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规定精编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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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申报与受理规定

卫生部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申报与受理规定

卫生部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申报与受理规定【法规类别】食品卫生【失效依据】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废止《妇幼卫生工作条例》等7件部门规章的令【发布部门】卫生部(已撤销)【发布日期】1999.04.13【实施日期】1999.05.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卫生部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申报与受理规定(1999年4月13日卫生部发布)第一条为规范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申报与受理工作,保证审批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称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是指依据《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由卫生部审批的国产和进口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

第三条凡向卫生部申报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须按国家有关法规规定进行检验。

第四条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检验和申报应当严格按照“卫生部健康相关产品审批工作程序”的规定进行。

第五条送检产品时,送检单位应同时向检验机构提交与检验有关的技术资料。

第六条申报产品时,申报单位应按下列要求向审评机构提交申报资料及产品样品。

每个产品的资料应按下列顺序排列,使用明显的标志区分,并装订成册。

一、国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原件1份,复印件13份):另附完整产品样品1件二、进口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原件1份,复印件13份):另附完整产品样品1份第七条同一申报单位同时申报多个产品时,应按产品逐一申报。

每份申请表只能申报一个具体型号的产品,不受理系列产品的申报。

第八条申报资料中除申请表及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外,所有资料应逐页加盖申报单位印章(可以是骑缝章)。

第九条申报资料均应使用A4规格纸张打印(建议中文使用宋体小4号字,英文使用12号字)。

申报的各项内容应完整、清楚,不得涂改。

第十条申报资料的复印件应由原件复制,复印件应当清晰并与原件完全一致。

第十一条申报资料中对同一项目的填写应当一致,不得前后矛盾。

第十二条申报资料中出现的产品名称应包括产品品牌和型号。

第十三条申报资料中所有外文(包括产品、生产企业和申报单位的名称)均应译为规范的中文,并将译文附在相关的外文资料之后,但本规定要求产品材料及配方中使用英文的成份名称以及外国地址等除外。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以下简称“涉水产品”)生产企业的卫生监督管理,保证涉水产品的卫生安全,依据《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规定了涉水产品生产企业选址、设计与设施、生产过程、原材料和成品贮存、运输、从业人员卫生的基本卫生要求和管理规定。

第三条凡从事涉水产品生产的企业必须遵守本规范。

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监督本规范的实施。

第二章选址、设计与设施的卫生要求第五条凡新建、改建、扩建的涉水产品生产企业生产场所的选址、设计和施工均应符合本规范的有关要求。

选址、设计及设施应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并参加竣工验收。

第六条涉水产品生产企业应选择地势干燥、水源充足、交通方便的区域。

厂区周围不得有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不得有昆虫大量孳生的潜在场所。

第七条生产过程中可能产生有害气体、粉尘、噪声等污染的生产场所必须单独设置,其与其它建筑(场所)应有一定的防护间距,并应有相应卫生安全和“三废”处理措施。

1第八条涉水产品生产企业生产区、辅助生产区和生活区设置应能保证生产的连续性,做到功能分区明确,人流与物流、清洁区与污染区分开,不得交叉。

厂区道路通畅,并有防止积水及扬尘的措施。

第九条生产场所应根据生产产品特点和工艺要求设置原辅料库、产品加工生产场所、成品库、检验室、危险品仓库等场所。

第十条动力、供暖、空调机房、给排水体系和废水、废气、废渣的处理体系等辅助建筑和设施的设置应不影响生产场所卫生。

第十一条应有与产品类型、生产规模相适应的生产用房,其净高一般不得低于3米,面积不小于100平方米。

第十二条生产场所通道应宽畅,保证运输和卫生安全。

水处理剂的生产场所通道应设安全护栏。

设参观走廊的生产场所应用玻璃与生产区隔开。

第十三条生产场所的墙壁和屋顶应用浅色、防潮、防腐蚀、防霉、防渗的无毒资料覆涂。

卫生部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检验规定

卫生部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检验规定

卫生部涉及饮用水卫生平安产品检验规定〔节选〕〔自2001年10月1日起实施〕1、涉及饮用水卫生平安产品检验时限 (2)2、涉及饮用水卫生平安产品检验所需样品数量及规格 (3)3、涉及饮用水卫生平安产品检验工程及要求 (5)3.3 与生活饮用水接触的水处理材料检验工程 (5)3.8 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 大型水质处理器检测工程 (7)1、涉及饮用水卫生平安产品检验时限说明:1.本表中所列时间为完成该类产品全部检验工程所需时间。

2.检验时限为自正式受理样品之日起至出具检验报告之日。

3.检验机构受理样品时应将出具报告时间及相关事宜通知送检单位。

4.特殊情况〔例如检验时限内含长假〕由检验机构与送检单位协商确定检验时限。

如遇滤速甚慢的水质处理器〔如陶瓷滤芯、滤膜阻塞〕,那么检验时限应予延长。

水样滤过时间〔天〕=额定总净水量/每日滤水量。

5.各类一般水质处理器、矿化水器、纯洁水处理器〔不含大型水质处理器〕,如卫生平安性与卫生功能性检验在同一检验机构检验,那么全部检验时限可缩短为45天。

6.检验机构应将本表内容向送检单位公布。

说明:1.管材检验为取6升浸泡液用作检验,那么不同管内径〔mm〕所需管长度〔m〕如下:2.管件按内外表估计,500cm2参加1升浸泡液浸泡。

3.各种家用净水器、矿化水器需样8台,其中用于卫生平安性检验3台,卫生功能性检验5台。

4.颗粒状材料以表观体积计算,参加50倍体积的浸泡液;膜组件和结构滤芯以外观面积计算,500cm2参加1升浸泡液浸泡。

浸泡液配制采用?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及防护材料卫生平安评价标准?附录A方法制备。

浸泡时间24h ±1h,浸泡温度25℃±5℃。

5.上述样品所产生的水样缺乏检验所需时,由检验单位与送检单位协商确定样品数量。

但检验机构应在受理样品之前告知送检单位。

6.检验机构应将本表内容向送检单位公布。

3、涉及饮用水卫生平安产品检验工程及要求3.3 与生活饮用水接触的水处理材料检验工程说明:1.用含有效氯的配制水浸泡样品24h 1h后取浸泡液测定。

卫生部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检验规定.

卫生部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检验规定.

卫生部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检验规定(自2001年10月1日起实施)1、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检验时限说明:1.本表中所列时间为完成该类产品全部检验项目所需时间。

2.检验时限为自正式受理样品之日起至出具检验报告之日。

3.检验机构受理样品时应将出具报告时间及相关事宜通知送检单位。

4.特殊情况(例如检验时限内含长假)由检验机构与送检单位协商确定检验时限。

如遇滤速甚慢的水质处理器(如陶瓷滤芯、滤膜阻塞),则检验时限应予延长。

水样滤过时间(天)=额定总净水量/每日滤水量。

5.各类一般水质处理器、矿化水器、纯净水处理器(不含大型水质处理器),如卫生安全性与卫生功能性检验在同一检验机构检验,则全部检验时限可缩短为45天。

6.检验机构应将本表内容向送检单位公布。

2、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检验所需样品数量及规格说明:1.管材检验为取6升浸泡液用作检验,则不同管内径(mm)所需管长度(m)如下:2.管件按内表面估计,500cm2加入1升浸泡液浸泡。

3.各种家用净水器、矿化水器需样8台,其中用于卫生安全性检验3台,卫生功能性检验5台。

4.颗粒状材料以表观体积计算,加入50倍体积的浸泡液;膜组件和结构滤芯以外观面积计算,500cm2加入1升浸泡液浸泡。

浸泡液配制采用《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及防护材料卫生安全评价规范》附录A方法制备。

浸泡时间24h ±1h,浸泡温度25℃±5℃。

5.上述样品所产生的水样不足检验所需时,由检验单位与送检单位协商确定样品数量。

但检验机构应在受理样品之前告知送检单位。

6.检验机构应将本表内容向送检单位公布。

3、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检验项目及要求3.1 与生活饮用水接触的输配水设备(管材、管件、蓄水容器、止水材料)检验项目说明:1.聚合物单体和添加剂如氯乙烯、苯乙烯、环氧氯丙烷、甲醛、丙烯腈、邻苯二甲酸二(2-乙基己基)酯可根据具体聚合物类别选项测定,也可以增加新项目。

2.有★者为选测项目。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规定的通知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规定的通知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规定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8.10.23
•【文号】国卫办监督发〔2018〕25号
•【施行日期】2018.10.23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卫生监督,行政许可
正文
关于印发省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规定的
通知
国卫办监督发〔2018〕2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计生委(卫生健康委),中国疾控中心、国家卫生计生委监督中心: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简化审批环节,优化审批流程,减轻企业负担,进一步规范各地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工作,我委组织对《省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规定》进行了修订。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规定的通知》(国卫办监督发〔2014〕63号)同时废止。

各地可结合实际情况对《省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规定》进一步细化、优化,制定本地的相关许可程序和规定。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2018年10月23日
附件:省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规定。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涉与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规定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涉与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规定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许可工作,保证许可工作公开、公平、公正,依据《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立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卫生部关于印发《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分类目录》的通知》中规定的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许可的涉水产品(以下简称省级涉水产品)的申报、受理、审批、检验及监督管理工作,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审批的涉水产品类别和类型分别为:(一)用涉水产品分类目录中列明的材质制造的国产输配水设备;(二)用涉水产品分类目录中列明的材质制造的国产水处理材料;(三)用涉水产品分类目录中列明的材质制造的国产化学处理剂。

地方法规另有规定及使用新材料或新化学物质制备的上述产品除外。

第三条生产省级涉水产品应当按照本规定办理省级涉水产品卫生许可批件。

申报单位在申报前应先按要求完成生产企业现场审核和产品检验,然后再向实际生产所在地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报,并按规定办理卫生许可申请手续。

第四条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卫生部《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和时限等要求开展省级涉水产品许可工作。

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可根据本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提出更具体的操作要求,制定相关的表格和行政许可文书。

第二章生产现场审核第五条省级涉水产品在申请许可前,应当向生产企业所在地省级卫生监督机构提交现场审核表,及产品配方(申报设备许可的,提供产品结构图)、生产工艺、说明书、生产厂区位置图(厂区位置图应标明厂区附近的标志性建筑物)、总平面图、生产车间、检验室、原料仓、成品仓平面图、生产设备清单及卫生监督部门要求提供其它与生产有关的技术资料。

第六条省级卫生监督机构在接到提交现场审核资料后,20个工作日指派2名以上审核人员到生产现场进行审核。

卫生部关于印发《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分类目录》的通知-卫监督发[2007]261号

卫生部关于印发《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分类目录》的通知-卫监督发[2007]261号

卫生部关于印发《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分类目录》的通知正文:---------------------------------------------------------------------------------------------------------------------------------------------------- 卫生部关于印发《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分类目录》的通知(卫监督发[2007]26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有关单位:为加强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以下简称涉水产品)监督管理,规范涉水产品的分类和产品范围,依据《传染病防治法》和《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我部制定了《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分类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现印发给你们,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同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依据《传染病防治法》和《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对《目录》所列产品按照涉水产品进行监督管理。

水杯、水壶、咖啡壶等食品容器不作为涉水产品监管。

二、生产企业对涉水产品的卫生安全负责,应严格按照有关法规、规范和标准的要求进行生产或进口,并在上市前通过检验等手段证明其产品符合相关法规、标准和规范要求。

生产下列类型涉水产品不需获得卫生行政许可,各地卫生行政部门应依法对其产品进行市场监督。

(一)矿化水器或矿化水剂;(二)陶瓷、水泥输配水设备;(三)氯(液氯、氯气);(四)石英砂;(五)水泵、阀门、水表、水处理剂加入器等机械部件。

三、生产或进口下列类别的涉水产品应事先取得卫生部涉水产品卫生行政许可批件:(一)进口涉水产品;(二)国产水质处理器和防护材料;(三)与饮用水接触的新材料和化学物质。

四、生产下列类别的涉水产品应事先取得生产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的涉水产品卫生行政许可批件:(一)用涉水产品分类目录中列明材质制造的国产输配水设备;(二)用涉水产品分类目录中列明材质制造的国产水处理材料;(三)用涉水产品分类目录中列明材质制造的国产化学处理剂。

卫生部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申报与受理规定-

卫生部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申报与受理规定-

卫生部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申报与受理规定正文:---------------------------------------------------------------------------------------------------------------------------------------------------- 卫生部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申报与受理规定(1999年4月13日卫生部发布)第一条为规范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申报与受理工作,保证审批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称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是指依据《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由卫生部审批的国产和进口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

第三条凡向卫生部申报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须按国家有关法规规定进行检验。

第四条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检验和申报应当严格按照“卫生部健康相关产品审批工作程序”的规定进行。

第五条送检产品时,送检单位应同时向检验机构提交与检验有关的技术资料。

第六条申报产品时,申报单位应按下列要求向审评机构提交申报资料及产品样品。

每个产品的资料应按下列顺序排列,使用明显的标志区分,并装订成册。

一、国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原件1份,复印件13份):1、国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申请表2、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的初审意见3、产品材料配方4、生产工艺及简图5、产品质量标准(企业标准)6、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7、卫生部认定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8、产品设计包装(含产品标签和铭牌)9、产品说明书样稿(含产品适用的水质范围)10、产品中与水接触的主要材料及可能对有体有危害的材料的卫生安全合格证明11、可能有助于产品评审的其它资料另附完整产品样品1件二、进口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原件1份,复印件13份):1、进口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申请表2、产品材料及配方3、产品质量标准(企业标准)4、卫生部认定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5、产品包装(含产品标签和铭牌)6、产品说明书(含产品适用的水质范围)7、产品中与水接触的主要材料及可能对人体有危害的材料卫生安全合格证明8、受委托申报单位应提交委托申报的委托书9、产品生产国(地区)允许生产销售的证明文件10、可能有助于产品评审的其它资料另附完整产品样品1份第七条同一申报单位同时申报多个产品时,应按产品逐一申报。

江苏省卫生厅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审批精编

江苏省卫生厅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审批精编

江苏省卫生厅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审批精编Document number:WTT-LKK-GBB-08921-EIGG-22986附件:江苏省卫生厅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审批程序第一条为加强全省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卫生监督管理,规范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卫生部《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省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程序》的规定,制定本程序。

第二条凡我省境内生产下列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以下简称:涉水产品)的企业,应当取得省卫生厅发放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批件(以下简称:卫生许可批件)后,方可从事许可范围内涉水产品的生产:(一)用卫生部《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分类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中列明的材质制造的国产输配水设备(陶瓷、水泥输配水设备和水泵、阀门、水表、水处理剂加入器等机械部件除外);(二)用目录中列明的材质制造的国产水处理材料(石英砂除外);(三)用目录中列明的材质制造的国产水化学处理剂(氯、液氯、氯气除外)。

第三条省卫生厅委托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承担辖区内涉水产品的生产能力审核、卫生行政许可申请受理、资料审核等工作。

指定省卫生监督所承担涉水产品卫生许可批件申请资料审查、报批、审批结论反馈以及卫生许可批件发放、档案管理等工作。

第四条申请卫生许可批件前,涉水产品生产企业(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应当根据本程序的规定向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生产能力审核,并提交下列有关资料(申请资料一式两份):(一)江苏省涉水产品生产能力审核申请表;(二)产品材料及配方(申请供水设备和饮水机的,应当提供产品结构图和与饮水接触主要材料的卫生许可批件复印件或由省级及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原件);(三)生产工艺流程及简图;(四)生产厂区平面图(包括检验室、原料仓库、成品仓库)、生产车间平面图;(五)生产设备和检验设备清单;(六)产品标签(铭牌)及说明书。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规定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规定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许可工作,保证许可工作公开、公平、公正,依据《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立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卫生部关于印发《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分类目录》的通知》中规定的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许可的涉水产品(以下简称省级涉水产品)的申报、受理、审批、检验及监督管理工作,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审批的涉水产品类别和类型分别为:(一)用涉水产品分类目录中列明的材质制造的国产输配水设备;(二)用涉水产品分类目录中列明的材质制造的国产水处理材料;(三)用涉水产品分类目录中列明的材质制造的国产化学处理剂。

地方法规另有规定及使用新材料或新化学物质制备的上述产品除外。

第三条生产省级涉水产品应当按照本规定办理省级涉水产品卫生许可批件。

申报单位在申报前应先按要求完成生产企业现场审核和产品检验,然后再向实际生产所在地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报,并按规定办理卫生许可申请手续。

第四条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卫生部《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和时限等要求开展省级涉水产品许可工作。

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可根据本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提出更具体的操作要求,制定相关的表格和行政许可文书。

第二章生产现场审核第五条省级涉水产品在申请许可前,应当向生产企业所在地省级卫生监督机构提交现场审核表,及产品配方(申报设备许可的,提供产品结构图)、生产工艺、说明书、生产厂区位置图(厂区位置图应标明厂区附近的标志性建筑物)、总平面图、生产车间、检验室、原料仓、成品仓平面图、生产设备清单及卫生监督部门要求提供其它与生产有关的技术资料。

第六条省级卫生监督机构在接到提交现场审核资料后,20个工作日内指派2名以上审核人员到生产现场进行审核。

卫生部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检验规定

卫生部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检验规定

卫生部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检验规定(节选)(自2001年10月1日起实施)1.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检验时限说明:1.本表中所列时间为完成该类产品全部检验项目所需时间。

2.检验时限为自正式受理样品之日起至出具检验报告之日.3.检验机构受理样品时应将出具报告时间及相关事宜通知送检单位。

4.特殊情况(例如检验时限内含长假)由检验机构与送检单位协商确定检验时限.如遇滤速甚慢的水质处理器(如陶瓷滤芯、滤膜阻塞),则检验时限应予延长。

水样滤过时间(天)=额定总净水量/每日滤水量.5.各类一般水质处理器、矿化水器、纯净水处理器(不含大型水质处理器),如卫生安全性与卫生功能性检验在同一检验机构检验,则全部检验时限可缩短为45天。

6.检验机构应将本表内容向送检单位公布。

1.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检验所需样品数量及规格说明:1.管材检验为取6升浸泡液用作检验,则不同管内径(mm)所需管长度(m)如下:2.管件按内表面估计,500cm2加入1升浸泡液浸泡.3.各种家用净水器、矿化水器需样8台,其中用于卫生安全性检验3台,卫生功能性检验5台。

4.颗粒状材料以表观体积计算,加入50倍体积的浸泡液;膜组件和结构滤芯以外观面积计算,500cm2加入1升浸泡液浸泡.浸泡液配制采用《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及防护材料卫生安全评价规范》附录A方法制备。

浸泡时间24h 1h,浸泡温度25℃±5℃。

5.上述样品所产生的水样不足检验所需时,由检验单位与送检单位协商确定样品数量。

但检验机构应在受理样品之前告知送检单位.6.检验机构应将本表内容向送检单位公布。

3、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检验项目及要求3。

1 与生活饮用水接触的输配水设备(管材、管件、蓄水容器、止水材料)检验项目说明:1.聚合物单体和添加剂如氯乙烯、苯乙烯、环氧氯丙烷、甲醛、丙烯腈、邻苯二甲酸二(2-乙基己基)酯可根据具体聚合物类别选项测定,也可以增加新项目.2.有★者为选测项目。

卫生部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检验规定

卫生部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检验规定

卫生部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检验规定1、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检验时限说明:1.本表中所列时间为完成该类产品全部检验项目所需时间。

2.检验时限为自正式受理样品之日起至出具检验报告之日。

3.检验机构受理样品时应将出具报告时间及相关事宜通知送检单位。

4.特殊情况(例如检验时限内含长假)由检验机构与送检单位协商确定检验时限。

如遇滤速甚慢的水质处理器(如陶瓷滤芯、滤膜阻塞),则检验时限应予延长。

水样滤过时间(天)=额定总净水量/每日滤水量。

5.各类一般水质处理器、矿化水器、纯净水处理器(不含大型水质处理器),如卫生安全性与卫生功能性检验在同一检验机构检验,则全部检验时限可缩短为45天。

6. 2、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检验所需样品数量及规格说明:2.管件按内表面估计,500cm加入1升浸泡液浸泡。

3.各种家用净水器、矿化水器需样8台,其中用于卫生安全性检验3台,卫生功能性检验5台。

4.颗粒状材料以表观体积计算,加入50倍体积的浸泡液;膜组件和结构滤芯以外观面积计算,500cm2加入1升浸泡液浸泡。

浸泡液配制采用《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及防护材料卫生安全评价规范》附录A方法制备。

浸泡时间24h ± 1h,浸泡温度25℃±5℃。

5.上述样品所产生的水样不足检验所需时,由检验单位与送检单位协商确定样品数量。

但检验机构应在受理样品之前告知送检单位。

6.检验机构应将本表内容向送检单位公布。

3、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检验项目及要求3.1 与生活饮用水接触的输配水设备(管材、管件、蓄水容器、止水材料)检验项目说明:1.聚合物单体和添加剂如氯乙烯、苯乙烯、环氧氯丙烷、甲醛、丙烯腈、邻苯二甲酸二(2-乙基己基)酯可根据具体聚合物类别选项测定,也可以增加新项目。

2.有★者为选测项目。

3.√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检验机构检验。

4.○由卫生部认定的检验机构检验。

5.国内外有标准,首次用于涉水产品,做毒理实验;国内外无标准,首次用于涉水产品,制定水中最高允许浓度。

2019年省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程序2.doc

2019年省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程序2.doc

附件省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程序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省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以下简称涉水产品)卫生行政许可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和有关卫生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程序。

第二条本程序适用于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审批的下列涉水产品:(一)用卫生部涉水产品分类目录中列明的材质制造的国产输配水设备(陶瓷、水泥输配水设备和水泵、阀门、水表、水处理剂加入器等机械部件除外);(二)用卫生部涉水产品分类目录中列明的材质制造的国产水处理材料(石英砂除外);(三)用卫生部涉水产品分类目录中列明的材质制造的国产水化学处理剂(氯、液氯、氯气除外)。

第三条涉水产品经生产能力审核和产品检验后,由申请单位直接向实际生产企业所在地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报卫生行政许可。

省级卫生监督部门负责对涉水产品进行生产能力审核。

省级及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检验机构按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涉水产品检验工作。

第四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对外接待时间、申报要求、申报程序、工作时限,并提供有关申报工作的咨询服务。

第二章生产能力审核第五条涉水产品在申请许可前,申请单位应当向实际生产企业所在地省级卫生监督部门提交产品配方(申报供水设备和饮水机许可的,提供产品结构图和与饮水接触主要材料的卫生安全证明)、生产工艺、说明书、生产设备和检验设备清单、生产厂区位置图(厂区位置图应标明厂区附近的标志性建筑物)、总平面图、生产车间、检验室、原料仓库、成品仓库平面图及卫生监督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与生产有关的技术资料,申请对所申报产品的生产能力进行审核。

第六条申请单位所提供的生产能力审核申请资料符合要求的,省级卫生监督部门在接到申请后及时指派2名以上卫生监督员到生产现场进行审核,并出具书面审核意见。

申请单位所提供生产能力审核资料不符合要求的,可要求申请单位补正,接受申请日期以补正资料齐全之日为准。

卫生部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检验规定

卫生部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检验规定

卫生部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检验规定精品管理制度、管理方案、合同、协议、一起学习进步卫生部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检验规定(节选)(自2001年10月1日起实施)1.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检验时限说明:1.本表中所列时间为完成该类产品全部检验项目所需时间。

2.检验时限为自正式受理样品之日起至出具检验报告之日。

3.检验机构受理样品时应将出具报告时间及相关事宜通知送检单位。

4.特殊情况(例如检验时限内含长假)由检验机构与送检单位协商确定检验时限。

如遇滤速甚慢的水质处理器(如陶瓷滤芯、滤膜阻塞),则检验时限应予延长。

水样滤过时间(天)=额定总净水量/每日滤水量。

5.各类一般水质处理器、矿化水器、纯净水处理器(不含大型水质处理器),如卫生安全性与卫生功能性检验在同一检验机构检验,则全部检验时限可缩短为45天。

6.检验机构应将本表内容向送检单位公布。

1.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检验所需样品数量及规格说明:1.管材检验为取6升浸泡液用作检验,则不同管内径(mm)所需管长度(m)如下:2.管件按内表面估计,500cm2加入1升浸泡液浸泡。

3.各种家用净水器、矿化水器需样8台,其中用于卫生安全性检验3台,卫生功能性检验5台。

4.颗粒状材料以表观体积计算,加入50倍体积的浸泡液;膜组件和结构滤芯以外观面积计算,500cm2加入1升浸泡液浸泡。

浸泡液配制采用《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及防护材料卫生安全评价规范》附录A方法制备。

浸泡时间24h ±1h,浸泡温度25℃±5℃。

5.上述样品所产生的水样不足检验所需时,由检验单位与送检单位协商确定样品数量。

但检验机构应在受理样品之前告知送检单位。

6.检验机构应将本表内容向送检单位公布。

3、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检验项目及要求3.1 与生活饮用水接触的输配水设备(管材、管件、蓄水容器、止水材料)检验项目说明:1.聚合物单体和添加剂如氯乙烯、苯乙烯、环氧氯丙烷、甲醛、丙烯腈、邻苯二甲酸二(2-乙基己基)酯可根据具体聚合物类别选项测定,也可以增加新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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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规定精编版MQS system office room 【MQS16H-TTMS2A-MQSS8Q8-MQSH16898】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许可工作,保证许可工作公开、公平、公正,依据《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立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卫生部关于印发《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分类目录》的通知》中规定的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许可的涉水产品(以下简称省级涉水产品)的申报、受理、审批、检验及监督管理工作,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审批的涉水产品类别和类型分别为:(一)用涉水产品分类目录中列明的材质制造的国产输配水设备;(二)用涉水产品分类目录中列明的材质制造的国产水处理材料;(三)用涉水产品分类目录中列明的材质制造的国产化学处理剂。

地方法规另有规定及使用新材料或新化学物质制备的上述产品除外。

第三条生产省级涉水产品应当按照本规定办理省级涉水产品卫生许可批件。

申报单位在申报前应先按要求完成生产企业现场审核和产品检验,然后再向实际生产所在地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报,并按规定办理卫生许可申请手续。

第四条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卫生部《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和时限等要求开展省级涉水产品许可工作。

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可根据本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提出更具体的操作要求,制定相关的表格和行政许可文书。

第二章生产现场审核第五条省级涉水产品在申请许可前,应当向生产企业所在地省级卫生监督机构提交现场审核表,及产品配方(申报设备许可的,提供产品结构图)、生产工艺、说明书、生产厂区位置图(厂区位置图应标明厂区附近的标志性建筑物)、总平面图、生产车间、检验室、原料仓、成品仓平面图、生产设备清单及卫生监督部门要求提供其它与生产有关的技术资料。

第六条省级卫生监督机构在接到提交现场审核资料后,20个工作日内指派2名以上审核人员到生产现场进行审核。

通过对生产企业提交的技术资料的核对和现场审核,根据产品配方(或产品结构图)、生产工艺和生产设备清单核实生产企业是否具有相应产品的生产能力。

现场审核后10个工作日内,向申报单位出具书面审核意见。

现场审核符合要求的,监督员应对同一批号的产品进行封样,用于许可检验。

第三章产品检验第七条省级涉水产品应在申请许可前完成必要的检验。

卫生安全相关检验必须在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检验机构进行。

检验机构应按卫生部《生活饮用水卫生规范》、《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检验规定》和《生活饮用水消毒剂和消毒设备卫生安全评价规范(试行)》等相关要求进行检验。

各个检验项目应当使用同一生产批号的产品。

如需进行卫生安全检验之外的检验,可在具有相应资质的其他实验室完成。

检验方法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规、规章、规范和标准的要求。

第八条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检验机构在受理样品后,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出具检验报告,检验报告应当附检验申请表、检验受理通知书。

检验报告应明确注明检验样品性状、规格、主要部件(或附检验样品的彩色照片),检验结论。

第四章申请与受理第九条申报单位应当直接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涉水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申请,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申报单位应是该产品的所有者(委托生产时指委托方)。

首次提出省级涉水产品许可申请,应提交下列材料(一)省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申请表;申报产品和生产企业名称应与现场审核意见、检验报告名称一致。

除产品注册商标因注册的原因外,其它不得随意更改。

(二)卫生监督机构出具的生产企业现场审核意见;(三)经认定的检验机构出具的产品卫生安全性检验报告(附检验申请表、检验受理通知书);(四)有资质单位出具的质量性能检验报告;(五)产品材料及配方;(六)生产工艺流程及简述;(七)产品标签(铭牌);(八)产品说明书;(九)饮水机等供水设备类的产品应提供与饮用水接触的主要材料的卫生许可批件;(十)产品彩色照片(包括各种规格及内部结构);(十一)产品质量性能的国标、行标或经备案的企业标准(应有卫生指标的要求);(十二)使用的注册商标(或受理通知书)和工商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留通知书)复印件;(十三)申报产品以委托加工方式生产的,应提供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双方委托合同(注明双方职责与义务);(十四)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资料。

第十条省级涉水产品的名称命名原则产品名称由商标名或品牌名、产品型号、通用名和属性名组成。

(一)商标名必须经过商标局注册或受理,应该是申报单位所有或经所有者授权的使用者,商品名中商标应用文字或字母,不使用图形商标。

不得使用有夸大功能或误导消费者的商标,如"特效"、"高效"等;(二)产品型号应当反映该产品的特点,如材质、体积、容量、规格等;部分没有型号的涉水产品可不描述(××牌给水用硬聚氯乙烯(PVC-U)管材、××牌给水涂塑复合钢管、××牌固体聚合氯化铝);(三)通用名应当准确、科学,应该是主要原料或主要用途的文字,如聚氯乙烯、饮水机。

但不得使用明示或暗示功效作用的文字或不是该产品主要材料成分的名称;(四)属性名应当表明产品的客观形态,不得使用抽象名称。

固体或液体等不同剂型的产品应标明不同的属性名。

但消费者已知晓其属性的传统产品,可省略属性名,如:固体聚合氯化铝混凝剂,可省略“混凝剂”属性名。

第十一条申报材料的一般要求:(一)首次申报涉水产品许可的,提供原件1份、复印件2份;复印件应当清晰并与原件一致;(二)申请延续、变更、注销、补发批件、补正资料的,提供原件1份;(三)除检验报告及现场审核表等证明原件外,申报材料原件应逐页加盖申报单位公章或盖骑缝章;(四)使用A4规格纸张打印(中文用宋体小4号字,英文用12号字),使用明显区分标志,按规定顺序排列,编排号码,并装订成册;(五)使用中国法定计量单位;(六)申报内容应完整、清楚、真实,同一项目的填写应当一致。

第十二条申报材料中有关资料要求(一)产品材料及配方应按以下内容填报(可根据具体情况增减):1.管材和管件、机械部件、止水材料:(1)材料成份(化学名及成份比例);(2)类型及规格;(3)适用范围(适用水压和供水类型);(4)使用年限;2.蓄水容器(如水箱等):(1)材料成份(化学名及成份比例);(2)防护材料成份(化学名及成份比例);(3)使用方法;(4)板块、胶条、支架的材质及组装要求;(5)材料的使用年限。

3.供水设备和水处理部件:(1)功能;(2)水流程图;(3)各主要处理单元与所用材料的名称、规格、用量、使用年限;(4)适用水质范围;(5)技术参数。

4.水处理剂和散装水处理材料:(1)功能;(2)配方中主要成份(化学名及成份比例);(3)适用范围;(4)有效期。

(二)产品标签或铭牌应有下列内容:1.产品名称;2.型号、规格3.生产企业名称、地址、邮编、联系电话;委托生产的,还应标明被委托生产企业名称、地址;4.产品执行标准号(包括理化质量标准和卫生标准);5.产品卫生许可批件文号;6.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7.根据产品特点,标明主要质量指标及主要技术参数。

如饮水机铭牌上应标明制冷功率、制热功率;化学处理剂应标明主要成分、净重、有效期;管材(件)、蓄水容器应标明规格;水处理部件应标明技术特性。

受标签和铭牌面积限制,以上内容无法完全标在标签和铭牌上的,可将有关内容移到说明书中标明。

(三)产品说明书应有下列内容:应标明执行标准、产品功能、型号、规格、主要成分或部件、适用范围、使用方法、注意事项及技术参数。

技术参数具体包括:1.供水设备:设备功率,产品规格、供水量;2.管材管件、机械部件、止水材料:产品规格等;3.水处理剂:最大安全投加量及单体残留量。

4.水处理材料:净水效果。

(四)产品样品彩色照片应符合下列要求:1.提供的照片应与送检产品一致;2.管材、管件应提供样品片段或照片,并有相应商标、规格、生产日期、企业名称、执行标准等标识;3.蓄水容器、供水设备、机械部件、止水材料、水处理部件应提供整个产品的照片,并显示整机、铭牌、各主要单元。

4.化学处理剂和散装的水处理材料应提供用250ml透明玻璃瓶盛装(有避光等特殊要求的除外)的样品照片,玻璃瓶上有产品名称、生产单位、生产日期的标签,清晰显示产品的色泽。

5.多规格的产品每种规格产品均应提供完整的照片。

第十三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受理单位受理申请材料时,向申报单位出具“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凭证”;对申请事项是否需要许可、申请资料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申请材料是否齐全、产品检验结果是否符合相应国家标准或规范等进行核对,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做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卫生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报单位不受理;(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卫生行政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报单位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三)超过规定期限提出延续申请的,应当即时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四)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应当允许申报单位当场更正,但申请材料中涉及技术性的实质内容除外。

申报单位应当对更正内容予以书面确认;(五)申请材料不符合本规定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一次告知申报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补正的申请材料仍然不符合有关要求的,受理机构可以要求继续补正;(六)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报单位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并符合要求的,应当受理其卫生行政许可申请,出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并告知其审批所需的期限。

第五章审查和批准第十四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收到涉水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申请后,根据产品特点确定审查的方式。

需要聘请专家进行技术审查的,应聘请3人以上独立专家对其申报资料进行技术审查,负责技术审查的有关专家及技术人员根据卫生安全危险性评估的结果作出技术审查意见,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技术审查意见依法作出是否批准的卫生行政许可决定。

技术审查时间不计算在许可时限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卫生行政部门作出不予批准的卫生行政许可决定:(一)申报产品不符合相应标准或规范;(二)生产现场审核不合格;(三)检验不合格;(四)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法定要求;(五)参加技术审查的专家未达成一致意见的;(六)经评价,产品不符合《生活饮用水谁配水设备及防护材料卫生安全评价规范》、《生活饮用水水化学处理剂卫生安全评价规范》、《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卫生安全与功能评价规范》、《生活饮用水消毒剂和消毒设备卫生安全评价规范(试行)》和《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标准》等相关法定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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