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公共交通经营许可工作规范.

合集下载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城市市政公用事业经营许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城市市政公用事业经营许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城市市政公用事业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鲁建发[2006]15号【发布部门】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日期】2006.05.30【实施日期】2006.05.30【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城市市政公用事业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建发[2006]15号)各市建委(建设局)、市政(城管)局:市政公用事业是城市重要的基础设施,是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载体,直接关系到社会公众利益,具有显著的公用性和自然垄断性。

为加强对市政公用事业企业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促进城市市政公用事业的健康持续发展,保障公众利益和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山东省城市市政公用事业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五月三十日山东省城市市政公用事业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全省城市市政公用事业行业管理,加强对市政公用事业企业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促进城市市政公用事业的健康持续发展,保障公众利益和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供水、公共客运交通、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市政公用事业生产经营的单位,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各类城市市政公用事业生产经营单位,均应当提交经营许可申请及规定的申请材料,经审查合格,取得《山东省城市市政公用事业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城市市政公用事业生产经营活动。

新设立的市政公用事业企业、外地外行业参与城市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权投标的企业,必须首先取得《山东省城市市政公用事业经营许可证》后,方可参与城市市政公用事业生产经营活动和特许经营权投标。

城运规章制度管理办法

城运规章制度管理办法

城市运输规章制度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运输管理,规范城市运输市场秩序,保障城市运输安全,提高城市运输服务质量,根据《城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公共交通、城市物流、城市车辆租赁等城市运输活动的管理。

第三条城市运输管理应当遵循公平竞争、服务质量、安全第一、节能减排的原则,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工负责、协同推进的管理体制。

第四条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运输管理工作。

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运输管理工作。

第二章城市运输市场管理第五条城市运输市场管理应当依法进行,加强市场监管,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保障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城市公共交通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经营许可证,按照许可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

第七条城市物流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经营许可证,按照许可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

第八条城市车辆租赁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经营许可证,按照许可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

第九条城市运输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安全生产措施,确保运输安全。

第十条城市运输经营者应当遵守价格法律、法规,实行明码标价,保持价格稳定。

第十一条城市运输经营者应当提供优质服务,保持车辆设施、设备完好,确保服务质量。

第三章城市运输服务质量管理第十二条城市运输服务质量管理应当以提高服务质量为核心,加强服务过程监管,提升服务水平和乘客满意度。

第十三条城市公共交通经营者应当根据城市公共交通发展规划和乘客需求,合理配置运力,优化线路布局,提高运营效率。

第十四条城市物流经营者应当根据城市物流发展规划和客户需求,提供快速、安全、高效的物流服务。

第十五条城市车辆租赁经营者应当提供符合安全、环保标准的车辆,确保车辆性能良好。

第四章城市运输安全管理第十六条城市运输安全管理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安全生产措施,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

第十七条城市公共交通经营者应当定期对车辆进行检查、维护,保障车辆安全运行。

城市公共交通条例三篇

城市公共交通条例三篇

城市公共交通条例三篇篇一:城市公共交通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城市公共交通安全有序运营,保护城市公共交通活动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城市公共交通发展,发挥城市公共交通对经济社会协调和可持续发展的作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城市公共交通的规划、建设、运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国家应当加大资金投入,保障城市公共交通在城市交通中优先发展,确保城市公共交通在城市交通中的主导地位。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财政政策、城市规划、用地保障、设施建设、交通管理等方面支持城市公共交通发展。

第四条国家鼓励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实行规模化、集约化经营,推广应用新技术、新设备,为社会公众提供安全舒适、方便快捷、经济环保的城市公共交通服务。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优化配置城乡公共交通资源,统筹协调城乡公共交通发展。

第六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国城市公共交通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城市公共交通的监督管理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及其指定的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城市公共交通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针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等影响城市公共交通正常运营的突发事件制定城市公共交通应急预案,报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应当根据城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城市公共交通应急预案,制定本企业的城市公共交通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

第八条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市公共交通考核制度,定期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下级人民政府落实有关城市公共交通法律法规、政策措施的情况进行考核评议。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九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交通运输、城乡建设、规划、公安等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城市公共交通规划。

城市公共交通规划应当包括城市公共交通发展目标、城市公共交通方式的构成比例和规模、城市公共交通设施和线路布局、城市公共交通车辆配置、信息化建设以及城市公共交通设施用地保障等内容。

城市公共交通条例

城市公共交通条例

城市公共交通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城市公共交通安全有序运营,保护城市公共交通活动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城市公共交通发展,发挥城市公共交通对经济社会协调和可持续发展的作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城市公共交通的规划、建设、运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国家应当加大资金投入,保障城市公共交通在城市交通中优先发展,确保城市公共交通在城市交通中的主导地位。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财政政策、城市规划、用地保障、设施建设、交通管理等方面支持城市公共交通发展。

第四条国家鼓励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实行规模化、集约化经营,推广应用新技术、新设备,为社会公众提供安全舒适、方便快捷、经济环保的城市公共交通服务。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优化配置城乡公共交通资源,统筹协调城乡公共交通发展。

第六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国城市公共交通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城市公共交通的监督管理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及其指定的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城市公共交通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针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等影响城市公共交通正常运营的突发事件制定城市公共交通应急预案,报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应当根据城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城市公共交通应急预案,制定本企业的城市公共交通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

第八条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市公共交通考核制度,定期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下级人民政府落实有关城市公共交通法律法规、政策措施的情况进行考核评议。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九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交通运输、城乡建设、规划、公安等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城市公共交通规划。

城市公共交通规划应当包括城市公共交通发展目标、城市公共交通方式的构成比例和规模、城市公共交通设施和线路布局、城市公共交通车辆配置、信息化建设以及城市公共交通设施用地保障等内容。

城市公共交通条例

城市公共交通条例

城市公共交通条例城市公共交通条例城市公共交通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二00七年四月十一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规范城市公共交通秩序,保障运营安全,维护乘客、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市健康和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城市公共交通规划的制定、设施的建设、线路的经营、服务质量和安全责任以及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城市公共交通是公益性事业。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采取有效措施,提高线网密度和站点覆盖率,优化运营结构,确立城市公共交通在城市交通中的主体地位,为公众提供安全可靠、方便周到、经济舒适的公共交通服务。

第四条城市公共交通应当遵循统筹规划、政府主导、积极扶持、有序竞争、方便群众的原则。

第五条国家鼓励利用高新技术和先进的管理方式,改进公共交通系统,推进智能化公共交通体系建设。

第六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公共交通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城市公共交通的监督管理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公共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城市公共交通的监督管理工作。

出租汽车由城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具体管理部门由城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城市公共交通秩序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城市公共交通设施的行为进行检举、控告。

第二章规划第八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和城市公共交通专项规划;建设城市轨道交通的,应当组织编制城市轨道交通专项规划。

第九条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和城市公共交通专项规划应当与城市的经济发展、环境保护、防灾减灾和人民生活水平相适应,并保证各种交通方式协调发展。

第十条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应当确定公共交通在城市综合交通体系中的比例和规模、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措施、城市交通与区域交通的衔接和优化方案。

第十一条城市公共交通专项规划应当包括:各种城市公共交通方式的构成比例和规模、公共交通设施的用地第十六条建设航空港、铁路客运站、公路客运站、客运码头、城市道路、居住区和大型公共活动场所,应当按照标准配套建设相应的城市公共交通设施。

城市公共交通经营许可工作规范.

城市公共交通经营许可工作规范.

城市公共交通经营许可工作规范1适用范围适用于本行政辖区城市公共交通经营许可工作。

2职责2.1分管处长负责城市公共交通行业规划初审和城市公共交通经营申请的审核工作。

2.2城市客运管理科科长负责城市公共交通行业规划初审和城市公共交通经营申请的初审工作。

2.3城市客运管理科城市公共交通客运管理员负责城市公共交通行业规划的编制和城市公共交通经营申请的复核工作。

2.4市行政审批中心交通运输窗口受理员负责接收城市公共交通经营申请及附列资料,发放许可决定。

3质量要求3.1自收到城市公共交通企业经营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区域特许经营实施期限为60个工作日;新辟、调整公交线路申请自收到申请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3.2许可决定正确,无差错4工作规范4.1制定城市公共交通发展规划城市客运管理科城市公共交通客运管理员根据《江苏省道路运输市场管理条例》和建设部的《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办法》,坚持全面规划、统一管理、多元投资、优先发展、方便快捷的原则,编制城市公共交通发展规划,经科长、分管处长、处长逐级初审,报经市交通局审核后,上报市政府批准,以有效实行城市公共交通专营,发展大型、方便舒适、环保型、节能型车辆。

4.2城市公共交通企业经营许可4.2.1市行政审批中心交通运输管理窗口受理员依据市政府批准的城市公共交通行业发展规划接收拟从事城市公共交通经营业务的企业的申请资料,确保资料齐全、完整,并在1日内传递给城市客运管理科城市公共交通客运管理员。

申请资料包括:(1)(城市公共交通)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申请表;(2)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注册资本证明;(3)符合规定的固定场所、营运设施和相应的技术力量证明;(4)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管理机构和管理制度;(5)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营运工具。

经营公共汽车的,在市区一般不少于五十辆大型公共汽车;(6)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培训合格的驾驶员、乘务员和管理人员。

山东省城市市政公用事业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山东省城市市政公用事业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山东省城市市政公用事业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关于印发《山东省城市市政公用事业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建发[2006]15号各市建委(建设局)、市政(城管)局:市政公用事业是城市重要的基础设施,是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载体,直接关系到社会公众利益,具有显著的公用性和自然垄断性。

为加强对市政公用事业企业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促进城市市政公用事业的健康持续发展,保障公众利益和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山东省城市市政公用事业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五月三十日山东省城市市政公用事业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全省城市市政公用事业行业管理,加强对市政公用事业企业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促进城市市政公用事业的健康持续发展,保障公众利益和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供水、公共客运交通、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市政公用事业生产经营的单位,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各类城市市政公用事业生产经营单位,均应当提交经营许可申请及规定的申请材料,经审查合格,取得《山东省城市市政公用事业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城市市政公用事业生产经营活动。

新设立的市政公用事业企业、外地外行业参与城市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权投标的企业,必须首先取得《山东省城市市政公用事业经营许可证》后,方可参与城市市政公用事业生产经营活动和特许经营权投标。

第四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城市市政公用事业经营许可的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以下称市政公用事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市政公用事业经营许可管理工作。

第五条《山东省城市市政公用事业经营许可证》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按生产、经营或服务规模大小,城市供水、公共客运交通、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的生产经营单位的经营许可等级分为一、二级,具体分级标准另行制定。

公共客运经营权管理制度

公共客运经营权管理制度

公共客运经营权管理制度一、背景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人口不断增加,公共交通运输的需求日益旺盛。

而公共交通的核心就是公共客运,公共客运经营权的管理制度成为了一项必要的举措。

本文主要围绕公共客运经营权的管理制度展开讨论。

二、范围公共客运经营权的管理范围主要包括:公交、地铁、城际快速列车、出租车等公共交通工具及其站点。

本文针对这些范围进行具体分析和探讨。

三、政策法规公共客运经营权管理的政策法规主要由交通运输部门或者相关城市政府制定,其中还包括国务院发布的文件。

这些政策法规的出台旨在规范公共客运经营权的管理,并且推进公共交通事业的发展。

四、管理机构公共客运经营权的管理机构主要由交通运输部门或城市政府设立的交通管理部门来具体履行。

管理机构应督促相关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在公共客运经营活动中遵守相关政策法规,保障公共客运的质量和安全。

五、公共客运经营许可公共客运经营许可是指由管理机构颁发给符合条件的企事业单位或个人的许可证,经营者在许可期限内,有权利依据相关政策法规、标准规范从事公共客运经营。

公共客运经营许可的颁布应该采取科学、公平、公正、透明的方式。

六、监管措施为了保障公共交通的质量和安全,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公共客运经营的监管措施。

具体措施包括:定期进行检查、抽查,责令改正,吊销许可证等。

七、处罚措施对于那些违反相关政策法规、标准规范,擅自经营公共客运,妨害公共交通正常运行的行为,管理机构应当采取严厉的惩罚措施。

处罚方式包括:罚款,吊销许可证等。

八、总结管理公共客运经营权是公共交通事业发展的关键,合理制定经营权管理制度,能够规范公共交通市场秩序,保证乘客的出行安全和权益,同时也可以促进公共交通的可持续发展。

因此,交通管理部门和城市政府应当重视公共客运经营权的管理工作,并采取科学、规范、公正、公平、透明的方式进行管理。

大连市交通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线路经营权管理办法》通知

大连市交通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线路经营权管理办法》通知

大连市交通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线路经营权管理办法》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交通局•【公布日期】2007.12.18•【字号】大交发[2007]248号•【施行日期】2008.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大连市交通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线路经营权管理办法》通知(大交发〔2007〕248号)各区市县交通局、庄河市城建局、市客管处:根据《大连市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制定印发《大连市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线路经营权管理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实行。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十八日大连市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线路经营权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线路经营权的管理,科学配置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线路资源,规范城市公共客运交通市场秩序,根据《大连市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线路经营权的管理及相关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公共交客运通线路经营权(以下简称线路经营权),是指城市公共客运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定程序授予经营者在规定期限内经营指定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线路的权利。

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线路(以下简称线路)划分为特类线路、一类线路、二类线路和三类线路。

㈠特类线路是指在市内四区内或者市内四区与旅顺口区、金州区、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毗邻之间的快速公交客运(BRT)、电车客运和城市旅游客运线路;㈡一类线路是指在市内四区内或者市内四区与旅顺口区、金州区、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毗邻之间的公共汽车客运线路;㈢二类线路是指旅顺口区、金州区、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大连长兴岛临港工业区与区(市)县毗邻之间的公共汽车客运线路;㈣三类线路是指旅顺口区、金州区、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大连长兴岛临港工业区和县(市)行政区域内公共汽车客运线路。

市交通局根据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变化情况对线路类别划分标准适时进行调整。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行政许可规范》的通知-苏交规〔2014〕8号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行政许可规范》的通知-苏交规〔2014〕8号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行政许可规范》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行政许可规范》的通知苏交规〔2014〕8号各市交通运输局,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交通运输局:为认真贯彻《江苏省道路运输条例》,规范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行政许可工作,促进城市公共汽车客运行业健康发展,省厅组织起草了《江苏省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行政许可规范》,经第85次厅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

附件:江苏省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行政许可规范江苏省交通运输厅2014年12月30日附件江苏省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行政许可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行政许可工作,促进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江苏省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及其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规范。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工作。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行政许可工作和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许可条件第五条从事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二)车辆条件1、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并取得所在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机动车牌照和行驶证;2、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安装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卫星定位行车信息系统设施;3、符合所在地人民政府其他有关城市公共汽车客运车辆(以下简称“公交车辆”)的相关要求。

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5号——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5号——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5号——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7.03.07•【文号】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5号•【施行日期】2017.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5号《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已于2017年3月1日经第3次部务会议通过,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李小鹏2017年3月7日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活动,保障运营安全,提高服务质量,促进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事业健康有序发展,依据《国务院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指导意见》(国发〔2012〕64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以下简称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的服务提供、运营管理、设施设备维护、安全保障等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是指在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区域内,运用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的公共汽电车车辆和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按照核准的线路、站点、时间和票价运营,为社会公众提供基本出行服务的活动。

本规定所称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是指保障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的停车场、保养场、站务用房、候车亭、站台、站牌以及加油(气)站、电车触线网、整流站和电动公交车充电设施等相关设施。

第三条交通运输部负责指导全国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城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城市公共交通运营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具体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工作。

第四条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是城市公共交通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公益属性。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优先发展公共交通战略,落实在城市规划、财政政策、用地供给、设施建设、路权分配等方面优先保障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事业发展的政策措施。

乌鲁木齐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

乌鲁木齐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

乌鲁木齐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正文:---------------------------------------------------------------------------------------------------------------------------------------------------- 乌鲁木齐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2006年9月29日乌鲁木齐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2006年11月24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维护公共汽车客运市场秩序,保障营运安全,维护乘客和经营者及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的规划、设施建设和经营活动,均应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城市公共汽车,是指在城市中按规定的线路、站点、班次、票价和时间营运,供公众乘坐的客运车辆。

城市公共汽车客运设施,是指为城市公共汽车客运服务的站台、站牌、候车亭、专用停车场、站务用房、枢纽站及其他相关设施。

第四条市城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行业的行政主管部门。

其所属的市客运管理机构负责本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行业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发展和改革、财政、建设、规划、国土资源、公安、工商、环境保护、市政市容、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应将城市公共汽车客运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坚持政府主导、政策扶持、优先发展的原则。

第六条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的发展应当坚持全面规划、统一管理、公平竞争、安全营运、方便快捷、优质服务、保护环境的原则。

第二章规划建设第七条市城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发展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洛阳市城市公共交通条例-

洛阳市城市公共交通条例-

洛阳市城市公共交通条例正文:----------------------------------------------------------------------------------------------------------------------------------------------------洛阳市城市公共交通条例(2010年10月20日洛阳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2010年11月26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2010年12月10日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规范城市公共交通秩序,保障运营安全,提高服务水平,维护乘客、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城市公共交通,是指不以营利为目的,利用汽车、电车等交通工具(以下简称公交车辆,不包括长途客运车和出租车),按照规定的路线、编号、站点、时间、收费标准为社会公众提供客运服务的交通方式。

本条例所称城市公共交通设施(以下简称公交设施),是指为保障城市公共交通,配套建设的停车场(站)、枢纽站、候车亭、站牌、供配电设施以及智能通讯系统等设施。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公共交通的规划、建设、运营、服务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城市公共交通是社会公益性事业,应当按照设施用地优先、资金安排优先、路权分配优先、财税扶持优先的原则,建设、完善城市公共交通体系。

第五条城市公共交通应当遵循统筹规划、政府主导、积极扶持、规范经营、方便群众的原则,为公众提供安全、便捷、经济、舒适的公共交通服务。

第六条市、县(市)城市公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公交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公共交通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财政、公安、园林、工商、税务、价格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城市公共交通管理工作。

贵州省城市公共交通条例-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1号

贵州省城市公共交通条例-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1号

贵州省城市公共交通条例正文:---------------------------------------------------------------------------------------------------------------------------------------------------- 贵州省城市公共交通条例(2012年11月29日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1次会议通过2012年11月29日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1号公布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公共交通秩序,保障公众出行需要,维护乘客、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发挥城市公共交通对经济社会协调和可持续发展的促进作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公共交通规划、建设、运营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市公共交通是指公共汽车客运和出租汽车客运。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公交优先的原则,将城市公共交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在资金、用地、设施建设、交通管理等方面建立保障体系,确立公共汽车客运在城市公共交通中的主体地位,并促进出租汽车客运与其他客运方式协调有序发展。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省城市公共交通管理工作;其所属的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全省城市公共交通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公共交通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客运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公共交通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城市公共交通有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市公共交通管理协调机制,研究解决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公共交通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公安、安监和工商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做好保障城市公共交通安全生产、打击非法从事城市公共交通运营行为、维护城市公共交通治安秩序等工作。

山东省城市市政公用事业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山东省城市市政公用事业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山东省城市市政公用事业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关于印发《山东省城市市政公用事业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建发[2006]15号各市建委(建设局)、市政(城管)局:市政公用事业是城市重要的基础设施,是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载体,直接关系到社会公众利益,具有显著的公用性和自然垄断性。

为加强对市政公用事业企业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促进城市市政公用事业的健康持续发展,保障公众利益和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山东省城市市政公用事业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六年五月三十日山东省城市市政公用事业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全省城市市政公用事业行业管理,加强对市政公用事业企业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促进城市市政公用事业的健康持续发展,保障公众利益和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供水、公共客运交通、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市政公用事业生产经营的单位,应遵守本办法.第三条各类城市市政公用事业生产经营单位,均应当提交经营许可申请及规定的申请材料,经审查合格,取得《山东省城市市政公用事业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城市市政公用事业生产经营活动.新设立的市政公用事业企业、外地外行业参与城市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权投标的企业,必须首先取得《山东省城市市政公用事业经营许可证》后,方可参与城市市政公用事业生产经营活动和特许经营权投标。

第四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城市市政公用事业经营许可的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以下称市政公用事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市政公用事业经营许可管理工作。

第五条《山东省城市市政公用事业经营许可证》实行分级、分类管理.按生产、经营或服务规模大小,城市供水、公共客运交通、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的生产经营单位的经营许可等级分为一、二级,具体分级标准另行制定.一级企业的经营许可证的审核、颁发,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二级企业的经营许可证的审核、颁发,由设区城市的市政公用事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并在15日内将批准文件和有关资料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5号)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5号)

读书破万卷,下笔如有神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
2017 年第5 号)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已于3 月1 日经第3 次部务会议通过,自5 月1 日起施行。

部长李小鹏
3 月7 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活动,保障运营安全,提高服务质量,促进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事业健康有序发展,依据《国务院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指导意见》(国发〔2012〕64 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以下简称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的服务提供、运营管理、设施设备维护、安全保障等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是指在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区域内,运用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的公共汽电车车辆和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按照核准的线路、站点、时间和票价运营,为社会公众提供基本出行服务的活动。

本规定所称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是指保障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的停车场、保养场、站务用房、候车亭、站台、站牌以及加油(气)站、电车触线网、整流站和电动公交车充电设施等相关设施。

第三条交通运输部负责指导全国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工作。

好记性不如烂笔头。

城市运管中心规章制度

城市运管中心规章制度

城市运管中心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交通运输管理行为,维护交通秩序,保障市民出行安全,保障城市经济社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市内各类交通运输管理中心,其主要任务是负责城市内道路、水道、空中和轨道交通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三条交通运输管理中心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提高服务质量,强化管理效能,保障市民出行需求。

第四条交通运输管理中心应当加强与其他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实行信息共享、资源整合,提高城市交通管理的综合效能。

第五条交通运输管理中心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完善内部管理机制,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安全稳定、有序发展。

第六条交通运输管理中心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履行职责,依法行政,保障市民合法权益。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七条交通运输管理中心设有领导班子和办公室,负责全面领导、统一协调和组织实施管理工作。

第八条交通运输管理中心的领导班子由主任和副主任组成,分管交通运输管理的各项工作。

第九条交通运输管理中心的办公室设有办公室主任,主要负责综合协调、计划安排和执行监督。

第十条交通运输管理中心设有多个职能部门,包括交通管理部、交通安全部、交通监督部等,分别负责不同的管理和监督任务。

第十一条交通运输管理中心领导班子成员和部门负责人应当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管理能力,遵守工作纪律,履行管理职责。

第十二条交通运输管理中心可以设立专门小组或任务组,专门负责解决某一具体问题或开展某一具体工作。

第三章职责分工第十三条交通运输管理中心负责道路交通管理工作,包括道路交通规划、道路建设、道路维护等方面。

第十四条交通运输管理中心负责水道交通管理工作,包括水道规划、水域申报、水运运输等方面。

第十五条交通运输管理中心负责空中交通管理工作,包括空域规划、航空器管理、航空工程等方面。

第十六条交通运输管理中心负责轨道交通管理工作,包括地铁规划、轨道交通运营、轨道交通设施等方面。

第十七条交通运输管理中心负责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包括事故处理、应急预案、安全宣传等方面。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城市公共交通经营许可工作规范
1 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行政辖区城市公共交通经营许可工作。

2 职责
2.1分管处长负责城市公共交通行业规划初审和城市公共交通经营申请的审核工作。

2.2 城市客运管理科科长负责城市公共交通行业规划初审和城市公共交通经营申请的初审工作。

2.3 城市客运管理科城市公共交通客运管理员负责城市公共交通行业规划的编制和城市公共交通经营申请的复核工作。

2.4市行政审批中心交通运输窗口受理员负责接收城市公共交通经营申请及附列资料,发放许可决定。

3 质量要求
3.1自收到城市公共交通企业经营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区域特许经营实施期限为60个工作日;新辟、调整公交线路申请自收到申请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
3.2 许可决定正确,无差错。

3.3 许可过程资料齐全。

4 工作规范
4.1 制定城市公共交通发展规划
城市客运管理科城市公共交通客运管理员根据《江苏省道路运输市场管理条例》和建设部的《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办法》,坚持全面规划、统一管理、多元投资、优先发展、方便快捷的原则,编制城市公共交通发展规划,经科长、分管处长、处长逐级初审,报经市交通局审核后,上报市政府批准,以有效实行城市公共交通专营,发展大型、方便舒适、环保型、节能型车辆。

4.2城市公共交通企业经营许可
4.2.1市行政审批中心交通运输管理窗口受理员依据市政府批准的城市公共交通行业发展规划接收拟从事城市公共交通经营业务的企业的申请资料,确保资料齐全、完整,并在1日内传递给城市客运管理科城市公共交通客运管理员。

申请资料包括:
(1)(城市公共交通)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申请表;
(2)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注册资本证明;
(3)符合规定的固定场所、营运设施和相应的技术力量证明;
(4)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管理机构和管理制度;
(5)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营运工具。

经营公共汽车的,在市区一般不少于五十辆大型公共汽车;
(6)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培训合格的驾驶员、乘务员和管理人员。

(7)依法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4.2.2 城市公共交通客运管理员及时复核拟从事城市公共交通客运业户的申请及其附列资料,三日内报送城市客运管理科科长审核。

4.2.3 城市客运管理科科长及时审核城市公共交通客运管理员上报的受理资料,组织城市公共交通客运管理员进行现场勘验,自接收受理员传递的受理资料之日起5日内作出是否许可的初审结论,上报分管处长、处长审核。

4.2.4 分管处长、处长依次逐级审核城市客运管理科上报的企业城市公共交通营运申请、附列资料和城市客运管理科初审意见,自城市客运管理科资料上报之日起10日内作出是否许可的审核结论,上报市交通局核准。

4.2.5 接到市交通局是否核准结论后,及时告知申请人:
(1)核准的,城市客运管理科科长当日通知城市客运管理科内勤打印“城市公共交通经营资质证书”。

市行政审批中心交通运输窗口受理员及时发放“城市公共交通经营资质证书”。

(2)不予核准的,城市客运管理科科长当日签发“不予核准书面通知”,市行政审批中心交通运输窗口受理员及时发出“不予核准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以获得申请人的理解。

4.3 城市公共交通区域特许经营许可
4.3.1城市客运管理科科长按照城市区划,根据区内公共交通企业数量,组织有资
质的企业进行城市公共交通区域特许经营招、投标活动,具体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区域内不符合招标投标条件的,可以采取授予的方式。

取得区域特许经营权的企业经营本区域内的公交线路。

4.3.2运管处长代表本处与取得区域特许经营权的企业签定区域特许经营合同。

4.4城市公共交通线路新辟、调整许可
4.4.1市行政审批中心交通运输管理窗口受理员依据城市公共交通发展规划新辟、调整线路的申请资料,确保资料齐全、完整,并在1日内传递给城市客运管理科城市公共交通客运管理员。

申请资料包括:
(1)书面申请;
(2)线路走向示意图;
(3)新辟、调整线路的客流分析及可行性报告。

4.4.2城市公共交通客运管理员及时复核城市公共交通企业新辟或调整线路的申请及其附列资料,三日内报送城市客运管理科科长审核。

4.4.3城市客运管理科科长及时审核城市公共交通管理员上报的受理资料,组织城市公共交通客运管理员进行现场勘验,自接收市行政审批中心交通运输管理窗口受理员传递的受理资料之日起10日内作出是否许可的初审意见,上报分管处长、处长审核。

4.4.4分管处长、处长依次逐级审核城市客运管理科上报的企业新辟、调整线路的申请、附列资料和城市客运管理科初审意见,自城市客运管理科资料上报之日起
10日内作出是否许可的审核结论。

4.4.5接到分管处长、处长的审核结论后,不予核准的,城市客运管理科科长发出“不予核准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以获得申请人的理解。

4.4.6予以核准的线路,按照《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办法》的规定,由城市客运管理科负责进行公示,公示期间市民无重大反对意见的,由城市客运管理科以书面形式正式批准授予企业该线路的经营权。

4.4 其他
4.4.1城市客运管理科城市公共交通客运管理员应通过监督检查等措施,有效杜绝无资质、无证经营行为。

4.4.2 城市客运管理科城市公共交通客运管理员及时收集、归档保存城市公共交通经营许可资料。

5 相关文件
5.1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5.2 《江苏省道路运输市场管理条例》
5.3 《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办法》
6 表证文书
6.1(城市公共交通)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申请表
6.2(城市公共交通)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6.3泰州市城市公交客运线路审批表。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