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检察院内设机构设置
检察院各部门职责
检察院各部门职责
一、办公室
负责院务活动的组织、计划、实施和检查落实;负责机关日常事务和对外联络;负责机要收发、督办、统计、会务、文印、打字、接待和档案管理。
二、侦查监督处
负责本院管辖由县公安局和本院自侦部门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审查;负责辖区内有关批准逮捕案件的复核;负责对公安机关和本院自侦部门的侦查监督;请示和提请延长羁押期限和要求解除强制措施案件的审查。
三、公诉处
负责属本院管辖的刑事案件、经济案件、法纪案件的审查起诉、出庭支持公诉和抗诉工作。
四、渎职侵权检察处
负责辖区内徇私舞弊、刑讯逼供、玩忽职守等国家工作人员渎职、侵权案件的调查、立案侦查和预审。
五、反贪污贿赂局:内设侦查一处和侦查二处
侦查一处负责辖区内贪污、贿赂、挪用公款、巨额财产来源不明、境外存款隐瞒不报等经济案件的侦查、预审;接受上级交办的其它经济犯罪案件的调查、立案和预审。
侦查二处承担辖区内部分贪污、贿赂、挪用公款、巨额财产来源不明、境外存款隐瞒不报等经济案件的侦查、预审工作;负责协查工作;负责研究、分析辖区内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特点、规律,提出贪污、贿赂、渎职犯罪预防对策;开展对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工作;负责对检察机关在检察环节中其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指导;负责对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法制宣传。
六、控告申诉检察处
负责受理本院管辖的公民或法人的举报,负责本院其他部门发现的案件线索的初查工作;受理应由本院负责刑事赔偿的各类案件;承担其它本院管辖的刑事申诉案件的审查。
七、民事行政检察处
受理辖区内公民、法人不服人民法院做出已生效的民事、经济、行政判决、裁定而提出的申诉案件;负责辖区内民事、经济、行政案件的提请抗诉和建议抗诉;负责受理上级交办的申诉案件。
人民检察院内部组织机构
人民检察院内部组织机构
(一)办公室
协助院领导处理检察政务,组织协调重要工作部署、重大决策的贯彻实施和催办督办,组织安排机关重要会议和重大活动;负责文秘、信息、宣传、统计、档案、计算机、局域网、收发、文印以及保密等工作;负责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特邀检察监督员的联络工作;负责机关办公秩序管理;负责检察年鉴的编撰。
(二)政治处
负责本院机关工作人员的任免、调配及劳动工资等人事管理工作;负责《检察官法》及配套规定的组织实施和法警警衔的呈报审批工作。负责全院的政治教育和表彰奖励工作;承担本院理论学习中心组的秘书工作;负责本院年度考核工作;组织管理检察干部在职培训和学历教育;负责组织本院的业务学习;负责离退休干部工作。
(三)侦查监督科
负责辖区内刑事犯罪案件的审查批捕、决定逮捕、刑事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工作;承办公安机关提请复议、提请延长羁押期限等案件;研究制定全院侦查监督检察业务工作计划、规定和办法。
(四)公诉科
负责对一审刑事案件的审查起诉、出庭公诉、抗诉工作;负责对侦查、审判活动的监督;掌握分析社会治安动态情况,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研究制定全院公诉检察业务工作计划、规定和办法。
(五)反贪污贿赂局
负责辖区贪污、贿赂、挪用公款、巨额财产来源不明、隐瞒境外存款、私分国有资产、私分罚没财产等职务犯罪案件的侦查、预审工作;配合外地检察机关对经济犯罪案件进行协查;参与对跨地区重特大经济犯罪案件的侦查工作;承办上级院交办的县处级以上国家工作人员贪污贿赂要案的侦查工作;研究制定全院反贪污贿赂业务工作细则、规定。
检察院组织架构
检察院组织架构
检察院是我国司法机关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其主要职责是承担公诉事务、审查逮捕、执行判决等任务。在此背景下,检察院组织架构也非常重要,下面我们来具体探讨一下。
1.组织机构
检察院的组织机构可分为中央和地方两个层面。中央层面的组织机构主要包括最高人民检察院及其下属的各职能部门,而地方层面的组织机构主要包括各级人民检察院及其下属的各职能部门。
2.职能部门
在中央层面,最高人民检察院主要包括以下职能部门:
(1)案件审查厅:主要从事对重大犯罪案件的审判工作;
(2)反贪污贿赂局:主要从事打击贪污、受贿等经济犯罪的工作;
(3)网络监督管理处:主要从事网络犯罪的打击工作;
(4)派驻纪检组:主要负责对各级政府机关的进行监督管理。
(5)外事办公室:主要协调中央政府与国际合作的事宜。
在地方层面,各级人民检察院主要包括以下职能部门:
(1)案件审查部门:主要从事对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等工作;(2)公诉部门:主要从事针对刑事案件的公诉工作;
(3)执行部门:主要负责执行判决、裁定等工作;
(4)监督部门:主要监督司法执行、依法行政等方面的工作。
3.人员配置
为了保证检察机关的职能完成,其人员配置也显得格外重要。一般情况下,中央人民检察院及其下属各职能部门的工作人员都是由公务员或检察官担任。同时,地方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人员也是由公务员或检察官担任。此外,各级检察院都还设有一定数量的工作助手和聘请专家等。
总之,作为我国司法机关中的一员,检察院组织架构不仅是治理国家社会和保障人民权益的重要支柱,也是司法公正的保障。接下来,随着时代的发展和社会的
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省院机关部分内设机构及职能调整的通知-鄂检发[2013]46号
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省院机关部分内设机构及职能调整的通知
正文:
---------------------------------------------------------------------------------------------------------------------------------------------------- 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省院机关部分内设机构及职能调整的通知
(鄂检发〔2013〕46号)
机关各内设机构:
为进一步优化机构职能配置,更好地适应当前检察工作的新要求,经研究,决定对省院机关部分内设机构及职能作如下调整:
(一)在政治部内设立检察官管理办公室(原检察官协会办公室归并到检察官管理办公室)。具体职责为:
1.负责全省检察人员分类管理制度改革工作;
2.负责全省检察机关机构编制管理工作;
3.指导全省主办检察官选任考评工作;
4.协调全省检察机关人员录用、调配事项,承办新进人员审核手续;
5.负责全省检察人员福利待遇政策规定的落实工作;
6.对市县两级人民检察院的相关工作进行指导;
7.指导全省检察职业道德建设及协调省检察官协会日常工作。
(二)原由政治部干部处承担的检察官管理、机构编制管理及检察人员福利待遇等三项职责(省院机关及派出院除外)划归检察官管理办公室。
(三)原由检察官协会办公室承担的检察文化建设及开展检察机关主题实践教育活动工作职责划归政
治部综合处。
(四)联络处增加以下两项职责:
1.原控告申诉检察处承担的负责组织协调全省检察机关群众工作职责划归联络处。
检察院各业务科室机构设置和职责
检察院各业务科室机构设置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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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各业务科室机构设置和职责
2014-07-27 11:02阅读:3,181
检察院各业务科室机构设置和职责
1.反贪污贿赂局
负责办理发生在本辖区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党政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经济管理部门、国有企事业单位等的贪污贿赂、挪用公款、巨额财产来源不明、隐瞒境外存款、私分国有资产、私分罚没财物等职务犯罪案件的侦查。
2.反渎职侵权局
反渎职侵权局是检察机关打击渎职侵权犯罪的机构。
渎职侵权犯罪是指国家机关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利用职权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违背公务职责的公正性、廉洁性、勤勉性,妨害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致使公民的人身、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它有下列四个显著特点:(一)侵害的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公民的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
(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的行为。可以表现为作为,也可以表现为不作为。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包括在各级国家权利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军事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三)多数罪由故意构成,少数罪由过失构成。
(四)必须情节严重或后果严重。
3.监所检察科
一、对监狱、看守所、拘役所执行刑罚和监管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二、对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假释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三、对监狱管理机关、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四、对劳动教养机关的执法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五、对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管理监督监外执行罪犯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
△检察院有哪些部门,都是干什么的?
△检察院有哪些部门,都是干什么的?
文档模板范本:△检察院有哪些部门,都是干什么的?
一、检察院部门分类
根据法律规定,检察院可以设立的机构包括:根据差别原则划分,检察院的部门可以分为以下4类:
1.纵向管理部门:包括检务部门、统计计算中心、财务审计部门、纪检监察部门等,主要职责是根据上级机关的决策和规定,把握机关职能,规范机关行为,确保全机关按照预定目标运转。
2.业务支持部门:包括研究室、法律援助中心、人事部门、宣传部门、装备处等,主要职责是为机关其他部门提供信息、文化、技术、材料、设备等全面支持,确保整个机关高效有序地运转。
3.业务生产部门:包括侦查监督部门、公益诉讼部门、特殊职务诉讼部门等部门,主要职责是直接承担巡回检察、侦查监督、公益诉讼、控告诉讼等专业业务的执行。
4.综合管理部门:包括办公厅、机关党委、机关工会、机关团委、机关女工委等,主要职责是为机关全面性的综合管理和党建工作提供服务。
二、各部门职责
1. 检务部门:
(1)制定、组织实施检察工作的规划目标和任务计划;
(2)指导检察工作的业务研究和质量控制,全面监督检察活动的开展;
(3)组织核查和评估检察工作风格、工作纪律和业务水平的检查工作;
(4)组织和协调重大案件、疑难问题的处理工作;
(5)管理公证和涉外法律文书认证的工作等。
2. 统计计算中心:
(1)负责全局统计计算工作;
(2)开展统计信息分析,撰写统计分析报告;
(3)负责机关信息管理、信息保障系统的维护;
(4)负责机关电子邮件、传真、公文和文献的管理和归档等工作。
3. 财务审计部门:
各级检察院机构设置一览
最高检:1、办公厅2、政治部3、侦查监督厅4、公诉厅5、反贪污贿赂总局
6、渎职侵权检察厅
7、监所监察厅
8、民事行政检察厅
9、控告监察厅
10、刑事申诉监察厅11、铁路运输检察厅12、职务犯罪监察厅13、法律
政策研究室14、纪检组、监察局15、国际合作局16、计划财务装备局
17、机关党委18、离退休干部局19、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20、死
刑复核检察工作办公室
省检:(湖北):1、办公室2、政治部3、反贪污贿赂局4、侦查监督处5、公诉一处6、公诉二处7、渎职侵权检察处8、监所检察处9、民事行政检察
处10、控告申诉检察处11、职务犯罪预防处12、检察技术处13、法律
政策研究室14、人民监督院办公室15、监察处16、司法警察总队17、计
划财务装备处18、机关党委19、离退休干部处
(海南):1、办公室2、政治部3、反贪污贿赂局4、侦查监督处5、公诉处6、反渎职侵权局7、监所检察处8、民事行政检察处9、控告检察处10、刑
事申诉检察处11、职务犯罪预防处12、法律政策研究室13、监察处14、计划财务装备处15、检察技术处16、信息化工作办公室17、机关党委
18、基层检察工作处19、检委会办公室
市级检察院(咸宁市):1、办公室2、政治部3、反贪污贿赂局4、侦查监督处5、公诉处6、反渎职侵权局7、监所检察处8、民事行政检察处9、控告
申诉检察处10、职务犯罪预防处11、检察技术处12、法律政策研究室
13、人民监督员办公室14、纪检监察处15、司法警察支队16、行政装
备处17机关党委
(西安市):(一)办公室(二)政治部1.人事处2.宣传处3.教育培训处(西安市检察官培训中心)4.警务处(法警支队)5、机关离退休人员服务管理处(三)侦查监督处
基层检察机关内设机构设置问题探析
基层检察机关内设机构设置问题探析
作者:王亮蔡伟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4年第31期
摘要从2002年机构改革以来,基层检察院根据《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和需要,设立了一系列内设机构,但机构设置和人员配置与检察工作实际不相协调的问题一直存在着,在很大程度上制约检察工作的有效开展,影响检察机关整体效能和机构活力的发挥。基层院内设机构应该按照依法设立、统一规范、协调发展、精简高效的原则,依据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刑事检察、诉讼监督、业务管理、综合管理的基本职能,结合自身实际,重新构建,以达到优化检察职能配置、提高检察工作整体效能、推动检察工作科学发展的目的。
关键词检察机关内设机构设置
作者简介:王亮,南京市人民检察院干部处助理检察员;蔡伟,南京市秦淮公证处公证员。
中图分类号:D926.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11-165-02
一、基层检察机关内设机构之基本特点
(一)编制门类复杂
目前,基层检察院一般包括以下基本机构:侦查监督机构、审查起诉机构、反贪污贿赂机构、反渎职侵权机构、监所检察机构、民事行政检察机构、控告申诉检察机构、职务犯罪预防机构、法律政策研究机构等检察业务性机构,以及办公室、政治部门、监察部门、法警部门、技术部门、行政装备部门等综合保障性机构。这些机构有的得到了编办等主管部门的认可,而得以进入编制序列,也有一些因未能得到认可,未能变成“红头文件”上的部门,目前只能“挂牌”工作。
(二)机构总量较多
以笔者所在的南京市为例,绝大多数基层院核定的内设机构数量在12个以上,检察工作开展所需要的基础性的部门,绝大多数基层院都进行了设置。需要指出的是,根据惯例,基层院的反贪污贿赂局,一般还会设置3个左右的内设科室,和其他内设科室在层级上位于同一层面,编制部门予以认可。这样,我市基层检察院的内设科室,仅编办核定的机构一般在15个以上,再加上自行设置、未能定编的临时性机构,一般基层院的内设机构在17至18个左右。
基层检察院内部机构传统设置存在的问题及成因
、
传 统 的基 层检 察 院 内部 机 构 设 置存 在 的 问题
个 内部机构 , 还设有 多个派驻检察室( 兼职) 科室人数 。
由 1 至 l 人 不 等 . 除 副 检察 长 以 上人 员 。 均 每 人 1 排 平 个科室 4 . 。现有 八 项 职权 五个 部 门行 使 . 实 际 上 4人 而
归办 公 室 管理 )设 有 政 治处 、 检 组 ( 察室 )侦 查 监 , 纪 监 、 督科 、 诉 科 、 贪 污 贿 赂 局 ( 公 反 下设 两科 )反 渎 职 侵 权 、 局( 下设 一 科 )监 所 检 察 科 、 、 民事 行 政 检 察 科 、 告 申 控
点 . 明确 了两个 基点 后 。 在 我们要 预设 检察 权理 想化 的运
设 置 。 者 以为 , 是 辩 证 唯物 的方 法 , 联 系 的 、 展 笔 一 用 发 的 、 面 的 观点 来 看 待 研 究 对 象 ; 是 系统 论 的 方法 。 全 二
将基层检察院作为一个整体 的大系统 .各个 内部机构 是其子系统 , 互相影 响、 整合 、 联系 、 制约 , 架构成基层
检察科等均存在此类问题
问 题 二 : 室 过 多 , 量失 衡 。以笔 者 所 在 基层 检 科 力
化的运行 目标 , 研究 内部机构 的设置才能有的放矢 。
检察权 的性 质和职 权范 围是 内部机构 得 以存在 的基
检察院各部室职责范围
检察院各部室职责范围
一、检察院部门概述
•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构,负责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公正实施。
•检察院的各部室承担着不同的职责,协同合作,共同完成检察工作的重要任务。
二、最高人民检察院
1. 办公厅
•组织协调、研究决策等工作。
•承办案件审查监督工作。
•编写、发布《简报》、《通报》、《通知》等重要文件。
2. 立案监察厅
•受理案件投诉举报。
•审查案件立案及不立案决定。
•监察各级检察院办公厅、立案监察厅和分管自检室等部门的工作。
3. 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
•负责纪检监察工作。
•督促、检查各级纪委案件办理情况。
•组织召开纪委工作会议、培训班和座谈会。
4. 公安检察厅、企业检察厅等
•负责公安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刑事检察工作。
•受理、审查侦查机关移送的刑事案件。
•监督刑事案件的侦查和审判工作。
三、地方各级检察院
1. 纪检与监察部门
•负责监督和检查所属检察机关纪检工作。
•分析研究、总结经验,提出改进意见。
•组织开展纪律检查教育和警示性教育活动。
2. 检务部门
•负责案件分流、指导检察工作。
•统筹安排案件审查、提起公诉等工作。
•撰写工作报告,分析研究检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措施。
3. 司法救助部门
•协助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等申请司法救助。
•负责撰写司法救助证明材料,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制定有关司法救助的人员培训计划和工作标准。
4. 领导机关、综合行政部门
•负责领导、管理所在地区检察工作。
•组织制定检察院的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
•监督、检查各级检察院的工作开展情况。
5. 司法警察部门
基层检察院机构设置情况及职能说明
我国基层检察院业务机构的设置及其职责
1.控告申诉检察科(举报中心、刑事赔偿工作办公室)。
负责受理公民的报案、举报、检举和控告;对举报线索进行分流,对检察机关管辖的不明、难以归口处理的举报案件线索进行初查;综合反映控告和举报情况;受理公民的刑事申诉;受理服刑罪犯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负责受理不服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不起诉、撤销案件及其他处理决定的申诉;承办由本院管辖
的刑事申诉案件和刑事赔偿案件。
2.反贪污贿赂局。
主要负责对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的侦查工作。
3.反渎职侵权局。
主要负责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暴力取证、虐待被监管人、破坏选举等犯
罪的立案侦查工作。
4.侦查监督科。
负责对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军队保卫部门、海关缉私侦查部门和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提请批准逮捕、决定逮捕的案件审查决定是否逮捕;对公安等侦查部门立案侦查是否合法实行法律监督;对侦查部门提请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案件决定是否批准;对立案侦查部门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实施法律监督。
5.公诉科。
负责刑事案件审查起诉,决定起诉不起诉;出庭支持公诉;对人民法院的刑事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施法律监督;对确有错误的刑事判决、裁定提起抗诉和出庭支持抗
诉。
6.监所检察科。
负责对刑事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监管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对监狱内的职务犯罪直接立案侦查;对服刑人员的又犯罪案件和劳教人员的犯罪案件审查批捕、提起公诉等
工作。
7.民事、行政检察科。
检察院内设机构
检察院内设机构
检察院内设机构有:
1. 检察长室:负责协调检察机关的工作,统一指导检察机关的行动和决定,并发挥案件审理、决定机关作用。
2. 检察一处:负责重要案件审结,有关职权案件处理;审查起诉报告及检察建议报告,审查监督报告;负责对特定对象的职务犯罪活动的检察工作;负责对检察异议的审理及申诉检察案件的审理等。
3. 检察二处:负责检察指导研究,检察工作咨询;下达审查意见;负责确保案卷存档;审查专案委员会支持性文本等。
4. 检察三处:负责业务指导和开展对检察官的监督,对本市全体检察机关的法律工作情况进行统计、分析;针对检察工作需要,组织编制和发布法律文件;负责编写检察年报等。
5. 检察四处:负责案件的法律支持;负责案件的收集搜藏;审核起诉和检察指导文书;开展统计、报告检察工作;参与对诉讼代理律师的监督等。
检察院各业务科室机构设置和职责
检察院各业务科室机构设置和职责
检察院是我国法律领域的重要机构,通过负责刑事审判和民事诉讼的
职能,维护了社会公平正义和法律纪律。为了更好地履行职责,检察院设
有各业务科室,下面将重点介绍一些主要的业务科室的机构设置和职责。
1.刑事检察科:刑事检察科是检察院的核心部门之一,主要负责对犯
罪行为进行检察和监督。其机构设置包括刑事检察一、刑事检察二科等。
刑事检察科的职责包括:
-对侦查单位的刑事立案决定进行审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对犯罪嫌疑人的逮捕、取保候审等行为进行审核及监督;
-对公安机关侦查活动的合法性和证据的合法性进行监督;
-参与刑事审判程序,提出检察建议,并对判决结果进行监督等。
2.民事行政检察科:民事行政检察科负责处理民事和行政案件,并监
督行政机关、公职人员的执法行为。其机构设置包括民行检察一、民行检
察二等科。民事行政检察科的职责包括:
-对行政机关的法律规范适用、执法程序的合法性进行监督;
-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审查;
-对行政机关和公职人员的渎职和玩忽职守行为进行检察和追责;
-在民事诉讼中出庭代理国家利益、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等。
3.信访检察科:信访检察科负责处理和监督信访工作,保护公民权益,并强化政府信访工作的规范和效力。其机构设置包括信访检察一、信访检
察二等科。信访检察科的职责包括:
-对信访问题进行调查、勘验和核实,并提出处理意见;
-对信访工作中的不当处理和失职行为进行检察和追责;
-对涉及重大信访案件进行督办、协调和解决;
-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和配合,推动解决信访问题。
4.环境资源检察科:环境资源检察科主要负责处理与环境保护和资源管理相关的案件,保护生态环境和资源的合法权益。其机构设置包括环资源检察一、环资源检察二等科。环境资源检察科的职责包括:-对环境保护和资源管理领域的违法犯罪行为进行检察和监督;
检察院管理体制
检察院是我国的法律监督机关,负责依法对犯罪行为进行检察和起诉。检察院的管理体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中央和地方检察院:我国设立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各级地方人民检察院。中央检察院是
最高检察机关,负责领导和协调全国的检察工作;地方检察院则分为省级、市级和县级,分别对应不同行政区域。
2.检察长和副检察长:各级检察院设有检察长和副检察长,负责领导和管理本级检察院的
工作。检察长是检察院的最高负责人,负责向人大和其常务委员会报告工作。
3.各部门和办公室:检察院设有不同的部门和办公室,如刑事检察部门、民事行政检察部
门、反贪污贿赂部门等,负责处理不同类型的案件和事务。
4.内设机构:检察院内设有审查、公诉、执行等具体工作机构,分工明确,负责不同阶段
的工作任务。
5.监督委员会:检察院设立监督委员会,对检察院内部工作进行监督和审查,维护检察机
关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总的来说,检察院的管理体制是建立在我国宪法和相关法律基础之上的,旨在保障检察机关的独立性、公正性和效率性,确保其能够履行好对犯罪行为的检察和起诉职责。
检察院机构设置
检察院机构设置
检察院是国家的司法机关之一,负责对犯罪行为进行侦查、审查起诉和检察监督等职能。为了更好地履行职责,检察院在全国范围内设立了多个机构,构成了完整的检察系统。
一、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是全国检察机关的最高领导机构,是国家最高检察机关。其主要职责是领导全国检察工作,制定检察工作方针、政策和法规,指导各级检察机关的工作,并对全国检察工作进行检查和监督。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检察院
省、自治区、直辖市检察院是各级检察机关的最高领导机构,主要职责是领导本地区检察工作,制定检察工作方针、政策和法规,指导下级检察机关的工作,并对本地区检察工作进行检查和监督。
三、地、市、区、县检察院
地、市、区、县检察院是各级检察机关的基层工作机构,主要职责是负责对本辖区内的犯罪行为进行侦查、审查起诉和检察监督。同时,还要开展法律宣传、法律援助、法律监督等工作,维护当地社会稳定和法律秩序。
四、专门检察机关
专门检察机关是指针对某一特定领域的犯罪行为设立的检察机关,如军事检察机关、铁路检察机关、海事检察机关等。这些机关主要负责对本领域内的犯罪行为进行侦查、审查起诉和检察监督,保障本领域的法律秩序和安全。
五、检察官办公室
检察官办公室是检察机关内部的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协助检察官开展工作,如参与侦查、起诉和庭审活动、撰写法律意见和报告、开展法律研究等。
六、检察院内设机构
各级检察机关还设有一些内设机构,如办公厅、财务处、司法警察支队、纪检监察室等。这些机构主要负责机关日常管理和内部监督工作,保障机关的正常运转和工作效率。
基层人民检察院内部机构设置探究
基层人民检察院内部机构设置探究
【摘要】当前基层人民检察院在内部机构设置上主要存在无序设置、机械设置、缺位设置、错位设置等不足。优化基层人民检察院内部机构设置,应坚持职能最优履行、资源最优利用、素质最优提升、法治最优体现等原则,进一步完善立法设计,分设公诉部门和诉讼监督部门,设立案件管理部门,因地制宜、统分结合。
【关键词】机构设置;开放性;调和性
随着我国法治进程的不断深入,县级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基层人民检察院)现行内部机构设置在诸多方面已表现出了明显的不合理性,一定程度上影响和制约了检察事业的科学发展,亟待进行改革。本文专就基层人民检察院内部机构设置进行初步探究。
一、现行基层人民检察院内部机构设置存在的不足
笔者认为,现行基层人民检察院内部机构设置主要存在以下四个方面的不足:
(一)千差万别,无序设置
由于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20条仅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可以分别设立相应的检察处、科和其他业务机构。这一概括性规定,并未对检察机关内设多少机构、机构名称如何、各机构相应承担什么职能等作出具体的界定与明示,从而导致基层人民检察院在设置内设机构时呈现出一定的任意性和无序性。比如,有的基层院单设调研科,有的不设;有的把承担批准和决定逮捕职能的部门称为批捕科,有的称为侦查监督科,等等。
(二)上行下效,机械设置
总体上讲,现行基层人民检察院内部机构设置的通常做法是参照上级院对应设置。这种设置模式虽然有利于上级院对下指导,推动各项具体业务工作的顺利开展,但没有考虑基层院的不同实际,对于人数较少的基层院容易造成力量分散、各自为战、资源浪费等不良影响。换言之,这种设置模式对人数众多的基层院而言有利的方面大于不利的方面,对人数较少的基层院而言不利的方面大于有利的方面。一人科处室,就是这种设置模式的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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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检察院内设机构设置及改革之初探
基层检察院是指县、市、自治县、市辖区人民检察院,不包含各种派出检察院和专门检察院。基层检察院是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基础单位,其内设机构设置是否科学、合理,直接影响到检察职能的发挥以及检察机关在人们心目中的形象和地位。基层检察院内设机构的设置虽然一直处于在实践中不断改革的状态,但与社会发展要求及检察职能的充分发挥仍存在着差距。为此,对基层检察院内设机构的设置问题有必要作进一步的探讨。
一、当前基层检察院内设机构的设置现状及问题
(一)机构臃肿,力量分散。从目前我国检察机关内设机构的数量来看,机构过于臃肿已成为一个不争的事实。以笔者所在基层院为例,内设机构有政治处、办公室、侦查监督科、公诉科、反贪污贿赂局、反渎职侵权局、民事行政检察科、控告申诉检察科、检察技术科等1 0个,整个宁波的基层检察院机构数目大致如此,只不过有的分出研究室和行装科,但总量上都差不多。由于机构设置过多,大量的检察人员被分散在各个部门,甚至出现了一线人员反比非一线人员少的反常现象,一线办案人员经常处于超负荷运转状态,但机关中3/5的人却忙于其他事务。由于力量分散,平均用力,不能集中警力办案,检察职能的充分发挥受到影响。
(二)职责交叉,力量内耗。内设机构职责交叉、任务重叠,情况严重。如侦查监督科与公诉科,两科主要是通过审查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移送的案件,一个审查决定是否逮捕,一个审查决定是否提起公诉或不诉来实现侦查监督。在检察实践中就势必出现重复阅卷、讯问、熟悉案情,分别装订卷宗(副卷)等,降低办案效率,浪费人力物力等现象,使人员紧张的矛盾更加突出。职责交叉,本来一个部门能独立完成的事情,却要由几个部门去进行,造成工作效率低下;如检察宣传职能,按理归口在政工部门,但有关业务方面的宣传却又要由办公室来做,又如接待工作,一般归口于办公室,但一般办公室不管车,车辆和就餐问题还得和行装部门联系,严重影响办事效率。
(三)名称不一,级别不一。内设机构的名称不规范,在称谓上可谓五花八门,如笔者所在院有“处、室、局、科”等四种不同的称谓,部门负责人有的称局长,有的称科长,有的称主任,带有浓厚的行政化色彩,体现不出应有的法律性。在内设机构的级别上,尽管同属一个单位的部门,但有高下之分。这集中反映在反贪、反渎部门和政治部门的设置上,政治部门的负责人一般都是党组成员,而且根据近年来上级检察机关文件精神,反贪、反渎两部门负责人被要求高配,这样反贪、反渎和政治部门的级别就相对高于其他科室,这就对确定中层干部职数和检察官等级以及开展干部轮岗带来难题,不利于人事制度改革。
二、改革基层检察院内设机构设置所应遵循的价值取向与原则
(一)价值取向
我国宪法规定,检察机关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我国的检察权定位为法律监督权。检察机关的业务机构设置要能够反映并承载法律监督职能,也即通过检察机关的业务机构设置,将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职能加以有效的实现。因此,基层院内设机构改革的价值追求应当是更好的行使检察权,进一步强化和发挥法律监督职能,切实维护和实现全社会的公平正义。
(二)改革原则
1、效能优化原则。机构改革不是简单的机构撤并,而是为了通过更加合理、科学的配置职能,来实现组织效能最大化的目标。因此,首先必须确保组织的各项主要职能都有相应的部门承担,有些机构可以合并,但必须有专人负责该项工作,以确保完成组织目标。
2、机构精简原则。在有效实现目标的前提下,组织结构要力求精简,部门必须力求最少,这是职能配置的一般规律。为此,要从机构设置的科学化、职能再配置的合理化人手,充实业务部门,精简行政管理部门,合并职能重叠部门,优化力量配置,形成高效节约的检务运行机制。
3、强化法治原则。目前检察机关内设机构存在行政化色彩较浓的特点,一个明显的例证便是,尽管从1999年开始,全国各地检察院都开展了检察官等级评定工作,但每位检察官都清楚地知道,检察官等级并没有多大的实际价值,助理检察员和检察员至多是在称谓有所不同,工资待遇没有多大变化;而一些如“科”、“处”、“厅”等行政级别则对每个干警更具有现实意义。以至于在全院范围内公开选拔主诉检察官、主办检察官时,响应者不多,难以吸引检察精英充实到办案第一线。与之相反,在中层领导干部竞聘上岗工作中,报名之热烈,参与积极性之高与前者形成鲜明的对比。今年我院上半年开展的中层岗位竟聘就充分说明了这点,如侦监科虽只设了两个副职,却有5个符合条件的干警参与竟聘该职位,竞争激烈。一定程度上可以说,行政级别的晋升早已成为检察干部事业成功的重要标志。如果检察机关内设机构过少,一大批积极要求上进的检察官就必然晋升无门。因此自然而然的选择,可设可不设的仍要设,可分可不分的坚持分,因为多一个机构就可以多设几个“官位”,抬高一个位子则可以多升一个“级别”。这种根深蒂固的行政化管理模式如不改变,机构改革便很难成功,只会越改越多,而这在当前各级检察机关进行的机构改革过程中已经成为一个普遍现象。[1]这明显不利于机构设置改革。为此,有必要依法治原则或者说按照检察工作的规律进行改革,取消检察官的行政级别设置,按检察工作的特点对检察官进行管理,使检察官等级实质化,并且与物质利益、业绩评价等挂钩,淡化行政管理色彩,吸引机关中最优秀的业务精英充实到业务第一线,配精配强一线办案资源,切实解决一线办案中长期存在的案多人少矛盾,最大限度地发挥检察职能。
三、基层检察院内设机构设置改革的具体框架
基于上述分析,围绕检察职能的发挥和精简、效能、统一的机构改革原则,可将整个基层检察院内设机构划分为行政部门与业务部门两大类,其称谓和职能具体简述如下:
(一)行政部门。主要设置政治处和综合处。
1、政治处(含监察和检务督察):负责本院干警思想政治教育、机关党建、人事管理、工资福利和离退休人员的管理;受理、查处本院干警违纪违法案件;对在职干部进行培训;检察宣传等工作。下设法纪监察、宣传教育、干部管理和检务督察等职能科室。
2、综合处:负责文秘、印章、信息、统计、档案、技术、调研、行政事务、财务装备、局域网、车辆及赃款赃物的管理等工作。下设文电、信息调研、行政后勤、计划财务、技术统计等职能科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