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产品责任的责任主体及归责事由——从《侵权责任法》产品责任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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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及责任承担

谈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及责任承担

谈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及责任承担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及责任承担产品责任是指生产者或销售者在产品出现缺陷或造成损害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为了明确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及责任承担,各国都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法规。

本文将详细介绍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以及相关的责任承担。

一、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1. 引进责任原则:根据引进责任原则,生产者或销售者在引进产品时应对产品的质量进行评估,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如果产品存在缺陷或安全隐患,生产者或销售者应对此负有责任。

2. 制造责任原则:根据制造责任原则,生产者在产品制造过程中应确保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

如果产品在制造过程中出现缺陷,生产者应对此负有责任。

3. 警示责任原则:根据警示责任原则,生产者或销售者应对产品的潜在危险提供警示信息,并告知用户如何正确使用产品以避免潜在危险。

如果产品缺乏必要的警示信息或提供的警示信息不准确,生产者或销售者应对此负有责任。

4. 信息责任原则:根据信息责任原则,生产者或销售者应向用户提供产品的相关信息,包括产品的性能、用途、安全注意事项等。

如果产品的信息不完整或不准确,生产者或销售者应对此负有责任。

二、责任承担1. 生产者责任:根据产品责任法,生产者是指制造商、组装商、加工商或其他生产者,他们将产品提供给市场。

生产者应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和安全性承担责任。

如果产品存在缺陷或安全隐患,生产者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 销售者责任:销售者是指将产品提供给最终用户的商家或个人。

销售者在销售产品时应确保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并提供必要的警示信息和产品信息。

如果销售者未履行上述责任,导致产品缺陷或造成损害,销售者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 进口商责任:进口商是指将产品从其他国家引进并销售的商家或个人。

进口商在引进产品时应对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进行评估,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如果进口商未履行上述责任,导致产品缺陷或造成损害,进口商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4. 用户责任:用户在使用产品时应按照产品的使用说明和警示信息正确使用产品,避免不当使用导致的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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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产品责任的责任主体及归责事由——从《侵权责任法》产品责任章的解释论的视角关键词: 产品责任;无过错责任;连带责任;不真正连带责任内容提要: 产品责任的责任主体是生产者和销售者,运输者、仓储者等不是产品责任的责任主体。

生产者和销售者承担产品责任的归责事由都是无过错责任,两者对被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均不以其存在过错为前提,但在其中一方向被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之后,可以向有过错的另一方追偿,这种追偿是最终责任承担意义上的追偿,生产者与销售者之间所承担的不是连带责任,而是不真正连带责任。

产品责任是指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所应承担的侵权责任。

[1]《侵权责任法》第五章用七个条文规定了产品责任,其中涉及产品责任的构成、产品责任主体之间的关系、产品责任的形式、产品售后警示或召回等补救措施以及惩罚性赔偿。

这些规则既反映了《民法通则》、《产品质量法》施行以来的实践经验和成熟理论,也吸收了国际上产品责任领域的通行做法和立法智慧,对产品责任纠纷的处理以及产品质量行政执法必将产生深远的影响。

本文拟就其中产品责任的责任主体的确定以及归责事由一陈管见,以求教于同仁。

一、生产者的赔偿责任:以第41条为中心《侵权责任法》第41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由此可见,生产者承担产品责任不以其主观上存在过错为前提,只要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除非存在法定的免责事由,生产者均应承担侵权责任,归责事由明显采取无过错责任。

[2]其正当性在于:一方面,在产品设计、试制、投产和制造过程中,生产者对产品的缺陷具有控制能力,在实现产品事故的损失最小化方面相较购买者处于更为有利的地位,使其承担无过错责任,可促使其实行技术更新,采取措施以防止事故发生;另一方面,生产者较购买者更有能力承担损失,它可以通过产品责任保险以及提高产品价格分散风险和成本。

此外,一个从它支配控制之下的某物或某项活动中获取利益的人,应当对该物或该项活动所致的损害负责;一个为自己利益而自愿经营某项事业的人,应当承担该事业性质所生的或相关的致损风险。

论产品责任的责任主体及归责事由

论产品责任的责任主体及归责事由

论产品责任的责任主体及归责事由Document number:BGCG-0857-BTDO-0089-2022论产品责任的责任主体及归责事由从《侵权责任法》产品责任章的解释论的视角高圣平??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关键词:产品责任;无过错责任;连带责任;不真正连带责任内容提要:产品责任的责任主体是生产者和销售者,运输者、仓储者等不是产品责任的责任主体。

生产者和销售者承担产品责任的归责事由都是无过错责任,两者对被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均不以其存在过错为前提,但在其中一方向被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之后,可以向有过错的另一方追偿,这种追偿是最终责任承担意义上的追偿,生产者与销售者之间所承担的不是连带责任,而是不真正连带责任。

???? 产品责任是指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所应承担的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五章用七个条文规定了产品责任,其中涉及产品责任的构成、产品责任主体之间的关系、产品责任的形式、产品售后警示或召回等补救措施以及惩罚性赔偿。

这些规则既反映了《民法通则》、《产品质量法》施行以来的实践经验和成熟理论,也吸收了国际上产品责任领域的通行做法和立法智慧,对产品责任纠纷的处理以及产品质量行政执法必将产生深远的影响。

本文拟就其中产品责任的责任主体的确定以及归责事由一陈管见,以求教于同仁。

一、生产者的赔偿责任:以第41条为中心???? 《侵权责任法》第41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由此可见,生产者承担产品责任不以其主观上存在过错为前提,只要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除非存在法定的免责事由,生产者均应承担侵权责任,归责事由明显采取无过错责任。

其正当性在于:一方面,在产品设计、试制、投产和制造过程中,生产者对产品的缺陷具有控制能力,在实现产品事故的损失最小化方面相较购买者处于更为有利的地位,使其承担无过错责任,可促使其实行技术更新,采取措施以防止事故发生;另一方面,生产者较购买者更有能力承担损失,它可以通过产品责任保险以及提高产品价格分散风险和成本。

产品责任纠纷应怎样归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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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责任纠纷应怎样归责2023产品责任纠纷应怎样归责为三大师合同网我编辑整理,合同协议模板可下载阅读学习,希望能帮助到您!文档下载后可根据需要自行编辑修改。

产品责任又称产品侵权责任,是指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承担的赔偿损失、消除危险、停止侵权等责任。

,因生产、销售缺陷产品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

那么,产品责任纠纷是如何规制的呢?接下来,我为大家整理了一些这方面的知识。

欢迎阅读!产品责任纠纷如何归责?1.生产者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产品责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上述规定,只要生产者的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除法定事由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外,无论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主观上是否有过错,都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生产者产品责任的构成要件一般包括以下三个并存条件:(1)产品有缺陷。

《侵权责任法》中没有缺陷产品的定义。

所以在实践中,我们可以根据《产品质量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来判断是否为缺陷产品。

如何用这个规定来判断一个产品是否存在缺陷,需要根据每个案件、每个产品的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判断。

比如装有ABS防抱死制动装置的汽车,紧急制动时车轮抱死,路面上留下明显的轮胎制动痕迹。

那么根据ABS 防抱死制动装置的功能特点,就可以判断这辆车的ABS装置是不起作用的,可以初步判断其缺陷。

(2)缺陷产品造成受害人损害的事实。

是指因使用缺陷产品造成用户或第三方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

(3)缺陷产品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确认缺陷产品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通常是由受害人证明损害是因使用或消费缺陷产品而造成的,要求生产者证明缺陷不存在或缺陷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如果生产者不能证明,则认定产品存在缺陷,且缺陷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2.销售者如何承担产品责任:《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因销售者的过错致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或者缺陷产品的供应商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论产品质量缺陷责任主体及其责任的确定

论产品质量缺陷责任主体及其责任的确定

论产品质量缺陷责任主体及其责任的确定
徐戬全
【期刊名称】《中共青岛市委党校青岛行政学院学报》
【年(卷),期】2004(000)004
【摘要】关于产品质量缺陷责任,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不尽相同,理论界、司法界对如何确定责任人及其相关责任,存在不同观点和做法.本文从法学理论角度探讨对立法本意的理解,并从切实保护受害人利益和适应司法现实的角度提出修改、完善产品质量缺陷责任规定的意见.产品生产者和销售者均为被告的情况下,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总页数】4页(P16-19)
【作者】徐戬全
【作者单位】青岛大学,山东,青岛,266071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2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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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及责任承担

谈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及责任承担

谈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及责任承担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及责任承担产品责任是指生产者或销售者对其所提供的产品质量和安全性负有的法律责任。

在市场经济中,产品责任是保障消费者权益的重要保障机制。

为了明确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和责任承担,各国都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法规。

本文将详细介绍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以及责任的具体承担方式。

一、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1. 生产者责任原则生产者责任原则是指生产者对其所生产的产品负有责任。

生产者在生产过程中应确保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如果产品存在缺陷或不安全因素,生产者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生产者责任原则主要适用于制造业和加工业等生产者直接参与产品生产的行业。

2. 销售者责任原则销售者责任原则是指销售者对其所销售的产品负有责任。

销售者在销售过程中应确保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如果销售的产品存在缺陷或不安全因素,销售者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销售者责任原则主要适用于零售业和批发业等销售者直接参与产品销售的行业。

3. 进口者责任原则进口者责任原则是指进口者对其所进口的产品负有责任。

进口者在进口过程中应确保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如果进口的产品存在缺陷或不安全因素,进口者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进口者责任原则主要适用于跨国贸易和国际进口业务等进口者直接参与产品进口的行业。

4. 供应链责任原则供应链责任原则是指供应链中的各个环节对产品质量和安全性共同负责。

供应链包括原材料供应商、生产者、加工商、分销商等各个环节。

如果产品在供应链中的任何环节存在缺陷或不安全因素,相关环节的责任主体都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供应链责任原则强调了供应链各个环节之间的合作和共同责任。

二、责任的具体承担方式1. 赔偿责任赔偿责任是指生产者或销售者因产品缺陷或不安全性给消费者造成损失而承担的经济责任。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消费者可以要求生产者或销售者赔偿因产品缺陷或不安全性造成的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等损失。

赔偿责任的具体金额和方式将根据损失的性质和程度进行判定。

谈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及责任承担

谈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及责任承担

谈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及责任承担【摘要】在产品责任中,关于生产者与销售者在承担责任时,应当适用的归责原则以及两者对外是否要承担的连带责任的问题上,由于现行相关法条表述上容易产生疑义,学者们也对此有着不同的意见,这给司法实践带来了困难。

适用正确的归责原则是追究侵权人责任的基础和前提,因此,对相应的法条进行分析,结合立法目的和价值取向,得出正确的结论,是十分必要的。

【关键词】产品责任;归责原则;严格责任;责任承担;连带责任所谓产品责任,是指因产品存在缺陷而给他人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财产的损失时,生产者和销售者应当承担的责任。

我国对“产品责任”的最早规定出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下称“《民法通则》”),《民法通则》第122条规定了“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运输者、仓储者对此负有责任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除了产品责任之外,我们也还经常看到另外一个词,即“产品质量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下称“《产品质量法》”)第4条规定“生产者、销售者依照本法规定承担产品质量责任。

”《产品质量法》中所规定的责任方式不仅包括民事责任,同时也包括了行政责任及刑事责任。

由此可见,“产品责任”与“产品质量责任”并非相同的概念,前者所指向的责任承担方式仅指民事责任。

一、产品销售者所适用的归责原则归责原则,是确定行为人民事责任的基本规则和根据。

归责是解决行为人是否承担民事责任,以什么作为承担民事责任依据的一个基本准则。

适用不同的责任原则导致行为人最终所要承担的责任也有所不同。

[1]产品生产者在产品责任中承担无过错责任已成为共识,在这一问题上也几乎不存在着什么争议。

因为无论是《民法通则》第122条、《产品质量法》第41还是《侵权责任法》第41条,均表明了生产者在产品责任中应当承担的是严格责任。

但是,对于销售者到底是应该适用严格责任还是过错责任,则存在着分歧。

浅谈《侵权责任法》之产品侵权责任

浅谈《侵权责任法》之产品侵权责任

浅谈《侵权责任法》之产品侵权责任发表时间:2012-01-18T13:24:19.340Z 来源:《赤子》2011年第24期供稿作者:刘成雷[导读] 在经济迅速发展的今天,购买商品已经成为我们生活中一部分,不可缺少的一部分。

刘成雷(黑龙江省清河林区基层法院,黑龙江通河 150900)摘要:针对广大消费者遇到产品侵权时,谈如何运用《侵权责任法》维护其合法权益。

关建词:产品侵权责任;过错责任原则;追偿;索赔在经济迅速发展的今天,购买商品已经成为我们生活中一部分,不可缺少的一部分。

可是我们所买的产品不可能不存在一些问题,一些商家,为了从中获取更多的利润,往往在产品质量问题上偷工减料,达不到国家要求的标准,给消费者带来很多不便。

轻者造成经济损失,重者在使用的过程中给消费者带来人身伤害,那么我们就产品侵权责任这一问题如何运用法律来维权呢?首先,我们应该知道什么是产品侵权责任?介绍以下概念:(1)产品侵权责任,是指因产品存在缺陷导致他人损害所产生的侵权责任。

产品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身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

(2)过错责任原则:指承担侵权责任应以行为人具有过错为前题条件的归责原则。

也就是说行为人有过错才承担责任。

(3)无过错责任原则:指不以行为人的过错为承担侵权责任条件的归责原则。

也就是说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当法律规定其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均应承担侵权责任。

其次,出现产品侵权时,侵权责任又由谁来承担呢?其实产品侵权责任与我们生活密切相关。

我们来看一案例:顾客张三从丙公司处购买了一台B型微波炉,在正常使用过程中微波炉发生爆炸,致张三右臂受伤,花去医药费1200元。

经查,该微波炉的生产厂家为乙公司。

则张三可向谁提出损害赔偿请求? 我们先来看几条法规,根据《侵权责任法》第41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谈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及责任承担

谈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及责任承担

谈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及责任承担引言概述:产品责任是指生产者、销售者或者提供者应对其所提供的产品负有的法律责任。

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及责任承担是一个重要的法律问题,涉及到消费者权益保护和企业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从四个方面详细阐述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及责任承担。

一、生产者责任的归责原则及责任承担1.1 产品质量责任生产者应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确保产品符合相关的质量标准和法律法规要求。

如果产品存在质量问题,生产者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包括召回产品、修理或者替换产品,以及赔偿消费者的损失。

1.2 安全责任生产者应对其产品的安全性负责,确保产品在正常使用条件下不会对消费者的人身安全造成危害。

如果产品存在安全隐患,生产者应及时采取措施,包括警示消费者、召回产品,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1.3 信息披露责任生产者应向消费者提供真实、准确的产品信息,包括产品的性能、功能、使用方法、注意事项等。

如果生产者故意隐瞒或者虚假宣传产品信息,导致消费者受到损失,生产者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销售者责任的归责原则及责任承担2.1 产品合格责任销售者应对其销售的产品合格性负责,确保产品符合相关的质量标准和法律法规要求。

如果销售者销售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销售者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包括退货、退款或者替换产品,并赔偿消费者的损失。

2.2 警示责任销售者应向消费者提供产品的警示信息,包括产品的安全注意事项、使用限制等。

如果销售者未能提供充分的警示信息,导致消费者受到损失,销售者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3 售后服务责任销售者应提供合理的售后服务,包括产品的维修、保养、更换等。

如果销售者未能提供合理的售后服务,导致消费者受到损失,销售者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三、提供者责任的归责原则及责任承担3.1 产品信息责任提供者应向消费者提供真实、准确的产品信息,包括产品的来源、性能、质量等。

如果提供者故意提供虚假信息,导致消费者受到损失,提供者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承担产品侵权责任的主体和归责原则

承担产品侵权责任的主体和归责原则

承担产品侵权责任的主体和归责原则产品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所谓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就是指产品损害事故发生后,法律是应以行为人的主观过错,还是以发生的客观损害事实作为价值判断标准从而确定行为人是否承担赔偿责任和承担怎样的赔偿责任。

简单地说就是据以确定行为人主观过错是否为产品责任构成要件的原则。

产品侵权责任是一种特殊的侵权责任。

我国学术界对于生产者承担产品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有两种不同意见:1、主张产品侵权责任是无过错责任。

即无论生产者有无过错,只要产品有缺陷并造成他人损害,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杨立新先生认为:无论制造者、销售者有无过错,只要产品有缺陷并造成他人损害,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又如庄洪胜、刘志新主编的《伤残鉴定与产品责任》一书中,认为我国具有产品责任适用无过错的严格责任原则的“社会、法律和政策基础”。

彭万林主编《民法学》也认为我国产品侵权责任是一种无过错责任。

2、主张产品侵权责任是严格责任。

英国学者认为,严格责任,是指一种比没有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而应负责的一般责任标准更加严格的责任标准。

严格责任是比过错推定责任要求更高注意义务的责任。

这些注意义务是由法律来规定的。

产品严格责任并非客观归责,在严格责任里,仍有一些有限的对责任的抗辩理由可以援引,但当事人已尽到合理的注意不能作为抗辩的理由。

被告方想要抗辩成功,必须证明有法定的抗辩事由的存在才能被免责。

这两种观点有相当的区别:1、从法律性质上讲,严格责任保持了法律责任的惩罚、教育功能,同时也弥补了受害人的损失,在加害人和受害人之间合理分配损害;而无过错责任则不具有制裁并预防不法行为发生的作用,其目的仅限于“对不幸损害之合理分配”。

2、严格责任虽然严格,但并非绝对,允许加害者提出特定的抗辩理由以求免责;而无过错责任则纯粹是客观归责,只要有损害事实和损害行为的发生,且二者之间有因果关系,加害人就要承担责任,其享有的抗辩理由是严格法定且极其有限的。

那么,《中华人民共和国质量法》在规定产品质量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时,对生产者采用的是严格质量归责原则,根据这一归责原则,如果出现了产品质量侵权损害案件,不管生产者有无主观上的过错,如果其不能证明以下三项免责条件之一的,都要承担赔偿责任:(1)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2)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3)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

谈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及责任承担

谈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及责任承担

谈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及责任承担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及责任承担一、引言产品责任是指生产者或销售者因其所提供的产品在正常使用过程中对消费者或其他人造成的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等损害承担的法律责任。

在现代社会,产品责任已成为保护消费者权益的重要法律制度之一。

本文将探讨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及责任承担。

二、归责原则1. 严格责任原则严格责任原则是指无论生产者或销售者是否存在过错,只要产品存在缺陷并导致损害,就应承担责任。

这种原则适用于危险性较大的产品,如药品、食品、化妆品等。

消费者无需证明生产者或销售者的过错,只需证明产品存在缺陷和损害的因果关系即可。

2. 过错责任原则过错责任原则是指消费者在主张产品责任时需要证明生产者或销售者存在过错。

消费者需要证明产品存在缺陷、损害的因果关系以及生产者或销售者的过错行为。

这种原则适用于一般消费品,如家电、服装等。

3. 混合责任原则混合责任原则是指严格责任原则和过错责任原则的综合运用。

根据具体情况,法院可以根据产品的性质、使用者的行为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责任的归属。

例如,在某些情况下,消费者的使用不当也可能导致产品损害,此时法院可能会将责任部分归属于消费者。

三、责任承担1. 生产者责任生产者是指制造、加工、组装产品的企业或个人。

根据《产品质量法》,生产者应承担产品质量的责任。

当产品存在缺陷导致损害时,生产者应承担赔偿责任。

生产者应保证产品的安全性、合格性,并对产品进行质量监控和检测。

2. 销售者责任销售者是指销售产品给消费者的企业或个人。

根据《产品质量法》,销售者应承担销售产品的责任。

销售者应确保所销售的产品符合质量要求,并提供必要的使用说明和警示标识。

当产品存在缺陷导致损害时,销售者也应承担赔偿责任。

3. 消费者责任消费者在使用产品时应按照产品说明书和警示标识正确使用,并遵循产品的使用规范。

如果消费者的不当使用导致产品损害,消费者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例如,如果消费者在使用电器时不按照说明书操作,导致火灾,消费者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谈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及责任承担

谈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及责任承担

谈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及责任承担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及责任承担产品责任是指生产者或销售者对其所生产或销售的产品所承担的法律责任。

在市场经济中,产品责任是保障消费者权益的重要法律制度之一。

在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和责任承担方面,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一、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1. 生产者责任原则:根据该原则,生产者对于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有责任。

生产者应当确保产品的安全性、合格性和有效性,并承担由于产品质量问题所引发的责任。

2. 销售者责任原则:根据该原则,销售者对于其销售的产品质量也负有责任。

销售者应当确保产品的安全性、合格性和有效性,并承担由于产品质量问题所引发的责任。

3. 进口者责任原则:根据该原则,进口者对于其进口的产品质量也负有责任。

进口者应当确保产品的安全性、合格性和有效性,并承担由于产品质量问题所引发的责任。

4. 服务者责任原则:根据该原则,服务者对于其提供的服务质量也负有责任。

服务者应当确保服务的安全性、合格性和有效性,并承担由于服务质量问题所引发的责任。

二、责任承担的范围和方式1. 产品缺陷责任:当产品存在设计缺陷、制造缺陷或者警示缺陷,导致使用者或者消费者在正常使用产品的情况下遭受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等损害时,生产者、销售者或者进口者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2. 产品使用说明责任:生产者、销售者或者进口者应当提供明确、准确的产品使用说明,以确保消费者正确使用产品并避免因误用而导致的损害。

如果产品使用说明存在缺陷,导致消费者在正常使用产品的情况下遭受损害,相应的责任应当由生产者、销售者或者进口者承担。

3. 产品召回责任:当生产者、销售者或者进口者发现其产品存在缺陷或者存在安全隐患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进行产品召回,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产品召回的方式可以包括公告、通知、退货等。

4. 侵权责任:当生产者、销售者或者进口者的产品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如知识产权、商标权等,相应的责任应当由侵权方承担。

5. 消费者救济责任:生产者、销售者或者进口者应当提供消费者救济的渠道和方式,如受理消费者投诉、协商解决纠纷等。

谈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及责任承担

谈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及责任承担

谈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及责任承担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及责任承担一、引言产品责任是指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对其所生产或者销售的产品所承担的法律责任。

在市场经济中,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及责任承担是保护消费者权益、维护市场秩序的重要法律制度。

本文将详细介绍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及责任承担,并分析其在实际应用中的相关问题和挑战。

二、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1. 创造商责任原则创造商责任原则是指创造商对其生产的产品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该原则,创造商应对其产品的设计、生产、质量控制等环节负责,并对因产品缺陷导致的伤害承担赔偿责任。

创造商责任原则主要适合于产品创造环节存在缺陷导致伤害的情况。

2. 销售者责任原则销售者责任原则是指销售者对其销售的产品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该原则,销售者应对其销售的产品的质量、安全性等方面进行合理的检查和监督,并对因销售产品存在缺陷导致的伤害承担赔偿责任。

销售者责任原则主要适合于销售环节存在问题导致伤害的情况。

3. 产品责任的共同原则产品责任的共同原则是指在产品责任纠纷中,创造商、销售者等相关方应共同承担责任。

根据该原则,当产品存在缺陷导致伤害时,消费者可以向创造商、销售者等多个责任方追偿。

共同原则的适合可以更好地保护消费者权益,促进产品质量的提升。

三、责任承担的相关问题和挑战1. 产品缺陷的认定在产品责任纠纷中,产品缺陷的认定是一个关键问题。

针对不同类型的产品,缺陷的认定标准可能存在差异,这需要相关法律、技术标准等进行明确规定。

同时,产品缺陷的认定还需要充分考虑产品的合理使用情况、消费者的过错等因素。

2. 赔偿责任的界定赔偿责任的界定是产品责任纠纷中的另一个难题。

赔偿责任的界定需要综合考虑损失的性质、程度、原因等因素,并进行合理的赔偿金额确定。

在实际操作中,如何平衡消费者的合理权益和企业的经营成本,是一个需要解决的难题。

3. 法律监管和执法力度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及责任承担需要依赖法律监管和执法力度的支持。

谈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及责任承担

谈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及责任承担

谈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及责任承担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及责任承担产品责任是指生产者或者供应者应当承担因其产品存在缺陷而给消费者造成的伤害的法律责任。

在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中,主要包括三种原则:谁生产谁负责原则、谁销售谁负责原则和谁使用谁负责原则。

在实际应用中,这些原则通常是综合考虑的,以确定责任的主体。

首先,谁生产谁负责原则是指生产者对其产品的质量和安全负有责任。

无论产品是由生产者自己生产还是委托其他企业代工,生产者都应对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承担责任。

例如,某公司生产的电子产品由于设计缺陷导致电池过热,造成消费者受伤,该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其次,谁销售谁负责原则是指销售者对其销售的产品质量和安全负有责任。

销售者在销售产品时应对产品进行检查和测试,确保产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提供准确的产品信息和警示标识。

如果销售者未能履行这些义务,导致消费者因产品缺陷受伤,销售者应当承担责任。

例如,某家超市销售了一批过期食品,导致消费者食物中毒,超市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最后,谁使用谁负责原则是指消费者在正常使用产品的过程中应当承担合理的责任。

消费者在使用产品时应按照产品说明书和警示标识的要求正确使用产品,避免不当使用导致的伤害。

如果消费者在使用产品时违反了产品使用规范,导致自身受伤,消费者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例如,某人在使用电动工具时未按照说明书要求佩戴防护装备,导致受伤,该人应当自行承担责任。

在产品责任的实际操作中,通常会综合考虑上述三种原则,以确定责任的主体。

例如,在一个产品供应链中,如果生产者和销售者均未履行其应尽的义务,导致消费者受伤,那末生产者和销售者可能会共同承担责任。

此外,还有一些特殊情况,如产品的设计缺陷或者创造过程中的瑕疵,可能会导致多个生产者或者供应者共同承担责任。

总之,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是为了保护消费者的权益,确保产品的质量和安全。

在确定责任的承担时,需要综合考虑生产者、销售者和消费者的责任,以确保对受害者进行公正的赔偿。

产品责任的责任主体及其责任分担

产品责任的责任主体及其责任分担

产品责任的责任主体及其责任分担产品责任的责任主体及其责任分担北京市中瑞律师事务所王淑焕律师一、产品责任的责任主体通说认为,产品责任是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时,产品提供者应当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因其实施无过错(或严格责任)的归责原则,而被视为一种特殊的侵权责任。

它不同于产品存在质量问题时,产品提供者应当承担的修、换、退等质量担保责任。

根据我国现行《产品质量法》、《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构成产品责任需要具备以下要件:1、产品存在缺陷。

《产品质量法》给出的定义是:“产品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

2、他人在财产或人身方面遭受损害。

即:缺陷产品以外其他财产的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和人身的伤残、人死亡、精神损害。

3、产品所存在的缺陷与受害人的财产、人身损害事实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由于产品责任是产品提供者对缺陷产品造成的损害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因此,不论是法理还是现行法规,毫无争议地将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界定为产品责任的责任主体。

但综观我国现行有效的产品责任法律规定,对于生产者、销售者的范围则未有明确、具体的说明。

对此问题,学界已有不少探讨、论述。

本人在此尝试作一概括性界定,即:产品责任的责任主体范围,包括参与产品生产、销售活动并通过销售产品而获利的任何人。

这里与以往不同的,是增加了“通过销售产品而获利”的定性。

本人试图以此定性将仓储者、运输者等已被法律明定为非责任主体从产品责任主体范围的概念中直接甄别出去。

因为细细考量,仓储者、运输者,还有如其他的参与产品市场营销活动的广告者等,依法都不是产品责任的责任主体,但这些主体同样参与了产品的市场流转活动,他们与其他如生产者、销售者等产品责任主体不同的是,生产者、销售者均是通过销售产品而获利,而仓储者等则是通过提供与市场流转有关的服务而获利。

如此论据,不知是否科学?产品责任的责任主体包括参与产品生产、销售活动并通过销售而获利的任何人,具体是:成品的生产者、制造者;原材料、零部件或半成品的生产者、制造者;表明自己是生产者的人;进口者;批发商;零售商等等。

谈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及责任承担

谈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及责任承担

谈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及责任承担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及责任承担产品责任是指生产者、销售者或提供者对其所生产、销售或提供的产品负有的法律责任。

在市场经济中,产品责任是保护消费者权益和维护市场秩序的重要法律制度。

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是指确定产品责任的依据和标准,以明确责任主体和责任范围。

责任承担则是指当产品存在缺陷或损害消费者权益时,相关主体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一、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1. 生产者责任原则生产者是指在生产过程中对产品进行设计、制造、加工、装配等工作的单位或个人。

根据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生产者对其所生产的产品负有主要责任。

生产者应确保产品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对产品的设计、制造等环节进行严格控制,确保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

2. 销售者责任原则销售者是指将产品提供给消费者的单位或个人,包括零售商、批发商、经销商等。

根据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销售者对其所销售的产品也负有一定的责任。

销售者应确保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对产品的来源、质量等进行必要的检查和监督,不得销售具有缺陷或危险的产品。

3. 提供者责任原则提供者是指在提供服务过程中使用产品的单位或个人,包括服务提供者、租赁公司等。

根据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提供者对其所提供的服务中使用的产品也负有一定的责任。

提供者应对所使用的产品进行必要的检查和监督,确保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

二、责任承担1. 生产者责任承担当产品存在缺陷或损害消费者权益时,生产者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生产者应立即采取措施,停止生产、销售或提供缺陷产品,并对已经流入市场的产品进行召回或修复。

同时,生产者还应向受害消费者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销售者责任承担当销售者在销售过程中未履行应尽的义务,导致产品存在缺陷或损害消费者权益时,销售者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销售者应立即停止销售缺陷产品,并协助生产者进行召回或修复。

同时,销售者还应向受害消费者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谈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及责任承担

谈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及责任承担

谈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及责任承担产品责任是指创造商、销售商或者提供者因其产品存在缺陷而对消费者或者第三方承担的法律责任。

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及责任承担是保障消费者权益、维护市场秩序的重要法律制度。

本文将从不同角度探讨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及责任承担。

一、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1.1 创造商责任创造商是产品责任的主要承担者,主要责任包括产品质量、安全性等方面。

创造商应对产品的设计、生产、销售等环节进行全面监管,确保产品符合相关标准和法规。

1.2 销售商责任销售商作为产品的中间环节,也应对产品质量承担一定责任。

销售商应确保产品的来源合法、质量合格,对产品的销售过程进行监管,保障消费者权益。

1.3 提供者责任在一些特殊情况下,产品的提供者也需要承担责任。

比如,产品的进口商、代理商等,虽然并非产品的创造商或者销售商,但在产品责任的范围内也需要承担相应责任。

二、产品责任的责任承担2.1 创造商责任承担创造商在产品质量、安全性等方面存在问题时,应主动承担相应责任。

创造商应积极配合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对产品缺陷进行修复或者召回,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2 销售商责任承担销售商在产品销售过程中存在问题时,也应主动承担责任。

销售商应积极配合创造商对产品进行召回或者修复,确保消费者的权益不受伤害。

2.3 提供者责任承担产品的提供者在产品责任范围内也应承担相应责任。

提供者应积极配合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对产品缺陷进行修复或者召回,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三、产品责任的监管机制3.1 法律法规法律法规是产品责任的重要监管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明确了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和责任承担方式,保障了消费者权益。

3.2 监管部门监管部门对产品质量、安全性等方面进行监管,对存在问题的产品进行调查、处罚和追责,确保市场秩序的正常运行。

3.3 消费者组织消费者组织在产品责任监管中发挥着重要作用,通过维权活动、投诉举报等方式,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推动市场的规范发展。

谈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及责任承担

谈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及责任承担

谈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及责任承担产品责任是指生产者或销售者因其产品存在缺陷而应对消费者造成的损害承担法律责任。

在产品责任的归责和责任承担方面,有一些原则和规定需要遵守。

本文将从不同角度探讨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及责任承担。

一、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1.1 产品责任的主体产品责任的主体主要包括生产者、销售者和进口者。

在产品责任发生时,需要明确责任主体,以便确定责任的归属。

1.2 产品责任的时间产品责任的时间主要指产品责任的发生时间和持续时间。

生产者或销售者应对其产品在合理使用范围内的安全性负责,一旦产品存在缺陷,责任即刻生效。

1.3 产品责任的范围产品责任的范围包括产品的设计、制造、包装、标识、说明书等各个环节。

生产者或销售者应对产品的每个环节都要负责,确保产品的安全性和合规性。

二、责任承担的原则2.1 严格责任原则严格责任原则是指无论生产者或销售者是否存在过错,只要产品存在缺陷导致消费者损害,即应承担法律责任。

这种原则主要体现在产品责任法中。

2.2 过错责任原则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在产品责任中,如果生产者或销售者存在过错行为,导致产品缺陷从而损害消费者,责任将更为严重。

过错责任原则主要体现在刑法和民法中。

2.3 分工责任原则分工责任原则是指在产品责任中,生产者、销售者、进口者等各方都有各自的责任范围和分工,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这种原则有利于明确责任主体,减少责任纠纷。

三、产品责任的承担3.1 生产者的责任承担生产者应对其生产的产品负责,包括产品的设计、制造、质量控制等各个环节。

一旦产品存在缺陷导致消费者损害,生产者应积极承担赔偿责任。

3.2 销售者的责任承担销售者作为产品的流通环节中的一员,也应对产品的安全性负责。

如果销售者在销售过程中存在过错行为或未尽到应有的注意义务,导致产品责任发生,也应承担相应责任。

3.3 进口者的责任承担进口者作为产品引进国内市场的一环,也应对产品的安全性负责。

进口者在进口产品时应对产品进行检验和审查,确保产品符合国家标准和法律法规,一旦产品存在缺陷,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谈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及责任承担

谈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及责任承担

谈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及责任承担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及责任承担产品责任是指生产者或销售者因其提供的产品存在缺陷或不安全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为了保护消费者的权益,各国都建立了相应的产品责任制度。

在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和责任承担方面,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一、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1. 生产者责任原则:根据生产者责任原则,生产者应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

无论是生产过程中的缺陷还是产品本身存在的缺陷,生产者都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2. 销售者责任原则:根据销售者责任原则,销售者对其销售的产品质量也应负责。

销售者在销售产品时应确保产品的安全性和质量,如果产品存在缺陷,销售者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3. 进口商责任原则:根据进口商责任原则,进口商对其进口的产品质量也应负责。

进口商在进口产品时应对产品进行检验和测试,确保产品符合国家或地区的安全标准,如果产品存在缺陷,进口商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4. 监管部门责任原则:根据监管部门责任原则,监管部门应对产品质量进行监管,确保产品符合国家或地区的安全标准。

如果监管部门未能履行监管职责,导致产品缺陷或不安全,监管部门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责任的承担方式1. 赔偿责任:当产品存在缺陷或不安全导致消费者受到损害时,生产者、销售者或进口商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赔偿责任可以包括经济赔偿、精神损害赔偿、医疗费用赔偿等。

2. 召回责任:当产品存在严重缺陷或不安全时,生产者、销售者或进口商应主动采取召回措施,回收存在问题的产品,并为消费者提供相应的修理、更换或退款等解决方案。

3. 惩罚责任:当生产者、销售者或进口商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产品存在缺陷或不安全时,相关责任方可能会面临法律的惩罚,如罚款、吊销营业执照等。

4. 公开道歉责任:当产品存在缺陷或不安全导致消费者受到损害时,相关责任方应主动向受害消费者公开道歉,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责任承担的标准1. 产品缺陷标准:产品缺陷可以分为设计缺陷、制造缺陷和警示缺陷。

谈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及责任承担

谈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及责任承担

谈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及责任承担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及责任承担引言:在现代社会中,产品责任是一个重要的法律概念,它涉及到生产者、销售者和消费者之间的权益和责任。

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和责任承担是指在产品出现质量问题或造成损害时,相关各方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和义务。

本文将详细介绍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及责任承担,并提供相关数据和案例以支持论述。

一、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是指确定在产品质量问题或造成损害时,哪些方面应承担责任。

在不同的国家和地区,归责原则可能会有所不同,但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生产者责任:生产者是指制造、加工或组装产品的实体或法人。

根据归责原则,生产者应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

他们应确保产品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并承担因产品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害赔偿责任。

2. 销售者责任:销售者是指将产品交付给消费者的实体或法人。

根据归责原则,销售者应对其销售的产品质量负责。

他们应确保产品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并承担因产品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害赔偿责任。

3. 消费者责任:消费者是指购买和使用产品的个人或组织。

根据归责原则,消费者有责任正确使用产品,并遵守产品使用说明和警示。

如果消费者未按照产品说明正确使用产品,导致损害发生,他们可能需要承担部分责任。

4. 政府监管责任:政府在产品责任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归责原则中,政府有责任制定和执行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以保障产品质量和消费者权益。

政府还应加强对生产者和销售者的监管,确保其履行相应的责任。

二、责任承担在产品责任中,当产品出现质量问题或造成损害时,相关各方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责任承担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生产者责任承担:生产者在产品质量问题或损害事件中应承担主要责任。

他们应对产品的设计、制造和质量进行全面的监控和控制,并承担因产品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害赔偿责任。

如果产品存在缺陷或未能满足安全标准,生产者可能需要承担全部或部分责任。

2. 销售者责任承担:销售者在产品质量问题或损害事件中也应承担一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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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产品责任的责任主体及归责事由——从《侵权责任法》产品责任章的解释论的视角[ 10-10-23 09:52:00 ] 作者:高圣平编辑:凌月仙仙关键词: 产品责任;无过错责任;连带责任;不真正连带责任内容提要: 产品责任的责任主体是生产者和销售者,运输者、仓储者等不是产品责任的责任主体。

生产者和销售者承担产品责任的归责事由都是无过错责任,两者对被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均不以其存在过错为前提,但在其中一方向被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之后,可以向有过错的另一方追偿,这种追偿是最终责任承担意义上的追偿,生产者与销售者之间所承担的不是连带责任,而是不真正连带责任。

产品责任是指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所应承担的侵权责任。

[1]《侵权责任法》第五章用七个条文规定了产品责任,其中涉及产品责任的构成、产品责任主体之间的关系、产品责任的形式、产品售后警示或召回等补救措施以及惩罚性赔偿。

这些规则既反映了《民法通则》、《产品质量法》施行以来的实践经验和成熟理论,也吸收了国际上产品责任领域的通行做法和立法智慧,对产品责任纠纷的处理以及产品质量行政执法必将产生深远的影响。

本文拟就其中产品责任的责任主体的确定以及归责事由一陈管见,以求教于同仁。

一、生产者的赔偿责任:以第41条为中心《侵权责任法》第41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由此可见,生产者承担产品责任不以其主观上存在过错为前提,只要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除非存在法定的免责事由,生产者均应承担侵权责任,归责事由明显采取无过错责任。

[2]其正当性在于:一方面,在产品设计、试制、投产和制造过程中,生产者对产品的缺陷具有控制能力,在实现产品事故的损失最小化方面相较购买者处于更为有利的地位,使其承担无过错责任,可促使其实行技术更新,采取措施以防止事故发生;另一方面,生产者较购买者更有能力承担损失,它可以通过产品责任保险以及提高产品价格分散风险和成本。

此外,一个从它支配控制之下的某物或某项活动中获取利益的人,应当对该物或该项活动所致的损害负责;一个为自己利益而自愿经营某项事业的人,应当承担该事业性质所生的或相关的致损风险。

[3] 所谓生产者,是指“具有产品生产行为的人”,[4]意即产品的直接制造者。

但就生产者的范围,《侵权责任法》和《产品质量法》均未作界定,有讨论必要。

(一)生产者是否包括原材料、零部件或半成品的生产者,抑或仅限于最终生产者?就此,有学者认为应当参照《欧共体产品责任指令》第3条的规定,将原材料、零部件和半成品的生产者也作为产品责任的责任主体。

[5]主要原因在于,在现代社会,产品大多由许多原材料、零部件或半成品等部分所制成,基于产业分工,各部分可能分别由不同的生产者生产。

最终产品的生产者固然应就该产品的缺陷负责,但在能证明损害系因该产品的特定原材料、零部件或半成品所引起,且该部分另有其生产者时,被侵权人在最终产品生产者之外,又多了一位或数位请求赔偿的对象,当然更能确保其获得实际赔偿。

[6] 本文作者对此不敢苟同。

在原材料、零部件或半成品并不单独成为最终产品的情况下,将其生产者纳入产品责任的责任主体范畴可能面临以下问题:第一,在无法区分真正造成损害的产品部分的情况下,被侵权人探知各产品部分及其生产者决非易事。

承认这一规则极有可能出现最终产品生产者与产品部分生产者之间相互推诿,造成被侵权人求偿无门的现象,不一定有利于被侵权人的保护。

第二,在产品由不同生产者所生产的各种原材料、零部件或半成品所组成的情况下,产品的缺陷是由哪个部分所造成的,不易举证。

在实行无过错责任的产品责任纠纷案件中,基于双方实际上的不平等,法律上已特别规定了举证责任的倒置,[7]但并未免除被侵权人的举证责任,被侵权人仍应就其所受损害及其与使用缺陷产品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8]如被侵权人请求原材料、零部件或半成品的生产者承担产品责任,则其还应就其所受损害与最终产品的特定部分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举证,将徒增被侵权人的举证负担。

第三,从“产品”本身的界定出发,《产品质量法》上所称的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

也就是说,并不是所有产品均受《产品质量法》规制。

就《产品质量法》的特别立法和规制产生于保护消费者这一在缔约能力和缔约地位相处于弱势的群体的需要来看,这里所谓“用于销售的产品”应作限缩解释,使其仅包括销售给最终消费者的产品,而不包括原材料、零部件或半成品的生产者销售给最终生产者的产品,后一种情形两种生产者之间的关系自可适用合同关系解决。

第四,在原材料不属于《产品质量法》上所称的产品范畴的情况之下,将原材料的生产者纳入产品责任的责任主体范畴,将会导致法律适用上的冲突和矛盾。

属于天然产品的农、林、牧、渔业产品,矿产品及竹、木采伐产品以及废旧物资等,都不适用《产品质量法》,但如将这些“产品”作为原材料进入生产过程,其生产者(准确点说应是提供者)却要依《侵权责任法》和《产品责任法》的规定承担无过错产品责任,有违《产品质量法》的立法原意。

综上,将产品责任的责任主体限定为最终产品的生产者更有利于保护被侵权人的利益,也与前述由生产者承担无过错产品责任的基本法理相合:最终生产者对于产品的质量有最终的、也是最重要的控制力。

[9]至于有证据证明最终产品的特定原材料、零部件或半成品的缺陷造成了损害,最终生产者在承担了侵权责任之后,可依其与原材料、零部件或半成品生产者之间的合同向后者追偿。

[10]此时,完全可以适用《侵权责任法》第44条解决。

(二)生产者是否包括“把自己置于生产者地位的人”以及进口者?1. 把自己置于生产者地位的人现代化大生产往往以追求生产的高效或品质的提高为其要旨,生产者往往集合群力,使之形成体系而从事生产活动。

如某一特定的生产者(或仅仅只是销售者)以委托合同或以母子公司形态将特定产品委托他人生产,由委托者以其自己生产的产品的方式径行在该产品上标明自己的姓名、商号(名称)或商标,并投入流通领域加以销售。

此时,如何判断产品的生产者?对此,《侵权责任法》未置明文。

把自己置于生产者地位的人,是指虽未从事生产活动,但在产品上标明自己的姓名、商号,或在产品上使用自己的商标或其他显著标志而表明自己是该产品的生产者的人,又称准生产者。

虽然这些人不是真正的产品生产者,但各国立法上均视其为生产者而令其承担产品责任,我国司法实践也对此作了确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产品侵权案件的受害人能否以产品的商标所有人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的批复》(法释〔2002〕22号)即指出:“任何将自己的姓名、名称、商标或者可资识别的其他标识体现在产品上,表示其为产品制造者的企业或个人,均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的‘产品制造者’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规定的‘生产者’。

本案中美国通用汽车公司为事故车的商标所有人,根据受害人的起诉和本案的实际情况,本案以通用汽车公司、通用汽车海外公司、通用汽车巴西公司为被告并无不当。

”2.进口者比较法上一般视产品的进口者为产品的生产者,并令其就产品缺陷导致的损害负无过错赔偿责任。

[11]主要原因在于:产品如系进口时,对国内消费者而言,如因该产品遭受损害而仅能向国外的生产者请求赔偿,则鉴于谈判或诉讼费用经常不敷成本,实质上无异于让被害人求偿无门。

[12]在我国目前对销售者承担产品责任的归责事由仍存争议的情况下,将《侵权责任法》第41条所称“生产者”解释为包括“进口者”在内,较为妥适。

如将“进口者”解释为《侵权责任法》第42条所称“销售者”,至少在最终责任的承担上,进口者可举证证明自己就产品存在缺陷并无过错而免责,也可通过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供货者而免责(第42条),此种解释结果,与其他立法例规定进口者应负与生产者相同的无过错责任相较,在保护被害人上尚嫌不周。

[13]应视为生产者并负无过错责任的进口者,仅限于以进口该产品系基于营利目的者。

如进口该产品时是供自己使用,即使其后将产品出售,也不负无过错的视为生产者责任。

[14]应当注意的是,把自己置于生产者地位的人以及进口者“视为”生产者,不能以相反的事实举证而推翻。

如进口者虽指明了产品的生产者,仍应视其为生产者而承担无过错产品责任,否则将无法达到将其视为生产者的目的。

二、销售者的赔偿责任:以第42条、第43条为中心《侵权责任法》第42条规定:“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由此可见,销售者作为媒介生产者和消费者之间的桥梁,对产品缺陷致人损害亦承担侵权责任。

我国法上强调缺陷产品的销售者和生产者共同作为产品责任的责任主体,有着积极的现实意义。

在我国商业实践中,消费者购买某一商品时较少关注其生产厂家,而且有一些商品并无生产厂家的厂名和厂址。

将销售者作为产品责任的责任主体,有利于切实保护被侵权人的利益,此外,以销售者作为产品责任纠纷案件的被害方,更便于被侵权人进行诉讼活动。

[15]这里的销售者一般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专门从事商业销售活动的商业组织和个人,[16]应当满足以下三个条件:以经营该产品为业;此种经营是长期的,而不是临时的或偶尔的;不要求该致害产品是其主营业务或唯一的营业。

[17]销售者应当包括:产品批发商、零售商,以保留所有权、融资租赁或易货贸易等方式销售产品者等。

[18]关于销售者承担产品责任的最大争议在于销售者的归责事由。

就此,一种观点认为,销售者承担产品责任实行过错责任。

[19]对销售者与生产者适用不同的归责原则,主要是考虑到销售者与生产者在产品生产流通中的地位和责任形式的不同。

一般而言,生产者对产品的设计、制造处于积极主动地位,承担着投入流通的产品因制造、设计、警示上存在缺陷而引致的责任;相对而言,销售者则处于较消极地位,其承担的只是产品投入流通领域时不存在缺陷而营销中存在的产品致损的责任,主要是对因其故意或过失引起的产品缺陷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

[20]另一种观点认为,销售者承担产品责任仍然实行无过错责任,《侵权责任法》第42条所规定的销售者的过错仅仅只是在销售者与生产者等其他责任主体之间内部分担责任时才有意义,[21]只是说明销售者在承担最终责任时采取过错责任。

[22]本文作者认为,销售者的赔偿责任的归责事由是无过错责任,理由如下:第一,《侵权责任法》第43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

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

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本条规定基本沿袭了《产品质量法》第43条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5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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