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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文物调查勘探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10号]

湖北省文物调查勘探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10号]

湖北省文物调查勘探管理办法正文:---------------------------------------------------------------------------------------------------------------------------------------------------- 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10号)《湖北省文物调查勘探管理办法》已经1996年10月30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发布施行。

省长蒋祝平一九九六年十一月十三日湖北省文物调查勘探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文物保护,做好文物调查、勘探工作,保证地下文物在建设工程施工中免遭破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以下简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以下简称《文物保护法》)和《湖北省文物保护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境内的文物调查、勘探工作。

本办法所称文物调查、勘探,是指由省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认可的勘探单位,为了解地下古代文物遗存的性质、结构、范围、面积等基本情况而进行的业务工作。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文物调查、勘探工作的领导,文物调查、勘探应纳入城乡建设的管理与审批程序。

县以上文化(文物)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调查、勘探工作。

计划、建设、土地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文物调查、勘探工作。

第四条配合建设工程开展文物调查、勘探的范围一般包括:(一)国家和本省公布的历史文化名城划定的保护地段和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二)在基本建设和生产建设项目的预定工程范围内有可能埋藏文物的地方;(三)其他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已发现文物或已发现可能埋藏文物的表征的区域;第五条文物勘探队负责文物调查、勘探工作。

文物勘探队由文博事业单位组建。

非文博事业单位不得成立文物勘探队,也不得进行文物调查、勘探工作。

文物日常安全管理制度

文物日常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文物安全管理,确保文物安全,防止文物损毁和丢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的所有文物及其附属设施,包括馆藏文物、出土文物、古建筑、石刻、壁画等。

三、文物安全管理责任1. 单位一把手为文物安全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具体负责文物安全管理工作。

2. 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文物安全工作负直接责任。

3. 全体工作人员应遵守文物安全管理制度,积极参与文物安全保护工作。

四、文物安全管理制度1. 文物档案管理(1)建立文物档案,包括文物名称、年代、质地、数量、保管状态等。

(2)定期对文物档案进行整理、更新,确保档案完整、准确。

2. 文物保管(1)对文物进行分类存放,确保文物安全。

(2)定期检查文物存放环境,确保文物不受潮湿、虫蛀、霉变等影响。

(3)加强文物保管设施建设,如防盗、防火、防潮、防虫蛀等。

3. 文物巡查(1)设立文物巡查制度,定期对文物进行巡查,及时发现并处理安全隐患。

(2)对巡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上报并采取措施予以解决。

4. 文物修复(1)对损坏的文物进行及时修复,确保文物完整。

(2)修复过程中,严格遵守文物修复规范,确保文物修复质量。

5. 文物展览(1)加强展览期间文物安全,确保文物不受损害。

(2)展览结束后,对文物进行清点,确保文物安全。

6. 文物消防(1)制定消防应急预案,确保火灾发生时能迅速应对。

(2)定期检查消防设施,确保消防设施完好有效。

7. 文物安全培训(1)定期对工作人员进行文物安全培训,提高文物安全意识。

(2)加强对外协作,邀请专家对文物安全工作进行指导。

五、奖惩措施1. 对在文物安全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2. 对违反文物安全管理制度,造成文物损毁、丢失的,依法予以追究责任。

六、附则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本单位负责解释。

如遇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调整,按新规定执行。

七、文物安全应急预案1. 针对火灾、盗窃、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文物安全管理制度条文

文物安全管理制度条文

第一条为加强文物保护,确保文物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地区所有文物收藏、展示、修复、利用和管理单位,以及参与文物保护工作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文物保护工作应遵循“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确保文物不受损害,充分发挥文物在传承文明、弘扬文化、服务社会等方面的作用。

二、文物安全责任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文物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文物安全工作的领导,明确文物安全责任,建立健全文物安全责任制。

第五条文物收藏、展示、修复、利用和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文物安全管理制度,明确文物安全责任人,落实文物安全措施。

第六条参与文物保护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文物安全管理制度,履行文物安全责任,确保文物安全。

三、文物安全措施第七条文物收藏、展示、修复、利用和管理单位应当对文物进行定期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整改。

第八条文物收藏、展示、修复、利用和管理单位应当加强文物安全保卫工作,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和设备。

第九条文物收藏、展示、修复、利用和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文物安全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

第十条文物收藏、展示、修复、利用和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文物库房、展览馆、修复室等场所的安全管理,防止火灾、盗窃、损坏等事故发生。

第十一条文物收藏、展示、修复、利用和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文物运输、展示、修复等环节的安全监管,确保文物安全。

第十二条文物收藏、展示、修复、利用和管理单位应当加强文物信息化建设,利用现代科技手段提高文物安全防护水平。

四、文物安全监督检查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文物安全工作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文物安全管理制度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第十四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对文物安全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文物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受理、调查和处理。

五、奖励与处罚第十五条对在文物安全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或者文物管理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文物安全管理制度

文物安全管理制度

文物安全管理制度一、总则为加强对文物的保护和管理,确保文物安全,充分发挥文物的历史价值和社会意义,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单位、个人对文物进行保护和管理的活动。

三、文物安全管理责任1.文物保护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文物安全管理机构,并明确安全管理工作的责任部门、人员和职责。

2.文物保护单位应当制定文物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完善文物安全管理制度。

3.文物保护单位应当建立定期检查和评估机制,密切关注文物的安全状况,及时发现和解决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

4.文物保护单位应当制定应急预案,做好文物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理工作。

5.文物保护单位应当建立文物安全管理档案,做好文物安全管理工作的记录和备份。

四、文物安全管理措施1.文物保护单位应当对文物进行认真的登记和编号,完善文物档案管理制度,保证文物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2.文物保护单位应当建立文物监控系统,对文物进行24小时监控,排查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

3.文物保护单位应当加强对文物展示环境的检测和改善工作,保证文物的展示环境符合文物保存的要求。

4.文物保护单位应当制定文物日常保养和维护制度,做好文物的日常保洁和维修工作,防止文物受到外部环境的损害。

5.文物保护单位应当定期对文物进行检测和评估,确保文物的安全状况符合保存要求。

六、文物安全管理培训1.文物保护单位应当加强对文物保护人员的培训工作,提高他们的文物保护意识和能力。

2.文物保护单位应当举办文物安全管理知识宣传活动,增强广大公众对文物安全的关注和支持。

七、文物安全监督检查1.文物保护单位应当加强对文物安全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2.文物保护单位应当定期组织文物安全管理的外部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

八、文物安全管理宣传1.文物保护单位应当加强对文物保护意识和知识的普及宣传,提升广大公众对文物保护的认识和支持。

2.文物保护单位应当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活动,倡导文物保护理念,促进文物安全管理工作的开展。

文物安全管理制度

文物安全管理制度

文物安全管理制度一、文物安全管理制度的重要性1.保护文物资源:文物是国家的宝贵财富,是历史文化的见证。

文物安全管理制度的实施可以有效保护文物资源,防止盗窃、破坏和流失,确保其能够得以传承和展示。

2.维护社会稳定:文物的安全和保护关系到国家的历史文化传承和社会稳定。

文物安全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可以预防一些非法活动的发生,保持社会的良好秩序和稳定。

3.促进文化旅游业发展:文物是吸引游客和推动旅游业发展的重要资源。

文物安全管理制度的完善和实施,可以提高文物资源的安全性和保护水平,吸引更多的游客,促进文化旅游业的发展。

二、文物安全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2.文物保护规划和监测评估:制定文物保护规划,明确文物保护的目标、政策、措施和步骤。

建立文物监测评估制度,对文物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确保其完好无损。

3.文物保护区划和保护区管理:根据文物的特点和价值,划定文物保护区,并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

对文物保护区内的建筑、环境和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保护文物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4.文物安全设施和技术措施:建立文物安全设施,包括防盗警报系统、视频监控系统等,确保文物的安全性。

采用现代科技手段,如三维激光扫描、红外线检测等,对文物进行保护和研究。

5.文物监督检查和应急预案:建立文物监督检查制度,对文物保护工作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

制定应急预案,对文物的突发事件和自然灾害进行应急处理,保护文物的安全。

6.文物保护培训和宣传教育:进行文物保护培训,提高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文物保护意识和能力。

开展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众对文物保护重要性的认识和理解。

7.国际合作和交流:积极参与国际文物保护组织和合作项目,借鉴国际先进的文物保护经验和技术,提升我国文物保护水平。

总结:文物安全管理制度是保护和管理文物资源的重要制度,它的建立和实施对于保护国家文化遗产、维护社会稳定、促进文化旅游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建立文物登记和档案管理、规划和监测评估、保护区划和管理、安全设施和技术措施、监督检查和应急预案、保护培训和宣传教育、国际合作和交流等内容,可以确保文物的完整性和安全性,推动文物事业的发展。

文物安全管理制度文本

文物安全管理制度文本

文物安全管理制度文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加强文物安全工作,保护好我国珍贵的文物资源,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各级文物管理单位、博物馆等文物保护单位。

第三条文物安全管理应当坚持依法管理、依规管理、依约管理、依质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文物安全管理工作应当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和全员参与的原则。

第五条文物安全管理应当注重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突出重点的原则。

第六条文物安全管理工作应当建立完善的机制和制度,健全完善的安全管理体系。

第七条文物安全管理应当依靠科学技术手段,提高管理水平和效能。

第八条文物安全管理应当加强协作配合,实行共同防范、合作保护。

第九条文物安全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文物安全管理工作考核机制,逐步提高管理水平。

第二章组织指导第十条文物安全管理单位应当设立文物安全管理机构,明确机构设置、职责分工、管理体系。

第十一条文物安全管理机构应当依法依规依约保护文物资源,加强日常巡查、值守、监控、报警工作。

第十二条文物安全管理机构应当加强人员培训和技能提升,提高管理水平和效能。

第十三条文物安全管理机构应当健全安全防护设施,保障文物安全。

第十四条文物安全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开展应急演练,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处理能力。

第十五条文物安全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文物损毁赔偿机制,依法对违法犯罪行为进行打击。

第十六条文物安全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信息管理系统,实行信息化管理。

第十七条文物安全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外联络和宣传工作,提高社会关注度。

第十八条文物安全管理机构应当加强与各级文物管理单位、公安部门等部门的协作合作,形成合力。

第十九条文物安全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安全交流平台,加强文物安全检测和控制。

第二十条文物安全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召开安全管理会议,总结经验、交流问题,共同解决。

第三章日常管理第二十一条文物安全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文物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到位。

第二十二条文物安全管理单位应当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文物保护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不得有违法违规行为。

文物安全管理制度范本

文物安全管理制度范本

文物安全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文物安全管理,保障文物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的文物保护单位、博物馆、纪念馆等文物收藏单位。

第三条文物安全管理工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建立健全文物安全责任制度,确保文物安全。

第四条各级文化(文物)行政部门是文物安全管理的行政主管机关,负责对辖区内文物安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二章文物安全责任制度第五条文物保护单位、博物馆、纪念馆等文物收藏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应当作为文物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文物安全负总责。

第六条文物收藏单位应当设立文物安全管理部门,明确文物安全管理职责,配备专职或者兼职文物安全管理人员。

第七条文物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定期接受文物安全培训。

第三章文物安全管理措施第八条文物收藏单位应当根据文物的等级、特点和保护需求,制定具体的文物安全措施,建立健全文物安全档案。

第九条文物收藏单位应当加强文物建筑及其周边环境的消防安全管理,设置消防设施、设备和器材,定期进行检测和维护。

第十条文物收藏单位应当加强电气安全管理,定期检查电气线路和电器设备,禁止私拉乱接电气线路。

第十一条文物收藏单位应当加强文物库房安全管理,确保文物存放环境符合文物保护要求。

第十二条文物收藏单位应当加强文物展览安全管理,确保展览设施安全可靠。

第四章文物安全应急处置第十三条文物收藏单位应当制定文物安全应急预案,明确应急组织、应急措施和应急流程。

第十四条文物收藏单位应当定期组织文物安全应急演练,提高文物安全应急处置能力。

第十五条发生文物安全事故时,文物收藏单位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及时报告上级文化(文物)行政部门。

第五章文物安全监督管理第十六条文化(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文物安全工作的监督检查,对文物收藏单位的文物安全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等进行定期评估。

文物单位安全管理制度

文物单位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文物单位安全管理,保障文物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单位所有文物、文物建筑、文物库房、文物展览馆等场所及其相关人员。

第三条文物单位安全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安全责任制。

第四条文物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全体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

第二章安全责任第五条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文物安全工作全面负责,是文物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六条文物部门负责人负责文物安全管理的组织实施,对文物安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条文物保管员、文物修复员、文物展览员等岗位工作人员,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文物安全的具体工作。

第八条工程技术人员负责文物建筑、文物库房等设施的安全检查和维护保养。

第九条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文物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

第十条全体员工应当遵守文物安全管理制度,积极参与文物安全工作。

第三章安全管理措施第十一条文物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文物安全管理制度;(二)文物建筑安全管理制度;(三)文物库房安全管理制度;(四)文物展览安全管理制度;(五)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六)交通安全管理制度;(七)自然灾害预防与应对制度;(八)安全生产培训制度。

第十二条文物单位应当定期对文物、文物建筑、文物库房等场所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十三条文物单位应当加强文物库房管理,确保文物安全:(一)文物库房应当配备防火、防盗、防潮、防虫等设施;(二)文物入库、出库应当登记造册,实行专人负责;(三)文物库房应当设置安全监控设备,对文物进行实时监控;(四)文物库房应当定期进行安全巡查,发现问题及时上报。

第十四条文物单位应当加强文物建筑安全管理:(一)文物建筑应当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整改;(二)文物建筑修缮工程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施工安全;(三)文物建筑应当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提醒游客注意安全。

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97号——湖北省文物安全管理办法

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97号——湖北省文物安全管理办法

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97号——湖北省文物安全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12.07•【字号】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97号•【施行日期】2018.02.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正文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97号《湖北省文物安全管理办法》已经2017年11月21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省长2017年12月7日湖北省文物安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文物安全工作,推动文物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文物保护单位、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及国有文物收藏单位的安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文物安全工作实行属地管理。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履行文物安全属地管理主体责任,建立健全文物安全工作协调机制,将文物安全工作纳入政府年度考核评价体系,作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文明城市建设等考评的重要内容。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全省文物安全工作规划,指导和监督全省文物安全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承担文物保护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文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文物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教育、民族宗教、公安、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规划、交通运输、水利、工商、旅游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相关的文物安全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文物安全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文物安全经费投入,并建立文物资源密集区文物安全经费补偿机制。

第六条加强文物安全保护法律法规宣传普及,充分利用各类新闻媒体平台,发挥舆论引导作用,提高全社会文物安全意识。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积极参与文物安全监督管理。

第七条文物保护单位和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以下简称不可移动文物管理使用单位),国有文物收藏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是文物安全的直接责任人。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2016修正)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2016修正)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2016修正)【发文字号】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09号【发布部门】湖北省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16.12.01【实施日期】2016.12.01【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2005年11月26日湖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15年9月23日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集中修改、废止部分省本级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6年12月1日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关于集中修改、废止部分省本级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文物的保护、利用和管理,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条规定的文物和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和古人类化石的保护、利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工作,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文物保护及文物事业发展的任务、目标和措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实施监督管理,并对相关部门的文物保护工作予以指导。

公安、工商行政、海关、国土资源、建设规划、交通、旅游、宗教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文物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建立协调工作机制,加强对文物保护工作的领导。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文物保护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随着财政收入增长而增长。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文物保护的宣传教育,增强全民文物保护意识。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以捐赠、展览、珍藏等形式,支持和参与文物保护事业。

对文物保护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文物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湖北省文物保护管理实施办法.doc

湖北省文物保护管理实施办法.doc

湖北省文物保护管理实施办法[已被修正]发文单位: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发布日期:1985-12-30执行日期:1985-12-30生效日期:1993-9-20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境内文物保护,有利于开展科学研究工作,继承民族优秀的历史文化遗产,进行爱国主义和革命传统教育,建设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以下简称《文物保护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根据《文物保护法》规定,我省境内下列文物受国家保护:(一)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及其附属物;(二)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和著名人物有关的,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和史料价值的建筑物、遗址、纪念物;(三)历史上各时代珍贵的艺术品、工艺美术品;(四)重要的革命文献资料以及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手稿、古旧图书资料等;(五)反映历史上各时代、各民族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的代表性实物;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等化石和古人类化石同文物一样受国家保护。

第三条我省境内凡《文物保护法》第四条规定属国家所有的文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有。

第四条集体或个人所有的文物,应按国家有关规定保护管理,其所有权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保护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

各级人民政府的文化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工作,行使对文物保护管理职权。

一切机关、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国家文物的义务。

第二章文物保护单位第六条凡属不可移动的文物,应视其价值,分别公布为县(市)、市(州)、省级文物保护单位。

县(市)、市(州)级文物保护单位由县(市)、自治县、市(州)人民政府核定公布,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由省人民政府核定公布,并报国务院备案。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由省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向国家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推荐。

尚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而确有重要价值的文物史迹,由各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城乡建设规划部门商定名单,通知有关部门和单位妥善保护,不许毁坏、变卖和擅自处理。

湖北省文物保护单位及博物馆纪念馆安全技术防范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省文化厅)

湖北省文物保护单位及博物馆纪念馆安全技术防范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省文化厅)
湖北省文物保护单位及博物馆纪念馆安全技术防范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鄂文化文[2011]267号
各市、州、县文化(物)局、公安局、监察局、财政局:
为促进全省文物保护单位及博物馆纪念馆安全技术防范工程建设,规范安全技术防范工程设计、施工、调试与维护工作行为,省文化厅、公安厅、监察厅、财政厅联合制定了《湖北省文物保护单位及博物馆纪念馆安全技术防范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企业注册资金不得少于人民币500万元;
(五)具有高风险五大类(文物保护单位和博物馆、银行营业场所、重要物质储存库、民用机场、铁路车站)工程业绩;
(六)具有省级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机关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七)具有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承担二、三级风险单位安全技术防范工程的资质与资格条件由省级文物行政主管机关审核。
特此通知。
湖北省文化厅 湖北省公安厅
湖北省监察厅 湖北省财政厅
二O一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全省文物保护单位及博物馆纪念馆安全技术防范工程建设,规范安全技术防范工程设计、施工、调试与维护工作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湖北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的决定》(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12号)、国家文物局《关于加强安全技术防范工程设计、施工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物博发〔2000〕044号)、《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50348-2004)等有关法规,特制订本办法。
第四章竣工及验收
第十五条 安全技术防范工程竣工后,试运行30天期满,根据《湖北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向公安行政主管机关技防部门提出验收申请,由公安行政主管机关技防部门委托国务院公安部门在省内授权的检测机构对安全技术防范工程进行检测,检测合格后申报验收。

文物保护管理制度

文物保护管理制度

文物保护管理制度XX省文物保护管理制度一、总则1. 为了加强对文物的保护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制度。

2. 本制度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工作,包括古代建筑、遗址、石刻、壁画、文物藏品等文物的保护和管理。

3. 文物保护工作应当遵循不破坏文物原貌、不损害文物价值、不违反文物保护原则的原则,确保文物安全、完整和传承。

二、文物保护职责1.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文物保护工作的领导,将文物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2.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文物保护工作的监督管理,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文物保护工作。

3. 文物保护单位和文物收藏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文物安全责任制,明确安全管理责任人的责任,确保文物安全。

4. 鼓励和支持开展文物保护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提高文物保护水平。

三、文物保护措施1. 对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文物划定保护范围,设立保护标志,作出标记建立记录档案。

2. 对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由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予以登记并公布,建立记录档案,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3. 对已核定公布的文物保护单位,应当制定保护规划,划定保护范围,设立保护标志,作出标记建立记录档案,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人为破坏和自然损坏。

4. 对具有较高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不可移动文物,应当采取措施予以保护,不得损毁或者擅自迁移、拆除。

5. 对遗存于社会上的文物,鼓励和支持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收藏、保管或者展示,但不得买卖或者抵押。

6. 对禁止交易的文物,应当予以没收或者追缴;对禁止交易的文物,必要时可以依法收缴。

四、文物考古发掘管理1. 在进行建设工程或者在农业生产中,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文物,应当立即停止施工或者生产,保护现场并及时报告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

文物管理安全保卫规章制度

文物管理安全保卫规章制度

文物管理安全保卫规章制度第一章绪论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文物的保护工作,防止文物被盗、被毁、被损坏,保障文物的完整性和安全性,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各类文物管理单位的文物管理工作。

文物管理单位包括博物馆、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修复单位等。

第三条文物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文物管理安全保卫制度,明确管理责任,加强对文物的安全保护工作。

第四条文物管理单位应加强对文物管理人员的教育培训,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和安全保卫意识,确保文物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五条文物管理单位应建立文物管理安全保卫档案,记录文物管理工作的相关情况,便于查阅和管理。

第二章文物管理安全保卫责任第六条文物管理单位的负责人应对文物管理安全保卫工作负责,制定相关管理制度,监督检查工作的落实情况。

第七条文物管理单位的文物管理员应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执行相关管理制度,保护好文物的安全。

第八条文物管理单位的安全保卫人员应加强对文物的巡查监控,及时发现问题并处理,确保文物的安全。

第九条文物管理单位的所有人员都有保护文物的责任,不得有损害文物安全的行为。

第十条文物管理单位的外包保安人员应加强对文物管理区域的巡查监控,确保文物的安全。

第三章文物管理工作流程第十一条文物的入库、出库工作应有明确的登记记录,保障文物的安全。

第十二条文物的展览工作应做好文物的防护工作,避免文物被触碰、被损坏。

第十三条文物的修复工作应由专业人员进行,避免修复过程中的意外损害。

第十四条文物的运输工作应加强保护措施,避免文物在运输过程中的损坏。

第十五条文物的存储工作应符合相关规定,保障文物的安全和完整。

第四章文物安全保卫措施第十六条文物管理单位应加强对文物库房、展厅、修复室等区域的安全防范,设置监控设备,防止文物被盗、被损害。

第十七条文物管理单位应加强对文物展览现场的安全控制,加强现场管理,维护展品的安全。

第十八条文物管理单位应建立应急预案,做好文物的抢救工作,确保文物在突发事件中的安全。

文物安全管理制度文本

文物安全管理制度文本

一、总则为了加强文物安全管理工作,确保文物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文物安全管理制度1. 馆藏文物安全管理制度(1)建立文物档案:对收藏的文物,必须按照文物的等级建立档案,并报上级文物管理部门备案。

(2)文物保管:对馆藏文物进行分类、编号、登记,实行专人保管,确保文物安全。

(3)文物陈列:按照文物性质、等级和展示需要,合理布置陈列,防止文物损坏。

(4)文物修复:对损坏的文物,及时进行修复,确保文物原貌。

2. 文物安全保卫制度(1)建立健全文物安全保卫组织,明确保卫职责,加强保卫队伍建设。

(2)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确保文物安全。

(3)加强对重点文物的巡逻、检查,防止文物被盗、损坏。

(4)严格执行出入管理制度,对参观人员进行实名登记,防止文物流失。

3. 文物消防安全制度(1)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组织,明确消防安全职责。

(2)定期开展消防安全检查,消除火灾隐患。

(3)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定期进行消防演练。

(4)加强员工消防安全培训,提高消防安全意识。

4. 文物安全应急预案(1)制定文物安全应急预案,明确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程序。

(2)组织员工进行应急预案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3)及时报告文物安全事故,妥善处理突发事件。

5. 文物安全责任制度(1)实行单位一把手负责制,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安全保卫工作。

(2)健全、充实文物保护机构,主要领导作为安全第一责任人亲自挂帅,狠抓文物安全管理工作。

(3)明确文物安全管理人和安全工作人员,加强安全管理,检查整改安全隐患。

(4)完善安全防护设施,落实各项文物安全措施。

三、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 本制度由本单位文物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3. 本制度如有未尽事宜,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修订。

文物安全管理办法

文物安全管理办法

文物安全管理办法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文物作为珍贵的文化遗产,具有极高的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文物面临着各种各样的安全威胁,如窃盗、火灾、水患等。

为了更好地保护和管理文物,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的文物安全管理办法。

本文将介绍这些办法,并提出相应的建议。

一、建立文物安全监测机制1. 建立文物安全监测系统文物安全监测系统应包括视频监控系统、入侵报警系统等技术手段,以及专业人员的定期检查和巡视。

2. 加强文物安全信息收集与交流相关部门应建立文物安全信息数据库,及时收集和分享文物安全事件、案例等信息,为文物保护提供参考。

3. 制定文物安全风险评估标准根据文物的价值、保存状态等因素,制定文物安全风险评估标准,对文物进行分类管理,并制定相应的保护措施。

二、加强文物保护措施1. 完善文物保护设施建设文物保护单位应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如加强防火设施的建设、安装灭火器材、配置应急照明设备等,以应对各类安全事故。

2. 确保文物保护环境文物保护单位应定期检测和维护文物保护环境,如控制温湿度、防止霉变等,保证文物保存环境的稳定。

3. 严格文物保护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文物保护管理制度,明确文物保护单位的职责和权限,加强对文物的登记、清点和备案工作,确保文物的安全与完整。

三、加强文物保护力量建设1. 培养专业人才加强对于文物保护人员的培训,提高其文物保护和修复技术水平,使其能够胜任文物的管理和保护工作。

2. 强化文物保护意识社会公众应加强对文物保护的认识和意识,积极参与到文物保护事业中,形成全社会共同关心和保护文物的氛围。

3. 建立多部门合作机制文物保护需要多个部门的协作配合,相关部门应加强沟通与合作,形成合力,共同推进文物安全管理工作的开展。

四、加强文物保护宣传教育1. 加大对文物保护宣传力度通过多种渠道,如电视、广播、网络等,加大对文物保护的宣传力度,提高公众对文物保护的关注和认知。

2. 开展文物保护教育活动学校、博物馆等机构应通过开展文物保护教育活动,提高公众对文物保护的重视程度,培养良好的文物保护意识。

保护文物安全管理制度

保护文物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加强文物保护工作,确保文物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所有文物及文物收藏单位、博物馆、纪念馆、考古研究所等相关机构。

三、组织机构1. 成立文物保护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文物保护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

2. 设立文物保护办公室,负责日常文物保护工作的具体实施。

四、文物安全管理制度1. 文物安全责任制度(1)文物收藏单位、博物馆、纪念馆、考古研究所等机构负责人为本单位文物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2)文物保管员、维修员、巡查员等工作人员对所负责的文物承担直接责任。

2. 文物安全巡查制度(1)定期对文物进行安全巡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并采取措施予以解决。

(2)巡查内容包括:文物保存状况、文物安全设施、消防设施、防盗设施等。

3. 文物安全防范制度(1)建立健全文物安全防范措施,包括物理防范、技术防范、人员防范等。

(2)加强文物库房、展览室、遗址现场等场所的安全管理,确保文物安全。

4. 文物安全应急制度(1)制定文物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明确事故报告、处置、善后处理等程序。

(2)定期开展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5. 文物安全教育培训制度(1)加强对文物工作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其安全意识和业务水平。

(2)定期组织文物安全知识竞赛、讲座等活动,提高全体员工的安全意识。

6. 文物安全信息报送制度(1)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文物安全工作情况。

(2)对文物安全事故进行如实报告,不得隐瞒、谎报。

五、监督检查1. 定期对文物安全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2. 对违反文物安全管理制度的行为,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六、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制度由文物保护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3. 本制度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之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文物古建安全管理制度

文物古建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文物古建的安全管理,保障文物古建的完整性和安全性,防止文物古建受到人为或自然因素的破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管理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单位管辖范围内的所有文物古建,包括古建筑、石刻、壁画、雕塑、碑刻、砖瓦、陶瓷、铜铁器、古籍、书画等。

三、安全责任1. 文物古建安全管理实行“单位负责、责任到人”的原则,各级领导要高度重视文物古建安全工作,将其纳入单位重要议事日程。

2. 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文物古建安全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直接责任人,各相关部门和岗位责任人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文物古建安全管理工作。

四、安全管理措施1. 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制定文物古建安全操作规程,明确各部门、各岗位的安全责任。

2. 定期对文物古建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整改,确保文物古建安全。

3. 加强文物古建维修、保养工作,确保文物古建结构稳定、功能完善。

4. 加强文物古建消防设施建设,定期检查消防设施,确保消防设施完好有效。

5. 加强文物古建周边环境治理,防止人为破坏和自然灾害对文物古建造成损害。

6. 加强文物古建安防设施建设,提高文物古建安全防范能力。

7. 加强文物古建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全体员工的安全意识。

五、奖惩措施1. 对在文物古建安全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2. 对违反文物古建安全管理制度,造成文物古建损坏或安全事故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六、附则1. 本制度由我单位负责解释。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文物古建安全管理工作关系到我国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各级领导和全体员工要高度重视,认真贯彻执行本制度,共同为文物古建安全保驾护航。

文物单位保护安全管理制度

文物单位保护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文物单位保护安全工作,保障文物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的文物单位,包括文物建筑、文物藏品、文物遗址等。

三、安全责任1. 单位一把手为文物保护安全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文物单位保护安全工作。

2. 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文物单位保护安全工作负直接责任。

3. 每位员工对本岗位文物单位保护安全工作负直接责任。

四、安全措施1. 严格执行消防安全制度。

定期检查消防设施,确保消防通道畅通;加强火源管理,严格控制使用明火;禁止在文物单位内燃放烟花爆竹。

2. 严格执行用电安全制度。

定期检查电气线路、设备,确保用电安全;严禁私拉乱接电气线路;加强用电安全教育。

3. 严格执行文物藏品管理制度。

对文物藏品进行分类、登记、保管,确保文物藏品安全;加强对文物藏品的修复、复制、拓印等管理工作。

4. 严格执行文物遗址保护制度。

加强文物遗址巡查,及时发现并处理安全隐患;禁止在文物遗址范围内进行破坏性活动。

5. 加强安全防范措施。

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加强安全巡逻,提高安全防范意识。

五、安全培训与教育1. 定期组织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和技能。

2. 针对新员工,进行入职安全教育,确保其了解文物单位保护安全制度。

六、安全检查与考核1. 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对文物单位保护安全工作进行评估。

2. 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确保文物单位保护安全。

3. 将文物单位保护安全工作纳入绩效考核,对表现突出的员工给予表彰和奖励。

七、奖励与处罚1. 对在文物单位保护安全工作中表现突出的个人和集体给予表彰和奖励。

2. 对违反文物单位保护安全制度的个人和集体,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八、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制度由单位安全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3. 本制度如与本单位实际情况不符,可由单位一把手授权进行调整。

文物安全管理办法

文物安全管理办法

文物安全管理办法一、保护环境文物保存环境应保持适宜的温度、湿度和光照条件。

定期对文物存放环境进行检测和调整,确保环境稳定。

二、防火防盗建立健全的文物保管制度和安全检查制度,加强对文物保管场所的安全防护。

定期对文物保管场所进行火灾和盗窃风险评估,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

三、文物维护对文物进行定期巡检和保养工作,及时处理文物表面的污垢和损坏。

合理利用文物保护材料,延长文物的保存寿命。

四、文物运输运输文物时应采取专业的包装和保护措施,防止文物在运输过程中受到损坏。

避免文物与湿气、阳光直射等有害元素接触。

五、文物展览在文物展览过程中,采取有效的安保措施,保障文物的安全。

控制展览现场人员流量,防止观众对文物造成意外伤害。

六、紧急处理建立健全的文物紧急处理机制,对于文物遭受意外破坏或损坏,能够及时采取有效的抢救和修复措施,最大限度地减少文物损失。

七、文物保险对重要文物进行保险,确保文物损失能够得到相应的赔偿。

选择正规的文物保险机构,了解文物保险的相关政策和规定。

八、人员培训加强文物保护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升其对文物保护工作的认识和专业能力。

定期组织培训活动,保持文物保护人员的知识更新。

九、监督检查建立文物安全管理的监督检查机制,对文物保护工作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

对存在问题的地方及时进行整改,确保文物安全管理工作的有效进行。

十、法律法规严格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要求,加强文物保护的法治意识。

对违反文物保护法规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维护文物安全和整体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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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文物安全管理办法
发文单位:湖北省人民政府
文号:湖北省人民政府令2017年第397号
发布日期:2017-12-7
生效日期:2018-2-1
《湖北省文物安全管理办法》已经2017年11月21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省长
2017年12月7日
湖北省文物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文物安全工作,推动文物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文物保护单位、未核定公布为文物
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及国有文物收藏单位的安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文物安全工作实行属地管理。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履行文物安全属地管理主体责任,建立健全文物安全工作协调机制,将文物安全工作纳入政府年度考核评价体系,作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文明城市建设等考评的重要内容。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全省文物安全工作规划,指导和监督全省文物安全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承担文物保护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文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文物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教育、民族宗教、公安、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规划、交通运输、水利、工商、旅游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相关的文物安全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文物安全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文物安全经费投入,并建立文物资源密集区文物安全经费补偿机制。

第六条加强文物安全保护法律法规宣传普及,充分利用各类新闻媒体平台,发挥舆论引导作用,提高全社会文物安全意识。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积极参与文物安全监督管理。

第七条文物保护单位和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以下简称不可移动文物管理使用单位),国有文物收藏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是文物安全的直接责任人。

文物安全直接责任人应当明确安全管理人员和岗位职责,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开展安全巡查检查,组织应急演练,完善安全防护设施和措施,整改安全隐患。

无所有人或者使用人的不可移动文物,其安全责任由县级人民政府承担,文物行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组织落实。

第八条市、县、乡级人民政府应当逐级签订文物安全责任书,明确安全责任目标,落实文物安全责任。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与承担文物保护工作的相关部门签订文物安全责任书,明确监管责任,落实文物安全监管职责。

文物行政部门应当与本行政区域的不可移动文物管理使用单位或国有文物收藏单位的直接责任人签订文物安全责任书,并公示公告文物安全直接责任人,接受社会监督。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应当依法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各类不可移动文物的登记和核定工作。

不可移动文物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应当依法划定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作出标志说明,建立记录档案,并区别情况,分别设置专门机构或者指定机构、专人负责管理。

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建立登录、发布机制,编写资料档案,设立保护标志。

第十条文物保护单位依法划定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
带,应当纳入本行政区域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除因特殊情况需要,并按照法定程序报经批准外,不得进行与文物保护无关的建设工程,不得进行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不得建设危及文物安全的设施,不得修建与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和环境不相协调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

第十一条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对已有的危及文物保护单位安全、污染文物保护单位及其周边环境、影响文物保护单位历史风貌及景观的设施,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依法采取措施限期治理。

第十二条不可移动文物管理使用单位、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在重要区域、重点部位设置实体防护设施,组织开展安全风险评估和安全设施设备的检测、维护保养及更新更换等工作。

不可移动文物管理使用单位和国有文物收藏单位的监控中
心(室)应当建立不间断值班制度。

每班次值班人员应当不少于两人,且具备安全技术防范系统操作能力。

第十三条不可移动文物管理使用单位、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规范、安全风险等级要求,建设文物安全防护工程。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安全防护工程的实施,按照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安全防护工程项目的实施,按照省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安全防护工程的实施,由所在地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负责。

第十四条文物安全防护工程的设计方案应当坚持适度防护和最小干预文物本体的原则。

安全防护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设计方案组织实施。

文物安全防护工程的施工组织应当遵循文物保护工程管理要求,不得对文物本体及其环境风貌造成影响破坏。

第十五条不可移动文物管理使用单位和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应当充分运用现代科学技术,推广应用安全防护先进技术和装备,建设完善文物安全信息平台,推动文物安全保护与现代科技融合创新。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国家三级以上博物馆应当建设视频监控联网系统。

国家三级以上博物馆应当与公安机关实行报警联动,实现一键报警。

第十六条文物行政部门和民族宗教、旅游等部门应当合理确定文物旅游景区、博物馆游客和观众的承载量,并向社会公布。

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不得转让、抵押,不得作为企业资产经营,不得将辟为参观游览场所的国有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管理机构整体交由企业管理使用。

第十七条省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会同承担文物安全职责的相关部门对各地文物安全工作落实情况开展督察。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和民族宗教、公安、工商、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规划、旅游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文物安全日常检查、监测,并建立执法联动机制,开展文物安全联合执法检查。

第十八条不可移动文物管理使用单位、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隐患排查制度,组织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档案。

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加强文物安全隐患排查整改监督,组织开展文物安全培训,提高文物安全管理水平。

第十九条文物行政部门和公安、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规划等部门应当加强对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的监管,依法查处擅自迁移、拆除和故意损毁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的行为,并向社会公开处理结果。

第二十条不可移动文物管理使用单位、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应当根据工作需要,依法设置安全保护机构,配备安全保卫人员,
配置防卫器械。

安全保卫人员和防卫器械配备标准由所在地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协商公安机关确定。

第二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确保无专门管理机构或者管理力量不足的不可移动文物有专人负责巡查看护。

不可移动文物管理使用单位、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应当依法为专职安全保卫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参考当地人均收入水平,协商确定劳动报酬。

第二十二条在文物资源密集、安全形势严峻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古墓群和国家一、二级博物馆,经所在地公安机关、文物行政部门联合评估后,可以设立派出所或者警务室,加强重点保护。

第二十三条不可移动文物管理使用单位和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发生文物安全事故和违法案件,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公安部门报案,并向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报告。

公安、文物行政部门接到
报告后,应当及时赴现场核实情况,并组织人员保护现场。

文物行政部门在案发后24小时内向当地政府、上级文物行政部门书面报告。

第二十四条省级及以上文物保护单位、三级以上博物馆等国有文物收藏单位的文物安全事故和违法案件由市级人民政府组织调查处理,其他不可移动文物和国有文物收藏单位的文物安全事故和违法案件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组织调查处理。

第二十五条省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对重大文物安全隐患、文物安全事故和违法案件应当督察督办。

对发生省级及以上文物保护单位、国家一、二级博物馆文物安全事故和违法案件的相关人民政府负责人应当约谈,并予以通报。

市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对发生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和三级以下博物馆等国有文物收藏单位的文物安全事故和违法案件相关负责人进行约谈。

第二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单位不依法履行职责,导致文物遭受破坏、失盗、失火并造成损失的,或者造
成文物保护单位、珍贵文物损毁、灭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在文物安全管理工作中不履行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winem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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