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经营性质分类管理审核
转发《卫生部关于医疗机构审批管理的若干规定》
转发《卫生部关于医疗机构审批管理的若干规定》和《卫生部办公厅关于修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部分附表的通知》的通知各县(市、区)卫生局、市直市管医疗单位:现将•卫生部关于医疗机构审批管理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和•卫生部办公厅关于修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部分附表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医疗机构管理,特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抓好清理整顿。
各县市区卫生局接到本通知后,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规定‣的有关要求,于8月20日前对本行政区域内已批准设置的医疗机构进行一次清理整顿。
二、明确清理重点。
清理的重点是不符合•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或•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的;类别、名称和诊疗科目等不符合规定的;设置和名称未经有审批权部门批准的;其他违规审批的医疗机构。
三、抓好整改建档通过清理,撤销一批违规批准设置的医疗机构,纠正一批审批不规范的行为,建立完整的医疗机构审批档案。
四、做好汇总上报。
请各县市区卫生局于2008年8月22日前将清理整顿情况报我局医政科。
市直市管医疗机构由我局直接开展清理整顿。
我局将在8月底对各地清理整顿工作进行抽查。
•规定‣执行及清理整顿中遇到的具体问题请及时与我局医政科联系。
附件:1、卫生部关于医疗机构审批管理的若干规定2、卫生部办公厅关于修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部分附表的通知二○○八年八月二日附件1:卫生部关于医疗机构审批管理的若干规定•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实施以来,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以•条例‣为依据,严格医疗机构等医疗服务要素的准入审批,切实加强对医疗机构执业活动的日常监管,医疗服务秩序逐步好转。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医疗机构审批(包括设置审批和执业登记)管理,特作如下规定:一、严格医疗机构设置审批管理(一)严格医疗机构设置审批。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切实增强依法行政的意识,严格按照•条例‣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等规定审批医疗机构。
医疗机构设置流程
医疗机构设置流程医疗机构的设置流程主要涉及卫生审批和工商注册两个方面,下面将详细介绍这两个流程。
一、卫生审批流程1.准备工作:首先,准备一份详细的医疗机构建设方案,包括机构的规模、设备、人员配置、医疗服务内容等。
同时,需要进行经济可行性分析和环保评估,并确定医疗机构的建设地点。
2.卫生计划部门申请:向所在地的卫生计划部门递交申请书,并提交相关的资料,包括:机构建设方案、建筑设计图、医疗设备购置计划、人员招聘计划等。
3.相关部门评估:卫生计划部门将组织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评估,这些专家将根据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法规和标准,评估医疗机构的合规性和可行性。
4.审核意见反馈:卫生计划部门根据专家评估意见,向申请单位提供反馈意见,包括需要改进的地方和需要补充的材料。
5.提交补充材料:申请单位根据卫生计划部门的反馈意见,及时补充相关的材料,并按规定的时间重新提交给卫生计划部门。
6.审批批准:经过反复的补充材料和审核意见的沟通,卫生计划部门最终会审核医疗机构的建设方案,并做出审批批准的决定。
7.颁发许可证:卫生计划部门在审批批准后,将颁发医疗机构的许可证,表示该机构可以正式开始建设和运营。
二、工商注册流程1.名称核准:根据医疗机构的经营性质和定位,选择合适的机构名称,并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名称核准。
4.缴费:根据当地的费用标准,支付工商注册的相关费用,并保留缴费证明。
5.领取营业执照:完成材料审核和缴费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发放医疗机构的营业执照副本,并在一定期限内领取。
6.注册登记:根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要求,将营业执照登记注册到相关机构,如税务部门、社保部门等。
7.相关许可证和证件:根据医疗机构的经营范围和需要,申请相关的许可证和证件,如食品卫生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等。
医疗机构的设置流程主要包括卫生审批和工商注册两个方面。
卫生审批流程主要包括准备工作、卫生计划部门申请、相关部门评估、审核意见反馈、提交补充材料、审批批准和颁发许可证等步骤。
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完善互联网+医疗服务价格和医保支付政策的指导意见
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完善"互联网+"医疗服务价格和医保支付政策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医疗保障局•【公布日期】2019.08.17•【文号】医保发〔2019〕47号•【施行日期】2019.08.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正文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完善"互联网+"医疗服务价格和医保支付政策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19〕4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医疗保障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26号)和《关于印发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9年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国办发〔2019〕28号)精神,完善"互联网+"医疗服务的价格和支付政策,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人民健康为中心,适应"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合理确定并动态调整价格、医保支付政策,支持"互联网+"在实现优质医疗资源跨区域流动、促进医疗服务降本增效和公平可及、改善患者就医体验、重构医疗市场竞争关系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二)基本原则一是深化"放管服".坚持市场形成、政府调节、社会共治相结合,建立开放灵活、多方参与的价格形成机制,激发医疗市场活力与引导提供适宜服务并重。
二是分类管理。
适应"互联网+"的运行发展规律,针对不同的服务主体、对象和内容,制定有操作性的价格和支付政策。
三是鼓励创新。
对于依托"互联网+"显著改善成本效率,以及更好满足多层次医疗需求的新技术、新模式,给予更宽松的发展空间。
四是协调发展。
线上、线下医疗服务实行公平的价格和支付政策,促进线上、线下协调发展。
(三)主要思路"互联网+"医疗服务是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将线下已有医疗服务通过线上开展、延伸。
医疗机构经营性质分类管理审核
医疗机构经营性质分类管理审核(非行政许可)一、项目概述1、办理单位:成都市卫生局(中医局)2、办理窗口:市政务服务中心市卫生局窗口3、办理时限: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4、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5、联系电话:86924811、86924847 、86926319、6、投诉电话:86924837、86921930二、审批依据1、国务院体改办等8部委《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0]16号,2000年2月21日)2、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城镇医疗机构分类管理的实施意见》(卫医发[2000]233号,2000年7月18日)三、申请条件成都市卫生局(中医局)设置审批或登记注册拟变更经营性质的医疗机构四、办理流程1、申请人持申请材料向市政务服务中心市卫生局窗口提交申请,由窗口工作人员进行初审,对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要求的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应当补正的全部材料,补正后受理;2、市卫生局在承诺时限内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审查,并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不能做出决定的,经本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人。
对符合条件的予以许可;不许可的,书面说明理由。
五、申请材料(均一式二份)(所有提交的材料需加盖公章并装入标准档案袋中)注:申请资料应用A4纸打印(图纸除外),逐页加盖公章,按次序装订;提交的材料为复印件的,均应在复印件上写明“系原件复印”,并加盖单位公章。
申报资料的各项内容应真实、完整、清楚,不得涂改。
未取得公章的企业在提供的资料上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非申请人本人前来办理的,办事人员应提供申请人委托书。
(一)医疗机构经营性质审核:新设置医疗机构经营性质的审批与设置医疗机构许可同时申报审批。
(二)医疗机构变更经营性质:1、医疗机构变更经营性质的申请;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3、《医疗机构分类登记审批表》(附表1);4、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5、医疗机构投资渠道的说明及投资总额;6、医疗机构资信证明(申请经营性质为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者须加盖设置申请事业单位财务专用章和主管部门公章,或申请设置民办非企业单位财务专用章和主管部门公章)(附表2);7、医疗机构验资报告;8、医疗机构如系事业性质应提交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属企业性质应提交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复印件;9、卫生行政部门认为有必要提交的其他有关资料。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的主要事项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的主要事项作为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是必要的,以便机构可以提供医疗保健服务,并确保该机构符合各种法规和法律。
在编写本文时,需要注意的是,有许多规则和法规涉及与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有关的事项。
什么是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是指为了提供医疗保健服务,所有医疗机构均需要完成的一项程序。
在机构获准在所在地区开展医疗保健服务之前,一系列的步骤和文件必须得到完整处理和审核。
这些步骤包括符合规定,有效的培训和有资质的员工。
关于执业许可证想要获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必须经过审核。
审核机构将审核机构的各个方面,以确认机构是否符合规定的标准。
这些标准可能包括有造成健康风险或可能受到控制的设备都必须得到完善的质量控制。
审核者们还可能样本抽查,以提高其对医疗机构的监管性。
审核机构将对医疗机构提交以下信息进行审核:1.医疗机构的法定名称与所在地2.机构经营性质3.机构会采取的结构,例如网络医疗,普通诊所等4.机构经营负责人和联系人的资料和证件5.医疗机构的许可申请审核人员还将检查一些核心文件。
例如,机构所在地的证明文件,证券登记,防疫控制证书等。
申请许可需提供认可的机构和合格的机构员工名单。
机构资格要求医疗机构的资格要求,取决于机构的经营性质和特点。
在提交申请之前,需要仔细了解自身经营的形式,以符合所在地区权威机构的标准。
以下是某些机构可以代表的资格要求:1.系统最低标准,包括合理的管理和设备安全2.雇有经过培训和获得资质证书的合格医生,外科医生,药剂师,核磁共振技师等。
3.工作环境符合各种符合标准的细节,例如冷库的温度,化学品的存储设施等。
4.符合所在地区的防疫标准,有所必需的惯性和动态的防疫计划和相关政策。
质量管理医疗机构应实行质量管理,以确保为患者提供高水平的医疗保健服务。
质量管理原则适用于所有行业,包括医疗机构。
一个优秀的质量管理系统应包括以下要素:1.设定质量目标和质量计划,以监测质量,2.质量管理是一个动态过程,必须随时更新3.由专业的人员领导并指导医疗机构4.包含对员工的培训和指导总结对于许多医疗机构来说,获得执业许可证是一个复杂且繁琐的过程。
营利性与非营利性医院分类管理的难点及其对策
·工作研究·营利性与非营利性医院分类管理的难点及其对策徐德志 作者单位:510500 广州,广州三九脑科医院 建立和施行医疗机构分类管理制度,是一项政策性很强、难度很大的工作,其政策导向和实施结果将会对今后我国卫生事业的发展产生直接影响。
一、营利性与非营利性医院分类管理中应解决的问题(一)医院类别界定中应解决的问题:根据卫生部卫生经济研究所专家的意见,非营利性医院包括政府医院、企业医院、社区医院和一部分民营医院;营利性医院包括私立医院、股份制医院和中外合资医院。
这种划分法概念较为模糊。
目前,我国几乎所有的国有和集体所有制企业都在进行转制和股份制改造,各事业单位也会随之面临和进行产权改革。
今后的企业医院、社区医院甚至相当一部分政府医院,都有可能在不太长的时间内变成股份制医院。
吸收外资和国外先进技术兴办中外合资医院,可促进我国卫生事业的对外开放进程,但中外合资医院也存在着一个国有企事业单位的控股比例多少即公有制的多种实现形式问题。
另外,假如股份制和中外合资医院全部属于营利性医疗机构,那个体医生办的社区医疗服务站和现在许多政府医院、部队医院与个体户合办的投资项目应划入哪一类。
因此,不能简单地以现有医疗机构的性质划分营利和非营利医院,应有详细的细则才行。
再譬如,非营利性医院的生存和发展,需要政府提供一定的财政补贴。
现在,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的“办医院”职能已开始向“管医院”转变,这就意味着政府的卫生事业经费今后将会调整投向,将抓住机遇将大多数政府医院推向市场。
(二)营利行为监控中应解决的问题:在国外,非营利性医院是向广泛的服务对象包括穷人、无保险者提供基本医疗的场所,是医疗市场的纠正和补充。
多数发达国有对医疗机构并非简单地以其身份分类,而是根据医院的社会行为决定其是“营利”还是“非营利”。
作为非营利性医院,则要按政府的法规承担价廉质优的社会医疗责任,为社会提供公益性的卫生服务和慈善服务,而且每年提供的这些服务至少要相当于政府的免税数额。
非营利性医院和营利性医院
非营利性医院和营利性医院概述:医院是人们生活中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为人们提供医疗服务和健康管理。
根据经营目的和性质的不同,医院可以分为非营利性医院和营利性医院。
本文将详细介绍这两种类型的医院,包括其定义、特点、运营模式、服务范围以及在社会中的角色和意义。
一、非营利性医院1. 定义:非营利性医院是指以提供医疗服务和改善公众健康为目标,而非以盈利为目的的医疗机构。
这些医院通常由政府、慈善机构、宗教组织或非营利组织管理和运营。
2. 特点:(1)宗旨:非营利性医院的首要目标是为社会公众提供高质量的医疗服务,改善人们的健康状况,而非追求利润最大化。
(2)资金来源:非营利性医院的资金主要来自政府拨款、慈善捐赠、社会捐助和医疗保险等非盈利渠道。
(3)管理方式:非营利性医院通常由董事会或管理委员会负责管理,其成员多为公益事业专业人士。
3. 运营模式:(1)医疗服务:非营利性医院提供全面的医疗服务,包括门诊、住院、手术、急诊、康复等多个领域。
(2)费用收取:非营利性医院通常采取按照患者的实际经济状况收取费用,对于贫困人群提供免费或减免服务。
(3)利润分配:非营利性医院的盈余通常用于改善医疗设备、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和扩大社会影响力,而非个人或股东的利润分配。
4. 社会角色和意义:(1)公益性质:非营利性医院承担着社会公益责任,为社会提供基本的医疗服务,尤其是为贫困人群提供医疗救助。
(2)社会影响力:非营利性医院通过提供高质量的医疗服务和积极参与社区公益活动,提高了公众对医疗机构的信任和认可度。
(3)促进医疗资源均衡分布:非营利性医院在偏远地区和贫困地区设立医疗机构,缓解了医疗资源不均衡的问题。
二、营利性医院1. 定义:营利性医院是以盈利为目的的医疗机构,其主要目标是通过提供医疗服务获得经济利益。
这些医院通常由个人、公司或投资机构管理和运营。
2. 特点:(1)经营目的:营利性医院的首要目标是盈利,通过提供医疗服务获得经济回报。
山东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医疗机构行政许可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鲁卫医发[2008]10号
山东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医疗机构行政许可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正文:---------------------------------------------------------------------------------------------------------------------------------------------------- 山东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医疗机构行政许可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鲁卫医发〔2008〕10号)各市卫生局,大企业卫生处,省(部)属医疗机构,省卫生厅卫生监督所:为保证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正确行使医疗机构许可职权,规范医疗机构行政许可审批行为,我厅制定了《山东省医疗机构行政许可管理规程(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各市卫生局及医疗机构在试行中发现问题后,请及时反馈我厅,联系电话:*************。
山东省卫生厅二OO八年九月二十八日山东省医疗机构行政许可管理规程(试行)为加强医疗机构审批管理,规范医疗机构行政许可审批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卫生部关于医疗机构审批管理的若干规定》以及《山东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程。
一、行政许可受理范围与审批权限㈠受理范围山东省行政区域内,单位或个人申请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执业登记注册、变更登记注册、校验、注销以及专项技术许可等行政许可事项。
㈡审批权限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一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第十一条、《山东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第十三、十四、十五条规定权限审批。
医疗机构分类登记审验书
医疗机构分类登记审验书机构名称设置单位(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登记号(医疗机构代码)申请日期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制医疗机构分类登记审批表编号:填表说明:注①:指政府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及个人;注②:投资渠道来源指政府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及个人。
资金性质指财政投入、法人和个人投资、社会捐赠、贷款等。
附表5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设置单位(个人)(章)组建负责人(章)登记号(医疗机构代码)申请日期批准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制附表5-1-1填表说明1、此表为医疗机构向登记机关申请《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时专用。
2、医疗机构代码按照卫统发(1991)第6号文件《卫生单位名称代码及数据库管理办法(暂行)》和补充规定的有关规定填写。
3、附表5-2 隶属关系;在后面的括号中填写应选项目的号码,只能填一个。
4、附表5-2 所有制形式;在后面的括号中填写项目的号码,只能填一个。
5、附表5-2 服务对象;填写要求同4。
6、附表5-2 法定代理人;医疗机构拥有法人地位者;只填写其法定代理人的姓名;医疗机构若无法人地位,则填写具有法人地位的主管单位的法定代理人姓名及本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情况。
7、附表5-3 在诊疗科目代码前的口内用划“√”方式填报。
8、附表5-3 医疗机构凡在某一级科目下设置二级学科(专业组)的,应填报到所列二级科目;未划分二级学科(专业组)的,只填报到一级诊疗科目。
在某科目下只开展门诊服务的,应在备注栏注明“门诊”字样。
9、附表5-3 只开展专科病诊疗的机构,应填报专科病诊疗所属的科目,并在备注栏注明专科病名称,如颈椎病专科诊疗机构填写“骨科”并于备注栏注明“颈椎病专科”。
10、附表5-4 在每项空格中填写相应项目的人数。
11、附表5-4-1 职工总数;按支付工资的职工(固定工、合同工)统计。
包括医疗等卫生机构中的幼儿园、托儿所、药厂等附属机构的职工。
卫生部关于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经营性质的通知
卫⽣部关于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经营性质的通知
⽂号:卫医政发[2012]26号
颁布⽇期:2012-04-13
执⾏⽇期:2012-04-13
时效性:现⾏有效
效⼒级别:部门规章
各省、⾃治区、直辖市卫⽣厅局,新疆⽣产建设兵团卫⽣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委卫⽣部等部门关于进⼀步⿎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58号)精神,促进⾮公⽴医疗机构持续健康发展,现就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经营性质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社会资本可以按照经营⽬的,⾃主申办营利性或⾮营利性医疗机构。
2000年卫⽣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财政部、国家计委联合印发的《关于城镇医疗机构分类管理的实施意见》中“城镇个体诊所、股份制、股份合作制和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般定为营利性医疗机构”的规定不再适⽤。
⼆、社会资本举办的医疗机构,转变经营性质的管理规定另⾏制定。
⼆零⼀⼆年四⽉⼗三⽇
备注:
本条例⽣效时间为:2012.04.13,截⾄2022年仍然有效
最近更新:2021.12.03。
(国办发[2015]45号)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办发[2015]4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关于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2015年6月11日(此件公开发布)关于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新一轮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以来,国家出台多项措施促进社会办医发展,政策效应持续显现,但与形成多元办医格局的目标仍有不小差距,还有一些体制机制障碍和政策束缚需要破除。
为加快推进社会办医疗机构成规模、上水平发展,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多层次医疗卫生服务需求,为经济社会转型发展注入新的动力,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在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40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卫生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58号)的基础上,进一步实施以下政策措施。
一、进一步放宽准入(一)清理规范医疗机构设立审批。
明确并向社会公开公布举办医疗机构审批程序、审批主体和审批时限。
各级相关行政部门要按照“非禁即入”原则,全面清理、取消不合理的前置审批事项,整合社会办医疗机构设置、执业许可等审批环节,进一步明确并缩短审批时限,不得新设前置审批事项或提高审批条件,不得限制社会办医疗机构的经营性质,鼓励有条件的地方为申办医疗机构相关手续提供一站式服务。
完善社会办医疗机构设立审批的属地化管理,进一步促进社会办医,具体床位规模审批权限由各省(区、市)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自行确定。
鼓励社会力量举办中医类专科医院和只提供传统中医药服务的中医门诊部、中医诊所,加快社会办中医类机构发展。
(二)公开区域医疗资源规划情况。
各地要定期公开公布区域内医疗机构数量、布局以及床位、大型设备等资源配置情况,并将社会办医纳入相关规划,按照一定比例为社会办医预留床位和大型设备等资源配置空间,在符合规划总量和结构的前提下,取消对社会办医疗机构的具体数量和地点限制。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医疗机构管理法律制度
制定本法的机关: 卫生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颁布时间: 1994年2月26日
实施时间: 1994年9月1日起施行。
2
医疗机构管理法律制度
第一章 第二章 第三章 第四章 第五章 第六章 第七章
总则 规划布局和设置审批 登记 执业 监督管理 罚则 附则(共7章55条 )
半径适宜,交通便利,布置合理, 易于为群众服务。
4)分级管理原则。为了合理有效地利用卫生资源,确保医 疗机构的服务质量,按医疗机构的功能、任务、规模将其分 为不同级别,实行标准有别、要求不同的管理,建立和完善 分级医疗体系。
5)公有制主导原则。医疗机构应坚持国家和集体举办为主, 个人和其他社会团体为补充的原则。
17
2.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应遵循的原则
l)公平性原则。从当地的医疗供需实际出发,面向全人群, 充分发挥现有医疗资源作用。现阶段发展要以农村、基层为 重点,严格控制城市医疗机构的发展规模,保证全体居民、 农民公平地享有基本医疗服务。
2)整体效益原则。医疗机构设置要符合当地卫生发展总体 规划的要求,充分发挥医疗系统的整体功能,合理配置医疗 资源,提高医疗预防保健网的整体效益,局部要服从全局。
和专业卫生技术人员。 ⑤有相应的规章制度。 ⑥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6
一、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
2.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的事项
①类别、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 ②所有制形式。 ③注册资金(资本)。 ④服务方式。 ⑤诊疗科目。 ⑥房屋建筑面积、床位(牙椅)。 ⑦服务对象。 ⑧职工人数。 ⑨执业许可证登记号(医疗机构代码)。 ⑩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登记事项。
抽查考核不合格。 ⑧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医疗机构(个体诊所、村卫生室)设置审批操作规范
医疗机构(个体诊所、村卫生室)设置审批操作规范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行政审批编号)名称:医疗机构设置(个体诊所、村卫生室)审批性质:行政许可二、行政审批适用范围、对象适用范围:融水县辖区内个体诊所、村卫生室设置适用对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设定行政审批的法律依据1.1事项设立的依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医疗资源、医疗需求和现有医疗机构的分布状况,制定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第九条“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方可向有关部门办理其他手续。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修正)》第五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据国家《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经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纳入本地区社会经济发展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发展总体规划。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需要设置医疗机构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提出报告,由卫生行政部门纳入本地区的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1.2办理程序的依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九条“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方可向有关部门办理其他手续。
”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设置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答复;批准设置的,发给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第六条“申请设置医疗机构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下列审批权限报批:(一)村卫生所(室)由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批,报设区的市卫生行政部门备案;(二)不设床位和设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由设区的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并报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备案;(三)设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医疗机构,由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24年
一、医疗机构分类与管理1.医疗机构的分类按照服务范围、床位规模和经营性质等进行划分,并纳入国家、省级和市级的医疗机构分类管理体系。
2.医疗机构的设立和备案管理要严格参照相关规定进行,确保医疗机构依法设立,且设立申请程序规范、备案管理及时有效。
3.对医疗机构的床位规模、技术设备配备等方面的要求,不同级别的医疗机构有相应的标准和要求。
4.建立医疗机构定期报告制度,医疗机构需要按照规定时间和要求向监管部门报告相关信息,包括营业状况、服务水平、人员培训等方面。
二、医疗机构组织管理1.医疗机构要设置合理的组织架构,确保各职能部门的协作与配合,提高工作效率。
2.医疗机构要设立医疗质量管理部门或委员会,负责医疗质量管理和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
3.医疗机构要制定各项管理制度和规范,包括医疗服务规范、医疗安全管理制度等,规范医疗行为。
4.医疗机构要建立健全人员管理制度,加强对医务人员的培训、考核和监督,提高医疗服务质量。
三、医疗质量与安全管理1.医疗机构要建立和完善医疗质量与安全管理体系,健全不良事件报告、分析和处置机制。
2.医疗机构要建立医疗质量评价制度,定期对医疗质量进行评价和监测,为医院改进提供科学依据。
3.医疗机构要加强临床路径、临床指引等的制定与实施,规范医疗行为和诊疗流程。
4.医疗机构要加强医疗事故的风险防控,做好医疗纠纷的调解工作,减少医疗事故和纠纷的发生。
四、医疗机构信息管理1.医疗机构要加强信息技术的应用,建立和完善医疗信息管理系统,提高信息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2.医疗机构要加强医疗信息共享和交流,推动信息化建设,在医患双方之间实现有效的信息沟通与协作。
3.医疗机构要合理利用医疗信息,开展医疗质量评价和分析等工作,为相关决策提供支持。
五、医疗机构与发展1.医疗机构要积极推动医疗服务优质化、协同化、差异化发展,提高整体服务水平。
2.医疗机构要加强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合作,提供基层医疗服务,推动优质医疗资源向基层辐射。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修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部分附表的通知(2008)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修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部分附表的通知(2008)【法规类别】卫生机构与人员【发文字号】卫办医发[2008]125号【发布部门】卫生部(已撤销)【发布日期】2008.06.24【实施日期】2008.06.2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卫生部办公厅关于修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部分附表的通知(卫办医发〔2008〕12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为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设置审批管理,严格审批程序,落实审批责任,我部对1994年发布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所附的部分医疗机构审批管理表格进行了增补和修订,形成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附表1-6(见附件)。
修订的主要内容如下:一、新《设置医疗机构申请书》(附表1)中增加了“设置联系人、联系方式”;在申请核定项目中增加了“经营性质”栏;取消了“注册资金(资本)”栏;“诊疗科目”栏加宽,便于完整填写核定的诊疗科目。
二、增加《设置医疗机构审核意见表》(附表2),作为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医疗机构时使用。
该表由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机关按照审批程序填写初审部门意见、主管领导意见和厅(局)长核批意见,要求有关负责人员签字或签章,以落实审批责任。
三、新《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附表3)的核准项目中增加了“经营性质”栏;取消了“注册资金(资本)”栏;“诊疗科目”栏加宽;“批准文号”依据当年批准设置的流水号单独编号。
四、新《设置医疗机构备案书》(附表4)和《设置医疗机构备案回执》(附表5)的备案机关修改为“卫生厅(局)”。
五、增加《医疗机构设置备案处理意见书》(附表6),作为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纠正下级卫生行政部门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时使用。
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接到下级卫生行政部门医疗机构设置审批的备案后,应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对违规审批行为于30日内下发《医疗机构设置备案处理意见书》进行纠正。
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在卫生部网站下载表样,并统一制作附表。
医疗机构自查表
医疗机构自查表一、医疗机构基本情况自查1.1 医疗机构基本信息•机构名称:•注册地址:•机构级别:•医疗机构分类:•经营性质:•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网址:1.2 机构管理情况•是否有有效的执业许可证或执业许可证申请文件:•是否有健全的管理体系和相关制度建设:•是否建立健全的内部质控制度:•是否进行评审、审核和持续改进的工作:•是否定期召开医疗机构管理相关会议并保留会议记录:•是否开展员工培训和考核:•是否进行医疗质量安全事件的追踪和分析工作:1.3 医疗服务情况•是否具备提供医疗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是否具备相应的医疗设施、设备和用品:•是否定期对医疗设备进行维修和保养:•是否建立了医疗工作流程和操作规范:•是否制定了医疗服务质量控制指标,并对指标进行评价和监测:•是否建立了医疗服务投诉处理制度:二、医疗质量与安全自查2.1 医疗质量管理•医疗质量管理制度是否健全:•是否建立了医疗事故报告制度:•是否建立了医疗事故处理制度:•是否进行医疗事故的事后跟踪和评估工作:•是否建立了医疗风险评估和预防制度:•是否对医疗质量进行定期评审和检查工作:•是否建立临床路径和规范化诊疗制度:2.2 医疗安全管理•是否建立了医疗设备管理制度:•是否建立了药品管理制度:•是否建立了医疗废物管理制度:•是否建立了医疗辐射管理制度:•是否建立了医疗安全事件报告和处理制度:•是否建立了医疗感染管理制度:•是否进行医疗设备、药品和消毒检查的合格性评估:2.3 医疗质量与安全目标•医疗质量和安全目标是否明确:•是否设定了医疗质量和安全目标的达成指标:•是否进行医疗质量和安全目标的监测和评估工作:•是否采取措施改进不达标的医疗质量和安全目标:三、医疗机构资质自查3.1 医疗执业许可证是否齐全•是否取得医疗执业许可证:•医疗执业许可证年审情况:•医疗执业许可证变更情况:3.2 医疗机构其他资质证书是否齐全•个人执业医师资格证书:•个人执业药师资格证书:•个人执业护士资格证书:•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明文件:•医疗机构消防验收合格证明文件:•医疗机构卫生许可证明文件:3.3 资质证书的定期检查和复查情况•医疗执业许可证的检查和复查情况:•其他资质证书的检查和复查情况:以上是医疗机构自查表的内容,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查阅和填写,以确保医疗机构管理、医疗质量和安全的健康发展。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医疗机构经营性质分类管理审核
(非行政许可)
一、项目概述
1、办理单位:成都市卫生局(中医局)
2、办理窗口:市政务服务中心市卫生局窗口
3、办理时限: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
4、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
5、联系电话:、、、
6、投诉电话:、
二、审批依据
1、国务院体改办等8部委《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0]16号,2000年2月21日)
2、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城镇医疗机构分类管理的实施意见》(卫医发[2000]233号,2000年7月18日)
三、申请条件
成都市卫生局(中医局)设置审批或登记注册拟变更经营性质的医疗机构
四、办理流程
1、申请人持申请材料向市政务服务中心市卫生局窗口提交申请,由窗口工作人员进行初审,对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要求的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应当补正的全部材料,补正后受理;
2、市卫生局在承诺时限内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审查,并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不能做出决定的,经本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人。
对符合条件的予以许可;不许可的,书面说明理由。
五、申请材料(均一式二份)(所有提交的材料需加盖公章并装入标准档案袋中)
注:申请资料应用A4纸打印(图纸除外),逐页加盖公章,按次序装订;提交的材料为复印件的,均应在复印件上写明“系原件复印”,并加盖单位公章。
申报资料的各项内容应真实、完整、清楚,不得涂改。
未取得公章的企业在提供的资料上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非申请人本人前来办理的,办事人员应提供申请人委托书。
(一)医疗机构经营性质审核:
新设置医疗机构经营性质的审批与设置医疗机构许可同时申报审批。
(二)医疗机构变更经营性质:
1、医疗机构变更经营性质的申请;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医疗机构分类登记审批表》(附表1);
4、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5、医疗机构投资渠道的说明及投资总额;
6、医疗机构资信证明(申请经营性质为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者须加盖设置申请事业单位财务专用章和主管部门公章,或申请设置民办非企
业单位财务专用章和主管部门公章)(附表2);
7、医疗机构验资报告;
8、医疗机构如系事业性质应提交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属企业性质应提交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复印件;
9、卫生行政部门认为有必要提交的其他有关资料。
网上预审批申请网址::8888/cdnetapplyapp/
医疗机构分类登记审批表
编号:
2、投资渠道来源指政府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及个人。
资金性质指财政投入、法人和个人投资、社会非营利贷款等。
资信证明
注:无上级主管部门的设置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交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