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公共交通经营许可工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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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公共交通经营许可工作规范

1 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行政辖区城市公共交通经营许可工作。

2 职责

2.1分管处长负责城市公共交通行业规划初审和城市公共交通经营申请的审核工作。

2.2 城市客运管理科科长负责城市公共交通行业规划初审和城市公共交通经营申请的初审工作。

2.3 城市客运管理科城市公共交通客运管理员负责城市公共交通行业规划的编制和城市公共交通经营申请的复核工作。

2.4市行政审批中心交通运输窗口受理员负责接收城市公共交通经营申请及附列资料,发放许可决定。

3 质量要求

3.1自收到城市公共交通企业经营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区域特许经营实施期限为60个工作日;新辟、调整公交线路申请自收到申请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

3.2 许可决定正确,无差错。

3.3 许可过程资料齐全。

4 工作规范

4.1 制定城市公共交通发展规划

城市客运管理科城市公共交通客运管理员根据《江苏省道路运输市场管理条例》和建设部的《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办法》,坚持全面规划、统一管理、多元投资、优先发展、方便快捷的原则,编制城市公共交通发展规划,经科长、分管处长、处长逐级初审,报经市交通局审核后,上报市政府批准,以有效实行城市公共交通专营,发展大型、方便舒适、环保型、节能型车辆。

4.2城市公共交通企业经营许可

4.2.1市行政审批中心交通运输管理窗口受理员依据市政府批准的城市公共交通行业发展规划接收拟从事城市公共交通经营业务的企业的申请资料,确保资料齐全、完整,并在1日内传递给城市客运管理科城市公共交通客运管理员。申请资料包括:

(1)(城市公共交通)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申请表;

(2)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注册资本证明;

(3)符合规定的固定场所、营运设施和相应的技术力量证明;

(4)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管理机构和管理制度;

(5)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营运工具。经营公共汽车的,在市区一般不少于五十辆大型公共汽车;

(6)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培训合格的驾驶员、乘务员和管理人员。

(7)依法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4.2.2 城市公共交通客运管理员及时复核拟从事城市公共交通客运业户的申请及其附列资料,三日内报送城市客运管理科科长审核。

4.2.3 城市客运管理科科长及时审核城市公共交通客运管理员上报的受理资料,组织城市公共交通客运管理员进行现场勘验,自接收受理员传递的受理资料之日起5日内作出是否许可的初审结论,上报分管处长、处长审核。

4.2.4 分管处长、处长依次逐级审核城市客运管理科上报的企业城市公共交通营运申请、附列资料和城市客运管理科初审意见,自城市客运管理科资料上报之日起10日内作出是否许可的审核结论,上报市交通局核准。

4.2.5 接到市交通局是否核准结论后,及时告知申请人:

(1)核准的,城市客运管理科科长当日通知城市客运管理科内勤打印“城市公共交通经营资质证书”。市行政审批中心交通运输窗口受理员及时发放“城市公共交通经营资质证书”。

(2)不予核准的,城市客运管理科科长当日签发“不予核准书面通知”,市行政审批中心交通运输窗口受理员及时发出“不予核准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以获得申请人的理解。

4.3 城市公共交通区域特许经营许可

4.3.1城市客运管理科科长按照城市区划,根据区内公共交通企业数量,组织有资

质的企业进行城市公共交通区域特许经营招、投标活动,具体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区域内不符合招标投标条件的,可以采取授予的方式。取得区域特许经营权的企业经营本区域内的公交线路。

4.3.2运管处长代表本处与取得区域特许经营权的企业签定区域特许经营合同。4.4城市公共交通线路新辟、调整许可

4.4.1市行政审批中心交通运输管理窗口受理员依据城市公共交通发展规划新辟、调整线路的申请资料,确保资料齐全、完整,并在1日内传递给城市客运管理科城市公共交通客运管理员。申请资料包括:

(1)书面申请;

(2)线路走向示意图;

(3)新辟、调整线路的客流分析及可行性报告。

4.4.2城市公共交通客运管理员及时复核城市公共交通企业新辟或调整线路的申请及其附列资料,三日内报送城市客运管理科科长审核。

4.4.3城市客运管理科科长及时审核城市公共交通管理员上报的受理资料,组织城市公共交通客运管理员进行现场勘验,自接收市行政审批中心交通运输管理窗口受理员传递的受理资料之日起10日内作出是否许可的初审意见,上报分管处长、处长审核。

4.4.4分管处长、处长依次逐级审核城市客运管理科上报的企业新辟、调整线路的申请、附列资料和城市客运管理科初审意见,自城市客运管理科资料上报之日起

10日内作出是否许可的审核结论。

4.4.5接到分管处长、处长的审核结论后,不予核准的,城市客运管理科科长发出“不予核准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以获得申请人的理解。

4.4.6予以核准的线路,按照《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办法》的规定,由城市客运管理科负责进行公示,公示期间市民无重大反对意见的,由城市客运管理科以书面形式正式批准授予企业该线路的经营权。

4.4 其他

4.4.1城市客运管理科城市公共交通客运管理员应通过监督检查等措施,有效杜绝无资质、无证经营行为。

4.4.2 城市客运管理科城市公共交通客运管理员及时收集、归档保存城市公共交通经营许可资料。

5 相关文件

5.1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5.2 《江苏省道路运输市场管理条例》

5.3 《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办法》

6 表证文书

6.1(城市公共交通)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申请表

6.2(城市公共交通)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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