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美国经验看反垄断法的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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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美国反垄断法起源目标与实践

解读美国反垄断法起源目标与实践

解读美国反垄断法起源目标与实践美国反垄断法起源于19世纪末和20世纪初,这个时期美国的经济持续快速发展,以期待能够减少垄断和促进竞争。

本文将深入解读美国反垄断法的起源目标与实践,并探讨其对经济和消费者的影响。

一、反垄断法的起源目标美国反垄断法的起源可以追溯到1890年通过的《谢尔曼反托拉斯法案》(Sherman Antitrust Act)。

该法案的主要目标是打破垄断和促进自由竞争,以确保公平经济竞争环境和保护消费者权益。

这一法案标志着美国成为世界上第一个采取反垄断行动的国家。

一方面,起源目标中的“打破垄断”意味着制约大公司的权力,并防止它们通过垄断市场来操控价格、减少竞争,从而达到保护消费者利益和维护市场公平的目的。

另一方面,“促进自由竞争”意味着鼓励创新和进步,激励不同企业之间的竞争,以提高产品质量和降低价格,从而使消费者能够获得更多的选择和更好的产品、服务。

二、反垄断法的实践历程自1890年通过的《谢尔曼反托拉斯法案》开始,美国政府对垄断行为的打击逐渐加强。

下面将从历史角度解析美国反垄断法的实践历程。

1. 科普法:20世纪初的“大事务维权”面临着钢铁和石油等领域的垄断行为,美国政府开始实施反垄断法。

此时期,最具代表性的事件是对美国钢铁大亨安德鲁·卡内基的反垄断诉讼。

美国的诉讼人员坚持认为,卡内基的垄断行为损害了市场竞争和消费者利益。

2. 约翰逊法:为反垄断法作出修改1936年通过的《克利夫兰约翰逊法》(Robinson–Patman Act)为反垄断法带来了一些修改。

该法案主要针对价格歧视问题,禁止制造商以不合理的低价格向大型零售商出售产品,从而排挤小型竞争对手。

3. 科普兰报告:对电信行业的独占地位进行反垄断调查20世纪80年代,美国联邦政府对美国电信行业进行了一系列反垄断调查。

此时期最著名的是科普兰报告(Koplon Report),该报告揭示了美国电信市场的独占地位以及可能造成的损失。

美国反垄断的制度演进及实际效果

美国反垄断的制度演进及实际效果

美国反垄断的制度演进及实际效果作者:孙晋来源:《人民论坛》2023年第19期【关键词】美国反托拉斯法公平竞争反垄断高质量发展【中图分类号】D912.29 【文献标识码】A市场经济在自发式发展过程中,最大的挑战来自于市场垄断。

①19世纪末至20世纪前半叶,由于生产社会化伴随着生产集中和资本集中,西方国家市场垄断日益严重,产生经济危机,并引发严重社会问题乃至政治危机,这些国家纷纷制定反垄断法以规制垄断,维护市场自由公平竞争。

其中美国最为典型。

美国南北战争前后发生的产业革命以及战后快速的工业化和生产集中化,促使托拉斯等垄断组织迅速发展并肆意破坏自由公平竞争,攫取垄断利润,引起严重的经济危机和加剧社会矛盾,全美掀起了反托拉斯即反垄断运动,立法机关率先采取行动规制垄断。

②在制定法上,美国国会于1890年率先通过《保护贸易及商业免受非法限制及垄断法》,即《谢尔曼法》,对共谋限制州际和外国间贸易或商业的做法认定为非法,该法揭开了美国反托拉斯法的立法序幕,还是美国历史上第一个授权联邦政府控制、干预经济的法案。

该法共八条,条文简约、规定简单、措辞含混和笼统,但在世界反垄断法的立法史上具有开拓性的里程碑意义。

1914年,美国国会颁布了《克莱顿法》和《联邦贸易委员会法》,对《谢尔曼法》分别在实体法和程序法上予以补充。

《克莱顿法》的重要性仅次于《谢尔曼法》,主要规定价格歧视、搭售和排他性交易合同、可能导致垄断的企业合并、普通董事在相互競争的企业中交叉任职四种行为违法,并规定了著名的垄断受害方的三倍损害赔偿金制度③。

1936年通过《罗宾逊-帕特曼法》规制价格歧视以修正《克莱顿法》。

1950年颁布《塞勒-凯弗威尔法》,实质修改《克莱顿法》第7条,禁止一切减少竞争的合并。

1962年美国国会通过《反托拉斯民事程序法》。

1974年通过《反托拉斯诉讼程序和惩罚法》,1980年通过《反托拉斯诉讼程序改进法》。

在经营者集中反垄断控制方面,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于1982年发布《横向合并指南》,美国司法部于1984年发布《非横向合并指南》,美国司法部和联邦贸易委员会于1992年联合发布《合并指南》,2010年美国司法部和联邦贸易委员会再次联合发布更新的《合并指南》,2020年美国司法部和联邦贸易委员会联合发布《纵向合并指南》以取代1984年的《非横向合并指南》。

浅谈美国反托拉斯法中的经济学理论发展及启示

浅谈美国反托拉斯法中的经济学理论发展及启示

浅谈美国反托拉斯法中的经济学理论发展及启示引言反托拉斯法是一种旨在保护市场竞争和防止垄断行为的法律工具。

在美国历史上,反托拉斯法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不仅对经济学的理论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而且对其他国家的反垄断立法也起到了借鉴和启示作用。

本文将从历史的角度来浅谈美国反托拉斯法中的经济学理论发展以及对其他国家的启示。

美国反托拉斯法的起源与发展美国反托拉斯法的起源可以追溯到19世纪末,当时美国的工业化进程正在迅猛发展,一些大型企业通过垄断和控制市场来获取更大的利润。

这种垄断行为对市场竞争以及消费者利益造成了严重危害,引发了社会的普遍关注。

最早的反托拉斯法是1890年制定的《谢尔曼反托拉斯法》(Sherman Antitrust Act),该法案的目标是禁止并惩罚企业之间的垄断行为。

在接下来的几十年中,美国通过一系列法律和法规不断完善垄断反制措施,如1914年通过的《克雷顿法案》(Clayton Act)和1950年通过的《科恩法案》(Celler-Kefauver Act)等。

随着美国反托拉斯法的发展,涌现出了许多经济学理论,为反托拉斯政策的制定和实施提供了理论基础。

垄断与经济学理论1. 约瑟夫·A·熊彼特的市场结构理论约瑟夫·A·熊彼特(Joseph A. Schumpeter)是20世纪最重要的经济学家之一,他的市场结构理论对垄断与反垄断的经济学理论有着重要意义。

熊彼特认为,垄断是市场经济不可避免的结果,因为企业通过创新和技术进步往往能够获得竞争优势,从而实现市场的垄断。

根据熊彼特的理论,政府应当鼓励创新和技术进步,以促进市场的竞争。

他认为,过度的反垄断政策可能会抑制创新和技术发展,从而对经济增长和社会进步产生不利影响。

2. 米尔顿·弗里德曼的市场力量理论米尔顿·弗里德曼(Milton Friedman)是20世纪最具影响力的经济学家之一,他的市场力量理论对美国反托拉斯法的经济学理论发展产生了重要影响。

国外互联网金融领域反垄断监管经验及启示

国外互联网金融领域反垄断监管经验及启示

国外互联网金融领域反垄断监管经验及启示2013年来我国的互联网金融迅猛发展,改变了传统金融业对中高端市场的过度偏好,打破了金融垄断,转向聚合碎片化的大众需求并形成“长尾”效应,重塑了金融领域的竞争格局。

但互联网金融平台在发展过程中也衍生出平台垄断、不正当竞争、数据滥用、数据安全、金融风险、资本无序扩张等诸多问题。

一、国际经验(一)修订完善互联网金融领域的反垄断法律法规美国从1890年《谢尔曼法》颁布算起,反垄断史已有上百年,尽管如此,美国国会和政府部门普遍认为现行反垄断法仍然适用于今天的互联网各领域。

但在执法上,无论是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FTC)还是司法部,都拓展了传统以保护消费者和维护市场竞争为主的规制目标,即更加强调鼓励创新。

2010年,美国司法部和联邦贸易委员会联合发布了新版《横向合并指南》,首次将由损害创新竞争引发单边效应加入到合并审查的考虑之中,之后,美国司法部加大了对可能导致创新减少的并购交易的审查力度。

欧盟在数字领域的反垄断规制趋向于严苛,更加注重保护中小企业及市场竞争者的利益。

欧盟竞争法首先服务于维护共同市场、协调成员国发展的总体目标,同时强调对中小企业的保护,以及对消费者利益的维护。

《欧盟运行条约》《欧盟小企业法案》等诸多法律法规明确中小企业对欧盟经济发展的重要作用。

2020年12月15日,欧盟委员会公布了《数字服务法》和《数字市场法》草案,旨在遏制科技巨头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根据草案,亚马逊、苹果、脸书和谷歌等公司必须改变在欧洲的商业行为,否则将最高面临营业额10%的巨额罚款,甚至可能会被下令拆分。

实践中,欧盟对超大型互联网平台采取十分严格的规制策略,积极运用反垄断手段,审查经营者集中案件,查处滥用支配地位行为,频频开出巨额罚单。

从2017年6月到2018年7月,再到2019年3月,欧委会接连对美国谷歌公司开出了高达24.2亿欧元、43.4亿欧元、14.9亿欧元的巨额反垄断罚单。

论我国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制度——美国和欧盟的经验启示

论我国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制度——美国和欧盟的经验启示

同时 ,向我 国商 务部 和 国家工 商 行政 管 理 总局 报送 保 护伞 的作用 , 制跨 国企业 对我 国企业 的并 购 。 规
2 限制跨 国公 司并 购是保 护 国家安全 的 需要 . 并购方案。 随着《 反垄断法》 的颁布 , 国《 我 反垄断法》 的域外 适 用制 度 由此 正式 确 立 。 以美 国 、 欧盟 为首 的 随着 跨 国公 司 在 全 世 界 范 围 内的跨 国并 购 、 国 发 达 国家 均 已在其 各 自的 反垄 断 法 中确 立 起域 外适 际卡特尔 、 经营者集中等垄断行为垄断层出不穷 , 凭 用制度 。 可以预见 , 国《 我 反垄断法》 在适用过程 中与 借竞争优势跨 国公 司成为垄断力量 ,跨国公司成为 他 国反 垄 断 法 的 冲 突将 在 所 难 免 。】 此 , 们 必 须 了新殖 民主 义排 头兵 ,损 害 了发 展 中 国家 的经 济利 【 - 对 我
而在此之前 , 由商务部等六部委 于 2 0 年 8 06 月联合 度上 是 靠 国 内经济 立法 和 执 法 为后 盾 ,为 了应 对 跨
发 布 的《 于外 国投 资者并 购境 内企业 的规 定 》 5 国公 司的挑 战 , 国及 时 出 台 了《 垄 断法 》跨 国企 关 第 3 我 反 。
第3 2卷第 3期
2 1 年 9月 02
西 ̄ -业大学学报( tr - _ 社会科学版 )
J U N L O O T WE T R O Y E H 1A N V R I Y Sc lSi cs O R A F N R H S E N P L T C N C L U 1 E S T ( i c n e oa e
中图分类号 :F 1 D 4

文 献 标识 码 : A

美国反垄断刑事政策及其对我国反垄断立法的启示

美国反垄断刑事政策及其对我国反垄断立法的启示

美国反垄断刑事政策及其对我国反垄断立法的启示关键词:垄断罪;判决指南;宽免政策;美国内容提要:美国反垄断刑事政策由成文法、反垄断判决指南与宽免政策三部分组成。

近年来,美国司法部加大了反垄断刑事政策的实施力度,收效显著。

美国的反垄断刑事政策对许多国家的反垄断立法产生了重要影响,其中以英国最为显著。

中国应当借鉴美国的成功经验,对固定价格、划分市场、串通投标等卡特尔进行严厉制裁,包括追究卡特尔的刑事责任;建立透明、可预测的宽免政策,加强反垄断执法的国际合作等等。

与三倍损害赔偿制度一样,对价格固定、串通投标、划分市场等“本质违法”的垄断行为进行刑事制裁,也是美国反垄断法的重要特色。

近年来,美国对此类垄断行为的刑事处罚非常严厉,其罚金数额之巨、监禁时间之长历史罕见,一度引起媒体史无前例之关注,[1]并对加拿大、澳大利亚、英国、爱尔兰等国的反垄断立法产生了显著影响。

我国于1997年通过的《刑法》也将严重限制竞争的串通投标行为纳入其制裁范围,但现实中除极少数有暴力因素的案件受到刑事处罚以外,绝大多数串通投标案件因其强隐蔽性而没有被发觉、查处。

这些没有被查处的案件,与同样具有强隐蔽性但尚未被《刑法》调整的价格固定、划分市场等核心卡特尔一起,严重破坏了我国的市场经济秩序。

它山之石,可以攻玉。

研究美国的反垄断刑事政策,可以从中找出一些可资我国反垄断立法借鉴的经验,有助于我国市场经济体制之尽早完善。

一、美国反垄断刑事政策的主要内容美国反垄断刑事政策由成文法(Statute)、反垄断判决指南(The Antitrust Sentencing Guide lines)、宽免政策(Leniency Policy)三部分组成。

1、成文法。

成文法由国会制定,它是对垄断行为进行刑事制裁的基本法律依据。

目前由国会制定的此类成文法有两部,其中最重要的是《谢尔曼法》。

《谢尔曼法》是美国最早的反垄断成文法,该法第1条宣布:“每个签订合同、联合或合谋”限制州际贸易或与外国的贸易的人都构成犯罪,并规定了这种犯罪应承担的刑事责任。

美国反垄断政策的演进及对我国的启示

美国反垄断政策的演进及对我国的启示

美国反垄断政策的演进及对我国的启示一、美国反垄断政策的演进1.垄断的初现美国的反垄断政策起源可以追溯到19世纪末。

那个时期美国出现了大量的垄断,导致市场无序,利润剪去,消费者利益受到损害。

1902年美国政府颁布了第一部反垄断法案——谢门反垄断法案,对违反反垄断法的石油公司进行了起诉和处罚。

2.利润与竞争由于美国高度重视市场竞争,1914年出台了有史以来最重要的反垄断法——禁止垄断和反竞争法案。

该法案规定企业不能垄断市场,不能打压竞争对手。

禁止垄断和反竞争法案对美国经济的健康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3.起诉IBM案件由于在20世纪60年代,IBM是美国信息技术领域的领导者,但他的垄断行为危及到了美国信息技术行业的未来,于是政府对IBM进行了反垄断行动。

在这个过程中,美国政府通过大规模起诉和诉讼尝试减少IBM的垄断地位。

尽管这项行动对于打破IBM的垄断地位并不完美,但它开创了反垄断行动的新时代。

4.T FTC VS. MICROSOFT 案件1999年,美国政府对微软提起反垄断诉讼,指责微软利用市场垄断地位迫使消费者强制购买微软操作系统。

这项案件涉及信息技术领域,而微软的行为已经到了破坏市场和消费者利益的地步。

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的反垄断行动判决对整个行业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5.拆分标准石油公司随着标准石油公司的发展,他达到了垄断市场的地步,美国政府进行了反垄断行动,通过拆分标准石油公司的办法分解了雄霸一方的垄断企业,保护了市场竞争的公正性。

二、启示我们的五点1. 完善反垄断法律制度,强化监督,保障市场公正竞争。

政府应该加强反垄断法的制定,并加强对市场行为的监管和惩罚。

2. 改善市场经营环境。

政府应该优化经营环境,减少市场监管的障碍,发挥市场自我调节的力量,让市场竞争更加公正和公平。

3. 打破各种壁垒,促进内部竞争。

要加大对行业内企业不正当行为的惩罚力度,建立和完善行业自律机制,促进行业内企业的健康竞争和合作。

美国反垄断法竞争政策与市场公平

美国反垄断法竞争政策与市场公平

美国反垄断法竞争政策与市场公平竞争是市场经济的基石,对于维护市场公平和保护消费者利益起着重要的作用。

在美国,反垄断法是维护市场竞争的法律基础。

本文将探讨美国反垄断法的背景与历史,并重点介绍其竞争政策和其对市场公平的影响。

一、反垄断法的背景与历史美国反垄断法的产生可以追溯到19世纪末20世纪初。

在这一时期,美国出现了一些垄断性大企业,如标准石油公司和美国钢铁公司等。

这些垄断企业通过控制市场资源和压制竞争对手,造成了市场秩序的紊乱和消费者权益的损害。

为了维护公平竞争和保护市场利益,美国政府推出了一系列反垄断法律。

最早的反垄断法是1890年通过的《舍尔曼反托拉斯法案》。

该法案主要关注企业间的水平垄断行为,限制了激烈竞争的抑制、价格操纵和其他反竞争行为。

此后,美国又相继颁布了《联邦贸易委员会法案》、《克莱顿法案》和《罗宾逊-帕特曼法案》等反垄断法律。

这些法律的出台与历次垄断案件有关,旨在限制垄断企业的发展和行为,维护市场竞争的秩序和公平。

二、美国反垄断法的竞争政策美国反垄断法的竞争政策主要包括禁止水平垄断、垂直垄断和不当竞争行为,以及监管和处罚垄断企业。

具体而言,美国反垄断法鼓励企业竞争,保护经济公平,这些政策包括:1.禁止垄断协议和地位滥用:美国反垄断法禁止垄断企业通过垄断协议限制竞争或削弱其他竞争对手的地位。

例如,企业不得通过合谋设置价格、划分市场、限制产品供应等手段来排除竞争对手。

2.防止企业兼并垄断:美国反垄断法对企业兼并的规定较为严格。

根据反垄断法规定,大型企业的兼并要经过竞争审查,以确保合并后的企业不会形成垄断地位,或对竞争市场造成不利影响。

3.监管垄断企业:美国反垄断法设立了反垄断执法机构,如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FTC)和司法部反垄断部门等,负责监管和调查垄断企业的行为。

这些机构可以采取行政和司法手段,对垄断企业进行处罚和制衡。

4.诉讼和惩罚:若企业被判定违反反垄断法律,美国法院可以采取多种方式进行惩罚。

美国完善垄断和公平竞争立法的历史演变

美国完善垄断和公平竞争立法的历史演变

美国垄断和自由竞争机制的演变, 是在垄断和反垄断的激烈争斗以及竞争和不公平竞争中共生、互补和完善的。

从1890年的谢尔曼反托拉斯立法到1914年的克莱顿立法和联邦贸易委员会法;由1936年的罗宾逊—帕特曼法,到1950年塞勒——凯弗维尔法,再到哈特—司考特—罗迪诺法等, 集中反映了美国反托拉斯立法和公平竞争的法规的演变。

垄断和竞争的协调成为美国处理经济关系中的一对极为重要的矛盾关系。

本文旨在对美国完善垄断和公平竞争立法的历史演变作一概要考察。

美国完善垄断和竞争的立法通常被称为美国反托拉斯法。

美国学者埃利斯·霍利认为:在美国反托拉斯“指的是一系列的法律行动,目的是要恢复并保持贸易和竞争自由。

正如正统自由主义者那样, ‘反托拉斯派’反对计划经济或指导经济。

不过他们和正统自由主义者也有不同, 他们认为竞争是不能靠自身力量维持的。

除非政府进行干预, 以维持竞争, 否则, 垄断势力能够而且会发展壮大, 使竞争活动难以正常进行。

正是这种政府干预措施, 一度成为美国历史中的一个独一无二的侧面, 而现在仍然是非常特殊的一个侧面。

”1 美国的反托拉斯法, 从1890年到现在, 已有一个世纪以上的发展历史。

自从19世纪末以来, 美国自由资本主义向垄断资本主义的过渡, 私人垄断资本主义的形成和确立, 国家垄断资本主义的发展和完善, 跨国企业和国际垄断的发展, 以不同利益集团需要为目的, 不同重点为内容的完善和限制托拉斯的立法也相应产生。

全国范围的由自下而上的反托拉斯群众运动, 逐步演变为政府掌握主导权的、自上而下的反托拉斯立法。

它的主要内容则由反对和否定托拉斯发展到限制、完善和管制托拉斯的发展, 由垄断资本发展的对立物到垄断组织正常发展的不可缺少的补充。

美国反托拉斯政策的制定和执行, 主要通过美国国会制定的反托拉斯立法; 美国司法部门的执法; 美国联邦法院的判例以及美国政府颁布的行政法令。

(一)1890年反托拉斯法的诞生 在19世纪后期垄断资本最初发展中, 美国限制垄断弊端的部门性立法措施首先表现为1887年2月4日, 克里夫兰总统签署国会通过的《州际贸易法案》。

美国德国反垄断法律制度比较研究

美国德国反垄断法律制度比较研究

美国德国反垄断法律制度比较研究在当今全球经济格局中,反垄断法律制度对于维护市场竞争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以及促进经济健康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美国和德国作为世界上两个重要的经济体,其反垄断法律制度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和影响力。

本文将对美国和德国的反垄断法律制度进行比较研究,以期为我国反垄断法律制度的完善提供有益的借鉴。

一、美国反垄断法律制度美国是世界上最早制定反垄断法的国家之一,其反垄断法律制度经过多年的发展和完善,已经形成了较为成熟的体系。

1、立法背景19 世纪末 20 世纪初,美国经历了大规模的企业兼并浪潮,许多行业出现了垄断组织,严重限制了市场竞争。

为了应对这种局面,美国于 1890 年颁布了《谢尔曼反托拉斯法》,这是美国反垄断法的基石。

2、主要法律除了《谢尔曼反托拉斯法》,美国还有《克莱顿反托拉斯法》和《联邦贸易委员会法》。

《克莱顿反托拉斯法》主要对可能导致垄断的企业兼并、价格歧视等行为进行了规范;《联邦贸易委员会法》则设立了联邦贸易委员会,负责执行反垄断法。

3、执法机构美国的反垄断执法机构主要包括司法部反垄断司和联邦贸易委员会。

司法部反垄断司主要通过刑事诉讼来打击严重的垄断行为,而联邦贸易委员会则侧重于通过行政程序来处理反垄断案件。

4、法律适用原则美国反垄断法适用“本身违法原则”和“合理原则”。

“本身违法原则”认为某些行为一旦被认定为垄断行为,无需考虑其对市场竞争的影响,直接判定违法;“合理原则”则需要综合考虑行为的目的、效果等因素来判断是否构成垄断。

5、典型案例美国历史上有许多著名的反垄断案例,如标准石油公司案和微软案。

标准石油公司因被认定垄断石油市场而被拆分;微软案则涉及微软在操作系统市场上的垄断行为。

二、德国反垄断法律制度德国的反垄断法律制度也具有独特的特点和优势。

1、立法背景德国在二战后经济迅速复苏和发展的过程中,也面临着垄断问题。

为了保障市场竞争的公平和自由,德国制定了反垄断法。

试论中美反垄断法律制度对比分析

试论中美反垄断法律制度对比分析

试论中美反垄断法律制度对比分析论文摘要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垄断与反垄断已经被受到广泛重视。

在2007年时我国颁布了我国的第一部反垄断法,并与2008年1月1日正式实施。

在反垄断法的形成与发展上,美国都拥有更多的经验,通过与美国反垄断法的对比,能够让我们不断的完善本国的反垄断法。

论文关键词反垄断法适用对象域外适用监管范围自从加入世贸组织之后,中国市场的开放程度在逐渐提高,在与国际市场接轨之后必然会遇到垄断与反垄断现象,而要在国际市场的游戏规则内获取最大的利益,并为自己的利益提供保障,那么就需要用反垄断法来提供支撑。

反垄断法能够有效的维护我国经济安全,并对市场秩序进行规范。

在大多数市场经济发达的国家,“经济宪法”成为了反垄断法的另一种称呼,这也表明了反垄断法的重要性。

自从出现垄断这一现象以来,经济学与法学学者逐渐开始重视它的危害性,1890年美国所颁布的《谢尔曼法》是世界上第一部反垄断法,它具有超现实意义,这部法律明文规定了垄断的形式与应该受到的惩罚。

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反垄断法立法浪潮不断高涨,很多国家都颁布了各自的反垄断法。

为了能够更好的适应国际竞争规则,我国于2007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并于2008年1月1日开始正式实行。

相对而言美国的反垄断法是全世界出现的最早的也是最完善的反垄断法,对其进行研究可以指导我国反垄断法的完善。

一、中美反垄断法各自产生的原因19世纪后期,美国进入快速发展的黄金时期,开始逐渐由资本主义向垄断资本主义进行过度,企业的规模快速扩张,产量与资金也越来越多,这些都表明了美国的两级分化越来越严重,而资本也变得越来越集中,在这样的条件下,在1879年出现了第一个托拉斯也就是美孚石油公司。

随着该公司的实力增长,后来出现了席卷全美的合并浪潮,而到二十世纪初,美国的各个工业部门基本是被一个或者几个大型的托拉斯所垄断。

这些托拉斯在市场中占据支配地位,并把持着国家的经济命脉。

我国反垄断法执法机构的设置问题及对策研究——来自美国、欧盟和日本的经验

我国反垄断法执法机构的设置问题及对策研究——来自美国、欧盟和日本的经验

138金融经济现代企业教育M OD ER N EN TERPR I SE ED U C ATI O N反垄断法在市场经济国家有着极其重要的地位在美国被称为自由企业的大宪章在德国被称为经济宪法然而反垄断法同时也是一把双刃剑能否在建立和维护国家的市场经济秩序中真正起到守护神的作用则取决于国家能否建立一个高效运行的反垄断执法机构2006年6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审议反垄断法草案反垄断法开始进入立法程序对草案内容社会各界极为关注关注的焦点有两个是否详尽规定反行政垄断反垄断执法机构如何设置相对而言反垄断执法机构的设置问题更为重要因为即使不反行政垄断而只反一般的经济垄断如果没有有效的反垄断执行体系反垄断法的实施效果就会大打折扣并将成为一纸空文美国的反托拉斯法已有百余年的历史欧盟的竞争政策已有近半个世纪的经验而日本的反垄断法是二战后效仿美国建立的本文主要通过对美国欧盟及日本反垄断执法机构设置的特点及模式进行比较研究从而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提出我国反垄断法执法机构设置的政策建议一欧盟竞争政策的执法机构欧盟的竞争政策包括禁止限制性措施滥用支配性地位和控制合并等三个主要部分欧盟竞争政策体系的基础是1957年的欧洲经济共同体条约即罗马条约欧盟竞争政策的法律基础主要包括三大部分一是欧盟法即一体化进程中签订的各项条约二是实施这些条约而制定的若干规则和细则三是欧盟委员会的有关决定和欧洲法院的判例欧盟竞争政策的执法机构就由欧盟委员会承担执行欧盟委员会有20名委员各自负责执行欧盟委员会的各项政策负责竞争事务的委员下设负责执行欧盟委员会竞争政策的办事机构即竞争总局竞争当局除了局长竞争总局还有3名副局长分别负责执行欧供体条约第81条和第82条企业合并控制和国家援助此外竞争总局还邀请成员国竞争机构的工作人员协助工作2005年竞争总局的财政预算为9000万欧元约合1.08亿美元作为一元化行政执法机构欧盟委员会在处理市场竞争案件时享有很大的权力集检察官和法官的功能于一体即是说委员会不仅被授权对案件进行调查和检查且被授权对案件作出决定包括做出禁止企业从事违法行为的决定或者作出企业没有违法行为的决定从程序和司法公正出发如果被告或者任何第三人对欧盟委员会的行政裁决不服可以到欧洲初审法院提出上诉欧洲初审法院既可审查欧洲委员会对事实的认定也可审查其适用法律是否适当对欧洲初审法院判决不服的当事人有权向欧洲法院提出上诉与欧洲初审法院的不同之处是欧洲法院只我国反垄断法执法机构的设置问题及对策研究来自美国欧盟和日本的经验李姝东北财经大学产业组织与企业组织研究中心辽宁大连116025摘要反垄断执法机构的设置是反垄断立法过程中一直被高度关注的问题因为其将影响反垄断法的实施效果本文在借鉴美国欧盟日本反垄断法执法机构设置的特点及模式的基础上对我国反垄断法现行执法机构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然后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提出我国反垄断执法机构设置的政策建议关键词反垄断法执法机构美国欧盟日本是从适用法律的角度审查案件欧盟是一个当前有着25个成员国的经济共同体以欧盟委员会现有的人力和财力他没有能力执行欧盟竞争政策的全部任务因此欧盟委员会的一元化行政执法除了它本身的行政执法活动外还包括他领导下的欧洲竞争网络即成员国竞争机构在执行欧盟竞争政策方面的活动二美国反托拉斯法的执法机构美国反托拉斯法主要包括三大核心法规1890年谢尔曼法1914年克莱顿法和1914年联邦贸易委员会法美国反托拉斯法有两个联邦行政执法机构一是司法部反托拉斯局二是联邦贸易委员它们的总部都设在美国的首都华盛顿美国的反垄断执法机构的设置属于分权加强化的多元执法模式即有两个执法机构分别执法又通过两个机构的协调进而强化反垄断执法的一致性1司法部反托拉斯局美国司法部反托拉斯局局长由司法部一名助理部长担任他由美国总统任命并经国会批准反托拉斯局局长下面有5名副局长司法部反托拉斯局下设14个处在全国还设立了7个地方机构这些机构分别负责反托拉斯法的民事包括并购和非并购案件刑事和国际执行美国司法部反托拉斯局是唯一有权对某些反托拉斯案件向联邦法院提起刑事诉讼的联邦机构反托拉斯刑事案件主要涉及恶性卡特尔等限制竞争行为反托拉斯局提起刑事诉讼以及对案件作出判决的一审法院是联邦地区法院联邦上诉法院有权修正或者推翻地区法院的判决联邦最高法院有权修正和推翻联邦上诉法院的判决美国共有94个联邦地区法院和12个联邦上诉法院除了刑事诉讼反托拉斯局也可以依据谢尔曼法和克莱顿法提起反托拉斯民事诉讼2联邦贸易委员会联邦贸易委员会是1914年随着联邦贸易委员会法的颁布而建立的委员会有5名委员他们经总统任命并经国会批准与司法部反托拉斯局的一个不同之处是联邦委员会不附属于任何政府部门但其工作受到众议院和参议院下设的商业委员会的监督联邦贸易委员会下设三个局竞争局经济局和消费者保护局其中的竞争局和经济局是执行反托拉斯法的主要机构联邦贸易委员会在全国也有7个地方机构其中三个机构参与反托拉斯法的执行作为独立的市场监督机构联邦贸易委员会在执行谢尔曼法和克莱顿法的过程中不仅与司法部反托拉斯局一样可以作为公诉人向法院提起法托拉斯诉讼而且还有权做出行政裁决1392006年第12期下学术理论现代企业教育M OD ER N EN TERPR I SE ED U C ATI O N 现代企业教育尽管两个机构都有详细的分工但是他们的管辖权也有重合之处不可避免地发生摩擦为此司法部和联邦贸易委员会曾在1948年达成一个备忘录并且设置了联络官机制如果一方在没有得到对方认可的情况下就开始调查企业根据备忘录首先是反托拉斯局一位副局长和联邦贸易委员会竞争局的局长进行协商如果不能达成协议便由反托拉斯局的局长和联邦贸易委员会主席出面协商此外反托拉斯局局长和联邦贸易委员会主席还定期举行会议协调两个机构在执法中的问题两个机构在划分管辖权方面本上有一个标准这个标准就是两个机构的专家各自在某个领域的执法经验一般来说司法部反托拉斯局负责处理计算机软件金融服务媒体和娱乐以及电信市场的竞争问题联邦贸易委员会处理汽车和卡车计算机硬件能源医疗药品制造和生物技术等领域的反竞争行为美国并列设置了两个执行法托拉斯法的联邦行政机构已经快一百年了但美国人并不认为这是一个好经验因为管辖权重合的两个联邦机构执行反托拉斯法与一个执法机构相比肯定是成本高而效率低三日本的反垄断法执法机构日本的反垄断法是战后美国占领当局强制制定的全面体现了美国的自由市场理念但是由于日美传统和经济环境的巨大差异日本的反垄断法经过数次修改发生极大变化日本反垄断法执法机构为集美国司法部和联邦贸易委员会职能于一身的公正交易委员会公正交易委员会是根据1947年禁止私人垄断及确保公正交易法设立的属内阁总理大臣管辖独立行使职权委员会由委员长和4名委员组成委员长由首相任命并经两院同意为处理公正交易委员会的事务委员会下设事务总局负责公正交易委员会的日常事务按照禁止私人垄断及确保公正交依法第二十七条之中的规定公正交易委员会负责的事务包括对私人垄断的规制对不正当交易限制的规制对不正当交易方法的规制队垄断状态的规制等委员会的权力包括行政权准司法权和立法权事务总局下设办公厅经济交易局和审查局事务总局设有5人的审判官其他职员包括相当数量检察官律师或者有律师资格的人审查局下设特别审查部事务总局还在7处设有地方事务所四比较及启示1美国欧盟及日本执法体制的特点及比较通过以上对美国欧盟及日本执法机构设置的比较可以发现与欧盟相比美国反垄断法的执法机构是它本来就存在的法庭体系具有如下特点第一美国法庭的权力分布更广不当判决造成的影响面较小第二美国法官实行终身制执行反垄断法的水平较容易得到持续提高第三美国是习惯法体系案件随时间逐渐变化判决比较容易向理性靠拢而欧盟的反垄断法执行机构是一个由受委派的官员组成的委员会其执法机构存在如下几个问题第一反垄断官员没事儿找事儿干反垄断官员越积极市场经济受到的干扰就越大第二官员并非终身制他们没有持续学习维护自己终身荣誉的冲动第三欧盟委员会是欧盟的一个下属机构远不如美国的法院体系具有独立性美国与日本的反垄断法执法体制既有相当一致性也有差异性具体表现在如下几方面第一在组织机构设计人员构成及执法程序具有相当的一致性组织机构设计上都体现了独立性委员会的委员一经总统任命不得轻易罢免权威性委员会具有反垄断的执法权且在执法中具有准司法权有效的制衡性委员会可以做出准司法判决并通过法院予以强制实施但两国反垄断法都对这一权力进行了制衡当然在具体的执法实践中日本的公正交易委员会在独立性权威性方面较美国要弱一些人员构成具有专业性审判和上述程序也有相当的一致性第二在执法机构和权限方面有很大差异美国的执法体制是一种分权加强化的多元执法体制而日本则是集权加制约的准二元执法体制这种差距基于两国经济背景和政治传统上的巨大差异2我国现行反垄断法执法机构的问题与对策一我国现行反垄断法执法机构的缺陷我国现行立法确定的反垄断执法机构不完善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1执法机构主体规定模糊我国反垄断法草案没有对执法机关作出明确规定2多头执法局面混乱3缺乏权威性无法完成国际合作交流的任务二政策建议对于中国而言我们不能不能完全照搬美国欧盟或者日本模式但是我们应吸收他们合理科学的组织原则建立稳定的独立执法机关和有效的执法体系由于我国是一个后进的发展中国家实现现代化的历程与日本战后的情形具有一定的相似性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我们不仅需要在国内市场处理竞争与垄断的关系也需要加快经济发展增强我国企业的国际竞争力基于我国的国情我们只能设立一个一元的集权的执法体制可以说我们比日本更急切的面着制约性与有效性的矛盾问题能否解决好这一矛盾是我国反垄断法执法体制创立的关键具体体制上可参照日本的一元执法体制和制约模式在有效性方面可参照美国中央与地方的分权模式赋予每一省地的执法权而不是建立中央执法机构的地方分支机关为了有效地执行反垄断法和有效地参与国际反垄断合作我国应当建立一个直属国务院的反垄断委员会或者称之为公平交易委员会或者竞争委员会如果因编制问题没有建立新机构的可能作为选择方案之一我们何不将现有的机构如国家工商总局改建为国家公平交易委员会这个委员会除了执行反垄断法还可以执行反不正当竞争和消费者保护的职能当然这个机构的工作人员决不应当是国家工商总局的原班人马而是应当来自国家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在制定和执行反垄断法中对这个法律有比较深入研究和有经验的官员此外还应当吸收一定数量的专家包括法学家和经济学家如何建立反垄断执法机构这是我国反垄断立法中的一个难点但同时也是一个最为关键的问题没有一个高效率的执法机关我国反垄断法即便颁布也难以得到有效地执行然而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我国市场的国际化我国企业也迫切需要一个自由和公平的竞争环境因此建立一个统一独立和高效率的反垄断执法机构这是国家执行竞争政策的需要也是深化以市场为导向的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参考文献[1]于立等欧盟竞争政策及其发展趋势世界经济研究2005年第4期[2]于立吴绪亮国际竞争政策的分歧互动与展望世界经济研究2006年第9期[3]王晓晔我国反垄断行政执法机构多元化的难题中国经济时报2006.9.5[4]庞瑞芝美国和欧盟竞争政策的发展动态及启示经济纵横2006年第7期。

美国反垄断法违法判定原则对中国反垄断法的启示

美国反垄断法违法判定原则对中国反垄断法的启示

美国反垄断法违法判定原则对中国反垄断法的启示作者:胡卓智来源:《法制与社会》2011年第32期摘要美国反垄断法的违法判定原则前后经历了“本身违法原则”和“合理原则”。

而今,美国法院不再严格区分两者,而是同时考虑这两个原则。

本文简要介绍和分析了“本身违法原则”和“合理原则”的产生过程、优势和缺陷,进而得出其对中国反垄断立法和司法的启示。

关键词反垄断法本身违法原则合理原则作者简介:胡卓智,华东政法大学本科在读,研究方向:经济法。

中图分类号:D912.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11-278-02一、引言反垄断法作为各国用于抵制国内不公平竞争的重要法律之一,是市场经济国家用于维护市场秩序,保障市场经济正常运行和维护消费者利益的重要工具。

美国是世界上最早实施反垄断政策的国家之一,1890年美国联邦政府通过了第一个全国性的反垄断法——《保护贸易和商业不受非法限制与垄断之害法》,即《谢尔曼法》。

其后,于1914年制定的《克莱顿法》和《联邦贸易委员会法》,以及《罗宾逊—帕特曼法》等一系列的成文法构成美国反垄断法的体系。

美国的反垄断体系,从1890年的《谢尔曼法》至今已经经过了100多年反垄断司法实践,而其中最为重要的是反垄断法的违法确认原则。

随着经济环境的变化,哈佛、芝加哥两大学派的争论,美国反垄断违法原则经历了从“本身违法原则”(perserule)到“合理原则”(ruleofreason)的演进。

本文就这两大反垄断法实施的基本原则作初步分析,并探讨其对中国反垄断立法的启示。

二、“本身违法原则”本身违法原则是指法院在司法实践中根据市场结构或行为本身判断是否违法,而无需考虑该行为对市场是否造成实质性的损害。

1897年判定“泛密苏里运价协会案”时,司法部认为,不论价格合不合理,固定价格本身必然极大地限制成员的竞争自由,违反《谢尔曼法》,根本不必进行经济分析,仅仅根据性质即可判定其违法,这是第一次表达本身违法原则的思想。

美国反垄断法与中国反垄断法的完善

美国反垄断法与中国反垄断法的完善
法 治 论 坛
美 国反垄断法与 中国反垄 断法 的完善
郭子坤
( 华 东政 法 大学 ,上 海 2 0 0 0 6 3)
摘 要 :本 文通 过考 察 美 国反 垄断法 的发 展历 程 ,探 索其 价值 导 向 变化 的轨迹 ,即 由最初 的 注重社 会 公 正到后 来 的促 进 经济 效率 的提 升 ,再 到对 创 新的 保护 ,对 知识 经 济发展 的 支持 。 由此 ,联 系我 国当前反 垄断 法立 法与 实施 过程 中出现 的 问题 ,指 出对 美 国反 垄断 法经 历的 三个 阶段 我 国 I 必须 同 时 面对 ,并 且 着重妥 善解 决 国有 垄断 企业 之 问题 关键 词 :反 垄断 ;经 济发展 ;社 会 公正 ;效率 ;知 识经 济 ; 国有 垄 断企 业
2 美 国反垄断法对我 国反垄断立法的启示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 的进一步发展 ,市场经济体 制的不 断完善 ,与 市场经济发展相适应 ,我国的反垄断法立法工作早在十多年前就 已经 开始 了。 2 0 ) 7 年8 月3 0日,我国的首部反垄断法一 《 反垄断法》获 得人 大通过并于2 0 0 8 年8 月1 日 期开始实施 。其 旨在预防和制止垄 断行 为, 保护市场公平竞争 ,提高经济运行效率 ,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 公共利益 ,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反垄断法也 因此被称为
的历史视角 中去 。在2 O 世纪2 0 年代 的经济大萧条之前 ,自由资本 主义 时期的各国政府对经济采取的是 自由放任 的政策 。在这一基调之 下, 属于经济法 中市场规制法的反垄 断法很难得以很好地贯彻。随着凯恩
斯主义的兴起 ,罗斯福新政的实施 ,国家对经济的调节作用 日益受到 重视 ,反垄断法也得以完善并有效施行。 随着知识经济的兴起 ,2 O 世纪末至本世纪初 ,反垄 断立法 的导向 又有所 变动 。在美 国诉微软垄断案 中美 国政府没有拆解微软公 司,而 是要微 软公 司更富创新精神 、 更有竞争力 、更守法律规则。由此 费者的正 当权益 ,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 ;另一方面 , 立 法机构开始全 面修订完善反垄断法。这一时期 的反垄断立法实现了由 政治意义大 于经济意义到真正发挥 经济调节作用 ,维护竞争秩序 ,提 升经济效率 的重要转变 。 对这一转变的考察需要结合美 国经济发展历程 ,并应纳入 经济法

美国反垄断法的释义及影响

美国反垄断法的释义及影响

美国反垄断法的释义及影响一、引言美国是一个具有高度竞争意识的市场经济体系,为了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美国制定了一系列反垄断法。

本文将对美国反垄断法的释义及其对市场和企业的影响进行探讨。

二、美国反垄断法的基本概述美国的反垄断法主要包括《谢尔曼反垄断法》(Sherman Antitrust Act)、《克雷顿反垄断法》(Clayton Antitrust Act)和《联邦贸易委员会法》(Federal Trade Commission Act)。

这些法律的出台旨在限制企业垄断行为,保护消费者利益和维护市场竞争的公平性。

三、美国反垄断法的释义1. 谢尔曼反垄断法谢尔曼反垄断法是美国历史上首个明确规定垄断行为违法的法律。

该法案于1890年颁布,主要目的是限制企业间的协议和合同,以及企业通过垄断利用市场优势。

该法案规定了“企图垄断”和“垄断行为”等定义,对企业与企业之间的垄断行为予以限制。

2. 克雷顿反垄断法克雷顿反垄断法是在谢尔曼反垄断法基础上制定的一项法案,于1914年颁布。

克雷顿反垄断法针对通过收购、合并等手段形成潜在垄断的企业行为进行限制。

该法案加强了对垄断行为的限制,并规定了哪些行为属于反竞争性的本质。

3. 联邦贸易委员会法联邦贸易委员会法于1914年颁布,成立了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Federal Trade Commission)以监管市场竞争和反垄断行为。

该法律强调监管机构的作用,要求企业遵守公平竞争的原则,禁止虚假和误导性广告。

四、美国反垄断法对市场的影响1. 保护消费者权益美国反垄断法的首要目标是保护消费者权益。

通过限制企业垄断行为,阻止过度定价和市场压制,从而确保消费者能够以公平合理的价格购买到商品和服务。

2. 促进市场竞争反垄断法的存在有效地维护了市场竞争的公平性。

它鼓励和保护新进入者的权益,阻止企业通过垄断行为扼杀竞争,从而推动市场更加活跃和创新。

3. 限制企业垄断行为通过制定反垄断法,美国对企业进行垄断行为的限制。

美国反垄断法的内在目标和变化动因-比较法论文-法学论文

美国反垄断法的内在目标和变化动因-比较法论文-法学论文

美国反垄断法的内在目标和变化动因-比较法论文-法学论文——文章均为WORD文档,下载后可直接编辑使用亦可打印——美国作为最早制定和实施反垄断法的国家,从创立之初到一百多年后的今天,相关的经济学理论和法学理论层出不穷,法律制度不断进行调整和变革,而执法标准也在从宽和从严之间摇摆。

美国的理论发展与实践经验为我国反垄断法律制度的完善提供了非常有益的参考,但在我们研究借鉴美国相关理论和具体制度之前,应当研究发现其发展变化的内在规律,并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做出取舍。

纵观美国反垄断法发展的历程,特别是当我们将与之相关的、经济背景和理论发展综合分析后,不难发现美国反垄断法作为经济法的核心组成部分,是国家保障市场秩序、发挥市场调节功能,约束、调整企业行为的重要工具。

美国反垄断法的演变进程是由其背后的经济政策所决定的,从而体现了经济政策对于反垄断法的指引作用。

透过美国反垄断法立法和执法行为的时代变迁,分析美国反垄断法的内在目标和变化动因对于我国初建的反垄断法法律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和执法标准的进一步明确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一、经济运动与反垄断法的初步形成19 世纪80 年代后,随着南北战争的结束和工业化的实现,美国从一个分散的农业国家转变为一个快速发展的工业化国家。

由于法制的缺失和市场秩序尚未形成,企业在竞争中广泛地采用价格协议、掠夺性定价和联合排挤等不公平竞争行为进行恶性竞争。

而大型企业则通过兼并小企业或企业合并迅速形成市场垄断力量,并不择手段地控制战略资源和基础设施。

[1]美国政府开始在国内推行以发展自由经济为核心的经济政策,其主要目标是建立良性的市场经济秩序和避免经济资源被少数企业垄断。

[2]在这一时期以占据主导地位的亚当斯密为代表的古典经济学理论认为应当实现市场的充分竞争,因为价格机制可以实现市场的自动平衡与调节。

在这种经济、社会背景之下,美国反垄断法《谢尔曼法》应运而生。

考虑到《谢尔曼法》过于原则,缺乏具体性的指导,《克莱顿法》和《联邦贸易委员会法》相继出台,构成了美国反垄断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

论我国现阶段反垄断法实施重点——以美国经验为参照

论我国现阶段反垄断法实施重点——以美国经验为参照
实施 的起 步 阶段 ,相关 制度 和操 作 技术 都有 待 实践 的检验 ,存 在 较大 的不 确定 性 和模 糊 性—— 这
类实施特征与美国反托拉斯法形成期实施状况相似。因此 ,我们一方面需要积极积累经验和提高 技 术 ,另一 方 面也需 要 一种 正 常 的心态看 待 反垄 断法 形成 期 实施 面临 的 问题 。为此 ,我 们亟待 从
进 一 步 说 ,考 虑 到垄 断性 行业 与公 用事 业 的密切 关 系 ,从 便 利反 垄断 法实 施 ,营造 良好 实施
环境的层面出发 ,其中最为关键的是培育大众的认知共识 ,在此基础上赢取大众的普遍支持 。在 这 一过 程 中 ,面对 我 国现实 国情 ,面积 大 、人 口多 ,生态 环境 多样 化 ,导致 地 方经 济发 展存在 较
历 史演 进 的维 度 ,客观 地 、历史 地 审视 反垄 断法 形成 期实 施 面临 的重 大 问题 ,以此 为突 破 口推进
反 垄 断法实 施 。
目前 ,我国正处在社会经济发展 的关键转型时期 ,无论是从经济体制的优化 ,还是国内社会
稳 定 的需 要 而言 ,都 面 临着前 所 未有 的挑 战 ,其影 响 不仅关 乎 经济发 展 本身 ,更 关涉 国家 民生 大
收 稿 日期 :2 0 1 3 - 0 5 - 2 0
+本文系中国博 士后科学基金第 5 3批面上资助项 目 “ 优化农业产业化发展与反垄断法实施协 同关系研究 ” ( 项 目批准号 2 0 1 3 M5 3 0 9 6 2 )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 学研究青年基金项 目 “ 反垄断 法实施 的跨 国化 与 国际 化 问题 研究 ” ( 项 目批 准号 1 0 Y J C 8 2 0 0 0 3 ) 的 阶段 性 成 果 。

影响力巨大的美国反垄断法

影响力巨大的美国反垄断法

影响力巨大的美国反垄断法在全球范围内,美国反垄断法堪称具有影响力巨大的法规之一。

其通过限制垄断和保护消费者权益,对经济和市场起到了积极的影响。

本文将从历史背景、主要内容和实际效果三个方面探讨美国反垄断法的影响力巨大,并分析其对全球经济的启示。

一、历史背景19世纪末到20世纪初,美国正经历着快速工业化与经济垄断的时期。

众多大型企业利用垄断地位抑制竞争,导致市场失衡,消费者权益受损。

为应对这一问题,美国政府开始制定反垄断法。

二、主要内容1.《谢尔曼反托拉斯法》(Sherman Antitrust Act)于1890年颁布,是美国第一部反垄断法律。

该法禁止垄断行为和垄断协议,并规定违反法律者将受到惩罚。

此举展示了美国政府准备采取行动来保护市场竞争和消费者权益的决心。

2.《克雷顿法案》(Clayton Act)该法通过修正和完善《谢尔曼反托拉斯法》,在1914年通过,以增强反托拉斯法的效力。

克雷顿法案禁止价格歧视、独家交易以及公司间的共谋行为。

它还加强了反垄断行政机构的权力,并明确了合并和收购的限制。

3.《联邦贸易委员会法》(Federal Trade Commission Act)该法于1914年通过,建立了联邦贸易委员会(FTC),为付诸实施反托拉斯法提供了专门的机构。

该委员会负责监管和调查可能违反反托拉斯法的行为,并保护消费者利益。

三、实际效果1.促进竞争美国反垄断法通过打破垄断地位,鼓励竞争,给予其他公司进入市场的机会。

这阻止了少数大公司长期控制市场,为其他竞争者带来了机会,使市场竞争更加充分。

2.维护消费者利益反垄断法的实施使得市场价格更加合理、公平,并有效避免企业利用垄断地位对消费者进行剥削。

通过限制操纵市场的行为,反垄断法保护了消费者权益,确保市场供给的多样性和质量。

3.鼓励创新反垄断法制约了过度集中和垄断公司的行为,为创新和新兴企业提供了发展的机会。

由于反垄断法保护了竞争的公平性,新兴公司有机会通过提供更好的产品和服务来获得市场份额。

反垄断经典案例

反垄断经典案例

反垄断经典案例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垄断行为一直是一个备受关注的问题。

垄断行为不仅会损害消费者利益,还会扭曲市场竞争秩序,对整个经济社会发展造成不利影响。

因此,反垄断成为了各国政府和监管机构重点关注的领域。

下面,我们将介绍一些反垄断领域的经典案例,以期加深对反垄断工作的理解。

首先,我们来看一下美国历史上著名的反垄断案例——标准石油案。

19世纪末,美国的石油产业由约翰·D·洛克菲勒创建的标准石油公司垄断。

标准石油公司通过横向和纵向整合,控制了石油生产、加工、运输和销售的方方面面,垄断程度之深令人震惊。

在这种情况下,美国政府出面介入,最终于1911年将标准石油公司拆分成34家独立的公司,恢复了市场竞争秩序。

标准石油案成为了美国反垄断法律和制度建设的重要契机,也为后来的反垄断案件提供了宝贵的经验。

其次,我们来看一下中国的反垄断案例——高通案。

高通公司是全球知名的芯片制造商,也是在中国市场占据主导地位的公司之一。

2015年,中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高通公司展开反垄断调查,指控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强迫客户接受不合理的授权条件。

最终,高通公司被罚款数十亿元人民币,并被要求改变其商业行为。

高通案成为了中国反垄断执法的一次标志性事件,也向全世界传递了中国加强反垄断工作的决心和力度。

再次,我们来看一下欧洲的反垄断案例——微软案。

2004年,欧盟委员会对微软公司展开反垄断调查,指控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损害了竞争对手和消费者的利益。

最终,欧盟委员会裁定微软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要求其改变Windows操作系统的销售方式,并处以数十亿欧元的罚款。

微软案成为了欧洲反垄断执法的一个重要案例,也对全球科技巨头的市场行为产生了深远影响。

通过以上案例的介绍,我们不难发现,反垄断工作是全球范围内的重要议题,各国政府和监管机构都在不断加强反垄断执法力度,维护市场竞争秩序,保护消费者和企业的合法权益。

同时,我们也应该认识到,反垄断工作仍然面临着诸多挑战,需要不断完善法律法规和执法机制,加强国际合作,共同应对跨国垄断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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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美国经验看反垄断法的改善美国反垄断法宽恕制度的价值分析评价一项法律制度,必须对该制度设立时所期望达到的目标和功能进行明确,将制度本身在运行过程中实现目标和履行功能的情况作为思考判断的标准。

反垄断法实施制度的目标和功能主要有三个,分别是:实现对理性行为主体的最佳威慑,为垄断行为导致的危害后果提供救济,以及解释、明确反垄断法针对对象所涵盖的具体范围和反垄断法实施标准。

反垄断法实施制度的救济目标和功能包括对竞争秩序的恢复和对受害者的赔偿两个方面。

在实现反垄断法实施制度的功能方面,公共实施与私人实施一样具有解释、明确反垄断法和恢复受损的竞争秩序的作用。

而就公共实施而言,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其在实现最佳威慑效用方面有着不可替代的价值[2]。

作为反垄断法公共实施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宽恕制度存在的价值,也主要在于其是一种能够在很大程度上有利于最佳威慑效用实现的工具。

法律实施制度所意图实现的威慑效用,主要是指对违法行为的法律制裁所能够产生的对理性行为主体的行为导向与遏制效果。

法律实施产生威慑效用的作用原理主要在于,可能遭受的法律制裁对当事人来说是一种成本,当经由法律实施调整过后的成本效益分析使行为主体得出从事违法行为成本大于收益时,自然会打消从事的念头,这时威慑效用就起作用了。

就反垄断法领域而言,经济分析法学派的最佳威慑理论,构成了反垄断法实施制度最佳威慑效用概念的基础。

最佳威慑理论认为,对垄断违法行为设置什么形式以及何种程度的法律责任,能够以最小的社会成本达到最佳的威慑效果,是分析评价反垄断法实施制度的威慑效用所要讨论的核心课题。

反垄断法的实施过程意味着人力、物力等社会资源的成本投入,相关制度设计应努力实现以最小的成本达到最佳的威慑的目的。

最佳威慑理论最基本的前提性假设是“处罚的目的……是在于威慑无效率的违法行为,而不是有效率的违法行为”[3]。

该理论所追求的不是最大威慑,而是介于威慑过度与威慑不足之间的一种最佳状态。

在制裁垄断违法行为这一问题上,威慑过度会压制市场经济发展活力,干扰市场主体正常的经营决策,减缓社会福利的增长;而威慑不足则会纵容违法行为的发生,破坏市场竞争秩序,最终也会导致社会福利的损失。

科学的规则设计使得美国反垄断法宽恕制度在实现对理性行为主体的最佳威慑方面的基本价值得到了充分发挥。

一方面,宽恕制度通过扩展反垄断法公共实施机构的信息和证据来源渠道,在有效节约实施成本的同时,增加垄断违法行为被发现的几率,也增加了不合作的垄断违法行为主体受处罚的可能性,从而客观上加强反垄断法实施的威慑效用;另一方面,宽恕制度对垄断违法行为主体可以起到很好的分化作用。

在违法行为主体就申请宽恕与否进行的成本效益分析决策中,违法行为的预期收益、被发现的几率、发现后的处罚力度以及申请宽恕成功获得豁免的可能性等等都是重要的考虑因素[4]。

宽恕制度的存在增加了行为主体从事垄断违法行为和维持垄断状态的协调合作成本,使得垄断违法行为的期待利益发生改变,进一步减少市场主体从事垄断违法行为的动力。

公司宽恕政策与个人宽恕政策,连同宽恕升级和处罚升级制度,再加上传统的辩诉交易制度,所有这些规定联系在一起,构成了一个相互衔接、共同作用的整套制度体系,在实践中成为了美国反垄断法公共实施机构开展工作中极为有力的博弈武器,极大地实现了反垄断法公共实施制度在最佳威慑效用方面的价值。

我国反垄断法宽恕制度的完善我国《反垄断法》第46条第2款原则性地借鉴引入了美国的宽恕制度。

该条规定:“经营者主动向反垄断执法机构报告达成垄断协议的有关情况并提供重要证据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对该经营者的处罚。

”该条款从宏观层面对宽恕政策的内容,包括实施对象、实施主体、宽恕的范围等进行了明确。

但与美国的制度相比,这一条文明显过于原则,在实际运用中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不足:首先,该法没有对自动豁免的情形作出规定。

自动豁免制度是由美国司法部于1993年出台新的公司宽恕政策时率先确立的,能够有效增强垄断违法行为主体进行宽恕申请的法律后果的可预期性。

根据我国《反垄断法》的相关规定,即使经营者积极主动地向反垄断执法机构报告有关情况,并提供重要证据,反垄断执法机构也“可以”依据自身的某些标准和判断,选择不对该经营者实行处罚减免。

如此一来,主动合作的经营者能否最终实际获得处罚减免客观上处于一种不确定的状态,经营者在考虑是否与执法机构合作时就会产生诸多顾虑。

第二,该法未根据经营者报告时执法机构的证据掌握情况对在执法机构没有获得违法行为任何相关信息时就主动前来报告的首个报告者与其他报告者作出区分,没有以此为基础设置相应的差别对待措施,不利于宽恕制度实效的发挥。

正如阻断共谋各方的信任形成机制是反垄断法打击横向垄断违法行为的基本策略一样[5],宽恕制度的主要运作原理在于瓦解垄断违法行为主体之间的信任关系。

事实上,具有强制执行力的合同就某种意义而言可被视为是信任的替代品[6]。

在协议各方之间缺乏较高程度的信任时,拟定合法有效的合同是“一种规避风险的法律途径”[7]。

然而由于垄断违法协议不受法律保护,没有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因而协议各方彼此之间的信任尤为重要。

垄断违法行为主体报告的时间点是判断报告者主观意思和态度的重要依据,在执法机构没有获得违法行为任何相关信息时主动前来报告的首个报告者,通常对于行为的错误性认识程度较深,改过的思想意图也较明确。

在宽恕制度中区分在执法机构没有获得违法行为任何相关信息时就主动前来报告的首个报告者与其他报告者并在豁免时给予差别待遇,有助于在垄断协议缔结各方及其内部的参与员工之间形成一种更为激烈的争取宽恕的竞争态势,鼓励他们尽早与反垄断法执法机构合作。

报告的时间早,对于降低垄断协议对市场经济秩序的危害以及便利执法机构的调查取证工作有着至关重要乃至决定性的意义,不仅有助于及时制止垄断协议危害后果的蔓延扩散,也有利于执法机构及时开展调查,减少因行为直接责任人调职、离任之类的岗位异动或者相关文件资料灭失等原因带来的证据收集方面的困难,为案件的正确处理打下坚实的基础。

第三,该法没有对宽恕政策实施的实体条件和程序性规范作出详细具体的规定,这使得执法机构的自由裁量权过大且缺乏相应有效的约束监督机制,宽恕授予的或然性增加。

根据法经济学的理论,制度运作的透明、规范和可预见性是一项法律制度发挥既定目标的基础,反垄断法的宽恕制度尤其如此。

当事人只有在能够清楚预见宽恕申请与否的不同行为后果并进行相应的利益权衡时,才更可能做出理性的行为决策,宽恕制度的引导作用也才能真正发挥。

不仅如此,宽恕制度适用的直接结果是违法行为主体原本应受处罚的减轻或免除,被滥用的宽恕制度不仅不利于反垄断法最佳威慑功能的达成,还可能给社会带来放纵违法行为主体的负面效果。

反垄断法公共实施所牵涉的诸多利益往往重大复杂,宽恕程序的每一个环节都可能对双方以外的第三方主体的利益造成显著影响,加之公共实施机构作为社会公共利益的代表宽恕垄断违法行为主体的行为本质是一种对公共利益的处分,对这类行为必须设置一定的条件限制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在制度上堵住权力滥用的漏洞,以实现权力的规范化运行。

因此,我国有必要出台对所有反垄断执法机构具有普遍约束效力的规范性文件,详细明确宽恕授予决定作出的实体条件和程序性详细步骤,增加宽恕政策实施过程的透明度和可预见性。

第四,该法也未明确公司职员在以个人而不是公司名义报告时享有的权利。

这主要是因为我国《反垄断法》目前并没有针对垄断违法行为设置针对个人的法律责任,这就还有待公共实施整体制度的配套完善。

事实上,处罚的有效威慑性是宽恕政策真正发挥效用的前提条件之一,在反垄断法实施中设置针对个人的法律责任是有其实际积极的现实意义的。

实践中,直接做出垄断违法行为决策的,并不是以企业形式存在的经营者本身,而是其高层管理人员,正是这些直接责任人员的错误决定导致了垄断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发生。

虽然依据基本的公司法理论,在公司高管做出有关决定时,理论上是代表公司整体利益,在依公司的意志履行其岗位职责,然而实际上在日常经营过程中,这些高层管理人员做出从事垄断违法行为的决定,有时也并不是纯粹出于整体经营利益的考虑,而是间接附带掺杂了个人自身的某些利益驱动,例如为了升职或者充实自己年终奖金福利的红包等等。

如果不对有关个人制定相应的法律责任,而只对以企业形式存在的经营者进行处罚,就很可能在对经营者的处罚决定最终做出,企业实际内化垄断违法行为的成本,公共实施的威慑效果实际起作用时,原本负责垄断违法行为决策的个人早就跳槽到其他公司,其手中掌握的与被处罚的企业利润有关的诸如期权等之类的财产也早已通过各种渠道套现。

这就导致该针对企业的处罚决定可能对垄断违法行为起不到什么威慑作用,这无疑是对应受追诉的不法分子的一种放纵。

在对个人设置的法律责任形式上,我国可以考虑借鉴美国的做法针对一些性质十分恶劣、情节严重、给国民经济造成重大影响的垄断违法行为设置刑事责任。

刑事责任本身所携带的强烈的道义谴责标签,特别是监禁所带来的对个人名誉的影响[8],一方面能够加大处罚的威慑效果,帮助宽恕政策实际发挥作用,促进公共实施最佳威慑功能的实现,另一方面也有益于提高全社会主体的相关权利意识。

2010年12月3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第53号令公布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禁止垄断协议行为的规定》,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其中的第11条细化了反垄断法宽恕制度的适用条件,第12条是关于自动豁免的规定。

该文件的出台有助于提高我国宽恕制度的可操作性和实施的规范性,但仍有不足。

一方面,由于我国反垄断法的公共实施采取的是由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统筹,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国家工商总局和商务部多头执法的模式,各机构的权责划分不甚明确,存在着交叉重叠的模糊地带,该文件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颁布的部门规章,法律位阶较低,适用范围和作用在实践中势必大打折扣;另一方面,该文件明显具有我国现有的反垄断法公共实施制度规定的普遍性特点,在措辞上仍然采用十分笼统原则的用语,对比美国的成熟制度,该规定在明确宽恕授予的实体条件和具体程序方面仍然存在很大的完善空间。

该规章第11条虽然在一定程度上细化了宽恕授予的实体条件,但却仅仅规定了“经营者主动报告的时间顺序、提供证据的重要程度、达成、实施垄断协议的有关情况以及配合调查的情况”这些因素,措辞抽象,没有明确诸如及时有效地终止参与违法行为、不是违法性的领导者或发起者以及在可能时向受害主体返还非法获利等条件,不仅不利于宽恕制度积极价值的实现,也不利于减小反垄断法违法行为所带的社会危害。

在自动豁免问题上,该规章第12条不考虑报告时公共实施机构对垄断协议的相关信息和证据资料掌握情况对于首个报告者采取一刀切的免除处罚的自动豁免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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