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4第四章具体行政行为概述
具体行政行为概述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第四章具体行政行为概述第一节具体行政行为的概念一、具体行政行为的定义和构成具体行政行为,是我国行政法上的重要制度和行政法学上的重要概念。
行政诉讼法以国家立法形式明确提出具体行政行为后,最高人民法院在1991年和1999年对此作出过两次司法解释。
这些解释在很大程度上是从诉讼程序角度进行的,但是为阐明和发展这一制度提供了基础。
1991年的司法解释规定,“具体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政管理活动中行使行政职权,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特定的具体事项,作出的有关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
1999年的司法解释改变了表达方式,把对具体行政行为的解释同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范围结合起来。
首先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属于人民法院行政法诉讼的受案范围;然后再列举提出不属于这一受案范围的六种行政行为。
1999年的解释认为,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中的行政行为,是与行使国家行政权力有关的,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益产生实际影响的作为和不作为。
这种意义上的行政行为,实际上包括了单方行为和双方行为。
上述解释和认识的出发点和作用,是通过解释行政行为的内涵来确定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围,这与行政法上具体行政行为制度的含义和作用并不完全相同。
从理论上说,具体行政行为是对有共同法律特征的一类行政措施的概括,赋予具备这些特征的行政措施以确定的法律效果,形成一个特定的法律制度。
这些共同法律特征具有构成要素的性质。
因此了解具体行政行为概念的途径,就是认识具体行政行为的基本法律特征,并且以此掌握具体行政行为的构成要具体行政行为,是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就特定事项对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作出的单方行政职权行为,是狭义的具体行政行为。
这一定义强调具体行政行为是一种单方行政职权行为。
04第四章具体行政行为概述
第四章具体行政行为概述第一节具体行政行为的概念一、具体行政行为的定义和构成具体行政行为,是我国行政法上的重要制度和行政法学上的重要概念。
行政诉讼法以国家立法形式明确提出具体行政行为后,最高人民法院在1991年和1999年对此作出过两次司法解释。
这些解释在很大程度上是从诉讼程序角度进行的,但是为阐明和发展这一制度提供了基础。
1991年的司法解释说,“具体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政管理活动中行使行政职权,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特定的具体事项,作出的有关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
1999年的司法解释改变了表达方式,把对具体行政行为的解释同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范围结合起来。
首先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属于人民法院行政法诉讼的受案范围;然后再列举提出不属于这一受案范围的六种行政行为。
1999年的解释认为,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中的行政行为,是与行使国家行政权力有关的,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益产生实际影响的作为和不作为。
这种意义上的行政行为,实际上包括了单方行为和双方行为。
上述解释和认识的出发点和作用,是通过解释行政行为的内涵来确定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围,这与行政法上具体行政行为制度的含义和作用并不完全相同。
从理论上说,具体行政行为是对有共同法律特征的一类行政措施的概括,赋予具备这些特征的行政措施以确定的法律效果,形成一个特定的法律制度。
这些共同法律特征具有构成要素的性质。
因此了解具体行政行为概念的途径,就是认识具体行政行为的基本法律特征,并且以此掌握具体行政行为的构成要素。
具体行政行为,是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就特定事项对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作出的单方行政职权行为,是狭义的具体行政行为。
这一定义强调具体行政行为是一种单方行政职权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
3
司法审查
行政行为可以通过司法审查来评判其 合法性和合理性。
行政行为的问题与建议
1 权பைடு நூலகம்过度集中
2 监督不力
行政行为可能存在的问题之一是权力过度 集中,容易产生滥用行政权力的情况。
监督机制不健全导致行政行为的监督不力, 容易引发不公正和腐败问题。
3 缺乏透明度
4 加强法律保障
行政行为的透明度不足,公民对行政行为 的了解和监督受到限制。
行政处罚
行政机关对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给予的法 律责任。
行政奖励
行政机关对在某一领域或工作中作出突出贡 献的个人或组织给予的表彰和奖励。
行政行为的主体和客体
主体
行政机关作为行政行为的主体,行使行政权力。
客体
行政行为的客体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行政行为的条件和要求
依法依规 合理适当 公开透明 诚实守信
具体行政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根据法定职权,对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进行的 具体指导、规制和处罚。了解行政行为的定义、作用和意义对我们理解行政 机关的功能至关重要。
行政行为的种类
行政许可
行政机关依法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 请给予的同意或批准。
行政裁决
行政机关根据法律、法规对特定案件所作出 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裁定。
建议加强法律保障,明确行政行为的权限 和条件,确保公正、公平和合理。
行政行为必须以法律为依据,依照法定程序进 行。 行政行为应当与具体情况相符,不得过度干预。
行政行为应当公开,便于公民监督。 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行为时应当诚实守信,不 得滥用职权。
行政行为的监督和救济
1
监督
公民可以通过举报、投诉等方式对行
第四章行政行为概述
为。
• 所谓抽象行政行为,指行政主体针对
不特定的对象设定或规定的具有普遍约束
力的行为规范的活动。
•
包括行政主体制定行政法规、规章、
进行法律解释和各种行政规范性文件等。
理
• 具体行政行为在功能上是具体适用法律规范而不
解
是在设定具有普遍意义的规范,而且它针对的是
特定对象,对特定的对象具有约束力
•
所谓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
立,并具有行政主体资格。
•
(2)人员合法。行政行为总是通过行政主体的工作人员具体
实施,这些人员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所实施的行政行为方有效。
•
(3)委托合法。
•
①委托的行政主体必须具有合法的委托权限;
•
②接受委托者必须具备从事行政活动的能力;
•
③被委托者必须在委托权限内实施行政行为。
• 2、权限合法 • 这是行政行为合法有效的权限方面的要件。
种批准、许可行为等),或行政主体与相对人的共同 过错(如行政行为是在相对方行贿,行政主体工作人 员受贿的情况下作出的)所引起的,行政行为撤销, 行政主体通过相应行为已给予相对方的利益均要收回;
行政相对人因行政行为撤销而遭受到的损失均由其本 身负责;国家或社会公众因已撤销的行政行为所受到 的损失,应由行政相对方依其过错程度予以适当赔偿; 行政主体或其工作人员对导致行政行为撤销的本身的 过错则应承担内部行政法律责任。
• 第一,行政行为严重违法 • 第二,行政行为明显或显著违法
• 2、行政行为无效的法律结果
•
行政行为被宣布无效后,被行政行为改变的状态应
尽可能恢复到行为以前的状态。
•
行政行为无效的法律结果有:
第4章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
四、行政指导的救济
第一,行政指导本身没有任何瑕疵, 第一,行政指导本身没有任何瑕疵,但接受指导 者因其它原因遭受一定损失, 者因其它原因遭受一定损失,这时行政指导者应 基于信赖保护原则,向被指导者赔礼道歉, 基于信赖保护原则,向被指导者赔礼道歉,并给 予一定的经济补偿。 予一定的经济补偿。 第二,行政指导者因自身的信息或情报有误, 第二,行政指导者因自身的信息或情报有误,而 误导了被指导者, 误导了被指导者,结果使被指导者受到较大损害 行政指导者应考虑行政机关占有信息、 ,行政指导者应考虑行政机关占有信息、情报方 面的全面性、权威性而负有一定的补偿责任。 面的全面性、权威性而负有一定的补偿责任。 第三,行政指导本身内容违法, 第三,行政指导本身内容违法,受指导者在不知 情的情况下自愿接受指导而导致损失, 情的情况下自愿接受指导而导致损失,此种行政 指导应纳入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范围。 指导应纳入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范围。 第四,行政指导者以行政指导为名, 第四,行政指导者以行政指导为名,行行政命令 之实时, 之实时,应允许受指导者穷尽一国对行政行为的 所有救济手段。 所有救济手段。
行政合同的种类
BOT政府特许经营合同。 BOT政府特许经营合同。 政府特许经营合同
是英文Build-Operate- (BOT是英文 是英文 - - Transfer的缩写,通常直译为“建设- 的缩写, 的缩写 通常直译为“建设- 经营-转让” 经营-转让”。BOT实质上是基础设施投 实质上是基础设施投
行政事实行为具有的特征
(一)行政性,首先,行政事实行为的主体必须是 行政性,首先, 行政主体。一般的公民、 行政主体。一般的公民、企业等非行政主体所为的 事实行为属于民事事实行为, 事实行为属于民事事实行为,而不是我们所说的行 政事实行为。 政事实行为。 (二)可致权益受损性,行政事实行为不以产生特 可致权益受损性, 定的法律效果为目的, 定的法律效果为目的,也就是说行政主体做出行政 事实行为,并不追求与相对人之间产生、 事实行为,并不追求与相对人之间产生、变更或消 灭某种法律关系。例如, 灭某种法律关系。例如,警察对犯罪嫌疑人刑讯逼 供,他主观上并不是为了向与犯罪嫌疑人之间产生 一定的行政法律关系。 一定的行政法律关系。这也是行政事实行为与行政 法律行为和其他法律行为的最大区别。 法律行为和其他法律行为的最大区别。 (三)多样性,行政事实行为是行政主体为公务目 多样性, 的而为的行为, 的而为的行为,以此与行政主体以机关法人身份从 事的私法事实行为相区别。 事的私法事实行为相区别。
第四章具体行政行为
第四章具体行政行为概述第一节具体行政行为的概念一、定义具体行政行为:行政执法+行政司法。
(主、权、)事实行为:不以影响相对人权利义务为目的的行政活动。
(主、)事实行为的概念在行政法中是一个比较宽泛的概念。
行政主体行使的是没有法律规定的“权力”,并进而作出一个影响相对人权利义务的行为,因此需要承担责任。
比如说非法拘禁、非法殴打等都属于事实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是执行法律的,叫做法律行为。
事实行为往往没有法律依据,但是行政机关做了,影响了百姓的权利,因此都是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有权利必有救济。
所谓的具体行政行为和事实行为的判断标准就是“责”,就是影响了老百姓的权利义务就需要承担责任。
具体行政行为和事实行为是行政诉讼的真正的诉讼标的。
“民告官”中的“民”指的是相对人,在复议程序里是申请人,诉讼程序中是原告,在赔偿程序中是赔偿请求人。
“官”在行政行为中是行政主体,在复议程序中是被申请人,在诉讼程序中是被告,在赔偿阶段叫做赔偿义务机关。
在立法中为什么没有事实行为的概念。
因为被广义具体行政行为所取代了,广义的具体行政行为包括事实行为。
有责就可诉。
准备性行为:程序性、阶段性行为。
(主、权)准备性行为就是行政主体作出的、行使行政权的、但是没有影响到老百姓权利义务的行为。
最典型的就是行政检查、行政调查。
起诉一个行政行为,这种行政行为必须是一个成熟了的、已经影响了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行为。
二、分类1.依职权行政行为与依申请行政行为“依职权”是指行政主体有主动作为的义务;“依申请”是指行政主体有被动作为的义务。
比如:行政处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发现有人违法,必须抓捕违法的人并对其进行处罚,如果看见了不抓捕、不处罚,那就属于不作为。
“依申请”是说必须老百姓先申请。
比如,工商局办理营业执照叫做行政许可,但是,必须是由相对人自己去申请,行政机关才能办理相关许可。
如果老百姓申请以后,符合法定许可条件,但工商局无正当理由不予许可,则构成不作为。
行政法第四章具体行政行为
(二)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
• 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是指具体行政行为并无违法或具有裁量上 的瑕疵,而是行政组织没有全然合乎所追求的目的或不合比例, 但尚有其他合法的内容,得为较优的、较合目的的或较合理的 决定可能,或是根本放弃此一措施较为适当。
• 1、一般不当 • 2、明显不当(显失公正) • 《行政复议法》第28条第3项:……(三)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
• 广义的有瑕疵行为包括违法行为、不当行为、 错误行为,狭义的有瑕疵行为仅指后两者。
• (一)错误的具体行政行为 • 定义:具体行政行为所表现的内容与行政机
关的意思显然不一致,比如书写错误、计算 错误、疏漏或者自动化作业错误等。 • 对于错误的具体行政行为,相对人无合理的 信赖基础,行政机关可随时更正,并且不论 更正的结果是否有利于相对人,不发生信赖 保护的问题。
第一节 具体行政行为的概念
• 具体行政行为与抽象行政行为的区别 • 1、对象 • 2、反复适用 • 3、对相对人权益的;影响 • 4、是否可诉
第一节 具体行政行为的概念
• 具体行政行为的分类 • 1、要式具体行政行为与非要式 • 2、依职权的具体行政行为和依申请
3、羁束的具体行政行为与裁量 • 4、受益的具体行政行为与负担的
A.根据甲厂的申请,某市地质矿产局可以撤销水 电局发给乙厂的采砂许可证
B.水电局应当撤Βιβλιοθήκη 给乙厂发放的采砂许可证 C.若乙厂的采砂许可证被撤销,发放许可证的水 电局应承担乙厂相应的经济损失
D.甲厂可以要求水电局赔偿因向乙厂颁发许可证 给自己造成的经济损失
• 2006年第88题 • 经张某申请并缴纳了相应费用后,某县土地局和某乡政府将一
大损失的
• 撤销的后果
• (1)具体行政行为自撤销之日起溯及无效;
第四章行政行为概述
第四章行政行为概述合同编号:__________合同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甲方:(全称)乙方:(全称)鉴于:第一条服务/商品1.1 甲方同意向乙方提供__________服务/商品,具体内容详见附件一。
1.2 甲方应按照约定时间、数量和质量标准完成服务/商品的提供。
第二条费用及支付2.1 乙方应支付甲方提供的服务/商品的费用,具体金额、付款方式及付款期限详见附件二。
2.2 乙方支付费用后,甲方应提供等额的发票或收据。
第三条履行期限和地点3.1 本合同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服务/商品的履行期限为__________年/月/日。
3.2 服务/商品的提供地点为__________。
第四条违约责任4.1 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或造成对方损失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向对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具体金额详见附件三。
4.2 甲方未按照约定时间、数量和质量标准提供服务/商品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及时补足、更换或退还相应费用。
第五条争议解决5.1 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合同签订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5.2 诉讼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第六条其他约定6.1 本合同附件一、附件二和附件三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6.2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_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_签订日期:__________附件一:服务/商品详细内容附件二:费用及支付明细附件三:违约金支付标准一、附件列表:1. 附件一:服务/商品详细内容2. 附件二:费用及支付明细3. 附件三:违约金支付标准二、违约行为及认定:1. 甲方未按照约定时间、数量和质量标准提供服务/商品2. 乙方未按照约定支付服务/商品费用3. 任何一方未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三、法律名词及解释:1. 甲方:指合同中指明的第一方,具有提供服务/商品的义务。
马怀德版行政法课件 第四章 具体行政行为
C.因甲被打伤,扣押甲物品的行为违法
D.甲被打伤的损失,应由李某个人赔偿
二、行政征收与行政征用 2.
再争议,不得更改
被撤销前推定为有效,撤销后溯及为自始无效
在规划区范执围内行,原力由交通现部门实负责中的对实城市现公交的公司违履法运行营的期查处过,交后由建设部门使负责用。 国家强制力实
属于行政复议范围,因该报告抄送甲,已经涉及到甲的权益
A.属于行政复议范围,因该报告抄送甲,已经涉及到甲的权益 B.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因该报告还没有经过上级机关批准,
没有对甲发生法律效力
C.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因该报告是下级向上级的报告,是内 部行为
D.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因该报告是重复处理行为
第二节、具体行政行为的成立和效 力
一、具体行政行为的成立
营线路重叠,但依《会议纪要》,不能享受免缴交通规费的优惠。
三人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会议纪要》中关于城市公交公司免缴交通规费的规定,并请求确认市政府《会议纪要》关于
市公交公司违法运营查处的内容违法。
问题 1:甲市人民政府《会议纪要》所作出的城市公交公司免缴交通规
费的内容是否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为什么?
问题 3:田某、孙某和王某三人提出的确认甲市人民政府中止城区交通
局对城市公交公司违法运营查处的内容违法的请求,是否属于法院的审
理范围?为什么?
(03-25-单选)某大学对教师甲的工资和职称问题作出处理 意见。甲不服多次向有关部门上访。3年后,某大学根据市教 委的要求,对甲反映的问题再次调查研究,形成材料后报市教 委。市教委拟写了《关于甲反映问题及处理情况》的报告,呈 报省教委,并抄送甲。该报告载明:“我委原则上同意该校对 甲的处理意见,现将此材料报请你委阅示”。甲不服,就市教 委的报告向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下列关于甲的复议申请的表 述哪一个是正确的?
具体行政行为概述为
具体行政行为概述为一、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对个人、组织或其他政府机关(下称“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提供法律保护和规范,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行政许可可以是事前许可,也可以是事后许可,包括建设项目、证照批准、药品生产等方面的许可。
二、行政处罚: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作出惩罚性决定,维护法律的权威和社会的秩序。
行政处罚可以采取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行政拘留、吊销许可证等不同形式,以及行政强制措施。
三、行政裁决:行政机关在处理行政案件、纠纷或争议时,根据法律规定作出具有拘束力的决定。
行政裁决需要依据法律程序进行,并且有相关资源供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诉讼救济。
四、行政征收:行政机关根据法律规定,以公益为目的,对个人、组织的财产采取依法强制的行为。
行政征收主要包括土地征收、资源征收、征用、征募等,同时需要进行公正的补偿。
五、行政执法:行政机关依法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理和实施强制措施的行为。
行政执法包括监督检查、立案调查、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等环节,是行政机关履行法律监督和管理职责的重要方式。
六、行政监督:行政机关对行政行为进行监督,确保其合法、公正、高效、权威,并维护公众利益的行为。
行政监督包括对行政机关的内部监督、对行政行为的审核、对行政执行的监管等。
七、行政合同:行政机关与个人、组织签订的以行政权力为基础的契约关系。
行政合同是在特定情形下,实现政府与市场主体公平竞争和保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相结合的行政行为。
八、行政裁定:行政机关在执行职权、处理案件、提出建议等过程中,对有关事项做出决定或解释的具体行为。
行政裁定以书面形式表达,具有明确的决定效力。
九、行政资助:行政机关以财政拨款、贷款、补贴等方式,对特定的个人、组织提供一定的资金或其他资源支持,以促进公共利益的实现。
以上是对具体行政行为的概述,这些行政行为在保障公共利益、秩序和规范社会行为等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行政行为也在不断演变和完善,以适应不同领域和问题的需求。
具体行政行为概述
行政行为实施程序
1
决策
行政机关制定行政行为的内容、形式和要求。
2
通知
行政机关向相关当事人发送有关行政行为的通知书。
3
履行
被行政行为影响的当事人依法履行行政行为规定的义务。
行政行为的效力和法律后果
1 效力
2 法律后果
行政行为具有法律约束力,对当事人产 生规范效果。
行政行为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产生法 律效果。
强制行政行为
行政机关强制被行政对象履行法定义务,迫使其在法定范围内进行某种行为或者不得进行某 种行为。
规范行政行为
行政机关对特定行为人制定具有普遍适用性的规则,即规范性行政行为。
行政权力的基本要件
合法性 权力性 决定性
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
行政机关以行使行政权力为前提。
行政行为有约束力,对特定客体产生具体 效果。
具体行政行为概述
本演示将介绍具体行政行为的定义、分类、行政权力要件、实施程序、效力 和法律后果、违法行为的救济途径,以及质询和监督。
行政行为的定义和基本特征
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特定对象进行的具体行为,具有明确的目的、 具体的内容行政行为
行政机关根据法律规定,依照相应的程序和标准进行决定的行政行为。
行政行为违法行为的救济途径
行政复议
当事人对行政行为认为存在违法时,可申请行 政复议,要求行政机关重新审查决定。
行政诉讼
当事人对行政行为认为存在违法时,可诉诸行 政诉讼,向人民法院寻求司法保护。
行政行为的质询和监督
质询
公众可以向行政机关提出问题和关切,行政 机关则提供回应和解答。
监督
行政行为受到法定的行政监督机构的监督, 确保行政行为的合法、公正和适当。
简述具体行政行为的概念
简述具体行政行为的概念行政行为是在行政权的范围内由行政机关采取的具体行动,其目的是对于人民的利益进行管理、监管和保障。
行政行为的作用非常重要,涵盖了社会管理的各个方面,因此有必要深入探究其概念、种类、特点、程序及其规范性等方面。
一、概念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为管理社会事务,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行使公共权力,采取利益管理行为和管理行为,对具体对象进行处置、安排、协调等操作的一种综合性行为。
简单地说,行政行为就是由行政机关根据法律和法规行使公共权力,对社会利益进行管理和保障的具体行动。
它具有某种合法性,对具体的行政对象产生一定的影响。
二、种类按性质分类:行政行为可以根据其性质分为两类,即权利行为和决定行为。
权利行为是指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赋予行政对象的权利,如发放证件、批准许可等;而决定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时,根据具体情况做出的一系列处理决策,如处罚决定、命令决定、裁定决定等。
按范围分类:行政行为可以按其作用范围分为县级、市级、省级等行政行为。
按目的分类:行政行为也可以根据其目的分为行政管理行为和公共服务行为。
三、特点1.具有合法性行政行为以法律为依据,为行政机关行使公共权力的法定行为,具有法律规范性和强制性。
2.具有特殊性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特有的行为,不同于私人之间的合同行为、民事行为等。
3.具有公共性行政行为的本质是为公众服务,涉及公共利益而非私人利益。
4.具有相对性行政行为是针对特定对象的行为,是行政机关与其行政对象之间的关系,具有相对性。
5.具有综合性行政行为不同于司法行为的单一性,它是一种复杂的综合性行为,包括权利行为和决定行为等各种形式。
四、程序行政行为的形成和实施需要遵循一定的程序,主要包括听证、公告、回复等环节。
其中,听证是行政行为程序中的重要环节,它保障了被行政行为直接影响的人民群众的权利,使其有权参与司法程序并提出异议。
五、规范性行政行为的规范性主要来自于法律和法规。
第四章行政行为概述(2024版)
第四章行政行为概述(2024版)合同编号:__________甲方: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鉴于甲方愿意向乙方提供某项行政行为,为确保双方合法权益,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特订立本合同,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行政行为概述1.1 本合同所述行政行为是指甲方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政策,对乙方作出的具有特定法律效力和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
1.2 甲方应保证其提供的行政行为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政策的规定,确保乙方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第二条行政行为的履行2.1 甲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内容、范围、条件和程序,向乙方提供行政行为。
2.2 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条件,接受甲方的行政行为。
2.3 本合同约定的行政行为履行期限为:__________。
第三条行政行为的变更和解除3.1 在行政行为履行过程中,如需变更或解除本合同,应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签订书面变更或解除协议。
3.2 甲方不得单方面变更或解除本合同,除非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政策另有规定。
第四条行政行为的效力4.1 本合同约定的行政行为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4.2 本合同约定的行政行为有效期为:__________。
4.3 本合同约定的行政行为失效后,甲乙双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条违约责任5.1 甲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提供行政行为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本合同约定行政行为金额的__________%。
5.2 乙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接受行政行为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本合同约定行政行为金额的__________%。
5.3 甲乙双方其他违约行为,应按照本合同约定或者国家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政策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条争议解决6.1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合同签订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6.2 甲方应保证其提供的行政行为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政策的规定,确保乙方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第四章具体行政行为
占地的费用,每个部门各自为政,有的一年一收,一年一审, 还有的是一次性审了,几年的费用一起收。每个部门都有自 己的游戏规则,政府统一的城信形象就难以树立。 各个部 门都有自己的职责,都要按照自己的职责来行使和收费。
像这一类事情,应该不再是一个部门一个部门再去办理,应 该是统一地来办理。 应该是这个5个不同的职能部门各自行
第四章 具体行政行为
于是,广告公司理所当然地认为,既然政府同意
他们在这里设置广告牌,而且他们也按照要求交
纳了费用,这就意味着政府默许和认可了广告设 立的合法性。十几家广告公司希望政府有关部门 至少要倾听一下他们的意见,于是便提出了要求 听证的申请,但最终没有获准。通告发布 2个月后,
成都市高新区执法局双流县综管办对机场路两侧
宙公司向工商局递交申请并无不当。
第四章 具体行政行为
案例1
工商局在受理红宇宙公司的申请后,应当依据《许可法》 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作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
可的书面决定,而不是依据《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第一
款第(二)项的规定作出不予受理的行政决定。因此, 工商局作出的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决定书属于适用法 律错误,应予纠正。据此法院作出判决,撤销被告工商 局作出的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决定书,并责令工商局
的开采手续,省国土资源厅于当年9月1日答复九江矿冶
总公司,其所申请的矿段已许可九江县金丰矿业有限公 司开采。九江矿冶总公司认为省国土资源厅的行政行为 是违法的,应予以撤销,并向省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 随后,省政府维持了被告的行政行为。九江矿冶总公司
不服,向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
第四章 具体行政行为
加以变更,但是政府部门要补偿,不能不守信用。
自考行政法学串讲笔记:第四章 具体行政行为概述(1)
自考行政法学串讲笔记:第四章具体行政行为概述(1)第四章具体行政行为概述一、概念:是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就特定事项对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作出的单方行政职权行为,是狭义的具体行政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的基本要素:1.具体行政行为是法律行为。
2.具体行政行为是对特定人与特定事项的处理。
第一是就特定事项对特定人的处理。
第是就特定事项对可以确定的一群人的处理。
第三是就特定事项对不特定人的处理。
3.具体行政行为是单方行政职权行为。
4.具体行政行为是外部性处理。
二、具体行政行为的分类1.依职权的和须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
划分标准是行政机关是否以当事人的申请作为开始具体行政行为的条件。
依职权的行政行为,行政机关可以主动实施,无需相对方的请求,如行政处罚(主动的行政行为)。
应申请的行政行为,行政机关必需以相对人的申请为前提,如工商机关颁布营业执照(被动的行政行为)。
贯穿行政诉讼的始终:行政诉讼起诉包罗违法撤销之诉,请求变动之诉,这两种诉讼针对依职权的行政行为;别的,请求作为之诉,它针对应申请的行政行为。
判决时撤销判决、变动判决,履行职责判决,具体适用条件和行为规则有关。
起诉期限,依职权的行政行为自具体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三个月内,而应申请则不同。
2.羁束的和裁量的具体行政行为。
划分标准是具体行政行为受法律拘束的程度。
受法律、法规严格的约束,只能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毫无裁量的余地(如税务机关征税,不能自由创设税种)。
自由裁量行政行为,法律法规规定一个幅度,行政机关在此幅度内斟酌,其意志参予其间(如,治安办理处罚条例规定,罚款20-200元)。
3.授益的和负担的具体行政行为。
划分标准是具体行政行为与当事人之间的权益关系。
4.要式的与不要式的具体行政行为。
划分标准是具体行政行为是否需要具备法定的形式。
5.单方行政行为和双方行政行为:按照行政行为成立时参予的当事人的数目。
典型的双方行为是行政协议(行政机关和对方协商,签订协议,亦在受案范围内),大部是单方行为。
【重要知识点】2018年司法考试行政法精讲:具体行政行为概念
【重要知识点】2018年司法考试行政法精讲: 具体行政行为概念2018年司法考试行政法复习指导:具体行政行为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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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具体行政行为的定义和构成具体行政行为, 是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就特定事项对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作出的行政职权行为。
构成具体行政行为的基本要素有以下各项:1.具体行政行为是法律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的行政意思表示。
这种意思表示的目的是要发生一定的法律后果, 使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得以建立、变更或者消灭。
2.具体行政行为是对特定人与特定事项的处理。
个别性特征是具体行政行为区别于抽象行政行主的主要标志。
它表现为以下三种形式:第一是就特定事项对特定人的处理。
第二是就特定事项对可以确定的一群人的处理。
第三是就特定事项对不特定人的处理。
无论是哪种情形, 归根结底还是看这个行为有没有直接地、确定地影响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3.具体行政行为绝大多数属于单方行使职权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是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所安排的权利义务, 是行政机关依据国家行政法律以命令形式单方面设定的, 不需要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同意。
4.具体行政行为是外部性处理。
具体行政行为是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安排, 是实现行政职能的外部行为措施, 而不是行政机关的内部措施。
二、具体行政行为的分类1.依职权的和依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
划分标准是行政机关是否以当事人的申请作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条件。
前者指行政机关不需要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 直接依职权采取具体行政行为;后者则需要经过当事人的申请, 行政机关才能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这种分类的标准, 是看谁能启动行政行为。
如果是依职权的行为, 行政机关根据自己的判断就可以直接启动, 如果是一个依申请的行为, 必须由当事人申请, 行政机关才能启动。
第四章 具体行政行为概述
第四章具体行政行为概述•一、具体行政行为的定义和构成•具体行政行为:国家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政管理活动中行使行政职权,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特定的具体事项,作出的有关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
(1991年的司法解释)•(一)具体行政行为是外部行为•具体行政行为影响的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一般的社会成员或者社会组织所享有的权益,•如果行政行为影响到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国家机构体系内部的行政组织或者公务人员而享有的权益的,则属于¡°内部行政行为¡±•判断:• 1.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2.某工商局对该局工作人员王某经营的商店的罚款处罚• 3.某市监察局对县土地局干部钱某所做的没收违法所得的决定• 4.某区审计局对丙公司法定代表人所作的离任审计决定• 5.公务员王某向公安局申请出国探亲护照• 6.某外交官员的配偶向外交部申领外交护照•审计行为:•《审计法》第2条: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的财政收支,国有的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以及其他依照本法规定应当接受审计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依照本法规定接受审计监督。
•第48条: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有关财务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有关财政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提请审计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裁决,本级人民政府的裁决为最终决定。
•《护照法》护照分为普通护照、外交护照和公务护照。
•第四条普通护照由公安部出入境管理机构或者公安部委托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领馆和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签发。
•外交护照由外交部签发。
•公务护照由外交部、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领馆或者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以及外交部委托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外事部门签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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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具体行政行为概述第一节具体行政行为的概念一、具体行政行为的定义和构成具体行政行为,是我国行政法上的重要制度和行政法学上的重要概念。
行政诉讼法以国家立法形式明确提出具体行政行为后,最高人民法院在1991年和1999年对此作出过两次司法解释。
这些解释在很大程度上是从诉讼程序角度进行的,但是为阐明和发展这一制度提供了基础。
1991年的司法解释说,“具体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政管理活动中行使行政职权,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特定的具体事项,作出的有关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
1999年的司法解释改变了表达方式,把对具体行政行为的解释同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范围结合起来。
首先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属于人民法院行政法诉讼的受案范围;然后再列举提出不属于这一受案范围的六种行政行为。
1999年的解释认为,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中的行政行为,是与行使国家行政权力有关的,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益产生实际影响的作为和不作为。
这种意义上的行政行为,实际上包括了单方行为和双方行为。
上述解释和认识的出发点和作用,是通过解释行政行为的内涵来确定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围,这与行政法上具体行政行为制度的含义和作用并不完全相同。
从理论上说,具体行政行为是对有共同法律特征的一类行政措施的概括,赋予具备这些特征的行政措施以确定的法律效果,形成一个特定的法律制度。
这些共同法律特征具有构成要素的性质。
因此了解具体行政行为概念的途径,就是认识具体行政行为的基本法律特征,并且以此掌握具体行政行为的构成要素。
具体行政行为,是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就特定事项对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作出的单方行政职权行为,是狭义的具体行政行为。
这一定义强调具体行政行为是一种单方行政职权行为。
这种意义上的具体行政行为,通过其构成要素与行政事实行为、抽象行政行为、行政合同行为、刑事法行为区别开来。
构成上述意义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基本要素有以下各项:1、具体行政行为是法律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的行政意思表示。
这种意思表示的目的是要发生一定的法律后果,使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得以建立、变更或者消灭。
强调具体行政行为是法律行为,是为了指出它是行政法上的意志行为和有法律约束力的处理,以便与行政事实行为和准备性、部分性行政行为区分开来。
行政事实行为是不以建立、变更或者消灭当事人法律上权利义务为目的的行政活动。
这种行为既可以是一种意思表示,也可以是一种实际操作。
例如,提出供公众参考的信息、建议或者指导,交通管理部门在公共交通道路上设置交通安全指示标志,工商管理部门销毁已经依法没收的假冒产品。
准备性、部分性行政行为,是为最终作出权利义务安排进行的程序性阶段性工作行为。
它主要会涉及一些行政监督检查活动。
例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在公共道路上对所有过往车辆进行的车速测量活动,各种车辆不得拒绝和躲避。
但是这些义务属于公民对国家的一般义务,检测活动本身也不构成独立完整的具体行政行为。
上述两类行政行为虽然不构成行政法上的具体行政行为,但是它们仍然属于行政职务活动。
这种活动引起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争议属于行政争议,可以通过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解决。
2、具体行政行为是对特定人与特定事项的处理。
具体行政行为是对特定人或者特定事项的一次性处理,这表明处理的个别性是具体行政行为的重要特征。
个别性特征是具体行政行为区别于抽象行政行为的主要标志。
比较而言,抽象行政行为是为不特定事项和不特定人安排的,可以反复适用的普遍性规则。
具体行政行为的个别性特征,既可以取决于受到处理的特定的人,也可以是特定的事项,但都是不能反复适用的。
这种个别性特征可以表现为以下三种形式:第一是就特定事项对特定人的处理。
它是人与事两方面特定性的结合,是具体行政行为的典型形式。
例如,给予A以工商营业许可,给予B以100元的违反治安管理处罚。
第二是就特定事项对可以确定的一群人的处理。
其条件是有确定的时间段和与特定事项有关的一群人。
例如,在特定的时间段和区域以内禁止车辆通行。
个别性在这里并不体现为人的数量,而在于人的范围和对象在特定的时间段里的可确定性。
如果在行政决定公布的时候,受到该决定约束的人已经可以确定,那么行政机关对这些人所采取的措施就应当属于具体行政行为。
第三是就特定事项对不特定人的处理。
例如,行政机关发布决定禁止使用有坍塌危险的桥梁。
这里涉及的人尚未确定或者无法确定,这里具体行政行为个别性特征就只是取决于事项的特定性。
事项的特定性是一个现实存在的特定事项或特定事实,而不是仅仅表现为一定标准特征的抽象事实或者事项。
具体行政行为与抽象行政的分类上确实也存在一些问题,并不是在任何情形下都可以按照一个或者两个标准贯彻到底的。
例如,城市道路管理的交通信号、对产品型号的批准和对私人企业章程的批准行为,在区分上就有一定困难。
对这种情形的处理,往往属于由立法者进行政策选择的领域,即出于政策的需要将一些事项归于具体行政行为或者抽象行政行为。
3、具体行政行为是单方行政职权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是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所安排的权利义务,是行政机关依据国家行政法律以命令形式单方面设定的,不需要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同意。
行政机关单方命令的根据,是行政决定基于法律规定的国家公共利益作出的,并且由此产生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服从的必要。
这一构成要素首先指明了具体行政行为具有命令服从性质,不同于民事行为;其次它说明具体行政行为是一种行政管理行为,需要与公安机关的刑事侦察和其他刑事诉讼行为区分开来。
区分的主要根据是执法根据。
根据刑事法律进行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通缉、搜查、扣押物证书证、冻结存款等行为,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最后它说明具体行政行为不同于行政合同和双方性的其他行政协议行为。
行政合同和双方性的其他行政协议行为的主要特征,是行政一方与另外一方当事人就合同或者协议事项经过协商达成一致,不包含命令因素。
4、具体行政行为是外部性处理。
具体行政行为是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安排,是实现行政职能的外部行为措施,而不是行政机关的内部措施。
行政决定的外部要素,是确定其具体行政行为属性的重要标志。
没有外部法律效力的行政决定不是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机关之间和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之间也存在法律关系,上级有权对隶属于他的下级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人员发布有法律约束力的职务命令和指示。
但是如果这种命令、指示没有规定可以直接影响外部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内容,那么它只能是一种行政机关内部的管理措施,不适用关于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规则。
当然如果行政机关内的管理措施设立、变更或者消灭了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普通公民权利,就应当被看作是具体行政行为。
二、具体行政行为的分类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分类。
常用的分类有以下这些:1、依职权的和须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
划分标准是行政机关是否以当事人的申请作为开始具体行政行为的条件。
前者指行政机关不需要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直接依职权采取具体行政行为;后者则需要经过当事人的申请,行政机关才能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2、羁束的和裁量的具体行政行为。
划分标准是具体行政行为受法律拘束的程度。
立法对具体行政行为的范围、方法、手段等条件作出严格规定,行政机关采取时基本没有选择余地的,是羁束的具体行政行为;立法对具体行政行为的范围、方法、手段等方面给予行政机关根据实际情况裁量余地的,是裁量的具体行政行为。
3、授益的和负担的具体行政行为。
划分标准是具体行政行为与当事人之间的权益关系。
为当事人授予权利、利益或者免除负担义务的,是授益的具体行政行为;为当事人设定义务或者剥夺其权益的,是负担的具体行政行为。
4、要式的与不要式的具体行政行为。
划分标准是具体行政行为是否需要具备法定的形式。
需要具备书面文字等其他特定意义符号为生效必要条件的,是要式的具体行政行为;不需要具备书面文字或者其他特定意义符号就可以生效的,是不要式的具体行政行为。
第二节具体行政行为的成立和效力一、具体行政行为的成立具体行政行为的成立,是指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律上存在。
只有首先确定具体行政行为的成立,才能对其进行法律评价确认其是否合法适当。
具体行政行为成立的一般条件是:1、在主体上,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是享有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实施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工作人员意志健全具有行为能力。
如果作出行政决定的不是执行国家职务、可以承担国家责任的国家机关或者其他合法的实施者,该决定不能发生法律上的效力,也无法按照行政法上的救济方式追究法律责任。
2、在内容上,向对方当事人作出具有效果意思的表示。
效果意思是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决定所希望达到的法律效果,即设立、变更和消灭对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行政机关要求对方当事人应当做什么或者不准做什么的意思,应当以正确和可识别的方式清楚地表示出来,使对方当事人知道行政机关为其安排了什么样的权利义务。
3、在程序上,按照法律规定的时间和方式进行送达。
对方当事人履行义务的内容限于领受送达的内容,领受送达的时间是对方当事人开始履行义务的最早时间点。
未经送达领受程序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发生法律约束力。
二、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法律效力是具体行政行为法律制度中的核心因素。
评价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与否的实际意义,就在于对其法律效力的影响。
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可以分为若干种,一般包括拘束力、执行力和确定力。
拘束力,是指具体行政行为一经生效,行政机关和对方当事人都必须遵守,其他国家机关和社会成员必须予以尊重的效力。
对于已经生效的具体行政行为,不但对方当事人应当接受并履行义务,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不得随意更改,而且其他国家机关也不得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再次受理和处理该同一案件,其他社会成员也不得对同一案件进行随意的干预。
确定力,是指具体行政行为不再争议、不得更改的效力,具体行政行为因此取得不可撤销性。
一般而言,具体行政行为作出后都会有一个可争议和可更改期权益受到损害的当事人可以利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者其他法定途径获得救济,行政机关也可以通过行政监督程序撤回已经生效却有法律缺陷的具体行政行为。
但是出于稳定行政管理关系的需要,这一期限不可能无限延长。
当法定的不可争议不可更改期限到来时,该具体行政行为也就取得了确定力。
当然这是形式意义的确定力。
执行力,是指使用国家强制力迫使当事人履行义务或者以其他方式实现具体行政行为权利义务安排的效力。
这是具体行政行为具有国家意志性的体现。
理论上,具体行政行为发生拘束力后,有关当事人应当积极主动地履行相关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