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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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3〕220号)

《关于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3〕220号)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研究生奖助政策体系,提高研究生待遇水平,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号)精神,自2014年秋季学期起,研究生普通奖学金调整为研究生国家助学金。为做好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纳入全国研究生招

生计划的所有全日制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补助研究生基本生活支出。获得资助的研究生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第三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出资设立。中央部门所属高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所需资金,全部由中央财政承担。地方所属高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参照普通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资

金分担办法共同承担。

第二章资助标准

第四条博士研究生资助标准不低于每生每年10000元,硕士研究生资助标准不低于每生每年6000元。

第五条中央部门所属高校博士研究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2000元, 硕士研究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6000元。

第六条地方所属高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会同教育部门确定。中央财政按照博士研究生每生每年10000元、硕士研究生每生每年6000元的标准以及普通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分

担办法,承担地方所属高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所需资金。

第七条各级财政部门会同教育部门建立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动态

调整机制,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情况,适时调整资助标准。

第三章预算下达

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办法(暂行)

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办法(暂行)

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办法(暂行)

为规范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审和管理,激励广大研究生积极投身学术研究和学科建设,特制定本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支持和激励研究生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学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是高等学校为鼓励研究生学业成绩优异和学术研究成果突出者提供的一种资助形式,其产生和使用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

第三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由大学设立,资金来源可以是国家、社会捐赠或者学校自筹。资金使用应当按照财务制度严格管理,确保合理使用。

第四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应当以奖励为主,适当借用以鼓励和支持研究生开展学术活动和科学研究等。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将其作为任何形式的收入来源,也不得将其用于其他目的。

第五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和发放应当公开、公正、透明。任何人都应当依据评审和发放规定进行评审和发放。评审和发放应当依据研究生学术、科研和学业成绩等进行评判。

第六条本办法实施机构为大学学生处,并由大学学生处负责执行。

第二章评审标准

第七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审标准应当以研究生的学术、科研、学业成绩为主要评价指标,并应当综合考虑研究生在课程学习、学术交流、科学研究等方面的表现,以及研究生所参与的国家、行业、学校等项目和获得的荣誉称号等情况。

第八条研究生的学术、科研成果应当被公认为具有一定创新性和实用性或者在相应领域内有重要的学术地位。论文和专著的质量应当得到同行专家认可。专利和标准应当在相应领域内广泛应用或者产生重要的社会效益。

山西师范大学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

山西师范大学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

山西师范大学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为完善研究生奖助政策体系,提高研究生待遇水平,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号)和财政部、教育部制定的《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2013〕220号)精神的有关规定,学校研究制定了《山西师范大学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评审办法》。自2014年秋季学期起,研究生普通奖学金调整为研究生国家助学金。为做好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工作,制定本办法。

一、享受国家助学金的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遵守国家有关法律和学校的规章制度;

4、勤奋学习,努力掌握专业知识,各门课程学习成绩合格。

二、享受国家助学金的对象:

凡被我校录取,档案转到我校的全日制非定向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均可享受。

三、享受国家助学金标准

1、博士研究生

具备享受助学金条件的博士研究生,资助标准每生每年13000元。

2、硕士研究生

具备享受助学金条件的硕士研究生,资助标准每生每年6000

元。

四、国家助学金的申请程序

1、新生入学后,需按时向所在院(所)提交下列材料:

本人人事档案。

2、以院(所)为单位填写《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申请汇总表》(一式3份),经院(所)学工组审核、负责人签字后报研究生院复核档案材料。

3、国家助学金申请工作截止时间为入学当年的10月20日,过期不再受理。如因个人原因无法提交相关材料或提交材料不符合要求者,视为自动放弃享受国家助学金资格。

五、国家助学金的管理

1、研究生在学制期限内,由于出国、疾病等原因办理保留学籍或休学等手续的,暂停对其发放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待其恢复学籍后再行发放。超过规定学制年限的延期毕业生不再享受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因退学、取消学籍、开除学籍等原因离校者,停发国家助学金。

南方科技大学研究生奖助学金管理实施办法

南方科技大学研究生奖助学金管理实施办法

南方科技大学研究生奖助学金管理实施办法随着我国高等教育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学生选择攻读研究生学位,而研究生奖助学金的发放也成为了一个重要的问题。南方科技大学作为一所新兴的高水平研究型大学,一直以来非常注重研究生的培养和管理,为了更好地管理研究生奖助学金,制定了《南方科技大学研究生奖助学金管理实施办法》。

一、奖助学金的种类和资金来源

南方科技大学研究生奖助学金分为国家奖学金、学校奖学金、企业奖学金和个人捐赠奖学金四类。其中,国家奖学金由教育部直接拨款,学校奖学金、企业奖学金和个人捐赠奖学金则由学校或企业、个人自行设立并提供资金。

二、奖助学金的评选标准和流程

南方科技大学研究生奖助学金的评选标准主要包括学业成绩、科研成果、综合素质和社会实践等方面。其中,学业成绩是最基本的评选标准,科研成果和综合素质则是衡量研究生能力和潜力的重要指标,社会实践则是考察研究生综合素质和社会责任感的重要途径。

奖助学金的评选流程主要包括提名、初审、复审和公示四个环节。首先,各学院根据评选标准提出候选人名单,并进行初审;然后,学校奖助学金评选委员会对初审合格的候选人进行复审,并确定获奖名单;最后,公示获奖名单,并进行奖助学金的发放。

三、奖助学金的使用和管理

南方科技大学研究生奖助学金的使用范围主要包括学费、生活费、

科研经费和出国交流费用等。奖助学金的使用应该符合学校和国家相关管理规定,严格按照预算和账目管理,确保奖助学金的有效使用和监督。

此外,南方科技大学还建立了研究生奖助学金档案,对获奖学生的档案进行归档和管理,以便于日后的查询和审核。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教〔2012〕342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教育厅(教委、教育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教育局:

为发展中国特色研究生教育,促进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有关精神,财政部、教育部制定了《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教育部

2012年9月29日

附件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发展中国特色研究生教育,促进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提高研

究生培养质量,根据《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设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为做好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由中央财政出资设立,用于奖励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等学校)中表现优异的全日制研究生。

第三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每年奖励4.5万名在读研究生。其中,博士研究生1万名,硕士研究生3.5万名。

第二章奖励标准与基本条件

第四条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3万元;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2万元。

第五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

第三章名额分配与预算下达

南京医科大学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南京医科大学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南京医科大学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完善研究生奖助政策体系,提高研究生待遇水平,根据《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发展改革委员会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教育厅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苏财教〔2014〕2号)和《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财规〔2014〕1号)等文件精神,我校从2014年秋季学期起,将原有的研究生普通奖学金调整为研究生国家助学金。为做好我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所有全日制在学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补助研究生基本生活支出。获得资助的研究生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第三条博士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发放标准为每生每年12000元,硕士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发放标准为每生每年6000元。

第四条直博生和招生简章中注明不授予中间学位的本硕博、硕博连读学生,根据当年所修课程的层次确定身份参与国家助学金的发放。在选修硕士课程阶段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发放国家助学金,进入选修博士研究生课程阶段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发放国家助学金。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发国家助学金:

1.未按学校规定时间报到注册的;

2.由于出国、疾病等原因办理保留学籍或休学等手续的,自手续办理完成的次月停发国家助学金,复学后次月恢复发放;

3.已办理退学手续的研究生,自退学手续办理完成的次月停发国家助学金;

4.对延期毕业研究生,自规定学制截止月起停发国家助学金。

第六条国家助学金的发放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每学年分10个月发放,七、八月份不发放,博士研究生每生每月1200元,硕士研究生每生每月600元。财务处每月根据研究生院提供的南京医科大学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发放汇总表将国家助学金发至研究生本人的本地银行卡中。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教〔2012〕342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教育厅(教委、教育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教育局:

为发展中国特色研究生教育,促进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有关精神,财政部、教育部制定了《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教育部

2012年9月29日

附件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发展中国特色研究生教育,促进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提高研

究生培养质量,根据《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设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为做好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由中央财政出资设立,用于奖励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等学校)中表现优异的全日制研究生。

第三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每年奖励4.5万名在读研究生。其中,博士研究生1万名,硕士研究生3.5万名。

第二章奖励标准与基本条件

第四条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3万元;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2万元。

第五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

第三章名额分配与预算下达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政策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政策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政策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政策是指国家针对研究生进行的经济资助政策。这些政策的目的是为了鼓励优秀学生继续深造,促进研究生教育的发展。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政策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奖学金:国家设立了一系列奖学金,包括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等,以奖励表现优秀的研究生。这些奖学金通常根据学生的学术成绩、研究项目、科研能力等综合评定标准来发放。

2. 贷款减免:为了减轻研究生的经济负担,国家提供了贷款减免政策,通过对毕业后从事教育、科研等特定领域工作的研究生进行贷款减免来帮助他们还清贷款。

3. 职业发展支持:国家通过提供职业发展支持措施,如实习机会、就业指导等,帮助研究生更好地融入社会,顺利就业。

4. 科研项目资助:为了鼓励研究生参与科学研究,国家提供科研项目资助,包括课题立项资金、科研项目择优资助等,以支持研究生的科研活动。

5. 学费减免:国家为一些特殊群体的研究生提供学费减免政策,如为贫困家庭的学生、少数民族学生、残疾学生等提供学费减免或补助。

除了以上几个方面,不同的国家还可以有其他具体的研究生国家助学金政策。这些政策都旨在提高研究生教育质量,提升国家的人才培养能力。

研究生奖助学金管理办法(模板)

研究生奖助学金管理办法(模板)

(三) 其它专项奖
1. 免推生专项奖,专为免推生设立,在注册为硕士研究生之后予
以奖励5000元/人;
2. 硕博连读专项奖,专为硕博连读研究生设立,在注册为博士研
究生之后予以奖励10000元/人。
第九条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
(一)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用于补助研究生基本生活支出,评审和
发放应严格执行国家、地方及学校相关规定,杜绝弄虚作假。
组及奖助学审领导小组根据当年招生情况以及学科建设需要分配给 招收研究生的学院或学科。
3. 一年级研究生奖学金设置标准
博士研究生
硕士研究生
等级 比率 奖励标准 等级 比率 奖励标准
一等奖 100%
一等奖 45% 12000 元/人
二等奖 45%
5000 元/人 3000 元/人
(二) 学业综合奖学金
学业综合奖学金为除新生以外研究生设立,以鼓励在校研究生勤
取得发明专利、获得省部级以上科技奖、获得省部级以上科技竞赛奖 项优先,参评科研成果应是以为第一完成单位的科研成果(第一作 者)。
2. 全面发展,综合能力突出,积极参加各类社会工作、文化活动、 社会实践和志愿服务,并取得良好工作业绩。同等条件下,有获得过“优 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学生党员”“优秀团员”等校级以上荣誉称 号的学生优先。
研究生奖助学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勇于创新、积极进取, 更好地支持我校研究生顺利完成学业,全面提高我校研究生培养质量,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 (财教〔2013〕19号、)《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2〕342 号、)《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审办法》(财教〔2013〕219号、)《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3〕219 号)的有关要求以及财政局、教育委员会制定的《地方高校研究生学 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 (沪教委规〔2020〕2号),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奖助学金包括: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研究生学业 奖学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 第三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研究生国家助学 金奖励资助对象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在校全日制非定向研 究生。 第四条 资金来源包括:上级财政拨款、学校事业收入(包括学 费收入)和社会捐助等。 第五条 研究生奖助学金的评定组织机构及职责 研究生奖助学金的评定由校院二级共同完成。学校设研究生奖助 学审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学校研究生奖助学金有关政策,统筹评定工 作的组织实施、审核、终评等工作。各学院设研究生奖助学审小组, 负责制定本单位研究生奖助学审实施细则,进行本单位研究生奖助学 金的初步评审及公示上报等工作。

天津大学研究生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天津大学研究生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天津大学研究生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做好研究生奖助工作的通知》(财教〔2013〕219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3〕220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做好天津大学研究生助学金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办法旨在建立导师责任制和与之配套的导师资助制,完善评选和奖励机制,优化培养过程和提升培养质量。

第二条适用对象为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人事档案和人事关系(含工资关系)转入天津大学的全日制非定向就业研究生以及少民骨干非在职定向就业研究生,申请资助的研究生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第三条研究生助学金由国家助学金、学校助学金和导师助研三部分组成,用于补助研究生基本生活支出,提高研究生待遇水平。其资金来源主要以政府投入为主,按规定统筹学校自筹经费、科研经费等资金。

第四条研究生助学金体系的设置、评定、发放等各项工作的组织与管理由研究生院负责。

第二章硕士研究生助学金体系及配套措施

第五条对于符合条件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6000元。导师助研由导师承担,享受硕士研究生助学金资助的研究生,应完成导师规定的助研工作,具体要求及管理办法由导师确定。导师承担助研津贴的最低标准见表1。

第六条超过规定学制年限的延期毕业生不再享受硕士研

究生助学金,其相关费用由导师和学生协商处理。申请硕博连读的研究生,具体资助标准参见本管理办法第三章。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政策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政策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政策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政策是为全日制研究生设立的助学金,旨在帮助他们更好地完成学业。以下是关于该政策的具体信息:

1.资助对象:该助学金主要资助全日制研究生,包括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

生。

2.资助标准:硕士研究生每年20000元,博士研究生每年30000元。

3.发放方式:助学金按月发放,每月1500元,每年按10个月发放。

4.申请条件:申请国家助学金的研究生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包括具有中华

人民共和国国籍、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研究生等。

5.申请流程:符合条件的研究生需要向所在院系提交国家助学金申请表,并

提供相关证明材料。院系会根据学生的实际情况进行评审,并报送至学校审核,最终报送至省级教育部门进行审批。

6.政策特点:该政策具有以下特点,一是覆盖面广,几乎所有全日制研究生

都可以申请;二是金额较高,能够有效地缓解研究生的经济压力;三是申请流程简单,只需要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即可。

总之,研究生国家助学金政策是一项非常重要的政策,能够帮助研究生更好地完成学业,减轻他们的经济压力。

电子科技大学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电子科技大学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电子科技大学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

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3]220号文件)的精神,为完善研究生奖助政策体系,提高研究生待遇水平,自2014年秋季学期起,研究生普通奖学金调整为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我校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补助研究生基本生活支出。获得资助的研究生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第二章资助标准

第三条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

(1)博士研究生每月2500元;

(2)硕士研究生每月500元。

第四条国家助学金全年发放12个月。

第三章发放与管理

第五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资助年限:硕士研究生3年,博士研究生4年,直博研究生5年。研究生在学制期限内,由于出国、疾病等原因办理保留学籍或休学等手续的,暂停对其发放国家助学金,待其恢复学籍后再行发放,停发的部分不予补发。超过规定学制年限的延期毕业生不再享受国家助学金。

第六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月末由学校统一发放。

第七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在下列情况下做出调整:

(1)研究生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发放国家助学金;

(2)研究生未注册的,不发放国家助学金;

(3)退学研究生自退学批准之日起,终止发放国家助学金;

(4)毕业研究生自毕业后次月终止发放国家助学金;

(5)休学研究生自休学批准之日起终止发放国家助学金,复学后次月恢复发放,停发的部分不予补发;

(6)公派出国(境)或出国(境)联合培养、合作交流一个月以上的,在国(境)外学习、交流期间,不发放国家助学金,回国(入境)后停发的部分不予补发;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 - 渤海大学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 - 渤海大学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研究生奖助政策体系,提高研究生待遇水平,进一步推动学校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促进创新人才培养,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3]220号)和《辽宁省财政厅、教育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和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辽财教[2014]376号)有关精神,为做好学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研究生除外,如委培生、定向生、档案未在学校的研究生)。

第三条学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所需资金,对于重点学科硕士研究生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和省财政共同承担;非

重点学科硕士研究生所需资金除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外,其余资金全部由学校自行承担。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四条学校成立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学生发展与事务中心工作的校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学生发展与事务中心、研究生学院、计财处、审计处、纪检监察处负责人担任,负责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的管理与发放。

第五条学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学生发展与事务中心,负责编制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名额和预算分配建议方案,并报学校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第六条各研究生培养单位成立由学院院长任组长、党总支书记和分管研究生培养工作副院长任副组长的研究

生国家助学金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编制本单位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名额和预算分配建议方案,并报学校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

研究生奖助学金管理办法

研究生奖助学金管理办法

研究生奖助学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发展我校研究生教育,激励研究生在学期间从事创新性科学研究,建立新型的研究生培养机制和激励机制,提高研究生待遇水平,完善研究生奖助政策体系,根据教育部、财政部《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3]219号)、《关于印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3]220号)和《关于做好研究生奖助工作的通知》(财教[2013]221号),结合我校研究生教育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研究生奖学金包括国家奖学金、学业奖学金、新生奖学金。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学业成绩特别优秀、科研成果显著、社会公益活动表现突出的全日制在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用于奖励表现优异的全日制在校研究生,新生奖学金用于奖励以推免方式入学的全日制研究生(包括推免硕士和推免直博生)。

第三条研究生助学金包括研究生基本助学金,研究生岗位助学金(助研、助教、助医、助管)、研究生特殊困难补助金。研究生基本助学金面向非定向研究生,不包含定向生。研究生岗位助学金面向参加“助管”、“助教”、“助研”和“助医”工作的在校研究生。研究生特殊困难补助金面向部分家庭困难研究生。

第四条国家奖学金的经费由中央财政专项经费拨付。学业奖学金、新生奖学金由中央财政拨付的学业奖学金经费、学校教育经费和研究生学费收入共同组成。

第五条研究生助学金的经费由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学校教育经费、研究生学费、研究生培养单位自筹经费和导师科研经费共同组成。

第二章奖学金奖励比例、标准与基本条件

第六条研究生奖学金申请基本条件

南京医科大学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南京医科大学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南京医科大学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完善研究生奖助政策体系,提高研究生待遇水平,根据《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发展改革委员会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教育厅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苏财教〔2014〕2号)和《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财规〔2014〕1号)等文件精神,我校从2014年秋季学期起,将原有的研究生普通奖学金调整为研究生国家助学金。为做好我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所有全日制在学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补助研究生基本生活支出。获得资助的研究生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第三条博士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发放标准为每生每年12000元,硕士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发放标准为每生每年6000元。

第四条直博生和招生简章中注明不授予中间学位的本硕博、硕博连读学生,根据当年所修课程的层次确定身份参与国家助学金的发放。在选修硕士课程阶段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发放国家助学金,进入选修博士研究生课程阶段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发放国家助学金。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发国家助学金:

1.未按学校规定时间报到注册的;

2.由于出国、疾病等原因办理保留学籍或休学等手续的,自手续办理完成的次月停发国家助学金,复学后次月恢复发放;

3.已办理退学手续的研究生,自退学手续办理完成的次月停发国家助学金;

4.对延期毕业研究生,自规定学制截止月起停发国家助学金。

第六条国家助学金的发放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每学年分10个月发放,七、八月份不发放,博士研究生每生每月1200元,硕士研究生每生每月600元。财务处每月根据研究生院提供的南京医科大学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发放汇总表将国家助学金发至研究生本人的本地银行卡中。

上海市地方高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

上海市地方高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

上海市地方高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

上海市地方高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研究生奖助政策体系,提高研究生待遇水平,调动青年高端人才积极性,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3〕220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研究生

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财教科〔2016〕41号)以及《财政部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提高博士生国家助学金奖助标准的通知》(财教科〔2017〕5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上海市地方高校(以下简称“地方高校”)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所有全日制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补助研究生基本生活支出。获得资助的研究生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第三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

第二章资助标准

第四条地方高校博士研究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5,000元,硕士研究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6,000元。

第五条上海市财政局将会同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建立研究

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动态调整机制,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情况,适时调整资助标准。

第三章预算下达和调整

第六条地方高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地方财政承担部分所

需资金纳入市级财政教育资金,在市教委部门预算中安排。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每年按规定程序将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名额下达至地方高校。

第七条地方高校根据符合条件学生人数编制研究生国家

助学金预算,并按相关程序拨付。如根据有关规定确需调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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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研究生奖助政策体系,提高研究生待遇水平,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号)精神,自2014年秋季学期起,研究生普通奖学金调整为研究生国家助学金。为做好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所有全日制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补助研究生基本生活支出。获得资助的研究生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第三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出资设立。中央部门所属高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所需资金,全部由中央财政承担。地方所属高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参照普通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资金分担办法共同承担。

第二章资助标准

第四条博士研究生资助标准不低于每生每年10000元,硕士研究生资助标准不低于每生每年6000元。

第五条中央部门所属高校博士研究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2000元, 硕士研究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6000元。

第六条地方所属高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会同教育部门确定。中央财政按照博士研究生每生每年10000元、硕士研究生每生每年6000元的标准以及普通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分担办法,承担地方所属高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所需资金。

第七条各级财政部门会同教育部门建立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动态调整机制,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情况,适时调整资助标准。

第三章预算下达

第八条中央部门所属高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所需资金,按照预算管理程序列入年度部门预算。

第九条每年9月30日前,财政部、教育部根据测算情况,按照一定比例提前下达下一年度中央财政应承担的地方所属高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预算。

第十条每年5月31日前,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所属高校符合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条件的在校学生人数,编制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名额和预算分配建议方案,报财政部、教育部审定。

第十一条每年6月30日前,财政部、教育部确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所属高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名额和预算分配方案,并对中央财政应承担资金进行据实结算。

第十二条每年9月1日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教育部门按程序将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名额和预算下达至相关高校。

第四章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三条高校应按月将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发放到符合条件的学生手中。

第十四条直博生和招生简章中注明不授予中间学位的本硕博、硕博连读学生,根据当年所修课程的层次阶段确定身份参与国家助学金的发放。在选修硕士课程阶段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发放国家助学金;进入选修博士研究生课程阶段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发放国家助学金。

第十五条研究生在学制期限内,由于出国、疾病等原因办理保留学籍或休学等手续的,暂停对其发放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待其恢复学籍后再行发放。超过规定学制年限的延期毕业生不再享受研究生国家助学金。

第十六条中央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高校主管部门、各高校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和教育部门、各中央部门所属高校应根据本办法精神,制定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的具体办法,并报财政部、教育部备案。

第十八条科研机构等其他研究生培养机构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财政部、教育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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