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福利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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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福利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法规类别】社会福利与社会保障
【发文字号】舟政发[2010]74号
【发布部门】舟山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0.12.27
【实施日期】2011.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福利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舟政发[2010]7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支持福利企业稳定健康发展,促进残疾人就业,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福利企业发展促进残疾人就业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09〕7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加大对福利企业的财政补贴力度
(一)福利企业为其残疾职工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由同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和同级财政(不少于所需资金的50%)在下一年度按照实际缴纳额的50%给予补贴。
(二)对超比例安置舟山籍残疾职工的福利企业,且安置残疾职工不少于10人的,其
安置残疾职工比例超过25%至35%部分,按每人每年1000元标准给予奖励;超过35%至45%部分,按每人每年2000元标准给予奖励;超过45%以上部分,按每人每年3000元标准给予奖励。
奖励资金由同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和同级财政(不少于所需资金的50%)解决。
(三)享受财政补贴和奖励的福利企业,必须与残疾职工签定1年以上劳动合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确保残疾职工年收入在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以上。
各级政府对安置残疾人就业成效显著的福利企业要给予表彰和奖励。
二、进一步加大对福利企业的税费减免力度
(一)对经民政部门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