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租赁业管理暂行规定
最新汽车租赁管理暂行法规
最新汽车租赁管理暂行法规一、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汽车租赁市场秩序,保障租赁双方合法权益,促进汽车租赁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汽车租赁,是指汽车租赁企业或者个体经营者将其汽车提供给租赁消费者使用,并按照约定向租赁消费者收取租金的行为。
第三条从事汽车租赁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遵循诚实信用、公平自愿、协商一致、安全高效的原则。
二、租赁双方权益与义务第四条租赁双方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租赁合同应当包括租赁车辆的基本情况、租赁期限、租金及支付方式、租赁用途、保险责任、意外损坏处理、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五条租赁企业应当保证租赁车辆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和租赁车辆技术要求,具备合法的上牌、行驶资格,并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
第六条租赁消费者应当按照约定使用租赁车辆,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不得将租赁车辆转租、转借或者用于违法活动。
第七条租赁双方应当共同承担租赁车辆的保险责任。
租赁企业应当为租赁车辆购买必要的保险,并告知租赁消费者保险条款和保险责任。
三、监督管理第八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汽车租赁行业的监督管理。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汽车租赁市场的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行为,维护市场秩序。
第九条租赁企业应当依法办理工商注册、税务登记等手续,并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等相关证件。
第十条租赁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员工培训,提高服务质量。
四、法律责任第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租赁企业未按照约定提供租赁车辆,或者租赁车辆存在安全隐患的,租赁消费者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第十三条租赁消费者未按照约定使用租赁车辆,或者将租赁车辆用于违法活动的,租赁企业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汽车租赁业管理暂行规定
汽车租赁业管理暂行规定公布精品学习网为您提供汽车租赁业管理暂行规定公布,详情请看下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汽车租赁业管理,保护汽车租赁业经营人(以下简称租赁经营人)和使用租赁汽车的承租人(以下简称承租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汽车租赁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汽车租赁是指在约定时间内租赁经营人将租赁汽车交付承租人使用,收取租赁费用,不提供驾驶劳务的经营方式。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除公共汽车、出租汽车客运以外的各类客车、货车、特种汽车和其它机动车辆的租赁经营活动。
第四条汽车租赁业的发展实行统筹规划,多家经营,统一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汽车租赁业的管理。
交通主管部门所属的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具体履行汽车租赁业的管理职责。
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交通主管部门制定汽车租赁业收费项目。
各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负责规定本辖区汽车租赁业收费标准,报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章开停业管理第六条经营汽车租赁业必须具备以下技术经济条件:(一)配备汽车不少于20辆,且汽车车辆价值不少于200万元。
租赁汽车应是新车或达到一级技术等级的在用车,并具有齐全有效的车辆行驶证件。
(二)须有不少于汽车车辆价值5%的流动资金。
(三)有固定的经营和办公场所,停车场面积不少于正常保有租赁汽车投影面积的 1.5倍。
(四)有必要的经营机构和相应的管理人员,在经营管理、车辆技术、财务会计等岗位上应分别有一名具有初级及其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
(五)具有法人资格。
第七条申请经营汽车租赁业应按下列程序办理:(一)持街道、乡级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门证明和企业组织章程、经营可行性分析报告、资信证明等有关材料向当地县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提出开业申请,由县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审核后,报地市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审批。
(二)地市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审查批准后,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三)凭《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税务等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汽车租赁业管理暂行规定(三篇)
汽车租赁业管理暂行规定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发展情况,制定以下《汽车租赁业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规定旨在加强对汽车租赁业的管理,规范行业秩序,促进健康发展。
第二条汽车租赁业是指企业或个人通过合法手续租赁汽车给他人使用,并收取一定费用的经营活动。
第三条汽车租赁业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规定,保障消费者权益,确保交通安全。
第四条汽车租赁业应当按照自愿、合法、公平、诚信的原则开展经营活动,不得采取欺诈、虚假宣传等不正当手段。
第五条地方政府应当加强对汽车租赁业的监管,建立健全相应的管理机制和业务审核制度,确保管理工作的有效开展。
第二章经营许可和管理第六条从事汽车租赁业的企业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经营许可证,进行正式经营。
第七条汽车租赁企业应当具备相应的资金实力和管理能力,确保车辆的正常运营和安全管理。
第八条汽车租赁企业应当对自己的车辆进行定期的维护和检查,并保持车辆的良好状态,确保租赁的安全和可靠性。
第三章租赁合同和服务质量第九条汽车租赁企业应当与租车用户签订租赁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确保合同的合法有效。
第十条汽车租赁企业应当提供良好的服务质量,确保车辆的清洁、舒适和设备齐全,满足用户需求。
第十一条汽车租赁企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和市场需求,提供不同等级和不同类型的汽车租赁服务,满足用户多样化的需求。
第四章交通安全管理第十二条汽车租赁企业应当按照国家交通法规的要求,确保租赁车辆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第十三条汽车租赁企业应当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加强对驾驶员的培训和监督,提高驾驶员的交通安全意识。
第十四条汽车租赁企业应当配备安全设备,如安全带、灭火器等,确保车辆在使用过程中的安全防护。
第五章监督检查和处罚第十五条监督部门应当对汽车租赁企业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其合法经营和服务质量。
第十六条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汽车租赁企业,监督部门有权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警告、罚款、暂停经营等。
汽车租赁业管理暂行规定
汽车租赁业管理暂行规定为加强和规范汽车租赁业的管理,维护汽车租赁业的经营秩序,交通部制定了《汽车租赁业管理暂行规定》,下面学习啦小编给大家介绍关于汽车租赁业管理暂行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汽车租赁业管理暂行规定如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汽车租赁业管理,保护汽车租赁业经营人(以下简称租赁经营人)和使用租赁汽车的承租人(以下简称承租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汽车租赁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汽车租赁是指在约定时间内租赁经营人将租赁汽车交付承租人使用,收取租赁费用,不提供驾驶劳务的经营方式。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除公共汽车、出租汽车客运以外的各类客车、货车、特种汽车和其它机动车辆的租赁经营活动。
第四条汽车租赁业的发展实行统筹规划,多家经营,统一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汽车租赁业的管理。
交通主管部门所属的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具体履行汽车租赁业的管理职责。
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交通主管部门制定汽车租赁业收费项目。
各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负责规定本辖区汽车租赁业收费标准,报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章开停业管理第六条经营汽车租赁业必须具备以下技术经济条件: (一)配备汽车不少于20辆,且汽车车辆价值不少于200万元。
租赁汽车应是新车或达到一级技术等级的在用车,并具有齐全有效的车辆行驶证件。
(二)须有不少于汽车车辆价值5%的流动资金。
(三)有固定的经营和办公场所,停车场面积不少于正常保有租赁汽车投影面积的1.5倍。
(四)有必要的经营机构和相应的管理人员,在经营管理、车辆技术、财务会计等岗位上应分别有一名具有初级及其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
(五)具有法人资格。
第七条申请经营汽车租赁业应按下列程序办理:(一)持街道、乡级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门证明和企业组织章程、经营可行性分析报告、资信证明等有关材料向当地县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提出开业申请,由县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审核后,报地市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审批。
最新汽车租赁业务的暂行管理规定
最新汽车租赁业务的暂行管理规定
一、总则
为规范汽车租赁业务,保护消费者权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暂行管理规定。
二、经营许可
1. 从事汽车租赁业务,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经营许可证。
2. 经营者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条件,包括拥有一定数量的合格车辆、拥有合法的运营场所等。
三、车辆管理
1. 出租车辆必须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并定期进行安全检测和维护。
2. 车辆应当配备必要的安全设备和保险,确保乘客和驾驶员的安全。
四、服务质量
1. 租赁企业应提供安全、便捷、舒适的租赁服务。
2. 租赁企业应当保证车辆的及时交付和按时取回,不得迟延。
五、合同规定
1. 租赁合同应详细列明双方权益和责任,明确租赁期限和费用等。
2. 租赁合同应采取书面形式,并提供给租赁双方。
六、费用计算
1. 租赁费用应按合同约定计算,明确各项费用的依据和标准。
2. 租赁企业不得随意增加或变相增加费用。
七、投诉处理
1. 消费者对汽车租赁服务有投诉的,租赁企业应及时予以受理并妥善处理。
2. 租赁企业应建立投诉处理机制,提供便捷的投诉渠道。
八、监督检查
1. 相关行政部门应加强对汽车租赁业务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2. 租赁企业应配合监督检查,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和信息。
九、法律责任
1. 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将受到相应的法律责任。
2. 相关行政部门有权依法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十、附则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相关政策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补充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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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是《最新汽车租赁业务的暂行管理规定》的内容。
汽车租赁业管理暂行规定
汽车租赁业管理暂行规定是指为了规范汽车租赁业的经营行为,保障消费者权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而制定的相关规定。
下面将从几个方面对汽车租赁业管理暂行规定进行论述。
一、经营许可汽车租赁业的经营者必须持有合法的经营许可证书,未取得许可证书的个人或单位不得从事汽车租赁业务。
经营许可证书是开展汽车租赁业的合法凭证,没有该证书的个人或单位无权开展汽车租赁业务。
二、车辆管理汽车租赁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选择车辆,确保车辆的安全性能和舒适度。
同时,经营者要保证车辆的正常维护和保养,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对于在租赁期内发生的车辆故障,经营者应当及时处理并提供替代车辆。
三、合同约定汽车租赁业务主要通过签订租赁合同的形式进行。
租赁合同中应当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租金支付、保险责任、违约责任等内容。
合同中的条款应当合法合规,不得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四、价格和收费汽车租赁价格应当公开透明,不得虚假宣传或变相涨价。
经营者收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执行,不得隐瞒收费项目或擅自增减收费项目。
同时,租赁价格和收费标准应当合理,不得过高或过低。
五、客户信息保护汽车租赁经营者应当保护客户的个人信息安全,不得将客户信息用于其他商业目的。
对于客户提供的个人信息,经营者应当采取合理的安全措施进行保护,防止信息泄露。
六、行业监督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汽车租赁业的监管,对违法行为进行及时查处。
对存在投诉的租赁企业,应当及时调查核实,并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同时,鼓励企业自律,加强行业自律组织建设,提升整个行业的信誉度和服务质量。
以上是对汽车租赁业管理暂行规定的一些主要内容进行的阐述。
通过规范经营行为,保障消费者权益,加强行业监管,有助于提升汽车租赁服务质量,推动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在今后的工作中,相关部门还需进一步细化规定,完善相关政策法规,进一步推动汽车租赁业的发展。
汽车租赁业治安管理办法汽车租赁试点工作暂行管理办法
汽车租赁业治安管理办法汽车租赁试点工作暂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汽车租赁业治安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汽车租赁业特点,为规范汽车租赁业的治安管理,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保障公民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的。
第二条汽车租赁业是指经营汽车出租、汽车租赁、汽车代驾等业务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汽车租赁业应保证车辆的安全以及用户的个人和财产安全。
根据用户需求,为其提供安全、便捷、优质的租赁服务。
第四条汽车租赁业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承担相应的安全管理责任。
第五条汽车租赁业应当根据本地区治安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加强对从业人员、车辆、场所和用户的安全管理。
第二章从业人员的安全管理第六条汽车租赁业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
员工应具备合法、合规的从业资格,并接受运营企业或列入行业主管部门认可的机构的培训。
第七条从业人员应进行定期体检,确保其身体健康和各项工作能力符合岗位要求。
第八条从业人员不得有犯罪前科或者涉嫌犯罪,在就业前应进行公安部门的背景调查。
第九条从业人员应遵守交通规则,不得酒后驾驶、疲劳驾驶或违规操作车辆。
第十条从业人员应保护用户个人信息的安全,在知晓用户个人信息时应严守保密义务,不得非法使用、泄露或出售。
第三章车辆的安全管理第十一条汽车租赁企业应对车辆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并建立车辆档案,记录车辆的基本信息、维修信息等。
第十二条车辆出租前,应对车辆进行全面检查,确保其安全性能符合国家标准和要求。
第十三条车辆应安装定位系统,实时监控车辆的行驶轨迹。
车辆发生事故时,应及时报警,并配合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四条车辆应安装监控设备,记录乘客的数量、车内情况等重要信息,以保障乘客的安全。
第四章场所的安全管理第十五条汽车租赁企业应对经营场所进行严格管理,确保场所的安全性。
第十六条经营场所应配备消防设备,并定期进行消防检查和维护,确保消防安全。
汽车租赁业管理暂行规定范文
汽车租赁业管理暂行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汽车租赁业管理行为,促进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汽车租赁业的各类经营者。
第三条汽车租赁业指为个人或者单位提供汽车租用服务的经营活动,包括汽车短期租赁、长期租赁、包车服务等。
第四条汽车租赁业应依法享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经营权益,同时应履行相应的社会责任。
第五条汽车租赁业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遵守商业道德,保护用户合法权益,确保租赁过程中的安全及可靠性。
第二章经营规范第六条汽车租赁业应当按照合法、公平、诚信的原则开展经营活动,不得有欺诈、虚假宣传等不正当行为。
第七条汽车租赁业应当建立和完善内部管理制度,确保车辆及交易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安全性。
第八条汽车租赁业应当采取适当措施,确保车辆的良好运行状态,减少事故发生的风险。
第九条汽车租赁业应当为用户提供明确的租赁价格及计价方式,并在合同中明确标注所含服务内容及免责条款。
第三章安全管理第十条汽车租赁业应当加强车辆安全管理,确保车辆的合法性,并保障车辆及乘客的安全。
第十一条汽车租赁业应当定期对车辆进行安全检查,确保车辆的有效性和安全性。
第十二条汽车租赁业应当培训司机驾驶技能、安全意识和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质量。
第十三条汽车租赁业应当督促用户遵守交通法规和租赁合同约定,不得从事违法行为。
第四章用户权益保护第十四条汽车租赁业应当保障用户的合法权益,不得损害用户的利益。
第十五条汽车租赁业应当提供健全的客户投诉处理机制,及时解决用户反映的问题。
第十六条汽车租赁业应当严格保密客户信息,不得将客户信息用于非法用途。
第五章监管措施第十七条对违反本规定的汽车租赁业经营者,相关监管部门可以采取警告、罚款、吊销许可证等监管措施。
第十八条对涉嫌违法犯罪的汽车租赁业经营者,相关监管部门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汽车租赁业管理暂行规定(5篇)
汽车租赁业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汽车租赁业管理,保护汽车租赁业经营人(以下简称租赁经营人)和使用租赁汽车的承租人(以下简称承租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汽车租赁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汽车租赁是指在约定时间内租赁经营人将租赁汽车交付承租人使用,收取租赁费用,不提供驾驶劳务的经营方式。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除公共汽车、出租汽车客运以外的各类客车、货车、特种汽车和其它机动车辆的租赁经营活动。
第四条汽车租赁业的发展实行统筹规划,多家经营,统一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汽车租赁业的管理。
交通主管部门所属的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具体履行汽车租赁业的管理职责。
____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交通主管部门制定汽车租赁业收费项目。
各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负责规定本辖区汽车租赁业收费标准,报____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章开停业管理第六条经营汽车租赁业必须具备以下技术经济条件:(一)配备汽车不少于____辆,且汽车车辆价值不少于____万元。
租赁汽车应是新车或达到一级技术等级的在用车,并具有齐全有效的车辆行驶证件。
(二)须有不少于汽车车辆价值____%的流动资金。
(三)有固定的经营和办公场所,停车场面积不少于正常保有租赁汽车投影面积的____倍。
(四)有必要的经营机构和相应的管理人员,在经营管理、车辆技术、财务会计等岗位上应分别有一名具有初级及其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
(五)具有法人资格。
第七条申请经营汽车租赁业应按下列程序办理:(一)持街道、乡级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门证明和企业组织章程、经营可行性分析报告、资信证明等有关材料向当地县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提出开业申请,由县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审核后,报地市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审批。
(二)地市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审查批准后,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三)凭《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税务等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四)按批准的数量购置车辆,办理租赁汽车入户并按有关规定办理车辆第三者责任险,到道路运政管理机构领取营业性《道路运输证》。
汽车租赁业管理暂行规定
汽车租赁业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汽车租赁业的经营行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加强对汽车租赁业的监管,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汽车租赁业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汽车租赁业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等与汽车租赁业相关的规定,并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并执行企业内部管理制度。
第四条汽车租赁单位应当与用户在合法、合规的基础上进行合同订立,并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五条汽车租赁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经营条件,确保车辆的安全、性能等符合相关标准。
第六条汽车租赁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用户信息保护制度,保护用户隐私,不得将用户信息泄露、转让给他人或滥用。
第七条汽车租赁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车辆日常巡检和维护制度,确保车辆的正常运行和用户安全。
第八条汽车租赁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要求保险车辆,并及时更新保险。
第九条汽车租赁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投诉处理机制,对用户投诉及时处理,并采取有效措施改进服务质量。
第二章经营范围及条件第十条汽车租赁业经营范围包括短期租赁、长期租赁、代驾服务等。
第十一条从事汽车租赁业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关资质,并具备相应的经营条件。
对于没有资质的单位,不得从事汽车租赁业。
第十二条汽车租赁单位应当具备必要的车辆管理能力,包括车辆调度、定期检测、维修保养等。
第十三条从事汽车租赁业的个人应当持有相关从业资格证书,并遵守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汽车租赁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车辆库存管理制度,确保车辆库存的合理、安全和有序。
第三章合同订立及履行第十五条汽车租赁单位与用户在合法、合规的基础上订立租赁合同,合同应当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车辆信息、租赁费用、保险责任等内容。
第十六条汽车租赁单位应当向用户提供真实、准确的车辆信息,包括车辆品牌、型号、颜色、车牌号等。
第十七条汽车租赁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提供车辆,并保障车辆的完好以及用户的安全。
第十八条汽车租赁单位不得随意增加或变更合同约定的租赁费用,如确有需要变更的,应当与用户协商一致。
汽车租赁业管理暂行规定模版
汽车租赁业管理暂行规定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汽车租赁业的经营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用户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汽车租赁业指的是依法经营的以租赁汽车为主要业务的企业。
第三条汽车租赁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具备租赁车辆;(三)具备健全的管理体系和相应的技术装备;(四)具备租赁业务所必须的经营场所。
第四条汽车租赁企业应当加强对车辆的日常养护与维修,确保租赁车辆的正常使用和安全性。
第五条汽车租赁企业应当为用户提供租赁合同,在合同中明确双方的权益和义务。
第六条汽车租赁企业应当定期对车辆进行检测,确保车辆的安全性能符合相关标准。
第七条汽车租赁企业应当加强对员工的培训,提高其服务意识和专业水平。
第八条汽车租赁企业应当对用户提供24小时的紧急救援服务,确保用户的安全出行。
第九条汽车租赁企业应当按规定向相关部门报告经营情况,并按时缴纳相关费用。
第十条汽车租赁企业应当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合作,共同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
第二章经营行为第十一条汽车租赁企业应当依法经营,不得从事违法违规经营活动。
第十二条汽车租赁企业应当为用户提供真实、准确的车辆信息,不得虚报车辆型号、车况等。
第十三条汽车租赁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提供车辆,不能无故变更车辆型号或延长租期。
第十四条汽车租赁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收取费用,不得随意提高租金或乱收费用。
第十五条汽车租赁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归还押金,不得扣押押金或无故拖延退还时间。
第十六条汽车租赁企业应当加强对合同的管理,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第十七条汽车租赁企业应当加强对车辆的管理,保证车辆的完好性和安全性。
第十八条汽车租赁企业应当按照用户的要求提供车辆的改装服务,确保改装后的车辆符合相关标准。
第十九条汽车租赁企业应当通过合法渠道购买汽车保险,为用户提供全面的保险保障。
第二十条汽车租赁企业应当加强车辆的定期检测和维修,确保车辆的正常使用和安全性。
汽车租赁业管理暂行规定范本
汽车租赁业管理暂行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汽车租赁业的经营行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汽车租赁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汽车租赁业是指以营利为目的,通过将汽车出租给客户使用的经营活动。
汽车租赁业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第三条汽车租赁业应当遵守自愿、公平、诚实信用、诚实守信、安全、合法的原则,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
第四条汽车租赁业经营者应当依法注册,取得相应的行政许可,注明经营范围、经营项目和资质要求。
第五条汽车租赁业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和资金监管制度,确保经营活动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第六条汽车租赁业经营者应当建立客户管理制度,确保客户信息的安全和隐私保护。
第七条汽车租赁业经营者应当建立与客户需求相匹配的汽车租赁服务体系,提供安全可靠的服务。
第八条汽车租赁业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投诉处理机制,及时解决客户投诉,维护客户合法权益。
第二章经营管理第九条汽车租赁业经营者应当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合理的租赁费用标准,明示费用项目和计算方法。
第十条汽车租赁业经营者应当自购车辆并投入使用之日起,对车辆进行定期检测、保养和维修,确保车辆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第十一条汽车租赁业经营者应当建立车辆保险制度,对租赁的车辆进行相应的保险,并明示在合同中。
第十二条汽车租赁业经营者应当对租赁的车辆进行安全隐患检测,及时消除隐患,确保客户的安全。
第十三条汽车租赁业经营者应当建立合理的车辆调度机制,确保车辆的合理利用和租赁需求的满足。
第十四条汽车租赁业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车辆违章处理制度,及时处理租赁客户的违章问题,避免客户因违章行为受到不必要的损失。
第十五条汽车租赁业经营者应当加强对员工的管理和培训,确保员工具备相应的技术和服务能力。
第十六条汽车租赁业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做到财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第十七条汽车租赁业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统计法规定,及时向统计部门提供经营数据和信息。
第三章客户权益保护第十八条汽车租赁业经营者不得以虚假宣传、欺骗等不正当手段获取客户。
《汽车租赁业管理暂行规定》
《汽车租赁业管理暂行规定》颁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国家计划委员会文号:[] 颁布日期:1998年4月1日生效日期:1998年4月1日时效性: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汽车租赁业管理,保护汽车租赁业经营人(以下简称租赁经营人)和使用租赁汽车的承租人(以下简称承租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汽车租赁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汽车租赁是指在约定时间内租赁经营人将租赁汽车交付承租人使用,收取租赁费用,不提供驾驶劳务的经营方式。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除公共汽车、出租汽车客运以外的各类客车、货车、特种汽车和其它机动车辆的租赁经营活动。
第四条汽车租赁业的发展实行统筹规划,多家经营,统一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汽车租赁业的管理。
交通主管部门所属的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具体履行汽车租赁业的管理职责。
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交通主管部门制定汽车租赁业收费项目。
各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负责规定本辖区汽车租赁业收费标准,报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章开停业管理第六条经营汽车租赁业必须具备以下技术经济条件:(一)配备汽车不少于20辆,且汽车车辆价值不少于200万元。
租赁汽车应是新车或达到一级技术等级的在用车,并具有齐全有效的车辆行驶证件。
(二)须有不少于汽车车辆价值5%的流动资金。
(三)有固定的经营和办公场所,停车场面积不少于正常保有租赁汽车投影面积的1.5倍。
(四)有必要的经营机构和相应的管理人员,在经营管理、车辆技术、财务会计等岗位上应分别有一名具有初级及其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
(五)具有法人资格。
第七条申请经营汽车租赁业应按下列程序办理:(一)持街道、乡级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门证明和企业组织章程、经营可行性分析报告、资信证明等有关材料向当地县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提出开业申请,由县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审核后,报地市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审批。
(二)地市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审查批准后,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最新车辆租赁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最新车辆租赁业务管理暂行办法1. 背景随着汽车租赁业务的迅速发展,为了规范和管理车辆租赁业务,保障租赁双方的权益,制定最新车辆租赁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2. 目的本暂行办法的目的在于确保车辆租赁业务的合法、公正和安全进行,促进租赁市场的健康发展,保护消费者权益。
3. 适用范围本暂行办法适用于所有从事车辆租赁业务的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者以及相关从业人员。
4. 主要内容4.1 车辆租赁许可证- 所有从事车辆租赁业务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必须取得车辆租赁许可证,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登记备案。
4.2 租赁合同- 车辆租赁合同应当明确双方的权益和责任,并包含租赁期限、租金、保险等合同要素。
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交付租赁双方各一份。
4.3 车辆安全- 车辆租赁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应当定期对车辆进行维护保养,确保车辆在良好的工作状态下提供给租赁用户使用。
4.4 保险责任- 车辆租赁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应当为租赁车辆购买相应的保险,确保租赁用户在使用车辆过程中的安全。
4.5 用户隐私保护- 车辆租赁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应当严格保护用户的个人信息,禁止未经用户同意将其个人信息提供给第三方。
5. 处罚措施对违反本暂行办法的车辆租赁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相关主管部门将依法给予处罚,并可能暂停或注销其车辆租赁许可证。
6. 实施时间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并适用于新申请车辆租赁许可证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
7. 结论最新车辆租赁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制定旨在规范车辆租赁业务,保障租赁双方的权益,促进租赁市场的健康发展。
各从事车辆租赁业务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应当严格遵守本暂行办法的规定,并履行相关义务和责任。
汽车租赁业管理暂行规定模版
汽车租赁业管理暂行规定模版已于XXXX年XX月XX日由XXX部门发布,该规定旨在规范汽车租赁业的经营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汽车租赁业的管理,提高服务质量,促进资源有效配置,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境内从事汽车租赁业的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组织。
第二章行业准入与退出管理第三条从事汽车租赁业的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应具备相应资质,并在规定的机构进行登记备案。
第四条未取得相应资质或登记备案的单位或个人不得从事汽车租赁业。
第五条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规定时间提交年度经营报告,如不及时提交或虚假填报将被责令整改,并可能面临撤销资质或登记备案的处罚。
第三章经营行为规范第六条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消费者明示租车的收费标准、服务内容、车辆状况等信息,并建立明确的合同制度。
第七条对于租赁车辆,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应当在每次出租前进行安全检查,确保车辆完好无损,保障租车人员的安全。
第八条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不得以不正当手段限制消费者的选择权,例如强制消费附加服务等。
第九条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在租赁车辆发生事故时,应当及时妥善处理,保障租车人员的合法权益,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条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应当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不得经营非法、非安全的车辆。
第十一条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应当建立健全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消费者的投诉,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消费者。
第十二条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在租赁过程中不得随意收取额外费用,或变相涨价。
第四章监管与处罚第十三条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汽车租赁业的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并公示处理结果。
第十四条对于违反本规定的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监管部门可以采取诫勉谈话、警告通报、罚款等方式进行处罚。
第十五条对于严重违反本规定的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监管部门可以暂停其资质或登记备案,直至撤销。
汽车租赁业管理暂行规定范本
汽车租赁业管理暂行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汽车租赁业的经营行为,保障消费者权益,促进汽车租赁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汽车租赁业是指将汽车批租或零零散散地租给消费者,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经营活动。
第三条汽车租赁业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按照市场经济原则开展经营活动,合法合规经营。
第四条汽车租赁企业应当具备相关资质,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注册登记手续。
第五条汽车租赁企业应当依法进行纳税,及时缴纳各项税费。
第六条汽车租赁企业应当按照规定为消费者提供租车合同,并明示相关费用标准和退还规定。
第七条汽车租赁企业应当为租车消费者提供清洁、安全、可用的车辆,保证车辆的正常运行。
第八条汽车租赁企业应当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提供及时、优质的售后服务。
第九条汽车租赁企业应当加强内部管理,保障企业的经营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经营要求第十条汽车租赁企业应当明示租车期限、费用和退还规定等重要事项,让消费者在租车前充分知情,并签署租车合同。
第十一条汽车租赁企业应当提供清洁、安全、可用的车辆,保证车辆能够正常运行,并且达到国家相关标准。
第十二条汽车租赁企业应当通过合法渠道购买车辆,并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车辆的上牌、保险等手续。
第十三条汽车租赁企业应当建立车辆维修保养制度,保证车辆定期维护和检查,确保车辆的安全性能。
第十四条汽车租赁企业应当建立和完善车辆押金管理制度,对租车消费者缴纳的押金进行妥善保管,合理使用。
第十五条汽车租赁企业应当建立投诉处理制度,设立专门的投诉电话和投诉渠道,及时处理消费者的投诉。
第十六条汽车租赁企业应当向消费者提供24小时的紧急救援服务,并保证在最短时间内解决消费者的问题。
第十七条汽车租赁企业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方式存在价格欺诈、虚假宣传等违法行为。
第十八条汽车租赁企业应当按照相关要求,及时向监管部门报送相关经营数据和信息。
第三章监管要求第十九条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汽车租赁业的监管,保障消费者的权益,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
最新汽车租赁业务的暂行管理规定
最新汽车租赁业务的暂行管理规定
1. 背景
汽车租赁业务是一种重要的交通服务形式,近年来在我国得到了快速发展。
为了规范和促进汽车租赁业务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暂行管理规定。
2. 目的
本暂行管理规定的目的是为了保障汽车租赁业务的合法权益,提高服务质量,维护市场秩序,促进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3. 适用范围
本暂行管理规定适用于在我国境内从事汽车租赁业务的各类主体,包括汽车租赁公司、个人租赁者等。
4. 主要内容
4.1 汽车租赁许可
所有从事汽车租赁业务的主体必须取得相应的许可证,符合相
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4.2 租赁合同
汽车租赁业务应当依法签订租赁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租赁期限、租金支付方式等内容。
4.3 汽车维护与保养
汽车租赁公司应当对所提供的汽车进行定期维护和保养,确保
车辆的安全和性能正常。
4.4 费用透明
汽车租赁公司应当向租赁者提供明确的费用清单,包括租金、
保险费用等,确保费用透明,防止隐性消费。
4.5 安全保障
汽车租赁公司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确保租赁车辆的安全,包括车辆定位、防盗设备等。
4.6 纠纷处理
对于因汽车租赁业务产生的纠纷,各主体应当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无果,可依法向有关部门投诉或申请仲裁。
5. 监督与管理
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汽车租赁业务的监督与管理,加强执法力度,严厉打击违法行为,保障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
6. 附则
本暂行管理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并取代之前的相关规定。
以上为最新汽车租赁业务的暂行管理规定。
---。
汽车租赁行业最新管理暂行条例
汽车租赁行业最新管理暂行条例一、背景近年来,汽车租赁行业蓬勃发展,为满足市场需求,保护消费者权益,规范行业发展,制定了本暂行条例。
二、管理措施1. 汽车租赁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注册资金不低于一定金额;- 具备相应的经营场所和设备;- 保证车辆的安全性和质量;- 拥有完善的服务体系;- 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2. 汽车租赁企业应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包括:- 车辆租赁合同的签订和履行;- 车辆检测和维护;- 消费者投诉处理;- 企业信息公示等。
3. 汽车租赁企业应定期进行车辆检测和维护,确保车辆的安全性和正常运行。
4. 汽车租赁企业应为消费者提供合理的租赁价格,并明示相关费用和服务标准。
5. 汽车租赁企业应建立健全的消费者投诉处理机制,及时解决消费者投诉和纠纷。
6. 汽车租赁企业应加强内部管理,保护消费者个人信息安全,不得泄露或滥用。
7. 汽车租赁企业应定期向行业主管部门报告经营情况,接受监督检查。
三、监管责任1. 行业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汽车租赁企业的监管,确保其合法合规经营。
2. 行业主管部门应加强对车辆安全性和质量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3. 行业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的投诉受理和处理机制,保护消费者权益。
四、法律责任1. 对违反本暂行条例的汽车租赁企业,行业主管部门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警告;- 罚款;- 暂停或吊销营业执照;- 其他行政处罚。
2. 对严重违法的汽车租赁企业,行业主管部门可以向有关部门报告,追究刑事责任。
五、其他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对于已经开展汽车租赁业务的企业,应在一定期限内完成整改。
同时,相关行业协会和组织应加强自律,推动行业规范发展。
以上为《汽车租赁行业最新管理暂行条例》的主要内容,旨在促进汽车租赁行业的健康发展,保护消费者权益,维护社会秩序。
最新汽车租赁管理暂行法规
最新汽车租赁管理暂行法规
简介
本文档旨在总结最新的汽车租赁管理暂行法规,并提供对相关
法规的简要说明。
法规内容
1. 汽车租赁经营许可:根据最新法规,所有从事汽车租赁业务
的企业必须获得相应的经营许可证。
申请许可证需要提供相关资质
和经营计划,以确保企业能够合法经营,并保障租赁服务的质量和
安全。
2. 租赁车辆管理:租赁企业需要保证其车辆符合交通安全要求,并进行定期维护和检测。
同时,车辆必须配备有效的保险,并定期
进行强制性的年检,以确保车辆在道路上的安全运行。
3. 租赁合同:汽车租赁企业与租车人之间必须签订书面的租赁
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合同应包括租车期限、租金、保险
责任等条款,以保护双方的权益。
4. 安全管理:租赁企业有责任确保租车人的安全。
他们应该提
供安全驾驶培训,确保租车人了解交通规则和安全驾驶技巧。
此外,租赁企业也需要确保车辆的安全性能,以防止潜在的事故和故障。
5. 争议解决:如果发生租车合同纠纷,双方可以通过协商解决。
如果协商不成,可以向相关部门投诉或寻求法律救济。
结论
最新的汽车租赁管理暂行法规对从事汽车租赁业务的企业提出
了一系列要求,以保障租赁服务的质量和安全。
租赁企业应该遵守
这些法规,并确保租车人的权益得到保护。
同时,租车人也应了解
相关法规,以便在使用租赁服务时能够行使自己的权利。
《汽车租赁业管理暂行规定》
《汽车租赁业管理暂行规定》《汽车租赁业管理暂行规定》是由中华人民 ___交通部、国家计划委员会颁布的。
下面是的《汽车租赁业管理暂行规定》的具体内容,欢迎大家阅读。
第一条为加强汽车租赁业管理,保护汽车租赁业经营人(以下简称租赁经营人)和使用租赁汽车的承租人(以下简称承租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汽车租赁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汽车租赁是指在约定时间内租赁经营人将租赁汽车交付承租人使用,收取租赁费用,不提供驾驶劳务的经营方式。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除公共汽车、出租汽车客运以外的各类客车、货车、特种汽车和其它机动车辆的租赁经营活动。
第四条汽车租赁业的发展实行统筹规划,多家经营,统一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汽车租赁业的管理。
交通主管部门所属的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具体履行汽车租赁业的管理职责。
___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交通主管部门制定汽车租赁业收费项目。
各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负责规定本辖区汽车租赁业收费标准,报 ___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章开停业管理第六条经营汽车租赁业必须具备以下技术经济条件:(一)配备汽车不少于20辆,且汽车车辆价值不少于200万元。
租赁汽车应是新车或达到一级技术等级的在用车,并具有齐全有效的车辆行驶证件。
(二)须有不少于汽车车辆价值5%的流动资金。
(三)有固定的经营和办公场所,停车场面积不少于正常保有租赁汽车投影面积的1.5倍。
(四)有必要的经营机构和相应的管理人员,在经营管理、车辆技术、财务会计等岗位上应分别有一名具有初级及其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
(五)具有法人资格。
第七条申请经营汽车租赁业应按下列程序办理:(一)持街道、乡级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门证明和企业组织章程、经营可行性分析报告、资信证明等有关材料向当地县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提出开业申请,由县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审核后,报地市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审批。
(二)地市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审查批准后,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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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租赁业管理暂行规定
【颁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委员会
【颁布日期】 19980226
【实施日期】 19980401
现发布《汽车租赁业管理暂行规定》,自1998年4月1日起施行。
【章名】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汽车租赁业管理,保护汽车租赁业经营人(以下简称租赁经营人)和使用租赁汽车的承租人(以下简称承租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汽车租赁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汽车租赁是指在约定时间内租赁经营人将租赁汽车交付承租人使用,收取租赁费用,不提供驾驶劳务的经营方式。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除公共汽车、出租汽车客运以外的各类客车、货车、特种汽车和其它机动车辆的租赁经营活动。
第四条汽车租赁业的发展实行统筹规划,多家经营,统一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汽车租赁业的管理。
交通主管部门所属的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具体履行汽车租赁业的管理职责。
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交通主管部门制定汽车租赁业收费项目。
各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负责规定本辖区汽车租赁业收费标准,报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章名】第二章开停业管理
第六条经营汽车租赁业必须具备以下技术经济条件:
(一)配备汽车不少于20辆,且汽车车辆价值不少于200万元。
租赁汽车应是新车或达到一级技术等级的在用车,并具有齐全有效的车辆行驶证件。
(二)须有不少于汽车车辆价值5%的流动资金。
(三)有固定的经营和办公场所,停车场面积不少于正常保有租赁汽车投影面积的1.5倍。
(四)有必要的经营机构和相应的管理人员,在经营管理、车辆技术、财务会计等岗位上应分别有一名具有初级及其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
(五)具有法人资格。
第七条申请经营汽车租赁业应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持街道、乡级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门证明和企业组织章程、经营可行性分析报告、资信证明等有关材料向当地县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提出开业申请,由县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审核后,报地市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审批。
(二)地市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审查批准后,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三)凭《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税务等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四)按批准的数量购置车辆,办理租赁汽车入户并按有关规定办理车辆第三者责任险,到道路运政管理机构领取营业性《道路运输证》。
第八条道路运政管理机构收到租赁经营的申请后,应根据其具备的技术经济条件和社会需求进行审定,于45日内作出答复。
第九条租赁经营人终止经营,应于30日前向原审核、批准的道路运政管理机构申报并办理有关手续,缴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并向工商行政管理、税务等部门办理有关注销手续。
【章名】第三章租赁活动管理
第十条租赁经营人必须遵守道路运输和价格方面有关法律、法规,接受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和价格主管部门的管理、指导、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租赁经营人必须依照交通部颁布的有关技术标准,加强车辆技术管理,保持租赁汽车技术状态良好。
第十二条租赁经营人必须按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租赁收费标准收费。
第十三条办理租赁汽车业务应签订租赁合同,必须使用由各省级道
路运政管理机构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的汽车租赁合同文本。
合同文本内容应包括:租赁经营人名称、承租人名称、租赁汽车车型、颜色和车辆号牌、行驶证号码、道路运输证号码、租赁期限、计费办法、付费方式以及租赁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
第十四条租赁经营人增加或减少租赁汽车,必须向道路运政管理机构申请增办或缴销有关证件。
第十五条租赁经营人应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度,治安防范措施和经营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内容管理,对从业人员进行遵纪守法、职业道德教育和专业培训,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素质。
第十六条租赁汽车车主必须与汽车租赁经营人名称相一致。
凡不是租赁经营人所属车辆、未办理汽车租赁业合法经营手续的车辆,一律不得用于租赁。
第十七条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对租赁经营人的经营资格和经营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对租赁经营人实行经营资格、技术经济条件和经营行为的年度审验。
第十八条承租人租赁汽车,必须出具能够证明单位或个人身份的有效证件和一定数量的保证金,必要时须有可靠单位给予经济担保。
第十九条承租人租赁汽车,应对承租汽车进行检查,确认租赁汽车技术状况良好,并要核对行驶证、道路运输证等证件是否齐全、有效,行车中应随车携带上述有关证件。
第二十条租赁经营人和承租人利用租赁汽车从事营业性运输,须按照道路运输管理的有关规定向道路运政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方可从事营业性客、货运输。
第二十一条租赁经营人和承租人在履行租赁合同中发生纠纷时,应及时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时,可以申请交通主管部门调解,或申请合同管理机关、仲裁机关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章名】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租赁经营人和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道路运政管理机构视其情节给予相应的处罚:
(一)租赁经营人未按本规定第七条领取《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擅自经营的,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二)租赁经营人未按本规定第七条领取《道路运输证》擅自经营的
,处以每车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最高不超过30000万元。
(三)承租人在行车中未携带《道路运输证》的,处以每车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四)租赁经营人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收取租赁费用的,处以所收费用30-50%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0000元。
(五)租赁经营人和承租人违反本规定第二十条擅自从事营业性运输的,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当事人对处罚不服,可在收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或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提出复议又不起诉且拒不执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机关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二十四条各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和执行汽车租赁业有关法规,认真履行职责,违者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章名】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国家计划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自1998年4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