的场所,是维护社会秩序和人民安全的重要机构。

然而,在监狱工作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如囚犯管理不严、安全风险高等,这些问题需要加以解决和改进。

本文将探讨监狱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建议。

二、管理问题1. 监管措施不严格监狱是对罪犯进行惩罚和改造的地方,因此应该实施严格的监管措施。

然而,现实中有些监狱管理者对于规章制度执行不力,导致了安全隐患的产生。

缺乏严格的巡视制度、不完善的技术设备以及监守自盗等行为都会给监管带来困扰。

2. 资源分配不均衡在一些监狱中,由于资源分配存在偏差或者滞后导致条件恶劣。

例如,食物质量低下、医疗护理不到位等问题都会影响到罪犯在服刑期间的身心健康。

这种不公平的资源分配可能会导致罪犯心理产生不满和反抗情绪。

三、教育问题1. 教育水平低下在监狱中,为了帮助罪犯重新融入社会,教育是至关重要的一环。

然而,在现实中,教育资源的匮乏以及其质量的参差不齐成为教育问题的主要原因。

监狱缺乏专业教育人员和合适的学习材料,这无形中限制了罪犯获取知识和技能的机会。

2. 职业培训不够完善为了帮助罪犯在出狱后重新就业,监狱应该提供职业培训课程。

然而,在一些监狱中,职业培训尚未得到充分重视。

培训项目少、模式单一以及缺乏与市场需求接轨等问题都使得罪犯难以掌握技能,并增加了重新定位于社会中找到工作的困难。

四、改进建议1. 加强监管力度为了加强对罪犯的管理,监管机构应该建立更加严格的巡视制度,确保规章制度的执行。

此外,还应该增加技术设备投入,提高监控系统的覆盖范围和监控质量。

同时,监管部门应该针对监狱内部监守自盗等行为加强调查和处罚。

2. 平衡资源分配为了保障每个罪犯在服刑期间得到公平的待遇,监狱管理者需重新评估资源分配机制并进行合理的调整。

特别是在食物质量和医疗护理方面,要确保扎实可行的改进方案得到落实,并定期进行检查以保障质量。

3. 提升教育水平监狱应该加大对教育工作的支持力度,提供良好的学习环境和条件。

浅析短刑犯监狱分级处遇实施的困境和对策

浅析短刑犯监狱分级处遇实施的困境和对策

浅析短刑犯监狱分级处遇实施的困境和对策分级处遇是世界多数国家曾经实行或现行的一种刑罚执行制度,就是指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监狱管理部门根据罪犯类型、刑期种类、改造表现、服刑时间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将罪犯分成不同级别,享受不同待遇的一项管理措施。

1991年10月,司法部监狱局出台了《对罪犯实施分押、分管、分教的试行意见(修改稿)》。

首次正式将分级处遇制推向全国。

分级处遇作为一种激励制度,它可以使民警在采取奖惩考核、减刑假释外又多了一种激励手段的选择。

特别是对短刑犯和不想减刑的罪犯,分级处遇的调动作用要来的更直接、有效。

研究本课题,主要是分析当前短行犯监狱分级处遇实施的困境,进一步挖掘分级处遇对罪犯教育管理的激励引导作用,调动罪犯的改造积极性,降低管理成本,增强教育改造实效。

一、分级处遇实施的现状分级处遇的实质是逐级扩大罪犯自由的激励罪犯改造,它对罪犯改造的促进作用不容置疑,但随着时代变迁给罪犯改造带来的新特点,分级处遇的激励效果正在下降,最直接的反映就是罪犯对此的关注降低,监狱分级处遇的执行不到位,特别是在短刑犯监狱,这一问题更加突出。

罪犯关注度低。

本人最近在本监狱(五年以下短刑犯监狱)抽取了两个监区400名罪犯。

对分级处遇有关内容进行了问卷调查,为保证调查反映情况的普遍性和直接性。

这次调查选取的两个监区一个是财产型监区,另一个是暴力型监区,调查的罪犯既有刚入监狱新犯也有服刑多年即将释放的老犯,调查罪犯涵盖处遇各个级别,问卷采取不记名方式,以调查结果来看,分级处遇在罪犯中的影响力绝对比不减刑假释,有75%的罪犯关注减刑、假释规定,清楚与己有关的减刑假释规定。

但是,只有20%关注分级处遇规定,清楚与己有关的分级处遇规定。

罪犯对分级处遇制度的低关注度,必然带来分级处遇激励手段的低效。

监狱执行不到位。

本人在管教职能部门任职,对基层执行监管制度检查较多,从平时的工作中也发现,监狱在执行分级处遇上远不如减刑、假释进行奖惩考核来得规范、严谨,罪犯定级、升降级不及时现象时有发生,罪犯定级、升降级程序没有很好做到集体合议,定时公示。

监狱工作存在的问题和对策分析

监狱工作存在的问题和对策分析

监狱工作存在的问题和对策分析一、监狱工作存在的问题在监狱系统中,存在着一系列问题,这些问题直接影响着监狱的治安和管理秩序。

以下是目前监狱工作中常见的问题:1. 人员越位行使职权:在一些监狱中,监狱官员滥用职权之举时有发生。

他们可能会对囚犯进行虐待和不当待遇,导致了严重的人权侵害。

2. 监狱暴力行为:监狱内部经常出现各种形式的暴力事件,包括囚犯之间以及囚犯与看守之间的冲突。

这会导致伤亡事件频发,并对监狱秩序产生严重影响。

3. 缺乏有效的康复和再教育措施:许多囚犯在服刑期间未能得到适当的康复和再教育机会。

这导致了高复发率和再次入狱的情况屡见不鲜。

4. 品质低下的看守员工:一些看守员缺乏专业素养,甚至参与非法活动。

他们可能与囚犯合谋从事违法行为,严重破坏了监狱工作的正常秩序。

5. 财政不足:监狱系统往往面临经费短缺的情况。

这导致了监狱设施和资源的不足,限制了规范化管理和有效监管的实施。

二、解决监狱工作问题的对策为了改善监狱工作的现状,采取以下对策是至关重要的:1. 加强法律意识和职业道德教育:通过加强对监狱官员的法制教育和道德规范培训,提高他们在执行任务时的职业素养和法律意识。

只有具备崇高道德标准并遵守纪律规定的官员才能更好地履行其职责。

2. 健全内部管理机制:建立健全内部管理体系,在任命监狱官员时进行严格筛选,确保适合胜任该岗位。

同时实施以案件为导向或按程序处理投诉和申诉机制,并确保违规行为受到及时追究。

3. 优化囚犯康复教育计划:完善囚犯的康复和再教育计划,通过提供技能培训、心理辅导、职业指导等方式来帮助囚犯重新融入社会。

此外,加强监狱内部的文体活动和文化教育,使囚犯有机会接受一定的教育和改造。

4. 加强监狱看守员的培训与考核:加强对看守员的岗前培训,确保他们具备必要的专业素养。

建立完善的考核机制,及时发现并处理品质低下或参与违法活动的看守员,确保监狱管理人员的纪律性和行为规范性。

5. 增加监狱系统经费投入:政府需要增加对监狱系统的财政支持,确保足够的资源用于改善设施条件以及提供更好的培训设施和康复资源。

监狱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困难和问题

监狱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困难和问题

监狱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困难和问题引言:监狱作为社会的一部分,承担着对罪犯进行惩处和改造的责任。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监狱面临着许多困难和问题。

本文将探讨监狱存在的主要问题,并提出一些解决方法。

一、过度拥挤的监狱环境1.1 先进设施匮乏:很多监狱未能配备充足和先进的设施,如舒适的寝室、健康卫生条件等。

这导致了封闭式空间中人员拥挤,给罪犯带来长期身心压力。

1.2 人员过剩:某些地区由于罪案率上升或其他原因,导致监狱人满为患。

这不仅影响了罪犯个体之间的相互关系,还增加了管理者在安全与秩序方面的责任。

解决方法:首先,政府应投资于改善现有设施并建造新的监狱。

其次,可通过减少非暴力罪行种类,并推行替代性惩罚方式来缓解人员过剩问题。

二、缺乏有效的囚犯康复和再教育计划2.1 缺乏职业技能培训:很多罪犯进入监狱时缺乏职业技能,而监狱未提供足够的机会来培训他们。

这增加了他们出狱后重新融入社会的难度。

2.2 心理健康问题:犯罪行为背后往往存在心理健康问题,而监狱极少提供适当的心理咨询和治疗服务。

这使得罪犯回归社会后容易再次陷入犯罪行为。

解决方法:监狱应设立职业培训课程,并与企业建立合作关系,提供实践机会。

同时,配备合格的心理医生,为罪犯提供必要的心理辅导和治疗。

三、高发的暴力事件和不当待遇3.1 罪犯内部争斗:某些囚区因个人差异、地域纠纷或帮派势力等原因,频发暴力事件。

这不仅危及囚警安全,还使监管变得更加困难。

3.2 不当的对待与虐待:据报道,有些监狱存在对囚犯不当对待的问题,包括虐待、歧视和人权侵害。

这种行为不仅损害了囚犯的尊严,还削弱了整个监狱体系的公信力。

解决方法:首先,针对高发暴力事件地区,应加强安全措施、提升监管人员素质并加大巡逻力度。

其次,建立有效的投诉和监督机制,严惩滥用职权和虐待囚犯行为。

四、缺乏完善的社会再融入计划4.1 没有合适的工作机会:在罪犯释放后,由于缺乏技能和社会认同感,很难找到稳定就业机会。

短刑犯的改造对策研究

短刑犯的改造对策研究

短刑犯的改造对策研究在刑事司法领域,短刑犯是一个不容忽视的群体。

短刑犯通常是指被判处较短刑期(一般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的罪犯。

由于刑期较短,对他们的改造面临着一系列特殊的挑战,如何有效地对短刑犯进行改造,使其重新回归社会成为一个重要的研究课题。

短刑犯改造面临的问题是多方面的。

首先,短刑犯在监狱中的服刑时间相对较短,往往难以系统地接受教育和改造。

他们可能刚刚适应监狱的环境和改造计划,刑期就已经接近结束,导致改造效果不佳。

其次,部分短刑犯可能存在消极改造的心态。

他们认为刑期不长,改造与否对自己的影响不大,缺乏自我改造的动力和积极性。

再者,监狱资源有限,对于短刑犯的关注度和投入相对较少,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改造的质量。

针对短刑犯改造的特点和问题,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探索相应的对策。

加强思想教育是关键的一环。

通过开展法律知识讲座、道德教育课程等,让短刑犯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对社会和他人造成的危害,增强他们的法律意识和道德观念。

同时,注重心理辅导,帮助他们克服消极情绪和错误的价值观,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世界观。

在教育改造方面,需要创新教育方式和内容。

可以采用更加灵活多样的教育形式,如多媒体教学、小组讨论等,提高短刑犯的学习兴趣和参与度。

教育内容不仅要涵盖法律法规和道德规范,还应包括职业技能培训,为他们出狱后的就业打下基础。

例如,可以开设一些实用的职业技能课程,如烹饪、维修、计算机操作等,使短刑犯在服刑期间能够掌握一技之长,增加就业竞争力。

分类管理也是提高短刑犯改造效果的重要手段。

根据短刑犯的犯罪类型、性格特点、改造表现等因素,将他们进行分类,制定个性化的改造方案。

对于表现良好、积极改造的短刑犯,可以给予适当的奖励和激励,如增加会见次数、优先推荐就业等;对于消极改造的短刑犯,则要加强监管和教育,必要时采取一定的惩戒措施。

加强与社会的衔接也是必不可少的。

监狱应与社会相关部门和机构建立合作机制,提前为短刑犯出狱后的生活做好规划和准备。

短刑犯对策研究1

短刑犯对策研究1

短刑犯统一执行给监狱带来的影响与对策根据统一刑罚执行体制改革精神,凡审判之后执行刑期超过3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有期徒刑罪犯将全部送往监狱执行。

此一刑事执行政策的调整,势必大大增加监狱在押犯人数,使原本就已十分紧缺的改造资源更加紧张,同时由于短刑犯在狱内改造时间短,其思想极为不稳定,如何加强针对性教育,保证改造质量等,亟需我们加强前瞻研究。

在此,笔者谈点粗浅看法,以期抛砖引玉。

一、统一执行带来的困难与问题:1、服刑人员增加,将使改造资源不足的问变得更加突出。

此一刑事执行政策的调整,势必增加到监狱执行刑犯的人数,使原本就已十分紧缺的改造资源更加紧张,罪犯日常生活、学习教育设施短缺矛盾会更加突出。

2、被判处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罪犯罪名大多为打架斗殴、寻衅滋事、盗窃等。

这些人基本是游手好闲,无正当职业,文化层次低,法律意识淡薄,人生观、价值观偏离正常轨道的人。

且短刑犯服刑时间短、思想不稳定,改造难度大。

根据狱内调查结果,刑期10年以上的罪犯,要3年左右思想才比较稳定;5年以上10年以下刑期的罪犯,要1年6个月左右;3年以上5年以下刑期的罪犯要8个月到1年2个月的时间。

这次新增的执行期在3个月至1年的短刑犯,服刑时间更短,思想上极不稳定,改造的难度更大。

他们在入监后更多考虑的是即将出监后的生活,因此无心改造,混刑熬日。

3、新增短刑犯,将对现有改造秩序产生不利的影响。

在较长一段时间里按照区域定点分配罪犯,我监狱接收的罪犯一般刑期也基本比较稳定,现在新增的这部分短刑犯,与其他罪犯一起改造,其思想、行为模式必将对其他罪犯带来影响,以致对现有改造秩序产生不利的影响。

4、对狱政管理标准、手段方法的创新,提出了新要求。

一直以来,监狱收押都是一年以上的罪犯,对一年以下短刑犯教育改造方法问题缺乏研究;惩罚与改造,教育与劳动相结合的监管改造方针,如何在短刑犯中更好地体现需要进一步研究;狱政管理标准尺度需要建立健全,对短刑犯改造的目标、手段、方法需要认真地研究。

新形势下罪犯分级处遇制度的问题与出路

新形势下罪犯分级处遇制度的问题与出路

新形势下罪犯分级处遇制度的问题与出路新形势下罪犯分级处遇制度的问题与出路新形势下罪犯分级处遇制度的问题与出路分级处遇是指依据罪犯改造表现,服刑时间和剩余刑期长短、犯罪性质、恶习程度,将罪犯分为不同级别,并按照级别实施宽严有别的处置和待遇制度。

《监狱法》第39条规定:监狱根据罪犯的犯罪类型、刑罚种类、刑期、改造表现等情况,对罪犯实行分别关押,采取不同方式管理。

1991年10月,司法部监狱管理局出台《对罪犯实施分押、分管、分教的试行意见(修改稿)》,首次正式将分级处遇制度推向全国。

2005年12月中央政治局常委、政法委书记罗干在讲话中提出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分级处遇成为贯彻中央“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重要制度。

随着社会的发展,监狱体制改革的深入推进,对监狱执法和教育改造质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分级处遇制度作为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目前明显滞后于实践需要[1],其分级处遇标准粗放、激励效果不明显、罪犯关注降低、可实行性不强等问题,导致分级处遇制度如同“花瓶”,华而不实。

随着《刑事诉讼法修正案》的实施,监狱新收押罪犯中病残犯和余刑1年以下的罪犯比例逐年增加,犯情结构发生深刻变化,因此创新与完善罪犯分级处遇制度,是确保监管安全,提高改造质量的必然选择。

一、分级处遇执行现状课题组以某监狱为研究对象,比照该监狱分级处遇实施文件,对非常具有代表性的某监区全体服刑人员共500人进行了定量分析,具体情况以图表的形式呈现如下:(一)罪犯构成分析表1 罪犯年龄分布年龄段20岁以下20-30岁30-40岁40-50岁50-60岁60-70岁70岁以上人数10258131831053比例(%)251.626.216.6210.6表2 罪犯文化程度分布文化程度文盲小学初中高中大学以上合计人数165266439500比例(%)3.43353.28.61.8100表3 罪犯的刑期结构刑期1年以下1-5年5-10年10-15年15年以上人数416216414723比例%0.832.432.84.6(二)分级处遇状况分析表4 罪犯分级处遇比例分级处遇基础级普通级宽管级严管级合计人数903603515500比例(%)187273100监区根据罪犯分级处遇现有的法律法规,同时体现罪犯分级公平公正公开,并且对罪犯分级要体现罪犯的实际改造表现和真实的改造情况,同随罪犯的改造表现的变化而变化;要求每一名投改的罪犯都要经过罪犯自身努力和分管民警的勤奋工作,经过基础、严管、普管、宽管的过程,升级必须逐级晋升,降级可以根据情况直接由普管级降到严管级。

浅析短余刑犯的改造困境及出路

浅析短余刑犯的改造困境及出路

浅析短余刑犯的改造困境及出路短余刑犯的教育管理一直是监狱改造工作的难点,短余刑罪犯消极改造问题明显。

短余刑犯刑期较短,在现行刑释政策下减刑无望,一些短余刑犯对服刑改造持消极懈怠的不良心理,混刑度日;有的甚至形成对监狱管教干警有抵触情绪,严重影响了监管秩序,对监管安全构成了潜在威胁,也严重影响着改造质量的提高。

有效地提高短余刑犯的教育改造质量,是确保监管安全和实现监狱治本安全观的重要举措。

一、短余刑罪犯消极改造困境1、刑期短,鲜有激励,改造目标不明确毫无疑问,希望获得减刑、早日出监是推动罪犯改造积极性的内在原动力。

但由于种种原因,短刑犯特别是剩余刑期二年以下的短刑犯,在实践操作中却很少有获得减刑的机会,或减刑的幅度明显小于长刑犯。

除减刑机会少外,短刑犯也很少有人能获得其他奖励。

当一个人缺乏激励时,很难产生向上的动机,消极改造也就不言而喻了。

这就导致了罪犯的思想认识有偏差,改造目标不明确。

从调查的众多刑期较短的罪犯来看,有绝大多数人改造目标不明确,在改造中只求早点出监,部分人甚至有混刑度日的现象,没有从根本上认识到改造的目的。

2 、改造心态不端正身份意识淡薄,纪律观念不强,对于改造存在逃避对抗心理。

如有些短刑犯罪犯,为了逃避改造,在纪律上放松自我要求,常觉得出现小问题无所谓只要不被干警发现,导致其在改造中大错不犯,小错不断。

在劳动方面,老是偷懒自称身体不好,能坚持干一些力所能及的劳动已相当不错了,干警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时态度极差,影响极坏。

而众多短刑罪犯是减刑无望的罪犯,混刑度日,持无所谓的心理,反正行政处分背得再多,也不影响刑期。

而正是这种心理导致了对抗管教的现象加剧。

3、改造时间短、难度大罪犯之所以犯罪,一般地说是因为他们受社会环境的不良影响和受腐朽没落的思想毒害而走向犯罪的。

一方面,短余刑罪犯很多在社会上本来就是游手好闲、好逸恶劳、自制力差,无法自食其力,综合素质低。

加上他们认为自己刑期短,干警拿他们没有办法,实施“软对抗”。

监狱存在的问题及困难分析报告

监狱存在的问题及困难分析报告

监狱存在的问题及困难分析报告一、引言监狱作为一种重要的刑罚执行机构,负责督促罪犯改造并维护社会治安。

然而,监狱在履行这些职责的同时也面临着许多问题和困难。

本报告将对监狱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入分析,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

二、人员过剩与拥挤1. 人员过剩的原因分析:我国目前普遍存在着监禁率较高、起刑率高等情况,导致了监狱人数急剧增加。

此外,司法制度改革延缓导致了定罪率下降不明显,也是造成人员过剩现象的原因之一。

2. 拥挤带来的问题:由于监狱场所有限,拥挤现象严重阻碍了监狱内部管理和执法工作。

拥挤不仅对囚犯个体身心健康造成伤害,并且容易引发暴力事件和纠纷,威胁到看守人员的安全。

3. 解决方案:加强司法公正与效能建设,减少错误定罪、错判等问题,降低监禁率;加大对刑满释放人员的社会重新融入力度,减少再犯率;增加监狱场所并改善设施,以缓解拥挤现象。

三、思想观念和监管模式落后1. 思想观念问题:在一些地方,仍然存在以“安全第一”为导向的监狱管理观念,而忽视了罪犯教育改造长远发展的重要性。

这种观念限制了监狱改造工作的发展,并难以真正实现社会化管理。

2. 监管模式问题:传统的线性监管模式已经不能满足日益复杂多变的监狱管理需求。

长期以来,监狱局面临负责任又和僵化的体制约束,无法及时适应新形势下的挑战。

3. 解决方案:推动思想观念转变,在“安全与改造并重”的原则下进行监狱管理,从源头上提高罪犯的法律意识和道德觉悟;实施科学化管理和智能化督导手段,并充分利用先进技术手段提升监狱管理水平。

四、监狱内部职工待遇低1. 待遇低的原因:现行制度下,监狱所属警察人员与普通警察相比,在综合素质要求和执行任务难度上存在明显差异。

然而,由于历史原因以及对公检法系统的论调不同,这些差异并未得到适当补偿,导致监狱人员待遇相对较低。

2. 问题带来的影响:监狱职工待遇低会引起士气下降、减少干警队伍的稳定性,并可能对执法工作产生负面影响。

此外,薪酬待遇对吸引和留住高素质人才也形成一定制约。

短刑犯管理存在的问题原因及对策

短刑犯管理存在的问题原因及对策

短刑犯管理存在的问题原因及对策短刑犯管理存在的问题原因及对策“短刑犯”有两类:一类是罪行轻、原判刑期短,无减刑、假释时机的服刑人员;另一类是指那些“媳妇熬成婆”,通过较长时期的服刑改造,已缩短刑期在一年以内的服刑人员。

当前,短刑犯在服刑期间的违规率、又犯罪率和刑释后重新犯罪率均高于其他服刑人员。

再加上刑事执行政策的调整,监狱短刑犯人数势必大大增加。

这些现象给我们提出了一个重要课题;对短刑犯的改造不容无视,必须研究对策,采取措施,切实把对短刑犯的教育改造抓紧抓好。

笔者试对短刑犯管理存在的问题,造成的原因及对策谈点粗浅认识。

四是大错不犯,小错不断。

少数短刑犯属于惯犯、累犯,这种行为在他们身上表现尤为明显;即便是初犯、偶犯,因判刑时机不大,思想改造上不愿触动自己的不良思想,深挖犯罪根源,劳动改造上态度消极,出工不出力,或以装病等手段逃避劳动,抗拒改造。

在他们看来,反正我不出大事,干警不敢打我,大不了关我几天禁闭,又不能对我加刑,到期照样释放。

“二进宫”陈某,盗窃罪,三年刑。

入监后一贯违反监规,旷工怠工,两年内按日规那么被扣二百七十多分,受到记过三次、禁闭五次的处分。

满刑前仍无悔改,公开扬言:“扣分再多我不怕,到时照样要回家。

”某些反改造分子总结了所谓经验:“小错不断,大错不犯,气死警官,难倒法官。

”这些人根本上没有得到改造,一旦刑满获释,极易产生“熬出头”、“松口气”和“监内损失监外补”的想法。

失去自我控制力,导致恶习复苏膨胀,走上重新犯罪道路。

二、短刑犯产生问题的主要原因一是法律原因。

对于罪犯来讲,获得减刑早日走出监狱,回归社会与家人团聚,是他们改造的主要动力和精神支柱。

短刑犯减刑要受到名额、符合减刑条件的人数多少、呈报时间等多方面因素的限制,多数人无减刑时机。

因此,他们的改造积极性必然会下降。

另一方面,有些奖励条件到达的罪犯,有时因减刑名额有限、执行罚金刑等方面的原因,未必一定能够获得减刑,从而造成心理失衡,继而产生破罐子破摔的思想,这就必然导致这局部罪犯在思想上放松对自己的要求,产生悲观失望和对抗情绪,从而放纵自己的行为,导致少数罪犯“小错天天有,违纪三六九”。

监狱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监狱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监狱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一、引言监狱是社会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它承担着维护社会安全和惩罚犯罪的重要职责。

然而,在监狱工作中,存在一些问题妨碍了其正常运行和达到预期效果。

本文将介绍几个常见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对策,以期改善监狱工作。

二、监狱管理问题1.人员配备不足由于财政限制和管理上的漏洞,许多监狱在人员配备上存在不足。

这导致了警察与囚犯之间关系紧张,且无法有效地控制和管理大量囚犯。

对策:应增加监狱系统的经费投入,并优化人员配置。

增加合格的警察数量,提供更好的培训与福利待遇。

此外,还可以开展专业化培训计划,包括心理学知识和沟通技巧等,以帮助警察更好地处理困难情况。

2.腐败现象存在腐败是监狱工作面临的常见问题之一。

腐败行为涉及收受贿赂、滥用职权以及与囚犯勾结等,严重影响了监狱的正常运作和公信力。

对策:打击监狱内腐败行为的第一步是提高行业的透明度。

建立有效的检举机制,并进行严肃调查和追究责任。

此外,应加强对监狱内部工作人员的培训和教育,强调廉洁从业和职业道德。

三、囚犯管理问题1.刑期执行不规范有些监狱在刑期执行方面存在问题。

可能出现过早释放、超期羁押或滥用特殊待遇等情况。

这会减弱司法体系的可靠性,也会增加社会不安全感。

对策:建立完善的刑期执行制度,确保程序公正合法。

加强对囚犯行为和表现的评估,根据其改造程度进行相应刑罚调整。

同时增加相关法官和律师在刑期执行过程中的参与,以确保程序透明公正。

2.囚犯健康保障不到位监狱中存在着一些由于恶劣环境导致的健康问题,例如感染疾病、心理问题等。

对这些囚犯的身体和心理健康缺乏关注,无法提供及时有效的医疗救治。

对策:监狱应建立完善的健康保障机制。

增加医务人员数量,确保及时治疗与管理,并提供必要的药物和心理辅导。

此外,加强卫生设施建设,改善监狱环境,预防传染疾病的蔓延。

四、社会再融入问题一旦囚犯刑满释放或重新进入社会,他们往往面临着没有工作技能、失去家庭支持和被社会歧视等问题。

监狱工作存在的问题和困惑

监狱工作存在的问题和困惑

监狱工作存在的问题和困惑一、引言监狱是社会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主要职责是维护社会秩序和保护公民的安全。

然而,在执行这一任务的过程中,监狱工作存在着诸多问题和困惑。

本文将探讨监狱工作所面临的困境,并提出一些解决方案,以改善目前的情况。

二、人员管理问题1. 人员不合理配置:由于资源有限、人员数量不足,在许多监狱中,管理人员往往无法有效地监管大量受刑人。

这种情况导致了管理不力和纪律松散的问题。

解决方案:增加管理人员数量,并加强培训,提高他们应对复杂环境下的应变能力。

2. 监狱内部关系紧张:监狱内部存在职权混乱、势力斗争等问题,这使得监管及安全工作难以顺利进行。

解决方案:建立明确的权责分工制度,并设立独立的调查机构来处理纠纷和投诉,以确保公正和透明。

三、庞大负担和资源匮乏1. 人满为患:由于社会犯罪率的增加和公共资源的不足,监狱普遍面临着人满为患的问题。

受刑人数量超过了监狱容量,导致无法提供足够的床位和基本生活条件。

解决方案:增加监狱容量、改善设施,并提高对社区治安和直接关系到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案件重点处理力度,降低监狱入监门槛。

2. 资源匮乏:由于财政限制和资源有限,很多监狱只能勉强维持日常运营。

这导致了许多基本需求得不到满足,如医疗保健、教育和康复等。

解决方案:加大对监狱系统的投入,确保其正常运营并提供必要的基础设施。

同时,可以探索与社会机构合作,在教育、职业培训和心理辅导方面提供更多支持。

四、再教育与复原问题1. 教育不足:目前,有些拘留所存在着缺乏积极引导受刑人进行教育学习的现象。

这使得很多受刑人在服刑期间无法获得必要的知识和技能。

解决方案:加强监狱内教育资源的配置,推行义务教育制度,在受刑人中普及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以提高他们未来重新融入社会的能力。

2. 后续帮助不足:一些出狱人员往往因缺乏有效的社会支持和就业机会,面临再次犯罪的风险。

这导致了很多反复入狱现象的发生。

解决方案:加强出狱人员的跟踪服务,提供心理咨询、职业培训和工作安置等服务,帮助他们顺利融入社会,并避免再次犯罪。

监狱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困难分析论文

监狱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困难分析论文

监狱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困难分析论文监狱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困难分析一、引言监狱是现代法律体系中不可或缺的部分,它起着维护社会秩序和公众安全的重要作用。

然而,监狱存在着一系列的问题和困难,这些问题牵涉到监狱管理、囚犯重新融入社会、改善监狱环境等方方面面。

本文将主要关注监狱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困难,以期加深我们对监狱问题的理解。

二、监狱管理问题首先,监狱管理问题是监狱存在的主要难题之一。

由于监狱是一个封闭的环境,囚犯和监狱工作人员之间的关系相对紧张。

监狱管理面临着监控设备的老化、缺乏人力资源以及监狱工作人员的专业素质等问题,这些问题给监狱管理带来了巨大的困难。

同时,监狱中还存在着滋生腐败和违法行为的问题,如贩毒、偷窃等。

这些问题不仅使监狱失去了公信力,也给罪犯提供了逃避法律约束的机会。

三、囚犯重新融入社会问题其次,囚犯重新融入社会是监狱存在的另一个主要问题。

在服刑期间,监狱应该为囚犯提供教育、职业培训和心理辅导等服务,以帮助他们准备重返社会。

然而,监狱资源有限,囚犯之间的竞争残酷,这使得囚犯很难获得充分的培训和教育机会。

同时,社会对于犯罪的偏见和歧视也使得囚犯在重新融入社会时面临巨大的难题。

这些问题使得一部分囚犯很难找到工作、建立社交关系和重建家庭,导致他们再次陷入犯罪的恶性循环。

四、监狱环境改善问题此外,监狱环境的改善也是监狱存在的困难之一。

监狱往往面临着过度拥挤、卫生条件恶劣和缺乏康复设施等问题。

过度拥挤的监狱使得囚犯面临着更高的安全风险和卫生问题,也增加了监狱的管理难度。

同时,监狱环境的恶劣也对囚犯的心理健康产生负面影响,加剧了囚犯再次犯罪的可能性。

然而,由于预算限制和社会对于罪犯待遇的抵触情绪,监狱往往无法提供一个良好的生活环境。

五、解决监狱问题的措施针对监狱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困难,我们可以采取一些措施来解决。

首先,应该加强监狱管理,提高监狱工作人员的专业素质和管理能力。

建立健全的监控设备并加强监狱中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以保障监狱的安全和秩序。

浅谈当前监狱刑罚执行工作的难点及对策

浅谈当前监狱刑罚执行工作的难点及对策

浅谈当前监狱刑罚执行工作的难点及对策收教中心:李刚摘要:监狱刑罚执行是目前我国刑罚体系中的“短板”,长期以来存在着法律地位低,社会地位低,执行权不统一,缺乏统一执法依据等难点。

随着《刑法》修正案(八)和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出台,在进一步完善刑事法律体系的同时,也对监狱刑罚执行工作带来了挑战,特别是在现有的改造模式下,监狱的刑罚执行、劳动改造和教育改造模式不断受到新的法治理念冲击,一些问题严重制约监狱健康发展,亟待我们探索研究,积极寻求有效对策。

关键词:刑罚执行难点对策一、当前监狱刑罚执行工作存在的难点1.罪犯收押方面。

主要表现为被动性的违规收监时有发生,收押中心在履行收押职责时,对患有严重疾病属保外就医的,由于各种原因不能依据《监狱法》规定暂不收监。

导致一批病犯尤其是重病犯从看守所移交到监狱,增大了监狱刑罚执行的风险。

2.押犯人数将不断增加,关押场所紧张的情况将会加剧。

主要原因一是刑八虽然减少了死刑罪名,但却增加了生刑的期限。

原刑法中有期徒刑数罪并罚总和刑期最高为20年。

修改后变为“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二是对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减为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以及这两种刑罚的最少服刑年限作了调整限制。

调整后,被判这两种刑罚罪犯的法定服刑期限均有增加。

对于监狱来说,增加服刑人员的服刑时间,就等于是增加了单位时间内的押犯量,进而影响到警力、监狱设施及正常的监管改造秩序等诸多方面。

3.押犯构成复杂。

主要原因一些社会上常见多发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人民群众强烈反映的行为规定为犯罪。

刑法修正案(八)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虚开本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监狱工作存在的问题和对策建议

监狱工作存在的问题和对策建议

监狱工作存在的问题和对策建议引言:监狱是社会正义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职责是惩罚罪犯、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罪犯改造。

然而,监狱工作中存在一系列问题,如人员管理不严、腐败现象频发等。

本文将分析监狱工作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以期改进和完善监狱工作。

一、人员管理不严导致治安难以得到有效控制1. 人员流动频繁:监狱人员流动性大,易导致信息泄露和腐败等问题。

2. 监管力量不足:由于人力资源紧张,监督管理难度大,导致罪犯逃脱和违规行为屡禁不止。

针对以上问题的对策建议:1. 建立稳定化管理机制:加强招聘培训、提高待遇福利,吸引优秀人才长期从事监狱工作。

2. 完善内外人员通信制度:规范囚友通信渠道,增强信息闭环管理。

3. 加大投入力度:增派警力加强监狱的监管与防范工作,确保治安有序。

二、腐败现象频发严重损害了司法公正1. 警监关系不清:警察与狱警之间存在利益勾结和权责模糊等问题。

2. 行贿现象普遍存在:腐败行为泛滥,导致刑罚执行效果失真。

针对以上问题的对策建议:1. 加大反腐力度:建立健全监察机制,加强内部监督,严厉打击腐败行为。

2. 完善从业人员聘任程序:严格把关从业人员的招聘和选拔,尽量减少潜在腐败风险。

3. 打造透明化管理环境:推行公开透明管理制度,加强对外部媒体和社会公众的监督力度。

三、缺乏有效的教育资源限制了罪犯改造效果1. 教育资源匮乏:监狱教育设施和师资力量有限,无法满足罪犯深入学习和个性化发展需求。

2. 缺乏综合治理模式:仅通过拉锯式的惩罚方式无法真正改变罪犯的行为。

针对以上问题的对策建议:1. 加强教育投入:提高教职员工待遇,增加教育设施和资源配置,促进罪犯全面发展。

2. 推行多元化教育模式:开设多样化的课程,培养罪犯多方面技能和知识,帮助其更好地融入社会。

3. 建立个性化改造机制:根据不同罪犯的特点和需求,制定个性化改造计划,实现精准教育。

结语:监狱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不可忽视,只有通过有效的对策建议才能解决这些问题。

浅析监狱短刑犯的改造难点和措施

浅析监狱短刑犯的改造难点和措施

浅析监狱短刑犯的改造难点和措施摘要:本文所说的短刑犯,是指入监时余刑不足两年的罪犯。

短刑犯难以管理,是监狱管理工作中必须面对并急需解决的难题,特别是在人们法治意识逐渐提高,罪犯维权意识高度膨胀的当今社会。

近年来,随着国家打击犯罪活动的深入,《刑八修正案》及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贯彻落实,我省短刑犯的数量不断增多,特别是2012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关于“余刑三个月以上的罪犯应投送到监狱服刑改造”规定的实施,短刑犯在监狱服刑改造的数量大幅攀升,消极改造,混刑度日,致使监狱对短刑犯的管理面临严峻的挑战。

根据监狱近年来罪犯违规违纪数据的统计,短刑犯的违纪率明显高于其他刑期的罪犯。

一、监狱短刑犯改造难的情形短刑犯改造难一方面是由于刑期短,普遍存在混刑度日、消极改造心理,缺乏内在动力;另一方面是由于监狱管理制度及管理措施的缺陷所造成。

(一)心态消极。

对于罪犯而言,减刑、假释是他们在服刑期间的最大愿望,也是他们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的原始动力。

短刑犯由于其刑期较短,减去判决前看守所的关押时间,剩下服刑争取改造考核成绩的时间较少,又因减刑假释的申报审批时间较长,导致所能获得的减刑机会和减刑幅度非常有限。

按照现行减刑、假释政策之规定,根据其认定的悔改表现:如考核成绩无或不够的,则罪犯根本无减刑、假释之希望。

因此他们往往会忽视改造的意义,服刑对于他们来讲只是一种被迫服从而已,混刑度日成了他们最原始的想法,日常的改造表现也就可想而知了。

(二)行为抗拒。

考核成绩是衡量罪犯在服刑期间表现好与坏的唯一标准,也是减刑、假释认定悔改表现的硬性条件。

当这类罪犯失去减刑、假释的机会后,考核对于他们来说就形同虚设,也就失去激励和牵制他们的改造作用了,从而会导致他们在日常改造中频繁出现抗改行为。

如:服刑身份意识差,行为规范差,缺乏罪恶感;在劳动中消极怠工、好逸恶劳,出工不出力;频繁无理取闹,大事不犯、小事不断以及小题大做、小病大养,甚至以自伤、自残等极端行为来逃避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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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短刑犯监狱分级处遇实施的困境和对策
分级处遇是世界多数国家曾经实行或现行的一种刑罚执行制度,就是指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监狱管理部门根据罪犯类型、刑期种类、改造表现、服刑时间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将罪犯分成不同级别,享受不同待遇的一项管理措施。

1991年10月,司法部监狱局出台了《对罪犯实施分押、分管、分教的试行意见(修改稿)》。

首次正式将分级处遇制推向全国。

分级处遇作为一种激励制度,它可以使民警在采取奖惩考核、减刑假释外又多了一种激励手段的选择。

特别是对短刑犯和不想减刑的罪犯,分级处遇的调动作用要来的更直接、有效。

研究本课题,主要是分析当前短行犯监狱分级处遇实施的困境,进一步挖掘分级处遇对罪犯教育管理的激励引导作用,调动罪犯的改造积极性,降低管理成本,增强教育改造实效。

一、分级处遇实施的现状
分级处遇的实质是逐级扩大罪犯自由的激励罪犯改造,它对罪犯改造的促进作用不容置疑,但随着时代变迁给罪犯改造带来的新特点,分级处遇的激励效果正在下降,最直接的反映就是罪犯对此的关注降低,监狱分级处遇的执行不到位,特别是在短刑犯监狱,这一问题更加突出。

罪犯关注度低。

本人最近在本监狱(五年以下短刑犯监狱)抽取了两个监区400名罪犯。

对分级处遇有关内容进行了问卷调
查,为保证调查反映情况的普遍性和直接性。

这次调查选取的两个监区一个是财产型监区,另一个是暴力型监区,调查的罪犯既有刚入监狱新犯也有服刑多年即将释放的老犯,调查罪犯涵盖处遇各个级别,问卷采取不记名方式,以调查结果来看,分级处遇在罪犯中的影响力绝对比不减刑假释,有75%的罪犯关注减刑、假释规定,清楚与己有关的减刑假释规定。

但是,只有20%关注分级处遇规定,清楚与己有关的分级处遇规定。

罪犯对分级处遇制度的低关注度,必然带来分级处遇激励手段的低效。

监狱执行不到位。

本人在管教职能部门任职,对基层执行监管制度检查较多,从平时的工作中也发现,监狱在执行分级处遇上远不如减刑、假释进行奖惩考核来得规范、严谨,罪犯定级、升降级不及时现象时有发生,罪犯定级、升降级程序没有很好做到集体合议,定时公示。

罪犯分级管理是一项长期的动态管理工作,如果对罪犯的定级、升降级不能做到动态管理,等于事实上降低了分级处遇的作用。

二、造成分级处遇激效低的原因
分级处遇是激励罪犯积极改造,有利于管理罪犯的可取而有效的刑罚手段之一。

当前,分级处遇的激励作用不断降低,我认为有着多方面的原因:
1、社会进步,监狱发展带来罪犯需求的变化。

罪犯的需要结构是随着社会、监狱的环境变化而变化的,就以我监为例,在九十年代中期,当时监狱物质条件差,执法文明程度不高,很
多罪犯最直接的希望是狱内生活好一点,文化影视多一点,劳动轻松一点,并且这种需要在罪犯需要结构中占重要地位。

因此用来划分监内待遇区别的分级处遇对罪犯吸引力较大,关注度较高,自然激励作用也明显。

但随着监狱的发展,罪犯监内改造环境不断改善,罪犯对监内劳动生活的满意度上升,因此,改造待遇不再成为罪犯的利益追求,相反对自由需要日益突出,在罪犯需要结构中升到首位,而当前,分级处遇带给罪犯自由的待遇是不明显的,只有离监探亲等极少数措施能给罪犯带来有限度的自由感觉,可在一个外省籍占大多数的短刑犯监狱,能达到获得离监探亲条件待遇的罪犯注定是极少数,罪犯减刑假释比例日益增加,这是绝大多数罪犯看的见的、通过努力能得到的实惠,因此两相比较,分级处遇不如减刑假释吸引力大就不足为奇了。

2、当前分级处遇待遇体现差距过小。

当前,监狱分级处遇管理是根据罪犯改造表现和服刑时间长短等因素,将罪犯分成三等六级,不同处遇的罪犯在会见、通信、离监探亲、文化生活等待遇不同。

事实上,有些激励措施形同虚设,在我省监狱,外省籍罪犯比例高,亲人会见不容易,以我监为例,2008年8月共会见罪犯1270人次,月均押犯2919,每月有会见的罪犯只有40%左右,因此从普管到宽管,会见次数增加对许多罪犯无实际意义;当前,虽然宽管罪犯在监内活动范围可以适当放宽,但监狱空间有限,如果再考虑监狱普遍把确保稳定放在其他一切工作之上,对执行扩大宽管罪犯自由活动区域等措施慎之又慎,宽管
罪犯的最大程度的活动范围也不会与普管级罪犯活动范围拉开理想距离;由于监内空间和警力的限制,罪犯在文化生活中,劳动休息上我们也没很好的拉开待遇差别,因此各级处遇之间的待遇差别太小,不能对罪犯形成有效的激励。

3、罪犯监内活动统一性和分级处遇待遇实施区别化的矛盾。

监狱分级处遇的政策执行上的不认真,除了它的激效低外,还有其执行难的问题。

中国监狱罪犯的管理,其实是一种集体式管理,罪犯在监内劳动,文娱,学习,就餐等活动一般情况下都是有组织的集体行动,而分级处遇在一些活动如果给予罪犯不同的待遇,则会使相应的集体活动复杂化。

比如增加宽管级罪犯的文娱活动时间,则意味着民警在组织一部分宽管罪犯参加文娱活动的同时,还要组织其他罪犯学习或劳动;再比如增加宽管罪犯会见次数和时间,现在监狱普遍采取的是各押犯单位每月定日集中会见的方式,增加次数,意味着为这批罪犯还要另外安排会见日期,一定程度上增加了民警的工作量,由于处遇罪犯名单随时变动,操作起来也比较繁琐;还有允许罪犯同居就可能带来监狱管理以外的管理成本,甚至会带来法律官司(注:参见向明军:《探析管教工作中的“宽严相济”和“分级处遇”》,载《监狱讯息网》理论园地。

)。

4、短刑犯监狱分级处遇划分不科学,造成同一级别人员集中。

当前,分级处遇对宽管级罪犯的定级要求,主要限于服刑时间和改造表现,服刑时间划分确有必要,改造表现现严格要求以
是否有监狱劳积等较难达到奖励为定级必要条件,其中一级宽管还要求连续两年监狱劳积,这对收押罪犯平均原判刑期只有两年多的监狱来说,过于苛刻。

以我监为例,8月底有严管罪犯1207人、普管1596人,宽管116人,严管中又有1188人是新入监罪犯,因服刑时间不长,暂列预进级,他们处遇原则与普管犯相同,因此全监有95.4%罪犯享受普管待遇,能达到宽管罪犯太少,很多罪犯达到宽管条件的同时已可以报减刑准备释放了。

同一级别人员过于集中,很明显会降低分级处遇的激励。

三、破解分级处遇实施困境的对策
我们不能因为分级处遇在执行中碰到的问题,而否定他对监狱罪犯管理的积极意义。

当前,有不少学者提出了扩大分级处遇待遇差别的观点,我认为,正如分级处遇低激效成因的多样性,破解分级处遇困境的对策也应该多方面入手。

一、扩大处遇待遇差别。

其核心是落实好“宽严相济,区别对待”的八字方针。

对宽管级罪犯,我们除了很好执行现有的处遇待遇外,还可以尝试建立“宽管型监区”,在这监区内可以扩大罪犯的自由活动空间,劳动结束后在监狱能够允许的环境中自由的文娱体育活动,既有利于落实待遇,又不增加监管警力。

本人对上文提到的同一批罪犯进行了另一项内容的问卷调查,在对哪一方面处遇待遇你最希望扩大这一问题上,有59%的罪犯选择了方便与家人会见、通讯,远超过对享受离监探亲、提高生活水平等待遇的要求。

可见家人永远是罪犯心中难舍的牵挂,针对外省
籍罪犯较多,离监探亲不现实的情况,对宽管级罪犯我们还可以增加亲情会餐的奖励,此外,对宽管型罪犯我们未尝不可以尝试对家中困难的罪犯会见,由监狱给予报销来去路费,资金从罪犯劳动报酬中扣除,不足由监狱补;对严管级罪犯,我们必须认识到经常违规的罪犯多是那些亲情观念淡薄或家中已无至亲,刑期相对较短,多次被禁闭处罚的罪犯,对那些人,除了严格控制通信,会见,不予提请减刑、假释外,监管改造机关还要从严格控制这类罪犯平时的生活待遇入手,停止参加监内外各种娱乐活动,日常生活物品严格供给,严格控制其活动范围,以此增加刑罚执行的强度。

二、完善分级处遇的执行机制,确保分级处遇制度的有效落实。

一是要强化分级处遇制度的监督机制。

现在分级处遇绝大时候还是一项监狱内部的管理制度,对他执行的监督只有监狱内部检查完成,只有通过外部力量介入,才能有效推动分级处遇执行科学化、规范化。

事实上,分级处遇制度确实不应只是监狱一家事,其中宽管离监探亲、严管考核计分是否作为减刑依据等多个环节与公、检、法部门都有关系,因此,分级处遇应由相关部门共同出台指导意见,监狱制定详细措施,并将罪犯分级处遇每月执行情况列入狱务公开内容,借此推动分级处遇制度的落实。

二是要完善分级处遇考核评比机制。

如果分级处遇的级差进一步扩大,那么分级处遇考核评级的公平、公正就显得特别重要。

要防止分级处遇对有关系的罪犯进级宽,对没有关系的罪犯进级
严,因此对罪犯分级不仅要有严格的标准和比例,而且在程序上也要严格、民主,公开、公正。

监狱应成立由分管改造的监狱领导和狱政科、刑罚执行科、教育科、生活卫生科等科室负责人参加的罪犯分级处遇管理和考核领导小组,对严管、宽管罪犯的处遇定级,除了按要求逐级审批外,还要增加集体评议环节,确保定级的公正性和规范性。

三、细化、量化分级处遇管理,使其更具科学性、可操作性。

1、罪犯等级升降中刑期划分应以月为单位,基层押犯单位应每月开一次罪犯等级升降初评会,这也便于监狱对这项工作的检查、督促、指导。

2、分级处遇制度应因地制宜,不同押犯结构的监狱划分的级别和处遇可以不一样,比如重刑犯监狱和短刑犯监狱在确定分级和制定处遇上就可以有所区别。

3、细化分级处遇定级、升降级标准,除了坚持原有制度中升级只能一级一级升,降级可以直接降的原则,还要全面考虑执法对象的特殊情况。

如对重大立功的罪犯可以考虑跳级升,对老、病、残升级条件及标准可以适当降低,在法律中渗透人文关怀,体现“适度和谐监狱”。

课题组负责人:张建华
成员:梁建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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