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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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经济工作监督的决定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经济工作监督的决定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经济工作监督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3.09.27•【字号】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号•【施行日期】2023.09.27•【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号《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经济工作监督的决定》已由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23年9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3年9月27日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经济工作监督的决定(2023年9月27日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为更好地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职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和省委工作要求,进一步加强经济工作监督,切实增强监督实效,推动全省高质量发展,参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经济工作监督的决定》,结合本省实际,作如下决定:一、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开展经济工作监督,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正确监督、有效监督、依法监督,保障法律法规的实施,推动党中央决策部署和省委工作要求得到贯彻落实,保障和促进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主动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为广东在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建设中走在前列提供坚实法治保障。

二、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对省人民政府经济工作行使监督职权。

省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在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领导下,承担有关具体工作。

人大议事规则

人大议事规则

人大议事规则
人大议事规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立法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议事程序的规范,旨在确保召开人大会议、表决、实施等措施的有效进行和正常程序。

议事规则首先加强了国家领导人在大会上的责任,强调国家领导人的统一领导,决定代表大会的行动表达了中央的意志。

另外,议事规则也明确了代表大会的组成、组织、投票作出决定的规则、以及其他解决争议和处理议事事务的程序等等。

它既促进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有效运作,又体现了我国重视吐血执法和尊重法治原则的国家的政治形态。

广东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

广东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

广东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第一条为了加强乡、民族乡、镇(以下简称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工作和建设,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由选民直接选举代表组成,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乡镇人民政府由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第三条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应当坚持党的领导,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坚持民主集中制,从实际出发,依法行使职权,维护本地区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

第四条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及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以下简称主席团)的工作经费、代表的活动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对财政确有困难的乡镇,上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必要的补助。

第二章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条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从本届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举行第一次会议开始,到下届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举行第一次会议为止。

第六条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二)在职权范围内通过和发布决议;(三)根据国家计划,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文化事业和公共事业的建设计划;(四)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财政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五)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民政工作的实施计划;(六)选举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七)选举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八)听取和审查乡镇人民政府的工作报告;(九)撤销乡镇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十)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十一)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十二)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十三)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根据需要和实际情况,对闭会期间主席团的工作作出安排。

广东省地方立法条例(2023年修正)

广东省地方立法条例(2023年修正)

广东省地方立法条例(2023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3.09.27•【字号】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号•【施行日期】2023.09.27•【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立法工作正文广东省地方立法条例(2001年2月19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06年1月18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地方立法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6年1月30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地方立法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23年9月27日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地方立法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地方立法活动,健全本省立法制度,提高立法质量,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保障和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根据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等有关法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修改、废止本省的地方性法规,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本省设区的市的地方性法规、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适用本条例。

省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规章的制定、修改和废止,依照立法法、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地方立法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改革开放,贯彻新发展理念,保障在法治轨道上推进本省高质量发展。

第四条地方立法应当符合宪法的规定、原则和精神,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从国家整体利益出发,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权威。

地方性法规不得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2022年)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2022年)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2022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2.01.22•【字号】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公告第15号•【施行日期】2022.01.22•【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大机关正文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公告(第十五号)《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已由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2022年1月22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主席团2022年1月22日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1999年2月2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22年1月22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省人民代表大会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依照法定程序集体行使职权。

第三条省人民代表大会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全过程人民民主,始终同人民保持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为人民服务,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第二章会议的举行第四条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一般于每年第一季度举行。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或者经过五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予以公布。

遇有特殊情况,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决定适当提前或者推迟召开会议。

辩论机制:人大议事规则的核心程序之构建——以广东经验为分析范本

辩论机制:人大议事规则的核心程序之构建——以广东经验为分析范本

18 年制定全 国人大的议事规则 ,广东省人 民代 的分组会议 、 99 《 联组会议上进行。 即使在人数较少的小 表大会议事规则》 19 年 2 2日广东省第九届 组讨论上 , 是 99 月 多数代表也习惯了倾 听, 导致会议行政色
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人大工作 的实践 彩较浓 , 会议性质转变成工作汇报会和动员会。 在许 表明,人大议事规则对规范议事程序 ,提高议事效 多地方人大会议上 ,代表也是就议案各 自发言一通 或者 审议 率, 保障人大依法行使职权, 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 , 了事 , 是一人 说其 他 人 只是 听 , 过 程最 多是 由于人大议事规则 中没有对辩论机制进行 明确规 般的议论表态 , 只有少数人发表意见 , 大多数人只 定, 致使 人大 议事 活动 的主要形 式是协 商 讨论 , 表 是聆听,或者默认别人的意见 , 代 再直接进行投票表
辩 而 的 民意代 表 , 其在 议事 过程 中更 集 中 、 深 入 、 使 更 更 核 心构成 , 论制度 不仅 是一 项法定 的独立程 序 , 系统地讨 论议题 , 防止人大会 议沦 落为 “ 热闹 闹走 且是保证议案民主化、 热 科学化 、 理性化的制度基础 。
过场” 的话剧? 这些都是摆在我们眼前亟待研究的重 如英 国平民院全院大会对法案的审议均采用辩论机

般说来 , 事 规则是 立法机 关依 照 国家法 律 , 议
争辩 和表决 。 会议 公厅 曾联合发出通知 ,要求进一步端正会风 :严禁 围绕一项 动议所举 行 的正式 讨论 、 “ 议 议 随意离开会 场 , 准在会场 内抽烟 , 准 接 听和拨 打 内容越 是重大 复杂 , 事规 则越是 精 密合理 。 事规 不 不 则 的基 本 内容是 规范 和调 整会议 活动 中不 同主体之 手 提 电话 , 不得从 事与会议无 关 的其 他事 情 , 禁 在 严 涉及议程决定权 、 议案提 出权 、 议题 会 场打 瞌睡… …凡因会风受 到通报批 评 的 ,将 受 到 间的权利义务 , 出席权 、 言权 、 决权 等诸 多权利 。 察西 发 表 考 严厉处罚。”1 深圳“ f 2 但 两会” 期间部分人大代表 与委 控制权 、 法 自由、 员 的瞌 睡情 形通 过媒 体 的报 道 , 引起 民众议 论 、 在 叹 方发 达 国家议 会 的议 事 规则 可 以发现 , 治 、

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

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

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一、会议召开1. 会议召开时间: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规定,每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闭幕后,人大常委会应当在闭幕后的十五日内召开会议。

在必要情况下,可以由常委会主任根据工作需要召开临时会议。

2. 会议召开地点:人大常委会议一般在北京市召开,也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在其他地方召开。

3. 会议召开方式:人大常委会议可以采取集中会议、分散会议、视频会议等方式召开。

二、会议议程1. 会议议程的确定:人大常委会议议程由常委会主任会同常委会副主任和秘书长确定。

常委会主任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适时调整议程。

2. 会议议程的公布:人大常委会议议程应当在会前公布,并告知全体常委会委员。

3. 会议议程的修改:人大常委会议议程的修改应当经过全体常委会委员的讨论和表决,并由常委会主任宣布。

三、会议主持1. 会议主持人:人大常委会议由常委会主任主持。

在常委会主任不能主持会议的情况下,应当由常委会副主任或者秘书长代理主持。

2. 会议主持人的职责:主持会议的人应当严格按照议程主持会议,保证会议的顺利进行。

四、会议表决1. 表决方式:人大常委会议可以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投票表决等方式进行表决。

2. 表决结果的确定:表决结束后,主持人应当宣布表决结果,并记录在会议记录中。

五、会议记录1. 会议记录的制定:人大常委会议应当制定会议记录,并在会后及时公布。

2. 会议记录的内容: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会议的时间、地点、主持人、出席人员、议程、表决结果等内容。

六、会议保密1. 会议保密原则:人大常委会议应当遵守国家保密法律法规,保守会议的机密性。

2. 会议保密措施:会议记录应当妥善保管,不得随意泄露。

会议结束后,会议材料应当及时归档,不得外传。

以上就是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的相关内容。

在实际工作中,常委会委员应当认真遵守会议规则,保证会议的顺利进行,为国家的发展和人民的福祉做出积极贡献。

广东省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街道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

广东省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街道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

广东省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街道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2020年7月29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街道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人大街道工委)的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在街道设立工作委员会。

人大街道工委是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机构,在常务委员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三条人大街道工委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依法开展工作,为街道辖区内的人民群众服务,为街道辖区内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服务,为常务委员会行使职权服务,对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四条人大街道工委履行下列职责:(一)宣传贯彻宪法、法律、法规和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二)联系代表,定期走访代表及其所在单位,帮助代表解决执行代表职务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记录代表履职情况;(三)组织街道辖区内的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和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开展视察和专题调研;定期组织街道辖区内的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向原选区选民报告履职情况;(四)为街道辖区内的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出席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参加闭会期间履职活动提供服务保障,协助代表提出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五)组织代表联系选民和人民群众;听取并反映代表和人民群众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并督促有关单位认真办理代表和人民群众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六)加强代表联络站规范化建设,充分发挥代表联络站的功能作用;(七)依法承担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人大街道工委根据常务委员会的交办,做好下列工作:(一)组织听取街道办事处和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其他国家机关派驻街道工作机构的专项工作报告;(二)组织听取街道办事处预算草案编制以及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对街道预算进行监督;(三)组织对法律、法规在街道辖区内的实施情况开展执法检查;(四)组织对街道办事处和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其他国家机关派驻街道工作机构的工作进行评议;(五)组织对街道落实民生实事等工作情况开展监督;(六)承担街道辖区内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罢免、补选等有关工作;(七)围绕街道辖区内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全局的重大问题、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以及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议题,开展调查研究,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意见和建议;(八)其他有关工作。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议事规则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议事规则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议事规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9.04.21•【字号】•【施行日期】1999.04.2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议事规则(1988年10月18日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通过1999年4月21日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修订)第一条为了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议事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主任会议由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组成。

第三条主任会议由常务委员会主任召集并主持。

常务委员会主任可以委托一位副主任召集并主持主任会议。

第四条主任会议每月至少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以临时召集。

第五条主任会议必须有主任会议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出席,才能举行。

主任会议组成人员除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经主任或主持会议的副主任同意请假外,应当出席主任会议。

第六条主任会议讨论决定问题,实行民主集中制,严格依法办事。

主任会议的决定,必须经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同意。

第七条主任会议处理常务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一)决定常务委员会每次会议举行的日期;拟定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草案和日程草案,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二)听取省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提出的关于省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交付审议的代表议案的审议报告,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三)听取常务委员会各工作委员会受主任会议委托提出的关于省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交付审议的代表议案的初审报告,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四)提出常务委员会向省人民代表大会作的工作报告(草案)和召集省人民代表大会有关准备事项的建议,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五)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有关议案草案可以委托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办公厅、研究室拟订;(六)对省人民政府、省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的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委托有关工作委员会进行初审,然后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七)对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可以先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工作委员会提出意见,然后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批准;(八)对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提出的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委托有关工作委员会进行初审,然后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九)对在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书面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的对省人民政府和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决定交受质询机关在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上或者有关的专门委员会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书面答复;(十)对在常务委员会会议进行中,常务委员会组织人员个人提出并获得四名以上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附议的临时动议(包括对议案的修正案),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或者先委托有关工作委员会进行初审,再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十一)讨论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提请常务委员会任免、决定任免或批准任免的事项,听取常务委员会选举联络人事任免工作委员会关于上述人事任免事项的意见,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十二)向常务委员会提请补充任命省人大专门委员会的个别副主任委员和部分委员,提请任免常务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提请任免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以及提出应由主任会议提请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其他人事事项;(十三)听取省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各工作委员会提出的关于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议、决定与本级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的初步审查意见,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十四)对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议案,根据审议情况,决定是否提交表决;(十五)确定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织的对本级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工作进行评议和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任职情况进行评议的对象、内容,向常务委员会提出评议的形式、方法,由常务委员会决定;(十六)向常务委员会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由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决定;(十七)对常务委员会组织进行的执法检查的情况报告,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十八)听取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的专题工作汇报处理意见,必要时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十九)讨论决定常务委员会年度工作要点,并组织实施。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等六项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等六项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等六项地方性法规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3.11.23•【字号】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3号•【施行日期】2023.11.23•【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立法工作正文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3号《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等六项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已由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2023年11月23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3年11月23日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等六项地方性法规的决定(2023年11月23日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决定,对《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等六项地方性法规作如下修改:一、对《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作出修改(一)将第二条修改为:“在本省行政区域的河道采砂、河道管理范围内河砂运输及其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调整范围的,从其规定。

”(二)将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中的“没收违法所得”修改为“没收违法开采的砂石和违法所得”。

(三)将第四十九条的“依法予以拍卖、变卖后抵缴罚款”修改为“依法拍卖抵缴罚款”。

(四)将第五十条的“依法拍卖、变卖,变价款扣除保管、处理物品等必要支出费用后上缴同级财政”修改为“依法拍卖,拍卖所得款项扣除保管、处理物品等必要支出费用后上缴同级财政”。

二、对《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作出修改(一)将第十三条第四项修改为:“(四)建立建设工程过程数据和结果数据、检测影像资料及检测报告记录与留存制度,对检测数据和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五项修改为:“(五)建立检测事项台账,并将在检测过程中发现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存在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行为,以及工程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检测的不合格事项及时报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技术与工作程序规范(试行)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技术与工作程序规范(试行)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技术与工作程序规范(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7.11.15•【字号】•【施行日期】2007.12.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立法工作正文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技术与工作程序规范(试行)(2007年11月15日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原则通过自2007年12月1日起施行)目录第一编总则第二编地方性法规的内容构成和表述规范第一章地方性法规的类型、名称和结构第一节类型第二节名称第三节结构第二章地方性法规总则的内容构成与表述第一节内容构成第二节立法目的和依据第三节适用范围第四节基本原则第五节管理主体第六节预算经费、专项资金第三章地方性法规分则的内容构成与表述第一节内容构成第二节管理主体的权力和责任第三节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权利和义务第四节行政许可第五节行政收费第六节行政强制第七节行政程序第八节授权性规定第九节法律责任第十节救济性条款第四章地方性法规附则的内容构成与表述第五章立法语言表述第一节立法语言的基本要求第二节句式的使用第三节词语的使用第四节数量词的使用第五节标点符号的使用第三编立法文本规范第一章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主要文本第二章修改地方性法规的主要文本第三章废止地方性法规的主要文本第四章较大的市的地方性法规报送与批准的主要文本第五章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报送与批准的主要文本第六章公告、备案报告和立法解释的主要文本第四编立法工作程序规范第一章年度立法计划的编制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立法计划项目的提出第三节立法计划项目的论证和确定第四节立法计划项目的实施和调整第五节立法项目库第二章地方性法规的起草第三章地方性法规草案指引第四章论证会第五章听证会第六章地方性法规草案的审议第七章较大的市的地方性法规的报送与批准第八章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的报送与批准第九章立法后评估第十章地方性法规的解释第十一章地方性法规的询问答复第五编附则第一编总则第一条为使省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保证立法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广东省地方立法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广东省实际,制定本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可以授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听取调查委员会的 调查报告,并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备案。
第五十五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第五十六条 代表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发言,应当围绕会议确定的议题进行。 第五十七条 代表在大会全体会议上发言的,每人可以发言两次,第一次不超过十分钟,第二次不超过五分 钟。 要求在大会全体会议上发言的,应当在会前向秘书处报名,由大会执行主席安排发言顺序;在大会全体会议 上临时要求发言的,经大会执行主席许可,始得发言。 第五十八条 主席团成员和代表团团长或者代表团推选的代表在主席团每次会议上发言的,每人可以就同一 议题发言两次,第一次不超过十五分钟,第二次不超过十分钟。经会议主持人许可,发言时间可以适当延长。 第五十九条 大会全体会议表决议案,由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宪法的修改,由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 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会议表决时,代表可以表示赞成,可以表示反对,也可以表示弃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议事规则
20xx年3月12日起施行的规则
目录
01 修订信息
02 全文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是根据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的实践经验,制定的法律。
2021年3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 事规则〉的决定》修正,自2021年3月12日起施行。
第六十六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感谢观看
第二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于每年第一季度举行,会议召开的日期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并予以公布。

人大议事规则

人大议事规则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发挥县人大常委会(以下简称常委会)的职能作用,提高议事效率,使常委会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结合常委会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常委会组成人员,是指常委会主任、副主任、委员。

第三条常委会依照宪法和法律的有关规定,在审议议案、报告,决定问题时,应严格依法办事,集体行使职权。

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集体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监督权和人事任免权。

第二章会议的准备和召开第四条常委会会议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以临时召开。

第五条常委会会议必须有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方能举行。

常委会组成人员必须按时出席会议,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席的,应在会前请假。

常委会组成人员未经批准,一年内两次无故不出席常委会会议的,或不论什么原因一年内三次不参加常委会会议的,应当辞去常委会组成人员职务。

第六条常委会会议由主任召集并主持,主任可以委托副主任召集并主持会议。

第七条主任会议决定常委会会议召开日期,提出常委会议程草案,提请常委会全体会议决定。

第八条常委会举行会议,必要时应当在举行会议前召开与县人民政府、县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一府一委两院”)负责人的联席会议,协调工作。

第九条常委会举行会议,应当在举行会议两日前,将开会日期、会议地点、会议建议议题等通知常委会组成人员;临时召集的会议,可以临时通知。

第十条常委会会议拟审议的议题,要在会前组织有关委员、代表深入实地进行视察、调查和检查,并向会议提出书面报告或由有关委员在会上作专题发言。

第十一条常委会举行会议时,“一府一委两院”的主要负责人应依法列席会议,常委会各办事机构的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二条常委会举行会议时,可以邀请各乡镇人大主席或副主席列席会议。

每届人代会议事规则制订时间规定

每届人代会议事规则制订时间规定

每届人代会议事规则制订时间规定人民代表大会是中国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因此,人代会议事规则的制订十分重要。

人代会议事规则的制订时间没有明确规定,但通常是在每届人代会召开前一段时间内进行制定。

具体时间规定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人代会议事规则的制订时间需要考虑到履行众多议程所需的时间。

每届人代会议程十分繁重,包括审议和通过各种法律、决议、报告等,需要很长时间来完成。

因此,人代会议事规则的制定时间应当早于人代会的召开时间,以保证规则能够及时制定,并且在人代会中得到正确的执行。

其次,人代会议事规则的制订需要充分考虑到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人代会议事规则是为了确保会议的顺利进行和代表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而制定的,因此,制定过程中需要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充分征求人大代表、有关部门和专家学者的意见。

这个过程需要一定的时间,以确保规则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再次,人代会议事规则的制订时间需要充分考虑到预备会议的召开。

在人代会正式召开之前,通常会举行一次预备会议,目的是为了准备人代会议的各项重要事项,包括制定议事规则。

预备会议通常在人代会召开前的几个月内召开,以确保规则能够在人代会召开时得到有效的执行。

最后,人代会议事规则的制订时间还需要考虑到审议和修改的过程。

人代会议事规则的制定并非一蹴而就,而是需要经过层层审议、修改和完善的过程。

这个过程需要时间来保证规则的完整性和适用性,以便确保代表会议的有效进行。

综上所述,人代会议事规则的制订时间没有明确规定,但通常应在人代会召开前的一段时间内进行。

此外,制定时间还需要充分考虑到议程的复杂性、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预备会议的召开以及审议和修改的过程等因素。

只有确保制定时间充足,才能保证人代会议事规则的质量和有效性,从而为人代会的顺利进行提供保障。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宪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会(以下简称常务会)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工作。

第三条常务会审议议案、决定问题,应当充分发扬民主,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

第二章会议的召开第四条常务会会议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以临时召集会议。

常务会会议由主任召集并主持,主任可以委托副主任召集并主持会议。

第五条常务会会议必须有常务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才能举行。

第六条常务会会议的日期由主任会议决定。

会议议程(草案)由主任会议根据常务会全年议题安排计划和工作需要研究拟订,提请常务会会议通过。

常务会会议期间,如需临时调整会议议程或日程,由主任会议提请常务会会议决定。

第七条常务会举行会议,常务会办公室应在半个月前发出预备通知,将会议建议议程通知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及有关单位,常务会组成人员应围绕会议建议议程开展调查研究,为参加会议审议作好准备;会议举行7天前,应将开会日期、地点、会议建议议程通知常务会组成人员、列席人员。

临时召集的常务会会议,可以临时通知。

第八条常务会举行会议时,下列人员列席会议。

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常务会各工作机构的负责人;区政府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驻区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各镇人大主席团负责人、街道人大工委负责人。

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邀请全国、省、市、区人大代表、有关工作会列席会议。

列席常务会会议的人员有发言权,没有表决权。

第九条常务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在接到会议通知后,应当提前安排好工作,准时出席会议。

因病或其它特殊原因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在会议举行3天前向常务会主任或副主任请假。

第十条常务会举行全体会议时,公民可以旁听会议。

公民旁听办法由常务会委托主任会议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常务会举行会议时,根据需要,可以召开全体会议和分组会议。

广东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2007年修正)

广东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2007年修正)

广东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2007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7.01.25•【字号】•【施行日期】1995.11.25•【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广东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1995年11月21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07年1月25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等三项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了使本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人事任免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人大常委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必须全面贯彻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方针,坚持德才兼备的标准。

第三条人大常委会任免或者通过本会人员的下列职务:(一)任免各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二)任免省、设区的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不设区的市、县、自治县、市辖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主任、副主任;(三)通过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四)通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第四条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免本级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的下列职务:(一)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任免个别副省长、副市长、副县长、副区长;(二)根据省长、市长、县长、区长的提名,决定任免人民政府秘书长、厅长、局长、委员会主任等。

第五条人大常委会根据本级人民法院院长的提名,任免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有关规定,任免专门人民法院审判人员的有关职务。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修正草案)》的说明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修正草案)》的说明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修正草案)》的说明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03.05•【分类】立法草案及其说明正文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修正草案)》的说明——2021年3月5日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委员长XXX各位代表:我受全国人大常委会委托,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修正草案)》的说明。

一、修改的必要性和重大意义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的重要职权。

全国人大议事规则是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制度和工作程序的基本法律,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职权的重要制度保障,是宪法有关规定的立法实施。

我国宪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织和工作程序由法律规定。

”1989年4月,七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大议事规则。

这部法律的颁布施行,对于保障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发挥了重要作用。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全面加强党对人大工作的领导,推动人大制度、人大工作取得历史性成就。

习近平总书记就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表一系列重要讲话。

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明确提出,健全人大组织制度、工作制度和议事规则。

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落实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有必要认真总结实践经验,修改全国人大议事规则,进一步完善全国人大的会议制度和工作程序。

(一)修改全国人大议事规则是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加强全国人大政治建设的重要举措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最大优势。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根本政治制度安排。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1987.11.24•【文号】主席令第60号•【施行日期】1987.11.24•【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人大机关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1987年11月2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李先念1987年11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1987年11月24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第一条根据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和全国人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的实践经验,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议案、决定问题,应当充分发扬民主,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第一章会议的召开第三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一般每两个月举行一次;有特殊需要的时候,可以临时召集会议。

常务委员会会议由委员长召集并主持。

委员长可以委托副委员长主持会议。

第四条常务委员会会议必须有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才能举行。

第五条委员长会议拟订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草案,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决定。

第六条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应当在会议举行7日以前,将开会日期、建议会议讨论的主要事项,通知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临时召集的会议,可以临时通知。

第七条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时候,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列席会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委员、顾问,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八条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时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或者副主任一人列席会议;必要的时候,可以邀请有关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列席会议。

广东省实施全国人大和各级人大代表法办法

广东省实施全国人大和各级人大代表法办法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1994年2月26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11年7月29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修订)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4号)《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已由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于2011年7月29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1年7月29日第一条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是本省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依照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权,参加行使国家权力。

第三条代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及本办法的规定,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工作和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活动,都是执行代表职务。

代表不脱离各自的生产和工作。

代表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参加闭会期间统一组织的履职活动,应当安排好本人的生产和工作,优先执行代表职务。

第四条代表应当按时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因健康等特殊原因不能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请假。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书面请假。

未经批准两次不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其代表资格终止。

第五条代表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代表团全体会议、小组会议,审议列入会议议程的各项议案和报告,应当做好准备,围绕会议议题发表意见,遵守议事规则。

第六条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十人以上联名,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五人以上联名,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

广东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2016年修正)

广东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2016年修正)

广东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2016年修正)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6.03.31•【字号】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4号•【施行日期】2006.08.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选举正文广东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1992年7月18日广东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1995年9月19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一次修订2006年7月28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第二次修订根据2010年9月29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6年3月31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以下简称选举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以下简称地方组织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省、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

第三条年满十八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四条每一选民在一次选举中只有一个投票权。

第五条驻在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内的上级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不属于本级人民政府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的选民,参加所在地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驻在市辖区内的县、自治县的机关、人民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的选民,参加县、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国家机关、政党、人民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的选民,参加所在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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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法规类别】组织法
【发布部门】广东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1999.02.26
【实施日期】1999.02.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1999年2月2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
第二次会议通过1999年2月26日公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省人民代表大会(以下简称代表大会)的议事制度,提高议中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代表大会依照法定程序行使职权。

第三条代表大会审议议案、决定事项,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第四条代表大会会议公开举行,会议的举行情况通过新闻发布会、记者招待会以及
其它形式进行及时报道。

必要时,也可以不公开举行。

第二章会议的举行
第五条代表大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一般于每年第一季度举行。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或者经过五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会议。

代表大会会议由常务委员会召集。

每届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本届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完成后的两个月内,由上届常务委员会召集。

第六条代表大会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才能举行。

代表应当依时出席代表大会会议,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的,会前应向常务委员会请假;会议期间应向代表团请假,并由代表团报告大会秘书长。

第七条常务委员会在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进行下列准备工作:
(一)提出会议议程草案;
(二)提出会议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
(三)提出会议其他事项的决定草案;
(四)提出各代表团的召集人。

第八条常务委员会在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20日前,将开会的预定日期和拟提交审议的主要事项通知代表。

临时召集的会议,临时通知。

准备提请大会审议常务委员会、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草稿和法规草案,一般应当于会议举行20日前发给代表。

第九条大会预备会议举行前,代表按照选举单位组成代表团,代表团选举代表团团长一人,副团长若干人。

团长召集并主持代表团全体会议,副团长协助团长工作。

代表团可视代表人数分设若干代表小组,代表小组推选小组会议召集人。

代表团审议议案和会议有关事项,由代表团的全体会议或者分组会议审议。

各代表团在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审议会议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议程草案以及其他准备事项。

代表团在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审议列入会议议程的各项议案。

第十条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根据各代表团提出的意见,可以对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会议议程草案以及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提出调整意见,提请预备会议审议。

第十一条代表大会每次会议举行预备会议,选举本次会议的主席团和秘书长,通过会议议程和会议其他准备事项的决定。

预备会议由常务委员地主持。

每届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预备会议,由上届常务委员会主持。

第十二条主席团主持代表大会会议。

主席团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主席团成员出席,才能举行。

主席团的决定,由主席团全体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三条主席团推选常务主席若干人,召集并主持主席团会议。

主席团第一次会议由常务委员会主任召集。

主席团第一次会议应推选主席团成员若干人轮流担任大会各次全体会议的执行主席。

第十四条主席团常务主席可以召开各代表团团长会议,听取各代表团对各项议案和会议有关事项的审议意见,或就有关议案的重大问题进行讨论,提出建议,并将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向主席团报告。

第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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