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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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背景为了吸引外商投资,促进中国与其他国家的经贸交流,中国政府推出了外商投资法,明确了外商投资的范围和程序,并取消了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制度。

这使得外商投资在中国的比重不断提高,也带动了常驻代表机构的设立需求。

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设立常驻代表机构是合法的,但需要按照相关规定提交登记材料。

该文档旨在介绍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设立登记提交材料应该包括哪些材料和规范。

登记材料规范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设立登记需要提交以下材料:1.外商投资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设立申请书申请书需要详细说明常驻代表机构的基本信息,包括代表机构的名称、地址、代表人信息等。

同时需要详细说明代表机构的业务内容和目的。

该申请书需要由外国企业的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

2.外商投资企业执照外商投资企业执照需要由相应国家的官方机构颁发,并且需要进行公证认证。

3.所在国(地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企业登记证明所在国(地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企业登记证明需要由相关机构颁发,证明该企业在所在国(地区)合法注册,并且未被注销。

4.公司章程公司章程是企业运营的基本规则,需要详细阐述企业的业务范围、股权结构、管理体制、公司治理等方面内容。

5.委任代表的授权书由外国企业或者授权代表签署,授权常驻代表行使必要的职权,如银行账户开立、收发文件等。

6.常驻代表的护照或身份证明文件常驻代表需要提交有效的护照或身份证明文件。

7.常驻代表的聘任或委任证书常驻代表需要具备相关工作能力,需要提交聘任或委任证书作为其工作能力证明。

8.常驻代表机构的场所产权证明或者使用证明常驻代表机构的场所需要具备产权或者使用证明。

9.申请人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申请人有必要提供其他相关证明材料,以证明其符合常驻代表机构设立的相关法律法规。

结论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设立登记提交材料需要符合相关规范。

申请人应提供外商投资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设立申请书、外商投资企业执照、所在国(地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企业登记证明、公司章程、委任代表的授权书、常驻代表的护照或身份证明文件、常驻代表的聘任或委任证书、常驻代表机构的场所产权证明或者使用证明,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2013修订)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2013修订)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2013修订)【法规类别】外国企业驻华机构管理【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38号【修改依据】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2018)【发布部门】国务院【发布日期】2013.07.18【实施日期】2013.07.18【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行政法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2010年11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4号公布根据2013年7月1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设立及其业务活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以下简称代表机构),是指外国企业依照本条例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与该外国企业业务有关的非营利性活动的办事机构。

代表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

第三条代表机构应当遵守中国法律,不得损害中国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代表机构设立、变更、终止,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登记。

外国企业申请办理代表机构登记,应当对申请文件、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代表机构的登记和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

登记机关应当与其他有关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相互提供有关代表机构的信息。

第六条代表机构应当于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向登记机关提交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的内容包括外国企业的合法存续情况、代表机构的业务活动开展情况及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费用收支情况等相关情况。

第七条代表机构应当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真实记载外国企业经费拨付和代表机构费用收支情况,并置于代表机构驻在场所。

代表机构不得使用其他企业、组织或者个人的账户。

第八条外国企业委派的首席代表、代表以及代表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关于出入境、居留、就业、纳税、外汇登记等规定;违反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章登记事项第九条代表机构的登记事项包括:代表机构名称、首席代表姓名、业务范围、驻在场所、驻在期限、外国企业名称及其住所。

外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外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办理机构:上海市工商局和上海市工商局浦东新区分局,其中浦东新区分局负责浦东新区行政区域内代表机构的登记,但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设立须经审批的代表机构除外。

办理地址及联系电话:登记时限:设立登记1.工商机关收件后1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2.工商机关作出准予登记决定的,告知申请人于决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到工商机关注册大厅领取登记证、代表证。

登记时限:变更(备案)登记1.工商机关收件后1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2.工商机关作出准予登记决定的,告知申请人于决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到工商机关注册大厅领取登记证(代表证)。

登记时限:注销登记工商机关收件后1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申请条件:设立登记存续两年以上的外国(地区)企业。

申请条件:变更(备案)登记确立状态的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申请条件:注销登记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提交材料目录:设立登记1.《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设立登记申请书》;2.外国(地区)企业住所证明和存续2年以上的合法营业证明;3.外国(地区)企业的章程或者组织协议;4.外国(地区)企业出具的对有权签字人的授权或证明文件;5.外国(地区)企业对首席代表、代表的任命文件及其身份证明;6.同外国(地区)企业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7.首席代表、代表的简历;8.代表机构驻在场所的合法使用证明;9.批准机关的批准文件;10.其它有关文件、证件。

注:材料的规范要求详见《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设立登记申请书》提交材料目录:变更(备案)登记1.《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变更登记(备案)申请书》;2.登记证、代表证;3.变更相关登记事项还需提交下列文件:(1)名称变更:外国(地区)企业存续2年以上的合法营业证明及资信证明;(2)首席代表变更:首席代表登记表、首席代表的任免职文件及其身份证明和简历;(3)驻在场所变更:拟变更驻在场所的使用证明;(4)驻在期限变更:外国(地区)企业存续2年以上的合法营业证明复印件和资信证明;(5)外国(地区)企业名称或住所变更:外国(地区)企业名称或住所变更证明;(6)外国(地区)企业有权签字人备案:外国(地区)企业出具的对有权签字人的授权或证明文件;(7)外国(地区)企业责任形式、资本(资产)、经营范围备案:外国(地区)企业责任形式、资本(资产)、经营范围发生变动的证明文件;(8)代表备案:代表备案表、代表的任免文件及其身份证明和简历;4.须批准的提交批准机关的批准文件;5.其它有关文件、证件。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4号)(相关资料: 行政法规1篇地方法规1篇)《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已经2010年11月10日国务院第13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登记事项 (2)第三章设立登记 (3)第四章变更登记 (3)第五章注销登记 (3)第六章法律责任 (4)第七章附则 (5)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设立及其业务活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以下简称代表机构),是指外国企业依照本条例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与该外国企业业务有关的非营利性活动的办事机构。

代表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

第三条代表机构应当遵守中国法律,不得损害中国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代表机构设立、变更、终止,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登记。

外国企业申请办理代表机构登记,应当对申请文件、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五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及其授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是代表机构的登记和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

登记机关应当与其他有关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相互提供有关代表机构的信息。

第六条代表机构应当于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向登记机关提交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的内容包括外国企业的合法存续情况、代表机构的业务活动开展情况及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费用收支情况等相关情况。

第七条代表机构应当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真实记载外国企业经费拨付和代表机构费用收支情况,并置于代表机构驻在场所。

代表机构不得使用其他企业、组织或者个人的账户。

第八条外国企业委派的首席代表、代表以及代表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关于出入境、居留、就业、纳税、外汇登记等规定;违反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章登记事项第九条代表机构的登记事项包括:代表机构名称、首席代表姓名、业务范围、驻在场所、驻在期限、外国企业名称及其住所。

关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登记管理办法

关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登记管理办法

关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登记管理办法1983年3月5日国务院批准1983年3月1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第一条为了对外国企业及其他外国经济组织在中国设立的常驻代表机构进行登记管理,保障其正当业务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关于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按照《暂行规定》第四条经批准的外国企业及其他外国经济组织的常驻代表机构(以下简称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依照本办法办理登记。

第三条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应当是从事非直接经营活动的代表机构。

但是,两国政府已有协议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第四条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机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登记手续。

第五条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的主要事项有:机构名称、驻在地址、代表人数和姓名、业务范围、驻在期限。

第六条外国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申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的报告经批准机关批准后,须在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登记。

第七条外国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申请办理常驻代表机构登记时,须提交下列证件:(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批准机关的批准证件;(二)《暂行规定》第三条规定的证件和材料。

第八条登记机关对外国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申请办理常驻代表机构登记所提交的证件,经审查符合本办法的,准予办理登记,收取登记费,发给登记证和代表证。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凭批准证件和登记证、代表证到公安、银行、海关、税务等部门办理居留及其他有关事宜。

第九条从登记机关核准登记之日起,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即告正式成立。

其机构和代表的正当业务活动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保护。

未经批准、登记的,不得开展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业务活动。

第十条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聘请工作人员,必须按照《暂行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办理,并须及时报登记机关备案。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

登记流程图2.申请材料目录3.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变更登记申请表(空白文本)4.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变更登记申请表(示范文本)5.营业执照样本(图片)6.企业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前置审批事项指导目录(2017年9月)如有你有帮助,请购买下载,谢谢!- 7 -页附件13个工作日)附件2 申请材料目录- 8 -页注:1.根据《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等规定,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与该外国企业业务有关的非营利性活动办事机构,申请变更登记(备案)适用本规范。

2.第3项涉及文件应经外国企业所属国家或地区公证机关及其有权机构认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或代管该地区)使领馆认证。

港澳台地区企业代表机构有关文件的公证认证按现行规定办理。

3.变更核准后,需将登记证、代表证原件交回,以换领新的登记证、代表证。

4.代表机构变更,外国(地区)企业应当在登记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向社会公告。

说明:1.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或者企业登记(备案)等业务,可以登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网站(),或者登录广西红盾网(.cn),中国企业登- 9 -页记网(.cn),从“表格下载”栏目下载相关登记(备案)申请文书,按照登记(备案)申请文书所附填写要求填写。

2.提交的登记申请文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3.提交材料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4.提交材料涉及签署,未注明签署人的,自然人由本人签字,法人和其他组织由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 10 -页附件3 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申请书注:请仔细阅读本申请书《填写说明》,按要求填写。

附表1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首席代表/代表信息附表2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申请书填写说明注:以下“说明”供填写申请书参照使用,不需向登记机关提供。

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业务范围变更登记

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业务范围变更登记
2.以上文件除标明复印件外,应提交原件。
3.以上提交文件如为外文,需提交中文译文,并加盖翻译单位公章。
4.同时申请多项变更(备案)时,相同材料只需提交一份。
5.第2项应提交审批文件原件或有效复印件。行政审批被取消的事项毋需提交。
6.变更核准后,需将登记证原件交回,以换领新的登记证。
原业务范围
申请变更业务范围
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业务范围变更登记
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业务范围变更登记所需提交的文件、证件
序号
文件、证件名称
1
《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变更登记申请书》
2
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3
登记证复印件
4
其它有关文件证件
规范要求:
1.本申请书应由外国(地区)企业董事长或其他有权签字人签署,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签字笔填写,字迹应清楚。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注册流程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注册流程

注册成立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程序第一步:按照业务性质,报北京市商务局或国务院相关主管委、部、局批准,取得《批准证书》。

注:外国广告企业、医药类企业、贸易企业、制造企业、货运代理企业、承包企业、咨询企业、投资企业、租赁企业、铁路运输企业等不需报经有关部门审批,应直接到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登记注册第二步:领取登记表格;第三步:递交申请材料,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等候领取《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第四步:领取《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后,按照《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确定的日期到工商局缴纳登记费、公告费并领取登记证和代表证。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设立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明:1、《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设立登记表》(内含《代表机构基本情况》、《驻在场所证明》、《首席代表登记表》、《代表备案表》等表格);2、国务院有关委、部、局或北京市商务局颁发的有效期(自签发之日起30日)以内的《批准证书》原件;按照中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规定设立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代表机构,还应当依法提交相应文件。

3、派出企业所在国(地区)登记机关颁发的存续两年以上的合法开业证明复印件(其中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有限公司需同时提交香港税务机关颁发的有效期以内的《商业登记证》复印件)以及与该派出企业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的资信证明(原件),上述文件需经该国(地区)公证机关公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或代管该地区)使领馆进行认证;港澳台地区企业代表机构有关文件的公证认证按现行规定办理。

港澳地区企业的主体资格证明应当依法经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并由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或中国法律服务(澳门)有限公司加盖转递专用章转递;4、外国(地区)企业有权签字人签署的申请书(原件)(内含:常驻代表机构名称、驻在场所、首席代表及代表姓名、代表机构业务范围、驻在期限);5、外国(地区)企业的章程或者组织协议;(该文件应经外国企业所属国家或地区公证机关公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或代管该地区)使领馆认证。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国家规范性文件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国家规范性文件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设立及其业务活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以下简称代表机构),是指外国企业依照本条例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与该外国企业业务有关的非营利性活动的办事机构。

代表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

第三条代表机构应当遵守中国法律,不得损害中国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代表机构设立、变更、终止,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登记。

外国企业申请办理代表机构登记,应当对申请文件、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是代表机构的登记和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

登记机关应当与其他有关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相互提供有关代表机构的信息。

第六条代表机构应当于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向登记机关提交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的内容包括外国企业的合法存续情况、代表机构的业务活动开展情况及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费用收支情况等相关情况。

第七条代表机构应当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真实记载外国企业经费拨付和代表机构费用收支情况,并置于代表机构驻在场所。

代表机构不得使用其他企业、组织或者个人的账户。

第八条外国企业委派的首席代表、代表以及代表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关于出入境、居留、就业、纳税、外汇登记等规定;违反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章登记事项第九条代表机构的登记事项包括:代表机构名称、首席代表姓名、业务范围、驻在场所、驻在期限、外国企业名称及其住所。

第十条代表机构名称应当由以下部分依次组成:外国企业国籍、外国企业中文名称、驻在城市名称以及“代表处”字样,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和文字:(一)有损于中国国家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二)国际组织名称;(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禁止的。

代表机构应当以登记机关登记的名称从事业务活动。

第十一条外国企业应当委派一名首席代表。

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驻在地址变更登记

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驻在地址变更登记
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驻在地址变更登记
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驻在地址登记变更所需提交的文件、证件
序号
文件、证件名称
1
《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变更登记申请书》
2
审批机关பைடு நூலகம்批准文件
3
驻在地址的使用证明及涉外办公场所证明
4
代表证
5
登记证复印件
6
其它有关文件、证件
规范要求:
1.本申请书应由外国(地区)企业董事长或其他有权签字人签署,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签字笔填写,字迹应清楚。
7.变更核准后,需将登记证原件交回,以换领新的登记证。
原驻在地址
申请变更驻在地址
邮编电话
2.以上文件除标明复印件外,应提交原件。
3.以上提交文件如为外文,需提交中文译文,并加盖翻译单位公章。
4.同时申请多项变更(备案)时,相同材料只需提交一份。
5.第2项应提交审批文件原件或有效复印件。行政审批被取消的事项毋需提交。
6.第3项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并提交原件核对;租赁房屋提交一年以上租赁协议原件及出租方的产权证复印件,以上不能提供产权证复印件的,提交能够证明产权归属的其它房屋产权使用证明复印件。涉外办公场所证明由公安机关出具。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1.02.17•【文号】工商外企字[2011]27号•【施行日期】2011.02.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的通知(工商外企字〔2011〕2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10年11月19日以国务院第584号令公布,将于2011年3月1日起实施。

为确保《条例》顺利实施,认真做好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以下简称代表机构)登记管理工作,保障代表机构在我国境内合法开展业务活动,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统一思想认识,深刻领会《条例》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条例》是在我国进一步深化改革开放,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不断提高利用外资质量和水平的背景下颁布的。

《条例》的实施,对于我国履行加入世贸组织的承诺,扩大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完善代表机构登记管理制度,推动代表机构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条例》的颁布实施,是我国深化对外开放的必然要求。

改革开放以来,代表机构为我国吸引外商投资和促进对外经济合作交流发挥了积极作用。

为规范代表机构登记管理,1983年国务院批准颁布了《关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办法》,该办法施行二十多年来,为代表机构在境内正常开展业务活动提供了有效的制度保障。

但是,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代表机构登记管理中也不断出现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代表机构在设立户数、业务范围和活动方式等方面都有较大的变化,原办法的滞后性日益明显,已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

《条例》在原办法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代表机构的性质和准入标准,拓展了代表机构业务活动的范围,明确了业务活动的规则,为代表机构依法在中国境内开展活动提供了更为有效的法律保障。

深圳外资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注销流程

深圳外资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注销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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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处的设立、变更、注销

代表处的设立、变更、注销

代表处的设立、变更、注销目录1、代表处的常识性知识2、设立的流程及资料3、变更流程及注意事项4、注销流程及资料清单5、补充:雇员证---劳动登记手册适用法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关于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暂行规定》二、《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1、你所理解的代表处是什么形态?2、新旧代表处法规的差异在哪里?一、代表处的常识性知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是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与该国企业业务有关的非营利性活动的办事机构。

(中国缔结或者参加国条约、协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代表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

代表人可从事的下列活动:与外国企业产品或服务有关的市场调查、展示、宣传活动。

与外国企业产品销售服务提供境内采购、境内投资的联络活动。

代表机构的驻在期限不得超过外国企业的存续期限。

未经登记擅自设立代表机构的处5万以上20万以下的罚款;代表处违反规定从事营利性活动的,由登记机关没收营利性活动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等财务,处以5万以上50万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登记证;提交虚假材料或其他欺诈手段取得代表处机构登记证的,对代表处以2万以上20万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人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吊销登记证;代表处提交的年度报告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代表机构处以2万上20万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登记证;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登记证、代表证的,由登记机关处于1万以上10万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人处于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登记证;违反规定从事业务活动以外活动的,由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改正,使其未改正的,处以1万以上10万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吊销登记证;未提交年度报告、未按照登记机关登记的名称从事业务活动的、未按照规定公告其设立、变更情况的、未按照规定办理有关变更、注销登记或备案的处以1万以上3万以下的罚款。

二、设立的流程及资料场地证明工商局代码局国税、地税外汇账户备案银行开户(外币户及基本帐户)办理雇员证(FESCO)及就业证1、外国(地区)企业有权签字人签署的《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设立登记申请书》;2、外国(地区)企业住所证明和存续2年以上的合法营业证明(隶属外国(地区)企业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关部门出具的外国(地区)企业存续2年以上的主体资格证明或其他有关营业证明);3、外国(地区)企业的章程或者组织协议4、外国(地区)企业出具的对有权签字人的授权或证明文件5、外国(地区)企业对首席代表、代表的任命文件及其身份证明6、同外国(地区)企业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的资信证明7、首席代表、代表的简历8、代表机构驻在场所的合法使用证明9、批准机关的批准文件10、公司的执照复印件11、登记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备案)申请书》。

2.代表机构税务登记注销证明(登记机关和税务部门已共享清税信息的,无需提交纸质清税证明材料)。

3.海关、外汇部门出具的证明。

指海关、外汇部门出具的相关事宜已清理完结或者该代表机构未办理相关手续的证明。

4.原批准机关同意注销的文件。

5.登记证、代表证。

6.提交的文件若用外文书写,需提交中文翻译,并附翻译单位或翻译人员相关信息。

注:根据《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等规定,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与该外国企业业务有关的非营利性活动办事机构,申请注销登记适用本规范。

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设立登记

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设立登记

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1.《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设立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3.外国(地区)企业住所证明和存续2年以上的合法营业证明。

指隶属外国(地区)企业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关部门出具的外国(地区)企业存续2年以上的主体资格证明或其他有关营业证明。

4.外国(地区)企业的章程或者组织协议。

5.外国(地区)企业出具的对有权签字人的授权或证明文件。

6.外国(地区)企业对首席代表、代表的任命文件。

7.同外国(地区)企业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的资信证明。

8.首席代表、代表的简历和身份证明。

9.代表机构驻在场所的合法使用证明。

10.批准机关的批准文件。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代表机构从事的业务活动须经批准的,应当取得批准。

外国(地区)企业应自批准之日起9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逾期申请设立登记的,外国(地区)企业应报批准机关确认原批准文件的效力或另行报批。

11.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注:1、根据《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等规定,外国企业申请在中国境内设立从事与该外国企业业务有关的非营利性活动办事机构适用本规范。

2、第3至7项的文件应经外国企业所属国家或地区公证机关及其有权机构认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或代管该地区)使领馆认证。

港澳台地区企业代表机构有关文件的公证认证按现行规定办理。

3、按照中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规定设立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代表机构,还应当依法提交相应文件。

4、代表机构设立登记,外国(地区)企业应当在登记机关指定的媒上向社会公告。

5、以上提交文件应当使用A4型纸。

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6、以上提交文件应该为中文文本,如文件是外文文本,还需提交中文译文,并在两种文本之间加盖骑缝章。

7、提交材料涉及签署的,自然人由本人签字;外国(地区)法人和其他组织由有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外国(地区)法人和其他组织印鉴(如有印鉴)。

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

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

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一、法律依据《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

二、设立登记(一)办理流程。

(二)提交材料。

1.外国地区有权签字人签署的《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设立登记申请书》、《人员登记表》及《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2.外国(地区)企业住所证明和存续2年以上的合法营业证明;3.外国(地区)企业的章程或者组织协议;4.外国(地区)企业出具的对有权签字人的授权或证明文件;5.外国(地区)企业对首席代表、代表的任命文件;6.同外国(地区)企业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的资信证明;7.首席代表、代表的身份证明和2寸登记照两张;8.代表机构驻在场所的合法使用证明;9.批准机关的批准文件;10.其它有关文件。

以上文件除标明复印件外,应提交原件;上述文件若用外文书写,需提交加盖翻译单位印章的相应中文译本。

提示:1.第2项合法营业证明指隶属外国(地区)企业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关部门出具的外国(地区)企业存续2年以上的主体资格证明或其他有关营业证明。

2.第2至6项的文件应经外国企业所属国家或地区公证机关及其有权机构公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或代管该地区)使领馆认证。

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应当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

3.第6项资信证明应提交同该外国(地区)企业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的资本信用证明。

4.第8项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并提交原件核对;租赁房屋提交一年以上租赁协议原件及出租方的产权证复印件,以上不能提供产权证复印件的,提交能够证明产权归属的其它房屋产权使用证明复印件。

5.第9项批准文件应提交原件或有效复印件。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代表机构从事的业务活动须经批准的,应当取得批准。

外国(地区)企业应自批准之日起9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逾期申请设立登记的,外国(地区)企业应报批准机关确认原批准文件的效力或另行报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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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程序
一设立登记程序: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设立代表机构须经批准的,外国企业应当自批准之日起9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并提交以下有关批准文件,材料: (一)代表机构设立登记申请书;(代表机构名称(代表机构的名称的规定)、首席代表姓名、业务范围、驻在场所、驻在期限(自主决定驻在期限)、外国企业名称及其住所)
(二)外国企业住所证明和存续2年以上的合法营业证明;
(三)外国企业章程或者组织协议;
(四)外国企业对首席代表、代表的任命文件;
(五)首席代表、代表的身份证明和简历;
(六)同外国企业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
(七)代表机构驻在场所的合法使用证明。

(自由选择驻在场所)
(八)中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规定可以设立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代表机构的,还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提交相应文件。

登记机关在企业提交上述全部文件后,即可受理该企业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的申请。

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作出决定前可以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

作出准予登记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日内向申请人颁发登记证和代表证;作出不予登记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日内向申请人出具登记驳回通知书,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

代表机构、首席代表和代表凭登记证、代表证申请办理居留、就业、纳税、外汇登记等有关手续。

二变更登记程序
代表机构登记事项发生变更,外国企业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变更登记事项的,应当自登记事项发生变更之日起6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变更登记事项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代表机构驻在期限届满后继续从事业务活动的,外国企业应当在驻在期限届满前6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外国企业的有权签字人、企业责任形式、资本(资产)、经营范围以及代表发生变更的,外国企业应当自上述事项发生变更之日起60日内向登记机关备案。

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后,换发新的《登记证》。

申请代表机构变更登记,应当提交代表机构变更登记申请书以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相关文件:
(一)代表机构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变更登记表》;
(三)原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四)《登记证》;
(五)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其中,变更驻在地址的,应提交新住所的使用证明;变更代表的,要提交新代表的简历、身份证明。

变更登记事项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变更登记的决定。

作出准予变更登记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日内换发登记证和代表证;作出不予变更登记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日内向申请人出具变更登记驳回通知书,说明不予变更登记的理由。

三注销登记程序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外国企业应当在下列事项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一)外国企业撤销代表机构;(二)代表机构驻在期限届满不再
继续从事业务活动;(三)外国企业终止;(四)代表机构依法被撤销批准或者责令关闭。

外国企业申请代表机构注销登记,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代表机构注销登记申请书;
(二)代表机构税务登记注销证明;
(三)海关、外汇部门出具的相关事宜已清理完结或者该代表机构未办理相关手续的证明;
(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代表机构终止活动须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注销登记的决定。

作出准予注销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日内出具准予注销通知书,收缴登记证和代表证;作出不予注销登记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日内向申请人出具注销登记驳回通知书,说明不予注销登记的理由。

四延期登记
延期登记取消, 第十六条规定:代表机构的驻在期限不得超过外国企业的存续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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