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部企业年金投资管理合同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36号《企业年金办法》及政策解读
企业年金办法来源:法规司打印本页浏览次数:21007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36号《企业年金办法》已经2016年12月20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第114次部务会审议通过,财政部审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部长尹蔚民财政部部长肖捷 2017年12月18日企业年金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险制度,推动企业年金发展,更好地保障职工退休后的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主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国家鼓励企业建立企业年金。
建立企业年金,应当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企业年金所需费用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
企业年金基金实行完全积累,为每个参加企业年金的职工建立个人账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资运营。
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并入企业年金基金。
第四条企业年金有关税收和财务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企业和职工建立企业年金,应当确定企业年金受托人,由企业代表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受托管理合同。
受托人可以是符合国家规定的法人受托机构,也可以是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成立的企业年金理事会。
第二章企业年金方案的订立、变更和终止第六条企业和职工建立企业年金,应当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企业具有相应的经济负担能力。
第七条建立企业年金,企业应当与职工一方通过集体协商确定,并制定企业年金方案。
企业年金方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第八条企业年金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参加人员;(二)资金筹集与分配的比例和办法;(三)账户管理;(四)权益归属;(五)基金管理;(六)待遇计发和支付方式;(七)方案的变更和终止;(八)组织管理和监督方式;(九)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证监会关于企业年金计划证券账户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证监会关于企业年金计划证券账户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04.20•【文号】人社厅发[2011]42号•【施行日期】2011.04.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证监会关于企业年金计划证券账户有关问题的通知(2011年4月20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证监会人社厅发〔2011〕4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劳动保障局,各计划单列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局,中国证监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监管局,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业协会:为促进企业年金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关于企业年金基金证券投资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4〕25号)的有关规定,现就企业年金计划证券账户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一个企业年金方案的委托人只能建立一个企业年金单一计划或者参加一个企业年金集合计划。
二、证券账户按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人管理的每个投资组合开立,一个投资组合在同一市场只能开立一个证券账户。
三、一个企业年金计划(包括单一计划和集合计划)资产规模在300亿元(含300亿元)人民币以内时,可以在不同市场最多分别开立10个证券账户,证券账户按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人管理的每个投资组合开立。
四、一个企业年金计划(包括单一计划和集合计划)资产规模超过300亿元人民币的,可以在不同市场最多分别开立20个证券账户。
受托人在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基金管理合同备案时,应当由企业年金计划托管人出具计划资产规模超过300亿元人民币的证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出具的企业年金计划确认函(含登记号)上应当载明备案时计划资产规模超过300亿元人民币的具体数额。
五、企业年金单一计划确认函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省级或者计划单列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出具;企业年金集合计划确认函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出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36号《企业年金办法》及政策解读
企业年金办法来源:法规司打印本页浏览次数:21007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36号《企业年金办法》已经2016年12月20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第114次部务会审议通过,财政部审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部长尹蔚民财政部部长肖捷 2017年12月18日企业年金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险制度,推动企业年金发展,更好地保障职工退休后的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主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国家鼓励企业建立企业年金。
建立企业年金,应当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企业年金所需费用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
企业年金基金实行完全积累,为每个参加企业年金的职工建立个人账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资运营。
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并入企业年金基金。
第四条企业年金有关税收和财务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企业和职工建立企业年金,应当确定企业年金受托人,由企业代表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受托管理合同。
受托人可以是符合国家规定的法人受托机构,也可以是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成立的企业年金理事会。
第二章企业年金方案的订立、变更和终止第六条企业和职工建立企业年金,应当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企业具有相应的经济负担能力。
第七条建立企业年金,企业应当与职工一方通过集体协商确定,并制定企业年金方案。
企业年金方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第八条企业年金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参加人员;(二)资金筹集与分配的比例和办法;(三)账户管理;(四)权益归属;(五)基金管理;(六)待遇计发和支付方式;(七)方案的变更和终止;(八)组织管理和监督方式;(九)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企业年金投资管理合同范本
企业年金投资管理合同范本合同编号:[合同编号]甲方(委托方):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受托方):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希望对其企业年金进行投资管理,乙方具备相应的投资管理能力和资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企业年金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投资管理目标乙方应根据甲方的投资需求和风险承受能力,制定科学合理的投资策略,实现企业年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乙方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确保投资行为的合法合规。
第二条投资管理范围甲方委托乙方管理的企业年金资金总额为人民币______元(大写:______元整)。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规范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服务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2009】35号)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规范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服务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09]3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劳动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劳动保障局,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随着企业年金市场化管理运营的推进,企业年金工作有了新的发展。
但也出现了一些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服务不到位、管理费收取混乱,部分企业建立企业年金过程中存在不规范行为等问题。
为规范管理行为,实现有序竞争,提高服务质量,促进企业年金市场健康发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应按《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规定的职责提供基本服务,确保服务质量。
在此基础上,可根据企业需求和业务需要,积极探索新的服务项目,为企业和职工提供更多的服务。
各类服务项目的周期、频次、数量、价格等,按有关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执行;有关法律、法规或规章无规定的,按相关行业通行的规则办理,或有关各方通过协商在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合同中予以明确。
二、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要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循自愿、平等、诚信的原则,勤勉尽责地开展工作,合理确定服务价格,获取应得报酬。
对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的下列行为,将视情况采取监管谈话或出具书面整改意见书、业内通报或向社会披露、暂停接收新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业务直至取消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资格等措施:(一)对服务内容、基金收益等采用虚假宣传、违规承诺等手段,欺骗或误导客户;订立相对于合同期明显不合理的业绩比较基准;通过不正当手段影响其他管理机构开展业务;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其他管理机构的商业秘密,或未经其他管理机构同意,披露、使用其商业秘密等。
(二)以零收费或低于成本的价格承诺向客户提供服务,或以向客户无偿提供办公场所、办公设施、计算机软硬件系统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以折扣、折让或管理费返还等形式变相降低收费标准;以阴阳合同、补充合同等形式变相降低或提高管理费用;向企业或经办人员支付或收取合同约定以外的不正当费用;以各种名义向客户收取高于国家规定标准的管理费用等。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延续的通告-人社部函〔2021〕139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延续的通告正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延续的通告人社部函〔2021〕139号根据《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认定暂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4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延期开展2020年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延续工作的通告》(人社部函〔2020〕25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2021年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延续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21〕94号)等规定,我部近期组织开展了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延续评审工作,现将评审结果公告如下:一、延续35家机构62个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资格(机构名称按拼音排序)(一)延续12个企业年金基金法人受托机构资格:长江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建信养老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康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平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民养老保险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寿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二)延续18个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机构资格:长江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华宝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信养老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康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平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华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民养老保险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寿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司关于公布企业年金集合计划有关信息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司关于公布企业年金集合计划有关信息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公布日期】2012.03.16
•【文号】
•【施行日期】2012.03.16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
正文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司关于公布企业年
金集合计划有关信息的通知
根据《关于企业年金集合计划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58号),我们受理了8家法人受托机构上报的集合计划管理合同,并完成了38个集合计划的备案工作。
现将38个集合计划的有关信息在网站上公布,供委托人选择并接受社会监督。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司
二O一二年三月十六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企业年金基金管理信息报告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54号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企业年金基金管理信息报告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企业年金基金管理信息报告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5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厅(局),各计划单列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劳动保障局,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为维护企业年金计划委托人与受益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对企业年金市场的监管,规范企业年金基金管理信息报告行为,依据《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劳社部令第20号)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劳社部令第23号),现就企业年金基金管理信息报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本通知适用于企业年金基金法人受托机构、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等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和在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的企业年金理事会。
二、本通知所称报告是指受托人(包括企业年金基金法人受托机构和企业年金理事会,下同)按照规定和合同约定,向委托人报告企业年金受托管理情况;账户管理人向受益人报告企业年金权益情况;账户管理人、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分别向受托人报告企业年金账户管理、托管和投资管理情况;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向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告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情况。
三、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和企业年金理事会应当遵循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的原则,依据本通知要求,认真、规范地履行报告义务。
四、企业年金基金管理信息报告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终止报告。
五、定期报告(一)受托人应当在每季度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向委托人提交企业年金计划管理季度报告;在年度结束后50个工作日内向委托人提交企业年金计划管理年度报告。
20171218-人社部-企业年金办法
企业年金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36号《企业年金办法》已经2016年12月20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第114次部务会审议通过,财政部审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部长尹蔚民财政部部长肖捷2017年12月18日企业年金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险制度,推动企业年金发展,更好地保障职工退休后的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主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国家鼓励企业建立企业年金。
建立企业年金,应当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企业年金所需费用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
企业年金基金实行完全积累,为每个参加企业年金的职工建立个人账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资运营。
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并入企业年金基金。
第四条企业年金有关税收和财务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页脚内容1第五条企业和职工建立企业年金,应当确定企业年金受托人,由企业代表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受托管理合同。
受托人可以是符合国家规定的法人受托机构,也可以是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成立的企业年金理事会。
第二章企业年金方案的订立、变更和终止第六条企业和职工建立企业年金,应当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企业具有相应的经济负担能力。
第七条建立企业年金,企业应当与职工一方通过集体协商确定,并制定企业年金方案。
企业年金方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第八条企业年金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参加人员;(二)资金筹集与分配的比例和办法;(三)账户管理;(四)权益归属;(五)基金管理;(六)待遇计发和支付方式;(七)方案的变更和终止;(八)组织管理和监督方式;(九)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页脚内容2企业年金方案适用于企业试用期满的职工。
企业年金办法(人社部财政部【2017】36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第36号令《企业年金办法》已经2016年12月20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第114次部务会审议通过,财政部审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部长尹蔚民财政部部长肖捷2017年12月18日企业年金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险制度,推动企业年金发展,更好地保障职工退休后的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主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国家鼓励企业建立企业年金。
建立企业年金,应当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企业年金所需费用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
企业年金基金实行完全积累,为每个参加企业年金的职工建立个人账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资运营。
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并入企业年金基金。
第四条企业年金有关税收和财务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企业和职工建立企业年金,应当确定企业年金受托人,由企业代表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受托管理合同。
受托人可以是符合国家规定的法人受托机构,也可以是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成立的企业年金理事会。
第二章企业年金方案的订立、变更和终止第六条企业和职工建立企业年金,应当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企业具有相应的经济负担能力。
第七条建立企业年金,企业应当与职工一方通过集体协商确定,并制定企业年金方案。
企业年金方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第八条企业年金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参加人员;(二)资金筹集与分配的比例和办法;(三)账户管理;(四)权益归属;(五)基金管理;(六)待遇计发和支付方式;(七)方案的变更和终止;(八)组织管理和监督方式;(九)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企业年金方案适用于企业试用期满的职工。
人社部企业年金受托合同
人社部企业年金受托合同《人社部企业年金受托合同》合同编号:__________甲方(受托人):__________乙方(委托人):__________根据《企业年金试行办法》、《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基础上,就乙方企业年金基金的受托管理事宜,达成如下合同:第一条受托人基本信息1.1 甲方为经国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具备企业年金受托资格的法人受托机构。
1.2 甲方基本信息:名称:__________住所: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联系人: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第二条委托人基本信息2.1 乙方为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
2.2 乙方基本信息:名称:__________住所: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联系人: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第三条企业年金基金3.1 乙方设立企业年金基金,用于为乙方员工提供补充养老保险待遇。
3.2 企业年金基金由乙方及员工缴纳的年金缴费、投资收益、政府补贴等构成。
3.3 企业年金基金的管理、运作及投资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第四条受托人职责4.1 甲方作为受托人,负责企业年金基金的受托管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职责:(1)制定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规划;(2)选择、监督、评估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等服务机构;(3)负责企业年金基金的资产配置、投资决策;(4)定期向乙方报告企业年金基金的管理情况;(5)确保企业年金基金的安全、合规运作。
4.2 甲方有权依法收取受托管理费用,具体收费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委托人权利与义务5.1 乙方有权了解企业年金基金的管理、运作情况,查阅相关资料。
5.2 乙方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按时足额缴纳企业年金缴费。
5.3 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开展企业年金基金的管理工作,提供必要的信息和资料。
(人社部第11号令)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
(人社部第11号令)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1 号令新修订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1月11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58次部务会审议通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04年2月23日发布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3号)同时废止。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部长尹蔚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刘明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尚福林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吴定富二O一一年二月十二日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企业年金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根据劳动法、信托法、合同法、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年金基金的受托管理、账户管理、托管、投资管理以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企业年金基金,是指根据依法制定的企业年金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
第三条建立企业年金计划的企业及其职工作为委托人,与企业年金理事会或者法人受托机构(以下简称受托人)签订受托管理合同。
受托人与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账户管理人)、企业年金基金托管机构(以下简称托管人)和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投资管理人)分别签订委托管理合同。
第四条受托人应当将受托管理合同和委托管理合同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第五条一个企业年金计划应当仅有一个受托人、一个账户管理人和一个托管人,可以根据资产规模大小选择适量的投资管理人。
第六条同一企业年金计划中,受托人与托管人、托管人与投资管理人不得为同一人;建立企业年金计划的企业成立企业年金理事会作为受托人的,该企业与托管人不得为同一人;受托人与托管人、托管人与投资管理人、投资管理人与其他投资管理人的总经理和企业年金从业人员,不得相互兼任。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扩大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范围和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有关问题政策释义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扩大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范围和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有关问题政策释义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日期】2014.03.13•【文号】人社厅发[2014]35号•【施行日期】2014.03.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扩大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范围和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有关问题政策释义的通知(人社厅发[2014]3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各计划单列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关于扩大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范围的通知》(人社部发〔2013〕23号,以下简称23号文件)和《关于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3〕24号,以下简称24号文件)发布后,对拓宽企业年金基金投资渠道,提高投资效率发挥了重要作用。
为进一步推动两个文件的贯彻执行,经商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同意,我们制定了《扩大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范围和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有关问题政策释义》,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扩大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范围和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有关问题政策释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2014年3月13日附件扩大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范围和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有关问题政策释义一、23号文件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24号文件第二条第(二)款3,专门投资组合的涵义:专门投资组合是指将80%以上非现金资产投资于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信托产品、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特定资产管理计划或者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型、信托产品型、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型、特定资产管理计划型养老金产品中的一类产品而专门设立的投资组合。
二、24号文件第二条第(一)款3,专门投资组合的属性:专门投资组合属于固定收益类组合,不得投资于股票基金、混合基金、投资连结保险产品(股票投资比例高于30%)、二级市场股票、股指期货及股票型养老金产品等权益类产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企业年金基金股权和优先股投资试点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企业年金基金股权和优先股投资试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日期】2014.09.22•【文号】人社部发〔2014〕64号•【施行日期】2014.09.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其他规定正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企业年金基金股权和优先股投资试点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6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各计划单列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为促进企业年金市场健康发展,实现企业年金基金资产长期稳定收益,根据《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第11号令)等规定,经研究,并商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同意,进行企业年金基金股权和优先股投资试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范围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股权试点为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增资入股项目(以下简称“中石化销售公司股权项目”),投资优先股试点为中国铁路发展基金股份有限公司优先股项目(以下简称“铁路发展基金优先股项目”)。
二、投资方式企业年金基金投资中石化销售公司股权项目和铁路发展基金优先股项目,须以显示投资方向的专项型养老金产品的形式进行。
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人按照《关于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3]24号)规定,设立发行中石化销售公司股权型养老金产品和铁路发展基金优先股型养老金产品,分别投资中石化销售公司股权项目和铁路发展基金优先股项目。
设立发行中石化销售公司股权型养老金产品和铁路发展基金优先股型养老金产品的投资管理人,应当履行相关监管部门规定的合法程序。
三、投资比例中石化销售公司股权型养老金产品和铁路发展基金优先股型养老金产品属于权益类投资,参照有关规定,按照股票专项型养老金产品进行管理,应当有80%以上的非现金资产投资于投资方向确定的内容。
企业年金计划投资股权型养老金产品和优先股型养老金产品,应当单独设立投资组合,按照有关专门投资组合的规定执行。
企业年金方案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附件2(××单位)企业年金方案实施细则(范本)(××单位并盖章)企业首席代表职工首席代表签章:签章:日期:日期:释义 (1)第一章总则 (2)第二章参加人员 (3)第三章资金筹集与分配 (5)第四章账户管理 (8)第五章权益归属 (9)第六章基金管理 (10)第七章待遇计发和支付方式 (12)第八章细则的调整和终止 (12)第九章组织管理和监督 (14)第十章附则 (14)附件①:职工参加企业年金申请表 (16)附件②:职工暂停(恢复)企业年金缴费申请表 (17)企业年金:指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及其职工,为更好保障职工退休后的生活而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委托人:指建立企业年金的单位及其职工。
受益人:参加企业年金计划的职工及其他享有企业年金计划受益权的自然人。
受托人:指受托管理本单位企业年金基金的符合国家规定的法人受托机构或企业年金理事会。
账户管理人:指接受受托人委托管理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的专业机构。
托管人:指接受受托人委托保管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商业银行。
投资管理人:指接受受托人委托投资管理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专业机构。
个人账户:指以职工个人名义开立的账户,用于记录分配给职工个人的单位缴费、职工个人缴费及其投资收益。
企业账户:指以单位名义开立的账户,用于记录暂时未分配至职工个人账户的单位缴费及其投资收益。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和提高职工退休后的待遇水平,调动职工的劳动积极性,建立人才长效激励机制,增强单位的凝聚力,促进单位健康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集体合同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2号)、《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1号)、等法律、法规及政策,××单位(以下简称本单位)决定参加××单位1企业年金计划(以下简称本计划),在《××单位企业年金方案》框架下,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企业年金方案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本细则)。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印发职业年金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印发职业年金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公布日期】2016.09.28•【文号】人社部发〔2016〕92号•【施行日期】2016.09.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人力资源其他规定正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印发职业年金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9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财政(财务)厅(局):现将《职业年金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2016年9月28日职业年金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职业年金基金管理,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信托法、合同法、证券投资基金法、《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18号)等法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职业年金基金,是指依法建立的职业年金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机关事业单位补充养老保险基金。
职业年金基金的委托管理、账户管理、受托管理、托管、投资管理以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受益人是指参加职业年金计划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委托人是指参加职业年金计划的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代理人是指代理委托人集中行使委托职责并负责职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业务的中央国家机关养老保险管理中心及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受托人是指受托管理职业年金基金财产的法人受托机构,托管人是指接受受托人委托保管职业年金基金财产的商业银行,投资管理人是指接受受托人委托投资管理职业年金基金财产的专业机构。
职业年金基金受托、托管和投资管理机构在具有相应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资格的机构中选择。
第四条职业年金基金采取集中委托投资运营的方式管理,其中,中央在京国家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基金由中央国家机关养老保险管理中心集中行使委托职责,各地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基金由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集中行使委托职责。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调整年金基金投资范围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95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调整年金基金投资范围的通知正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调整年金基金投资范围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9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各计划单列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企业年金理事会:为促进年金市场健康发展,实现年金基金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1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印发职业年金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92号)等法律法规规定,经商财政部、银保监会、证监会,现就调整年金基金投资范围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通知所称年金基金,是指根据依法建立的年金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保险基金,包括企业年金基金和职业年金基金。
年金基金投资管理应当遵循谨慎、分散风险的原则,充分考虑年金基金财产的安全性、收益性和流动性,实行专业化管理。
二、年金基金财产限于境内投资和香港市场投资。
境内投资范围包括银行存款,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债券回购,信托产品,债权投资计划,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股票,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养老金产品。
香港市场投资指年金基金通过股票型养老金产品或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投资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下允许买卖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股票(简称“港股通标的股票”)。
三、年金基金可投资的标准化债权类资产指依法发行的固定收益证券,包括国债,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政策性、开发性银行债券,以及信用等级在投资级以上的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可转换债、可交换债、(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信贷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票据、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关于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关于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3.03.19•【文号】人社部发[2013]24号•【施行日期】2013.03.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其他规定正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关于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3]2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银监局、证监局、保监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计划单列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银监局、证监局、保监局,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为促进企业年金市场健康发展,提高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效率,根据《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第11号令,以下简称第11号令),现就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养老金产品定义和投资范围(一)养老金产品是由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人发行的、面向企业年金基金定向销售的企业年金基金标准投资组合。
(二)养老金产品限于境内投资,投资范围包括银行存款、国债、中央银行票据、债券回购、万能保险产品、投资连结保险产品、证券投资基金、股票、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信托产品、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特定资产管理计划、股指期货,以及信用等级在投资级以上的金融债、企业(公司)债、可转换债(含分离交易可转换债)、短期融资券和中期票据等金融产品。
养老金产品资产不得直接投资于权证,但因投资股票、分离交易可转换债等投资品种而衍生获得的权证,应当在权证上市交易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卖出。
二、养老金产品类型和投资比例(一)养老金产品类型1.股票型:投资股票、股票基金、混合基金、投资连结保险产品(股票投资比例高于30%)的比例,合计高于产品资产净值的30%。
人社部企业年金受托指引合同
第一部分______ 企业年金计划受托管理合同指引合同编号:委托人: 受托人: 签署时间:人社部企业年金受托指引合同模板甲方:(企业名称)联系地址:邮政编码:电话:传真:法定代表人:企业年金方案备案文号:乙方:联系地址:邮政编码:电话:传真:法定代表人: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证书编号:目录、八、- 丄前言. (1)第一章定义. (1)第二章声明与承诺. (6)第三章受托的设立. (8)第四章受托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 8第五章企业年金基金的管理. (14)第六章企业年金的缴费、领取、转移与保留. (18)第七章投资政策. (21)第八章投资管理风险准备金. (22)第九章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核算 ............. . 23第十章企业年金基金的费用. (25)第十一章企业年金基金的审计与清算. (30)第十二章企业年金基金的信息报告与披露 ......... . 31第十三章禁止行为. (32)第十四章违约责任与免责条款. (33)第十五章争议的处理. (34)第十六章本合同的生效、期限、变更与终止. (34)第十七章保密条款. (37)第十八章通知及送达. (38)第十九章风险提示. (38)第二十章其他事项. (39)为规范企业年金基金的运作,维护甲乙双方及受益人的合法权益,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1号)等法律法规规定及甲方企业年金方案,在平等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甲乙双方签订《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企业年金计划受托管理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第一章定义在本合同中,除上下文另有解释外,下列词语应当具有如下含义:1.1 企业年金:指甲方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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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企业年金计划投资管理合同指引合同编号:受托人:托管人:签署时间:人社部企业年金投资管理合同(模板)甲方:联系地址:邮政编码:电话:传真:法定代表人: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证书编号:乙方:联系地址:邮政编码:电话:传真:法定代表人: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证书编号:目录前言 (1)第一章定义 (1)第二章声明与承诺 (4)第三章权利与义务 (7)第四章委托投资资产 (10)第五章投资政策与变更 (11)第六章投资经理的指定与变更 (12)第七章证券经纪商的指定与变更 (12)第八章投资指令的发送、确认与执行 (13)第九章越权交易和被动超标的处理 (14)第十章委托投资资产的估值 (17)第十一章投资管理费与其他费用 (19)第十二章投资管理风险准备金 (24)第十三章委托投资资产的会计与审计 (25)第十四章信息报告与披露 (27)第十五章禁止行为 (29)第十六章违约责任和免责条款 (30)第十七章争议的处理 (30)第十八章本合同的生效、期限、变更与终止 (31)第十九章保密条款 (34)第二十章通知与送达 (34)第二十一章其他事项 (35)前言为规范企业年金基金的运作,维护甲乙双方及受益人的合法权益,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1号)等法律法规规定,在平等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甲乙双方签第一章定义在本合同中,除上下文另有解释外,下列词语应当具有如下含义:1.1 企业年金:指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1.2 企业年金方案:指由公司发起、公司职工参与、经过公司和公司职工的集体协商,并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备案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内容包括参加人员范围,资金筹集方式,个人账户管理方式,基金管理方式,企业年金待遇计发办法、支付方式、支付条件,组织管理和监督方式,中止缴费的条件及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等。
1.3 企业年金计划:由企业年金方案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合同等法律文件组成。
1.4 企业年金基金财产:指公司及其职工根据企业年金方案归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
1.5 委托投资资产:指企业年金基金财产中已委托给乙方投资的资产。
1.6 委托人:指建立企业年金计划的公司及其职工。
本合同中公司代表委托人行使委托人的权利义务。
1.7 受益人:指按照企业年金方案规定,参加企业年金计划的公司职工及其他享有企业年金计划受益权的自然人。
1.8 受托人:指受托管理企业年金基金的符合国家规定的养老金管理公司等法人受托机构。
本合同中特指甲方。
1.9 投资管理人:指接受受托人委托投资管理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符合国家规定的专业机构。
本合同中特指乙方。
1.10 账户管理人:指接受受托人委托管理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的符合国家规定的专业机构。
1.11 托管人:指接受受托人委托保管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符合国家规定的商业银行。
投资管理合同》及其附件,以及甲乙双方对该合同及附件做出的任何有效变更及补充。
1.13 受托财产托管账户:指托管人开立的、专门用于归集企业年金缴费、向投资资产托管账户划拨资金、向受益人支付企业年金待遇、依据法律法规规定支付企业年金管理费用或转移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专用存款账户。
1.14 投资资产托管账户:指托管人开立的,专门用于所托管的企业年金基金因投资运作而发生的资金清算交收的专用存款账户。
1.15 投资组合:指为分散风险而将企业年金基金分成的若干投资单元。
1.16 投资管理风险准备金:指投资管理人从当期收取的投资管理费中提取的专项用于弥补合同终止时所管理投资组合的企业年金基金当期投资亏损的资金。
1.17 投资管理风险准备金账户:指投资管理人开立的、专门用于存放从投资管理人投资管理费中提取的投资管理风险准备金的专用存款账户。
1.18 交易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等交易所正常的营业日。
1.19 估值日:为交易日。
1.20 定价日:指受托人与托管人、账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约定的特殊估值日,该日的估值结果作为本企业年金基金资产分配、资产提取与收益分配的依据。
1.21 审计费用:指对企业年金计划进行审计所发生的费用。
1.22 交易费用:指因证券买卖所产生的印花税、手续费、过户费、证管费、交易单元佣金及账户维护费等费用。
1.23 资金划拨费用:指因受托财产托管账户与投资资产托管账户之间的资金划拨、投资资产托管账户与证券市场、银行间债券市场、开放式基金等登记清算机构的资金账户之间的资金划拨、企业年金待遇领取的资金划拨以及支付有关费用时等产生的汇划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银行票据购买等费用。
1.24 开户费用:指为企业年金计划以及投资组合开立资金类和投资交易类等账户时所发生的费用。
1.25 清算费用:指企业年金计划终止时对企业年金基金财产进行清算时发生的费用。
1.26 管理职责终止日:指企业年金计划的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或投资管理人职责终止,新旧管理人业务移交手续办理完毕之日,具体日期由受托人与新旧管理人协商确定。
1.27 法律法规: 本合同所称法律法规指国家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等。
1.28 不可抗力:指甲乙双方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社会政治动乱和战争、以及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等证券交易和结算机构的交易系统故障。
1.29 损失:本合同、附件以及后续签订的补充协议中所指的损失均指直接损失。
第二章声明与承诺2.1 甲方声明与承诺。
2.1.1 甲方声明本公司为根据法律法规合法设立并有效存续,依法取得企业年金基金受托管理业务资格,受托管理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法人受托机构。
管理职责。
2.1.3 甲方声明委托投资资产为甲方合法管理的资产,保证委托投资资产的来源及用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2.1.4 甲方声明依据企业年金计划设立的相关文件签订本合同,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并为合同有效执行负有责任,该项委托不会为其他任何第三方所质疑。
2.1.5 甲方声明签署本合同、履行其在本合同约定的义务、行使其在本合同约定的权利,不违反甲方章程及适用于甲方的任何生效判决、裁定、授权和协议。
2.1.6 甲方承诺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定、企业年金管理机构行业自律公约和本合同约定,恪尽职守,按照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履行受托管理职责,为受益人最大利益管理和处分企业年金基金财产。
2.1.7 甲方承诺提供给乙方的所有信息资料均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没有任何虚假陈述、重大遗漏和误导。
2.1.8 甲方承诺要求其工作人员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
2.2 乙方声明与承诺。
2.2.1 乙方声明本公司为根据法律法规合法设立并有效存续,依法取得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业务资格,接受甲方委托从事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业务的专业机构。
2.2.2 乙方声明已经建立严格的隔离制度,使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业务和自有资金管理业务、其他投资管理业务在账户和会计核算上严格独立管理,确保各项管理职能相互独立,避免利益冲突。
2.2.3 乙方声明签署本合同、履行其在本合同约定的义务、行使其在本合同约定的权利,不会违反乙方章程和适用于乙方的任何生效判决、裁定、授权和协议。
2.2.4 乙方声明已在签署本合同之前充分地向甲方介绍了投资管理业务,同时揭示了证券投资的风险。
2.2.5 乙方声明在本合同、有关报告或文件中向甲方介绍的投资收益预期、业绩比较基准等仅供甲方参考。
市场存在风险,乙方不保证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管理过程中本金不受损失,亦不保证一定盈利。
2.2.6 乙方承诺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定、企业年金管理机构行业自律公约和本合同的约定,恪尽职守,按照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履行投资管理职责。
2.2.7 乙方承诺遵从诚信原则,以委托投资资产利益为重,运用科学的手段管理和控制风险,以专业的投资管理争取委托投资资产的保值增值。
2.2.8 乙方承诺将选派具有基金从业资格的专业人员负责甲方委托投资资产的投资管理工作,在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进行投资运作。
2.2.9 乙方承诺与托管人和其他管理人互相协助、互相配合,共同完成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工作。
2.2.10 乙方承诺提供给甲方的所有信息资料均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没有任何虚假陈述、重大遗漏和误导,如有关信息资料发生实质性变更,乙方应当及时告知甲方。
2.2.11 乙方承诺要求其工作人员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
第三章权利与义务3.1 甲方的权利。
3.1.1 监督、核查乙方能否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合同约定履行投资管理职责,并要求乙方对投资管理情况做出说明。
3.1.2 制定企业年金基金战略资产配置策略。
3.1.3 定期从乙方获取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报告。
3.1.4 依据法律法规规定,查阅、抄录或者复制与本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组合投资管理相关的账目及其他资料。
3.1.5 按本合同约定终止合同。
3.1.6 行使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3.2 甲方的义务。
3.2.1 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合同约定,不损害国家、社会公众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如法律法规调整,应当及时与乙方协商,相应调整本合同相关内容。
3.2.2 负责向乙方提供企业年金计划确认函。
3.2.3 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将委托投资资产交由乙方进行投资管理。
3.2.4 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从企业年金基金财产中向乙方及时、足额支付投资管理费。
3.2.5 协调托管人及其他管理人配合乙方做好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工作。
3.2.6 保守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委托投资资产的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
3.2.7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发生变更管理人等企业年金计划变更事项时,甲方应当及时向乙方出具书面通知,并组织做好业务交接等工作。
3.2.8 履行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3 乙方的权利。
3.3.1 按照本合同约定对委托投资资产进行投资管理。
3.3.2 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代表委托投资资产行使委托投资资产所享有的股东权利、债券持有人权利、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等。
3.3.3要求甲方协调托管人及其他管理人配合其对委托投资资产的投资管理。
3.3.4按照本合同约定及时获取履行投资管理必需的资料及相关信息。
3.3.5按照本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取得投资管理费收入。
3.3.6 有充足理由认为兼任投资管理人的甲方的行为对乙方不公正时,可向甲方提出异议或向监管部门投诉。
3.3.7 行使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