烧伤科常见疾病双向转诊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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烧伤科常见疾病双向转诊指南 皮肤撕脱伤

烧伤科常见疾病双向转诊指南  皮肤撕脱伤

烧伤科常见疾病双向转诊指南

皮肤撕脱伤

一、疾病相关情况

(一)定义:撕脱伤是指由于车轮或器传动带等产生的外力作用致皮肤和皮下组织从深筋膜深面或浅面强行剥脱,同时伴有不同程度的软组织碾挫损伤。

(二)临床特征:

1.头部撕脱伤症状:

⑴头皮自帽状腱膜下撕脱,有时整个头皮甚至额肌、颞肌、骨膜一起撕脱,颅骨外露;

⑵出血量大,常伴有休克;

⑶颅骨外露日久可并发颅骨感染或坏死。

2.手部撕脱伤临床表现:

⑴手及上肢皮肤撕脱;

⑵肌肉、肌腱、神经、血管、骨及关节可有损伤;

⑶全身多发伤;

⑷休克可出现。

二、分级诊疗指南

(一)三级医疗机构下转标准:

各种原因所致皮肤软组织缺损,面积小,仅需简单清创缝合者。

(二)二级及二级以下医疗机构上转标准:

1.头皮撕脱伤、手指脱套伤等需要血管吻合或手术清创

广西常见疾病分级诊疗双向转诊

广西常见疾病分级诊疗双向转诊

广西常见疾病分级诊疗双向转诊指南

(试行)

(13个专科、144种常见疾病)

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目录

心内科常见疾病分级诊疗双向转诊指南....................... - 9 - 冠心病................................................ - 9 - 心律失常............................................. - 10 - 先天性心脏病......................................... - 16 - 高血压危象及顽固性高血压............................. - 17 - 顽固性心力衰竭....................................... - 19 - 严重瓣膜病........................................... - 20 - 重症心肌炎........................................... - 23 - 严重大血管疾病....................................... - 24 - 神经内科常见疾病分级诊疗双向转诊指南.................... - 26 - 阿尔茨海默病......................................... - 26 - 癫痫................................................. - 27 - 癫痫持续状态......................................... - 28 - 多发性硬化........................................... - 29 - 视神经脊髓炎谱系疾病(视神经脊髓炎)................. - 30 - 格林-巴利综合征(吉兰-巴雷综合征)................... - 32 - 肌病(注:原为肌肉原发性疾患)....................... - 34 - 脊髓病............................................... - 35 - 帕金森病............................................. - 36 - 中枢神经系统感染..................................... - 38 - 重症肌无力........................................... - 40 - 蛛网膜下腔出血....................................... - 41 - - 2 -

双向转诊工作方案

双向转诊工作方案

医院双向转诊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有关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要求,推进公立医院改革,引导病人向基层医疗机构合理分流,完善县外转诊和备案制度,逐步建立规范的“基层首诊、双向转诊、急慢分治、上下联动”的医疗服务模式,切实降低老百姓医疗费用负担。根据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完善医疗机构双向转诊工作的通知》(川卫发[2014]285号)、《泸州市卫生局关于规范分级诊疗服务工作的通知》(泸市卫发〔2014〕29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工作实际,经院办公会研究决定,制定我院双向转诊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严格按照《分级诊疗指南》和《手术分级管理办法》的规定遵循分级诊疗和资源共享的原则开展双向转诊工作,认真履行相应的职责和义务。旨在建立双向转诊绿色通道,保持有效畅通,确保医疗服务的连续性,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

二、成立医院双向转诊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医务科,由医务科科长负责我院双

向转诊工作的组织、协调,宣传、监督管理、考核等相关工作。

三、完善双向转诊程序

成立由急诊科负责的双向转诊服务部,建立双向转诊绿色通道,医务科科长赵国强具体负责双向转诊工作,确保医疗服务的连续性,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

(一)接收乡镇卫生院上转患者

根据疾病的发病率以及各级各类医疗机构间服务能力的差异以及手术分级等相关规定,为合理利用医疗卫生资源,充分发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功能,常见病、多发病以及一类手术主要由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或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诊疗,县区为主的二级医院重点开展二、三级手术,三级医院重点开展三、四级手术,疑难危重疾病则根据病情实施逐级转诊的原则;在乡镇卫生院就诊的患者,符合向我院转诊条件者,遵循患者的自主选择,方便快捷、全程无缝及区别对待的原则,按照双向转诊制度,医师填写《泸州市医疗机构双向转诊单》,将患者转往我院,我院由急诊科负责双向转诊服务具体工作,医务科科长具体负责双向转诊协调等工作,通过转诊绿色通道,免交挂号费,并尽快提供住院、检查和诊疗、手术服务。

烧伤科常见疾病双向转诊指南 烧伤复合伤

烧伤科常见疾病双向转诊指南  烧伤复合伤

烧伤科常见疾病双向转诊指南

烧伤复合伤

一、疾病相关情况

(一)定义:人员同时或相继受到两种以上(含两种)不同性质致伤因素的作用而发生两种以上的损伤,称为复合伤。烧伤合并其他损伤者称为烧伤复合伤。

(二)临床特征:烧伤复合伤,除了烧伤的临床表现外,还伴有相应的复合组织、器官损伤。与单纯烧伤相比,最主要的区别是复合伤多发生复合效应,使伤情经过和临床病理变化变得更为复杂。

二、分级诊疗指南

(一)三级医疗机构下转标准:

复合伤经治疗病情稳定后,不需要手术治疗但仍需继续治疗的患者。

(二)二级及二级以下医疗机构上转标准:

1.烧伤复合软组织损伤,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可上转:

①烧伤合并广泛的皮肤挫裂或肢体挤压伤;

②烧伤复合软组织损伤同时伴有大血管、神经损伤;

③烧伤复合肢体挤压伤出现肾功不全者。

2. 烧伤复合颅脑外伤,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可上转:

①伤后有昏迷病史者;

②查体可见感觉、运动功能障碍者;

③头颅CT或MRI示颅骨有骨折或脑挫裂伤或颅内血肿。

烧伤科常见疾病双向转诊指南 热力学损伤

烧伤科常见疾病双向转诊指南  热力学损伤

烧伤科常见疾病双向转诊指南

热力学损伤

一、疾病相关情况

(一)定义:热力烧伤,一般是指由于热力如火焰、热液(水、油、汤)、热金属(液态和固态)、蒸汽和高温气体等所致的人体组织或器官的损伤。主要是皮肤损伤,严重者可伤及皮下组织、肌肉、骨骼、关节、神经、血管,甚至内脏,也可伤及被黏膜覆盖的部位,如眼、口腔、食管、胃、呼吸道、直肠、阴道、尿道等。

(二)临床特征:

1.不同深度烧伤创面的临床特点:

Ⅰ度烧伤:又称为红斑性烧伤,局部干燥、疼痛、微肿而红,无水疱。3~5d后,表皮皱缩、脱落,露出红嫩光滑的上皮面而愈合。

Ⅱ度烧伤:

浅Ⅱ度烧伤:局部红肿明显,有大小不一的水疱形成,内含淡黄色(有时为淡红色)澄清液体或含有蛋白凝固的胶状物。将水疱剪破并掀开后,可见红润而潮湿的创面,质地较软,疼痛敏感,并可见无数扩张、充血的毛细血管网,表现为颗粒状或脉络状。

深Ⅱ度烧伤:局部肿胀,表皮较白或棕黄,间或有较小的水疱。将坏死表皮去除后,创面微湿、微红或白中透红、

红白相间,质较韧,感觉迟钝,温度降低,并可见粟粒大小的红色小点,或细小树枝状血管,伤后1~2d更明显。

Ⅲ度烧伤:又称为焦痂性烧伤,局部苍白、无水疱,丧失知觉、发凉。质韧似皮革。透过焦痂常可见粗大血管网,与深Ⅱ度细而密的小血管迥然不同。焦痂的毛发易于拔除,拔除时无疼痛。若系沸水等所致的Ⅲ度烧伤,坏死表皮下有时有细小水疱,撕去水疱皮,基底呈白色,质较韧。

2.烧伤的临床分期:大面积深度烧伤的局部和全身反应均很严重,属全身性病变,其临床经过可分为三个阶段,即休克期、感染期和修复期。

双向转诊流程及操作指南

双向转诊流程及操作指南

双向转诊流程及操作指南

双向转诊是指将患者从一家医疗机构转诊到另一家医疗机构接受进一

步诊断和治疗。双向转诊通常发生在初级医疗单位与专科医疗单位之间,

旨在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提高患者的诊治质量。下面是双向转诊的流程

及操作指南。

一、双向转诊的流程:

1.初步评估和诊断:患者在初级医疗单位接受初步的疾病评估和诊断,初步判断是否需要转诊给专科医疗单位进行进一步的诊断和治疗。

2.医生沟通与协商:初级医生与专科医生进行沟通与协商,包括患者

的相关病历资料交流,病情解读,专科医生对初级医生的建议和指导等。

3.填写转诊申请单:初级医生根据专科医生的建议和患者的病情情况

填写转诊申请单,注明转诊原因、相关病历资料、转诊需求等。

4.双方确认转诊意向:初级医生和患者(或其家属)与专科医生进行

双向确认转诊意向,并明确双方的责任与义务。

5.转诊申请审核与批准:专科医疗单位对转诊申请进行审核,并根据

患者的病情和医疗资源的可利用性进行批准或拒绝。

6.转诊安排:初级医疗单位与专科医疗单位进行沟通与协调,共同商

定转诊时间和地点。初级医生将转诊纸质申请单交至患者手中,提醒患者

按时前往专科医疗单位就诊。

7.专科医疗单位接诊:专科医疗单位接收患者的转诊申请并为其安排

就诊,进行进一步的诊断和治疗。

8.治疗结果反馈:专科医生将患者的诊断和治疗结果反馈给初级医生,包括诊断意见、治疗建议、用药方案等。

9.治疗结果追踪:初级医生根据专科医生的反馈,对患者的诊治情况

进行跟踪和照顾,并根据需要制定下一步诊疗计划。

二、双向转诊的操作指南:

1.加强医生之间的沟通与协商,确保对患者的资料交流准确、及时。

双向转诊实施方案

双向转诊实施方案

双向转诊实施方案

双向转诊实施方案

封丘县人民医院

双向转诊及分级诊疗实施方案

为促进县医院与乡镇卫生院之间形成资源共享、优势互补、业务联动、医疗卫生服务连续化的工作机制,实现“小病在卫生院,大病进医院,康复回卫生院”的就医新格局,逐步解决人民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化医疗卫生体制改革,促进城乡医疗卫生资源统筹共享合理利用,建立健全县医院与乡镇卫生院之间的双向转诊制度,为城乡居民提供安全、有效、便捷、经济的基本医疗服务,有效缓解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

二、目标任务

(一)落实城乡(镇)卫生院双向转诊制度。根据患者病情需要,建立县医院与乡镇卫生院之间双向转诊制度,引导患者到乡镇卫生院首诊、康复,指导患者合理、及时有效转诊。

(二)加强乡镇卫生院能力建设。乡镇卫生院要加快现有医务人员中的全科医师、护士的岗位培训,熟悉和掌握双向转诊基本原则和要求,全面推行和不断深化基层医生(团队)工作,强化综合服务、连续服务、上门服务,不断提高乡镇卫生院医务人员的业务素质和诊疗服务水平,确保医疗质量和安全。积极探索家庭病床预约服务等模式,开展康复跟踪服务。要加快建立健全县乡之间、乡村之间的远程诊疗咨询机制、双向转诊信息互通。

(三)加强对乡镇卫生院的业务指导和帮扶。县医院要对乡镇卫生院在业务技术、人才培养等方面进行支援和帮扶,要根据受援单位的功能和需求,结合《百名医生下基层和百名基层医生轮训实施方案》,实行技术协作,提供技术指导,定期安排高中级卫技人员到乡镇卫生院开展病例会诊、病案讨论、业务讲座,帮助乡镇卫生院提高

转诊诊断标准

转诊诊断标准

皮肤科常见疾病双向转诊指南

(试行)

红斑狼疮

一、适合在上级医院治疗或符合上转条件的患者

1.重型SLE:

①出现心脏、肺脏、消化系统、血液系统、肾脏、神经系统明显受累的症状及实验室证据;

②弥漫性的严重皮损,出现溃疡、大疱;

③非感染性高热有衰竭表现;

④狼疮危象:指急性的危及生命的重症SLE,包括急进性狼疮性肾炎、严重的中枢神经系统损害、严重的溶血性贫血、血小板减少性紫癜、粒细胞缺乏症、严重心脏损害、严重狼疮性肺炎、严重狼疮性肝炎、严重的血管炎等。或SLEDAI评分≥5分(5~9分轻度活动,10~14分中度活动,≥15分重度活动)。

2.SLE合并妊娠出现病情活跃者;

3.对于基层医院诊断困难的皮肤型红斑狼疮,可上转至上级医院明确诊断及确定治疗方案。

二、适合在基层医院治疗或符合下转条件的患者

1.仅有皮肤损害的皮肤型红斑狼疮,该类患者可出现ANA阳

性、血沉加快、白细胞减少等,但系统损害轻微,具体包括:

①亚急性皮肤型红斑狼疮:可有光过敏、低热、肌痛或关节痛,但无明显的浆膜炎及血液系统、肾脏、中枢神经系统损害;

②慢性皮肤型红斑狼疮(包括盘状红斑狼疮、肥厚性狼疮、狼疮性脂膜炎、肿胀性狼疮、冻疮样狼疮):少数患者出现低滴度ANA,并有低热、关节痛及乏力等全身症状,但通常无系统损害,该类患者在上级医院诊断明确及确定治疗方案后可下转至基层医院继续治疗;

2.轻型SLE,即是诊断明确或高度怀疑者,但临床稳定,所累及的靶器官(包括肾脏、血液系统、肺脏、心脏、消化系统、中枢神经系统、皮肤、关节)功能正常或稳定,呈非致命性;

2023年分级诊疗、双向转诊工作实施方案

2023年分级诊疗、双向转诊工作实施方案

2023年分级诊疗、双向转诊工作实施方案

一、背景介绍

随着我国医疗水平不断提高和人口老龄化趋势明显,医疗资源相对匮乏的问题日益凸显。为了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对优质医疗资源的需求,提高医疗服务的质量和效率,我国开始推行分级诊疗和双向转诊的工作。

分级诊疗是指根据医疗服务的复杂程度和专业需求的不同,将医疗机构划分为不同层级,从而实现分级诊治、逐级就诊的管理模式。双向转诊则是指两个不同层级的医疗机构,在符合患者病情需要的情况下互相转诊。

为了更好地推进和实施分级诊疗和双向转诊工作,本方案提出以下措施:

二、分级诊疗工作措施

1. 完善分级标准

制定并完善不同疾病和医疗服务的分级标准,同时考虑病情的复杂程度、专科医疗资源的分布情况和人口密度等因素,用以指导医疗服务的分级和患者就诊的推荐。

2. 建立转诊机制

在各级医疗机构之间建立转诊机制,协调上下级医疗机构之间的关系,确保患者在合适的医疗机构就诊。同时,要建立和完善转诊流程,明确转诊时效和转诊原则,提高转诊效率,减少患者等待时间。

3. 加强基层医疗机构能力建设

加大对基层医疗机构的人才培养和科研支持,提高其服务质量和专业能力,使其可以承担更多的基本医疗服务和常见疾病的治疗,减轻上级医疗机构的压力。

4. 建立分级诊疗评估机制

建立评估机制,定期对各级医疗机构的分级诊疗工作进行评估,发现问题并及时纠正。评估内容包括医疗质量、医疗设施、人员配备等方面的指标,以确保已经实施的分级诊疗工作的有效性和可持续发展。

三、双向转诊工作措施

1. 建立双向转诊协作机制

建立双向转诊的协作机制,明确上下级医疗机构的职责和权责,加强医疗资源的共享和合作,实现优势互补。同时,要加强对双向转诊的管理和监督,防止医疗机构出现滥用转诊权、拒绝转诊等违规行为。

医院双向转诊管理制度

医院双向转诊管理制度

医院双向转诊管理制度

转诊是指在一级医疗机构就诊的患者需要进一步诊治,因此需要被

转诊到二级或三级医疗机构进行专科治疗或手术。双向转诊是指患者

在二级或三级医疗机构就诊后,若需要康复治疗或继续随访,又需要

回到一级医疗机构进行后续的医疗服务。

为了提高患者的医疗质量和医疗效率,我院制定了专门的双向转诊

管理制度,下面将详细介绍该制度的具体内容和流程。

一、双向转诊的适用范围

我院双向转诊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需要转诊的患者,包括一级医疗

机构转诊到二级或三级医疗机构的患者,以及二级或三级医疗机构转

诊回一级医疗机构的患者。

二、双向转诊的手续办理

1. 转诊申请:转诊患者需在二级或三级医疗机构的医生指导下填写

转诊申请表,并将相关病历、化验单、影像资料等医疗证明材料一并

提交给医院。

2. 审批流程:医院将转诊申请表交由专家组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将批复的转诊意见和相关材料转交给患者。

3. 转诊通知:一级医疗机构将患者转诊信息通知相关的二级或三级

医疗机构,并确保患者能够及时预约到具体的科室和医生。

4. 患者护理:患者根据医院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到二级或三级医疗机构就诊,并将转诊通知单交给医生,进行后续治疗。

三、双向转诊的费用结算

1. 转诊费用支付:在合理范围内,由患者自行支付由转诊所需的费用,包括交通费用、挂号费、问诊费等。

2. 医保报销:根据相关规定,患者可将转诊费用报销申请提交给医保部门,医保部门将按照规定的比例进行报销。

四、双向转诊的随访和整体管理

1. 随访服务:患者在二级或三级医疗机构进行治疗后,如需回到一级医疗机构进行随诊或康复治疗,一级医疗机构将提供相应的随访服务,包括定期电话随访、复诊安排等。

常见病种转诊规范

常见病种转诊规范

附件1:

一、颅脑损伤的双向转诊标准

(一)一般概念:颅脑损伤:是一组因外力造成脑组织损伤,导致意识障碍、记忆损害和神经功能缺损的伤病。

同时,颅脑损伤的合并症及并发症也较多。颅脑损伤严重程度的不同,其预后亦不同,轻症患者,无其他并发症,几天后可恢复正常。另一些轻症患者可出现颅脑损伤后遗症,影响正常的工作和生活。严重颅脑损伤患者,则出现不同程度的神经运动功能障碍,同时伴有认知、行为和心理方面的障碍,以及大脑综合能力障碍等。这些功能障碍导致较高致残率,常给患者、家庭、社会造成很大的伤害和压力。因此,在神经外科治疗基础上的早期康复介入和后续康复治疗更显重要。

康复目标:

1、早期康复目标:稳定病情,保留身体整体功能,预防并发症,促进功能的恢复。

2、恢复期康复目标:使颅脑损伤患者最大程度恢复感觉运动功能、认知功能、言语交流功能,学会应付残疾,尽可能在工作、个人生活各方面达到自理。

3、后遗症期康复目标:对各器官功能恢复到一定水平的颅脑损伤患者学会应付功能不全状况,以便回归家庭和社会。对轻度颅脑损伤的患者需重新获得丧失的功能,而对中重度颅脑损伤的患者需学会新的方法来代偿完全不能恢复的功能。

由三级综合医院康复科转入二级医院的标准:

1.轻症颅脑损伤患者,病情平稳,二周转出。

2.无严重意识障碍,以记忆力损害及神经功能缺损为主要临床表现的颅脑损伤的患者,康复4周转出。

3. 伴严重意识障碍的脑内损害(包括:脑内出血、SAH、多发大面积的脑挫裂伤、弥漫性轴索损伤、继发缺血缺氧性脑病、脑积水)的患者,待生命体征平稳,病情稳定后方可转出,总疗程建议为8周左右。

烧伤科常见疾病双向转诊指南 慢性溃疡

烧伤科常见疾病双向转诊指南  慢性溃疡

烧伤科常见疾病双向转诊指南

慢性溃疡

一、疾病相关情况

(一)定义:皮肤溃疡,是各种原因引起的局部组织缺损。2周以上创面未愈合者,为慢性皮肤溃疡;1月以上未愈合者,为慢性难愈性皮肤溃疡。包括血管性溃疡(动脉闭塞硬化性溃疡、静脉曲张性溃疡)、外伤性溃疡、感染性溃疡、化学性溃疡、放射性溃疡、压迫性溃疡、神经营养不良性溃疡、糖尿病性溃疡、毒蛇咬伤性溃疡、烧伤后瘢痕上溃疡等。

(二)临床特征:

1.溃疡可分为创伤性、静脉曲张性、缺血性、淋巴阻塞性、营养不良性、感染性和恶性溃疡,每种溃疡各有特点;

2.溃疡周围皮肤萎缩变硬,伴色素沉着。

(三)诊断标准:

1.慢性病史。疤痕反复破溃或经久不愈;

2.溃疡污秽、肉芽不健康,周围皮肤萎缩变硬,常伴色素沉着、水肿和静脉曲张。各型各有特点;

3.病理检查结果证实相应类型。

二、分级诊疗指南

(一)三级医疗机构下转标准:

患者全身情况良好,慢性溃疡创面直径<3cm,创基清洁红润,有换药治愈可能者。

烧伤科常见疾病双向转诊指南 烧伤复合伤

烧伤科常见疾病双向转诊指南  烧伤复合伤

烧伤科常见疾病双向转诊指南

烧伤复合伤

一、疾病相关情况

(一)定义:人员同时或相继受到两种以上(含两种)不同性质致伤因素的作用而发生两种以上的损伤,称为复合伤。烧伤合并其他损伤者称为烧伤复合伤。

(二)临床特征:烧伤复合伤,除了烧伤的临床表现外,还伴有相应的复合组织、器官损伤。与单纯烧伤相比,最主要的区别是复合伤多发生复合效应,使伤情经过和临床病理变化变得更为复杂。

二、分级诊疗指南

(一)三级医疗机构下转标准:

复合伤经治疗病情稳定后,不需要手术治疗但仍需继续治疗的患者。

(二)二级及二级以下医疗机构上转标准:

1.烧伤复合软组织损伤,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可上转:

①烧伤合并广泛的皮肤挫裂或肢体挤压伤;

②烧伤复合软组织损伤同时伴有大血管、神经损伤;

③烧伤复合肢体挤压伤出现肾功不全者。

2. 烧伤复合颅脑外伤,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可上转:

①伤后有昏迷病史者;

②查体可见感觉、运动功能障碍者;

③头颅CT或MRI示颅骨有骨折或脑挫裂伤或颅内血肿。

3.烧伤复合胸腹部及内脏损伤,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可上转:

①烧伤复合血、气胸需要闭式引流者;

②烧伤复合腹腔脏器破裂或大出血者。

4.烧伤复合骨关节伤,需要切开复位内固定或石膏外固定或骨牵引固定治疗者可上转。

医疗双向转诊制度

医疗双向转诊制度

医疗双向转诊制度

【实用】医院制度

医疗双向转诊制度

第一条为了规范基层医疗机构与医院双向转诊行为,建立分级管理的双向转诊体系,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务院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双向转诊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知情选择的原则。从维护患者利益出发,充分尊重患者的选择权,真正使患者享受到“双向转诊”的方便、快捷、经济、有效。

(二)分级管理的原则。小病在社区,大病在医院:一般常见病、多发病、诊断明确的慢性病、康复期患者在基层医疗机构诊治,疑难病、危急重症在综合医院和专科医院确诊治疗。

(三)综合权衡的原则。为提高患者疾病诊治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基层医疗机构上转患者到医院时应考虑患者病情与医院的专科、专病特色。

(四)资源共享的准绳。减少不必要的反复检查,降低患者的医疗费用;增强手艺合作和人材的有效交换,增进卫生资源合理利用。

(五)连续医疗服务的准绳。建立起有效、严密、实用、畅通的双向转诊渠道,为患者供给整体性、连续性医疗服务。

第三条双向转诊执行标准:

(一)基层医疗机构向医院转诊的指征:

1、临床急危重症,基层医疗机构难以实施有效救治的病例。

2、不能确诊的疑难复杂病例。

药海无涯学无止境专注医学领域

【实用】医院制度

3、突发大众卫生和重大伤亡事件中,处理本领受限的病例。

4、疾病诊治超出基层医疗机构核准诊疗登记科目的病例。

5、急性沾染病病人及原因不明的沾染病病人。

6、精神停滞疾病的急性发作期病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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烧伤科常见疾病双向转诊指南

目录

烧伤概述 (3)

一.烧伤面积的计算 (3)

二.烧伤深度的估计 (4)

热力学损伤 (5)

一、疾病相关情况 (5)

二、分级诊疗指南 (6)

电烧伤 (7)

一、疾病相关情况 (7)

二、分级诊疗指南 (8)

化学性烧伤 (9)

一、疾病相关情况 (9)

二、分级诊疗指南 (10)

放射性烧伤 (11)

一、疾病相关情况 (11)

二、分级诊疗指南 (13)

放射性烧伤严重程度分度 (13)

吸入性损伤 (14)

一、疾病相关情况 (14)

二、分级诊疗指南 (14)

烧伤复合伤 (15)

一、疾病相关情况 (15)

二、分级诊疗指南 (15)

慢性溃疡 (16)

一、疾病相关情况 (16)

二、分级诊疗指南 (17)

皮肤撕脱伤 (18)

一、疾病相关情况 (18)

二、分级诊疗指南 (18)

瘢痕 (19)

一、疾病相关情况 (19)

二、分级诊疗指南 (20)

烧伤概述

一.烧伤面积的计算

常用的面积估计方法有两种,即九分法与手掌法:

(一)中国新九分法

中国新九分法是目前我国应用最多的一种方法。按解剖部位将人体以“九”为单位估计烧伤面积,即头颈一个“九”,双上肢两个“九”,躯干三个“九”,双下肢(包括臀部)五个九再加一。为便于记忆,按自上而下,由远而近的顺序,将发部、面、颈;双手、双前臂、双上臂;躯干;臀部;双足、双小腿、双大腿的面积编成顺口溜:“三三三,五六七,躯干前后二十七,两个臀部一个五,七加十三二十一”。儿童则因头部面积相对较大,双下肢相对较小,随年龄而变,以12岁作为年龄分界线,在计算面积时,相应加减年龄因素。

(二)手掌法

不论年龄大小或性别差异,如将手掌五指并拢,单掌面积约为体表面积的1%。这种计算方法,对于计算小面积烧伤很方便。如果伤员手的大小与检查者相似,可直接用检查者的手来估计。

(三)注意事项

估计面积时的注意事项:ⅰ计算烧伤总面积时,Ⅰ度面积不计算在内,总面积后要分别标明浅Ⅱ度、深Ⅱ度及Ⅲ度烧伤各自的面积,以便治疗时参考;ⅱ不论哪种方法,均系

估计,但求近似,并以整数记录;ⅲ大面积烧伤,为计算方便,可估计健康皮肤的面积,然后从百分之百中减去健康皮肤面积即为烧伤面积;ⅳ吸入性损伤不计算面积,但在诊断中必须标明其严重程度(轻、中、重度)。

二.烧伤深度的估计

三度四分法的组织学划分

Ⅰ度烧伤病变最轻,一般为表皮角质层、透明层、颗粒层的损伤。有时虽可伤及棘状层,但生发层健在,故再生能力活跃。常于短期内(3~5d)脱屑痊愈,不遗留瘢痕。有时

有色素沉着,但绝大多数可于短期内恢复至正常肤色。

Ⅱ度烧伤

1) 浅Ⅱ度烧伤:包括整个表皮,直到生发层,或真皮乳突层的损伤。上皮的再生有赖于残存的生发层及皮肤的附件,如汗腺管及毛囊等的上皮增殖。如无继发感染,一般经过一两个星期后愈合,亦不遗留瘢痕。有时有较长时间的色素改变(过多或减少)。

2) 深Ⅱ度烧伤:包括乳头层以下的真皮损伤,但仍残留有部分真皮。由于人体各部分真皮的厚度不一,烧伤的深浅不一,故深Ⅱ度烧伤的临床变异较多。浅的接近浅Ⅱ度,深的则临界Ⅲ度。但由于有真皮残存,仍可再生上皮,不必植皮,创面可自行愈合。但愈合后多遗留有瘢痕,发生瘢痕增生的机会也较多。如无感染,愈合时间一般需3~4个星期。如发生感染,不仅愈合时间延长,严重时可将皮肤附件或上皮小岛破坏,创面须植皮方能愈合。

Ⅲ度烧伤系全层皮肤的损伤,表皮、真皮及其附件全部被毁。皮肤坏死、脱水后可形成焦痂,创面无水疱,蜡白或焦黄,触之如皮革,甚至已炭化,痛觉消失,皮温低,皮层凝固性坏死形成焦痂,痂下可见树枝状栓塞的血管网。因皮肤及其附件已全部烧毁,除局限的小面积Ⅲ度烧伤能靠周围健康皮肤的上皮爬行而自行愈合外,Ⅲ度烧伤一般均需植皮或皮瓣手术修复。

热力学损伤

一、疾病相关情况

(一)定义:热力烧伤,一般是指由于热力如火焰、热液(水、油、汤)、热金属(液态和固态)、蒸汽和高温气体等所致的人体组织或器官的损伤。主要是皮肤损伤,严重者可伤及皮下组织、肌肉、骨骼、关节、神经、血管,甚至内脏,也可伤及被黏膜覆盖的部位,如眼、口腔、食管、胃、呼吸道、直肠、阴道、尿道等。

(二)临床特征:

1.不同深度烧伤创面的临床特点:

Ⅰ度烧伤:又称为红斑性烧伤,局部干燥、疼痛、微肿而红,无水疱。3~5d后,表皮皱缩、脱落,露出红嫩光滑的上皮面而愈合。

Ⅱ度烧伤:

浅Ⅱ度烧伤:局部红肿明显,有大小不一的水疱形成,内含淡黄色(有时为淡红色)澄清液体或含有蛋白凝固的胶

状物。将水疱剪破并掀开后,可见红润而潮湿的创面,质地较软,疼痛敏感,并可见无数扩张、充血的毛细血管网,表现为颗粒状或脉络状。

深Ⅱ度烧伤:局部肿胀,表皮较白或棕黄,间或有较小的水疱。将坏死表皮去除后,创面微湿、微红或白中透红、红白相间,质较韧,感觉迟钝,温度降低,并可见粟粒大小的红色小点,或细小树枝状血管,伤后1~2d更明显。

Ⅲ度烧伤:又称为焦痂性烧伤,局部苍白、无水疱,丧失知觉、发凉。质韧似皮革。透过焦痂常可见粗大血管网,与深Ⅱ度细而密的小血管迥然不同。焦痂的毛发易于拔除,拔除时无疼痛。若系沸水等所致的Ⅲ度烧伤,坏死表皮下有时有细小水疱,撕去水疱皮,基底呈白色,质较韧。

2.烧伤的临床分期:大面积深度烧伤的局部和全身反应均很严重,属全身性病变,其临床经过可分为三个阶段,即休克期、感染期和修复期。

二、分级诊疗指南

(一)三级医疗机构下转标准

1.Ⅰ度烧伤患者;

2.浅Ⅱ度烧伤面积<10%,且烧伤部位为非暴露部位或非功能部位,患者全身情况良好者;

3.Ⅲ度及深Ⅱ度烧伤面积<1%,无需手术治疗的患者;

4.烧伤残余创面患者,仅需浸浴治疗、功能锻炼,无需手术植皮者。

(二)二级及二级以下医疗机构上转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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