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华中科技大学研究生学业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校研〔2014〕10号关于印发《华中科技大学研究生学业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校各单位:现将《华中科技大学研究生学业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华中科技大学2014年5月27日华中科技大学研究生学业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号)精神,按照《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3〕220号)要求,设立由国家助学金、学校助学金和研究生兼任助理津贴(以下简称:三助津贴)三部分组成的研究生学业助学金。
为完善我校研究生资助体系,保证研究生待遇水平,进一步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做好研究生学业助学金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资助对象和年限第一条设立研究生学业助学金,用于资助满足以下条件的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研究生:1.具有中国人民共和国国籍;2.取得华中科技大学研究生学籍的在校在读生;3.按照《华中科技大学学生注册管理办法》办理注册手续;4.入校时人事档案完全转入我校;5.无固定工资收入;6.在资助年限内。
第二条2014级以前的在校研究生,学业助学金资助年限:硕士研究生资助年限最长不超过规定学制年限;直攻博研究生不超过5年,其他科学学位博士研究生不超过4年,临床医学专业学位的临床转博研究生、提前攻博研究生博士阶段不超过3年。
第三条自2014级起,学业助学金资助年限:硕士研究生资助年限最长不超过规定学制年限;博士生资助年限原则上不超过3年,直博生资助年限原则上不超过5年。
硕博生(硕士阶段)资助年限不超过2年,通过考核的硕博生(博士阶段)资助年限不超过3年;未通过考核的硕博生按硕士生资助年限(含前2年)执行。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职责第四条成立学校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由校主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研究生导师代表等组成,负责对研究生奖助工作进行总体指导,审定管理办法和学年度工作方案,统筹协调和监督各院(系)工作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和检查。
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
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是指为了进一步规范国家助学金的发放和管理,保障资金使用效益,更好地帮助贫困学生完成学业而制定的管理办法。
下面从助学金发放对象、资金来源、项目设置及申请条件、资格评定、发放管理等方面来探讨国家助学金的管理办法。
一、助学金发放对象助学金的发放对象是由经济上困难、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在校生。
具体包括全日制本专科、高职及中等专业学校、硕士研究生等。
这些学生在家庭经济困难、受到自然灾害等因素的影响下,无法继续完成学业的学生,凭借其学业成绩及经济状况等基本条件,可以申请国家助学金的资助。
此外,研究生、教育行政部门相关工作者子女等特殊群体也在国家助学金对象范围内。
二、资金来源国家助学金的资金来源主要由中央财政划拨和地方财政配套组成。
中央财政每年都会向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划拨一笔专项资金,为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提供资助。
而地方财政则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增加资金配套力度,为更多的学生提供帮助。
三、项目设置及申请条件国家助学金的申请条件主要有以下几点:1. 经济上困难。
申请人家庭经济困难,无法承担全部学费、生活费等开支;2. 学习成绩优异。
申请人的学业成绩必须达到一定要求;3. 优先对贫困地区及民族学生进行资助;4. 可以根据不同地区和不同学科设置不同的项目要求。
四、资格评定按照助学金申请人的资料和情况,由校内相关管理部门进行资格评定。
首先需要对学生的家庭经济状况进行审核,以确保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能够获得助学金资助。
然后,将学生的申请材料、成绩情况、学科竞赛获奖情况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定,最终确定获得资助的学生名单。
五、发放管理国家助学金的发放管理主要是根据获得资助学生名单,按照政策规定,由各校相关部门对学生进行奖学金的发放管理。
奖学金的资助方式可以有一次性、按月分期等多种方式,根据学生的实际需要和资金来源进行灵活调整。
同时,助学金的发放需要进行定期检查,对于不符合资助条件的学生,需要及时剔除名单并退还相应资金,保障资金使用效益。
华中师范大学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华中师范大学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总则第一条为完善研究生奖助政策体系,补助研究生基本生活支出,提高研究生待遇水平,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3〕220号)和《华中师范大学研究生奖助体系实施办法》(华师行字〔2014〕140号)文件精神,自2014年秋季学期起,设立研究生国家助学金。
为做好我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与发放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我校所有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且在基本学制年限内的全日制在校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
获得资助的研究生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第三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由学校统筹利用中央财政拨款和研究生学费收入等资金设立,学校财务处、各研究生培养单位负责经费管理及发放,研究生工作部负责组织实施。
二、标准与条件第四条符合资助条件的博士研究生资助标准每生每年15000元;硕士研究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6000元。
第五条超过规定学制年限的延期毕业生不再享受研究生国家助学金。
第六条硕博连读学生,在注册成为博士研究生之前,按照硕士研究生标准发放助学金,注册为博士研究生后,按照博士研究生标准发放助学金。
第七条直博生和招生简章中注明不授予中间学位的本硕、本硕博连读研究生,按照当年所修课程的层次阶段发放国家助学金。
在选修硕士课程阶段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发放国家助学金,进入选修博士研究生课程阶段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发放国家助学金。
第八条学校根据国家政策及学校实际情况,适时调整资助标准。
三、发放与管理第九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每年按照10个月发放,每年2月和8月不发放国家助学金。
各培养单位向学校财务报送发放名单,学校按月将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发放到符合条件的学生银行账户中。
第十条获得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的研究生,可以同时获得国家及学校其他各类研究生奖助学金的奖励及资助。
硕士研究生奖助学金管理规定(试行)
中国地质大学硕士研究生奖助学金管理规定(试行)301中国地质大学硕士研究生奖助学金管理规定(试行)中地大研发〔2017〕94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号)、《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3〕219号)、《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3〕220号)和《关于做好高层次人才强军计划及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研究生收费和奖助工作的通知》(教财函[2015]4号)等规定和文件精神,进一步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勇于创新、积极进取,全面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促进学校研究生教育的持续健康发展,规范研究生奖助学金的管理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奖助学金包括学业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资金来源主要是国家财政投入和学校投入等资金。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对象为纳入国家计划、取得学校正式学籍、完成注册手续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基本修业年限内全日制非定向硕士研究生、“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和“高层次人才强军计划”硕士研究生。
302第四部分奖励与资助第二章奖助等级、标准与基本条件第四条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分两个等级,一等学业奖学金每人每年8000元,二等学业奖学金每人每年4000元。
第五条学业奖学金比例:国家级重点学科和省级重点学科硕士生人研究生一等学业奖学金人数占80%,二等学业奖学金人数占20%;其他学科硕士研究生一等学业奖学金人数占70%,二等学业奖学金人数占30%。
第六条硕士研究生国家助学金不分等级,每人每年6000元。
第七条申请学业奖学金和享受国家助学金的基本条件: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2.遵守法律法规和遵守学校规章制度;3.诚实守信,品学兼优;4.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
第三章评定与发放管理第八条学业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每年评定一次,由所在培养单位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第一学年在新生录取时评定,其中推荐免试硕士生入学第一学年全部享受一等学业奖学金,不受等级比例限制;从第二学年起,评定工作在每年九月份进行,推荐免试硕士生参加统一评定。
东华大学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
东华大学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研究生奖助政策体系,提高研究生待遇水平,切实做好研究生国家助学金(以下简称国家助学金)评审工作,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投入机制》(财教〔2013〕19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3〕220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所需资金,绝大部分由中央财政承担,其中博士生国家助学金最后0.5年所需资金从学校事业收入提取中支出。
第二章资助对象第三条资助对象是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经学校录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在籍、注册的全日制非定向研究生,其中超出基本修业年限(学制)的全日制非定向硕士生除外。
第四条直博生、硕博连读学生、长学制研究生原则上一年级按硕士生身份资助,后三年半按博士生身份资助。
期间,如果由博士生身份退回到硕士生身份,按硕士生身份资助。
第三章资助标准和方式第五条国家助学金按月足额发放,博士研究生资助标准为15000元/生/年,按照每月1250元标准发放;硕士研究生资助标准为6000元/生/年,按照每月500元标准发放。
第六条国家助学金发放总额按照研究生身份对应的资助标准和学制计算,其中博士研究生按照3.5年发放,提前毕业的按照实际在校时间计算。
第七条每年9月份入学的研究生新生按照当年7月开始计算国家助学金,学籍确定后按月发放,当年发放总额为国家助学金年度标准的一半。
3月份入学的博士新生按照当年1月份开始计算,学籍确定后按月发放,当年发放总额为国家助学金年度标准。
第八条因私出国、参军等原因办理保留学籍,或因疾病等原因办理休学的研究生,在其保留学籍或休学期间,暂停发放国家助学金,待其复学后重启发放,但不再补发保留学籍或休学期间的国家助学金。
第九条国家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应自觉接受检查和监督。
第十条由“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计划”项目录取的全日制定向研究生享受国家助学金,参照本办法资助。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3〕220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教育厅(局、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教育局:为完善研究生奖助政策体系,提高研究生待遇水平,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号)精神,财政部、教育部制定了《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教育部2013年7月29日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研究生奖助政策体系,提高研究生待遇水平,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N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号)精神,自2014年秋季学期起,研究生普通奖学金调整为研究生国家助学金。
为做好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所有全日制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补助研究生基本生活支出。
获得资助的研究生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第三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出资设立。
中央部门所属高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所需资金,全部由中央财政承担。
地方所属高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参照普通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资金分担办法共同承担。
第二章资助标准第四条博士研究生资助标准不低于每生每年10000元,硕士研究生资助标准不低于每生每年6000元。
第五条中央部门所属高校博士研究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2000元, 硕士研究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6000元。
第六条地方所属高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会同教育部门确定。
中央财政按照博士研究生每生每年10000元、硕士研究生每生每年6000元的标准以及普通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分担办法,承担地方所属高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所需资金。
北京工商大学研究生奖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1.北京工商大学研究生奖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北工商校发〔2014〕16号为贯彻执行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完善我市研究生奖助政策体系的通知》(京财教育〔2013〕2198号)和落实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学业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财教育〔2013〕2199号)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一)指导思想以“政府投入为主,学校自筹为辅,坚持量入为出,规范奖助工作”为出发点,达到“奖励优良学生,提高教育质量,补助基本生活,提高整体待遇,优化结构机制,促进科学发展”的目的,建立长效、多元的研究生奖助体系,为推动研究生教育综合改革提供有利保障,促进研究生教育持续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有利于激发研究生学习和科研的积极性,提高研究生教育质量,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培养拔尖创新人才;有利于提高研究生整体待遇水平,维护学校和社会的和谐稳定;有利于建立健全以政府投入为主,受教育者合理分担培养成本、学校多渠道筹集经费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优化研究生培养类型结构,全面激发研究生教育活力。
(三)组织机构在学生工作指导委员会下设研究生奖助学金工作领导小组,全面统筹和协调研究生奖助工作。
学校主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任领导小组组长,主管学校研究生培养的副校长和主管学校财务的副校长任领导小组副组长,研究生工作部、研究生部、学生处、财务处、科技处、人事处等相关部门负责人为小组成员。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研究生工作部,简称“研工办”,负责研究生奖助工作的日常管理。
(四)奖助体系学校研究生奖助学金体系由奖学金系列和助学金系列组成。
奖学金系列分为:国家奖学金、学业奖学金、学校奖学金。
助学金系列分为: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学校助学金(助管津贴、助研津贴、临时特困补助)。
(五)奖助范围本办法所称研究生是指学校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研究生(含博士、硕士)。
天津大学研究生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天津大学研究生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做好研究生奖助工作的通知》(财教〔2013〕219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3〕220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做好天津大学研究生助学金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办法旨在建立导师责任制和与之配套的导师资助制,完善评选和奖励机制,优化培养过程和提升培养质量。
第二条适用对象为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人事档案和人事关系(含工资关系)转入天津大学的全日制非定向就业研究生以及少民骨干非在职定向就业研究生,申请资助的研究生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第三条研究生助学金由国家助学金、学校助学金和导师助研三部分组成,用于补助研究生基本生活支出,提高研究生待遇水平。
其资金来源主要以政府投入为主,按规定统筹学校自筹经费、科研经费等资金。
第四条研究生助学金体系的设置、评定、发放等各项工作的组织与管理由研究生院负责。
第二章硕士研究生助学金体系及配套措施第五条对于符合条件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6000元。
导师助研由导师承担,享受硕士研究生助学金资助的研究生,应完成导师规定的助研工作,具体要求及管理办法由导师确定。
导师承担助研津贴的最低标准见表1。
第六条超过规定学制年限的延期毕业生不再享受硕士研究生助学金,其相关费用由导师和学生协商处理。
申请硕博连读的研究生,具体资助标准参见本管理办法第三章。
第七条对于研究生入学后的第一学年,硕士研究生助学金的类别主要依据其入学的初试和复试成绩来确定。
推荐免试硕士研究生享受A类硕士研究生助学金待遇。
对于研究生入学后的第二学年及以后学年,采取申请制,导师根据研究生的综合表现,确定资助标准。
硕士研究生助学金的审核工作由其所在学院负责,依据学院硕士研究生助学金审核办法(细则),在充分考虑导师意见的前提下,对研究生入学后的综合表现进行审核,审核结果须报研究生院审批备案。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政策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政策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政策是为全日制研究生设立的助学金,旨在帮助他们更好地完成学业。
以下是关于该政策的具体信息:
1.资助对象:该助学金主要资助全日制研究生,包括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
生。
2.资助标准:硕士研究生每年20000元,博士研究生每年30000元。
3.发放方式:助学金按月发放,每月1500元,每年按10个月发放。
4.申请条件:申请国家助学金的研究生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包括具有中华
人民共和国国籍、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研究生等。
5.申请流程:符合条件的研究生需要向所在院系提交国家助学金申请表,并
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院系会根据学生的实际情况进行评审,并报送至学校审核,最终报送至省级教育部门进行审批。
6.政策特点:该政策具有以下特点,一是覆盖面广,几乎所有全日制研究生
都可以申请;二是金额较高,能够有效地缓解研究生的经济压力;三是申请流程简单,只需要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即可。
总之,研究生国家助学金政策是一项非常重要的政策,能够帮助研究生更好地完成学业,减轻他们的经济压力。
研究生奖助学金管理办法
研究生奖助学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发展我校研究生教育,激励研究生在学期间从事创新性科学研究,建立新型的研究生培养机制和激励机制,提高研究生待遇水平,完善研究生奖助政策体系,根据教育部、财政部《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3]219号)、《关于印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3]220号)和《关于做好研究生奖助工作的通知》(财教[2013]221号),结合我校研究生教育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研究生奖学金包括国家奖学金、学业奖学金、新生奖学金。
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学业成绩特别优秀、科研成果显著、社会公益活动表现突出的全日制在校研究生。
学业奖学金用于奖励表现优异的全日制在校研究生,新生奖学金用于奖励以推免方式入学的全日制研究生(包括推免硕士和推免直博生)。
第三条研究生助学金包括研究生基本助学金,研究生岗位助学金(助研、助教、助医、助管)、研究生特殊困难补助金。
研究生基本助学金面向非定向研究生,不包含定向生。
研究生岗位助学金面向参加“助管”、“助教”、“助研”和“助医”工作的在校研究生。
研究生特殊困难补助金面向部分家庭困难研究生。
第四条国家奖学金的经费由中央财政专项经费拨付。
学业奖学金、新生奖学金由中央财政拨付的学业奖学金经费、学校教育经费和研究生学费收入共同组成。
第五条研究生助学金的经费由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学校教育经费、研究生学费、研究生培养单位自筹经费和导师科研经费共同组成。
第二章奖学金奖励比例、标准与基本条件第六条研究生奖学金申请基本条件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规章制度;3、新生奖学金新生奖学金用于奖励当年以推免方式入学的全日制研究生(包括推免硕士和推免直博生),奖励标准为每生8000元。
第八条直博生在博士预备期、硕博连读研究生在注册为博士研究生之前,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申请奖学金;直博生经中期考核进入博士攻读期,硕博连读生注册为博士研究生后,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申请奖学金。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 - 渤海大学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研究生奖助政策体系,提高研究生待遇水平,进一步推动学校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促进创新人才培养,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3]220号)和《辽宁省财政厅、教育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和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辽财教[2014]376号)有关精神,为做好学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研究生除外,如委培生、定向生、档案未在学校的研究生)。
第三条学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所需资金,对于重点学科硕士研究生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和省财政共同承担;非重点学科硕士研究生所需资金除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外,其余资金全部由学校自行承担。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四条学校成立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学生发展与事务中心工作的校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学生发展与事务中心、研究生学院、计财处、审计处、纪检监察处负责人担任,负责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的管理与发放。
第五条学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学生发展与事务中心,负责编制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名额和预算分配建议方案,并报学校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第六条各研究生培养单位成立由学院院长任组长、党总支书记和分管研究生培养工作副院长任副组长的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编制本单位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名额和预算分配建议方案,并报学校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
第三章资助标准第七条硕士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6000元。
第八条学校将建立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动态调整机制,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情况,按照国家和辽宁省统一部署,适时调整资助标准。
第四章发放、管理与监督第九条学校按月将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发放到符合条件的研究生手中。
江苏大学研究生奖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本细则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江苏大学研究生国
家奖学金管理实施细则》(江大校﹝2013﹞7 号)同时废止。
附件二:
江苏大学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总则
为完善我校研究生资助政策体系,做好研究生国家
助学金发放工作,提高研究生待遇水平 ,根据江苏省财政厅、江 苏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的通知》 (苏财规[2014]1 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 细则。 第二条 江苏省研究生普通奖学金调整为江苏省研究生国
第十一条
评审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1.平等原则,即在评审过程中,积极听取其他委员的意见, 在平等、协商的气氛中提出评审意见; 2.回避原则,即发生与评审对象存在亲属关系、直接经济利 益关系或有其他可能影响评审工作公平公正的情形时,应主动向 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工作小组申请回避; 3.公正原则,即不得利用评审小组成员的特殊身份和影响力, 单独或与有关人员共同为评审对象提供获奖便利; 4.保密原则,即不得擅自披露评审结果及其他评审成员的意 见等相关保密信息。 第四章 第十二条 评审程序、管理与监督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一条 研究生奖助学金的评审工作应坚持公平、公正、 公开和宁缺勿滥的原则。各类奖助学金评审结果公示期不少于 5 个工作日,以接受监督。 第十二条 学生如对奖助学金评审有异议,可向所在培养单 位客观反映情况,培养单位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工作小组应在受 理后及时作出处理。学生对培养单位处理意见仍持有异议,可在 培养单位处理后 3 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学生工作处提出复议, 学生工作处应在受理后进行调查和审查并作出最终处理意见,答 复学生本人并通知学生所在培养单位。 第十三条 已获批奖助学金的学生,如被发现在评审过程中 有弄虚作假行为或有严重违反校纪校规现象,取消其获奖资格, 追回证书及奖金,并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 2014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附件: 1. 《江苏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 (试行) 》.doc 2. 《江苏大学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细则 (试行) 》.doc 3.《江苏大学研究生新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试 行)》.doc 4. 《江苏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 (试行) 》.doc 5.《江苏大学研究生“三助”岗位助学金管理实施细》则 (试行).doc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的发放和管理,确保资助工作的公平、公正、透明,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教育政策,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国家设立的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的申请、评审、发放、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三条资助对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为在籍的全日制研究生,包括硕士和博士研究生。
第四条资助标准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的资助标准根据国家规定和学校实际情况确定,具体金额由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共同商定。
第五条申请条件申请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应满足以下条件:1.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2. 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无违法违纪行为;3. 学习刻苦,成绩优秀;4. 家庭经济困难,难以支付学费和生活费;5. 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和公益活动。
第六条申请和评审程序1. 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填写《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2. 学院(系)成立评审小组,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3. 学校助学金评审委员会对初审通过的申请材料进行复审,并确定资助名单;4. 资助名单公示,接受全校师生监督;5. 公示无异议后,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助学金发放助学金按学期发放,由学校财务部门直接划入学生个人账户。
第八条资金管理学校应设立专项基金账户,对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进行专款专用管理,不得挪用。
第九条监督管理1. 学校应建立助学金管理档案,记录资助学生的详细信息;2. 教育主管部门应定期对学校助学金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和评估;3. 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应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条附则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学校助学金管理部门负责解释,如与国家新出台的政策有冲突,按国家政策执行。
吉林大学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
吉林大学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试行)校发〔〕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鼓励研究生勤奋学习,刻苦钻研,全面发展,提高研究生的生活待遇,规范我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根据国家财政部、教育部《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号),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由中央财政出资设立,用于补助研究生基本生活支出。
第三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适用于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基础学制内的所有全日制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
第二章资助标准及受资助者的基本条件第四条资助标准博士研究生每生每年元;硕士研究生每生每年元。
第五条受资助者的基本条件(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二)遵守法律、法规,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四)努力学习,勤奋专研,积极参与教学、科研活动;(五)积极参加学校及所在培养单位组织开展的各类活动,积极参与社会实践与公益活动。
第三章发放及管理第六条发放(一)研究生管理处每月将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名单提交至财务处,由财务处发放。
标准为硕士研究生每人每月元,博士研究生每人每月元,按个月发放。
(二)对于直博生和硕博连读研究生,根据其所处的培养层次确定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发放的标准。
(三)对于毕业研究生,从学校规定的毕业离校之日起的第二个月停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
第七条研究生培养单位要按照基本条件要求,加强对研究生的日常考核和对学籍异动、档案调转的管理,将考核结果和变更情况及时报告研究生管理处。
日常考核主要包括研究生是否参加培养单位、学校组织的各类集体活动,是否执行导师安排的教学、科研、实习活动,是否无故旷课和擅自离校等。
第八条有以下情况的研究生,学校将对其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做出相应处理。
(一)对日常考核不合格的,予以停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直至考核合格;(二)对退学、取消学籍、转学的,自相关文件签发之日起停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三)对休学的,自学校批准之日起暂停对其发放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待其复学之日起恢复发放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四)直博生、硕博连读生申请转为硕士研究生者,自学校批准之日起停发博士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第二个月再发放硕士研究生国家助学金。
西华师范大学研究生奖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VIP专享】
西华师范大学研究生奖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行我校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依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3〕219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3〕220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做好研究生奖助工作的通知》(财教〔2013〕221号),《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的通知》(教财〔2014〕1号),《四川省财政厅教育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省属高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川财教〔2014〕1号)以及《四川省财政厅教育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省属高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川财教〔2014〕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研究生为我校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学制期限基本修业年限内的全日制在籍硕士研究生。
第三条研究生奖助学金分为国家助学金、新生奖学金、学校奖学金、学校助学金、学业奖学金和国家奖学金六类。
国家助学金是为了鼓励研究生勤奋学习,补助其基本生活支出,由中央财政和四川省财政共同出资设立的助学金。
新生奖学金、学校奖学金和学校助学金是为了激励研究生勤奋好学,努力进取,促进优秀人才健康发展及补助研究生基本生活支出,由学校出资设立的奖学金和助学金。
学业奖学金是为了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促进优秀人才健康发展,在全面实行研究生教育收费制度的情况下更好地支持研究生顺利完成学业,由四川省财政和学校共同出资设立的奖学金。
国家奖学金是为了激励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的研究生,由中央财政出资设立的奖学金。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四条学校成立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由分管校领导任组长,校办、监察处、计划财务处、科研处、研究生学院负责人和研究生导师代表任组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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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研究生奖助政策体系,提高研究生待遇水平,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号)精神,自2014年秋季学期起,研究生普通奖学金调整为研究生国家助学金。
为做好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所有全日制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补助研究生基本生活支出。
获得资助的研究生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第三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出资设立。
中央部门所属高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所需资金,全部由中央财政承担。
地方所属高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参照普通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资金分担办法共同承担。
第二章资助标准
第四条博士研究生资助标准不低于每生每年10000元,硕士研究生资助标准不低于每生每年6000元。
第五条中央部门所属高校博士研究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2000元, 硕士研究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6000元。
第六条地方所属高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会同教育部门确定。
中央财政按照博士研究生每生每年10000元、硕士研究生每生每年6000元的标准以及普通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分担办法,承担地方所属高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所需资金。
第七条各级财政部门会同教育部门建立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动态调整机制,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情况,适时调整资助标准。
第三章预算下达
第八条中央部门所属高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所需资金,按照预算管理程序列入年度部门预算。
第九条每年9月30日前,财政部、教育部根据测算情况,按照一定比例提前下达下一年度中央财政应承担的地方所属高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预算。
第十条每年5月31日前,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所属高校符合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条件的在校学生人数,编制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名额和预算分配建议方案,报财政部、教育部审定。
第十一条每年6月30日前,财政部、教育部确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所属高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名额和预算分配方案,并对中央财政应承担资金进行据实结算。
第十二条每年9月1日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教育部门按程序将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名额和预算下达至相关高校。
第四章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三条高校应按月将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发放到符合条件的学生手中。
第十四条直博生和招生简章中注明不授予中间学位的本硕博、硕博连读学生,根据当年所修课程的层次阶段确定身份参与国家助学金的发放。
在选修硕士课程阶段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发放国家助学金;进入选修博士研究生课程阶段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发放国家助学金。
第十五条研究生在学制期限内,由于出国、疾病等原因办理保留学籍或休学等手续的,暂停对其发放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待其恢复学籍后再行发放。
超过规定学制年限的延期毕业生不再享受研究生国家助学金。
第十六条中央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高校主管部门、各高校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和教育部门、各中央部门所属高校应根据本办法精神,制定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的具体办法,并报财政部、教育部备案。
第十八条科研机构等其他研究生培养机构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财政部、教育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