毛竹山转让承包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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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竹山转让承包合同

甲方(出泊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乙方(承包方):(以下简称乙方)经双方协商决定:甲方同意将承包的大夫村,中村自然村第11生产小组,组民韩兴发、张林兴、韩茂盛、韩松生、张火兴、黄馨仁、黄明荣等七位村民,将座落在打石窠、野猪垅的责任山毛竹林转包给乙方管理收益,转让条款如下:

一、转让日期从年月日到2028年5月终止。

二、转让金额:人民币陆万元正(60000元)。

三、签订协议条款按原合同条款不变,乙方不得违反原合同条款,如果乙方违反原合同条款,原合同山主追究责任,一切由乙方负责承担,甲方不再承担任何责任。

四、在协议合同签订后,甲方不得以各种理由干涉乙方经营该山场。

五、本协议合同一式三份,甲方两人各一份,乙方一份,双方不得以任何借口推翻协议合同。

六、本协议合同双方签字生效,本协议合同具有法律效力。

七、合同原文:大夫村,中村自然村第11生产小组,组民韩兴发、张林兴、韩茂盛、韩松生、张火兴、黄馨仁、黄明荣等七位村民,将座落在打石窠、野猪垅的责任山毛竹林

承包给乙方管理收益,经双方协商自愿达成以下合同。

1、甲方山场土名:打石窠四至范围:上至白松岩山脚,下至:野猪垅山界,左至:榛仔山为界,右至:韩小星榛仔山,黄明荣杉山,又一片野猪垅山界四至范围:上至:车仔路,下至:该山场山脚,左至:打石窠兴仁与小星杉山为界,右至:小竹山为界,此两片山承包期为19年(包括大年10年、小年9年)(即2009年冬至2028年5月终止)。

2、乙方自承包之日起无论大小年每年必须劈山一次。

3、如果乙方在承包期内,上级有下令重新分山,甲方按乙方实际承包大年数余下年数退回,(乙方按10个大年总承包款平均每个大年钱款)。如果该责任山场继续延长,那么乙方承包期按本合同规定时间终止,甲方收回另行承包。

4、合同终止时,两片山场,乙方必须总立母竹数伍仟枝(5000.00枝)胸围7寸以上(离泥面1.5米高度过量)少一枝乙方需赔偿甲方20元(贰拾元),此款从乙方交给甲方的压金中扣除,不足部份,乙方必须补足赔偿甲方,多余母竹枝数部份,甲方不补给乞方钱款,如果乙方留足母竹总立竹数(伍仟枝、5000枝)至合同终止时,甲方退回给乙方压金款。

5、交款方式合同签定时乙方一次性交清给甲方总承包款:捌万零贰佰元整(80200元整)。乙方至2024年(贰零贰肆年)10月(拾月)1日(壹日)前交清母竹压金款壹万

10000)元。

6、法律责任,乙方必须在本山场范围内挖冬笋,及采伐毛竹,不得偷挖他人山场竹笋或砍伐毛竹,否则后果自负,如他人偷挖该山场冬春笋及砍伐毛竹,由乙方自行处理,甲方概不负责,乙方必须管理到该山场四至范围,不得留下,也用地给他人。母竹压金款必须在2024年(贰零贰肆年)10月(拾月)1日(壹日)前交清,届时未交清,视乙方自行违约,合同终止,甲方可以另行承包,如果该山场开拖拉机路需经甲、乙双方同意。

7、本合同一式双份,双方各执壹份为凭,双方后代不得以任何借口推翻合同,本合同双方法人签字生效,本合同具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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