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交易数据公式及举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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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债券交易和债券买断式回购交易以人民币1 000元面值债券为1手,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以人民币1 000元标准券为1手。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债券交易以人民币100元面值为1张,债券质押式回购以100元标准券为1张。

(一)集合竞价

所谓集合竞价,是指对在规定的一段时间内接受的买卖申报一次性集中撮合的竞价方式。根据我国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集合竞价确定成交价的原则为:

1.可实现最大成交量的价格。

2.高于该价格的买入申报与低于该价格的卖出申报全部成交的价格。

3.与该价格相同的买方或卖方至少有一方全部成交的价格。

如有两个以上申报价格符合上述条件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取距前收盘价最近的价位为成交价;上海证券交易所则规定使未成交量最小的申报价格为成交价格,若仍有两个以上使未成交量最小的申报价格符合上述条件的,其中间价为成交价格。

集合竞价的所有交易以同一价格成交。

然后进行集中撮合处理。所有买方有效委托按委托限价由高到低的顺序排列,限价相同者按照进入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电脑主机的时间先后排列。所有卖方有效委托按照委托限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排列,限价相同者也按照进入交易系统电脑主机的时间先后排列。依序逐笔将排在前面的买方委托与卖方委托配对成交。也就是说,按照价格优先、同等价格下时间优先的成交顺序依次成交,直至成交条件不满足为止,即所有买入委托的限价均低于卖出委托的限价,所有成交都以同一成交价成交。集合竞价中未能成交的委托,自动进入连续竞价。

例2—2:某股票当日在集合竞价时买卖申报价格和数量情况如表2—4所示,该股票上日收盘价为10.13元。该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当日开盘价及成交量分别是多少?如果是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当日开盘价及成交量分别是多少?

根据表2—4分析各价位的累计买卖数量及最大可成交量可见表2—5。

由表2—4和表2—5可见,符合上述集合竞价确定成交价原则的价格有两个:10.20元和10.10元。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开盘价为这两个价格的中间价10.15元,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开盘价取离上日收市价(10.13元)最近的价位10.10元。成交量均为300手。

连续竞价时,成交价格的确定原则为:

1.最高买入申报与最低卖出申报价位相同,以该价格为成交价。

2.买入申报价格高于即时揭示的最低卖出申报价格时,以即时揭示的最低卖出申报价格为成交价。

3.卖出申报价格低于即时揭示的最高买入申报价格时,以即时揭示的最高买入申报价格为成交价。

例2—3:某股票即时揭示的卖出申报价格和数量及买入申报价格和数量如表2—6所示。若此时该股票有一笔买入申报进入交易系统,价格为15.37元,数量为600股,则应以15.35元成交100股、以15.36元成交500股。

(三)印花税

印花税是根据国家税法规定,在A股和B股成交后对买卖双方投资者按照规定的税率分别征收的税金。我国税收制度规定,股票成交后,国家税务机关应向成交双方分别收取印花税。为保证税源,简化缴款手续,现行的做法是由证券经纪商在同投资者办理交收过程中代为扣收;然后,在证券经纪商同中国结算公司的清算、交收中集中结算;最后,由中国结算公司统一向征税机关缴纳。

我国证券交易的印花税税率标准曾多次调整。21世纪以来的调整情况为:2001年11月16日,A股、B股交易印花税税率统一下调为2‰;2005年1月24日,证券交易印花税税率从2%0再下调到1‰;2007年5月30日,证券交易印花税税率由1%o上调为3‰;2008年4月24日,证券交易印花税税率再由3%o下调为1‰;2008年9月19日,证券交易印花税只对出让方按1‰税率征收,对受让方不再征收。

下面举例说明投资者的交易盈亏。

例2—5:某投资者于某年10月17日在沪市买入2手X国债(该国债的起息日是6月14日,按年付息,票面利率为11.83%),成交价132.75元;次年1月6日卖出,成交价130.26元。然后,于2月2日在深市买入Y股票(属于A股)500股,成交价10.92元;2月18日卖出,成交价11.52元。假设证券经纪商不收委托手续费,对国债交易佣金的收费为成交金额的0.2‰,对股票交易佣金的收费为成交金额的2.8‰,则盈亏计算如下:

1.买入国债的实际付出。2手成交价为13

2.75元的X国债净价交易额为2 655元;因买入交易日是10月17日,所以已计息天数为126天。根据净价交易应计利息额计算公式,2手国债的应计利息总额为81.68元。本次买入国债的成交金额是应计利息总额和净价交易额的合计数,为2 736.68元。由于2 736.68元与0.2%0的乘积小于1元,所以实际佣金应为起点1元。于是,买入X国债的实际付出为2 737.68元。

2.卖出国债的实际收入。2手成交价为130.26元的X国债净价交易额为2 605.20元;因卖出交易日是次年1月6日,所以已计息天数为207天,计算得应计利息总额为134.18元。本次卖出国债的成交金额是上面两项的合计数,为2 739.38元。同样,按O.2%0计算佣金不足起点标准,故实际佣金为1元。于是,卖出x国债的实际收入为2 738.38元。

3.买入股票的实际付出。500股成交价为10.92元的Y股票成交金额是5 460元。深圳证券交易所免收A股过户费,按成交金额2.8%0计算的佣金为15.29元,按税制规定对受让方不征收印花税。于是,买入Y股票的实际付出为5 475.29元。

4.卖出股票的实际收入。500股成交价为11.52元的Y股票成交金额是5 760元,佣金按成交金额2.8%0计

算为16.13元,印花税对出让方按成交金额1

‰税率征收,计算为5.76元。于是,卖出Y股票的实际收入为5 738.11元。

该投资者国债买卖盈利0.70元,股票买卖盈利262.82元。

下面,再举例说明投资者股票买卖盈亏平衡价格的计算。

例2—6:某投资者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每股12元的价格买入××股票(A股)10 000股,那么,该投资者最低需要以什么价格全部卖出该股票才能保本(佣金按2‰计收,印花税、过户费按规定计收,不收委托手续费)。

设卖出价格为每股P元。

则:卖出收入=10 000P-10 000×(0.002+0.001)P-10 000

×0.001

=(9 970P-10)(元)

买入支出=10 000×12+10 000×12×0.002+10 000×0.001

=120 250(元)

保本即为:卖出收入-买入支出≥0

那么:9 970P-10-120 250≥O

则:P≥12.0622

即:该投资者要最低以每股12.07元的价格全部卖出该股票才能保本。

表2-7至表2-11是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所列示的证券交易及相关业务费用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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