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宅基地买卖合同司法解释
浅析农村宅基地上房屋买卖合同效力认定及房屋所有权问题
浅析农村宅基地上房屋买卖合同效⼒认定及房屋所有权问题浅析农村宅基地上房屋买卖合同效⼒认定及房屋所有权问题近年来宅基地纠纷的相关问题,⽐如⾮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购买农村宅基地上房屋合同效⼒及房屋所有权问题,且该问题在现实⽣活中屡见不鲜。
具体⽽⾔,近年来⼤量农民外出务⼯,农民将宅基地上房屋转让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益频繁,但是⽬前我国法律没有对农村宅基地上房屋买卖合同的效⼒作出具体规定,由此在司法实践之中存在合同有效以及⽆效认定的争议。
另外,法案“盘活利⽤闲置宅基地,⿎励集体和农民盘活利⽤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通过⾃主经营、合作经营、委托经营等⽅式依法依规发展农家乐、民宿、乡村旅游等”的提出也表明农村闲置宅基地及地上房屋买卖问题的尖锐。
故本⼈作为⼀名律师,尝试浅谈农村宅基地上房屋买卖合同效⼒认定及房屋所有权问题,给⾃⾝的律师⼯作赋予新的考验。
⼀、认定宅基地上房屋买卖合同效⼒的类型(⼀)宅基地上房屋买卖合同有效的类型1.农民将宅基地上房屋卖与城镇居民前或同时,该房屋所在宅基地因征收已转为国有⼟地,农民⾝份转为城镇居民,则宅基地性质发⽣转变,可以认定房屋买卖合同有效。
2.⾮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购买农村宅基地上房屋后,经有批准权的机关批准和当地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办理了房屋所有权和宅基地使⽤权产权变动⼿续,并取得合法权属证书的,可以认定房屋买卖合同有效。
3.⾮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购买房屋后,已将其户⼝迁⼊房屋所在地,申请加⼊当地集体经济组织,转为农民⾝份的,可以认定房屋买卖合同有效。
4.房屋买卖合同的买受⼈、协议签字⼈虽然为城镇居民⾝份,但其配偶或⽗母、⼦⼥为购买房屋所在地集体组织成员,且在购买房屋时系家庭成员共同出资,亦为共同居住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其房屋买卖合同内容的,可以依法认定为家庭共同购房,房屋买卖合同有效。
5.《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地的通知》规定城镇居民不能购买农村房屋,即房屋买卖⾏为发⽣在“国办发(1999)39号通知”颁发之前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
农地宅基买卖协议(通用型)
农地宅基买卖协议(通用型)引言本协议由卖方(以下简称“甲方”)和买方(以下简称“乙方”)共同订立,双方经友好协商,就农地宅基的买卖事宜达成协议。
本协议旨在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维护双方合法权益,促进交易的顺利进行。
一、定义1. 农地宅基:指用于农业生产或农村居民住宅建设的土地。
2. 卖方:指拥有农地宅基所有权,并有权处置该土地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3. 买方:指愿意购买农地宅基并支付相应价款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4. 买卖标的:指本协议约定的具体农地宅基。
二、协议内容1. 卖方保证其拥有农地宅基的合法所有权,并有权处置该土地。
2. 买方同意购买卖方所指定的农地宅基,并支付约定的价款。
3. 卖方应向买方提供农地宅基的相关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土地证书、宅基地证书等。
4. 卖方应确保农地宅基没有被查封、抵押或侵权等,且不存在限制转让的情况。
5. 买方应按照约定的价格和支付方式,及时支付农地宅基的价款。
6. 卖方应协助买方办理农地宅基的过户手续,并承担过户产生的相关费用。
7. 买方在取得农地宅基的所有权证书后,享有农地宅基的使用、收益和处置权。
8. 买方应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合法利用农地宅基,不得违法违规使用。
9. 卖方承诺农地宅基的面积和权属情况真实无误,并对因虚假信息引发的一切纠纷承担法律责任。
10. 本协议生效后,除非双方达成书面一致意见,否则不得解除或变更协议内容。
三、争议解决本协议履行过程中,若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其他1. 本协议一式两份,卖方和买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 本协议的任何修改或补充,双方应通过书面形式达成一致,并签署补充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 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约定。
以上为双方就农地宅基买卖事宜所达成的协议内容,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
甲方(卖方):________________乙方(买方):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以上为农地宅基买卖协议(通用型)的主要内容,具体细节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补充。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房屋买卖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房屋买卖在中国农村地区,宅基地是指由村集体所有并授予农民享有长期使用权的土地,通常用于建设住房并居住。
随着城乡发展和农民收入增加,越来越多的农民选择出售自己的宅基地使用权房屋。
在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房屋买卖过程中,双方需要遵循一定的法律规定和程序,以确保交易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一、买卖主体及权利人确认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房屋买卖的主体一般是农民个体户和其他合法存在的农村居民,买方和卖方双方需确认彼此的主体资格。
此外,卖方出售的宅基地使用权房屋应当是符合法律规定、享有完整权利的房屋。
二、土地使用权的确认在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房屋买卖中,买方需要核实宅基地使用权的情况。
具体包括核实土地使用权证或宅基地证、宅基地规划许可证、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等相关证照是否齐全。
买方还应核实该宅基地是否存在其他纠纷或限制,如地役权等。
确认土地使用权的情况是保障买方合法权益的关键。
三、房屋产权的确认在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房屋买卖中,买方还需要确认房屋的产权情况。
卖方应提供房屋产权证明文件,包括房屋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竣工验收备案证明等。
买方可以通过查询相关部门的档案来确认房屋建设的合法性和符合性。
四、交易价格的确定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房屋买卖的交易价格可以由双方自行协商确定。
双方可以参考当地房地产市场的价格水平,也可以根据房屋的实际使用价值进行定价。
在确定价格时,双方应遵循自愿、公平和公正的原则,以确保交易达到互利共赢的目的。
五、买卖合同的签订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房屋买卖需要通过签订买卖合同来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合同内容应包括买卖双方的基本信息、房屋的基本情况、交易价格、交付方式、交付时间、违约责任等。
双方应当在签订合同之前仔细阅读并理解合同内容,确保自己的权益不受损害。
六、交付与过户手续在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房屋买卖中,交付方式有多种方式,如现金交付、银行转账等。
一般情况下,买方支付全部购房款项后,卖方应将房屋及相关权属证明交付给买方,并进行过户手续。
宅基地房屋买卖合同
宅基地房屋买卖合同1. 合同背景宅基地房屋买卖合同是指在宅基地上存在着房屋,并涉及买卖双方之间的权益和责任。
宅基地是指中国农村按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组织划拨给农村居民个人使用的集体建设用地。
宅基地房屋买卖合同是农村房地产交易过程中重要的法律文件,它规定了买卖双方的权益和义务,保障了双方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详细介绍宅基地房屋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和要点。
2. 合同主体本宅基地房屋买卖合同由以下主体组成:•卖方:即现在的土地使用权人,他愿意将名下的宅基地上的房屋出售给买方。
•买方:即愿意购买宅基地上的房屋的购房人。
3. 合同内容3.1 房屋基本信息合同应当包括以下房屋基本信息:•房屋的地址、建筑面积、朝向等;•房屋所有权证号以及土地使用权证号;•房屋产权人以及目前占有该房屋的居住人员。
3.2 买卖价格及支付方式合同应当明确买卖双方就该房屋的买卖价格达成的一致意见,并规定支付方式。
支付方式可以通过一次性支付、分期支付或者按揭贷款支付等方式进行。
3.3 过户手续和税费合同应当明确卖方和买方分别承担的过户手续费和相关税费。
通常情况下,卖方应当承担房屋过户手续费和已生成的税费,买方应当承担购房者自负的房产税、土地增值税等相关税费。
3.4 房屋交付和验收合同应当规定具体的房屋交付日期,并约定在交付之前需要进行验收。
卖方应当保证房屋的交付质量和符合买方的合理要求。
3.5 违约责任合同应当明确卖方和买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违约责任。
一方未履行合同的约定,应当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同时,合同还应明确双方违约情况下的解除合同和索赔方式。
3.6 其他条款合同中还可以包括一些额外的条款,用于约束和规范买卖双方的行为,例如关于房屋的装修和使用限制等内容。
4. 合同签署宅基地房屋买卖合同应当由卖方和买方在合同正本上签字,同时经过双方的公证或者见证,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双方应当保留一份合同副本,以备日后查询和维权使用。
结论宅基地房屋买卖合同是农村房地产交易中的重要法律文件,对于保护买卖双方的权益和规范双方行为具有重要作用。
农村自建房屋及宅基地买卖合同
农村自建房屋及宅基地买卖合同引言:在中国农村地区,自建房屋及宅基地的买卖合同是一项重要的法律行为。
随着农村改革的深入进行,越来越多的农民开始自建房屋,并将其宅基地进行买卖。
本文将从农村自建房屋及宅基地的定义、买卖合同的要素、合同的履行及纠纷解决等方面展开探讨。
一、农村自建房屋及宅基地的定义农村自建房屋是指农民依法在自己的宅基地上,自行建造的用于居住和生产经营的房屋。
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民按照国家法律规定,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国家土地管理部门确权的土地上,用于建造住房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土地。
二、买卖合同的要素1. 合同的当事人:买卖合同的当事人应包括卖方和买方,卖方是宅基地的使用权人,买方是农民或其他合法主体。
2. 合同的标的物: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是宅基地及其上的自建房屋。
3. 合同的内容:买卖合同应明确约定宅基地及房屋的面积、位置、用途、权属等相关事项。
4. 合同的价格:买卖合同应明确约定宅基地及房屋的价格,并约定支付方式和时间。
5. 合同的履行期限:买卖合同应明确约定宅基地及房屋的交付时间和交付方式。
三、合同的履行1. 买方支付款项:买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和时间支付购房款项。
2. 卖方交付房屋及宅基地:卖方应在约定的时间内将房屋及宅基地交付给买方,并办理相关过户手续。
3. 合同的过户手续:买方和卖方应共同到相关部门办理宅基地及房屋的过户手续,确保权属的合法性。
四、合同纠纷的解决1. 协商解决:买卖合同纠纷双方可以通过协商解决纠纷,达成和解协议。
2. 调解解决:如果协商无法解决争议,双方可以通过农村土地管理部门或相关部门的调解来解决纠纷。
3. 诉讼解决:如果协商和调解无法解决争议,双方可以通过诉讼途径解决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结语:农村自建房屋及宅基地的买卖合同是农村地区常见的法律行为,它对于农民的生活和生产经营具有重要意义。
了解买卖合同的要素和履行过程,以及解决合同纠纷的方法,对于保障买卖双方的权益和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农村宅基地房屋买卖是否合法
农村宅基地房屋买卖是否合法农村宅基地房屋买卖是否合法?我们来看下⾯这个案例:【案情再现】甲与⼄系某村不同村民⼩组的村民,80年代,两⼈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约定甲将⾃⼰的宅基地房屋出售给⼄并实际交付使⽤,办理了宅基地使⽤权变更⼿续,并进⾏了公证。
现甲以法律禁⽌宅基地房屋转让为由,要求依法确认两⼈之间宅基地房屋的买卖合同⽆效。
⽽⼄认为,其与甲之间宅基地房屋的买卖⾏为合法有效。
问题⼀:农村村民是否有权⾃⾏处分宅基地房屋?法律规定,农村村民对其合法建造的房屋享有所有权、并依法享有占有、使⽤、收益的权利。
但是,基于农村宅基地的⼈⾝依附性和社会保障属性,村民在处分农村房屋时受到⼀定的限制。
如:《⼟地管理法》第62条规定:“农村村民⼀户只能拥有⼀处宅基地,……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如,国办发〔1999〕39号《关于加强⼟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地的通知》第2条规定,农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
国发〔2004〕28号《国务院关于深化改⾰严格⼟地管理的决定》第10条规定,禁⽌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
问题⼆:农村房屋买卖有效的具体情形有哪些?虽然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农村房屋买卖有效的具体情形,但在司法实践中存在这样⼀种共识,即如果买卖双⽅都是同⼀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经过了宅基地审批⼿续的,可以认定房屋买卖合同有效。
那么,如果双⽅不是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是否影响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呢?在具体司法实践中,确认宅基地房屋买卖的效⼒,应当综合考虑房屋转让时间、转让是否经过审批以及受让⼈的⾝份等因素,从⽽作出相应的认定。
如果系争宅基地房屋买卖已经履⾏完毕,受让⼈在该房中长期居住,且已办理了宅基地使⽤权变更⼿续,从诚实信⽤原则和维护社会稳定的⾓度出发,可维持居住现状,不直接认定⽆效。
因为如果确认合同⽆效,可能使不诚信的⼈从中获利,不利于社会秩序的稳定。
问题三:“同⼀集体经济组织”应该如何界定?实践中经常会遇到“同村不同组的村民是否属于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问题。
关于农村房屋买卖相关法律规定
《关于农村房屋买卖相关法律规定》一、农村房屋买卖的效力现行关于房屋买卖的所有法律、法规和规章都只适用于城市,专门关于农村房屋买卖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一个也没有。
涉及农村房屋买卖的法律性文件只有最高人民法院的一个批复。
在这个批复里,最高人民法院的观点是:如果农村房屋的买卖双方已经卖际交付了房和全部价款,买卖关系有效。
人民法院应予保护。
二、农村房屋买卖的对象从《宪法》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则来看,城市居民、农村村民,本村人、外地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享有法律赋予的同等的权利,履行法律设定的同等的义务和承担同等的法律责任,《合同法》和《民法通则》等法律不会因为买卖双方是城市居民、农村村民、本村人、外地人而区别对待。
依据《合同法》和《民法通则》,任何合法的公民对农村房屋的买卖行为是合法的、有效的。
也就是说:不管买方是城市居民,还是农村村民;是本村人,还是说外地人,买卖关系都是有效的。
三、农村房屋买卖的处分权农村房屋买卖,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房屋而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权利人不予追认的无效,只有房屋的所有人才能处分该财产,他人无权干涉。
四、农村房屋的权利证书目前,在全国范围内,农村房屋还没有像城市房屋那样实行所有权登记制度,因而,农村房屋的所有权人没有城市房屋所有权人持有的房屋产权证。
农村房屋的所有权人能够用来证明自已对房屋享有所有权的证书一般是当地区、县(自治县)、或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颁发的宅基地使用证书。
这个证书只能证明被该证书记录的人享有宅基地的使用权。
从另一个角度看,也不存在将房屋建立在其他人享有使用权的宅基地之土的可能性,所以,这个证书同时也能证明被该证书记录的人享有宅基地之上的房屋所有权。
有些打算购买农村房屋的城市居民十分关心自已买了农村房屋后能否取得产权证,认为不能取得产权证购买农村房屋就是不合法的。
农村房屋是没有产权证的。
即使购买城市房屋,没有产权证也不表示就不享有对房屋的所有权。
农村宅基地买卖合同效力规定
农村宅基地买卖合同效力规定农村宅基地买卖合同效力规定甲方(卖方):(详细信息)乙方(买方):(详细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的基础上,经协商达成以下协议并认真履行:一、权利和义务1.1甲方的权利及义务:1.1.1甲方是宅基地的合法所有人,具有出售宅基地的权利;1.1.2甲方应向乙方确认宅基地的所有权、面积、界址、土地用途、权利履行状态等情况,并承担因上述情况不真实、不准确而产生的责任;1.1.3甲方应在签署本合同后7天内向乙方交付宅基地的房产证等所有权证明文件。
1.2乙方的权利及义务:1.2.1乙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支付购房款并按时向甲方办理宅基地过户手续;1.2.2乙方应承担宅基地以及因买卖合同产生的税费、费用等相关责任;1.2.3乙方应保证不侵犯宅基地的他人合法权益。
二、交付和过户2.1甲方应在本合同生效后7天内将宅基地交付乙方,交付时宅基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2.2乙方应在收到宅基地后7天内向甲方完成宅基地过户手续。
三、履行方式及期限3.1本合同约定的购房款乙方应向甲方以现金/银行转账支付,具体交易方式双方协商决定;3.2甲方应在办理宅基地过户手续后7天内向乙方提供宅基地的相关证照;3.3本合同生效后,甲方和乙方应在协议书约定的日期完成各项责任和义务。
四、违约责任4.1如乙方未按本买卖合同的约定支付购房款,则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因违约造成的损失;4.2如甲方未按本买卖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宅基地,则视为甲方违约,乙方有权终止合同并要求甲方赔偿因违约造成的损失。
五、法律效力和可执行性5.1本买卖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5.2如本合同中的任何条款被认为是非法、无效或不可强制执行,其余条款仍有效,不影响本合同的整体效力。
六、其他约定6.1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如产生纠纷,双方应协商解决;6.2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房屋买卖合同(农村宅基)
房屋买卖合同(农村宅基)在农村地区,宅基地的买卖交易一直是一个热门话题。
宅基地作为农民的住房基础,具有重要的意义。
而房屋买卖合同则是农村宅基地交易的法律依据。
本文将探讨农村宅基地的买卖合同,包括合同的重要性、合同的内容和注意事项。
首先,房屋买卖合同在农村宅基地交易中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
它是买卖双方之间确立权利义务关系的重要文件,保护了双方的合法权益。
合同的签订可以明确买卖双方的权益和责任,避免交易中出现纠纷和争议。
同时,合同的签订也有助于规范农村宅基地交易市场,提高交易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其次,房屋买卖合同的内容应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宅基地的基本信息,包括地理位置、面积、产权情况等。
这些信息是农民购买宅基地的重要依据,也是合同签订的基础。
其次是房屋的信息,包括建筑面积、结构和质量等。
这些信息可以帮助农民了解到购买的房屋的实际情况,避免后期出现质量问题。
再次是交易的价格和付款方式。
价格应当合理公正,付款方式可以根据双方的协商确定。
最后是合同的附加条款,包括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式等。
这些条款可以在交易中起到保护双方权益的作用。
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农民需要注意一些事项。
首先是要确保合同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农民应当核实宅基地的产权情况,并与卖方进行充分的沟通和了解。
其次是要仔细阅读合同的条款,特别是一些附加条款。
如果有不明确或不合理的地方,应当及时与对方商讨和修改。
再次是要保留好合同的副本和相关凭证,以备后期维权使用。
最后是要注意合同的履行和执行。
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如果出现违约情况,应当及时采取相应的法律措施。
在农村宅基地交易中,房屋买卖合同的重要性不可忽视。
它不仅保护了农民的合法权益,也规范了交易市场的秩序。
农民在购买宅基地时,应当重视合同的签订和履行,避免出现纠纷和损失。
同时,政府和相关部门也应当加强对农村宅基地交易的监管,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宅基地交易的健康发展。
总之,房屋买卖合同在农村宅基地交易中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
宅基地买卖最新政策法规
一、宅基地买卖最新政策法规1、农村宅基地买卖需进行权利(使用权)主体变更登记《宅基地使用证》和《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是农民合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的重要凭据,如果宅基地房屋通过买卖转移宅基地使用权(使用权主体发生变化),应当依照规定进行审查、批准,完成权利主体的变更登记。
需要注意的是宅基地房屋买卖,除了要到房屋管理部门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还要进行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变更。
如果不进行宅基地使用权的变更,房屋根本就没有发生转移。
2、宅基地购买者的资格有限制宅基地使用权主体应是该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与成员有直系亲属等身份或其他规定的身份。
因经济发展、人口流动等,原使用权人不再使用宅基地,依法可以转让,但宅基地使用权的购买者(受让主体),有资格限制。
宅基地使用权只可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自由转让,如果转让给城市居民或其他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将不符合法定的条件。
解决方法:转让时,购买者已经将户口迁入本乡或本村,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
3、转让后原则:“一户一宅”《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宅基地遵守“一户一宅”的标准。
双方进行宅基地买卖是,应该满足这个标准的限制。
如果宅基地数量超标,以后进行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拆迁、改建、翻建或政府依法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超过部分需归还集体经济组织。
二、农村宅基地买卖有哪些情况根据农村宅基地买卖的特点,我们很容易就可以分为售房者和购房者两种情况。
对于售房者而言,基于农村房屋的土地性质,我们也不难知道,售房者一般应为农村集体组织的村民。
而对于购房者来说,则存在两种情况,即:1、集体组织外的成员。
2、集体组织内的成员,对于集体组织内的成员,也可以根据其拥有的宅基地使用权情况进行分类。
即:(1)已有一处宅基地,符合国家标准;(2)已有宅基地,但在具体情况上还未达国家标准;(3)已在集体经济组织落户但并未分到宅基地。
三、农村宅基地买卖易出现的问题1、买卖合同不规范因纠纷。
农村房屋或宅基地的买卖多为口头协议,未签订买卖合同(或者买卖合同不规范),而农村房屋、宅基地的买卖在法律上也需要买卖合同。
浅谈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效力问题
浅谈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效力问题摘要:随着我国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村建设城市化步伐的加快,全国各地农村的房地产市场也变得异常活跃。
在这种形势带动下,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也日益增多。
,在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向国有土地转变的过程中,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房屋所有权和宅基地使用权的归属成为焦点,但是,我国法律目前对于农村房屋的规范尚比较杂乱,尤其是涉及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效力的规范政出多门,导致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这一法律问题理解各异,判决千差万别,建议有关机关尽快研究出台相应立法,填补农村房屋买卖这一块的立法空白。
关键词农村房屋宅基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效力法律效力一、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产生的背景由于城市市民到农村购房已经是较为普遍的社会现象,因此此类纠纷的解决具有重要的社会意义。
首先,由于农村土地是众多农村人口的生存保障,土地制度构成农村社会制度的基础,若纠纷解决不好,导致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升级,将会害及农村社会的稳定。
其次,此类纠纷事关我国集体所有权土地制度与公平市场交易秩序,弱势农民的利益和市场交易秩序都是法律重点保护的对象,二者在一定程度上是相互冲突的,对二者的价值如何均等地予以考虑、衡量,于法律理论、实践都是一种考验。
农村房屋买卖合同之所以被房屋出卖人起诉认定无效,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农村土地增值以及城中村改造拆迁补偿等因素,房屋现价或拆迁补偿价格高于房屋买卖价格,出卖人受利益驱动而反悔,有的要求直接收回已交付的农村房屋,有的要求与买受人共沾拆迁利益。
从现状来看,有的房屋已经过装修、翻建、改建等添附行为,如果确认买卖合同无效还涉及对因房屋翻建、扩建、添附等价值评估鉴定、费用补偿标准难题,甚至遭遇执行难题。
二、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的现状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城乡之间的交流进一步加深,相对优厚的劳动报酬和相对完善的社会保障吸引了越来越多的农民进城务工,进入城市的农民迫切需要处置其原有的农村房屋;而外来人员迁入本地谋生,需要购买相对便宜的农村房屋居住;另外,城镇居民也出于各种原因打算在农村买房,农村房屋买卖兴旺起来。
关于宅基地买卖合同
关于宅基地买卖合同一、合同主体宅基地买卖合同的主体是买方和卖方。
买方是指购买宅基地的一方,可以是个人或法人;卖方是指出售宅基地的一方,也可以是个人或法人。
买卖双方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能够独立签订合同。
二、合同内容宅基地买卖合同的内容应包括以下方面:1. 宅基地的具体位置和面积:合同应当明确约定宅基地的准确位置和面积,可以通过出具的宅基地权属证明,或者地籍调查报告等方式进行确认。
2. 宅基地的权属情况:合同中应当明确说明宅基地的权属情况,包括是否已办理过宅基地登记手续,是否存在其他权属争议等。
3. 购买价格:合同应当明确约定宅基地的购买价格,确保买卖双方达成共识。
价格可以按照买卖双方协商确定,也可以参考当地宅基地市场的行情价格。
4. 交付时间和方式:合同应当明确约定宅基地的交付时间和方式,即卖方应当向买方提供宅基地的具体使用权和所有权,并在约定时间内办理过户手续。
5. 权益和责任:合同应当明确约定宅基地的权益和责任,包括买方的土地使用权和宅基地宅基地准换(宅基地转让的程序)、遗失或损毁的赔偿责任等。
6. 其他附加条件:合同中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约定其他附加条件,例如宅基地的改造和建设权限、临时占用宅基地的条件等。
举个例子,小明决定购买一块位于农村的宅基地,面积约500平方米,他与卖方小李商定了以下合同内容:1. 宅基地具体位置和面积:合同明确约定,位于XX县XX乡的XX村,宅基地面积为500平方米。
2. 宅基地的权属情况:合同明确约定,该宅基地已办理宅基地登记手续,无其他权属争议。
3. 购买价格:合同明确约定,购买价格为10万元人民币。
4. 交付时间和方式:合同明确约定,在签订合同后一个月内,卖方应当向买方交付宅基地所有权,并办理过户手续。
5. 权益和责任:合同明确约定,买方享有使用宅基地的土地使用权,并承担临时占用宅基地时的费用。
双方约定,如果宅基地在交付前发生遗失或损毁,卖方应当进行相应的赔偿。
农村宅基地买卖合同司法解释
农村宅基地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市第一、第二中级法院;各区、县法院:为研究、统一执法尺度,日前高级法院民一庭与审监庭、立案庭联合召开了农村私有房屋买卖纠纷合同效力认定及处理原则专题研讨会,就农村私有房屋买卖中的若干疑难问题进行了研讨,并形成了会议纪要。
特此印发,请各院在审判中参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和情况,请按业务归口与高级法院联系。
附件:农村私有房屋买卖纠纷合同效力认定及处理原则研讨会会议纪要近年来,我市法院受理了一批涉及农村私有房屋买卖的合同纠纷案件,由于目前相关法律、法规不够明确,对合同效力认定认识存在差异,在一定程度上产生了此类案件在不同法院、不同业务庭、不同审判人员之间裁判标准不统一的问题。
为研究、统一执法尺度,2004年12月,高院民一庭与审监庭、立案庭联合召开会议,就农村私有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认定及案件处理原则等问题进行了专门研讨,初步形成了处理意见,纪要如下:一、涉及农村私有房屋买卖纠纷案件的主要情况目前此类纠纷主要有以下情况:从诉讼双方和案由来看,主要为房屋出卖人诉买受人,要求确认合同无效并收回房屋;从买卖双方身份来看,出卖人为农村村民,买受人主要是城市居民或外村村民,也有出卖给同村村民的情况;从交易发生的时间看,多发生在起诉前两年以上,有的甚至在10年以上;从合同履行来看,大多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出卖人交付了房屋,买受人入住并给付了房款,但多未办理房屋登记变更或宅基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从诉讼的起因来看,多缘于土地增值以及土地征用、房屋拆迁等因素,房屋现值或拆迁补偿价格远远高于原房屋买卖价格,出卖人受利益驱动而起诉;从标的物现状来看,有的房屋已经过装修、翻建、改建等添附行为。
二、关于农村私有房屋买卖纠纷合同效力的认定与会人员多数意见认为,农村私有房屋买卖合同应当认定无效。
主要理由是:首先,房屋买卖必然涉及宅基地买卖,而宅基地买卖是我国法律、法规所禁止的。
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
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效力问题.doc
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效力问题.doc一、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概述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或者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签订的,转移农村房屋所有权的合同。
由于农村房屋的特殊性质,即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村居民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而享有的基本生活资料用地的使用权,因此其与城市商品房具有本质的区别。
二、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效力问题对于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问题,实践中一直存在争议。
根据《合同法》和《物权法》的规定,合同效力分为有效、无效和未生效、失效等几种情形。
对于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由于其涉及土地使用权问题,因此其效力判断也与其他普通买卖合同有所区别。
(一)有效情形根据《合同法》和《物权法》的规定,如果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符合以下条件,则该合同有效:1. 买卖双方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法人;2. 双方自愿签订合同,且意思表示真实;3. 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4. 符合当地政府关于农村房屋买卖的相关政策。
在实践中,如果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符合以上条件,则该合同应当认定为有效。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由于农村房屋买卖涉及到土地使用权问题,因此其效力可能会受到当地政府政策的限制。
(二)无效情形根据《合同法》和《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农村房屋买卖合同可能因以下原因而无效:1. 买受人并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即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2. 未经宅基地使用人同意出售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3. 未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4. 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农村房屋买卖合同被认定为无效,则出卖人可能会面临返还房屋、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
因此,在签订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时,双方应当充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并确保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和政策要求。
(三)未生效、失效情形除了有效和无效情形外,农村房屋买卖合同还可能存在未生效、失效等情形。
买卖宅基地合同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宅基地是我国农村居民用于居住的集体土地,是国家赋予农村居民的基本权益。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宅基地的买卖日益增多。
然而,由于宅基地买卖涉及到土地权益、法律关系等多方面因素,因此,买卖宅基地合同的法律规定尤为重要。
本文将详细阐述买卖宅基地合同的法律规定,以供参考。
二、宅基地的定义及性质1. 定义宅基地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给其成员用于建造住宅的集体土地使用权。
2. 性质宅基地具有以下性质:(1)集体土地性质:宅基地属于集体土地,不属于个人私有财产。
(2)使用权性质:宅基地使用权属于农村居民,但使用权不得单独转让。
(3)有限期限性质:宅基地使用权有期限限制,一般为70年。
三、买卖宅基地合同的法律规定1. 合同主体(1)出卖方:出卖方必须是具有宅基地使用权的农村居民。
(2)买受方:买受方必须是具有农村户籍的居民。
2. 合同内容(1)出卖方的基本信息: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等。
(2)买受方的基本信息: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等。
(3)宅基地的位置、面积、权属证明等。
(4)买卖价格及支付方式。
(5)交付宅基地的时间及方式。
(6)合同履行期限及违约责任。
(7)争议解决方式。
(8)其他约定事项。
3. 合同生效(1)买卖双方签订书面合同。
(2)合同签订后,出卖方应将宅基地使用权过户至买受方名下。
(3)过户手续办理完毕后,合同生效。
4. 法律效力(1)合法有效的宅基地买卖合同,对买卖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2)买卖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3)违反合同约定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 相关法律规定(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单独转让。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宅基地使用权可以依法继承。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买卖宅基地合同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合同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四、买卖宅基地合同的风险提示1. 出卖方未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如果出卖方未取得宅基地使用权,买卖合同无效。
最高院及部分地方法院关于农村房屋买卖处理的相关规定
最高院及部分地方法院关于农村房屋买卖处理的相关规定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19.在国家确定的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地区,可以按照国家政策及相关指导意见处理宅基地使用权因抵押担保、转让而产生的纠纷。
在非试点地区,农民将宅基地上的房屋出售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个人,房屋买卖合同认定无效。
合同无效后,买受人要求返还购房款及利息,以及要求赔偿装修或者重建费用的,应当综合考虑当事人的过错等因素确定。
20.在涉及农村宅基地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民事纠纷案件中,当事人主张利润分配等合同权利的,应提供政府部门关于土地利用规划、建设用地计划及优先满足集体建设用地等要求的审批文件或者证明。
未提供上述手续或者虽提供了上述手续,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土地性质仍未变更为国有土地的,所涉及的相关合同应按无效处理。
相关链接:33个试点县市区名单北京市大兴区天津市蓟县河北省定州市山西省泽州县内蒙古自治区和林格尔县辽宁省海城市吉林省长春市九台区黑龙江省安达市上海市松江区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浙江省义乌市浙江省德清县安徽省金寨县福建省晋江市江西省余江县山东省禹城市河南省长垣县湖北省宜城市湖南省浏阳市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海南省文昌市重庆市大足区四川省郫县四川省泸县贵州省湄潭县云南省大理市西藏自治区曲水县陕西省西安市高陵区甘肃省陇西县青海省湟源县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2015年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35.现阶段,我国城镇化仍处于较低水平,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不健全,宅基地具有很强的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性质。
完全放开宅基地使用权限制的条件尚不具备。
对于已经确定宅基地转让为试点地区的,因抵押担保、宅基地使用权转让产生的纠纷,可以按照国家政策即相关指导意见处理。
非试点地区宅基地流转,农民将宅基地上的房屋出售给城镇居民或者不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一般应当认定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合同无效后,买受人可以要求返还购房款,并支付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息。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买卖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买卖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买卖逐渐成为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内容。
本文将从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定义、买卖的条件与程序、买卖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办法等方面展开探讨。
一、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定义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是指国家根据法律规定,将宅基地的使用权授予农村居民或家庭,允许其在宅基地上建造住房、养殖、种植等活动的特殊权利。
宅基地使用权的买卖是指农村居民或家庭将其被授予的宅基地使用权以一定的价格转让给他人。
二、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买卖的条件与程序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买卖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 买卖双方必须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合法组织。
2. 宅基地必须满足国家规定的宅基地使用条件,如居住年限、土地性质等。
3. 买卖必须经过乡(镇)级人民政府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批准。
买卖的程序可以按照以下步骤进行:1. 买卖双方协商确定宅基地使用权的买卖价格和其他相关事项。
2. 编制宅基地使用权买卖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交易条件。
3. 向乡(镇)级人民政府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递交宅基地使用权买卖申请,并提交相应的材料。
4. 乡(镇)级人民政府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核申请材料,并进行调查核实。
5. 审核通过后,买卖双方签订宅基地使用权买卖合同,并办理宅基地使用权过户手续。
三、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买卖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办法1. 买卖双方权益不平衡:由于信息不对称和交易相对弱势,卖方常常因为缺乏相关法律知识而被买方压价。
解决办法是加强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买卖市场的信息发布,提供相关法律援助,保护卖方的权益。
2. 土地规划与利益冲突:买卖双方在宅基地使用权买卖过程中可能面临土地规划与利益冲突的情况。
解决办法是强化土地规划和管理,确保买卖双方的合法利益。
3. 市场秩序不够规范:一些地方存在买卖宅基地使用权的非法中介行为,严重影响了市场秩序。
解决办法是加强对宅基地使用权买卖市场的监管,严厉打击违法中介行为。
综上所述,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买卖是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内容,符合规定的条件下具备一定的合法性。
农村房屋宅基地可以买卖吗,相关法律规定是什么
农村房屋宅基地可以买卖吗,相关法律规定是什么现实⽣活中,农村宅基地是国家给与村民⽤于建房的⼟地,因此农村宅基地的所有权是属于集体所有的,对此会有⼈这样问,农村房屋宅基地可以买卖吗,相关法律规定是什么?下⾯就由店铺的⼩编⽤相关的法律知识为您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农村房屋宅基地可以买卖吗可以说,在农村房屋买卖中,很⼤⼀部分是因为农村房屋宅基地买卖合同⽆效引发的纠纷。
根据《⼟地管理法》第六⼗三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地的使⽤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于⾮农业建设。
”农村村民⼀户只能申请⼀处宅基地,农民宅基地使⽤权由于是村民基于其⾝份⽽⽆偿取得的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是联系在⼀起的。
在⼀定程度上,宅基地具有社会福利和社会保障的功能。
所以,农村房屋宅基地可以在本村村民之间互相买卖流转,卖给⾮本村⼈的属于⽆效的买卖。
农村房屋宅基地买卖合同⽆效怎么办?受房价或者其他原因的影响,总有⼈⽆视法律规定,暗地⾥交易,擅⾃与他⼈签订合同购买宅基地使⽤权。
从表⾯看来,购房者占了很⼤的便宜,但是由于买卖合同属于⽆效合同,农村房屋宅基地的买卖⾏为不受法律的保护。
因此,⼀旦发⽣纠纷则会被要求返还房屋,造成⼀定的经济损失,这就哑巴吃黄连了。
所以,在此建议各位想要购买农村宅基地房屋的朋友们,慎重考虑。
⼆、相关法律规定是什么1、宅基地只能在本村集体内流转。
根据《⼟地管理法》,宅基地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财产,只是⼀种使⽤权,所有权归村集体。
宅基地既不能买卖,也不能继承,但可以在本村集体内流转,经过⼟地管理部门依法批准,发放证件2、由于中国实⾏城乡⼆元体系,在城市化浪潮中,越来越多的⼈“农转⾮”。
⽆论出于什么原因,⼀旦把户⼝转⾛,就失去了对⽼家宅基地的继承权,⼜不能买回来,只能眼睁睁看着“祖宅”变成村集体的资产。
3、由于农村户⼝与⼟地的对应关系,有些⼈不愿意“农转⾮”,甚⾄有些公务员想⽅设法“⾮转农”,但这些毕竟是少数,“进城”才是⼤势所趋。
农村宅基地买卖合同
农村宅基地买卖合同1、宅基地的所有权归农民集体。
《宪法》第10条规定:“……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因此,宅基地的所有权属性,已经用根本法的形式固定为集体所有。
《土地管理法》第8条第2款规定:“……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则更进一步明确宅基地归农民集体所有。
2、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是特定的农村居民。
《宪法》、《物权法》、《土地管理法》等法律规定了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是农村居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员不能申请并取得宅基地使用权。
3、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出卖、转让或抵押。
宅基地使用权人只能用宅基地建房居住和使用。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宅基地使用权。
4、宅基地使用权具有福利性。
农民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基本上是无偿的。
因此宅基地使用权是对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照顾和优惠,具有福利性。
效力由于合同标的不能而无效所谓标的可能,是指合同所规定的债权人的权利或债务人的义务在客观上有成为现实的可能。
如果标的无法实现,则不发生法律上的效力。
当事人签订的宅基地上买卖合同,其标的是买受人交付价金、出卖人移转房屋所有权。
但现实生活中,房产管理部门要么只办理城市国有土地上所建房屋的权属证书,要么依据有关法律规章不予办理,导致农村房屋无法办理过户。
未经村委会同意和政府审批而无效。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地产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6条明确规定:“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转移,必须经合法批准……未经审查批准,宅基地使用权不能随房转移给买主,房屋买卖、赠与等行为也应认定为无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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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农村私有房屋买卖纠纷合同效力认定及处理原则研讨会会议纪要的通知市第一、第二中级法院;各区、县法院:为研究、统一执法尺度,日前高级法院民一庭与审监庭、立案庭联合召开了农村私有房屋买卖纠纷合同效力认定及处理原则专题研讨会,就农村私有房屋买卖中的若干疑难问题进行了研讨,并形成了会议纪要。
特此印发,请各院在审判中参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和情况,请按业务归口与高级法院联系。
附件:农村私有房屋买卖纠纷合同效力认定及处理原则研讨会会议纪要近年来,我市法院受理了一批涉及农村私有房屋买卖的合同纠纷案件,由于目前相关法律、法规不够明确,对合同效力认定认识存在差异,在一定程度上产生了此类案件在不同法院、不同业务庭、不同审判人员之间裁判标准不统一的问题。
为研究、统一执法尺度,2004年12月,高院民一庭与审监庭、立案庭联合召开会议,就农村私有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认定及案件处理原则等问题进行了专门研讨,初步形成了处理意见,纪要如下:一、涉及农村私有房屋买卖纠纷案件的主要情况目前此类纠纷主要有以下情况:从诉讼双方和案由来看,主要为房屋出卖人诉买受人,要求确认合同无效并收回房屋;从买卖双方身份来看,出卖人为农村村民,买受人主要是城市居民或外村村民,也有出卖给同村村民的情况;从交易发生的时间看,多发生在起诉前两年以上,有的甚至在10年以上;从合同履行来看,大多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出卖人交付了房屋,买受人入住并给付了房款,但多未办理房屋登记变更或宅基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从诉讼的起因来看,多缘于土地增值以及土地征用、房屋拆迁等因素,房屋现值或拆迁补偿价格远远高于原房屋买卖价格,出卖人受利益驱动而起诉;从标的物现状来看,有的房屋已经过装修、翻建、改建等添附行为。
二、关于农村私有房屋买卖纠纷合同效力的认定与会人员多数意见认为,农村私有房屋买卖合同应当认定无效。
主要理由是:首先,房屋买卖必然涉及宅基地买卖,而宅基地买卖是我国法律、法规所禁止的。
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
国务院办公厅1999年颁布的《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规定:“农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也不得批准城市居民占用农民集体土地建住宅,有关部门不得为违法建造和购买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
”国家土地管理局[1990]国土函字第97号《关于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具体应用问题请示的答复》也明确规定:原宅基地使用者未经依法批准通过他人出资翻建房屋,给出资者使用,并从中牟利或获取房屋产权,是属“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违法行为之一。
其次,宅基地使用权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的权利,与特定的身份关系相联系,不允许转让。
目前农村私房买卖中买房人名义上是买房,实际上是买地,在房地一体的格局下,处分房屋的同时也处分了宅基地,损害了集体经济组织的权益,是法律法规明确禁止的。
第三,目前,农村房屋买卖无法办理产权证书变更登记,故买卖虽完成,但买受人无法获得所有权人的保护。
第四,认定买卖合同有效不利于保护出卖人的利益,在许多案件中,出卖人相对处于弱者的地位,其要求返还私有房屋的要求更关涉到其生存权益。
与会者同时认为,此类合同的效力以认定无效为原则,以认定有效为例外,如买卖双方都是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经过了宅基地审批手续的,可以认定合同有效。
三、涉及农村私有房屋买卖纠纷案件的处理原则与会者一致认为,处理此类案件应坚持以下原则:第一,要尊重历史,照顾现实。
农村私有房屋交易是在城乡人口流动加大、居住区域界限打破和城乡一体化的大背景下产生的,相关部门监管不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相对涣散是造成这种现状的制度诱因,而土地市场价格的持续上扬、房屋拆迁补偿等利益驱动是引起此类案件的直接原因。
审理此类案件应实事求是地看待上述背景,要考虑到目前城乡界限仍未完全打破,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仍有一定的封闭性,农村土地属于集体所有,目前法律、政策限制集体土地流转是一种现实;同时要认识到此类案件产生的复杂性,并妥善解决相关的利益冲突和矛盾。
第二,要注重判决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判决要以“有利于妥善解决现有纠纷、有利于规范当事人交易行为”为指导,起到制约农民审慎处分自己房屋的积极效果。
第三,要综合权衡买卖双方的利益。
首先,要全面考虑到合同无效对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影响,尤其是出卖人因土地升值或拆迁、补偿所获利益,以及买受人因房屋现值和原买卖价格的差异造成的损失;其次,对于买受人已经翻建、扩建房屋的情况,应对其添附价值进行补偿;再次,判决返还、腾退房屋同时应注意妥善安臵房屋买受人,为其留出合理的腾退时间,避免单纯判决腾退房屋给当事人带来的消极影响。
农村土地转让合同2009-02-12 09:17:48 作者:来源:网络浏览次数:2787 文字大小:【大】【中】【小】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甲乙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的规定,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就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甲乙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的规定,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就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事宜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转让标的甲方将其承包经营的_________乡(镇)_________村_________组_________亩土地(地块名称、等级、四至、土地用途附后)的承包经营权转让给乙方从事_________(主营项目)生产经营。
二、转让期限转让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年限为_________年,即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三、转让价格转让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金为_________元人民币。
甲方承包经营相关地块时对该地块实际投入资金和人力改造的,可收取合理的补偿金。
本合同的补偿金为_________元(没有补偿金时可填写为零元)。
两项合计总金额为_________元人民币。
四、支付方式和时间乙方采取下列第_________种方式和时间支付转让金和补偿金:1、现金方式(一次或分次)支付转让金和补偿金(无补偿金时可划去),支付的时间为_________。
2、实物方式(一次或分次)支付转让金和补偿金(无补偿金时可划去),实物为_________(具体内容见附件)。
时间为_________。
五、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交付时间和方式甲方应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将转让承包经营权的土地交付乙方。
交付方式为_________或实地一次性全部交付。
六、承包经营权转让和使用的特别约定1、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必须经发包方同意,并由甲方办理有关手续,在合同生效后甲方终止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
2、甲方交付的承包经营土地必须符合双方约定的标准。
3、乙方必须与发包方确立新的承包关系,变更土地经营权证书,签订新的土地承包经营合同,方能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4、乙方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后,依法享有该土地的使用、收益、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产品处置权。
5、乙方必须按土地亩数承担农业税费和国家政策规定的其他义务。
6、乙方必须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掠夺性经营,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并负责保护好承包土地上的林木、排灌设施等国家和集体财产。
7、乙方不得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建设。
8、其他约定:_________。
七、违约责任1、甲乙双方在合同生效后应本着诚信的原则严格履行合同义务。
如一方当事人违约,应向守约一方支付违约金。
违约金的数额为_________。
2、如果违约金尚不足以弥补守约方经济损失时,违约方应在违约金之外增加支付赔偿金。
赔偿金的数额依具体损失情况由甲乙双方协商或土地承包仲裁机构裁决,也可由人民法院判决。
八、争议条款因本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变更及解除等发生争议时,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___种方式解决:1、提请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机关调解;2、提请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3、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生效条件甲乙双方约定,本合同须经双方签字、发包方同意并经_________乡(镇)政府农村经营管理机构备案(或鉴证)后生效。
十、其他条款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经双方协商一致签定补充协议。
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一式四份,由甲乙双方、发包方和鉴证、备案单位各执一份。
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出让方: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甲方)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甲乙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签订本合同,共同信守。
一、土地的面积、位置甲方经村民会议同意,并报镇人民政府批准,将位于本镇东峨庄村一块东西长71米,南北长18米的土地出让给乙方使用。
土地方位:东起,西至,北接,南邻。
平滕路路南路沿石外20米为公共通道,由乙方无偿使用。
(附图已经甲乙双方签字确认)。
二、转让期限土地使用年限为年,即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三、转让价格、支付方式和时间1、土地转让金为元人民币,大写:;2、支付方式:;3、支付时间:。
四、土地交付时间、交付方式1、交付时间:甲方于年月日前将该宗土地交付乙方。
2、交付方式为实地一次性全部交付。
五、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1、甲方的权利和义务:甲方保证交付该宗土地,否则需向乙方返还所有费用并按照土地租金的20%给予赔偿;甲方承诺协助乙方利用土地,保障乙方建设经营;按照合同约定收取承包金并承诺在合同有效期内,不提高租金;保证水、电畅通,按本村村民用电价格收取乙方电费,提供自来水,并给予乙方以甲方村民的其他同等待遇;在合同履行期内,甲方保证不重复处置该地块。
2、乙方的权利和义务:按照合同利用土地,享有本宗土地的收益权和按照合同约定兴建、购置财产的所有权、享受国家规定的优惠政策、享有对公共设施的使用权;有权在承包的土地上建设相关的的生产、生活设施。
本合同期满,如继续承包,乙方享有优先权。
六、争议的解决本合同履行中如发生纠纷,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章后生效。
八、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约定后作为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