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2019
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2019
《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是根据我国环境保护部的《地表水监
测与评价报告》(GB17314-2008)和《污水排放监测与评价报告》(GB/T 16159-2013)制定的一套环境监测技术规范。本规范规定了地
表水和污水监测中常见指标的测量方法,采样程序、检查及校验要求,以及数据处理和分析要求等内容。
一、地表水检测:
1. 水体类别:根据地表水存在的自然环境和水域管理状况,测定水体
类别;
2. 水质指标:测定水中常见的水质指标,如水的温度、pH值、溶解氧、硝酸盐、亚硝酸盐、总磷,以及有机污染物,可根据地表水环境的特
殊性进行细化;
3. 物理特性:测定其它物理特性指标,如浊度、砷、放射性等;
4. 生物指标:测定常用的浮游植物、底栖动物、藻类氧化还原指标。
二、污水检测:
1. 危害水质指标:测定水中的有毒锈蚀性物质、有机废水、AOX、污染性有机污染物,以及类似废水处理结果的其他污染物;
2. 水的物理特性:测定水的pH值、水的温度、浑浊度以及COD;
3. 水的活性:测定阴离子表面张力、盐度、锂、硼、氨离子浓度等;
4. 生物指标:测定浮游微生物、藻类以及水中重金属等毒性物质;
5. 水与有机污染物的关系:对有机污染物进行测量,以评估水的污染级别;
6. 污染物控制技术:针对污染物分析测定结果,综合考虑污染物控制技术及废水处理工艺。
本规范规定的检测指标、采样要求、仪器校验等内容,将为我国地表水和污水监测工作提供参考依据,促进我国环境监测水平的提高。
水质监测规范
水质监测规范
水质监测规范是对水体环境进行监测和评估的一项重要工作,以确保水质安全和环境保护。以下是一份水质监测规范的示例,包括监测目标、监测方法、监测频率和结果评估等内容。
一、监测目标
1. 监测水体的理化指标,包括水温、pH值、溶解氧、浊度等。
2. 监测水体的主要污染物,包括重金属、有机物、氮、磷等。
3. 监测水体的微生物污染,包括大肠杆菌、致病菌等。
4. 监测水体的生态指标,包括水生植物、底栖生物等。
二、监测方法
1. 采样方法:按照规定的采样点进行采样,采样时要注意避免污染,确保采样的代表性和准确性。
2. 分析方法:采用标准的分析方法进行水样分析,确保数据的可比性和准确性。
3. 仪器设备:使用先进的水质监测仪器设备进行监测,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三、监测频率
1. 表面水体:定期监测,一般为每月或每季度进行一次监测。
2. 地下水:定期监测,一般为每年进行一次监测。
3. 生活饮用水:每年进行一次监测,配合定期的自查工作。
四、监测结果评估
1. 根据监测结果,对水体的各项指标进行评估,判断水质是否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
2. 对不符合标准的水体,要进行追踪监测,找出污染源,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治理和修复。
3. 结果评估要及时进行,确保对水质问题的及早发现和处理。
4. 监测结果要及时向相关部门和公众公开,保障信息的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
五、监测质量控制
1. 监测过程中要严格遵守相关的操作规范和质控要求,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2. 采用国家或行业标准的监测方法和仪器设备,确保数据的可比性和一致性。
2022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技术规范HJ 91
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技术规范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的布点与采样、监测项目与分析方法、监测数据处理、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原始记录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江河、湖泊、水库和渠道等地表水的水环境质量手工监测。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未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GB 3838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T 4883 数据的统计处理和解释正态样本离群值的判断和处理
GB/T 8170 数据修约规则与极限数值的表示和判定
HJ 493 水质样品的保存和管理技术规定
HJ 630 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技术导则
HJ 1075 水质浊度的测定浊度计法
RB/T 214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检验检测机构通用要求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评审补充要求》(市场监管总局国市监检测〔2018〕245号)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水环境质量监测 water environmental quality monitoring
为了掌握水环境质量状况和水系中特性指标的动态变化,对水的各种特性指标取样、测定,并记录或发出讯号的程序化过程。
3.2
流域 watershed;basin;catchment
地表水及地下水的分水线所包围的集水区。习惯上指地表水的集水区域。
3.3
水系 drainage system
干流、支流和流域内的湖泊、沼泽或地下暗河相互连接组成的系统。
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91-2002)
1 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对江河、湖泊、水库和渠道的水质监测,包括向国家直接报送监测数据的国控网站、省级(自治区、直辖市)、市(地)级、县级控制断面(或垂线)的水质监测,以及污染源排放污水的监测。
2 引用标准
以下标准和规范所含条文,在本规范中被引用即构成本规范的条文,与本规范同效。
GB 6816—86 水质词汇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
GB 11607—89 渔业水质标准
GB 12997—91 水质采样方案设计技术规定
GB 12998—91 水质采样技术指导
GB 12999—91 水质采样样品的保存和管理技术规定
GB 5084—92 农田灌溉水质标准
GB/T 14581—93 水质湖泊和水库采样技术指导
GB 50179—93 河流流量测量规范
GB 15562.1—1995 环境保护图形标志排放口(源)
GB 8978—1996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 3838—2002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HJ/T 15—1996 超声波明渠污水流量计
卫生部卫法监发[2001]161 号文,生活饮用水卫生规范
ISO 555—1:1973 明渠中液流的测量稳流测量的稀释法第一部分恒流注射法
ISO 555—2:1987 明渠中液流的测量稳流测量的稀释法第二部分积分法
ISO 555—3:1987 明渠中液流的测量稳流测量的稀释法
第三部分恒流积分法和放射示踪剂积分法
ISO 748:1979 明渠中液流的测量速度面积法
ISO 1070:1973 明渠中液流的测量斜速面积法当上述标准和规范被修订时,应使用其最新版本。
3 定义
3.1 潮汐河流
水与废水监测技术规范
断面水质达标百分率是对单个监测断面达标 情况的分析,在多次监测中达到Ⅲ类水质的次数 占总监测次数的百分比。 河流、水系水质达标率(%) 评价方法采用断面比例 法,即评价河流、水系达Ⅲ类标准断面数占监测 断面数之百分比。
地表水环境质量评价
——定性评价
在描述断面水质状况时,定性评价分为:优、良好、 轻度污染、中度污染、重度污染五个等级。 他们之间的对应关系为:
地表水环境功能区达标评价
功能区类型 1 自然保护区 评价项目 按5.1.1节规定的9个项目 注备 其它项目超过Ⅲ类水质标 准限值时应加密监测并参 加评价。 2 饮用水源保护区 pH值、溶解氧、氨氮、石油类、高锰 其它项目超过Ⅲ类水质标 酸盐指数、汞、铅、挥发酚 准限值时应参加评价。 3 渔业用水区 pH值、溶解氧、氨氮、石油类、高锰 其它重金属浓度超过Ⅴ类 酸盐指数、挥发酚、汞、镉 水质标准限值时应参加评 价。 pH值、氨氮、石油类、化学需氧量 pH值、溶解氧、氨氮、石油类、高锰 酸盐指数、粪大肠菌群 pH值、石油类、汞、铅、镉、全盐量
城市地表水功能区达标评价
城市所有地表水功能区达标个数占全部功能区的 90% 以上,该城 市地表水功能区达标。
地表水环境功能区达标评价
水环境功能区内断面(点位)及功能区达标时, 不评价主要污染项目。 确定了主要污染项目的同时,应在项目后标注 其最大超标倍数,如CODMn(1.2)。 断面(点位)主要污染项目的确定方法 水环境功能区内断面(点位)评价中,断 面(点位)超过规定的功能区标准的项目为超 标项目;将超标项目按其断面超标倍数大小排 列,取断面超标倍数最大的前三项为主要污染 项目。
测技术规范(HJ-T91-2002)
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2003-01-01 实施HJ/T 91—2002
[1] 前言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一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建立监测制度、制订监测规范”的要求,制定本技术规范。
本规范规定了地表水和污水监测的布点与采样、监测项目与相应的监测分析方法、流域监测、监测数据的处理与上报、污水流量计量方法、水质监测的质量保证、资料整编等内容。
本规范还规定了污染物总量控制监测、建设项目污水处理设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应急监测的基本方法。
本规范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规范由中国环境监测总站负责起草。
本规范委托中国环境监测总站负责解释。
本规范为首次发布,于 2003 年 01 月 01 日起实施。
[2] 1 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对江河、湖泊、水库和渠道的水质监测,包括向国家直接报送监测数据的国控网站、省级(自治区、直辖市)、市(地)级、县级控制断面(或垂线)的水质监测,以及污染源排放污水的监测。
[3] 2 引用标准
以下标准和规范所含条文,在本规范中被引用即构成本规范的条文,与本规范同效。
GB 6816—86 水质词汇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
GB 11607—89 渔业水质标准
GB 12997—91 水质采样方案设计技术规定
GB 12998—91 水质采样技术指导
GB 12999—91 水质采样样品的保存和管理技术规定
GB 5084—92 农田灌溉水质标准
GB/T 14581—93 水质湖泊和水库采样技术指导
GB 50179—93 河流流量测量规范
GB 15562.1—1995 环境保护图形标志排放口(源)
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要求规范(HJ-T91-2002)
1 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对江河、湖泊、水库和渠道的水质监测,包括向国家直接报送监测数据的国控网站、省级(自治区、直辖市)、市(地)级、县级控制断面(或垂线)的水质监测,以及污染源排放污水的监测。
2 引用标准
以下标准和规范所含条文,在本规范中被引用即构成本规范的条文,与本规范同效。
GB 6816—86 水质词汇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
GB 11607—89 渔业水质标准
GB 12997—91 水质采样方案设计技术规定
GB 12998—91 水质采样技术指导
GB 12999—91 水质采样样品的保存和管理技术规定
GB 5084—92 农田灌溉水质标准
GB/T 14581—93 水质湖泊和水库采样技术指导
GB 50179—93 河流流量测量规范
GB 15562.1—1995 环境保护图形标志排放口(源)
GB 8978—1996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 3838—2002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HJ/T 15—1996 超声波明渠污水流量计
卫生部卫法监发[2001]161 号文,生活饮用水卫生规范
ISO 555—1:1973 明渠中液流的测量稳流测量的稀释法第一部分恒流注射法
ISO 555—2:1987 明渠中液流的测量稳流测量的稀释法第二部分积分法
ISO 555—3:1987 明渠中液流的测量稳流测量的稀释法第三部分
恒流积分法和放射示踪
剂积分法
ISO 748:1979 明渠中液流的测量速度面积法
ISO 1070:1973 明渠中液流的测量斜速面积法当上述标准和规范被修订时,应使用其最新版本。
3 定义
3.1 潮汐河流
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91-2002)
1 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对江河、湖泊、水库和渠道的水质监测,包括向国家直接报送监测数据的国控网站、省级(自治区、直辖市)、市(地)级、县级控制断面(或垂线)的水质监测,以及污染源排放污水的监测。
2 引用标准
以下标准和规范所含条文,在本规范中被引用即构成本规范的条文,与本规范同效。
GB 6816—86 水质词汇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
GB 11607—89 渔业水质标准
GB 12997—91 水质采样方案设计技术规定
GB 12998—91 水质采样技术指导
GB 12999—91 水质采样样品的保存和管理技术规定
GB 5084—92 农田灌溉水质标准
GB/T 14581—93 水质湖泊和水库采样技术指导
GB 50179—93 河流流量测量规范
GB 15562.1—1995 环境保护图形标志排放口(源)
GB 8978—1996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 3838—2002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HJ/T 15—1996 超声波明渠污水流量计
卫生部卫法监发[2001]161 号文,生活饮用水卫生规范
ISO 555—1:1973 明渠中液流的测量稳流测量的稀释法第一部分恒流注射法
ISO 555—2:1987 明渠中液流的测量稳流测量的稀释法第二部分
积分法
ISO 555—3:1987 明渠中液流的测量稳流测量的稀释法第三部分恒流积分法和放射示踪剂积分法
ISO 748:1979 明渠中液流的测量速度面积法
ISO 1070:1973 明渠中液流的测量斜速面积法当上述标准和规范被修订时,应使用其最新版本。
3 定义
3.1 潮汐河流
07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 - T91-2021)
07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 - T91-2021)
1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对江河、湖泊、水库和渠道的水质监测,包罗向国家直接报送监测数据的国控网站、省级(自治区、直辖市)、市(地)级、县级控制断面(或垂线)的水质监测,以及污染源排放污水的监测。
2引用标准
以下标准和规范所含条文,在本规范中被引用即构成本规范的条文,与本规范同效。
GB 6816—86 水质词汇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
GB 11607—89 渔业水质标准
GB 12997—91 水质采样方案设计技术规定
GB 12998—91 水质采样技术指导
GB 12999—91 水质采样样品的保留和办理技术规定
GB 5084—92 农田灌溉水质标准
GB/T 14581—93 水质湖泊和水库采样技术指导
GB 50179—93 河流流量测量规范
GB15562.1—1995 环境庇护图形标记排放口(源)
GB8978—1996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3838—2002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HJ/T15—1996 超声波明渠污水流量计
卫生部卫法监发[2001]161号文,生活饮用水卫生规范
ISO 555—1:1973 明渠中液流的测量稳流测量的稀释法第一部分恒流注射法
ISO 555—2:1987明渠中液流的测量稳流测量的稀释法第二部分积分法
ISO 555—3:1987明渠中液流的测量稳流测量的稀释法第三部分恒流积分法和放射示踪剂积分法
ISO748:1979 明渠中液流的测量速度面积法
ISO 1070:1973 明渠中液流的测量斜速面积法当上述标准和规范被修订时,应使用其最新版本。
水环境标准 【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 T 9
水环境标准【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
规范】HJ T 9
6.2分析方法
6.2.1选择分析方法的原则
6.2.1.1首先选用国家标准分析方法,统一分析方法或行业标准方法。
6.2.1.2当实验室不具备使用标准分析方法时。也可采用原国家环境保护局监督管理司环监[1994]017号文和环监[1995]号文公布的方法体系。
6.2.1.3在某些项目的监测中,尚无"标准"和"统一"分析方法时,可采用ISO、美国EPA和日本JIS方法体系等其它等效分析方法,但应经过验证合格,其检出限、准确度和精密度应能达到质控要求。
6.2.1.4当规定的分析方法应用于污水、底质和污泥样品分析时,必要时要注意增加消除基体干扰的净化步骤,并进行可适用性检验。
6.2.2水和污水的监测分析方法见附表1。
7流域监测
7.1流域监测的目的。流域监测以掌握流域水环境质量现状和污染趋势,为流域规划中限期达到目标的监督检查服务,并为流域管理和区域管理的水污染防治监督管理提供依据。
7.2流域断面。根据流域规划设置的断面,一般分为限期达标断面、责任考核断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界断面。
7.3同步监测
7.3.1同步监测是根据管理需要组织全流域监测站进行的在大致相同的时段内,对主要控制项目的监测。
7.3.2同步监测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中国环境监测总站负责点位(断面)认证,监测全程序技术指导,监测资料的审核汇总以及报告编写工作。在监测期间总站派技术专家到重点地区进行现场技术监督、技术指导。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县环境监测站负责对本地区的同步监测工作具体实施。
07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_T91-2019)
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2003-01-01实施 HJ/T 91—2002
[1] 前言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一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建立监测制度、制订监测规范”的要求,制定本技术规范。
本规范规定了地表水和污水监测的布点与采样、监测项目与相应的监测分析方法、流域监测、监测数据的处理与上报、污水流量计量方法、水质监测的质量保证、资料整编等内容。
本规范还规定了污染物总量控制监测、建设项目污水处理设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应急监测的基本方法。
本规范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规范由中国环境监测总站负责起草。
本规范委托中国环境监测总站负责解释。
本规范为首次发布,于2003年01月01日起实施。
[2] 1 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对江河、湖泊、水库和渠道的水质监测,包括向国家直接报送监测数据的国控网站、省级(自治区、直辖市)、市(地)级、县级控制断面(或垂线)的水质监测,以及污染源排放污水的监测。
[3] 2 引用标准
以下标准和规范所含条文,在本规范中被引用即构成本规范的条文,与本规范同效。
GB 6816—86 水质词汇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
GB 11607—89 渔业水质标准
GB 12997—91 水质采样方案设计技术规定
GB 12998—91 水质采样技术指导
GB 12999—91 水质采样样品的保存和管理技术规定
GB 5084—92 农田灌溉水质标准
GB/T 14581—93 水质湖泊和水库采样技术指导
GB 50179—93 河流流量测量规范
GB 15562.1—1995 环境保护图形标志排放口(源)
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工业化的不断发展,地表水和污水的监测变得越来越
重要。地表水是指地球表面上的湖泊、河流、水库等自然水体,而污水则是指由生活和工业活动产生的含有污染物的废水。地表水和污水的监测技术规范的制定,对于保护水资源、维护生态平衡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需要明确监测的目的和范围。监测的目的可
以包括评估水质状况、发现污染源、监测水质变化等。而监测的范围可以涵盖不同的地理区域、不同的水体类型和不同的污染源。明确目的和范围有助于制定科学合理的监测方案和方法。
其次,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需要规定监测的频率和时间。不同的水体和
污染源有不同的监测需求,有些可能需要每天监测,有些可能只需要定期监测。同时,监测时间的选择也很重要,因为不同的季节和天气条件会对水质产生影响。因此,规定监测的频率和时间可以确保监测结果的准确性和可比性。
第三,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需要明确监测参数和方法。监测参数是指用
于评估水质的指标,如溶解氧、氨氮、总磷等。不同的水体和污染源可能需要监测不同的参数。而监测方法则是指用于测量和分析水质指标的具体技术和设备,如采样方法、分析仪器等。规范监测参数和方法有助于保证监测结果的准确性和可比性。
此外,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还需要规定数据的处理和报告要求。监测数
据的处理包括数据的整理、分析和存储,以及异常数据的处理。而监测报告则是对监测结果的总结和分析,需要清晰明了地呈现监测结果,并提出相应的建议和措施。规范数据的处理和报告要求有助于提高监测数据的可靠性和应用性。
《地表水监测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
附件8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HJ□□□□-20□□
部分代替HJ/T91-2002
地表水监测技术规范
Technical specifications for surface water monitoring
(征求意见稿)
202□-□□-□□发布202□-□□-□□实施
目次
前言 (ii)
1适用范围 (1)
2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术语和定义 (1)
4布点与采样 (2)
5监测项目与分析方法 (9)
6监测数据处理 (10)
7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 (11)
8资料整编 (16)
附录A(资料性附录)常用地表水监测项目的采样和水样保存要求 (18)
附录B(规范性附录)地表水总磷现场监测前处理规定 (21)
附录C(资料性附录)地表水采样记录表 (23)
附录D(资料性附录)常用地表水监测项目分析方法 (24)
前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规范地表水监测的相关技术要求,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地表水监测的布点与采样,监测项目与分析方法,监测数据处理,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资料整编等内容。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C和附录D为资料性附录,附录B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是对《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91-2002)中地表水监测技术规范部分的修订。修订的主要内容如下:
——增加了附录A,将水样保存和容器的洗涤统一为附录A;
——增加了附录B,明确了地表水总磷现场监测前处理规定;
——增加了附录C,将资料整编章节中表格统一为附录C;
——增加了附录D,将原附表1统一为附录D,更新了地表水监测项目分析方法;
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要求规范(HJ-T91-2002)
1 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对江河、湖泊、水库和渠道的水质监测,包括向国家直接报送监测数据的国控网站、省级(自治区、直辖市)、市(地)级、县级控制断面(或垂线)的水质监测,以及污染源排放污水的监测。
2 引用标准
以下标准和规范所含条文,在本规范中被引用即构成本规范的条文,与本规范同效。
GB 6816—86 水质词汇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
GB 11607—89 渔业水质标准
GB 12997—91 水质采样方案设计技术规定
GB 12998—91 水质采样技术指导
GB 12999—91 水质采样样品的保存和管理技术规定
GB 5084—92 农田灌溉水质标准
GB/T 14581—93 水质湖泊和水库采样技术指导
GB 50179—93 河流流量测量规范
GB 15562.1—1995 环境保护图形标志排放口(源)
GB 8978—1996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 3838—2002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HJ/T 15—1996 超声波明渠污水流量计
卫生部卫法监发[2001]161 号文,生活饮用水卫生规范
ISO 555—1:1973 明渠中液流的测量稳流测量的稀释法第一部分恒流注射法
ISO 555—2:1987 明渠中液流的测量稳流测量的稀释法第二部分积分法
ISO 555—3:1987 明渠中液流的测量稳流测量的稀释法第三部分
恒流积分法和放射示踪剂积分法
ISO 748:1979 明渠中液流的测量速度面积法
ISO 1070:1973 明渠中液流的测量斜速面积法当上述标准和规范被修订时,应使用其最新版本。
3 定义
3.1 潮汐河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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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心整理
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一、 水样的采集
水样的采集其中包括(1)瞬时水样指从水中不连续地随机(就时间和断面而言)采集的单一样品,一般在一定的时间和地点随机采取。(2)等比例混合水样指在某一段时间内,在同一采样点位所采水样量随时间或流量成比例的混(1(2(3(4(5二、 监测断面的布设原则监测断面在总体和宏观上须能反应水系或所在区域的水环境质量状况。各断面的具体位置须能反映所在区域环境的污染特征;尽可能以最少的断面获取足够的有代表性的环境信息;同时还须考虑实际采样时的可能性和方便性。 三、 采样频次与采样时间
(1)饮用水源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交界断面中需要重点控制的监测断面每月至少采样一次。
(2)国控水系、河流、湖、库上的监测断面,逢单月采样一次,全年六次
(3)水系的背景断面每年采样一次。
(4)如某必测项目连续三年均未检出,且在断面附近确定无新增排放源,而现有污染源排污量未增的情况下,每年可采样一次进行测定。一旦检出,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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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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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法,系指对已用容器的一般洗涤方法。如新启用容器,则应事先作更充
分的清洗,容器应做到定点、定项。采样器的材质和结构应符合《水质采
样器技术要求》中的规定。
五、采样方法
(1)采样器聚乙烯塑料桶、单层采水瓶、直立式采水器、自动采水器
(2)采样数量在地表水质检测中通常采集瞬时水样,在水样采入或装入容器后,应按要求加入保存剂。
注意事项(1)采样时不可搅动水底的沉积物。(2)采样时应保证采样点的位置准确。必要时使用定位仪(GPS)定位。(3)认真填写“水质采样记录表”,用签字笔或硬质铅笔在现场记录,字迹应端正、清晰,项目完整。(4)保证采样按时、准确、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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描述
装箱时应用泡沫塑料等分隔,以防破损。箱子上应有“切勿倒置”等明显标志。同一采样点的样品瓶应尽量装在同一个箱子中;如分装在几个箱子内,则各箱内均应有同样的采样记录。运输前应检查所采水样是否已全部装箱。运输时应有专门押运人员。水样交化验室时,应有交接手续。每次分析结束后,除必要的留存样品外,样品瓶应及时清洗。水环境例行监测水样容器和污染源监测水样容器应分架存放,
不得混用。各类采样容器应按测定项目与采样点位,分类编号,固定专用。
八、污水监测的布点与采样
污染源水质监测点位的布设
布设原则
第一类污染物采样点位一律设在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的排放口或专门处理此类污染物设施的排口
第二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单位为毫克每升(pH、粪大肠菌群除外)
年
企业自我监测:工业废水按生产周期和生产特点确定监测频率。一般每个生产日至少3次。
九、应急监测
(1)突发性水环境污染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