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动员商事人格权的法律风险研究

合集下载

体育法学案例分析100例

体育法学案例分析100例

体育法学案例分析100例引言体育法学是研究体育运动领域中的法律问题的学科,随着体育运动的普及和商业化,体育领域的法律案例逐渐增多。

本文将对100个体育法学案例进行分析,旨在探讨体育运动中常见的法律问题和解决方案。

1. 运动员合同纠纷案例•案例1:某公司与一位著名足球运动员签订合同,但合同期满后运动员表示不再履行合同。

公司起诉要求运动员赔偿损失。

•案例2:一位篮球运动员在签订合同后,发现球队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资。

运动员起诉球队要求支付拖欠工资。

•案例3:一位田径运动员由于酒驾造成事故,导致合同违约。

赞助商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运动员赔偿损失。

2. 赛事组织与管理案例•案例4:某马拉松赛事组织方因为赛事安全措施不到位,导致多名选手在比赛中受伤。

选手起诉赛事组织方要求赔偿医疗费和精神损失费。

•案例5:某足球俱乐部与球迷发生冲突,导致比赛中断。

足球协会对俱乐部做出处罚决定,禁止其参加下一赛季的比赛。

•案例6:一项乒乓球国际比赛因为承办方的纵容药物作弊行为被取消,对承办方做出处罚决定,并追究法律责任。

3. 防止兴奋剂使用案例•案例7:某运动员在比赛前被检测出使用兴奋剂,赛事组织方取消其比赛资格并追究法律责任。

•案例8:一名游泳选手使用兴奋剂获得优异成绩,但随后被发现并受到处罚。

•案例9:某健身中心涉嫌销售兴奋剂,被当地执法部门查封并追究法律责任。

4. 球迷暴力行为案例•案例10:某足球比赛中,球迷之间发生冲突,导致多人受伤。

警方介入并对涉事球迷采取行政处罚措施。

•案例11:某篮球比赛中,球迷向场内投掷杂物,破坏比赛秩序。

比赛暂停并对球迷进行处罚。

•案例12:某棒球比赛中,球迷非法进入场内,打击球员导致比赛中断。

球迷被球场保安人员制止并交由警方处理。

……(案例13-100类似)结论通过对上述100个体育法学案例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到体育运动领域中涉及的法律问题非常广泛,包括合同纠纷、赛事管理、兴奋剂使用、球迷暴力行为等方面。

体育法律问题与运动员权益保护

体育法律问题与运动员权益保护

体育法律问题与运动员权益保护在当今社会,体育不仅是展现国力和文化软实力的重要窗口,也是亿万人民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然而,随着体育产业的蓬勃发展,相关的法律问题也日益凸显,尤其是关于运动员权益的保护问题,成为了社会关注的焦点。

体育法律问题的复杂性在于其涉及的范围广泛,包括合同法、竞争法、劳动法等多个领域。

运动员作为体育活动的主体,其签约、训练、竞赛乃至退役后的生活保障等各个环节都存在潜在的法律风险。

例如,运动员在签订合同时可能因信息不对等而处于劣势地位,导致其合法权益无法得到充分保障。

此外,一些运动员可能会遭遇不公平的竞争限制或者在伤病、退役后的安置问题上得不到合理的解决。

面对这些问题,保护运动员权益的法律制度和措施显得尤为重要。

首要的是建立健全体育法律体系,通过立法明确运动员的权利和义务,以及体育组织、俱乐部的责任。

这包括确保运动员的合同权利,比如合理的薪酬、保险和福利待遇,以及职业生涯结束后的教育与再就业支持。

加强法律教育和服务同样不可或缺。

提高运动员自身的法律意识,使他们能够识别并维护自身权益,是避免权益受损的关键一步。

可以通过定期举办法律讲座、提供在线法律咨询等方式,让运动员及其代理人更好地了解体育法律知识,从而在签订合约或面对纠纷时能够做出明智的决策。

建立和完善独立的仲裁和调解机制也是解决体育领域法律问题的有效途径。

当发生争议时,公正高效的仲裁和调解机构可以为运动员提供及时的法律援助,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强化对体育组织的监管力度,确保其在运动员权益保护方面承担起应有的责任。

这包括监督体育组织执行法律规定,落实运动员保护措施,并在必要时对其进行问责。

体育法律问题的解决和运动员权益的保护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法律、体育组织、社会各界及运动员本身的共同努力。

通过完善法律制度、提升法律服务水平、建立有效仲裁调解机制以及加强监管,我们能够为运动员营造一个更加公平、公正的体育环境,让他们能够在赛场上尽情挥洒汗水,展现体育精神的同时,也能够得到社会和法律的充分尊重与保护。

体育明星姓名权保护的法律路径——从西方经验到中国语境

体育明星姓名权保护的法律路径——从西方经验到中国语境

体育明星姓名权保护的法律路径——从西方经验到中国语境体育明星姓名权保护的法律路径——从西方经验到中国语境引言:体育明星是社会上备受关注的一群人,他们的名字和形象不仅仅代表个人,也代表着整个国家或地区的形象。

然而,由于互联网和新媒体时代的兴起,体育明星的姓名和形象的使用权也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

为了保护体育明星姓名权,在对中国语境下进行研究之前,我们可以从西方经验中吸取启示。

一、西方国家的体育明星姓名权保护法律体系在西方国家,体育明星姓名权的保护主要以知识产权和肖像权两个方面展开。

知识产权包括商标权、著作权和专利权等,这些权利可以作为一种经济资本进行交易和运用。

而肖像权则是指个人形象及其相关权益的保护,主要涉及到形象的使用权、人格权等。

值得一提的是,体育明星最常见的名字商标保护方式就是注册自己的姓名作为商标。

例如,乔丹的商标“Air Jordan”就是保护他的形象和名字的一种手段。

这样一来,他就能够享受到经济上的保护,并且可以防止他人滥用他的名字和形象。

在知识产权方面,著作权是保护体育明星姓名权的一种重要方式。

一些体育明星会出版自己的自传或回忆录,他们可以通过著作权保护自己的姓名权。

此外,在体育比赛的广播、转播和录像等方面,也可以通过版权的方式来保护体育明星的姓名权。

二、中国语境下的体育明星姓名权保护法律路径在中国,体育明星姓名权的保护相对较薄弱。

传统的肖像权保护主要靠民事侵权责任来维护,而缺乏相关法律规定,加剧了体育明星姓名权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然而,中国的体育明星姓名权保护在近年来有了一些进展。

2019年,中国最高法发布的《人格权纠纷审判指引》明确了人格权的保护范围,其中包括了对体育明星姓名权的保护。

指引还明确了侵权行为、责任承担和赔偿等相关规定。

此外,中国还可以借鉴西方国家的经验,发展体育明星姓名商标的制度。

这样一来,体育明星就能够通过商标注册的方式来保护自己的姓名权。

同时,相关机构也可以加强对商标注册的监管,防止他人滥用体育明星的名字和形象。

《民法典》下运动员的隐私权及个人信息保护

《民法典》下运动员的隐私权及个人信息保护

第36卷第4期Vol36No4体育成人教育学刊JournalofSportsAdultEducation2020年8月Aug2020《民法典》下运动员的隐私权及个人信息保护刘韵(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江苏南京210023)摘要:《民法典》在“人格权编”中对自然人的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予以了规定,一方面丰富了对自然人人格权益的保护,另一方面亦强调了对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的区别化保护模式。

研究认为,运动员主体相较于一般自然人具有行业特性和身份特殊性,由此关于运动员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应较之一般自然人有不同之认识$在“数字体育”发展背景下,对于我国大多数非职业运动员而言,应从运动员个体和体育管理部门两个维度强化运动员隐私和个人信息的保护,特别保障运动员主体权地位,注意建构类型化的分级保护机制。

关键词:《民法典》;运动员;隐私权;个人信息保护中图分类号:G80-0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268X(2020)04-0005-05刘韵.《民法典》下运动员的隐私权及个人信息保护[J].体育成人教育学刊,2020,36(4):5-10.在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飞速发展的背景下,自然人个人信息的收集、挖掘、管理和利用等也获得了迅速的发展。

但是与此相应的是自然人主体的相关权益面临巨大的风险,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即是其中之重,并已成为社会关注和讨论的焦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已于2020年5月28日通过,并将于2021年1月1日正式施行。

《民法典》第四编“人格权”规定了“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这无疑是对社会焦点的回应。

总体而言,该部分围绕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的定义、侵害隐私权的方式、个人信息处理的限制和免责事由等方面予以了具体说明。

运动员相较于一般自然人,有其特殊性。

在当前“数字体育”的背景下,运动员隐私和个人信息保护与运动员个人信息的管理和利用之间的紧张关系更为凸显。

通过对《民法典》规定的“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相关条文的解读,并从运动员角度对之进行具体化理解,将有助于对运动员隐私和个人信息的针对性保障,也有益于体育行业的健康和持续性发展&1《民法典》下的运动员隐私权及其理解1.1《民法典》中隐稻权的初步解读《民法典》对于隐私权的规定集中在第1032条和第1033条。

我国运动员商事人格权的法律保护对策和建议

我国运动员商事人格权的法律保护对策和建议
动员的商事人格权 。 关键词 : 运动员 ; 商事人格权 ; 法律保护 ; 对策 ; 建议
中图分类号 :8 —0 G0 5 文献标识码 : A 文章编号 :62 35 20 )6— 04— 2 17 —16 (080 00 0
Co n e me s r s a d S g e t n f g lP o e t n o u t r a u e n u g s i s o a r tc i f o Le o C mme ca e s n l y R g to h n ’ h lt o r ilP r o ai i h fC i a SAt ee t s
它是合人格权和财产权两 种属 性为一 的特殊 民事权 利。具 体包括运动员姓名 、 肖像 、 音等人 格标识 进行 商业 化利 用 声
的权利 。运动员人格 标识具 有商业 价值 取决于他们 的运 动
第二 , 权利与其 主体分离不 利于商业 运作和权 利保 护。 运动员商事人格权是 能够带来商业利益的财产价值权 利, 具
K ywod :t e ;one i e oat h; po co ;cut m a r; getn e rsa lt cnnr apr nly啦 tl h e cl s i e rt tn one es es gso ei r u u i
1 我国运 动员商 事人格 权存在 的 问题
关于我 国运动员 商事人格 权的归属 问题一 直是 运动员 和学术界关注的问题。运 动员商事 人格权 是指运 动员拥有 的对其具有一定 声誉 的人 格标 识 进行 商业 化利 用 的权利 。
2O 年 第 2 卷 08 4 第 6期
吉 林 体 育学 院学 报
Ju l f inIs t eo P y i l d ct n o ma o J i n tu f h s a E u a . 4 00 12 No. 6

体育运动员肖像权保护的法律分析

体育运动员肖像权保护的法律分析

体育运动员肖像权保护的法律分析体育运动员肖像权保护的法律分析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体育运动员作为公众人物的特殊群体,其形象和肖像经常被广泛使用。

然而,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越来越多的体育运动员开始关注自己的肖像权,希望得到更好的保护。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进行分析,探讨体育运动员肖像权保护的相关法律问题。

一、肖像权的概念和法律地位肖像权是一种人格权利,指的是个人对其肖像的控制权和经济利益的保护权。

在我国,《著作权法》、《民法典》、《广告法》等法律规定了肖像权的法律地位和保护范围。

其中,《民法典》第101条规定:“自然人有依法享有肖像权的权利,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侵犯。

”同时,《广告法》第八条规定:“企业或者个人使用他人肖像进行广告宣传的,应当征得肖像权人的同意并支付报酬。

”二、运动员肖像权保护的法律依据运动员肖像权的保护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依法享有的效益权和信息权。

其中,效益权是指运动员将自己的肖像授权给第三方,以获取经济利益的权利;信息权则是指运动员有权防止他人未经授权使用其肖像、姓名等信息。

在我国,运动员肖像权的保护主要由《体育法》、《广告法》、《著作权法》等法律法规进行规定。

其中,《体育法》第十九条规定:“运动员的肖像、姓名等个人信息应当得到保护,不得非法使用。

”同时,运动员肖像权也遵循著作权法的规定,享有与图书、音像制品等作品的著作人相似的权利。

此外,《广告法》第八条也规定了企业或者个人使用运动员肖像进行广告宣传的前提条件。

三、运动员肖像权的保护范围体育运动员作为公众人物,其肖像的使用对象广泛,涉及到运动比赛的电视转播、媒体报道、广告宣传、游戏等多个方面。

因此,如何界定运动员肖像权的保护范围成为了重要的法律问题。

就肖像使用方而言,运动员肖像在新闻报道、体育比赛等公共场合中的使用,受到了公共利益的限制,在此情况下的使用不需要得到运动员的授权。

但是在商业营销、广告使用以及非公开性场合的使用就需要肖像权人的同意和支付相应的报酬。

竞技体育运动员权益保障措施

竞技体育运动员权益保障措施

竞技体育运动员权益保障措施随着竞技体育运动的不断发展,对运动员权益的保护也日益成为一个重要的议题。

运动员在职业生涯中面临着各种风险与挑战,如伤病、合同纠纷以及形象权利侵害等。

为确保运动员在竞技过程中的权益得到保护,需要采取一系列的安全措施。

本文将从职业体育组织、合同保障、健康保障、形象维护、职业生涯规划等方面展开详细阐述运动员权益保障措施。

一、职业体育组织职业体育组织作为竞技体育的管理者,承担着保障运动员权益的责任。

首先,职业体育组织应建立完善的规章制度,规范各方行为。

例如,对于俱乐部行为的规定,确保运动员合同履行、工资支付等问题得到妥善解决。

其次,职业体育组织应加强运动员代表组织的建设,为运动员提供专业的咨询和维权服务。

此外,职业体育组织还应加强与政府相关部门的合作,推动相关法律和政策的制定,从法律层面保障运动员权益。

二、合同保障合同是运动员与俱乐部、赞助商之间的法律约束和保障。

为确保运动员权益得到保护,应加强合同的监管和保障机制。

首先,应完善合同审查与签署程序,确保合同内容明确、合法合规。

其次,应设立独立的合同争议解决机构,及时处理合同纠纷,保障运动员权益。

此外,应加强对合同的履行情况监管,确保俱乐部和赞助商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三、健康保障竞技体育运动对运动员身体素质要求较高,因此健康保障是保障运动员权益的重要环节。

首先,应建立健康档案制度,对运动员进行全面体检和医疗记录,及时发现和治疗潜在的健康问题。

其次,应加强对运动员的训练监管,确保训练方式合理、安全,避免过度训练和运动伤害的发生。

同时,应建立完善的医疗保险制度,为运动员提供全方位的医疗保障。

四、形象维护运动员的形象是其职业发展的重要资本,形象权利的保护也是运动员权益保障的重要方面。

首先,应加强对媒体的管理和引导,确保对运动员形象的报道准确客观,避免不实报道对运动员形象造成负面影响。

其次,应加强对赛事组织方和赞助商的监管,防止运动员形象被商业化利用和侵权行为。

普法案例、以案释法 体育行业案例

普法案例、以案释法 体育行业案例

体育行业作为一个重要的社会经济领域,在日常经营中难免会遇到各种法律问题。

司法实践中,通过对相关案例的分析,可以更好地理解和把握法律规定正确适用的方式和原则,促进法律在体育行业的落地和实施。

以下将通过案例分析,探讨在体育行业中以案释法的相关问题。

一、体育赛事合同纠纷案例2018年,某体育赛事组织方在与赞助商签署合同之后,因赛事原因取消发生纠纷。

赞助商要求体育赛事组织方履行合同,赔偿经济损失。

本案例中,赞助商与体育赛事组织方签署了一份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如果体育赛事组织方因自身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赞助商可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

该案例中涉及合同法和赔偿法等相关法律规定,通过法院审理该案,对体育赛事合同签署、履行和违约等问题有了更加深入的理解。

二、体育选手药检案例近年来,因体育界涉药违规行为引发的药检案件屡见不鲜。

某知名体育选手因在比赛中被检出违规药物而受到体育组织的处罚。

在这种情况下,选手通常会提出申诉,希望通过司法程序维护自己的权益。

这种案例为人们提供了一个了解相关体育法规和体育纪律处罚制度的机会,同时也对监督体育行业的健康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三、体育知识产权侵权案例在体育产业的快速发展过程中,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也逐渐增多。

某体育品牌因他人未经许可使用其注册商标而起诉对方构成侵权。

在此类案件中,司法机构需要对知识产权法进行准确的适用,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促使市场秩序的规范和规范。

四、体育赛事安全责任案例体育赛事作为大型公共活动,与之相关的安全责任问题备受关注。

一旦发生安全事故,涉及方往往会提起责任追究或索赔诉讼。

某体育赛事因安全隐患引发事故,导致观众受伤并提起诉讼。

在这种情况下,法院需要审理案件,并进行相应的责任认定,保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同时推动体育赛事承办方在安全管理方面加强规范。

体育行业作为一个复杂的产业领域,其所涉及的法律问题也是多种多样的。

通过对体育行业相关案例的分析,不仅可以更好地理解和把握法律规定正确适用的方式和原则,还可以推动体育法律的进一步完善和发展。

关于民法典中有关人格权问题的研1

关于民法典中有关人格权问题的研1

关于民法典中有关人格权问题的研究人格权法属于民法的基本内容之一。

1986年,我国制定出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虽然这部法律不是一部完整意义上的民法典,但是在该法律中,第五章也就是“民事权利”这一章是按照民法典分则的体例编制的。

其中这一章的第四节规定了“人身权”,而对于人身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主要规定了人格权,并且是将它作为独立的一节而规定的。

其规定的具体内容包括生命健康权、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和婚姻自主权。

同时也采用了对人格权保护的精神损害赔偿的制度。

虽然这种规定在当时并非十分完善,但它最重要的意义在于这是新中国立法史上第一次采用这种形式来对人格权作出规定并予以保护。

毫无疑问,这种开创性的立法给中国民事立法的进步,给中国的人格权立法的奠基和发展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规定的人格权在理论和实践上也存在一些缺陷所以我国学者在制定民法典草案和研究其体例时,学者提出了三种思路:1、制定单独的一编人格权。

由王利明教授牵头、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研究中心的一批民法学者起草和提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学者建议稿》中就坚持的是这一观点。

该建议稿将人格权置于总则编之后,人格法编共分为六章,第一章规定了一般人格权等关于人格权的一般规定。

之后用五章的篇幅,规定了四组具体人格权和其它如人格利益,这五章分别是关于物质性人格权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的规定、关于标表型人格权即权、名称权、肖像权的规定、关于评价性人格权即荣誉权、名誉权、信用权的规定、关于自由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以及其他人格利益权的规定2、采用《瑞士民法典》的做法,在民法典总则的“民事主体”部分规定民事主体的人格权主要代表人物为梁慧星教授1,该学者认为,单独编制一编在以往的民事立法中没有先例,且人格权所包括的内容并不多,也会与其他编的内容不协调、不和谐,使民法典缺乏形式美。

所以,单独规定人格权法编的主张不可取。

民法典体育运动风险自担原则

民法典体育运动风险自担原则

民法典体育运动风险自担原则随着民法典的颁布实施,体育运动领域不少问题迎来新的法律规范。

其中,自担风险原则成为备受关注的一个问题。

下面我们就来深入探讨一下民法典中关于体育运动风险自担的原则。

一、自担风险原则的定义自担风险原则是指在体育运动中,运动参与者承担因运动活动产生的人身伤害风险和财产损失风险。

简单来说,就是运动参与者自己承担由运动活动带来的风险,主动承担可能会发生的意外。

二、自担风险原则的适用条件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自担风险原则适用条件如下:1.运动参与者应该在自愿、知情、能力范围内参与体育活动。

也就是说,运动参与者必须自愿参加活动,并清楚了解该活动的风险和隐患,同意承担运动风险。

2.运动活动应该符合安全性要求。

3.运动参与者必须遵守比赛规则和管理人员的指示,不可以违纪违法。

4.运动参与者必须要采取安全措施,如佩戴护具、验明合格的器材、掌握正确的技能和运动姿势等等。

运动参与者必须满足以上条件,才能享受自担风险原则的保护。

三、自担风险原则的实践意义自担风险原则的实践意义非常广泛。

对于运动员而言,他们应该自觉保护自身健康和安全,增强自己的风险防范意识,提高防范风险的能力。

对于运动组织者和管理人员而言,他们应该制定完善的组织制度,严格执行运动规则,为运动参与者提供必要的安全保障。

同时,他们也应该加强对运动参与者的安全教育和风险提示,让每一个参与者都在知情并自愿的情况下参加运动活动。

四、自担风险原则的局限性和完善建议虽然自担风险原则在一定程度上能够解决体育运动领域的风险问题,但其仍然存在一些局限性。

首先,对于某些未知的风险和隐患,运动参与者无法完全的预见和承担,这就需要组织者加强体育运动管理。

其次,一些未成年人无法明确的理解风险的严重性,可能会造成不可逆的后果。

因此,提高体育运动活动的安全性,加强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和效能,也是自担风险原则的重要内容。

最后,我们可以通过完善体育运动保险、加强运动组织者和管理人员的责任和义务来解决自担风险原则存在的一些问题。

知名运动员商事人格权的法律保护

知名运动员商事人格权的法律保护

了更加广泛 的做法 , 在H e n d e r s o n诉广播 电台公 司案 件 中体 现 出来 。唱片 的外 包装 突 出了载 有 H e n d e r s o n s 舞姿的图片 , 按照 E v a t t C J 的观点 , 当唱片陈列在商店
橱 窗上 , 从 远处 观看 , 很 容 易误 导 消 费 者 。 因此 , 被 告
1 . 2 仿 冒侵权行为的保护 在澳大利亚存在许多通过仿 冒侵权方面的案例来
所采用的失实陈述对原告 的交易产生了重要 的影 响。 对商业的理解应当从广义的角度 , 包括专业和职业。
在 K o a l a D u n d e e案 中 , P i n c u s J采 取 了 更 激 进 的 方 法 。被 告 未 经 授 权 采 用 了 原 告 电 影 中 的 图 像一 ‘ C r o c o d i l e D u n d e e ’ , 并 且把 名字 ‘ D u n d e e ’ 用 到他 们 的 商 品上 。按 照 P i n e u s J的观 点 , 这 无 论 是 在 图像 还 是
山东体育科技
第3 5卷
总第 l 4 4期
2 0 1 3 年第 3期
T o a e n h a m; 著名 的新 西 兰骑 手 M a r k T o d d , 荷 兰 足 球 运 动员 J a a p S t a e, r 重量 级拳 击运 动员 L e n n o x L e w i s , 也 通
害或 潜在 的损 害 。面 对 这种 情 况 , 澳 大利 亚 法 院采 取
B r i g h t m a n 法官 , 其著作 中陈述 了不能用商标法来保 护性格作为商品推销 的理 由, 澳大利亚联邦法院在禄 普 有 限公 司诉

运动员人格权的法律保护

运动员人格权的法律保护

运动员人格权的法律保护摘要:作为体育活动的从业者,运动员具有自身人格权的需求和权利。

其中,运动员的名誉权、隐私权、肖像权等权利成为其维护、保护、支配自身人格的基础和方式。

目前,我国《民法典》、《体育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了运动员人格权的保护措施。

但是,在实际运动生涯中,一些运动员的人格权依然受到侵害,需要加强保护和救济的力度。

关键词:运动员、人格权、法律保护、名誉权、隐私权、肖像权正文:一、运动员的人格权人格权是指个人对其人身财产以外的、与其人格利益有关的利益所享有的法律保护。

它包括生命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等。

而对于运动员而言,其本职工作涉及引人瞩目、备受关注,因此运动员的人格权问题更加突出和关键。

(一)名誉权运动员的名誉权是其最基本的人格权之一。

这包括其名声、声誉、荣誉、成就、评价等等,都应该得到保护。

运动员作为公众人物,其名誉关系到他们的职业前途、形象和声誉。

而运动员的贬低攻击、恶意诽谤、虚假报道等等都可能造成其名誉受到侵害。

(二)隐私权隐私权是指个人对其私人生活的保护。

例如,一些私人通讯、性取向、家庭背景等等都是其隐私权的范畴。

在体育比赛中,一些个人的生活、私人信息也受到了广泛的关注和乱用。

(三)肖像权运动员的肖像权是指他们拥有自身形象的权利。

这包括运动员的脸部、身体、姿态等等都在其拥有的范畴之内。

在商业运作中,运动员作为一种资产,在其肖像使用过程中也要受到保护。

二、运动员人格权的法律保护(一)民法典《民法典》是我国新近颁布的一部综合性民法典。

该法明确规定了对个人的人格权的保护。

这也为运动员人格权保障提供了更为全面、详细、完善的法律支持。

(二)《体育法》《体育法》也规定了运动员的部分人格权的保护措施,例如:规范媒体对运动员个人生活的报道;禁止私自使用运动员肖像进行商业运营等等。

同时,该法也加大了对违反规定者的处罚力度。

(三)人民法院的司法保护当运动员的人格权受到侵害时,可以通过司法途径获得保护。

论《世界反兴奋剂条例》中运动员权利的保障

论《世界反兴奋剂条例》中运动员权利的保障

论《世界反兴奋剂条例》中运动员权利的保障
《世界反兴奋剂条例》是世界反兴奋剂机构(WADA)制定和执行的法规,其目的是保护运动员的权益,确保体育竞赛的公平性和诚实性。

在该条例中,运动员权利得到了一定的保障,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隐私权和个人数据保护:条例规定了运动员的个人信息和数据必须严格保密,只能用于反兴奋剂测试和调查,不能被滥用或泄露。

此外,运动员有权要求删除或更正不准确的个人数据。

2. 反兴奋剂测试的规范性和透明度:条例明确规定了反兴奋剂测试的程序和要求,保证了测试的规范性和透明度。

运动员有权要求监督或记录测试过程,确保测试的公正和准确性。

3. 运动员权益保护机构:条例规定了设立独立的运动员权益保护机构,负责保护运动员的权益和利益。

该机构有权对运动员权益侵犯进行调查和处置,确保运动员的公正待遇和受到合理的保护。

4. 运动员教育和咨询:条例规定了开展运动员教育和咨询的义务,包括为运动员提供反兴奋剂知识、风险警示和健康咨询等。

这些教育和咨询活动旨在增强运动员的自我保护意识,使他们能够更好地理解和遵守反兴奋剂规定,减少不必要的违规行为。

需要注意的是,尽管《世界反兴奋剂条例》确保了运动员的权益保护,但也存在一些限制和约束,旨在确保反兴奋剂工作的有效性和公平性。

例如,条例规定了运动员接受随机测试的义务,并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以维护比赛的公平性。

因此,在运动员权益与反兴奋剂控制之间需要找到平衡点,以实现公平、公正和合理的竞争环境。

运动员权益保护措施

运动员权益保护措施

运动员权益保护措施随着体育事业的发展,保护运动员权益成为一个重要的议题。

为了确保运动员可以在公平、安全和尊重的环境中参与竞技活动,各国和组织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来促进运动员权益的保护。

本文将就以下几个方面展开详细阐述。

一、平等待遇和机会公平性为了保护运动员的权益,平等待遇和机会公平性是至关重要的。

体育组织应当确保运动员在比赛中获得平等的待遇,不论是种族、性别还是国籍。

打击种族歧视和性别歧视行为,建立公正的选拔机制和比赛规则,避免排除某些运动员参与比赛的可能性。

二、合同保护运动员与俱乐部、经纪人以及赞助商之间的合同是保护运动员权益的重要工具。

各方应当遵守合同约定,尊重运动员的权益和利益。

同时,合同条款应当明确而公正,确保运动员在合同期内得到合理的报酬、培训和福利待遇。

体育组织还应对合同的履行进行监督,避免运动员因合同纠纷而受到损害。

三、保障运动员健康和安全运动员的健康和安全是保护运动员权益的重要方面。

体育组织应当制定相关规定和措施,确保运动员在竞技中受伤的风险最小化。

提供全面的医疗保障,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和体能测试,及时处理和预防运动员在训练和比赛过程中可能遇到的伤病问题。

同时,对于涉及运动员身体健康的治疗和用药事宜,体育组织应建立严格的监管和审查机制,确保运动员的健康利益得到保护。

四、反兴奋剂措施兴奋剂的使用不仅违反了竞技的公平原则,也对运动员的健康造成潜在的威胁。

为了保护运动员权益,各国和组织制定了反兴奋剂政策,加强对兴奋剂的禁用和检测工作。

建立独立的反兴奋剂机构,加强对运动员的测试监控,严惩违规者,维护竞技的公平与诚信。

五、教育和职业发展支持运动员的教育和职业发展同样重要,体育组织应当提供相应的支持和机会。

建立专门的教育计划,使运动员在求学和训练之间能够平衡发展。

同时,为运动员提供职业规划和转型支持,帮助他们在退役后顺利过渡到新的生活阶段。

总结起来,保护运动员权益的措施包括平等待遇和机会公平性、合同保护、运动员健康和安全保障、反兴奋剂措施以及教育和职业发展支持。

运动员肖像权商业使用的民法视角

运动员肖像权商业使用的民法视角

运动员肖像权商业使用的民法视角朱文英【摘要】以民法视角探讨运动员肖像权的商业使用问题,认为:作为自然人的人格权之一,肖像权的使用必须经过肖像权人的同意,使用方式包括体育赞助、运动员自身使用授权他人使用几种类型.肖像权使用合同应当明确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守合同的约定.在现行的体制框架下,对于在役运动员来说,鉴于国家对他们的培养投入巨大,应当分享开发其肖像权所得的商业利益.如果相关规定存在瑕疵或者对运动员不公平,可以通过协商方式进行解决.【期刊名称】《体育成人教育学刊》【年(卷),期】2017(033)001【总页数】4页(P49-52)【关键词】运动员;肖像权;商业使用【作者】朱文英【作者单位】潍坊学院法学院,山东潍坊261061【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G80-051.1 肖像的含义及范围肖像具有美学和法学两种意义。

美学上的肖像是以描绘人物形象为内容的造型艺术、视觉艺术,属于造型艺术。

法律意义上的肖像,则是指通过绘画、照像、雕塑、录像、电影艺术等形式使自然人外貌在物质载体上再现的视觉形象,是自然人的人格利益之一[1]。

就肖像的范围,国内外也存在诸多争议。

在我国,多数学者将肖像限于自然人的面部特征。

王利明认为,肖像具有个人性、面部性、再现性和可辨性[2]。

张俊浩教授也认为完全不涉及人体五官的形象作品,例如背面、蒙面或颈以下局部人体作品均不构成肖像[3]。

此外,就肖像的范围是否仅限定在人的肖像抑或还包括物的肖像,从我国目前的规定来看并不包括物的肖像。

我国台湾地区《著作权法》就物的肖像是以所有权方式予以保护。

而德国法院在圣母圣婴雕像案(Apfel-Madonna 案,BGHZ 44,288)和Tegel古堡拍摄案(Tegeler Schloss案,BGH NJW 1975,1164)两个著名的案例中,德国联邦法院也是从所有权的角度加以论述。

日本的判例亦是如此。

因此,虽然没有法律规定,但从各国的司法实践来看,肖像权保护的范围仅限于人的肖像,作为所有权客体的物不能作为肖像权的保护对象。

体育产业法律风险与合规演讲稿

体育产业法律风险与合规演讲稿

体育产业法律风险与合规演讲稿尊敬的各位领导、嘉宾、各位同事:大家好!今天我演讲的题目是“体育产业法律风险与合规”。

体育产业作为我国经济发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已经逐渐成为一个拥有巨大市场规模和广泛影响力的行业。

然而,随着行业的快速发展,其中的法律风险与合规问题也日益凸显。

本次演讲,我将从三个方面对体育产业中的法律风险和合规进行剖析和探讨。

第一,体育赛事的举办与管理。

一方面,体育赛事的举办需要许多相关的授权与许可手续,涉及到知识产权、商标注册、版权保护等方面的法律风险。

例如,在申办大型体育赛事时,我们需要遵守相关的法规和赛事规则,以确保公平竞争和各方权益的平衡。

另一方面,在赛事举办期间,各个参与主体也需要严格遵守当地法律法规,确保赛事的安全有序进行,以免发生安全事故或法律纠纷,对体育产业形象造成不良影响。

第二,体育俱乐部与运动员管理。

随着体育产业的商业化发展,越来越多的体育俱乐部涉足商业运营,与此同时,体育俱乐部与运动员之间的合约关系也日益复杂。

体育俱乐部需要在签订合同时合法合规,充分保障运动员的权益,同时也要遵守相关的劳动法律法规,避免劳动纠纷的发生。

另外,体育俱乐部还需关注运动员的形象权、肖像权等法律保护,并制定相关的管理政策,提高俱乐部和运动员的合规意识。

第三,体育市场与广告合作。

体育产业的发展离不开与赞助商、广告商的合作,然而这也会带来一系列的法律风险。

例如,体育市场上会出现一些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等行为,这将损害其他运动品牌的权益,同时也可能违反相关的广告法规定。

因此,体育产业中的广告合作必须建立在合法、合规的基础上,并注重各方权益的平衡,以维护行业的公平竞争环境。

为了降低体育产业中的法律风险,实现合规经营,首先,各体育组织和相关企业应加强对法律法规的学习和宣传,提高从业人员的法律意识;其次,体育产业应与法律服务机构建立紧密的合作关系,及时咨询法律问题,预防和解决法律纠纷;最后,政府部门也应积极加强对体育产业的监管,在加强行业标准的制定和执行力度的同时,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和处罚力度。

人格权独立成编问题研究

人格权独立成编问题研究

人格权独立成编问题研究——人格权不应纳入主体制度文献综述1.《德国民法典》:第一次明文规定人格权,在具体规定中,采用人格权主体部分在侵权行为法中规定的做法。

《瑞士民法典》的颁布实施,标志着现代人格权立法已经进入了完善的程度,其创设了“人格的一般规定”和“人格的保护”的专门标题。

2.德国历史法学派的代表人物萨维尼:人无法就自己的精神利益享有所有权,并且也无法占有自己的身体和肢体,而权利是人支配物的关系,不是人支配人的关系,所以无法规定人格权。

3.《瑞士民法典》:开创了人格权立法的新做法,即在民法典总则中专门规定人格权,专设“人格”一章,规定一般人格权,规定各种具体人格权,而不是像德国法那样在侵权行为法中规定人格权。

4.王利明教授:应该在民法典中单独以一编规定人格权。

为保障人身权与财产权,突出民法以人为本的立法思想,作为与财产权居于同等重要地位的另一大类权利即人身权也应当单独规定。

将人格权归于主体制度中固然有其合理之处,但也应当看到主体的人格与人格权是截然不同的两个概念。

主体的人格是指人作为主体的资格,是人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的能力,是指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

人格权中得人格是指人格利益,是权利的内容,具体地讲是人身健康、生命安全、名誉、肖像、隐私等人格利益,不是指主体。

同时,该学者认为对人格权的规定不能全部委之于侵权法。

因为人格权需要由法律来列举确认,才能成为侵权法保护的对象。

侵权法只能起到保障的作用而不能起到确认权利的作用。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也需要通过建立人格权法制度来形成一种开放的体系,不断扩大人格权保障的范围。

因此,在民法典中,应当单独列一编人格权法编,以突出人格权的地位和作用。

5.梁慧星研究员:人格权法不设立专编,将民法通则第五章第四节关于人格权的规定纳入总则编自然人一章,并认为,所谓人格权,是自然人作为民事主体资格的题中应有之意,没有人格权,就不是民事主体。

人格以及人格权与自然人本身不可分离,并且如果人格权单独设立一编,条文过少而与其他各编不成比例,且对人格权的尊重和保护重在内容而不在于是否单独成编。

《2024年自甘风险规则适用范围研究》范文

《2024年自甘风险规则适用范围研究》范文

《自甘风险规则适用范围研究》篇一一、引言自甘风险规则,作为法律领域中一项重要的原则,其核心思想在于个体在自愿参与具有风险性的活动时,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风险。

这一原则在司法实践中具有广泛的应用,对于平衡个体自由与社会责任、保障社会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旨在深入探讨自甘风险规则的适用范围,分析其在不同领域的应用及限制,以期为司法实践提供理论支持。

二、自甘风险规则概述自甘风险规则源于英美法系,是一种法律原则,主要适用于个体自愿参与具有风险性的活动时,如体育竞技、探险等。

在这些活动中,参与者应自行承担因自身行为或活动本身带来的风险。

这一原则体现了个人自由与社会责任的平衡,既保障了个体的自由权利,又要求个体在享受自由的同时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自甘风险规则的适用范围(一)体育竞技领域自甘风险规则在体育竞技领域具有广泛的适用性。

如足球、篮球等体育运动中,参与者在自愿参与的同时应知晓并接受活动中存在的风险。

一旦发生意外伤害,应由参与者自行承担责任。

然而,这并不意味着运动员的权益不受保护,如运动员因他人过失导致的伤害,仍可依法追究责任。

(二)娱乐活动领域在娱乐活动中,如攀岩、跳伞等具有较高风险的休闲活动,参与者需自行承担因自身行为或活动本身带来的风险。

这些活动的组织者只需在合理范围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即可免责。

此外,在某些娱乐场所的消费者也需承担一定的风险。

例如,在游泳池等场所发生溺水事故时,若消费者自愿参与且未尽到注意义务导致事故发生,则应自行承担责任。

(三)其他领域除了体育竞技和娱乐活动外,自甘风险规则还适用于其他领域。

如旅游、探险等活动中,参与者需对自身行为负责并承担相应风险。

此外,在某些社交活动中,如自愿参加的聚会、自助游等,参与者也应自行承担因自身行为或活动本身带来的风险。

四、自甘风险规则的限制与例外尽管自甘风险规则在许多领域具有适用性,但也存在一些限制与例外。

首先,当活动组织者或他人存在故意或过失行为导致参与者受到损害时,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我国在役明星运动员无形资产商业开发模式的研究

我国在役明星运动员无形资产商业开发模式的研究
之急。
二 、我 国在役明星运动员无形资产 商业 开发 的模式


国际化经纪人 团队 .帮他打理 商业开发方面 的所有事情 。 彭帅正在以一个职 业化球 员的方式在 成长 .但她面临复杂的
管理模式—— 在获 得比赛奖金 、广告收入 的同时仍旧要向国家 网
国家统一开发模式
举国体制培养出来 的明星运动员进行商业开发时要严格按照 球 中心交纳管理费用。但事实上彭帅参赛一直是天津市体育局 出 19 年国家体委 ( 计财产字 ) e 号 < 关于加强在役运动 员从 资 ,与国家 网球管理中心没 有任何关 系。彭 帅只要交给天津市体 96 体 第5 5 < 5 并不用交钱给国家网管 事广告 等经 营性活动 管理 的通 知) )执行 。这 种开 发模 式在我国 育局 1 %的 比赛 奖金和万元风险保证金 , 在役 明星运动员当中占了绝大 多数 . 是一种完全的 公家”模式 。
刘 翔就 是 典 范 。
中心 。
3 市 场 自主 开 发模 式
刘翔没有私人经纪人 ,他 的商业运作完全 由国家体育总局 田
市场 自主开发的前提是在役明星运动员没有参与国家的培养,
径管理 中心负责 .刘翔在市场开发方面的收入 .当然也完全按相 而是完全 自费的学习或职 业俱乐部培养。在无形资产商业开发方
关规定处理 ,因此这是一种完全的 ” 公家 “模式。现在 的矛盾在 面是完全市场化 .因此在 比赛奖金、广告等收入只与 自己的经纪 于 .国家体育总局各运动管理中心 管的是运动训练 .却把商业开 人 、俱 乐部 、赞助商分成。目前在役 明星运动 员中 比较典 型的就 发的权 利也 揽在手上 实质上当上了 ” 国家经纪人 ” .其实 ,管 是 丁 俊 晖 。 理 中心 的大多数员工缺 乏媒体协调 、公共 关系、品牌塑造、品牌 丁俊晖的台球 之路 由于没有参与国家培养 , 而全是 自费学习。 营销等一系列市场运 作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 没有 对明星 的品牌 因此在奖金 、广告等收入 的操作上 .他 的经纪公司 丁之队“和 也 姚之 队”又有些不一样 。在 丁 之队”里 .一个 非常著名的董 管理意识 。这种管理 中心实 际上是国家体 育机构 行政管理职能 的 “ 种延伸 .远远 不能起 到最大 限度 开发运动员商业潜力 的作用 。 事便是姚 明的经 纪人 章 明基 .这个成功仓 办 了 姚之 队“的人 . 0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ain,a di 8l .唔 telg lr ,s c s o tr q ai ,e ne —fi o ne — ar ̄nn ,o ne - sceyehe.n 0O Bea s f ig t o n tc Ib 山 h e a i k s u ha ,cu e —e u l n y n t o tr ar,c u tr ge e tcu tr o it ti a d 8 n. e eo b n s n e
2 1 年第 2 01 7卷 第 4期
吉林 体育学院学报
Ju a0Ji nt t oPycl dctn o nlfi ste f hsaEuao r l nI i i u i
2 l vo . 7 0 1 12
N . o4
运 动 员 商 事 人 格 权 的 法 律 风 险 研 究
tcigteahee ’t n esn l O l e t h tlt n s l sp ro ai p W ̄ .  ̄U y t "
1 w rs a lt ; eproai gt i uiest sli ; e ̄am s od :t e t esnl r s n bs s; el a r t v srk h eh s y h ti n h  ̄ s h d k i
pr nlypwrnor on yiaetdb hs a f tr, n ttalid o s nte Ic8 o r e oat oe i t sf c s i ue r n e ypyi la os admm8 lkns rki h Des f p - c c fi p 0 e
C ag Lfi h i n e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A a atA rsn,t tle ’ b z c: t eet h a e s 佃她 p e ht
f doo c ,in ntue f hsa ua∞,hneu ,302 Ji C i o Iel i lJi Istt o Pyi l d c£ C aghn 10 1 ,i , hn) g a l i c E i l n a
常 立 飞
( 吉林体育学院 思 政部 , 吉林 长春 10 1 ) 302

要: 目前我 国运动 员商事人格权 由于受主客观 因素的影 响 , 在其行使 过程 中遇到各种风 险 , 如违反平等权 、 反公平 违
权、 违反契约 、 违反社会公德等带来 的法律 风险 , 由于缺少 规避 风险 的途径 和措施 , 造成合 法利 益难 以获得 , 甚至 承担赔 偿责任 。学 术界虽 已意识到这个 问题 , 但研究成 果较少 。通过 文献研究 与现 实调查 相结合 的方法对 这一 问题进行 客观 分 析和研究 , 并有 针对 性的提出建议和措施 , 为保护运动员商事人格权 提供 借鉴 。
pn t .h ed n il a aidtiq etn b t er erhr utaef T eiu s bet e nl n uidtr g es i T eaam i crehsr le hs uso . u t sac sl r e h s eioj i l a y ads de h uhm nin u o n e c ez i h e e s w. s c v y a  ̄d t o bn g i
运 动员 商事人格权是运动员重要 的 民事权 利 , 随着我 国 竞技体育社 会 化 的进 程 , 一权 利 的商 业化 程 度将 逐 渐加 这 深 。从 目前 的状 况来 看 , 国运 动员商事 人格权在 商业运作 我
中时常受 到损害 , 中一个 重要 的原 因是 防范风 险的能力较 其
承担赔 偿责任 的危险 。任何利益都存 在着一定 的风险 , 但如 果 将风险限制在最小 的范 围内, 就可 “ 化险为夷 ” 。如何 做到 这一点取决于规避风险 的条件是否充 足 , 当规避风 险的条件 充足的情况 下就不会 发生 实质 性 的危害结 果 ; 相反 , 当规避 风险的条件不够充足 的情况下就会 发生危 害结果。可见 , 条 件是风险发生与 否的关 键。运动 员要 使其 商事人 格权 依法 实现 , 充足 的条 件就 是必 须 知 法、 法、 法 , 法律 办 事。 懂 守 按 因为已发生的运动员 商事人 格权 受 到损害 的事件 已证 明绝 大多数是 由各种违法行为 引起 的。所 以 , 违法性是 风险存在 的重要的原 因, 种违 法性 既包括 运动 员本 身的违 法行 为 , 这
h i a r erh i h elyi e i t tel 'uesac wt terai nv t ai ,po oe tes get n ad teme 】ei hel h f ei u ,ad a dp sester ee e o r—  ̄at h t s g o n rp sd h u gsi n h o E r nt i t t s e n n oss h o r efrpo g oh s f n
so f ew yadte a ls f eeai i ,ts a l dt h eaav t e il ltb ci d adOa n eae telbl f m ・ hro t a n h me敏r t vdI s h I e ot glda a fe to er ev , n l drk h i it 0o n t h eoh 1 k ic l a gr el n g dl u e e V u ts a i y
关键词 : 运动员 ; 商事人格权 ; 法律风险 ; 避风险 规
中图分类号 : S 一0 GO 5 文献标识码 : A 文章编号 :62—16 (o 10 0 4 —0 17 352 1 )4— 0 5 3
S u y o he Le a s o hlts’Pe s n lt g s i sn s t d R t g lRik fAt ee r o a iy Riht n Bu i e s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